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化、价差与中国农村制度变迁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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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自1978年实行改革以来,经历了极为广泛而深刻的制度变迁。首先是土地制度和经营制度的变迁,随之而来的是产业制度和劳动力流动制度与人口生育制度的变迁,最后是人的习惯、价值观等非正式制度的变迁。变迁的基本方向是市场化。

与农村改革的进程相对应,农村经济制度变迁一直是中国理论界研究的热点问题。在20世纪80年代主要研究农业生产和农地制度问题,80年代以后则加入了对劳动力流动的研究,90年代后期由于农村、农业和劳动力流动中出现一些问题,理论界开始意识到农村的各项制度有相互依存性,单一的制度变革远不能解释农村的变化和解决农村问题。在二元结构理论、转型经济学、发展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理论的启发下,农村制度的整体设计成为研究重心。这些研究从对制度变迁原因考察的角度可分为三类:一是把制度看作是外生的,强调政府在制度供给方面的作用;二是略去制度变迁的原因,直接考察不同制度设计的绩效并以此提出下一步改革的建议;三是把不同制度变迁放在不同的框架下进行,如在谈及人口再生产制度和土地制度时更强调外生因素作用,在论及劳动力流动时更强调城乡工资差异和劳动力剩余所形成的拉力和推力,在论及产业结构变迁和生产经营制度时则更强调比较利益,对非正式制度变迁则鲜有提及。这些研究大多忽略了一个前提,那就是经济市场化。中国农村经济制度变迁进程是与经济市场化进程紧密联系的,在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制度变革应主要通过市场化来说明。

一、市场化与农村制度变迁:过程描述与理论解析

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的合作化运动和此后的人民公社化等运动剥夺了农民对土地的产权,降低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农民丧失了发展动力。据统计,1957年到197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从73.37元增加到133.57元,20年间仅增加60.2元,还有约2.5亿人得不到温饱[1]。在《改造传统农业》一书中,舒尔茨根据他对危地马拉、印度及其他地区农民行为的观察发现:传统的农民是理性的,外部条件的约束是他们不能通过改变资源配置进而提高生产率的原因。其理论含义是要改进经济效率必须改变外部条件的约束。1976年底,农村市场逐步复苏,农民获得了改进资源配置的外部条件,中国农村制度变迁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展开的。[2]

(一)市场化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生产经营制度变迁

1.初次变迁。在公社化时期的大部分时间里,农村土地实际被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集体所有、集体控制的土地,农民个人对此不拥有任何实质的产权,实行集体经营;另一部分是自留地,农民拥有产权,实行个体经营。在集体的土地上,农民不拥有土地的产权,在集体工作的时间,农民的劳动也属于集体。但由于劳动产权的多样性,集体所拥有的只是劳动时间的产权,农民却可以控制努力程度,也就是农民拥有对劳动努力程度的产权。集体土地的产出不仅取决于个人的劳动付出,还取决于他人的努力水平。在这里努力具有外部性,加上监督的困难,农民有偷懒的倾向[3],他们将更多的精力用于自留地,自留地的产出明显高于集体土地。集体土地的潜在产出能力高于其实际产出能力,自留地及加诸于其上的劳动耗费的潜在价格高于集体土地及其劳动力价格,这种价格差被置于公共领域。在市场化受限制的年代里,农民生产的目的和界限是生存,产品不能商品化以获利,两种土地和劳动力的价格差异是隐性的。当市场复苏、规模扩大之时,这种潜在差异显性化了,激励农民去获取处于公共领域的相对价格差。这种激励构成了对现有土地制度和生产经营制度的变迁压力,制度变迁成为不可避免的选择。

