“社区为本”的儿童保护服务本土化模式创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本土化论文,为本论文,模式论文,儿童论文,社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780(2016)03-0041-09 DOI:10.13583/j.cnki.issn1004-3780.2016.03.005 2013年6月,南京一对幼女(3岁和1岁)由于父亲吸毒被抓、母亲下落不明而活生生地在家饿死。2015年6月9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四名留守儿童一起服农药中毒死亡。事后,李克强总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有关部门对各地加强监督,把工作做实、做细,强调临时救助制度不能流于形式……悲剧不能一再发生”[1]。民政部发言人随后表示要“通过社工介入等方式为救助对象提供心理关爱;同时,民政部将继续推动建立健全包括重病重残、事实无人抚养、父母服刑、戒毒人员子女等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和社会保护工作,加快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和适度普惠性儿童福利制度试点工作进度”[2]。 由此可见,我国儿童保护制度的建设刻不容缓,而且亟待社会工作者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专业的服务。为此,本研究将首先归纳出制约我国儿童保护工作的三个核心问题,然后对佛山市里水镇“事实孤儿”保护项目进行个案研究,以探寻“社区为本”的本土化模式如何有效地破解我国儿童保护工作的困局。 一、文献回顾 (一)我国儿童保护的定义及现状 国际上对儿童保护的定义一般是指:保护儿童各项权利,即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的实现[3]。受此国际定义的影响,陆士桢和王蕾认为我国所有儿童都应享受上述四种权利,而且应尽快实施广义儿童保护的理念和政策[4]14-20。然而,我国长期以来对儿童保护的学术和政策讨论均集中在狭义的层面,即针对弱势儿童进行救助性、保护性的介入。例如,尚晓援和张雅桦认为我国的儿童保护是指国家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对受到和可能受到伤害的儿童提供救助、保护和服务的措施,使儿童能够在安全的环境中成长[5]。当民政部推动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试点工作的时候,就非常明确其工作的重点是为困境儿童(残疾、重病和流浪儿童)建立基本生活保障制度[6]。 弱势儿童之所以成为我国儿童保护及相关福利制度关注的重点对象,原因在于其问题的严重性已经到了迫切需要介入的程度。据张时飞和唐钧的推算,我国困境儿童和困境家庭儿童数目庞大。截至2009年,我国共有城乡低保儿童492.9万人;孤儿总数约有57.3万人;城市福利机构收养的孤残儿童7.2万人;城市救助和收容的流浪儿童11.6万人次;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至少有7.8万人[7]。另外,我国儿童遭受侵害(maltreatment)的比例也是触目惊心。潘建平等在我国24个代表性城市调查了7398名中小学生,结果发现小学生、初中生和高中生被疏忽照顾的比率高达28.7%、22.6%和32.7%[8]。有学者对全国(除西藏和香港外)20~64岁城镇居民3821个有效样本的研究发现:4.2%的受访者曾遭受性侵害[9]。有学者对广州6593名12~16岁在校生进行调查后发现,78.3%的学生在过去半年曾遭受精神虐待;23.2%和15.1%的学生分别遭受轻度和中度的身体虐待[10]。另根据一项针对河北省1762名大学生的调查显示,76.2%的受访者在儿童期有过受虐经历,其中身体虐待发生率为59.4%,精神虐待为61.5%,性侵害为10.2%[11]。 (二)我国儿童保护工作的缺陷 面对数量庞大、问题严重的弱势儿童,目前我国儿童保护工作主要存在以下三个缺陷:第一,相关政策法规的缺位。至今为止,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儿童保护的法律法规。