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的深层次矛盾及其出路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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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与国有经济之间存在着内在的深层的矛盾。分析这一矛盾的性质及其表现形式,探索解决矛盾的思路,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理论前提。本文拟就这一问题谈一管之见。

一、国有制经济与市场经济矛盾的分析

1、国有制经济与市场经济要求企业自主经营的矛盾

在市场经济关系中,每一个企业,都是市场竞争的主体,具有自主经营的权利。自主经营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最基本的特征。一个企业只有在具有自主经营权利的条件下,才可能反应市场信号,并根据市场信号配置资源。而要真正自主经营,必备条件就是具有独立的财产权。

然而,国有制企业,就不具备这个条件。国有企业中的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家又是通过自己政府机构(无论采取什么样的形式)来实行这种所有权职能。政府是国有企业资产的所有者、实际支配者,国有企业仅仅是国有资产的使用者,或经营者。在这种经济关系中,国有企业作为国有资产的使用者、经营者,没有独立支配国有资产的权利,因而就不能象私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那样,自由自主地参与市场交易和竞争;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实际承担着国有资产经营亏损的责任,因而具有国有企业管理者的选择权和重大经营决策权。因此,国有经济中,政府和企业就很难分开。政企难分,是国有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是国有企业的必然现象。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否就能实现国有企业真正自主经营呢?至少从目前的实践看,还没有解决。已经进行公司制改造的国有企业中,有的强调公有制占主体地位,或保持国有企业的性质,实行国有资产占55%。这部分国有资产由政府委托原专业主管局行使所有权职能,专业主管局为行使这一权能,成立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原来这个企业由主管局管,现在由主管局的资产经营公司管,依然是吃“皇粮”的变相政府机构。董事会成员中,资产经营公司派出的国有资产代表要占多数。这样,在企业进行重大经营决策时,国有资产代表起着决定性作用。国有资产代表是政府官员,代表政府意志,实质上仍然是政府决策。公司制改造前,政府主管局是在外部决策企业的经营活动,现在则是在企业内部决策企业的经营活动。因此,有的进行公司制改造的国有企业经理惊呼:“实行公司制后的企业自主权更小了”。

2、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要求企业自负盈亏的矛盾

自负盈亏,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又一基本特征。企业只有在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条件下,才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那么,国有企业能否实现自负盈亏呢?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整个国有经济实行统一经营,统收统支,统负盈亏。国有企业作为国有经济这个大工厂的一个车间,既不负盈,也不负亏。改革开放以来,这方面大有改观,但国有企业自负盈亏问题,始终没有解决。现在,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否能够解决国有企业自负盈亏的问题呢?由于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才刚刚起步,实践还不能完全回答这一问题。但从理论上分析,盈亏的承担者,是资产的所有者,而不是经营者,因此,国有资产经营亏损的实际承担者,依然是国家,这一点不容置疑。但有三种不同情况:一种是国家单一投资主体形成的独资公司,这是完全意义上的国有企业,其盈亏承担者,当然只能是国家;第二种是由国家控股的公司制企业,其投资主体多元化,吸收了非国有资金入股,国有资产占主体,因此,该公司亏损的主要承担者,还是国家;第三种是由国家参股的公司制企业,其投资主体多元化,分散化,国家不处于控股地位,真正实行自主经营,完全能够自负盈亏。

3、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要求企业自我约束的矛盾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它既是产权主体,又是利益主体。作为产权主体,财产是自己的,自然会倍加关切爱护;作为利益主体,它要盈亏自负,面临优胜劣汰的风险。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为了长远的利益,不会只顾眼前而发生短期行为。

企业的自我约束,也是市场经济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条件。因为只有在企业自我约束的条件下,才能够对市场信号(包括利率、汇率、税率、价格的变动)作出灵敏正确的反应,才会有效地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在国有制经济关系中,每一个国有企业能否实现自我约束呢?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没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因而只能是国家政府通过方针政策、指令性计划等行政手段,从外部约束企业的行为。

