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七砂股份有限公司发展战略

中国七砂股份有限公司发展战略

翟彤[1]2001年在《中国七砂股份有限公司发展战略》文中提出贵州中国第七砂轮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中国七砂)归属于机械工业类机床工具行业,主要从事磨料、磨具及耐火材料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是亚洲最大的磨料生产及出口基地,是我国机械行业大型重点骨干企业。但却由于企业内部和外部存在的种种不利因素导致98年、99年微利,2000年亏损,出现生存危机,中国七砂的出路何在? 本论文运用企业发展战略的理论和方法对中国七砂的发展进行战略研究,以期对企业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即:通过公司介绍,内外环境分析和经营分析等战略制定的前提条件,制定了公司发展战略目标及战略构想:即抓住机遇,顽强奋进,争取五年后使公司成长为世界磨料生产企业的前叁强。明确了企业发展战略是实行产品差异化战略,既在经营传统的磨料磨具产品的同时,要更新产品结构,向新材料领域进军,加强技术创新及市场营销,信息管理方面的核心能力,形成多元化,现代化的经营格局,提高企业的综合经济实力。并据此提出了相应的策略和具体规划:积极改革,及时调整产品结构以适应市场的不断变化,以产品为纽带,构建营销网络,加强内部管理,注重人力资源开发,培育七砂的企业文化,回馈股东和社会。争取通过发展战略的实施,努力使公司发展成业绩优良,回报率高的优秀上市公司。

龙威[2]2008年在《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核心竞争力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竞争力理论的提出应该说起源于对企业竞争优势物别是持续竞争优势源泉的分析。关于企业的持续竞争优势问题,一直是经济学企业理论和战略管理研究的重要课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已经成为了影响企业长期发展的关键因素,并且在企业经营和管理当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作为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电力行业经历了由垄断向市场化改革的发展阶段,电力企业的所制结构逐渐形成了以国有经济为主、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状况。经过不断改革的我国电力企业逐渐摆脱政府垄断企业的色彩,越来越具有市场主体的特征,意识、行为等都更加的市场化。电力行业的发展变革,必然要求电力企业做出相应的调整以适应新的环境和新的形势,促使电力企业的战略、组织结构等发生重构。本文在对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核心竞争力的构建及提升的案例分析基础上,全面地论述和研究了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理论及其应用。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是吉林省唯一一家上市的电力企业,因此无论在国企改革还是电力行业体制变革中都是一个比较具有鲜明特点的企业,其发展过程和企业的自身特点具备研究电力行业核心竞争力的条件。以该企业作为吉林省电力企业的代表,通过深入分析它在构建和提升核心竞争力方面所面临的种种问题,将有益于我省电力企业在中央提出的建设东北老工业基地方针政策下,更迅速的壮大起来;同时使本企业更快、更好的做大、做强。

李晓娜[3]2016年在《公司交叉持股法律风险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交叉持股又称交互持股或交叉控股,在世界各地的国家是非常普遍的一种独特的企业所有权结构。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公司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企业之间通过交叉持股联合资本或进行资本管制,以提高的竞争力。公司交叉持股的优势是公司之间强强联合,减少运营成本,促进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促进经济的发展,因此,公司交叉持股的产生体系有一定的必然性。然而,风险也不容忽视,例如可能造成金融市场泡沫的形成,导致行业垄断,公司资本的虚增,内部人控制等情况。如果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管,并引导其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则可能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因此,针对这些风险问题制定规则来调节交叉持股制度使之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引导其为市场经济服务,已成为学者研究的话题本文通过对我国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理论分析,并进行学术的研究深入探讨这个问题,分析交叉持股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在中国现阶段环境下的影响,在某种程度上,也有助于完善我国关于交叉持股的理论探索。本文研究的意义是理论上基于交叉持股公司的研究,丰富企业交叉持股在中国的理论研究的内容。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和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对公司交叉持股的基本理论,来自其他国家的交叉持股公司法律制度,我国交叉持股公司监管的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分析和研究。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法规在中国是相对滞后的问题,本文详细讨论了公司交叉持股行为所带来的风险问题,制定相关法律监管的必要性,和公司交叉持股规制相关的完善建议。

