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农民群体的行动逻辑--以江苏省为例_农民论文

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农民群体的行动逻辑--以江苏省为例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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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城市化(注:目前,从全国范围看,一般的提法是“农村城镇化”。在江苏,关于“农村城镇化”和 “农村城市化”的提法有较严格的区别。一般说来,苏南地区提“农村城市化”,其他地区 用“农村城镇化”。本文所要研究的农民行动,包括农村城镇化和城市化两种背景。)进程中农民集团的行动矛盾

城镇化基础上的农村城市化,是近两年江苏现代化进程中采取的重要举措,其核心内容是 :以县级市和有关中心城镇为中心,依靠政府的导向和市场的力量,通过现有城镇的相对集 中并带动农村人口的集中、产业的聚集和再创造,完善农村城市的功能,提升农村城市化水 平,实现城乡结构的现代化(洪银兴,2000)。

根据《江苏省城市化发展纲要》,为实现到2010年城市化水平达到60%的目标,自1999年开 始,江苏将行政区划调整与农村城镇建设结合起来,对规模小、人口不足3万的小镇有组织 地开展撤并。1999年初,全省共有乡镇1890个,到1999年底,撤并了179个乡镇。到2000年1 0月,又撤并了245个乡镇,全省乡镇数减少至1466个,撤并率为22%。江苏省各省辖市撤并 情况见表1。

表1 江苏省撤乡并镇情况(撤并期截止至2000年10月) 单位:个

南 无 徐 常 苏 南 连云 淮 盐 扬 泰 宿 镇

京 锡 州 州 州 通

阴 城 州 州 迁 江

撤并前乡镇数

119 117 185 136 158 256 119 163 196 155 155 126 89

撤并后乡镇数

68 101 114 79 128 167 103 128 176 103 99 111 89

撤并率(%) 43

14 39 42

19 39 13

21

10 34 36 12 0

资料表源:江苏省统计局。

在推进农村城市化之初,人们普遍认为,城市化对农民具有积极的福利效应。例如,发挥 产业的聚集效应,为农民创造新的就业机会,使他们在离开土地后“进得去(农村城市)、( 并在城市中)留得住”;能够使农民享受到诸如现代交通、通讯、教育、文化娱乐等城市生 活,提高生活质量;对于率先兼营非农经济活动的农民来说,农村城市化中能改善投资环境 和创造新的投资机遇,等等。因此,在农村城市化过程中,农民集团自然会选择支持城市化 的行动方式。

但是,江苏近两年来撤乡并镇的实践表明,农民在城市化进程中还只是一个被动的角色; 在农民集团内部,存在第一子行动集团和第二子行动集团两个子集团,他们在城市化中的行 动方式存在很大的差异。

第一子行动集团由那些在小城镇建设过程中已经在城镇就业或投资但并未完全脱离农村(“ 离土未离乡”)的农民构成。这一集团的农民主要集中在苏南地区。在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 的小城镇建设过程中,第一集团的农民在小城镇上连续进行了数量不等的投资。在目前推进 的农村城市化过程中,分散的小城镇开始实现空间上的相对集中,这就有可能使投资于小城 镇的农民无法收回其全部投资或不能实现其预期收益,相当一部分投资有可能成为沉淀成本 。在农村城市化过程中,这一集团的农民通常把沉淀成本和其他成本最小化作为首要目标。 应该说,这一子集团的农民是近20年来江苏小城镇建设的主要贡献者,但撤乡并镇将“有损 ”他们的目前利益。因此,该集团的农民在撤乡并镇过程中采取了消极的甚至抵制的行动方 式。1999年以来,一些被撤并乡镇的农民联合上访、内部冲突等事件明显增加。江苏省经济 比较发达的苏州市、无锡市和镇江市,其撤乡并镇率之所以低于全省22%的平均水平,分别 只有19%、14%和0,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此。

与苏南地区不同,苏中和苏北地区农村城市化进程中遇到的问题主要源于农民集团中的第 二 子集团。该集团由那些目前虽未“离土离乡”、但愿意并在一定条件下能够“离土离乡”的 农民构成。这一集团的农民虽然尚未为城市化付出实际的成本,而且融入农村城市的“收益 ”对他们来说都是一定的,但他们的首要目标是为取得城市化的“收益”所付出的初始成本 和其他行动成本最小。所以,该子集团的农民在城市化过程中普遍存在“搭便车”的倾向 。对盐城(10%)、宿迁(12%)和连云港(13%)三个撤乡并镇率水平较低地区的典型调查研究