王雪梅将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与《儿童权利公约》对比发现,在“儿童保护基本原则”“家庭环境和替代措施”“紧急状态下的保护”,以及“受侵害儿童的康复和重返社会”等四方面存在大量的空白[12]。另外,尚晓援和张雅桦指出我国与儿童保护相关的法律大多属纲领性,缺乏实际操作性[13]53-54。赵川芳专门对宪法、专门/非专门性立法、行政法规、国家规划纲要和部门规章及政策性文件进行梳理,认为我国儿童保护的法律体系存在立法层级低、涉及部门多、政策出台被动、缺乏预防性措施等特点[14]。 第二,服务体系和内容的空白。尚晓援一针见血地指出:“中国现存的以解决收入替代、收入和消费贫困为目标的社会保障制度,不能满足儿童多种多样的需要。”[15]但是,我国专门的儿童保护体系又不成熟,缺乏基本的构成要素,包括:主责的政府部门、强制性举报制度、针对儿童案件的处理程序以及国家替代性制度和监护机构[13]115-116。另外,陆士桢和王蕾指出民间弱势儿童服务机构管理失序,专业化服务程度低,难以发挥其应有作用[4]14-20。 第三,专职和专业人才的缺失。截至2014年,全国持证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仅有15.9万人;而当中从事儿童保护领域的社会工作者就更加稀缺。据统计,2013年全国儿童收养救助服务机构共有1.4万名职工,其中持有社会工作师或助理社会工作师资格的仅有382人和338人[16]。相比之下,2012年美国有60.73万名专业社工,其中有47%服务于儿童、家庭和学校领域[17]。 总的来说,我国儿童保护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其缺陷体现在:政府未能为大量的弱势儿童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服务体系的建设既缺乏具体、可行的内容,又缺少专业的人才提供支持。在这样的背景下,是否能够突破这些困境,推动我国儿童保护工作向前发展,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个案研究 为了对我国儿童保护工作进行破题,本文选取“佛山市里水镇‘事实孤儿’保护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作深入的个案研究。该个案的典型性在于:第一,属于广东省首个由政府出资,向社会组织购买儿童保护服务的项目;第二,针对儿童保护领域的核心目标群体——高危的弱势儿童(“事实孤儿”);第三,整个项目由专业社工执行,体现社会工作介入儿童保护的本土化经验。本研究将在分析项目的案例报告、统计数据和社工访谈等材料的基础上,详细介绍该项目如何在我国现实环境的限制下,成功地进行了长达一年的本土化服务,从而为专业社会工作介入儿童保护领域提供一定的经验。 (一)促成政府部门的主体责任,对高危弱势儿童进行介入 为了给专业社会工作介入我国儿童保护领域提供先行的经验,中山大学社会工作教育与研究中心联同广州市新家园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共同参与“2014年家·南海‘社案’1+1创新大赛”,成功获得南海区社工委和里水镇政府各3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里水镇辖区内的“事实孤儿”开展服务。里水镇妇联作为该项目的主管单位,负责管理这笔财政资金,用于购买中山大学社会工作教育与研究中心和广州市新家园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的服务。这样的合作形式实质上使里水镇妇联拥有了“钱权”和“事权”,成为当地“事实孤儿”的主管部门。 项目从2014年12月开始实施,为期一年,项目所针对的目标群体正是如“南京女童饿死案”和“贵州毕节留守儿童案”等案例中那样的“事实孤儿”。这些0~18岁的“事实孤儿”居住在里水镇内,面临着疏忽照顾、身体虐待、性侵害和精神虐待等问题;但由于父母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抚养的义务,从而使到这些“事实孤儿”迫切需要专业社工的介入,否则他们的福祉就会受到损害(见图1)。 图1 项目的目标群体 (二)以“专业社工+本土妇工”的合作方式,弥补人才紧缺的困境 项目常设三名社工开展服务,他们均拥有助理社工师或社工师资格。