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时代类群本位的公共生活理念与新“公民文化”及其价值观,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本位论文,价值观论文,公民论文,理念论文,时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由市场经济所直接推动的“世界交往”历史形态的生成,标志着人类逐渐进入了一个全球化时代——世界范围内普遍的、自主自觉的类群公共生活时代,或曰“世界公民社会”时代。作为一个内蕴丰富的意义符码,“世界公民社会”最显著、最突出的人文特征在于,它是对交往的普遍化所要求的“公共理性”的表达,是对与之相应的以模塑现代“公民社会”民众之普遍的“公共理性”精神为根本追求的新“公民文化”及其价值观的彰显。
就学理性意义而言,在文化多元与一元并存、价值的差异与共识同在等已成为显在现实的当代中国社会,新“公民文化”及其价值观研究,担当着重新审视和模塑中华民族的“国民性”、澄明“公共性”的文化追求与价值理想、寻绎市场社会的公共生活秩序与人文理性基础、逐步实现对中国民众现代“公民性”观念的理性启蒙等多重使命。因此,其所开显和负载的意义也无疑是多方面的:一是民族文化的“自我设计”与创新——吁求并培育民族文化之“理性”信念与公共精神品质;二是国民公共生活实践模式的铸造——从观念上呈现并引领民族生存与生活方式的现代样态;三是新“民族精神”的创生空间的拓展——依托现代自愿的“公民社会共同体”,养成有别于传统社会成员的人文价值情怀和人格特质。
一
全球化与“世界公民社会”相伴共生。“世界公民社会”时代是一个被西方学者称为“边界迁移、权威重构、民族国家衰落和非政府组织(NGO)在地区、国家、国际和全球等诸层次上的激增为特征和标志的时代”(罗西瑙,第55页)。用丹尼斯·史密斯的话说:我们处在过去五百年以来两个大转变中的第二个转变的早期。第一个大转变是,我们的社会生活组织方式从家庭转向国家。家庭、宗族的社会生活是由贵族来控制,然后转变为由民族国家来支配、组织。现在,“我们则是处在第二个大转变的早期阶段,这就是从由民族国家来支配政治,转向由全球性的组织来控制社会生活。在由全球性组织来支配社会生活的时代,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有可能转变为邻里关系,而不是敌人关系。”(史密斯,第31页)
“世界公民社会”秉承“公共性”的文化理想与价值追求,致力于全球化场景中民族共同体生存界域的合理拓展和“契约公共性”文化场景的再造,吁求“共在”与“共生”之新的生存、生活方式的践履。全球化所带来的是一种“跨国大叙事”的新的范式和框架:它是不在场者的在场,或者换句话说,是社会领域的非领土化。“现代社会的关键特征在于,社会的范围不再靠‘在某地’来界定,也不局限于某地,这种特征使现代社会同前现代社会时代区别开来。它意味着地理的和社会的接近失去意义。人民不必为了共存而生活在某地,而生活在某地也绝不意味着共存”(贝克、哈贝马斯,第7页)。这就是说,在传统现代性那里,社会被理解为“不在场者的共存”,它受到虚拟的民族国家共同体——无论是种族文化的意义上的,还是公民国家的政治意义上的——规定和限定。因此,民族国家是领域国家,它通过民族的集体同一性为不在场者的社会共存划定了界限。而在新全球性的经验中,民族共同体则被拓展为普遍的“不在场者的共同体”(同上,第8页)。
民族共同体生存界域合理拓展的结果,催生并不断地造就着“契约公共性”的文化场景。所谓契约公共性是指,与保罗·肯尼迪所谓“五百年的国际关系史往往就是一部战争史,或至少是一部备战史”(肯尼迪,第64页)的情况不同,全球化的时代进程开始以后,历史也会张扬出它另外的一面,那就是对经济利益和主权利益的分配,在战争之外还可以采取另外一种互约化的途径,由此而有现代世界生存范围内民族之间或者国家之间旷日持久的双边或多边谈判,谈判的结果就是各种名目繁多的国际组织化机构和作为这些组织机构赖以存在的各种协议和条约,国际货币组织如此,世界贸易组织如此,关于知识产权的谈判如此,关于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的签约亦同样如此。总之,无数作为互约行为结果的世界性契约正以一种公共维度的力量制约并支配着这个世界,迫使进入者接受一切权利和义务方面的公共游戏规则。
