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相结合的新兴领域,是划时代的金融变革。文章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分析,指出其存在P2P平台法律问题、第三方支付法律问题、众筹中的法律问题等一系列问题。健全法律政策是厘清其发展困境,促进其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法律
一、互联网金融的内涵和特点
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互联网金融ITFIN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而是在实现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水平上,被用户熟悉接受后(尤其是对电子商务的接受),自然而然为适应新的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及新业务。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新兴领域。
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2014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全国人大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让金融成为一池活水,更好地浇灌小微企业、“三农”等实体经济之树。2016年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互联网金融特点:
1.速度:让其交易更快。通过互联网人们可以更快地进行交易反应,任何一个消息都可能迅速在金融市场带来连锁反应。同时,很多金融犯罪也借助其速度来逃脱,比如非法洗钱。
2.广度:让其覆盖度更广。随着移动终端的广泛普及,互联网金融中的碎片化小型化部分,让很多原先远离金融的普通人,都和金融贴得更近。当金融风暴来临的时候,也会迅速地波及更广的人群,并迅速地(以分钟级别)将金融问题变为深度的社会问题。
3.深度:让其杠杆更复杂。随着信息系统的支持,金融的杠杆特性可以更容易地实现,产生更复杂的衍生品组合。甚至出现很多隐蔽的杠杆结构和衍生结构。因为互联网模式本身就有指东打西的特性,通过A的免费而在B获得收益。另一面,杠杆的过度复杂造成难于监控,而出现问题之后的倍数放大效应可能会触发崩溃。
4.透度:信息可以做到更加对称和透明。有了大数据的分析,可以让金融的风险分析达到原先无法企及的程度。在电商平台上对于中小商户的信用过程分析,可以更准确而低成本地确知风险,并大大扩大小户小额贷款的市场空间。另一面,数据和数据分析能力的独占会带来新的不公平和不对称;同时,在大数据分析下,隐私和商业秘密也都更难于保护。
5.宽度:品种更多样化。随着系统的支持和参加金融活动人数的丰富,更加多样化的金融品种以各种出人意料的形式产生,比如红包。另一面,极端多样化的选择会让金融市场看似被均摊,但是由于选择的不确定性,当品种选择和多空选择在某些特殊时刻出现特异性聚集的时候,会引发极端状态,出现更多“现象级”事件。
6.密度:资金的密度空前密集。信息系统让资金的聚拢成本、风险分析成本大大降低。另一面,很多意想不到的主体都有能力迅速聚集海量的资金,给金融监管带来困难。
7.依赖度:互联网金融极端依赖信息系统,信息系统的快速发展让互联网金融也发展很快。另一面,当信息系统出现系统问题、局部崩溃的时候,也会迅速影响金融本身,甚至危及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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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问题
目前中国互联网金融法律问题主要涉及三块:一是P2P平台法律问题。P2P小额信贷是一种将互联网、小额信贷等紧密联系的个人对个人的直接信贷模式。通过P2P网络融资平台,借款人直接发布借款信息,出借人了解对方的身份信息、信用信息后,可以直接与借款人签署借贷合同,提供小额贷款,并能及时获知借款人的还款进度,获得投资回报。实践中,P2P平台出现了乱象丛生的问题。
二是第三方支付法律问题。第三方支付就是一些和产品所在国家以及国外各大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在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账户进行货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就可以通知付款给卖家,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然而,许多基本的法律问题还未厘清,如客户“沉淀资金”的托管问题、利息收入的归属问题、与银行的合作及其风险分担问题、第三方支付的信用担保功能、在支付大数据基础上产生的金融创新的属性和合法性问题等等,都在法律领域属于灰色地带,亟待解决。
互联网金融为法律人带来的挑战不限于上述三个领域。上述领域的研究其实还远远不够。如互联网并购中的法律问题、支付平台对于银行业带来的潜在风险及其控制、行动支付工具带来的金融扩展当中的法律问题、网络交易安排消费者保护法律问题、线上基金交易监管、线上理财法律问题、互联网保险法律问题、互联网金融争端解决机制等等都值得我们研究。
三、尽快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还处于起步阶段,立法相对模糊和滞落。现有的证券法、银行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都不能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因为它们都是基于传统金融业务制定的,与互联网金融的某些特征格格不入。虽然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电子签名法》《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实施暂行办法》《网上证券委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但也仅限于传统金融业务的网上服务规范。仍有许多相关政策法规的缺失。
一方面,要加快互联网金融法律制定。明确互联网金融业务各交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加强电子商务的安全性,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确保电子交易的合法性,禁止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犯罪活动。对于互联网金融犯罪行为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应该明文确定。加强监管的同时,对于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又要给予支持和保护。
另一方面,要修正和完善现有法律体系。当前,我国虽已具备比较完备的金融法律体系,但大多没有考虑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特性。可以根据互联网金融的特点,修正与之相关的现有法律体系,将不利于、不适应互联网金融的部分进行完善;可以结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新情况,重新梳理各类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互联网金融的行业统一数据平台。厘定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方向,界定互联网金融的范畴、建立较高行业准入门槛、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等互联网金融配套法律体系,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涉及的框架性、原则性内容细化,系统构建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配套法律制度;发布网络金融行为指引文件和国家标准,为网络金融平台运营商、出借人、借款人等相关参与者提供具体化的规范引导。
总之,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需要针对不同的经营模式和业务操作方式,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则,所有规则之间应有机结合并有效统一,构建成一套完备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注释】
①王琴,王海权:“网络金融发展趋势研究”,《商业时代》,2013年第8期。
②杨群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及防范研究”,《金融科技时代》,2013年第7期。
论文作者:吕茂君,齐怡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1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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