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依法治教与德治教育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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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这一思想,对于指导我们的教育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要求我们在教育工作中把依法治教和以德治教紧密地结合起来。

依法治教和以德治教相结合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法治和德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在一个健康运行的社会中本来就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社会是由人组成的,每个人都是在自己的意识、意志的支配下,为实现某种利益、达到某种目的而行动着的。这样就使得人们的个别行动往往是相互冲突、相互矛盾的,但是任何一个社会都只有在一定的秩序中才能正常运转。因此,为了能将各个社会成员的行为尽可能纳入社会秩序所需要的秩序范围内,以保证社会各个生活领域包括教育领域的正常运转,任何社会都必然形成某种相应的社会控制系统。社会控制系统所凭借的手段是多方面的,但主要的是法律和道德。法律和道德虽都是规范人的行为的重要手段,但各有不同的特点和作用。从一般意义来说,法律主要是从权利及相应义务的角度,以“必须怎样”的行为准则,依靠强制性的国家机器,去调节人的各种关系和活动,偏重于确认和维护当事人所应有的权利。强调用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用强制的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是“法治”的主要内涵。法律手段要有效用,当然要仰仗社会成员守法的自觉意识,但法律在社会成员违法犯罪和蔑视法律规范时,可以依靠国家机器强制执法,直至采取剥夺公民权利、限制人身自由乃至剥夺生命等极其严厉的措施。因此,法律的威严,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来实现的,是通过社会成员的惧怕心理来起作用的,从维护社会的秩序和保障社会的稳定来说,法律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是“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如果一味地依靠刑罚的强制手段,靠强力来制服那些违反法律的人,人们就不可能产生“羞耻之心”,也不知道违反法律是“可耻的”,因此,他们就不可能在内心中形成一道防御犯罪的堤防,从而陷入邪恶的深渊。与法律不同,道德主要是从现实利益关系的角度,特别是现实生活中个人对待社会整体利益和其他个人利益的态度,以“应当怎样”的道德准则,诉诸于舆论褒贬、沟通疏导、教育感化等,尤其注重唤起人们的羞耻心,培养人的道德责任感和善恶判断能力,去调节人们的各种关系和活动的。因此,“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法律和道德各自具备的这些特点和作用,决定了它们只有相互配合、相互补充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其二,依法治教和以德治教紧密结合是教育劳动有效而顺利进行的保障。教育劳动是一项甚为复杂的劳动,在教育劳动的过程中,存在着众多而复杂的利益关系,学生处在学生集体,教师集体、学校领导、学生家长、社会环境等共同作用之下。一个教师要完成自己的教育和教学任务,往往不仅要处理好与学生的关系,而且要处理好与其他教师、教师集体、校长、家长及社会有关方面等关系。而且,这些关系的处理状况直接影响着教育劳动的秩序与效果。如果不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些关系,有可能引起相互利益的矛盾和冲突。经验表明,在教育劳动中教师个人利益与学生利益、教师个人利益与其他教师利益、教师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矛盾和冲突是经常发生的,有时是明显的,有时是不明显的;有时责任在这一方,有时责任在另一方;这种利益矛盾常常恶化教育劳动的条件,影响教师的威信和劳动情绪,影响学生的学习态度和积极性,影响教师劳动行为方式的选择和教育劳动目的的实现,从而影响了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整体利益的实现。