(注:苏中发展研究院:《苏南、苏中和苏北生产力布局比较研究报告》,2000年12月,第164 页。)

表明,除了原有城镇化水平较低这一历史原因外,第二子集团农民的“等待”、“观望”、 “见机行事”等行为决策和行动选择,也是延缓农村城市化进程的重要原因。

要推进农村城市化,需要深入研究农民集团行为决策的内在机理,并在这一基础上进行相 应的制度安排。

二、农民集团行动决策模型及其经济意义

(一)农民个人的行动决策模型

为使研究结论更具有针对性,特做以下假定:(1)农民是指那些农村城市化过程中在一定条 件下愿意而且能够融入农村城市(如进入农村城市居住、就业、投资等)的人,因而本文所说 的“行动”是指农民融入农村城市与否及由此产生的其它行为;(2)农民的行动不存在强制 性的约束,包括不受户籍制度的限制;(3)农民的行动主要受经济因素的影响,其行动决策 的依据是行动的收益与成本。

在农村城市化过程中,农民集团的两个子行动集团面对不同的成本函数,分别用Ⅰ、Ⅱ表 示第一子行动集团和第二子行动集团,C[,i]表示农民集团中的个人实施某种行动的成本,第 一子行动集团中的农民个人的成本函数为C[I,i]=C[,0]+f(T)。其中,i表示集团中的某个成员,i =1,2,3……n;C[,0]是第一子集团的农民个人因城市化而发生的无法收回的沉淀成本;T是 农民个人“获取就业机会”、“提高生活质量”、“把握投资机遇”等城市化所带来的共同 利益或集体物品的水平;f(T)是农民个人为 获取以上集体物品而付出的成本。第二子集团的农民在作出行动决策时尚未发生沉淀成本, 所 以,其成本函数为C[Ⅱ,i]=f(T)。

在实践中,农民个人为城市化所付出的成本C[,i]主要包括:(1)初始成本或固定成本。例如 ,目前农民进入城市所缴纳的“城市建设费”、进城的初始投资费用。其中的相当一部分成 本有可能成为沉淀成本。(2)机会成本。对于第一子集团的农民来说,这一成本主要包括已 经发生的沉淀成本和有可能放弃的现时收益;对于第二子集团的农民,主要是指放弃土地经 营有可能带来的收益。(3)集团为获得集体物品而建立某种组织所付出的组织成本,这一成 本“是集团中个人数量的一个单调递增函数” (注: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4月,第38页。)。

农民集团及其个人在为城市化付出成本的同时会从中得到收益。假设农民集团的收益为R, 它取决于获得集团物品的水平T和集团的规模S,则R=T·S;农民个人的收益为R[,i],它等于 个 人能分享到的一定比例的集团收益,这一比例用F[,i]表示,则:

F[,i]=R[,i]/R,ΣF[,i]=1

R[,i]=F[,i]·R=F[,i]·T·S

农民集团中的每个成员的行动方式取决于他从集体行动中所能得到的收益R[,i]与成本C[,i]的 比较,即其所取得的比较利益,用Лi来表示,лi=R[,i]-C[,i]。农民集团中的个人为城市化行 动的前提条件是:лi>0,或R[,i]>C[,i]

∵R[,i]=F[,i]·R

∴F[,i]>C[,i]/R……(前提条件)

这就是说,农民集团中的个人是否参与集团的行动从而为城市化努力,取决于其成员从行 动中能分享到的收益在集团总收益中所占的比率是否大于为此付出的成本在集团总收益中所 占的比率。

在农民愿意采取积极行动的前提下,农民会采取多大的积极行动,取决于其行动的比较利 益,即лi的大小。лi随着T的变化而变化,要使лi最大,则:

d[,πi]/dT=dR[,i]/dT-dC[,i]/dT=0

dR[,i]/dT=dC[,i]/dT

∵R[,i]=F[,i]·R

∴dR[,i]/dT=F[,i](dR/dT)=dC[,i]/dT

也即:dR/dT=dC[,i]/dT/F[,i]

又∵F[,i]=R[,i]/R

∴dR/dT/dC[,i]/dT=R/R[,i]

或MR/MC[,i]=R/R[,i]……(实现条件)

(二)农民行动决策模型的经济意义

从农民采取积极行动的前提条件F[,i]>C[,i]/R和实现条件MR/MC[,i]=R/R[,i]的分析,我们可以得 出以下结论:

