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五”国防科技工业向人民转化对策研究_军品论文

“九五”国防科技工业向人民转化对策研究_军品论文

“九五”时期我国国防科技工业军转民发展的对策思路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防科技论文,对策论文,思路论文,时期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工作重点转移到四个现代化建设上来,为适应这一重大转变,中央对国防科技工业明确提出了“军民结合、平战结合、军品优先、以民养军”的十六字方针,从而使国防科技工业进入了全面军转民的调整和转向阶段:在结构上由单一军品型转向军民结合型;在服务方向上由主要为国防建设服务转向为国家四个现代化建设服务;在体制和机制上由封闭型转向开放型,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军转民表现出了复杂性和局限性。因此,探讨适合我国国情的军转民途径,寻求“九五”时期我国国防科技工业军转民发展的对策是十分必要的。

一、我国国防科技工业军转民的现状与问题

1.我国国防科技工业军转民现状

我国国防科技工业进行全面军转民开始于70年代末。1979年至今,17年国防科技工业军转民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民品生产以每年20%以上的速度增长;1994年,全国国防科技工业民品产值占其工业总产值的80%以上,已有2/3的军品科研生产能力转向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

从行业构成看,我国国防科技工业覆盖六个行业:航空工业、航天工业、兵器工业、船舶工业、电子工业和核工业,有近千个大中型军工企业实体,不同行业其军转民发展的速度不平衡,电子行业的民品比重最大,1993年各行业的民品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见下表。

军工各行业军转民产值占其工业总产值的比重(1993年)

航空工业 航天工业 兵器工业 船舶工业 核工业 电子工业

百分比73% 83% 76.3%78.5%72%90.4%

从军转民产品的开放方向看,主要集中在:承担国家重点项目和重大设备的研制;研制生产民用飞机、船舶、汽车、火车车厢、发动机和石油开采平台等能源交通产品;生产各种照相机、电视机、摩托车等轻工和家用电器产品等。不少产品占有相当大的市场容量,某些产品如摩托车等甚至在市场上独占螯头。

从市场化程度分析,可将军工企业分成三类。第一类企业市场化程度较高,有两个以上的支柱民品,民品有一定规模,有一定市场占有率。全员劳动生产率位于该行业的前列,企业经营较好,连年盈利,有些企业已经开拓了国外市场,对市场的变化有一定适应能力,有些已形成企业集团,有了相当的经济规模,民品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份额在70%以上,这样的企业已基本上完成了军转民的任务。第二类企业属爬坡企业或市场化程度一般的企业,这类企业有两个以上支柱民品,但民品规模经济尚在发展,产品的市场前景乐观。但目前的市场占有率还较低,企业经营还有一些困难,盈利较少或尚在亏损中,这类企业已实现了技术上的军转民,但经济上的军转民尚未完成。第三类企业市场化程度极低,缺乏支柱民品,缺乏效益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不善,连年亏损,甚至资不抵债、扭亏无望,这类企业应进行调整处理。

2、我国国防科技工业军转民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①军工企业任务不足,能力过剩;军事设施大量闲置,不能有效发挥作用。据有关资料,我国军事工业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已建成大中型企业近千个,职工人数数百万。近年来军品任务一减再减,使许多军工企业处于无米下锅的境地。转产民品是一条有效途径,但许多企业在布局时比较注重安全原则,转产民品在交通运输、资源来源、产品市场、职工生活方面等存在不少困难。在军事设施和保障系统方面,军队在精简整编以后,军队员额减少100万,而军事后勤摊子未能有效收缩。我军仍有数百个仓库、数百所医院、数百个农场、数百万亩耕地、数亿平方米的营房。部分空闲营房和设施处在边远地区,部队用不上,开发有困难。

②国防科技工业军转民还不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军转民市场开拓困难。据统计,近40%的军工企业没有支柱民品,有支柱民品的军工企业,真正有自我开发能力的不到20%,真正形成规模经济效益的民品、国内国际知名的名牌产品、盈利大和增值高的产品、在国内市场特别是在国际市场占有一定份额的产品,还为数不多。国防科技工业军转民企业大部分尚未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体制。