为了保障教育劳动有效而顺利地进行,就需要调节教育劳动中的利益矛盾。调节教育劳动中的利益矛盾,就必须把依法治教和以德治教相结合起来。依法治教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有关机构依照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从事有关教育的治理活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和公民依照有关教育的法律从事办学活动、教育教学活动及其他有关教育的活动。以德治教,就是通过道德教育的手段,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来影响和提高教师及其他相关人员的道德觉悟,使其自觉地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其他相关道德规则。在教育劳动中,有些社会秩序、社会关系,只能由法律来调整,由国家机器来监督实施,违者必须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有些社会秩序、社会关系,只能由道德来调整,由社会舆论和个人的道德良心来监督,违者受到相应的道德谴责。在这两个不同的领域,法律干预道德或道德干预法律,不但起不到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而且还可能使原来有序的社会关系和秩序遭到破坏。教育法律和道德又是互为基础的。一方面,在道德规范不被人们所信服,人们形不成相应的道德良心的时候,教育法律便成为保障教育秩序、调整利益关系的“底线”的行为规范,教育法律成为教育道德规范后的社会秩序的盾牌。另一方面,道德觉悟、道德良心又是守法的基础,从规范的层次来看,一般而言,教育道德规范的层次高于教育法律规范的层次,因而,总的情况是这样的:遵守教育道德的人一定是遵守教育法律的人,而遵守教育法律的人不一定是遵守教育道德的人。加强教育道德建设,提高人们的道德觉悟,可以大大提高他们遵守教育法律的自觉意识。因此,只有把依法治教和以德治教结合起来,才能充分发挥法律和道德的作用,维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使教育劳动得以有效而顺利的展开,从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依法治教和以德治教相结合对于教育劳动的有效、有序进行是必要的,但是,二者应如何结合呢?这里涉及的就是依法治教和以德治教相结合的机制问题。所谓机制,乃是一种结构和活动的原理,我们认为,依法治教和以德治教相结合的机制,可以分为宏观机制、中观机制和微观机制三个层面。

(一)宏观机制。所谓宏观机制,是从制度层面来讲的,主要指教育法律体系和教育道德体系如何结合和渗透的问题。具体说来,它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教育法律体系。建立完备的教育法规体系,实现依法治教,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但是从建国一直到“文化大革命”结束为止,教育法制建设却经历了曲折而不平坦的道路。从1957年起,教育立法工作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尤其是“文革”期间,本来就已处于停顿的法制建设遭到了更大的破坏,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被破坏。学生的学习权利和教师的教育权利遭到践踏,连起码的人身权利都得不到保障,政策、行政命令、领导人的言论在许多领域中取代了法律的职能。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教育的发展需要一个良好的环境,需要法律的保障。因此,在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同时,必须重视教育立法,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的教育法制。自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以来,我国的教育立法有很大的进展。到目前为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多部法律。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还先后制定了《幼儿园管理条例》《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教师资格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多项有关教育的行政法规和条例。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也颁布了一系列本地区教育发展需要的地方性教育法规。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也制定了大量的有关教育的规章制度。但是对比某些发达国家,我国教育法制建设仍然相当滞后。建立健全教育法律体系,仍是我国立法的重要任务。第二,建立和发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教育道德体系,在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同时,还要努力建立和发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教育体系。这是现行的教育状况向我们提出的一个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也是关系到能否维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能否更好地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以至能否更好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问题。社会主义教育道德体系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它要求我们在实践中不断补充具有时代特色的内容,社会主义教育道德体系的建立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必须反映教育劳动的特点,有利于教育劳动中的利益关系的调整。其二,必须反映社会主义道德对教育者及相关人员的基本要求。其三,必须能从根本上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大教育工作者及相关人员道德自我完善的主体追求。其四,规范要具有层次性,体现先进性和广泛性相统一的原则与要求。其五,实践要具有可操作性,要提出一个切实可行的包括评价指数体系在内的实施方案。第三,教育立法要注意道德基础,把一些最重要、最基本的道德要求,直接纳入教育法律的规范中。同时,教育道德建设特别是教育道德准则要把遵纪守法作为广大教育工作者及其相关人员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提出来,使教育法制与教育道德能够相互渗透、相辅相成,更加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对教育领域中出现的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和现象,如殴打教师及学生、随意克扣教师工资等可以在立法时予以充分注意。这对提高广大教育工作者及其相关人员的道德素质,改善社会风气,进一步推动教育法制建设,都是非常有益的。