但是,里水镇面积有148.28平方公里,常住人口约30.23万人,村居多达36个,因此单凭这三名专业社工的力量是不可能使社工服务深入到每个村居的。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项目将“专业社会工作”和“行政社会工作”相结合,形成了一个稳定、有效的转介网络。里水镇每个村居本身就配备了一名妇女主任,负责跟进辖区内弱势妇女儿童的状况。她们长期服务于基层,对本地情况十分了解;但苦于身兼多项行政服务和缺乏专业理念和知识,无法对“事实孤儿”进行有效的介入。有见及此,项目决定将专业社工和本土妇工的特点相互结合,把村居的妇女主任视为项目专业社工主要的个案转介途径。 在项目开展的前期,项目社工针对妇女主任举办宣讲会和培训,增强她们对项目的认知和提升相关的儿童保护知识。里水镇36个妇女主任全部加入到“聚爱社区联盟”,承诺向项目转介所碰到的“事实孤儿”。项目社工还向妇女主任发放个案识别卡,上面列出目标群体的特征,从而帮助她们快速辨别潜在的服务对象。经过一年的实践,“专业社工+本土妇工”的合作效果十分明显,项目与每位妇女主任平均每月有至少一次的联系;其中,有30名妇女主任共为项目转介了52个个案。 (三)引进专业的服务内容,将非正式资源“正式化” 1.建立“非强制性”举报制度 强制性举报制度是儿童保护体系的要素之一,指当教师、社工、医生等专业人士遇到有儿童疑似受到侵害的时候,他们有义务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尽管现时我国并没有设立该项制度,但是项目以“聚爱社区联盟”的名义,招募镇内的妇女主任、中小学教师、医务人员、公安、其它机构社工、普通居民成为联盟成员,对他们进行儿童保护知识的宣传和培训,鼓励他们遇到疑似个案的时候,转介他们到项目中。目前,“聚爱社区联盟”除了36名妇女主任外,还有8名镇内学校校方代表、9名医生(镇医院计生服务所)、1名镇派出所代表、4名镇内社工机构代表、11个商铺店主以及131名普通居民。这些联盟成员向项目合计转介了4个个案。 2.规范个案处理程序 与强制性举报制度相似,我国尚不存在法定的儿童侵害案件处理程序。如图2所示,项目研发了一套完整的个案处理程序,对社工在转介、预估、计划、结案和评估等步骤提出时限和职责的要求。这样的处理程序不但明晰了项目社工的角色,还能保证高危弱势儿童可得到及时的救助。 图2 项目的个案处理程序 3.引进英国官方的预估系统 图3 项目的预估系统 儿童保护领域对社工的专业知识要求非常高,尤其在成熟的儿童保护体系中,社工的专业判断甚至能决定儿童在家庭的去留。为了提高项目社工的专业水平,项目专门引进了英国官方的预估系统。英国国家卫生部分别针对0~2岁、3~4岁、5~9岁、10~14岁和15岁及以上的儿童制订详细的预估表格,从而协助社工收集相应的资料,对危险程度作出判断以及订立介入的计划[18]。这些表格的具体指标可因不同年龄段而有相应的修改,但其架构均遵循一个三角形框架(见图3)。 在预估阶段,社工的根本关注点是“维护和促进儿童福利”,包含以下三个维度:①儿童发展需求,包括:健康、教育、情绪行为发展、身份认同、家庭/社会关系、社会参与和自我照顾的技能等七项内容;②父母的能力,包括:基本照顾能力、确保安全、情感上的温暖、稳定、指导/界限和刺激等六项内容;③家庭/环境因素,包括:社会资源、家庭的社会融合度、收入/工作/住所、扩展家庭/家庭史和结构等内容。在每一个维度的具体内容里,三角形框架都设计了更细化的指标。依靠这些指标、内容和维度,该预估系统可以帮助项目社工得出个案的“发展需求”是什么;这些需求的满足/不满足是受到“父母的能力”以及“家庭/环境”哪些因素的影响。 4.提升居民的社区参与 上述的三角形框架大大提升了该项目社工在进行预估时的专业性,但无法解决下一个难题——介入资源的匮乏。受制于我国的儿童福利制度,项目社工可以调用的正式资源非常有限。有见及此,项目利用“聚爱社区联盟”,呼吁社区居民以人力、物力、财力的方式帮助“事实孤儿”。与传统的帮扶不同,“聚爱社区联盟”提倡“先承诺,后兑现”。也就是说,社区居民以签署契约的形式,明确提出当项目社工遇到有需要帮助的个案时,他们可以提供怎样的帮助,如捐赠现金、衣物等。“先承诺,后兑现”的做法有两个优点:一方面,社工提前知道有什么资源可用,节省对接资源的时间;另一方面,捐赠的现金、物资不用由项目代管,当有需要的时候由捐助者直接给予个案,因此增强了慈善的透明度。 除了单纯的捐赠外,项目更鼓励社区居民以“个案助理”的身份与社工一起去跟进个案。