中国现有的农地制度和生产经营制度变迁是从安徽省小岗村开始的,人们一向认为这一变迁是由于饥荒的因素促成的。其实把饥荒这种偶然因素当作制度变迁的直接原因在安徽可能是正确的,把它作为一种普遍的和本质的原因则是不合乎实际的。因为当时除安徽外其他地区并未发生大灾害和饥荒,但安徽一实行包产到户立即引发了连锁反应,许多地区立即也跟着实行。事实上当年的统计公报显示,除茶叶外,1978年主要农产品的产量均有不同程度增长,其中粮食产量增长7.8%。说明这一轮制度变迁有着更深层的原因,那就是土地和劳动力的相对价格差异的存在,市场贸易使这种差异显性化,为获取这种差异带来的潜在收益使制度变迁得以扩大和维持,这是农地制度变迁的个人需求因素。与此同时集体化监督成本的高昂和国民经济计划管理下的低效率也使集体和国家有参与获取公共领域价格差的需求,这是农地制度变迁的组织和国家需求因素。制度变迁的供给因素在于市场化条件使个人的选择集合扩大,劳动的组织成本和国家对资源的控制成本更加高昂。需求和供给的合力使制度变迁成为多方一致的行为。在小岗村包产到户之前的1978年秋,中共安徽省委决定:把集体无法播种的土地供给社员种麦种菜,在借地的基础上,有的地方实行包产到组,有的地方搞了包干到户、包产到户。[4] 1979年1月11日中共中央在《关于加强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议(草案)》和《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中规定: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5] 制度变迁使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差距缩小,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经济发展取得巨大进步。据林毅夫测算结果表明:1978~1984年间,农作物总产值以不变价格计算增加了42.23%,其中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产出增长的贡献率达到46.89%。[6] 产出的增长形成了正反馈力量使市场化和制度变迁得以更快更大规模地施行。1980年3月1日新华社报道,中国农村集市已有3.6万个,接近1965年水平[7];到1982年6月,全国实行“双包”的生产队已占86.7%,1983年初更占到93%。[8]

2.再次变迁。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制度变迁发端于农村,农村市场比城市市场先复苏。当时的制度变迁是在市场发育很不充分、市场规模比较狭小的条件下进行的,在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情况下,这种变迁了的制度在更高级的市场经济面前暴露出两大缺陷:一是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在当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中国农业生产对农民来说始终具有生存保障的性质。出于避险的预期,农户农业经营的品种是多样化的,多样化的经营使每一品种的农作物产出量极低,产品的可商品化率也就比较低。低商品化率降低了农民在交易中的谈判地位,提高了农民参与市场的交易成本,再加上市场信息的公共品性质,单个农户没有激励去获取市场信息,这使得农民只能根据旧经验旧信息在自然条件的约束下(而非面向市场)从事生产,农业生产的市场化水平极低,农民的收入与城市居民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单个农户经营的小型化使农户抗市场风险能力低下在1984年农业丰收之后开始暴露,而改革之后未实行包产到户的华西村和南街村以集体的方式参与市场竞争获得了巨大的成功,说明规模化经营远比分散经营更能适应市场经济高级化的要求。二是土地产权结构与市场化要求的矛盾。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土地产权的划分是模糊的,农户对土地名义上拥有经营权,而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但实际上农民所有的这个经营权是不完整的,主要表现为不具有转让权和完整的生产决定权。这种双模糊的产权结构约束了土地和劳动力的自由流转,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也不利于市场化在农村的推进。

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其在农村的扩散是一个客观历史进程,受原制度约束的土地和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价格与市场高级化条件下的要素价格形成显著的差异,这种相对价格差的存在推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和生产经营制度进一步发生变迁。因为土地的产权模糊,导致土地经营权缺乏市场化能力,土地价格低下;反过来,由于劳动力的产权清晰,市场化相对容易。当农民从事非农产业或外出务工的收益与从事农业的收益差足够大时,农户就放弃对土地的经营。土地产权的模糊性使土地经营权转让的交易成本甚或高于土地本身的转让价格,此时土地的交易价格为零,所以农户转行往往意味着土地抛荒。土地的实际价格与交易价格的差额被置于公共领域,为获取这一价格差,多方进行了博弈,农户希望能有更清晰的产权以降低转行成本或有效保护自己的经营权益以改进资源配置效率;农地抛荒带来的粮食供应危机提高了经济运行成本,国家也有激励缩小这一价格差的举措。为此土地产权制度变迁成为了多方一致的行动。尽管法律上还禁止土地自由转让,但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民间私下之间已经开始在小范围内转让了。据农业部统计,1994年全国农村转让转包土地63.68万公顷,占承包面积的0.7%[9]。法律上对这一行为进行初步确认是在1993年颁布的《农业法》,但对土地自由转让的限制至今仍未解除。