“世界公民社会”与“契约公共性”背景下新文化精神的精髓,是所谓异质者的“共在”与“共生”。共生理论的本质是互依、互惠、协同与合作;“共生”是人类的一种新的生存选择,昭示了人类最文明、最具现代意味的合作关系和生存与生活方式。作为一种世界性社会理念,“共生”理念意味着,就建构全球社会共同体的理念而言,现时代人类需要的是“太空船道德”而非“救生艇道德”。后者是引导人们在碰到危急情况时把一部分人抛入海中,以挽救另一部分人的生命。前者则是强调生死共存,即让太空船中的所有乘员都有一个强烈的意识——发生任何不测事件也不能撇下任何一个人,因为如果有一人被扔出座舱,其余的人照样会丢掉性命;保证生还的唯一可能就是调动各种力量,按照预先彼此认同的规则来共同排除危险。无疑,对共生理论的实践有助于我们建立一个平等、公正、和谐、稳定和健康的新世界。
二
全球一体化的形成,使整个世界走向政治多极化、文化多元化、价值多元化。由于国际竞争的加剧,国与国之间、民族与民族之间的矛盾更加微妙和尖锐。国家和民族利益高于一切的理念使任何民族国家都不会轻易放弃自己在国际竞争中的应得权益。大多数民族国家都不得不小心翼翼地注视着这个貌似安宁、实则骚动不安的21世纪,都在极力思考如何提升本民族国家的实力和地位,以应付风云变幻中的惊涛骇浪,使本民族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西方从走向现代化之路直到现在,成功的可资借鉴的经验固然很多,但“公民文化”与价值观教育作为其中至为关键的核心内容之一,则功不可没。依托“公民文化”及其价值观教育,西方开启了国民的智慧和文明,提高了国民的整体素质和受教育水平,不断地为国家的现代化提供人力-智能资源保证。新公民文化与价值观教育所集中关注的是公民、民族、国家这三个维度。公民是国家的公民,他必须适合国家的政体和法律:什么样的政体就会培养出什么样的国民性格,甚至有的公民教育理论家(如孟德斯鸠、爱尔维修等)认为公民是国家和政体的产物。这样,人的现代化就和国家的政体、制度、法律、文化传统等多元现代化联系起来。也就是说,人决不可能是纯粹自然人,他必定是从属于某个民族国家的公民。
新“公民文化”的提出,与文明、公正社会所需之基本的“公共精神”品质的生成具有深刻的内在一致性。受中国传统社会历史文化的影响,民众“公共理性精神”的普遍缺乏是一个不争的现实。在以血缘伦理与宗法为本位的社会中,社会主流意识形态虽然也强调“大公无私”,但是这里所谓“公”与“私”只是一种纯粹伦理性的指涉,看不出丝毫法权意义上容纳“私”之领域。中国历史上的民众是“天民”——自然民、“皇民”——臣民,而不是西方“市民社会”所造就的“公民”。按照社会契约论的思想,“公民”是进入“公众领域”之民,这样的“民”不是“道德人”,而是一个“公约人”,是由具有个体性的现实个人为基础而形成的。如是言之,先作为一个“个人”,然后经由“公约”才作为一个“公民”。但从另一面来说,这样的个人理应在“公约”所形成的公民社会之下,才能成为一个人。这样的“个人”进入到“公众领域”才发生其“公民性”,才成为一个公民。或者说,在公共领域下才能最终达成一种康德所谓的“普遍意志”,只有在这样的普通意志下,才有所谓的“公义”。因为,所谓“公义”指的是依其“普遍意志”为基础而建立的行为规准背后的形式性原则,也可称之为形式理性规约下的原则。显然,“公义”并不是“大公无私”之义,而是“有公有私”之义。这样的“公”与“私”并不是截然相互背反的,它们之间有其连续性,而且这种“公”与“私”的连续性并不建立在“性命天道相贯通”的基础之上,不是内在亲缘的连续性,而是经由外在“契约”所构造成的连续性。
