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国的实践--纪念我国少年法院成立十周年_刑事审判论文

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国的实践--纪念我国少年法院成立十周年_刑事审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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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是困绕当今世界的一个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减少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增长趋势,一直是世界各国政府孜孜以求的理想,而完整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是实现这种理想的必由之路。1984年底,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在上海市长宁区法院诞生,这种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工作重心的审判制度,随即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并且很快辐射到全国。十年过去了,实践证明,我国的少年法庭的创建是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我国刑事审判制度的一项新的建设,是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不可缺少的一环。

一、原则篇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建国以后很长的一段时期内没有制定出一部未成年人法规和建立起完备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1984年底,少年法庭的出现,完全是社会实践发展的结果,而欠缺其产生的法律依据(1991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该规定第三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少年法庭,即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有条件的也可以建立与其他审判庭同等建制的少年刑事审判庭。至此,少年法庭才有了产生的法律依据。),因此,关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原则,也完全是从实践中摸索出来的。总的来说,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原则,可能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1.双重保护原则。即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既要保护社会利益,同时又要注重保护未成年人,把社会保护和未成年人保护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并且把这种双重保护原则贯彻到整个审理过程之中。法律是整个社会的调整器,刑事司法的终极目的,就是运用法律来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的安定,保护社会整体利益,使整个社会的运作正常化,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首先要考虑保护社会整体利益和秩序。对于未成年人中极少数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主观恶性较深,悔罪态度不好,或者惯犯、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等,在短时间内通过说服教育,是不可能将其改造好的,应当依照事实和法律,依法予以判处,该重判者则重判,但可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轻。因为,不加区别地一味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维护社会安定,教育、挽救、改造犯罪的未成年人,都不会起到积极作用。另一方面,由于未成年犯罪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因此,保护未成年人是我国一贯的国策。着眼于审判角度来保护未成年人,就要求审判人员应充分认识到治理未成年人犯罪并非单纯依靠打击、惩办、制裁就能凑效的。因为未成年人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缺乏是非辩别能力,易受外界因素影响左右、好奇心强、性格可塑性大,既容易走上犯罪道路,也容易接受教育改造。所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实质上就是保护、帮助未成年人的过程,其目的在于通过必要的刑事手段,促使脱离社会正常轨道的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健康成长。概而言之,双重保护原则的核心,就在于在依法审判的前提下,把重点放在对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上,从而达到既保护社会又保护未成年人一箭双雕的目的。

2.寓教于审原则。即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将教育寓于整个审判过程中,矫正治理犯罪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使其改邪归正,走上健康的成长道路。犯罪,是外在社会不良因素影响和内在不良心理因素作用相结合的产物。任何犯罪的形成结构,都是一个综合的过程,由纵向和横向两方面因素交合而成。其横向因素由犯罪的客观原因,犯罪的客观条件,犯罪的主观原因和犯罪的主观条件相互结合而成;其纵向因素则由人的物质需要动机和精神需要动机,通过与横向因素的交合作用后,产生出犯罪动机,犯罪动机推动人实施犯罪行为,侵犯社会客体和对象,产生犯罪结果。少年阶段在人生的各种需要上,都是从零开始,不断增多,增强和发展的。这种数列式的发展,尤其表现在衣食的质量需求,娱乐活动的质量需求、性意识的萌发和强烈求知的欲望以及人际交往的需求这四方面,这四大供需矛盾,一旦出现非均衡现象,就可能产生犯罪动机。加之少年阶段,人的情绪丰富多彩变化万端,而自身又缺乏一致性和控制性,自然属性所占比例较大,因此,很容易产生犯罪行为。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和犯罪行为结构特点,在审判过程中,贯彻教育思想,很容易引起未成年人被告人的共鸣,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寓教于审原则,要求在审判过程中,创造出良好的环境和气氛,减少被告人的精神压力,采取对话式,消除对立、抵触情绪,进行启发、疏导,晓之是理,动之以情,使被告人真诚悔悟,切实感受到发展下去的危险性和危害性,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同时,寓教于审原则还要求审判人员在审判之后继续延伸教育,帮助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转化思想,摆脱心理负担,树立生活信心,尽快地复归社会。