倪勇[4]2004年在《中国股票市场退出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01年4月23日,水仙电器退市,这是中国股票市场上第一个被强制退市的股票,它标志着中国股票市场退出机制的正式启动。不过,令人遗憾的是,与国外较成熟股票市场相比,中国股市退市机制运行至今,并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大量劣质公司仍然留在市场中,“退而不出”现象严重。中国股市退市机制的失灵,极大影响了股票市场资源优化配置功能的发挥,并阻碍了中国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解决中国股市退市机制失灵问题,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对此,本文从不同角度对退市机制失灵的原因做了详尽分析。首先,从契约经济学的视角出发,通过博弈模型并运用实证分析法,深入分析了中国股市退市机制失灵的直接原因。研究表明,中国股市退市机制失灵的直接原因在于股票市场各契约人过高的退市成本。在目前中国股票市场的既有环境下,无论是上市公司、经营者,还是投资者和市场监管者,面临退市时,都要承受巨大的损失和过高的退市成本。当退市成本远远高于退市收益时,他们就会采取各种措施挽救濒临退市公司,从而导致退市机制的失灵。 其次,本文又从横向比较出发,通过对中外股票市场退市制度(特别是中美退市制度)的比较分析,探究造成中国股市退市机制失灵的退市制度本身原因。研究表明,虽然中国股市退市制度在退市标准和退市程序上借鉴了国外成熟股票市场退市制度中的很多做法,但由于中国股票市场特殊的形成背景和制度环境,中国股市退市制度还是在具体的退市标准和实施弹性等方面和国外成熟股票市场存在差异。而正是这些差异,使得中国股市退市机制失灵有了一个制度上的滋生空间。 最后,本文又从股票市场功能理论出发,深入分析了中国股市退市机制失灵的深层次原因。本文认为,中国股市退市机制失灵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国股票市场的功能定位异化。股票市场功能理论认为,股票市场各功能应该均衡协调发展。但在中国,由于受中国股票市场建立时“为国企解困”的初始动机影响,股票市场功能均衡发展理论并没有在中国得到应有的重视。长期以来,筹资功能作为首要功能得到异常放大,而其他功能则被放到无足轻重的地位。正是股票市场各功能的非协调发展,即股票市场功能定位异化,使中国股市退市机制迟迟未在中国股票市场出现。等到好不容易推出了退市机制,也由于股票市场功能定位异化而导致退市机制失灵。由于要解决“姓社姓资”问题,在中国股票市场初始制度的安排上,选择了国有股和法人股不流通,社会公众股流通的股权分置制度。股权分置制度是中国股票市场功能定位异化下的必然选择。股权分置制度大大提高了中国股票市场的股价水平,导致了股票市场各契约人过高的退市成本,从而使退市机制出现失灵。同时,本文注意到虽然股票市场功能定位异化是退市机制失灵的根本原因,但股票市场结构和法律制度等方面的不完善也

徐克非[5]2000年在《国有企业上市重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WP=1>西 南 财 经 大 学一九九八级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学 位 论 文题目:国有企业上市重组研

隋玉瑶[6]2004年在《上市公司并购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最近两年的深市股份转移超过5%的上市公司并购事件为样本,系统研究了上市公司并购的价格、股价波动以及内幕交易行为;并以1998年沪市控制权发生转移的上市公司并购事件为样本,采用财务分析法,分析并购前后各4年的典型财务指标的变换。研究得出了以下结论:首先,并购价格并不符合市场规律,并且风险高、规模小、流通股比例大的企业相对价格更高;其次,并购期间,市场存在过度反应并能获取超额受益;第叁,并购过程中明显存在内幕交易,不同并购类型有不同的表现;第四,目标公司只在并购初期盈利有所提高,后期财务指标反不如并购前,说明并购并没有实质改善目标公司的经营绩效。最后,在研究结果的基础上,提出了改善上市公司并购的建议。