正是由于这种文化缺憾,“公民”成了近代以来中国知识分子建构启蒙理论和民族国家理论的核心理念。五四以来的知识分子所追求的公民理想,立基于进化论、自然法理论和社会契约论,其兼及权利与义务、个人自由与民主参与、私域自主与公域自主,熔自由主义公民理念与共和主义公民理念于一炉。“在新文化运动中,启蒙学者们的公民吁求,无不伴以对中国国民性的反思批判,‘公民’与‘国民性’的二元对立,成为中国启蒙理论的独特语式。在进化论语境中的中国启蒙理论中,欧洲由‘乡民’而‘市民’转型中的古今问题,转换为‘国民性’与‘公民’对立的中西问题,由此形成了近代中国公民理论的东亚特色。”(高力克,第221页)
传统文化中“公民”理论的欠发达,使得无论是从历史传统还是从近代社会现实来看,中国民众都不曾实际经历过“公共生活”,缺乏现代性公共生活经验和“公共意识”,难以形成“公共性知识”、“公共性思维”习惯以及“公共性人格”。如是,一百多年来,在由自给自足的家庭-家族式农业经济转向以大工业和商业为社会主体结构的现代化进程中,我们的文化氛围中发生的或者是盲目跃进,或者是消极怠工,或者是挥霍浪费,而始终缺乏一种“合理而系统地”组织社会生活的公共精神。市场经济与公民社会在广大中国民众面前展示了一个无比宽阔的“公共生活空间”,它对于中国民众的最大好处就是自由度的扩展和个性的充分彰显。活动的自主选择与结果的自负其责,都使当代中国社会民众逐渐意识到,在市场社会中要达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一方面必须首先充分发挥、运用自己的个体理性,但另一方面由于市场信息本身的残缺和不对称、“理性的无知”的存在——市场缺陷,因此还需要“公共理性”规则的规制,即市场的本质是“互为目的”:既要“利己”,同时还要“利他”、“利群”、“利社会”。但是,由于文化、体制等原因,当代市场社会的中国所存在着的一个不得不严肃面对的客观事实,却是民众“公共关怀”的阙如及其普遍的“公共精神”的欠缺。公共关怀的阙如,简单说来,就是指人们对于公共制度、公共精神、公共空间、公共言述、公共舆论、公共权力、公共福利、公共意识等诸如此类的“公共问题”缺乏基本的关注,不仅如此,公共关怀的阙如也体现为某种“相关缺陷”——公共制度、公共精神、公共空间、公共言述、公共舆论、公共权力、公共福利、公共意识等等的同时阙如。“公共性”的丧失为个人私密化的生活奠立了基础。私密化的生活则促使人们放弃对于个人生活的财产权利的追问,放弃对于个人健全生活的诸制度保证条件的要求,放弃对于个人生活的独特个性以及个人生活质量的深度追求。以致在中国当代生活状况中,基本上看不到人们对于社会“公共问题”的起码关注。人们既不成其为公民,也不成其为国民。从前者讲,他们没有明确的政治共同体的自觉认同;就后者看,他们没有明确的国家主人感觉,公共关怀自然就此丧失了存在依据。
三
“公民”是一个历史生成着的内蕴丰富的概念,它是构成公民社会的第一个前提。“公民”这个概念反映了两个事实:一是国家或政治共同体的存在,希尔斯(Edward Shils)指出政治共同体作为市民社会的一个特征“包含公民的观念”(希尔斯,第36页);二是该国家或政治共同体成员资格具有普遍性,即“公民身份是平等的表述”(雅诺斯基,2000年,第13页)。从更深层意义来讲,公民资格不仅是政治共同体对其成员身份、地位的法律确认,还意味着一种公民个体自愿归属于这一共同体的观念。也就是说,公民资格既被认为是一种集体的权利和责任,也意味着某种形式的公民信仰,即一方面,“公民身份意味着公民权利”,意味着一个国家或政治共同体在赋予其成员的确定的公民身份的同时,也赋予了“个人以责任和权利,义务和权力,限制和自由”;另一方面,在健康的公民社会中,具有公民身份的公民之间也必须形成某种共同意识或者身份认同,也就是希尔斯所论及的“公民性”或林毓生先生所主张的“公共性格”或“公共精神”。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罗尔斯才指出:“任何文明的社会成员都需要这样一种观念,这种观念能够使他们把自己理解成为具有某种政治地位的成员——在一个民主社会中,就是平等的公民身份的政治地位,以及了解这种政治地位如何影响他们与其社会之间的关系。”(罗尔斯,2002年,第5页)历史上,“公民”这个概念来自于“市民”。