劳动力的市场化使得劳动力的价格提高快于土地价格的提高。为此采用新技术以节约劳动力成为一种理性选择,但小规模经营提高了采用新技术的成本,技术推广困难,农业难以现代化。此外,市场规模扩大使交易成本提高,合作经营有利于实现成本分担,提高市场参与度和技术推广率。在市场信息不完美的情况下,农产品市场化必须提供安全和质量保障,有品牌的生产将是一种有效承诺,而品牌生产要求一定的规模和专业化。参与市场能力的不同,有组织的经营与分散经营的收益也不同,两种经营中的要素名义价格出现了很大的落差,对这种价格差异的追求促进了分散经营制度向规模经营和专业化经营制度的变迁。从1987年起,农村开始进行适度规模经营实验,由于参与市场的条件等因素的约束,各地实现规模化专业化经营的模式并不相同,主要有订单农业模式、公司+农户模式、家庭农场模式、农民协会模式等。在这次制度变迁的过程中,来自政府的支持和技术进步降低了变迁的成本,是制度变迁的供给因素。

(二)市场化与农村人口再生产制度变迁

自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开始,国家实行极为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从表面上看,人口再生产制度好像是外生的,其实这是政府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人口再生产必须与物质再生产相适应的理论,针对中国庞大的人口负担而作出的主动的制度变革,其根本原因在于经济约束。经济约束采取强制的形式出现是由于原有制度对生育的激励方向导致的。在自然经济下农业生产依赖于体力投入,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农户收入依赖于参与集体劳动的时间投入,由此产生了“人多力量大”的思维,自然是生得越多越好。个体农户的生育意愿与国家的意愿产生了冲突,因此计划生育在实施之初受到强烈的抵抗。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生产的回报不仅取决于劳动时间的投入,更为重要的是取决于劳动效率的提高。对人力资本的投入和人力资源的重新配置是提高劳动效率的必要条件。有较高人力资本的劳动力和在第二、三产业工作的劳动力的价格明显高于在第一产业工作的低人力资本水平的劳动力价格,获取这种价格差的努力诱导农户更多投入于儿童的人力资本而更少投入于儿童的数量。贝克尔、墨菲和塔莫拉指出:在人力资本稀少的社会会选择大家庭且对每一成员投资甚少,而在人力资本丰富的社会则会选择小家庭且对每一成员大量投资[10]。市场经济下高的教育成本和劳动力流动费用客观上助长了生育意愿的下降。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4年9月25日公布的《关于本市流动人口生育意愿抽样调查》显示,流动人口在家乡时的理想生育孩子数平均为1.58个,比来上海以后的1.31个多0.27个。来上海以后希望1个孩子的比重上升;希望生育2个孩子或3个孩子的比重下降[11]。风笑天和张青松研究了二十年农村居民生育意愿变迁也得出了生育意愿下降的结论[12]。

(三)市场化与农村产业制度与人口迁移制度变迁

对市场化导致不同产业、不同农业种植品种、不同区域的要素收入差距进而引起农村产业制度与人口迁移制度变迁,理论界已有共识。1979~2001年,中国第一产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总数的比重下降了20个百分点以上[13];另一方面农业中粮食和棉花的种植面积自1983年以来呈下降趋势,而比较收益相对较高的水果、蔬菜的种植面积大幅上升。