(1)从总体上说,理性的农民个人在农村城市化过程中主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他是不是要 采取积极的行动,这取决于其行动所得到的收益R[,i]是否超过他为此付出的成本C[,i],其采取 积极行动的前提条件是F[,i]>C[,i]/R;二是如果愿意采取积极的行动,那么他到底为城市化作 出多大的努力,则取决于农民集团从城市化中获得的边际收益MR与农民个人为此付出的边际 成本MC[,i]的比较。只有在集团收益增加率(MR)与个人行动成本增加率(MC[,i])之比等于集团收 益(R)与个人收益(R[,i])之比的条件下,个人从城市化过程中所得到的利益才最大,农民才有 可能为城市化付出最大的努力。

(2)农民集团中的两个子集团的农民面对不同的成本函数。第一子集团的农民面对的是C[I,i]= C[,0]+f(T),第二子集团农民则为C[Ⅱ,i]=f(T)。两者的差别主要是在城市化过程中是否需要付出 沉淀成本C[,0]。这一成本与f(T)具有不同的性质。后者是农民为获得城市化所带来的收益而 愿意付出的成本,这一成本的大小与他所享受的收益多少正相关;而沉淀成本C[,0]是农民为 城市化所付出的且无法得到补偿的成本,它是农民为获得的城市化收益而付出的“净损失” 。由于沉淀成本是一个常数,所以在第一子集团的农民个人愿意实施积极行动的前提下,这 一成本对农民个人愿意付出多大努力的行动决策并不构成决定性的影响(注:因为,要使农民实施最积极的行动,必须满足行动比较利益лi最大的基本条件,即dR[,i] /dT=dC[,i]/dT。对于第一子集团的农民来说,就是dR[,i]/dT=dC[I,i]/dT=d[C[,0]+f(T)]/dT=df(T)/

T。)。但问题是,C[,0] 对第一子集团的农民是否采取积极行动的决策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如果C[,0]过大,以至于农 民个人为城市化而付出的成本C[I,i]超过了其所能得到的收益R[,i],农民不仅不会实施积极行动 ,而且有可能采取负面行动。在农村城市化实践中,C[,0]构成农民与政府进行讨价还价的因 子。

(3)对农民个人来说,农村城市化所带来的“投资机遇”、“就业机会”、“生活质量提高 ”,都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而农民集团规模巨大,是一种典型意义的大集团或奥尔森所说 的“原子式集团”(注: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4月,第41页。)。在这一集团中,尽管他们具有许多最重要的共同利益,但如果单个成 员帮助或不帮助提供集体物品,对其他成员不会有什么影响,其他成员也不会作出什么反映 。农民集团的行动由此产生了两个自身无法克服的矛盾:一方面,集团产品的“排外的不现 实性”和“供给的相联性”,决定了农民个人不可能排除他人享用其行动所带来的收益,这 就有可能使他产生“搭便车”的倾向,也即在不付出任何成本或使其付出成本最小化的条件 下享用他人行动所带来的收益,这种行动收益的分享与成本负担的不对称性,使得个体农民 有可能不实施任何有利于实现集团目标的行动。另一方面,对农民集团来说,城市化所带来 的收益是相对稳定的,如果集团内部成员数量越多,其成员的行动收益率F[,i]也就越低,而 集团中每个成员的行动者的成本C[,i]又是相对不变的,故其行动所得到的比较利益лi也就越 少。正如奥尔森所说:“集团中的个体数量越大,离最优水平就越远……,成员数目多的集 团的效率一般要低于成员数目少的集团。”(注: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4月,第25页。)所以,在农村城市化过程中,在缺乏外在激励 的情况下,农民集团中成员数量极为庞大的第二子集团很难组织起积极的推进城市化的行动 ;而农民集团中成员数量较少的第一子集团既能组织起推进城市化的积极行动,同时,为实 现成本损失最小化,他们也会组织起上访、游说行动或其他比较消极的行动。

要使农民在农村城市化进程中实施积极的行动,需要政府进行相关的制度安排,以满足农 民采取积极行动的前提条件和实现条件,解决农民集体行动中的矛盾。

三、农民集团实施积极行动的制度安排

政府是农村城市化进程中主要的行动集团之一,但其行动的重点不是依靠行政力量施加影 响,而是在有效利用市场的力量协调其他集团特别是农民集团的行动方面进行相应的制度安 排。