近代以来,随着新兴的市民阶层的价值语言成为全社会甚至全球的价值标准,不仅继续刻意追求市民价值已失去意义,而且这种追求事实上阻碍着这一价值语言对非市民社会群体价值体系的吸纳和消化。尤其是在上个世纪二战之后,坚守市民社会传统价值的欧洲已被代表更大文明尺度的美国取而代之,直接表达文明扩张力量的公民的语义力量大大地超出了市民的语义力量,它能吸纳文明体系内的所有最基本社会单位,并使文明体系内所有人文主义的基本内容都集中地通过公民权这个概念来表达,以致能体现公民权的社会制度就是现代制度,以公民权为基础的社会就是现代社会,以公民权为基本主张的政治就是现代政治。所以,像哈贝马斯这样具有北美气息的战后成长起来的德国思想家,干脆把原来的"burgerliche"这个传统词汇取消,代之以"Zivilgesellschaft",即取消具有布尔乔亚特定意义的“市民社会”,代之以与文明体系具有同等扩张力量的“公民社会”。这个改造是适时、准确的,它意味着文明体系的价值语言已成为全球化的公共准则。
从整体上看,“公民文化”是政治文化、法律文化的亚文化。它是一国民主、法治传统在公民认知、情感、评价系统中的积淀,而外化为各种民主、法治的制度设施和物质设施。“公民文化”是传播公民经验的中介,也是公民感受、认知、评价民主、法治体系的依据和背景,它是公民意识形成的内在机制。事实上,从更广泛的意义上看,“公民文化”实质上是公民以“公民”身份存在的方式,它是一种现实的存在。在这个意义上,“公民文化”只可以“交流”、“培育”和“发展”,不可以单纯“引进”和“建构”。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在论及如何培育“公民文化”时,美国著名的政治学家阿尔蒙德认为,“如果一个新兴的国家要创造一种公民文化,……必须存在着一个象征性事件,或者是一个象征性的、具有超凡魅力的领导者,或者是在象征性水平上创造和信仰的统一的某些其他手段。但是下列各项也是重要的:受教育机会的增加,在工业环境中的经验,与传播媒介、政党和自愿社团的接触。政府的工作也对公民文化具有决定性影响”。(阿尔蒙德等,第13页)
现代“公民文化”及其价值观所指称的公民理论,并非简单地等同于政治哲学框架内的一般民主理论,公民理论更不是民主理论的别称。民主是政治共同体内部的一种组成和建制形式,而公民则是个体对此共同体的依存形式。上已述及,公民的性质表明它不仅是一种政治共同体成员的身份,而且更是一种作用和能力,自由个体以此而在民主的共同体事务中成为有效成员。因此,公民应当是政治共同体的积极成员,他的积极参与本身就是对共同体建设和发展的一种贡献。
公民文化及其价值观的理想性表现为一种对人的信念:人并非天生就是公民,但人却可以经由文化的滋养和价值观教育成为公民。当然,这种信念不是无条件的,它以人的自我启蒙为条件。人必须经过自我塑造才能担当起公民的角色,这种自我塑造也就是最深刻意义上的启蒙。但并非任何启蒙都有助于塑造公民。塑造公民的启蒙必须具有与公民政治理念(自由、民主、法制等等)相一致的价值和实践方式。早在康德那里,理想性的对人和自我启蒙的信念就已经得到了哲学的表述。哈贝马斯称赞康德为第一个相信每一个“公开地运用理智”(康德,第24页)的人都可以为形成具有批判理性的公众作出贡献的思想者(哈贝马斯,第122-123页)。然而,康德所设想的那个由独立、理性的个体所构成的群体,以及唯有他们才能展示的批判型公共性,至今尚未在任何政治社会中充分实现。今天,人类历史的发展已经出现了全球化、国际化的“地球村”现象,一个人除了隶属于某个国家外,还有一个更广泛的意义,即他是生活于地球上的一个成员。从这个角度上看,现代公民还有一个更广泛的内涵,即“地球村的村民”——世界公民。因此,新“公民文化”及其价值观理论推崇全球公民社会高远目标下的“世界公民主义”的生存理想。所谓“世界公民主义,首先是一种普世价值观,也就是自由、平等、公正的价值观;其次是一种与之配套的制度安排,即民主、宪政、法治的政治制度。迄今为止,这种制度只是在主权国家的范围内使用,世界公民主义则意味着要把它推广到全球范围”(喻希来)。在此种世界公民主义的理论框架下,任何一国的人民都兼具两种身份与人格特质:不仅要做掌握本国、本民族命运的公民,而且也要做决定全球社会未来与走向的世界公民,此乃当代人应该追求的人格理想、应该成就的理想人格。
