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公司法》概括性的规定,要建立“权责明确、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近年来,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法律制度和具体实践运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股权结构不合理,董事会运作不规范,缺乏内部机制,监事会法定职权不足,监督作用没有落到实处等,本文主要分析了如何从法律角度,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关键字:完善;治理结构;问题;法律;
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的实践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其后随着国企改革的逐步推进而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十四大以后我国政府提出了要在国企中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构想,公司法人治理的实践进程大大加快了。而理论上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探讨则要推迟到九十年代中期以后,与发达国家不同的是,我国对公司治理的许多研究成果都体现在了一些有关公司的立法上。当前,从实际运行效果来看,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法律制度和具体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何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已经是我国公司深化改革所要面对的主要问题。笔者结合实际经验,对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出了几点法律思考。
1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表现
1.1股权结构不合理
股份制作为一种股权式合资的现代企业资本组织形式,其基本特征是拥有多元化的投资主体,这些不同性质的投资主体,所占的投资比重及相互关系即为股权结构。在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过程中,由于是在传统的国有企业的基础上进行的,片面强调国有股的绝对控制地位,所以导致了国有股过分集中,比重过大。如目前,我国的1200多家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东占有绝对控股地位的占63%,其中89%是国有股东。股权过分集中也不利于经理层在更大范围内接受多元化产权主体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约束,造成众多的散股,小股东利益被忽视、遭损害。如此不规范、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导致的直接后果是所有者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影响了股东对公司控制权的行使。
1.2董事会运作不规范,缺乏内部机制
董事会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它受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委托,对公司财产进行实际控制,向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负责并受其监督。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并对其负责,董事会作为执行枢纽,其运行如何直接影响公司的业绩。但是目前相当一部分改制后的企业运作很不规范:董事会成员构成不尽合理,个人股东和外部董事占极少数;董事会人选产生方式不规范,沿袭传统的人事管理制度,董事长甚至是董事、经理一般都由上级主管部门考察任命,而不是依据公司法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任职重叠严重,许多公司的董事长兼任总经理,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副经理人选重合;现行法律规则对董事会不履行义务给股东造成的损失所应负的责任没有加以完善的规定。正由于董事义务、责任淡化,在实际中出现了董事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为自己谋利,攫取公司机会等侵害公司利益的隐蔽行为。
1.3监事会法定职权不足,监督作用没有落到实处
监事会是公司法设立的对董事、经理进行监督的部门。但实际运行中,其作用却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具体表现在:(1)监事会的构成不合理。在实践中,大多数公司的监事会人员多由纪委书记、内部审计人员、工会主席、财务科长和少量的职工代表等组成。而他们对监事工作不够熟悉,欠缺财务、审计、法律等专业知识。(2)监事的素质偏低。监事会行使监察权主要针对的是公司的业务和财务,但大多数监事缺乏财务会计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法律商务工作的经验,不能有效进行监督。(3)从监事会的法定职权来看,监事会法定职权不足,监督措施不力。例如《公司法》第126条规定,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时,监事会只有“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的权力,以及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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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措施
2.1必须确保所有者到位
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首先要使所有者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到位,真正使所有者能够有效的行使对公司的最终控制权。具体而言,(1)在建立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即在实行三个分开的基础上,确保所有者代表在公司中行使所有者的权利。(2)加快股权结构多元化改造步伐。由于一元制的股权结构,导致公司治理没有活力,即使公司已改造成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国有独资公司,但仍然如此。只有通过产权结构调整,通过“掺沙子”的办法,改变公司的股权结构,才能真正激活公司治理的机构,从而使各产权代表人从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达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实现对公司控制的目的。
2.2明确股东会的法定职权,保障股东权利行使到位
公司治理结构要求必须保护股东权益,而股东权益的保护要求股东能够通过公司治理有效的行使对公司的控制权。虽然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的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但股东会往往流于形式。为更好的解决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避免多数股东以及董事会垄断股东会,保护少数或小股东的权利,建议赋予股东以提案权。为提高股东监督权的实际效果,从法律上要明确规定股东具有知情权,查阅帐薄权。最后,要从法律上保障股东的质询权,即股东在股东大会上请求董事会或监事会对会议事项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说明,及对公司日常活动进行质询的权利,并从法律上规定董事、监事附有书面说明的义务。
2.3健全董事会制度
为使董事会更好地发挥职能,建议进一步明确董事会与经理之间的权限。削减经理的权限,增强董事会的权限。明确规定董事会具有监督业务的权利。建议在‘董事会内部分离执行职能与监督职能。借鉴国外经验,将董事会分为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两部分。内部董事是公司的专职董事,具体负责业务执行,外部董事是兼职董事,为银行、财务、管理方面的专家,负责监督业务执行情况。由于外部董事负有监督职责,为更好地使其履行职责,应出台或修改《公司法》对外部董事资格的规定,如必须是某一方面的专家或就任前与公司没有利害关系等。同时对经理兼任董事作出规定。
2.4扩大监事会的监督职权,强化监事的监督意识
一是监事会组成人员要专业化。只有做到专业化,才能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监事会成员主要应由懂法律、会计、审计的专业人员担任。增加外部监事的规定,从法律上规定外部监事的数量或在监事会中的比例。二是在职权上增加规定监事享有:听取董事报告权;每个监事独立行使监督权;调查权,即监事可随时检查公司财务和营业报告,调查公司的业务及财产状况;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遭到拒绝后,规定监事会可在60天期间届满后自行召集会议;监事可以代表公司起诉违法的董事、经理。三是严格监事监督责任。规定监事疏于履行监督职责或有恶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要给予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
2.5提高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树立良好的法治观念
依法治国的过程就是使全社会形成法律秩序的过程。历史证明,单纯依靠法律和国家的强制力推行法律,国家和法律都是短命的。同样公司企业法律的实施也是如此,只有广大经营管理人员真正理解法律所体现的价值观,理解法律在保护主体权利和自由、维护社会秩序中的作用,才会有守法和法律监督的自觉性。同时,只有具备足够的法律知识,充分了解法律规范的内容,经营管理人员才有可能正确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才能提高依法管理经营公司企业的水平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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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问题与对策[J].彭真军.株洲工学院学报.2015(05)
论文作者:闫福龙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1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9/10
标签:公司论文; 董事会论文; 监事论文; 董事论文; 监事会论文; 股东论文; 我国论文; 《基层建设》2018年第19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