③军队办社会的封闭体系尚未完全打破。长期以来,军队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自成体系,采用“大而全,小而全”的一条龙保障方式。军队的物资贮备、供应、医疗、运输、维修、军官住房、生活服务、子女教育等等。统统由军队包起来,一个营区就是一个小社会。军队办社会有深刻的历史原因,是特定的社会环境、军事环境下的产物,是与计划经济条件下不发达的生产力水平、不完善的社会分工和自成体系的保障模式相适应的。它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对于统一调配使用人力物力,完善军队内部保障体系,稳定部队起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万事不求人的保障方式造成的弊端就日益显示出来。一是结构膨胀,影响保障效益。二是不利于军地、军民之间的有机联系,造成军地和社会之间界限不明,功能不清,导致整体效益不高。

④军工行业封闭。我国军工分属于中央几个工业部门管理,军工企业由这些工业部门按条条直接管理,军工企业按隶属关系实行上下级的纵向的内部协作配套较多。而从块块上看,同民品生产部门的横向联合较少,军工不同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套也少。条块分割,自我封闭,自成体系。工厂大而全的多,产量达不到规模经济要求,专业化生产水平低,组织结构极不合理。

⑤军工地区布局不合理。我国的军工有相当大的部分是在准备“早大、大打、打核战争”的形势下,根据“靠山、隐蔽、分散、进洞”的布局原则建成的,考虑安全需要多,考虑经济效益不足。致使许多工厂布点在偏远山区,交通不便,缺乏各种配套设施,对组织生产十分不利,也不利于专业化协作。

⑥军工企业经营管理机制不完善。长期在国家严格的计划控制和行政管理下运转的我国军工企业,在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上,明显表现为企业没有独立的经营自主权,在企业内部则实行准军事化管理,经济激励机制相当薄弱。尽管国防工业部门近年来在订货合同制等方面推行了一些改革措施,但总体上还不能保证军工企业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后有良好的经济行为。经营管理机制上的矛盾已成为军工企业民品开发过程中根本性的矛盾。

二、我国军转民模式与思路

(一)我国军转民模式

我国军转民模式大体上可以归并为三种,一是兼营,二是转产,三是企业遣散。

兼营,就是以国防工业企业为基本单位,既生产经营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形成多样化的产品结构。从国防工业企业固有的生产能力的流向看,兼营模式又可分为以下几种形式:①军工企业的生产线能生产军民通用产品,或者既能生产军品又能生产民品,无须技术调整或追加投入,企业即可实现优先生产军品,军品订货不足时又可生产民品的兼营目标;②企业保留专门的军品生产线从事军品生产,将调整下来的过剩生产要素连同追加投入组建专门的民品生产线,从而实现军品兼营目标;③企业完全保留已有的军品生产线以完成军品生产任务,重新投资兴建专门的民品生产线,从而实现军民品兼营目标;④为承担将来可能下达的军品任务,企业在军品订货暂时中断的情况下封存并维护一定规模的军品生产线,将剩余生产要素连同追加投入组建专门的民品生产线。在这种兼营形式中,军品生产显然是时断时续的;⑤在军品订货中断的情况下,企业将所有军品生产线转入储备状态以承担未来的军品任务,重新投资兴建民品生产线,从而实现兼营。

转产,则指军工企业在军品订货急剧下降而短期无法回升的情况下,利用现有的生产资源包括劳动者、生产设备、军工技术和管理,开发与转产民品,实现企业完全的经济转向。通过转产,军工企业能够完整地保存下来,大部分生产要素也能加以利用和开发。

企业遣散,是指军工企业在国防工业调整中被国家关闭,所有的生产要素转移到其它企业特别是民用企业,它可能通过兼并的形式实现,也可能通过资产转让的形式实现。遣散的企业资源可能就地转移,也有不少是通过搬迁实现的。

(二)、我国军转民的思路

1.我国军转民的原则

1)军转民必须符合国家的国防发展和国防工业调整的宏观战略要求。首先,我国当前国防工业调整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是军工保存和转民的宏观比例。要实现预期的比例,要求不同的军工企业采取不同的军转民模式。在上述三种模式中,企业转产和遣散显然实现了转民,军民兼营则在企业层次实现了保军与转民的结合。那么,兼营企业和军工部分和专业军工企业的总规模,是否与国家的保军要求相一致?兼营企业的转民部分和完全转民企业的总规模是否与国家军转民要求相一致?其次,国防工业调整中保存和发展的军工必须有合理的组织结构,即专业军工、动员军工和封存军工必须有合理的比例;第三,国防工业调整中保存和发展的军工必须有合理的产业结构,军转民模式的选择必须适应产业调整的要求。