2.法律帮助原则。即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必须依照宪法,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保护未成年被告人获得良好适当的法律帮助。根据未成年人保护的一般原理,国家是未成年人的最高监护人,因此,保证未成年人获得良好的法律帮助,是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作为国家机器的代表之一的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未成年被告人获得法律帮助,而且是必须帮助。为此,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的各个环节,都要耐心细致地告诉未成年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且要告诉他们如何正确地行使这些诉讼权利;保证未成年被告人有权自行辩护或者获得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的权利。另一方面,审判人员应认真细致地听取被告人的辩护意见或者被告辩护人的意见以及法定代理人的意见,结合未成年被告人的自身情况和特点,进行综合平衡,做出适当的判决。同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必须到场参与诉讼,这样既有助于抚慰被告人的心理和情感,又有利于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还可以强化法定代理人的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意识,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帮助他们正确认识保护未成年人和保护社会的辩证关系,消除各种顾虑和抵触情绪,变各种不利因素为有利因素,化阻力为动力,配合人民法院,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教育,挽救未成年人。

4.不公开原则。即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一般不向社会公开。未成年时期是一个人生观、世界观、道德观、法律观从不成熟到成熟,从不稳定到定型的关键时期,任何一点外界不良因素都会对他们的行为产生影响,任何一点犯下的污迹都会影响今后的生长道路,所以,未成年人在这一时期特别需要关心、教育、爱护、引导。不公开原则正是基于保护未成年人,着眼于未成年人未来的前途和幸福,从法律上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使其名誉不因为刑事追诉而受到影响,以致于成为今后人生道路上的包袱。就审判角度而言,人民法院对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审判,实践当中一般都是根据不公开原则进行的。但是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在程序上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审理作了明文规定,而且立法用语表述为“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因此,这种弹性立法容易导致司法实践当中一般不公开审理变成一般都公开审理的畸形现象,这是有违立法初衷的。为了杜绝这种现象,应当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一律不公开的原则,以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为此,必须做到以下两点:一是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审判情况,传播媒介一般不得予以传播,即使某种特定情况需要对外报道时,也不得泄露未成年被告人的姓名、住址、学校、家庭等具体情况或者其他有可能导致确认诉讼中未成年人的事实情况。二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档案,应当严加保密,除具体参与处理该案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外,其他任何人不得接触档案卷宗。不公开原则是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各种自身特殊情况以及社会因素进行综合平衡之后而抽象出来的,因此,变相的公开,甚至包括公开审判,都会影响矫治效果,起到消极作用。

5.从宽原则。即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处罚,一律从宽,以矫治为主,使刑罚措施真正成为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重要手段,以达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不搞惩罚主义。因此,在实践当中,应当认真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严格执行法律对少年犯的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使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真正起到减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良好社会效果。具体而言,贯彻从宽原则,包含以下几点内容:其一是绝对排除死刑的适用,这一点是立法和司法都加以认可的,但由于立法技术上的问题,我国刑法第44条第一款后段又规定,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为死缓只是一种刑罚执行的方法,并不是刑种之一,因此,该条第一款前段和后段的规定在内容上有矛盾。况且,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之立法初衷就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理的重点在于教育而非惩罚,假若适用死刑,那教育、挽救、改造就无从谈起。其二,尽可能地限制自由刑的适用,因为自由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严厉刑罚之一,对未成年人犯罪过多地适用自由刑,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使得社会的更生保护措施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其三,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尽最大限度地多层次化,包括依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多适用缓刑,以及各种非刑罚处罚方法等。总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是我国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这与《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所倡导的相称原则是一致的,它是罪刑相适应原则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的体现和发展。

