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律签合同保证劳资双方利益——访清华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朱慈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清华大学论文,法学院论文,劳资论文,签合同论文,利益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理顺和建立新型的劳资关系是每一个企业面临的重 大课题。对于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一些企业违反《劳动法》,甚至胁迫企业职工签订“生 死合同”的问题,朱慈蕴从劳动合同本身的特性上分析指出:有些企业之所以可以胁迫 职工签订合同,主要是由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性决定的。劳动合同绝大部分都是一种标准 合同,《合同法》上讲属于那种单方面起草的合同,不是在与对方当事人认真或者平等 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格式合同或标准合同实际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为了经济活动 的快捷迅速。比如一个企业与上千人签合同,显然不可能一个一个去谈,就必须要出一 个标准合同,然后大家来跟企业签合同,签3年或1年,包括清华大学跟所有的老师都是 要签合同的,所以从这点上说格式合同是不可取消的。但是格式合同由于没有和合同的 另一方协商,所以通常是一方起草合同,从经济理性角度来讲,不可能站在对方的角度 来考虑问题。我是雇主我怎么能考虑劳动者利益问题呢,即使考虑,也是按照法律上强 行的义务去考虑。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往往就有一些不够公平,可是中国现行合同 法里承认了这种格式合同,就意味着它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快捷、高效率。但是另外一 方面也考虑到了尽可能地保护另外一方当事人,所以格式合同上对提供格式合同的这一 方有三个规定。这三个规定是使作为起草劳动合同的企业一方应该充分地认识到如果你 违反这些义务,实际上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朱慈蕴博士对三个规定详细解说道,第一个是《合同法》上规定,如果你在合同中写 上了完全排除自己责任,而且这种责任很有可能是伤及对方的人身或财产这样的责任, 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如果有的劳动合同雇主写上“工伤概不负责”,这不就是免除自 己责任吗?对于工伤、职业病等等,有的单位不跟劳动者签合同,他说我和你没有劳动 关系。这不行,《合同法》上有规定,不一定非要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还可 以是其他形式合同,我给你干活了,你给我发工资了,怎么能说没有劳动关系,雇主在 出了工伤时都不能轻易地说不管,即使写在合同中也无效。这是《合同法》上明确规定 的。第二个规定就是你应当把合同中对自己的责任有约束的条款向对方做说明。如“在 什么什么情况下我不负责任”,对这样的条款必须要有说明的义务,要向对方解释清楚 ,什么什么情况下我就不负责任了。比如说辞职,规定你必须提前若干时间,假如你没 有提前提出来,那么我应当给你的补偿就没了。第三是假如对合同的条款有两种以上的 理解,比如说雇主一方是这样理解的,受雇的一方是那样理解的,两种理解在文字上完 全说得通,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推定,以受雇一方的理解为准。而不能以雇主一方的理解 为准,因为条款是你起草的,你占主动地位,那么法律要保护弱者。现在的劳动法对劳 动合同是一种总体的规定,因为劳动合同就属于一种格式合同,所以在起草劳动合同时 至少应该遵守《劳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有些企业胁迫职工签订不公平劳动合同,一 个是我们雇主没有很好地执行《劳动法》,包括《合同法》这些基本的法律,另外也是 因为我国的特殊国情,劳动力供过于求的原因。针对目前劳资关系有所激化的问题,朱 慈蕴从雇主和劳动者两个角度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劳动者要讲法,雇主也得讲法。