2)军转民模式应当符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开发效益的原则。这里最为重要的是规模效益。从军工生产角度看,如果兼营企业的军品生产线大都吃不饱,就不如将某些企业中的军品生产线转产、遣散或者归并到专业军工企业,以提高规模经济效益。从转民生产角度看,兼营民品不能形成规模效益,不如完全转产,转产企业规模效益差,则不如遣散归并到其它民用企业。不少军工企业从军民兼营出发,结果“脚蹋两只船”,顾此失彼。

3)军转民还必须遵循技术可行和经济可行的原则。

军转民原则应分成若干层次完成。在宏观层次上,它表现为国家对国防工业和民用工业的统筹规划和宏观调控;在中观层次上,表现为各部门各地区的综合安排;在微观层次上,表现为专业军工企业、军民兼营企业和民用工业企业按宏观要求组成的军民结合的有机产业体系,这种产业体系应该是富有弹性的、能兼顾国防发展和经济发展的双重要求。

2.我国军转民的途径选择

一般来讲,军转民有两种途径。其一,完全依靠军工企业自身的能力和优势,参与市场竞争,以竞争胜利者的姿态占有部分民用市场;其二,依靠军工企业的能力和优势,在国家政策和计划的扶助下,通过市场竞争,有目的有计划地分割部分民用市场。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比较可行的是第二种方式,即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相对于民用企业的资产转移,国家更容易实现对军工资产转移的计划调节。因为,军工企业的转移资产份额比较小;军工企业产业结构并不复杂,绝大部分是机械工业,故转移资产结构比较明确;军工企业有相对的技术优势和管理优势;军工企业长期处在国家计划的严格控制之下,对国家的计划调节有较强的适应性和良好的反馈机制,等等。

从宏观角度分析,国家对军工企业资产转移的计划调节是国防工业产业结构合理调整的有效保证,更是军工资产转民与民用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的有效保证。这为我国十几年的国防工业调整和军转民的历史经验所证明。我国军工企业在开拓民用市场的实践中,创造了不少适应性强的微观形式。一些企业的资产转移,改善了国民经济体系的薄弱环节。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军工资产向民用资产市场的转移主要包括行业归并、军地融合和开拓国际市场等形式,而任何一种形式的有效实现,均离不开国家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的有机结合。

行业归并显然是按军工转移资产的产业属性实现民用资产的市场容纳。要在宏观上正确引导军工转产的行业归并趋向。国家在当前的民用产业结构调整计划及相应的行业规划中,应充分考虑资产转移这一追加因素,使国家的产业调整计划和宏观调控有利于实现以下目的:

①军工转移资产大体按产业属性调整和归并,以降低技术开发难度和减少开发费用;

②军工转移资产加入全社会范围的分工协作体系,凡能利用军工转移资产的项目,应尽可能利用,不上更多新项目,减少重复建设;

③军工转移资产成为发展短线产品和改善国民经济薄弱环节的重要投入,而不致成为加剧长线供给新的紧张因素;

④充分发挥军工技术优势,使之成为我国加工工业深加工、精加工短缺而粗加工过剩的技术结构投入,积极推进两个转变;

⑤军工转移资产突破企业界限在社会范围优化组合,通过兼并、横向联合等生产力组织形式,形成良好的在规模效益;

⑥军工转移资产能突破行业壁垒等非竞争限制,有较宽松的政策环境,有在民用资产市场上与竞争者平等的竞争地位。

近年来,我国军转民日益走向深入,促进军地融合和军工结构的优化调整是“九五”时期的重要任务。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条块分割状况逐步改观,地方管理权限扩大,各种以劳动地域分工为基础,以中心城市为依托,充分反映生产力社会化和地域分工协作要求的区域经济合作迅速发展起来。这类经济区通常是网络型和开放式的,具有突破行业界限全方位吸收资源的强烈要求。在一些军工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域,军工的资源规模和技术优势,使军工成为区域经济发展必须充分重视的资源条件。另方面,随着军民结合十六字方针的推行,军工企业在区域经济中的地位发生了变化。60年代以后,我国三线建设中先后在许多城市及其辐射区建立一大批军工企业。在60、70年代,这些纯军工企业与城市区域的经济联系并不密切,企业的产供销由国家统一安排。而在军转民条件下,情况发生了变化,军转民产品开放的物资、资金、原材料等资源投入常需从地方流通渠道解决;当地市场日益成为军转民产品重要的销售场所;军工转产或遣散中的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横向经济联合以及组织企业集团,常在区域经济网络的生产要素优化组合中实现;军转民产品开发也离不开当地社会服务体系;军工开发方向多种多样,不受行业限制,更日益纳入地方经济发展计划序列。