二、程序篇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审判,亦即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处罚与矫治、挽救、改造等工作环节构成了一个整体,相互之间紧密衔接,任何一个环节的空缺或者疏漏,都可能产生相互之间的冲突或碰撞,进而影响到审判的社会效果。因此,参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审判的各个部门必须紧密配合,在各自独立负责的前提下形成一个整体,这样才有利于矫治和挽救未成年人。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逐渐步入程序化、制度化的轨道,形成了严密科学的运作体系。

1.羁押。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羁押采取何种方式,是处罚矫治、挽救、改造等环节能正常运转的首要问题,如果方式适当,则能保证其后的各个工作环节顺利进行,起到预计的社会效益;如果方式偏颇,则会导致各种抵触情绪和心理障碍,进而影响整个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此,必须从羁押开始,予以重视,选择适当的管教措施。从总体上来看,现行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羁押方式大致如下:其一,将未成年人犹与成年人犯实行分管分押,单独设立未成年人犯监房,避免未成年人犯受到成年人犯的不良感染和影响及腐蚀教唆,从而有利于教育改造。其二,贯彻以教育代替处罚的思想,重在批评、教育、疏导,管教人员经常找未成年人犯谈话、交流思想、正确引导,督促其交代罪行,并及时与预审人员、检察人员、法院承办人员沟通,配合预审、起诉、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其三,在生活上充分关心爱护,使未成年人犯感到亲切、温暖、没有沉重的思想包袱,例如每天增加适当数量和质量的饭菜,以保证未成年人身体发育的需要;适时提供各种文化娱乐活动,以满足未成年人文化精神生活的要求。等等。

2.预审。大多数未成年人犯在羁押期间,一般都没有沉重的思想包袱和极度的紧张心理,这主要归咎于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羁押方式的特殊和对未成年人的充分保护。但是当预审人员第一次来到未成年人犯面前时,他们大都处于一种紧张状态。因此,预审阶段也是不容忽视的环节。一般地,公安机关都是指定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小组,选择经验比较丰富的预审员或者比较耐心细致的女预审员担任预审工作。为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各种紧张心理,预审员一般将被告人带到办公室面对面地进行启发谈话式的讯问,帮助被告人分析作案的背景、原因、动机,这样既有利于掌握被告人的犯罪情况,同时又有利于教育、挽救被告人。在通常情况下,如果检察机关依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据法下达逮捕通知,公安机关应马上执行逮捕,并及时通知检察院和法院提前介入,了解案件,为以后工作打基础,而且预审科应该建立未成年人犯的档案卡,以备查实考核,防止出现差错。

3.起诉。起诉阶段是非常关键的阶段。在公诉前,应先根据阅卷、访问发现的线索、掌握的材料,深入到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住地、居委会、街道、学校、原工作单位等地方进行广泛的调查访问,了解掌握每一个被告人的家庭环境,生活环境,平时表现,个性特征,为人交友状况,以及犯罪的原因、动机,然后再进行提审,这样访问被告时,就能帮到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在出庭支持公诉时,公诉人员应当针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各种不成熟的想法或者模糊片面的认识,在揭露其犯罪的同时,有针对性地剖析其走上犯罪道路的主客观原因,指出其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强调其今后应当吸取的教训和接受改造的方向路线。着眼于从国家公诉人的角度出发,将惩罚犯罪和矫治犯罪两者结合起来,寓教育于公诉中,力求语言的通俗化,既威严又不失亲切,既揭露犯罪又循循善诱,这样既有利于促使大多数未成年被告人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又有利于使未成年人的家长、街道、居委会、学校、原工作单位的领导和亲朋好友,受到教育,自觉强化法制意识,认识错误,吸取教训,配合社会各方面来挽救教育未成年人。