中国 的劳动力数量极大,每一个企业都肯定得和劳动力打交道,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不接触 这种关系问题,不说劳资,至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可能不接触,那么如果总是使 劳动力处于一种完全的弱势地位,那有些问题或者矛盾就会爆发,那么这些矛盾如果不 能通过法律的途径把它解决掉,用人单位都觉得自己好像是“大爷”,占了便宜占在主 导地位上,而事实上却隐伏了一些危机。尤其是一些矛盾激化的时候,报纸上现在常有 披露各种各样恶性的劳资矛盾解决手段,例如杀人、伤人。尽管这些杀人、伤人者他们 本身不懂法律或者有很多其他问题,但是不排除有相当一部分是出于一种无奈。这种情 况隐患就非常多了。因而用人单位也不要以为自己站在有利的地位上就可以不执行法律 ,还是应该很好地学习法律。另一方面就是有一些职工确确实实存在一些问题,也给企 业带来一些麻烦。比如说现在最常见的就是企业职工携带企业的商业秘密跳槽到另一个 单位,结果给这个企业带来很大损失。换句话说就是一些高学历的或者是高技术的人才 ,因为他们掌握技术,因为他们在企业中都是一些中坚力量,所以他们跟企业相比又处 于一种有利地位,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也面临一个怎么样通过利用法律手段、合同来约 束劳动力,这也是值得研究的一个问题。现在人员流动若想控制住是不可能的。你有聘 不聘劳动者的权力,人家也有要不要接受你聘用的选择权力,人家还有辞职的选择,在 这种情况下只能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雇主的利益。比如说在合同中应该如何按《合同法 》上提供的条件,怎么按《劳动法》提供的条件和其他相关的法律,包括《反不正当竞 争法》上都有的这些规定,对受雇一方作出规定。作为雇主应该认真学习、了解这些法 律,也就是说要充分地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比如说培训职工要付出费用, 这个费用要讲明确,我培训了你,将来如果你不为我企业服务或者是没有服务到一定期 限,这个培训费应由你来承担,或者你在离开我这个单位若干时间内不能从事本单位以 前所做的相关工作。但对劳动者规定的这个时间不能太长,太长了对劳动者也是一种不 公平。中国法律上有规定,最长不能超过3年。像这些都可以在合同上明确写出,包括 违约责任。雇主要想维护自己的利益,除了要了解《合同法》、《劳动法》,相关的其 他法律也要了解。现在劳资矛盾之所以这么激化,而且有些采用很极端的手段去解决它 ,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无论是雇主还是雇员,都缺乏法律意识,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 题。双方即使是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也不认真去执行,大家都觉得它是一纸空文,或 者可以随便地不执行,法律意识非常弱。实际上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你签了 合同就必须要认真执行,谁都不能违约,法律上也强调,要保护有效合同合法当事人的 权益。
在谈到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存在的问题以及建设性建议时,朱慈蕴博士说:我认为我 国有关的法律还是不够完善,《劳动法》有些具体的解释,劳动部及相关的一些部门可 能有些解释、规章,但是详细的还是比较少,另外劳动仲裁这方面也相对比较弱,所以 有时一些矛盾就很难及时得到解决。应该说十几亿人口有相当一部分都是18岁以上有劳 动能力的,假如说十几亿人口中有5亿、7亿人是在职职工,有劳动力的,可以就业的, 这些人中每一个人都有可能发生劳动纠纷,我们现在是不是对这些问题都有准备,一旦 发生矛盾,他们能有一个畅通的渠道获得法律救助,谁是谁非,应由法律判断。这个救 助渠道是否很畅通,包括诉讼,包括仲裁,应该有一些简易程序。特别是打官司,应该 有一些简易程序。因为这些劳动纠纷,数额都比较小,如果没有一些简易程序的话,有 些人也打不起这个官司,费时费力。
朱慈蕴最后指出:我觉得劳动关系主要是劳动合同。《合同法》里有专门的劳动合同 这一章,对一些基本问题都规定了。但是我们的企业有多少特别了解《劳动法》、《合 同法》,我们的劳动者有多少人了解?对这个方面清楚的人特别少。我们国家法律不健 全,空白比较多这是现实。但即使是现有的法律,执行得也不够好,这也是非常大的问 题。在三方机制中全国总工会代表工人一方,怎么替工人说话,成为劳动者的代言人; 中国企联作为雇主代表,又怎样做好雇主的代言人。二者应该经常有一些谈判、交流, 实际上很多问题都应当通过雇主的组织和工会之间的谈判、交流来解决。不过现在所有 的单位都签劳动合同,人们越来越知道这个合同是怎么回事了,老百姓也会很认真地去 学习、了解这些合同方面的知识,将来企业不讲劳动合同,不讲法是不行的,工人不讲 法也不行,大家都用法律说话,这个问题就比较好解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