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之后,能否解决,能在多大程度上解决自我约束问题呢?按照现在的改革思路看,还是一个难题。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国家作为出资者,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权益,即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企业破产时,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对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企业按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经营,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破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之后,由于国有企业也要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从企业利益这个意义上讲,是能自我约束的。但国有企业破产时,承担企业债务责任的还是作为所有者的国家政府。从最终承担国有企业亏损、债务责任这个意义上讲,企业的约束行为,不会是企业内生的,只能是企业外部即资产所有者外加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对国有企业委派监事会,对国有企业财产进行监督,以此强化对企业行为的约束。这已表明,即使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之后,真正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控股公司)也是不能实现自我约束,只能是外部约束。

4、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要求权责明确的矛盾

在市场经济关系中,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无论是个人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合作制企业,还是公司制企业,其产权关系清晰,权责明确,资产有人负责。这是市场经济关系中,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又一基本特征,它构成企业经营机制的基础。

在市场经济关系中,企业的资产,以及生产经营的一切环节,之所以有人负责,关键在于产权人格化。资产是自己的,为谋求自己财产的保值增值,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负责也就是题中应有之义了。三资企业以及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资产是人格化了的,因此,它们的资产,以及生产经营活动的一切环节,不存在无人负责的问题。

国有资产无人负责,则是至今仍未解决的大难题。《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实现国有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分离的思路,以法规的形式,规定国有企业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对企业财产实行分级管理和分工监督;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这些规定,明确了国务院、部门、地方、企业各有关方面对国有资产的责任,无疑这是历史性的进步。问题在于,这个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政府所有,从各级政府官员,到国有企业的经理厂长,都是受委托代理行使职责。(当然,国有制经济只能实行委托代理制)。委托代理制怎能保证受委托者真正负责呢?现代企业制度本身是不能解决这一问题的。

二、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矛盾的解决

本文提出并分析国有制经济与市场经济的矛盾,不是要否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而是要正视这一矛盾,通过分析这一矛盾的性质和状况,探索解决的途径。

解决国有制经济与市场经济之间的矛盾,使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能够兼容的基本对策应当是:让出地盘,降低比重,分离两权,建立机制。下面试作具体分析。

1、让出地盘:国有制经济的范围应大大收缩,让更多的非国有制经济经营,以形成更多的充分竞争的市场主体。

国有经济让出地盘,收缩范围的必要性在于:第一,现有国有企业数量过多,国家管不了,也管不好,同时经营的领域过宽,比如一般的加工工业、零售商业、饮食服务行业,等等,这些领域没有必要都搞成国有制企业;第二,收缩以后,国有企业主要是由国家独资经营的生产某些特殊产品的公司和军工企业,由国家控股的支柱产业和基础产业中的骨干企业,由于企业数量较少,有利于政府集中力量经营好;第三,国家资金有限,基础产业薄弱,国有企业收缩后,可将收回的资金,用于能源、交通运输、公共基础设施,为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对竞争性产业中的机械、轻工、纺织等国有企业,特别是第三产业中的零售商业、饮食、服务行业等国有企业,除少数实行国家控股外,其他大部分企业应尽量放开。收缩的方式,一是通过公司制改组,将部分国有股权售出,从而变为国家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二是将一部分国有企业的资产出售给集体企业,变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出售给本企业职工,变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三是将一部分国有企业售卖给私营企业主或外商,变为私有制企业。

国有经济让出地盘,是不是国有资产流失,会不会影响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会不会削弱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导作用呢?这是需要回答的问题。第一,国有经济收缩,不是将国有资产无偿奉送给集体、职工和私营企业主,而是将一部分国有企业及其国有企业中的一部分资产售卖出去,从实物形态看,这部分国有资产没有了,但从价值形态讲,并未减少分文。第二,“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让出地盘,并未减少国有资产总量,何况公有制包括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由于国有资产中的一部分是转让给劳动者集体,仍然是公有制,根本性质并没有发生变化。第三,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主要表现为“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及其对经济发展的主导作用等方面”,而不是占有地盘的多少。国有经济收缩,让出的地盘,是一般竞争性产业,而不是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部分。而且,收回的国有资金,用于支柱产业、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还有利于增强国有经济主导作用。