谭少银[7]2004年在《论公司相互持股及其法律规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公司相互持股于20世纪中期首先出现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西方各国对这一现象根据本国的具体国情作了不同的制度安排。在我国,公司相互持股是一个较新的研究课题。我国的现代公司制度历史尚浅,公司相互持股现象是近几年经济生活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公司相互持股日益普遍,越来越多地被各种社会经济组织作为实现其组织目标的重要手段,这一现象引起了业界和理论界的广泛关注。 我国经济实践对公司相互持股的不断探索,迫切需要理论界对此予以深入研究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法律规制和其他制度安排,以规范、引导和发展公司相互持股。一方面,我国就公司相互持股的相关制度安排和立法规范捉襟见肘,既不能必要规范,更未能有效引导。另一方面,我国当前正处在企业改制和大力发展规模经济的过程中,民族资本的发展仍然孱弱,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面临国外“巨无霸”的严峻挑战,有效利用“公司相互持股”这一企业结合的形式,做大做强企业集团、提高商业效率显得尤为重要。同时,鉴于公司相互持股的一系列负面影响:造成资本虚增,违反资本充实原则;限制资本的合理流动,易于形成垄断;造成公司价值理念的混乱,导致内部人控制、进而孳生违规经营等流弊,因此从法律层面合理规制和政策上有效引导尤为关键。 本文针对我国目前法律在相关领域的滞后,对公司相互持股予以深入研究,以合理规范和积极引导我国公司相互持股的经济实践,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使之与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也为我国法律与发达国家四川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相关法律的接轨和融合创造条件和空间。本文共分七章,运用了法律经济理论分析、实证案例分析、国际比较分析等方法进行研究。研究框架和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由经济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入手提出问题,界定了研究的对象,给出了研究方法、目的和意义。 第二章,从法理角度,深入分析了公司相互持股的产生及其法理基础和法律本质。 第叁章,对公司相互持股的社会经济作用做了一个全面的价值分析。运用辨证的思维,从正反两方面,研习了相互持股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 第四章,用了较大的篇幅详细考察了日本、德国、法国、我国台湾地区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规范,进行了系统分析和比较。 第五章,通过叁个在我国当前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一步分析了我国公司相互持股的现状;重点检讨了我国在相关法律规制方面的不足和欠缺。 第六章,根据前文的研究,提出了一些具有现实操作意义的法律规制建议,包括明确立法价值取向,对公司相互持股采取宽容态度;禁止母子公司相互持股;非母子公司相互持股,超过一定持股比例的股权限制;持股信息公开化制度等。 本文的主要研究及创新之处体现在叁个方面:首先,系统总结和归纳了公司相互持股产生的原因、法理基础和法律本质,并在此基础上对相互持股的社会经济作用做了一个全面的价值分析;其次,较全面地比较研究了公司相互持股制度的国际经验,区分并总结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法律规范的整体特点,对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进行了比较分析;最后,总结了我国立法现状的网如,并通过案例说明了公司相互持股在我国经济实践中的情况。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我国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规制作了有益的探索,提出了一些具有现实操作意义的建议。 由于作者水平和能力的限制,本文存在的不足之处,希望各位专家和读者不吝赐教。关键词:相互持股公司治理法律规制表决权限制母子公司

牛瞳哲[8]2009年在《论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规制》文中提出公司相互持股于20世纪中期首先出现在发达国家。西方各国对这一现象根据本国的具体国情作了不同的制度安排。我国的现代公司制度历史尚浅,公司相互持股现象是近几年经济生活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公司相互持股日益普遍,越来越多地被各种社会经济组织作为实现其组织目标的重要手段,这一现象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针对我国目前法律在相互持股方面滞后的情况,本文对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问题予以深入研究,以合理规范和积极引导我国公司相互持股的经济实践,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使之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相适应,也为我国法律与发达国家相关法律的接轨创造条件和空间。在内容上,本论文首先说明了公司相互持股的含义,并指明了公司相互持股的特征,然后剖析了公司相互持股的经济功能及其消极影响,指出相互持股发生的必然性和对其进行规制的必要性,对如何将公司相互持股所产生的资本虚增、公司治理结构失衡以及妨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等问题加以有效的规制进行讨论。论文采取比较研究的方法,通过对国外立法规制的比较研究,弄清了各国公司相互持股的立法模式、价值取向、具体规制制度以及对我国相互持股的借鉴作用,最后结合我国公司相互持股的现有模式、相关规定和立法缺失,提出了我国当前公司相互持股的立法构建。结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及其理论基础,对实务中广泛存在的公司相互持股现象进行探讨,并且对完善我国的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规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来表达自己在研究公司运作理论及实践中对此问题的一些认识。