(二)中观机制。中观机制是从管理层面来讲的,即在教育教学管理中如何充分地运用法律和道德手段,使二者紧密地结合起来。具体说来它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依法管理,依法管理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导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将教育法律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对那些违反教育法律,应当追求法律责任的行为依法进行追究;二是指教育者及其相关人员、教育团体和教育机关都按照教育法的规定实施管理和接受管理,在教育、教学管理中依法办事。第二,以德管理。所谓以德管理,就是用伦理、道德来管理教育教学工作,在教育教学管理中;通过道德教育的手段,启迪人们的道德觉悟、激励人们的道德情感、强化人们的道德意志、增强人们的荣辱观念、培养和形成人们的“羞耻之心”,从而使人们在内心深处形成道德行为的内在动因,培养和形成人的道德行为的最重要的基础和前提,通过形成广泛的道德舆论,培育良好的道德环境,增强人的道德责任感,使人们认识到,如果一个人不能履行自己应尽的道德义务或者违反了社会的道德要求,就必定受到舆论的谴责和公众的批评,甚至招致事业的挫折和失败。在教育教学管理中尤其要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当前,我国广大人民教师担负着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一代新人的神圣使命,在把青少年一代造就成为“四有”的社会主义新型人才过程中,人民教师担负着特别重要的职责,人民教师的职业道德面貌,直接关系到教育事业和人才培养的质量,并对改善整个社会风气产生重要的影响作用。因此,在以德治教中,首先要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建设,以此为突破口,来推动整个社会道德的进步。各级各类学校对学生开展的思想道德教育,是社会进行道德教育的主渠道,其影响力是其他的教育形式所不及的。因此,以德治教,必须狠抓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使青少年学生树立科学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以能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真正成为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当前贯彻落实“以德治教”思想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工作。第三,道德和法律互补结合,它包含着两层意思:首先是只能由法律调控的社会关系和维持的社会秩序,则由法律加以调控和维持。只能由道德调节的社会关系和维持的社会秩序,则由道德来加以调节和维持,使二者各自发挥其独特的功能。其次是二者相互补充,当某些行为不能够或不便于进行法律制裁时,便采用道德手段加以调整,一旦这些行为已经不能靠道德手段调整,可考虑采取法律手段予以制裁。

(三)微观机制。微观机制是从意识层面来讲的,其实质就是在依法治教和以德治教的过程中,要注重培养他们的遵守法律和道德的自律意识。具体说来,它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培养广大教育工作者及其相关人员的自觉守法意识。教育劳动中要形成自觉、自律、理性的法治秩序,须臾离不开广大教育工作者及相关人员的自觉自律。教育法律法规在教育劳动过程中的贯彻实施,须借助于个体的自觉守法意识。个体的自觉守法意识是实施教育法律法规的基础和必要环节。要使依法治教得到有效贯彻和落实,就必须采取措施培养广大教育工作者及其相关人员的自觉守法意识,共同构筑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忠诚和信仰。其二,培养广大教育工作者及其相关人员内心的“道德信念”。“以德治教”不仅要提出系统的道德规范,而且要使这些规范通过各种渠道深入人心,由外在的规范转换为内在的自觉,使社会舆论与道德良心相互呼应、相互映照。只有这样,才能使似乎“无用”的道德,成为有“大用”的行为规范,即“无用之用,是为大用”,然而,要达到这样的目标,就必须充分肯定道德和道德规范的作用,充分肯定个体道德自律和道德良心的作用和价值。因此,“以德治教”,就必须发挥德治所固有的自律性和预防性的特点和优势,注重提高人们的精神境界、培养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强化自律意识,第三,把遵纪守法作为广大教育工作者及其相关人员的基本的道德要求,对他们进行遵纪守法的道德教育,通过道德培养他们遵纪守法的自律心态。

总而言之,只有从宏观机制、中观机制和微观机制这三个层面上把依法治教和以德治教结合起来,才能充分有效地发挥法律和道德在调整教育劳动中的利益关系及在维护教育教学秩序中的作用,保证教育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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