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让社区居民更有参与感,身体力行地改变弱势儿童的处境。项目社工共对5名个案助理提供过培训,使其明白自身的职责和具备一定的儿童保护知识。通过培训后,个案助理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跟进一到两个个案。当个案助理与服务对象配对成功后,他们会陪同社工一起进行探访,协助社工完成预估的工作,并进行介入,提供课业辅导、陪伴等服务。 表1列举出一年来“聚爱社区联盟”成员所承诺的捐赠和服务的情况:共有208人与项目社工签署契约,不但承诺捐赠现金、生活用品、衣物、文具等物资,还愿意提供探访、陪伴、功课辅导、膳食、医疗甚至住宿等服务。表2统计了“聚爱社区联盟”成员实际兑现的现金捐赠,还将其它捐赠的物资和提供的服务转换成为现金价值,经折算得出:项目在一年内调动社区资源达230,935元。 三、案例分析 下面将对该项目的一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呈现该项目社工如何运用“社区为本”的儿童保护本土化模式进行介入。 (一)个案背景 小雨(化名)今年9岁,由村居妇女主任转介,至今从未上过学。她现与母亲居住在村里的出租屋,其父下落不明。在转介至项目之前,小雨每天和母亲游荡于社区,靠向路人和商铺乞讨维生,两人基本过着食不果腹的生活。此外,母亲不断对小雨实施虐待,例如:经常在大街上打骂小雨,曾强迫小雨一次喝下6瓶牛奶,还试过用钥匙戳小雨的头部、用鞋子甩打她的脸,致使小雨身上出现了明显的伤痕。 (二)预估分析 1.发展需求 (1)健康:母亲无法保证小雨的一日三餐,小雨曾试过一周都没吃过妈妈煮的东西。她的身高及体重与同龄儿童相比偏瘦小,身体经常显得肮脏,头上因长期不清洁而长虱,甚至还会因母亲的抽打而时有伤口。 (2)教育:小雨没有出生证和户口,以至于无法就读任何学校。 (3)自我照顾的技能:小雨有自己穿衣、洗漱的能力,但不懂煮食以及处理保持身体卫生。 2.原因分析 (1)父母的能力 A.缺乏基本照顾能力:母亲每周大约只做两、三顿饭,这些就成为小雨一周的食物。母亲经常带着小雨向路人讨钱、讨物,但只把很小一部分的钱或食物留给小雨。在她的眼中,这些已经叫“照顾”了。 B.无法确保安全:母亲会对小雨施以暴力,最严重的一次是用木根打到小雨的额头血流不止、眼角青肿。母亲也经常独自在街游荡,甚至很晚才回来,这令小雨无家门可入,出现过半夜十二点还在公园游荡的情况。 (2)家庭/环境因素 A.收入、住房情况欠佳:母亲无任何工作和收入,只靠跟人讨钱、讨物生活;但要到的钱和物通常都一次性花完。由于母亲已拖欠多月的房租,房东两度断水断电;在项目社工介入期间,房东甚至将母女赶出了出租屋,把她们的行李扔在了街边。 B.家庭的社会融合度低,且缺乏社会资源支持:母亲因长期在社区内乞讨、游荡,受到附近居民的排斥;多数居民反映母亲“不正常”。由于母女都不是本地户口,不符合当地政府福利的资格。 3.案主优势 (1)小雨具备简单的自我照顾技能,面对不能妥善照顾自己的母亲,小雨很少抱怨。当与项目社工或站点的小朋友在一起的时候,她心情都很愉悦,表现开朗;尤其当母亲愿意陪伴在社工站时,她会更加开心。另外,小雨有强烈的上学动机。 (2)母亲内心对女儿还是关爱的,对项目社工的大多数建议也能接受。 (3)社区中的居民对小雨的情况表现出关心,尤其是当小雨没有食物时,邻居曾多次提供食物。当看到小雨被母亲打的时候,也会出面制止。 (三)介入策略 1.从收入、住所入手 当得知小雨和母亲被房东赶走后,项目社工马上联系承诺捐赠现金和生活用品的“聚爱社区联盟”成员,当天即获得资金为母女重新租房,避免她们流落街头。第二天,这些成员还为小雨提供了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如杯子、饭盒、热水壶等),保障小雨正常生活的需要。 2.加强母亲的照顾能力,确保小雨的安全 在将各种捐赠转交给母亲之前,项目社工与母亲订立契约,说明获得捐赠的条件是:母亲必须立刻停止打骂小雨的行为,而且要为小雨提供稳定的饮食和卫生照顾。同时,社工对母亲进行情绪辅导,避免她将自己的压力发泄在小雨身上。目前,母亲已经能确保每天为小雨准备食物,保障基本的温饱。据小雨和邻居反映,在社工介入后,母亲已停止了打骂小雨的行为。 3.提高小雨的自我照顾技能和满足其教育需求 个案助理会每周一次到访小雨的出租屋。一方面是为了陪伴小雨,监察她是否安全;另一方面是提高小雨的自我照顾技能。在个案助理的帮助下,小雨学会了使用电饭煲,即时母亲不在家的时候,自己也能煮白粥而不至于一直挨饿。