四
当今中国社会需要并实际上正在经历着一场深刻的文化与价值观转型。这一转型的实质是生存方式或生存模式的转变或重塑。这种新的文化的核心,就是以“公民社会”成员的公民身份的确立与自觉认同意识的普遍化为核心的新“公民文化”及其价值观。
当代中国的新“公民文化”与价值观理念,本质上是适应人的世界历史性存在和活动方式的全球化——“世界公民身份”的变化而产生的一种具有鲜明时代特色和民族性特质的文化形态。作为一种建筑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基础上的现代文化,它标志着当代中国民众由自在自发的自然状态走向自由自觉的主体存在状态。奠基于生存本位基础上的新“公民文化”及其价值观,作为对经济全球化的一种理论应对和民族文化可行性发展路径的策略设计,其根本目的是寻求并建立具有融世界性胸襟、气度和民族精神气质于一体的文化“自我”观和现代“世界公民”个人理性的价值自觉意识。
需要指出的是,本文多处提及的所谓“世界公民”,事实上不过是一个比喻性的提法而已——因为并无“世界宪法”,何来“世界公民”?然而这一名词背后却隐含着“超越国家与文化的差异,遵循人类文明之普世价值而行事”的理念,而这种普世价值之于“世界公民”,与一个国家的宪法之于其公民,在逻辑上有一种大致的对应关系——前者遵循“无形之法”,后者遵循“有形之法”。
毋庸置疑,经济全球化以及与之相伴随的文化全球化等有可能带来不同民族文化的激烈冲突,但从历史过程着眼,也有可能出现文化的繁荣与创新。而这种创新,离不开现代“类”意识、共生意识、全球一体化整合意识等现代生存文化意识的教育。面对经济全球化,从培养“世界公民”资质的长远性目标考虑,为使当代中国公民从根本上突破为眼前利益所遮蔽、为实用理性所规导的强大的日常生活的藩篱,就必须在推进社会生活“合理化”进程的同时,实施有远见、深层次的新“公民文化”战略及其价值观工程。这主要体现在以现代“世界公民意识”的培育为核心的现代“世界公民独立人格”的养成、现代“世界公民美善德性”的教化、现代“世界公民生命价值意识”的扩展等几个方面。
首先,新公民文化之现代世界公民素养、公民意识的培育。以平等、自由、宽容、社会参与和责任等价值追求为基础的现代社会的“公民性”理想,并不是专属于西方的文化现象,也并非只有在西方文化的背景下才能实现。作为一种与市场体制和全球化历史实践相伴而生的观念事实,自启蒙运动以来已实现了跨文化的传播,辐射至全球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为不同民族所逐渐认可。
对我们来说,现代世界公民素养和公民意识是一个正在形成着的概念,它具体表现为普适性的“法治”文化中的心理层面的行为方式,包涵了个人作为公民的自我认识的观念状态、自我规范的实践状态及其相互统一。因此,现代世界公民意识实质上是公民个人在心理层面上对自己在民族国家生活中的法律地位的一种认识和实践相统一的行为方式。构成现代公民意识的先决条件,是以国家为基本单位组成的世界(全球)一体化和以个性自由为本质特征的个体独立化(个体对家族、民族、阶级以及党派来说具有了相对独立性)。而这种世界一体化和个体独立化是现代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产物,所以公民意识是一种现代社会主体的权利和高度社会责任相统一的意识。
广大国民普遍具备完整的公民意识、公民身份和公民资格,是一个成熟的有自治能力的公民社会的必要条件,但通过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以最大可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才是公民社会形成的必要前提。