4.辩护。根据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中,未成年人必须要有法律帮助的原则,辩护是不可或缺的。除了未成年被告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辩护以外,还必须保证未成年被告人有指定辩护律师或者委托的辩护律师,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利用律师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律师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应立足于感化教育,立足于挽救,通过走访家长、学校老师、街道干部、民警,了解被告人思想演变的历程,把握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轨迹,挖掘未成年犯罪的深层原因,不能简单地例行公事,几句话搪塞了事,而应有针对性、全面透彻、实事求是予以辩护,帮助、配合检察院、法院开展工作,提高办案的质量的同时、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5.改造。改造阶段是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之后的一个环节,也是最关键的一个环节,因为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刑事处罚的目的,是为了挽救未成年人,从羁押开始到审判结束,整个过程都是为了达到挽救、教育的目的,而改造作为最后的阶段是衡量是否达到挽救目的的标志。一般地,人民法院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结之后,应将详细填写的反映审理工作全貌的案犯身份卡以及未成年犯的基本情况综合一览表等材料提供给少管所,以便少管所掌握情况,有的放矢地,因人施教,同时少管所应将未成年犯人被改造情况回转结法院,为法院回访考察工作提供依据和方便,这样双方相互配合,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共同提高审判水平、审判的社会效果以及管教水平和社会效果。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程序化或系统化,对于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过程中,少年法庭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机关配套成龙,各自发挥职能作用,从不同方面、不同角度、不同层次对未成年犯进行教育,前一工作环节为后一工作环节创造条件、打下基础,后一工作环节巩固并发展前一工作环节的成果,这种前后衔接,改造、挽救未成年人犯罪的系统工作方法和经验,是我国未成年司法制度步入正规化的征表。

6.安置。作为刑事司法运作的环节,改造是最后的阶段,但是鉴于未成年人本身的特殊性以及我国综合治理的需要,对未成年犯的惩处、矫治、改造必须同刑满释放后的安置工作联系起来。由于种种原因,当前安置就业工作难度仍然很大,有些未成年犯刑满释放后,由于迟迟得不到安置,生活无着,很容易由消极低沉心理转化为对社会的抵触不满、反抗意识,从而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因此,刑满释放后的安置工作,是促使未成年犯复归社会、预防重新犯罪的前提条件,它是刑事审判工作的延伸。这种延伸工作如果做得妥当,就会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否则,整个社会以及司法部门为矫治、挽救未成年犯的努力和心血,都会前功尽弃。

三、机制篇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一直是在实践中摸索前行的,其内部运作机制 也因各地本身的特殊情况而表现出相异的特征,不论此种表现差异如何,但在推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走向完善的过程中,其表现出来的巨大促进作用,是我们不容忽视的。概而言之,大致有以下几方面:

1.一三机制。此种运作机制依据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突出一个重点,把握三个方面,创造一种有别于成年被告审判方式的新的审判方式。它可以分解为以下几点:其一是突出一个教育,抓好三个环节,即庭审前的教育环节,庭审中的教育环节,庭审后的教育环节。在第一个环节中,先进行广泛的审前社会调查,了解被告人的一贯表现,成长情况、家庭结构、犯罪原因、危害后果等,然后做到与被告人家属见面,向他们介绍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目的、事实造成的危害;与被告人所在单位、组织领导、学校负责人见面,讲清犯罪的事实,原因;与被告人见面,指明其犯罪的危害,打消其恐惧、侥幸、对立或满不在乎等心理,消除其抵触情绪及逆反心理。在第二个环节当中,采取疏导式,做到耐心、细致、温存,使未成年被告人真正认识到自己的罪行,达到刑事审判的目的。在第三个环节中,要严格执行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定,最大限度地适用减轻、缓刑,免处等规定;在送达判决书时,应邀请有关人员到场,既讲明被告人犯罪的原因及法律处罚的依据,同时也警醒社会,共同关心未成年人的成长。其二是突出一个挽救,抓好正在服刑的未成年犯的挽救工作,抓好缓刑,免除处罚人员的挽救工作,抓好法制宣传工作等三个层次。在第一层次中,法院应与劳教部门建立联系,摒弃一判了之,一送不管的做法,进行跟踪帮教,定期回访考察。在第二层次中,发挥整体效应,动员社会力量来帮助挽救失足的未成年人,同时开好监改期间的座谈会,发现帮教对象遇到困难,应帮助解决,以便使他们安心改造。在第三层次中,应当拓宽工作视野,打破老框框,通过审判活动,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把预防、减少未成年犯罪作为一项工作的重要内容来进行。