文守逊[9]2004年在《上市公司控制人投资行为研究》文中认为作为企业最重要的财务管理内容,资本结构解决的是公司融资问题,股利政策解决的是公司盈利分配问题,承接二者的是公司投资行为:如果公司不存在投资需求,公司就没有必要进行融资决策,而如果公司没有投资行为决策,就不可能产生剩余,当然也就无从谈起剩余分配和股利政策。相对于融资和股利决策而言,公司投资行为对公司经营绩效和经营风险具有更强的相关性,并且作为公司成长主要动因和未来现金流量增长的基础,公司投资行为不仅直接影响公司的融资和股利政策,而且在实务中往往作为公司制订财务政策的起点,因此公司投资行为更应比融资和股利分配引起学术理论界的重视。与资本结构和股利分配研究成果丰硕形成反差的是,由于公司投资行为问题本身的复杂,其研究长期处于停滞状态,一直未见有深刻分析和富有开拓性价值的研究成果,这就使得公司财务管理理论内在逻辑出现断裂,而我国更是处于研究的初始阶段,不能运用西方公司投资行为理论和分析工具,尚未摸索出自身的研究特色,加之由于特殊历史条件制约,我国上市公司自形成之时起就存在先天性制度缺陷,上市公司非理性投资行为极为明显和严重,因此作者希望借助于本文的研究成果,有助于对公司投资行为的理论研究有所推动,对我国上市公司非理性投资行为提供有效的治理途径。在系统借鉴和吸收西方公司投资行为理论研究成果基础上,本文基于投资行为具有信号传递功能和特性,综合运用行为金融学、信息经济学和博弈论,就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环境下公司投资行为和股票市场对公司投资行为的影响进行了研究,并结合转轨时期上市公司控制人投资行为模式,对我国上市公司非理性投资行为及治理途径进行了研究。本文的研究从层次上共分7个部分,相应的研究内容和结论如下:第一部分绪论提出本文的研究问题、界定研究假设和拟采用的研究方法,明确研究路线和分析框架,为后续研究的拓展提供必要的分析背景和理论铺垫。第二部分是上市公司控制权结构和公司控制人。文中依据公司控制权在相关权利主体之间契约性授权是不完全的和契约权利主体对控制权行权呈现动态性,引出“公司控制人”,通过从控制权制衡、非代理冲突、控制权激励和控制权转移等方面与“内部人控制”的区别进行辨析,研究认为:就公司控制权契约性授权和行权而言,中性的“公司控制人”是较“内部人控制”内涵更为准确的术语。第叁部分是公司控制人投资行为决策理论。本章首先对投资行为的不确定性进行分类,然后就经济人范式下完全理性(西蒙有限理性)和行为金融理论下的公司<WP=6>控制人投资行为特点进行了分析;通过“噪音”引入将公司控制人的不确定决策转化为风险决策,对投资行为的决策理论进行了回顾,并引出了投资行为博弈分析方法的问题。第四部分是上市公司控制人过度投资行为的研究。本章首先引出公司投资行为中信息不对称和信号传递问题,对公司控制人借助投资行为的信号传递功能有可能进行低效率过度投资行为进行理论诠释,并就一位公开上市的公司控制人,在对待一是短期另一是长期的两个投资项目实施中,公司控制人是如何依赖于自己和外部市场之间关于投资项目收益不对称信息的特性进行选择性投资的行为进行了研究。第五部分研究的是股票市场对上市公司控制人投资行为的影响。由于外部市场参与者的投机和投资行为决定公司股票价格,而公司控制人存在着对公司股价的关注,因而股票市场对公司投资行为存在影响。本章通过股票市场投机和投资行为与公司投资行为信息结构关联的区分,研究股票市场投机和投资行为对公司投资行为的影响,研究发现公司控制人投资有效均衡行为,或者是精炼混同均衡,或者是部分分离均衡,是控制人关联于私人信息相对于公众信息关于投资收益不确定性的精确性的差异。第六部分是我国上市公司控制人投资行为研究。文中分析我国上市公司控制权结构和行权主体行为,得出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控制权事实上是操纵在经理层手中的;对经理准企业家特性和控制权行政配置的环境下我国上市公司经理投资行为模式进行了分析,从而推进了对我国上市公司各种非理性投资行为的本质辨析;依据群体性统计和个体性特质案例素材,分析了控制权转移和重组对公司投资行为的影响,实证了公司投资行为财务预警和刻画了财务危机上市公司的投资行为;归纳发现我国上市公司主要存在7类非理性投资行为这些非理性投资行为的成因,缘于公司治理控制权制衡失灵和认知模式管理能力错位;最后在基于理论演绎和案例实证基础上,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治理我国上市公司非理性投资行为的途径和措施。第七部分是我国上市公司投资行为案例研究。本章选择上海水仙公司为案例研究对象,对公司的投资行为和财务预警进行分析。第八部分是研究结论及未来研究展望。本章对论文的研究结论和创新进行了阐述,同时对未来研究努力的方向提出了展望。本文的主要创新在于:①对BS(Bebchuk & Stole)模型进行了修正。BS模型中,只有长期投资项目才受到不确定性的影响,经理(控制人)仅是在短期项目结束后才会关心公司股票价格;而本文所定义的模型,短期投资项目同样面临着不确定性的影响,并且经理在作出投资行为决策后就会立即关心公司股票价格。修正后的模型