其次,新公民文化之现代世界公民健康、理性人格的养成。如果说,公民一词表明个人与国家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身份定位的话,那么,公民人格便是公民在某一政治社会中体现社会价值规定的特定生存状态。一般说来,人格指的是体现社会价值的人的精神形象,是人的“类性”在个体性上的体现。按照马克思的理解,人格的本质不是人的生理特质而是人的社会特质。在马克思看来,真正的人是体现着社会价值和意义的人,是在历史中行动着的完整的人,因而人格也就是体现这种完整的人的主体的资格,它体现着人的实践本性,是人在追求自身的命运和道德境界的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价值存在方式。
现代新“公民文化”及其价值观强调文化主体的自我意识和人格自觉。强调文化的人格或个性内核的意义在于揭示文化的特殊本质,展现其是否以有利于人本身的发展或人格塑造的文化价值尺度去评价各种社会现象。坚持文化以人格或个性为内核以提高文化品位的重要意义在于,确定与落实我国现阶段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公民文化”及其价值观建设的根本目标,把以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培育“四有”公民作为文化建设的根本任务。而培育与提高公民的人格素质,正是为新世纪振兴中华文化的主体奠定内在根基。这种“理性人格”的具体内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爱国敬业的精神,追求卓越的志向;(2)创新开拓的意志,崇尚科学的态度;(3)沟通合作的意愿,守法守信的习惯;(4)维护公正的勇气,关怀弱者的爱心;(5)保护环境的意识,善待生命的情怀。
再次,新公民文化之现代“世界公民美善德性”的教化。在现代“公民社会”里,社会对公民美善品质的培养与期望以及个体主体自由与自主的实现,体现为对公民的德性教育。具有德性的人,既是一个自主与自由的人,更是追求和实现个人权利与义务的公民。他在现实的生活境遇中理性地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组织、个人与国家的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罗尔斯认为,自由平等和介入社会合作是公民的两个基本要素(参见罗尔斯,2000年,第49-50页)。自由与自主保证了公民的独立人格。自由与自主的根本目的在于人格的改进和建立自由人的公民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同时促成公民自觉地追求德性,以便在生活和社会参与中规范自我与社会行为和追求生活的善,实现个人美善价值与社会价值。德性的追求与实现,不仅是公民主体自主地对公民社会规范与规则的遵守,更是公民个人主动与自由地向善的德性追求,是公民个人的内在能力与品质的获得,是卓越、美好的品质的生成过程。德性是获得性品质,它的拥有和践行使我们能够获得对实践而言的内在的精神利益。麦金太尔说:“德性必定被理解为这样的品质:将不仅维持实践,使我们获得实践的内在利益,而且也将使我们能够克服我们所遭遇的伤害、危险、诱惑和涣散,从而在对相关类型的善的追求中支持我们,并且还将把不断增长的自我认识和对善的认识充实我们。”(麦金太尔,第277页)的确,德性是个体实践所需要的综合品质,诸如正义、诚实、勇敢、信守、智慧等不仅保证公民个人在纷杂的生活中追求美善而实现内在利益与价值,在追求美好生活中实践德性,而且也保证他们在实践的外在利益的实现中追求社会的共同善。
从历史的维度来考量,造成各个社会历史时期或不同文明之间相互区别的,不仅仅有我们通常所熟悉的社会物质生产方式,而且还有以公民德性精神为内容的公民风范。在现代性社会,这种公民风范不仅仅是礼貌教养、优雅谦逊、绅士风度、克制自律、自尊尊人、诚实守诺、遵纪守法、宽容理解等等,更是一种政治生活态度:视他人——无论属于何种种族、团体、宗教信仰——均是与自己具有同等尊严与平等自由权的同类公民,在此基础之上共在、共生。而在这种政治生活态度中所透射出的,正是现代公民文化主体之宽容、民主、平等、自由的德性精神。