3.我国军转民中若干关系的协调

1)建设与生产的关系。十六字方针包括建设中和建设后两个方面。在新建军工企业时按照军工发展方针要求,统一规划、综合设计是很重要的。据匡算,在新建项目中,按“军民结合、平战结合”建成的项目,比按单一用途和单一产品设计建成的项目可节省40%的投资;比建成后再“贴上一块”军用品或民用品的“结合”措施要节省25%的投资。对于已按单一用途建成的企业,只能按工艺相近、产品结构相似的原则,注意在生产中结合,但这样往往需要进行一定的改造、配套,甚至新增厂房和设备,也难以达到最佳经济效益。在设计时就应考虑新建项目军民结合的可能性。

2)生产能力与产品的关系。现代军工产品造价昂贵,更新变化快,造出的产品如果只能用于战争,在和平时期往往长期积压,而且会因陈旧而被淘汰。因此,应多发展军民两用产品,在平时应民用之需,战时应军需之急。目前,我军所需几百万品种中,有60%以上是军民通用型产品,就武器装备所需产品而言,有40%是军民通用产品。以后我们在产品的通用化、系列化上可更进一步。但是,也有相当数量的产品很难军民通用,而且现代武器装备中不具有通用性的专门设备的比重还在增加,这就要求我们在生产能力上另辟蹊径。

3)民品生产与军品提高的关系。国防工业应在完成军品任务的前提下从事民品生产,贯彻军用品优先的原则,以保障军需品的供应。同时,也是军工企业发展民用产品生产的基本方向。军工企业在选择民品生产方向时,要优先考虑某种民用品的生产是否有发展前途和提高自身军用品生产能力,也就是说,是否能通过民用品的生产达到以民养军的目的。因此,选择民用品生产方向时,眼光要远些,不要过多发展眼前得利多、但技术工艺简单、市场有限的轻工产品去与民争利,要发挥自己特有的技术优势和设备优势,着力发展国民经济急需的高精尖产品,国防工业要把航天、核能、遥感、自控、合成材料等方面的尖端技术移植到民用生产中去,利用风洞、辐射环境、运载环境、振动环境等特有设备为民用经济服务,并通过这种移植和服务,提高自身研制和生产现代化武器装备的能力。总之,通过贯彻军民结合方针,不要把军工企业降到低层次民用企业的水平上去,也不仅仅是要把民用生产提高到军用品生产水平上来,而是要在生产民用品为国民经济服务的过程中,不断提高自身的生产和技术水平,增强国家的军事经济潜力,为国防现代化建设服务。

4)国民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的关系。现代高技术条件下的战争不仅是军事力量和政治力量的竞争,还是经济力量的较量,经济力量的发展同军事实力的增长密切相关。因此,和平时期,应加速综合国力的发展,使国防建设服从并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的大局。在国防资源的配置上,应从国家经济建设的大局出发,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一是研究市场经济规律,适应市场经济特点,摒弃等、要、靠的陋习,主动面向市场,向市场要效益;二是改善军事经济运行机制,提高军地的建设效益。

三、“九五”时期我国军转民的对策与措施

“九五”时期,我国军工的发展应适应新的形势,加快军转民结合步伐,加大投资改造力度,优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进一步促进军民结合、军地融合,提高军队为社会服务的综合能力。在“九五”期间,我国军转民应围绕以下方面进行:

1)解放思想,换脑筋。任何重大的变革,都伴随着深刻的思想解放运动。由于军工长期自成体系,自我封闭,“换脑筋”的任务比任何一个行业都更为繁重。应围绕现代企业制度的形成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加快军工结构优化和军转民进程,改善军工行业管理,摒弃“等要靠”思想,逐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2)形成开放式的军工生产组织形式,以开放促开发。全国军工的弊端之一就是自成体系,自我封闭。应促使那些军、民通用的零部件生产企业不再局限于军工企业之内,把它们转换为民品企业。通过合并和重新组合,使同类产品的生产更加集中,服务方向面向国民经济各部门,扩大军品和民品企业之间的相互协作,提高专业化水平,逐步做到按规模经济组织生产,使企业从大而全的组织结构向专业化协作生产转化。