(四)市场化与农村非正式制度变迁

非正式式制度包括道德约束、禁忌、习惯、传统和行为准则等。在中国乡土社会中,经济、宗教等功能都可以利用家族来担负,另一方面也可以说,为了经营许多事业,家的结构不能限于亲子的小组合,必须加以扩大[14]。可以说家族主义是农村传统社会非正式制度的核心,这一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形成的非正式制度在改革开放以后经历了先加强后弱化的过程。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很长时间里,家族主义被认为是封建的残余而受到弱化。但在改革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获得了发展工商业的条件,而发展工商业所需要大量的资金超过了单个农户所能承受的水平。当时的农村工业企业作为一支“异军”很难从国家获得支持,整个社会信用还很不发达,建立新企业所需资金缺口大部分只能来源于家族内部(利用集资或借贷的方式),家族主义思想越浓厚,家族越团结,资本越有可能筹措到,企业就越容易建立。从这个意义,家族主义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从无价值变成了有价值的东西,家族主义被强化了。[15] 市场经济和工业化一方面强化了家族主义,另一方面也在摧毁家族主义存在的基础[16]。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一方面使信用关系越来越普遍,另一方面使人员流动扩大、人际交往扩展。现代信用的发展打破了家族成员之间的资金依赖关系,人员流动和人际交往的扩大使长期在一起生活这样一个经济往来的重复博弈前提日渐消失,人们更多地从家族外部获取经济活动所必需的各种资源,家族主义的经济功能弱化,其经济价值也在下降。年轻一代的流动性更强,对家族主义的观念也就更淡化,家族主义的衰落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

二、市场化与农村制度变迁:比较与分析

市场经济的发展引起相对价格差异进而导致制度变迁,反过来制度变迁使生产要素从低收入领域转入高收入领域,形成正反馈促进了要素的进一步市场化,从而推动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见图一)。市场化与农村制度变迁的具体比较分析如下:

(一)中国市场化程度与生产要素价格的变化

近年来,许多研究者对中国市场化水平进行测度,主要结果如表1所示。另有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市场发展报告》课题组测算出2001、2002、2003三年市场化指数为69%、72.8%、73.8%。虽然各研究结论并不一致,但从中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就是中国市场化水平整体呈上升的趋势。市场化的快速发展,使越来越多的生产要素被卷入市场交易中,在市场交易中生产要素被赋予各种价格,原来没有价格的获得了价格,有价格的在市场的供求对比中呈现出千变万化的局面,相对价格的变化或差异引致了与生产要素相关的各种制度发生变革。

由于区位、历史、政策、体制等方面的原因,中国市场化在各地发展很不平衡,东部发展快于中部,中部又快于西部。樊纲和王小鲁根据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等五大指标于2000年对各地区的市场化水平作了测度,得出:全国平均市场化水平为5.81,东部7.16,中部5.47,西部4.71[17]。

因为市场化诱致制度的变化是通过价格来进行的,所以市场化与制度变化的相关性既可通过价格与制度的相关性来度量,也可以直接以市场化水平和制度相关性来测量。此外根据数据的可获得性水平分别使用纵向和横向比较的方法来分析市场化水平与制度变迁的关系。

(二)相关性的测量与分析

1.初次农村农地和经营体制改革:收入来源多样化。由于数据获取的限制,无法测度1978年到1985年的市场化水平,但从上述分析看,市场化水平应当是不断提高的;以农村居民收入水平表示相对价格,以居民收入来源构成表示制度变迁状态。

从表2可以发现,1965~1978年13年间农民人均纯收入仅增加了26.37元,而实行改革后的6年间,收入就增长了176.2元,净增加一倍多,表明劳动力和土地的相对价格或收益有大幅增长。从居民收入来源看,1978~1983年,从集体得到的收入呈下降趋势,而从事家庭副业的收入大幅上升。副业收入的提高既是市场化的结果也是市场化发展的重要表现。1982年和1983年对集体收入依赖有所增强,可能是由于乡镇企业的快速增长,两年中乡镇企业劳动者工资分别增加了22.7元和22.5元。此分析证明了市场化使农民在相对价格的引导下从集体的强制中解脱出来,对生产经营有了更多的自主权,从而使收入水平及其构成发生重大变化(见表3)。