第四,新公民文化之现代世界公民社群共同体的价值认同意识的培育。“公民文化”从本质上讲,是现代“公民社会”公共性精神观念体系及其外化形式,现代公民社会是在建立民主社会的过程中同国家、市场一起构成的相互关联的三个领域之一。从根本的意义上讲,公民社会组织是代表社会领域独特利益的“第三块”,即它是非政府的、非营利的、公民按照个人意愿参与组成的。它时常致力于社会公益事业,力图建构一个全体公民共享的“公共领域”,同时也在不断尝试着保护公民的私人领域,满足着人们社会生活的多元化需求。它与国家和市场共同在营建、模塑着一种公民社会的美德,即参与的、共享的、平等的、自由的、民主的、合作的精神。
由公民社会的上述特点所决定,公民主体的实践构成培育“公民文化”的现实途径和基本方式。人们以市场主体身份在市场经济中实施的生产、交易行为,以政治主体身份所从事的选举行为,以法律主体身份所从事的诉讼行为,等等,都是公民主体实践的体现,都在推动一种新型的“公民文化”的形成。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声势浩大的“全球公民社会”运动的开展,在国际社会的全球结社中逐渐形成的“社群(community)/社区文化”的发展问题,受到了全球学界的广泛关注。从学理上讲,社群/社区的本质不在于地域的或区位的结构,而在于社群/社区成员在共同的社会环境、社会生活和社会互动中形成的社群/社区意识。现代社群/社区意识最为精彩的部分是一种基于迪尔凯姆所谓“团结”基础之上的“公民认同”,公民认同是公民对公民社会的那些机构的一种珍视或皈依。公民认同同时兼具个人性、地区或集团性、整体性三种特质,它关注的是整体的福祉。公民认同是现代公民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公民认同在社群/社区意识层面上具体表现为某一社群/社区共同体成员对社群/社区的关心程度、情感认同、心理归属,对社群/社区生活的满意度和对社群/社区事务的参与程度,等等。
从当今中国转型社会的具体实际出发,将“社群文化”的培育问题纳入社群/社区发展规划的领域,促使普通民众的“单位归属心理”向“社会归属心理”转变,积极扶植各级各类社团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社群/社区的服务功能和整合功能,是培育中国特色“公民文化”、开展行之有效的公民价值观教育的切实可行的办法。
最后,新公民文化之现代世界公民生命本位价值意识与“宽容理性”品质的化育。经济全球化为人们展示了更为多样化、变幻不定的未来。不同文化之间、人与人之间价值的冲突有可能更为剧烈。不同国别的公民不可避免地会共同面对以下问题:(1)在尊重各个价值行为模式的合理性的同时,又维系和保护整体社会规范的稳定和协调;在发挥个体的自主能动性的同时,又避免社会的动荡。(2)由于每一群体、每一自我都有其价值的合理性,人与人、社团与社团之间的相互理解和沟通都变得更为需要。对于每一群体和个人来说,过分珍视和囿于自己的价值观念,会导致与他人沟通的障碍;过分强调各个价值的相对性也会走向极端,从而导致理想的渴求、社会进步的目标流于虚幻。(3)承认了价值的多样化,是否还需要一个融会多样化的具有共同基础的价值观呢?或许,这一根本的价值就在于人的价值和生命的尊严。因为人的生命是没有什么东西可以代替的,其本身就是尊严。人类只有既认识到自己生命的可贵和美好,也认识到其他生命的可贵和美好,才能在多样化的价值中作出利人宜己的合理选择。正是基于这一价值认识,可以肯定,全球化与未来时代的人类价值观将会把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公民对真善美的不懈追求提升到更为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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