对于农民集团,政府进行制度安排的重点是:一方面,在保证农民集团行动收益大于行动 成 本的前提下,影响农民集团行动的边际收益与个人行动的边际成本的比较,努力使两者的比 率与集团收益和个人收益的比率相等。另一方面,在农民集团特别是第二子集团内部建立多 种形式的小组织及其相应的选择性激励机制体系,因为“小集团比大集团更容易组织起集体 行动;具有选择性激励机制的集团比没有这种机制的集团更容易组织起集体行动。”(注: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4月,第8页。)就我 国现行农村城市化的实践看,政府进行农村城市化制度安排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农村城市进行科学的规划与布局。80年代以来的小城镇建设由于缺乏科学的规划 ,布局过于分散,既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也给投资在小城镇上的农民带来了经济损失, 引发了“撤乡并镇”过程中的各种磨擦。为避免小城镇建设过程中的失误,对农村城市进行 科学的规划与布局,尽可能降低现行第一子集团及潜在第一子集团农民(注:潜在第一子集团成员是指目前尚处在第二子集团,但城市化过程中有可能成为第一子集 团成员的农民。)的沉淀成本损失, 降低农村城市化的社会磨擦成本,是目前地方政府必须考虑并妥善解决的重大问题。

其次,建立并完善农地市场及其农地流转制度,重点是创立农地市场经营主体、健全农地 市 场结构,完善农地市场运行机制。农民向城市的转移,既是农村城市化的结果,同时也是农 村城市化的前提条件。要吸引农民向农村城市集中,必须解决农民“离得开(土地)、进得去 (农村城市)、(在城市中)留得住”等三大问题。

“进得去”的问题可以通过改革户籍制度和其它相关政府措施解决,解决问题的主动权掌 握在政府手中,所以相对容易解决。“离得开”问题的解决比较复杂,其中涉及到两个比较 敏感的问题:一是农民离开土地后,农地如何处置?这涉及到土地的使用效率和农村城市化 的社会成本等问题,它是社会必须考虑并解决好的重大课题。二是从第二子集团的农民角度 看,遇到的问题是“农地使用权市场上形成的土地收益如何在有关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

(注:钱忠好:《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和创新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1999年12月,第270 页。)

,这关系到农民离开土地的机会成本的大小,从而影响农民的利益比较。如果这个问题处理 不好,农民离开土地的成本过大,他们就不会离开土地。所以,在农村城市化过程中,无论 是从农民个人还是从社会的角度来看,都必须建立并完善土地流转的一、二级市场及其相关 制度,从而既为农业的规模经营和产业化经营创造空间,也为农民“离得开”土地提供条件 。

“留得住”的问题是在农民从土地上转移出来后,如何在农村城市中再就业并获得城市化 所带来的收益。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进行农村城市产业聚集和产业再创造的制度安排。在 现行条件下,这一制度安排的重点是做好乡镇企业地域集中,从而发挥产业的聚集效应和乘 数效应。90年代以来,江苏省乡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实行了第一次集中布局,采取向 小城镇集中的方式,但集中并不彻底,产业的聚集效应未能充分发挥,而土地资源浪费、环 境等 可持续发展问题却越来越突出(万解秋,1999)。总结10余年的经验教训,与农村城市化同步 ,江苏目前正在进行乡镇企业的第二次集中布局,即由小城镇向规划中的农村城市集中。从 理论上说,这对发挥产业的聚集效应,解决农民进入城市后“留得住”的问题和乡镇企业发 展过程中的可持续发展问题是有积极意义的。

再次,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民组织。建立并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流通等产业化 经营组织以及农民协会组织,既是解决中国“农业、农民、农村”等“三农”问题的重大举 措(韩俊,1998),也是推进农村城市化的重要制度安排。在农村城市化过程中,要使农民特 别是第二子集团的农民采取有效的行动,一方面必须对农民集团中的第二子集团按照产业、 行业、行为特征等“细分”为若干更小的集团,因为小集团集体行动的效率通常高于大集团 ;另一方面,要建立“置业者免费进入(农村城市)”、“购房定居者优先入户(城市户口)” 等选择性激励机制体系,以便使农民集团更有效地组织起推进农村城市化的集体行动。

最后,加强对农民的意识形态的教育,通过伦理和道德的力量来克服“搭便车”问题(注:道格拉斯·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12月,第10—16 页。), 并建立一种开放的、现代的城市生活理念。从长远来看,这是实现我国城乡二元结构趋同的 必然选择;从实现农村城市化的角度来说,这是农村城市化过程中降低社会磨擦成本,克服 农民集团中的机会主义倾向,引导农民采取积极行动的重要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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