谷雨[10]2006年在《试论交叉持股及其法律规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公司交叉持股的股权结构在公司经济十分发达的西方国家已经有了几十年的发展历史,而在我国尚属萌芽的阶段。但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我国公司经济的不断成熟,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交叉持股将会越来越广泛地得到应用。西方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交叉持股具有十分鲜明的两面性,如果不对其进行有效的引导规制,则不但其积极的作用无法发挥,对公司经济还会产生很大的破坏,影响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我国目前对交叉持股的立法现状十分堪忧,几乎处于空白状态,亟待填补和完善。本文力求在分析和把握交叉持股的概念和利弊后,通过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交叉持股法律规制的设想和建议。全文共分四章,分别是:第一章交叉持股之法理概述,第二章交叉持股之利弊分析,第叁章境外立法比较研究,第四章对建立和完善我国交叉持股法律规制的思考。第一章交叉持股之法理概述对交叉持股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同时按照不同标准对交叉持股进行了分类。探讨了交叉持股的产生与发展过程中的法理内涵,并进一步深入分析了交叉持股的法理本质。第二章交叉持股之利弊分析阐释了交叉持股是一个具有鲜明两面性的法律现象,并细致全面地分析了其正负两方面的各种效应。第叁章境外立法比较研究对西方发达国家的交叉持股立法情况进行了归纳总结,将其区分为宽严各异的叁种模式,并详细介绍和比较了日本、德国、台湾地区、法国的立法情况,为探讨我国如何立法提供借鉴的样本。第四章对建立和完善我国交叉持股法律规制的思考首先,分析了交叉持股在我国应用的现实意义,然后,介绍了我国交叉持股的发展状况,以及我国对交叉持股立法的历史和现状。最后,探讨了我国对交叉持股应采取何种立法态度,以及应借鉴哪种立法模式,并在此基础上详细论证和分析了具体的制度设计方案,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参考文献:

[1]. 中国七砂股份有限公司发展战略[D]. 翟彤. 大连理工大学. 2001

[2].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核心竞争力研究[D]. 龙威. 吉林大学. 2008

[3]. 公司交叉持股法律风险问题研究[D]. 李晓娜. 贵州大学. 2016

[4]. 中国股票市场退出机制研究[D]. 倪勇. 复旦大学. 2004

[5]. 国有企业上市重组研究[D]. 徐克非. 西南财经大学. 2000

[6]. 上市公司并购实证研究[D]. 隋玉瑶. 天津大学. 2004

[7]. 论公司相互持股及其法律规制[D]. 谭少银. 四川大学. 2004

[8]. 论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规制[D]. 牛瞳哲. 内蒙古大学. 2009

[9]. 上市公司控制人投资行为研究[D]. 文守逊. 重庆大学. 2004

[10]. 试论交叉持股及其法律规制[D]. 谷雨.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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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七砂股份有限公司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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