2.第二次经营制度变迁:有组织的生产。从东中西部地区来看,东部地区非农村住户类农业生产经营单位较多,达17.32万个,占全国总数的48.60%;中部地区11.78万个,占33.08%;西部地区较少,只有6.53万个,占18.32%。各地区公有制单位(即国有加集体制单位)均占主导地位,私营、个体、联营、外商、港澳台办的单位,东部地区的比重明显的高于中西部地区的比重[18]。与樊纲、王小鲁的市场化指数相对应,可以发现:第一,市场化水平越高,农业经营的组织化程度越高,两者有极大的相关性;第二,东部地区个体与联营经济的比重或绝对数高于中西部地区,表明农民自组织能力和需求随市场化程度的提高而提高(见表4)。林政的研究进一步证明市场化水平越高越需要有组织的生产。

3.人口再生产制度变迁:劳动力的节约与生育意愿的下降(见表5)。除大型拖拉机外,其他机械拥有量呈东、中、西依次递减,表明市场化水平越高,劳动力相对于土地的价格越昂贵,人们越实行节约劳动的技术变革,劳动力投入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下降。表4的数据除证明有组织生产的重要性外,还表明了人力资本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在上升,市场化水平高的深圳每万人科技人员数是市场化水平相对较低的河源的13.50倍。人力资本作用的上升和劳动力在农业生产中作用的下降推动农民生育意愿下降。

4.农村产业制度与人口迁移制度:就业结构与人口迁移。表6、表7的数据清晰地说明,市场化水平越高,产业越具有多样性,劳动力流动性也越充分,对制度变迁的压力也越大。

5.非正式制度变迁:乡镇企业融资来源的变化。表8从横向说明市场经济的发育水平与乡镇企业的发展水平密切相关。表9则从纵向给出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私营企业开业资金的来源分布情况。表9的数据说明:劳动经营积累始终是私营企业资金的最主要来源。在1994年,亲友借贷是资金的第二大来源,如果加上与家族纽带有关的合伙集资、继承家产的份额,这一比重达到36.1%,贷款仅占7.6%。而在2003年,贷款是资金的第二大来源,所占比重达到32.6%,继承家产与亲友馈赠仅占9.25%,成为第三大来源。上述分析清楚地表明:家族主义的经济价值随着经济市场化程度提高而下降。

三、结论

除在改革前期人口再生产制度执行的是由强制性变迁-诱致性变迁的路径,其余的制度执行的都是诱致性变迁-强制性变迁的路径。也就是说中国农村的制度变迁主要是一种内生性制度变迁,即由农村经济主体为获取潜在收益而主动对制度进行变革的。这一过程又与中国经济的市场化进程紧密相关。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市场化引致农村生产要素的相对价格出现变化,经济主体为获取这种变化带来的潜在收益而进行的主动适应过程。从正式制度变迁的诱导过程看,是一种“先换汤后换药”的过程,即通过市场化使原有制度的制订者和维护者的利益稀薄化,使之丧失维护现存制度的动力,进而使制度实现变革。市场化从需求和供给两方面都提供了制度变迁的动力。计划经济时代农业生产的目的和界限是生存,自留地与集体土地收益之间要素投入的价格差不能货币化,市场化一方面使价格差货币化,另一方面使发展成为生产的追求,两个改变使农户有动力获取价格差是促进1978年的农地制度和农业经营制度变革的根本原因;家族主义作为农村非正式制度的核心在市场化过程中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本,其经济价值的变化促使其出现了先强化后弱化的转变,进而推进农村社会和农民由传统向现代转型。

建设新农村不仅是要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更重要的是促进农村和农民的现代化。制度变迁无疑是其中最核心的环节。为此必须大力推进农村的市场化水平,以诱导而不是强制的方式实现这场农村发展历程中最重要、最深刻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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