开放有两个层次,一是对内开放,一是对外开放。要通过引进国外先进产品和制造技术,加速技术改造步伐。同地方之间要建立好密切的协作配套关系,打破封闭体系,取长补短,互相促进,共同发展。通过开放促进开发,在开放中实现“转民”。

3)发挥“龙头效应”,走向集团化。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市场机制,军工资产存量固化,生产要素几乎不可能流动。加之条块分割,行业壁垒,更加剧军工企业的结构刚性,成为军民结合的最大障碍。军工在转民的实践中,应率先冲破所有制、地区、行业的界限,以支柱产品、支柱企业为龙头,组建企业集团,实施军工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可将原来的中央直属军工企业划为两类。第一类,组建全国性的企业集团。这些企业集团以军为主,或以大型军民结合型产品为主,或以高技术产品为主。这些跨地区的企业集团具有水平高、摊子小的特点,是我国该行业水平最高的企业结合。第二类,以生产一般技术水平的民品为主的企业。这些企业原来以生产军品为主,调整之后,主要生产民品,可分属于不同的民品行业,可以说是寓军于民的军工第二梯队。这些企业可根据不同情况参加不同的民品生产集团或地区性企业集团。

4)进一步促进军工与地区经济的融合。继续建立军民结合技术改造专项贷款,加快企业股份制改造。军工民品开发,应多采用股份制的办法,吸收地方企业参股,增强与地方经济的融合度。军工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应返还一定比例给地方财政,以调动地方政府支持军转民的积极性,争取用5—10年的时间,使军转民的发展迈进一个新的阶段,在质和量上都有所突破。

贯彻军民结合方针之前,国防科技工业主要为国防建设服务。分布在各地的军工企业,虽然衣食住行在地方,能源交通靠地方,但基本上游离于地方经济之外。转产民品后,就有转什么样的民品,怎样转的问题,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逐步与地方经济的发展相融合,以形成地方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军地融合可采取多种形式:民品发展规划与地方相衔接,军工的民品发展规划与地方协调一致,避免重复建设,与地方企业“争饭吃”地方也为军工提供良好的配套环境;通过支柱民品的发展,带动地方为之配套企业的发展,形成休戚与共的密切关系;军工企业扩散产品,采用股份制的办法与地方联办企业;军工企事业单位通过转移成熟的科技成果,或以技术入股联办企业,或帮助地方企业攻克技术难关,或帮助地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或为地方企业提供有偿技术服务等形式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军工企业的主管部门对地方放权让利,把军工资产转移纳入地方发展规划;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作用,使中心城市不仅成为经济区而且成为军转民产品开发的依托;在军工企业的密集区建立以军工产业为核心的经济开发区,以及军工相对集中的中心城市。

军工民品要真正成为地方经济新的生长点,注重支柱产品的培育十分重要。每一个支柱产品就是一个新的生长点,各级地方政府也应每年将军工的支柱民品列入年度计划,在能源、运输、原材料、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5)国家应尽快制定有关政策法规,规范军工企事业单位的军民结合,使保军转民纳入法制轨道。国家有必要对军转民开发的微观行为实施保护政策,如军品订货终止保护、生产资料重新安置补贴、职工收入保障、职业培训、就业保障、投资、物资供给、产品销售等,在资金、项目等方面对军转民给于扶持。对搬迁的三线军工企事业单位,已出台的优惠政策应继续执行,帮助这些单位尽快走出困境。三线军工企事业单位大部分分布在中西部地区,对三线军工的政策倾斜,将有利于缩小我国中西部地区与沿海地区经济发展的差距,缓解地区经济发展中的矛盾。对目前富裕的军品生产能力,应尽快作出调整,腾出更多的物力、人力转产民品。军转民的生产方向应是发展军民两用技术,而不应是仅仅转产民品。政府有关部门在这方面应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制定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提供正确导向。

6)改革军工企业经营管理机制。由于军工企业的行业特殊性和军转民的复杂性,军工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可能没有固定模式可循。但应从军工企业的实际出发,在有利于提高军事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大前提下进行大胆改革探索。譬如,对转产民品的军工企业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改革军工企业劳动工资制度、军品按指令性计划管理而民品则由指导性计划管理和市场调节、对兼营企业实行一厂两制的管理模式,等等。要在改革中逐步强化军工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和生存能力,壮大发展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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