在个案助理的引导下,小雨也意识到卫生保健的重要性,现在可以做到每天自己洗头、洗脸和洗澡。当母亲无视家中脏乱时,小雨甚至会自己打扫卫生和收拾衣物。另外,社工教会小雨开门开锁,并说服母亲把钥匙留给她。即使母亲晚上不在家的时候,小雨也能自己进门而不在外面游荡。小雨也答应当实在没有食物的话,会主动告知社工而不再向路人讨钱、讨物。 同时,社工引导小雨形成到社工站活动的习惯,目的之一是为了监察小雨健康、安全情况;另外也请个案助理教她写字、计算,为日后入学做准备。目前,小雨已从最初连笔都不会拿到现在能写自己的名字、做简单的加减法,甚至背古诗等。 4.增强社会融合度和政策支持 在走访过程中,邻居承诺当知道小雨出现特殊情况的时候,会及时通知社工,必要时还会为小雨提供食物。社工每次到小雨家进行探访时,邻居也会主动向社工反映母女近期的情况。 小雨多次表达强烈的上学愿望。有联盟成员愿意资助小雨上民办学校,但因为她户口问题而搁浅。项目社工联动镇社工委、妇联、教育局、小学、公安等部门召开个案会议,寻求解决方法。会后,镇妇联答应会向区教育局反映情况,小学校长也表示愿意开通绿色通道。目前,小雨的教育问题仍然等待上级部门的回复。 综上所述,项目社工通过妇女主任的转介(“非强制性举报制度”)接触到小雨,然后运用“预估系统”判断她在“健康”“教育”和“自我照顾技能”等方面需求得不到基本的满足。而且,其母亲在“基本照顾能力”和“确保安全”等方面的能力有所缺失,再加上整个家庭的外部社会条件(“家庭的社会融入和政策支持”和“收入/住所”)亦严重缺乏,从而导致小雨的福利在介入前属于高危的状态。在介入后,项目社工发现小雨属于“黑人黑户”,正式的政策资源无法对她进行救助;但是项目社工仍在这样的限制下,有效地调动社区居民(“聚爱社区联盟”)的捐赠和服务,甚至还联动镇上相关部门进行积极的介入,从而使得小雨的福利有所提高。图4对整个过程进行了简单的概括。 图4 小雨案例的介入概况 四、结论与讨论 尽管我国仍未建立完善的关于儿童保护的法律体系,但这不应该作为阻碍具体服务开展的理由。毕竟,我国弱势儿童的数目及其需要都非常显著。通过对项目的个案研究,本文认为“社区为本”的儿童保护本土化服务模式能够有效地突破现实限制,推动我国儿童保护工作向前发展。该模式的特征如下:第一,通过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确立儿童保护的主体部门及其权力(“钱权”和“事权”),明确所介入的目标群体(“事实孤儿”)。第二,将专业社会工作(项目社工)和行政社会工作(妇女主任)相结合,形成基于“村居—项目”转介网络,突破专职和专业人才不足的限制。第三,项目研发出个案处理程序和引进英国官方的预估系统,提高社工介入的专业性。第四,以“聚爱社区联盟”的方式将非正式资源“正式化”。针对我国缺乏强制性举报制度,项目吸纳镇内的妇女主任、中小学教师、医务人员、公安、其它机构社工、普通居民等人员成为转介的主要来源。此外,项目为了弥补我国福利政策和正式资源的匮乏,呼吁社区居民以人力、物力、财力的形式直接参与到个案的介入过程,最终提高居民的社区参与感(见图5)。 图5 “社区为本”的儿童保护本土化服务模式 最后,本文就专业社会工作介入本土儿童保护工作提出以下建议:第一,社工必须要在法律法规、福利政策方面做出积极的倡导,但是不要忽略正处于困境的弱势儿童。这要求政府和社会组织要尽快地提供实质性的服务,而不是畏难而退。第二,政府应提供资源,把儿童保护列为常规性购买的服务。第三,在强制性举报制度和福利资源还未完善之前,“社区为本”的介入模式不但有效地调动社区资源,而且还能将这些非正式资源“正式化”,暂时弥补我国儿童保护体系的缺陷。最后,儿童保护是一个专业性非常强的领域,应加强对社工的专业化培训,为未来提供人才储备。 注释: ①“现金”为实际捐助到个案的金额;“个案助理的探访/陪伴/功课辅导等”金额数的计算方式如下:50元/小时×所有个案助理实际服务的24.4小时;“生活用品”“衣物”“文具”以及“膳食”等金额根据实际的市场价格进行换算;其中,“膳食”包含社区一商铺为社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所捐赠价值210000元的奶粉。“社区导向型”儿童保护服务本土化模式的创新_社工论文
“社区导向型”儿童保护服务本土化模式的创新_社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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