2、降低比重: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比重,降低到国家不处于控股地位,使之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以便形成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竞争主体。

降低国有企业中国有资产的比重,从范围讲,不是指所有的国有企业,更不是生产某些特殊产品、涉及国家机密,以及支柱产业和基础产业等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而是指一般竞争性产业中的国有企业。

降低国有企业中国有资产比重的积极意义在于:通过降低国有企业中国有资产比重,国家政府不再是该企业唯一的所有者,或不再是该企业起支配作用、决定作用的所有者,这样,该企业的重大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者,就由原来政府一家,变为由该企业的众多所有者共同决策,这就彻底解决了长期以来难以解决的政企不分的问题,从而实现政企分开,企业自主经营;通过降低国有企业中国有资产比重,使企业产权独立化,这不仅创造了企业自主经营的前提条件,而且能用自己独立的财产,去承担企业经营亏损的责任,从而实现企业自负盈亏;并使企业行为合理化,实现企业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降低国有企业中国有资产比重,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实现:第一种方式是在对国有企业进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把大部分国有产权,分散转让给集体和个人。第二种方式是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组,通过定向募集,或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新筹集的资金量,达到或超过国有股份,从而改造成为国家参股的,由众多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公司制企业。第三种方式是直接与外商合资,让外商参与经营,由国有企业变为中外合资企业。

3、分离两权:在国家这个层次上,实行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权与国有资产所有权相分离;在国家与企业这个层次上实行国家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使国有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上相适应。

分离两权,主要是针对实行国家独资经营和国家控股的国有企业而提出的。

实行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权职能与对国有资产所有权职能相分离,其目的是解决政资不分问题。就是把中央政府各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部门所行使的国有资产所有权职能分离出来,独立起来,通过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专门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国有资产经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这个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成为独立的体系。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则专门行使宏观经济管理权职能。这样就会从组织制度上解决国有资产无人负责、无法负责的问题,而且为解决政企不分、政企难分创造了条件。

实行国家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目的在于解决政企不分,国有资产统负盈亏等问题。国家作为企业资产所有者,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对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企业有了法人财产权,就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自主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就能够用这些法人财产去承担经营的风险、亏损的责任。

4、建立机制: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者、经营者和劳动者,建立起严格的监督机制和有效的利益约束机制以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建立机制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建立科学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从制度上保证国有资产有人负责,杜绝国有资产可能流失的一切漏洞。去年颁布实施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提出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初步框架,《条例》以法规的形式,规定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明确了国务院、部门、地方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确立了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同时规定了企业对其支配的全部法人财产及净资产承担的保值增值的责任。这些规定,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供了制度保证。二是建立监督机构,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进行严格有效的监督,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这个监督机构是由政府确定的,并对政府负责,其特点是从企业外部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监督的方式,是对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对国有资产进行直接监督,主要对企业财务资料和经营活动进行审查,对企业经营效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进行分析评估。三是严肃执法。这是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否则,再好的制度也是一纸空文。四是建立有效的利益约束机制,给国有资产的管理者、经营者和劳动者,以较丰厚的物质待遇,给他们一个金饭碗。今后,国有企业数量减少了,不仅必要,而且也有可能。这个“金饭碗”,既是一种激励力量,又是一个约束力量。干得好,就继续端,而且越端越大;干得不好,随时可能丢掉这个“金饭碗”。

总之,国有制经济与市场经济是能够结合的。问题是要正视二者之间的矛盾,并在分析矛盾的基础上,找到实现二者的结合的正确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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