2.两条龙机制。此种运作机制的形成是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需要,来有效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所谓两条龙,即建立以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为中心的配套的公安、检察、法院、司法一条龙和建立包括工会、妇联、共青团、教委等在内的一条龙,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教育失足未成年人的局面。具体而言,首先,根据两条龙工作体系要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司法机关分别成立少年监室,少年预审组、少年起诉组,少年法庭、少年辩护组等相应机构设施,形成以少年法庭为中心的接力帮教网。其次,针对未成年人思维简单、贪玩好胜,易走极端、不计后果、自控能力差、缺乏辨别事物能力,易受外蜀不良好因素影响、法律意识淡薄,犯了罪不知罪,被捕后的恐惧感、孤独感、思念亲人等多种较强烈的心理活动特点,立足于教育挽救,建立和完善一整套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审判工作制度。包括强化审判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规范审判工作方法等。再次,综合治理是教育改造未成年人的有效方法,针对综合治理特点的综合性,因此,工会、妇联、共青团、教委等社会一条龙的作用是重要的。社会一条龙在提高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方面的工作是庞大的,包括建立庞大的法制教育,帮教挽救未成年人的工作队伍,净化未成年人学习、生活、工作的环境;创立未成年人研究会,从理论的高度来警醒社会关心未成年人的成长,强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识;以工会为核心组织安排刑满释放或失足的未成年人的班子等。

两条龙运行机制是一种比较有效的工作机制,但是它必须保证以下几点:一是必须在党、政领导下,动员社会各个部门、各个单位一齐上阵,组成浩浩荡荡的帮教网络,形成整体效应。二是两条龙运行机制必须密切协调,因为两条龙涉及的社会部门繁多,因此,每个环节都应衔接,不能错位。三是人民法院作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职能部门,它处于整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中心,因此,法院必须取得党委的大力支持,同时以自己为中介来协调其他各部门,发挥自己的主导作用。

3.感化点机制。此种运作机制是以寻找感化点为核心来展开的,它贯穿于整个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之中。所谓寻找感化点,就是选择最能使未成年被告人感动、折服、最能唤醒他们尚未泯灭的良知的事例,作为突破口,在适当时机,采取他们比较能接受的方式教育感化他们。未成年人犯罪都是有深刻的主观和客观原因的,即使他们实施了犯罪行为,在他们内心当中仍然有其闪光点,准确地寻找这些闪光点、挖掘这些闪光的价值,以此来作为突破口、教育、挽救未成年人是非常行之有效的。运用感化点,包括刑法感化和法庭感化等。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的感化教育,是以刑法为后盾的,它不同于学校的遵守纪律的教育。在开庭审理过程,对所有未成年被告人都必须进行法制教育,提高其法制观念,但必须区别不同犯罪事实和个性特点分别对待,有针对性地运用刑法教育,尤其是对那些罪行严重,破罐子破摔的未成年被告人,必须根据其犯罪事实和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运用刑法规范,结合典型案例进行深入浅出的教育,使其感到震惊、幡然悔悟。法庭感化也必须以刑法为根基,不能撇开刑法空谈感化,但是法庭感化有其自己特色:首先,在庭前教育的基础上,精心制作庭审提纲,寻找教育的感化点,以进一步启发未成年被告人的良知,促进未成年被告人的思想转化。其次,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和思维规律,注重启发、疏导、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消除对立情绪,促使其认识犯罪事实和性质,接受审判教育。再次,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有知识地选择能证明被告人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和危害的证据材料,同时要注意避开被告人最忌讳的话题,选择最能激发其对美好往事的回忆,引起感情共鸣的事实和材料,以唤起其自尊、自重和对社会的责任感,做到因人施教、选准感化点。对偶尔失足的被告人,就把指出其过去曾有过好的表现,引导其追忆美好的往事,启发其应有的荣辱感,指明今后的前途作为感化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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