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际居住格局调整的西方实践和中国探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格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族际居住格局(ethnic residential pattern)指的是多民族社会中各民族在居住空间上的分布组合状况,通常可以从社区、地区以及国家三个层面予以衡量。在多民族国家中,族际居住格局备受人们关注,因为特定的族际居住格局既能反映族际关系的现状,也能形塑族际关系的未来。西方国家围绕族际居住格局的基本现状、演化原因、社会后果、作用机制以及政策应对等问题形成了系统而规范的研究体系,为这一领域的发展提供了基本的理论框架和实证支撑。出于对民族集中居住(ethnic residential concentration)反常社会状态的判定及对族际居住隔离(ethnic residential segregation)负面社会后果的担忧,欧美国家普遍制定公共政策来调整或引导国内的族际居住格局,力图促进族际空间融合(ethnic spatial integration)。本文尝试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整理分析,并为中国社会中越来越引人关注的族际居住格局问题提供一些思考与借鉴。 一、作为社会问题的西方族际居住格局研究 在西方国家中,族际居住格局①是一个超乎想象的热门研究主题,它与移民安置、住房政策、福利体系、城市规划、社区发展、族际关系、劳工经济、社会融合、公共服务、公民权利乃至国家认同等广泛的社会或政治议题联系在一起,得到了社会科学诸多学科的共同关注,逐步发展成一个跨学科的综合性研究领域。一些著名国际学术期刊曾辟专刊对族际居住格局问题进行集中探讨,展现了人们对这一主题浓厚的兴趣。正如有学者所言,在探讨空间隔离或融合主题时,种族、族群总是比阶级等更易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② 族际居住格局研究在西方的勃兴,与其被定位为社会问题高度相关。而族际居住格局之所以被视作社会问题,直观原因是其造成了一系列负面社会后果。族际居住格局在理论上是一个以绝对空间隔离和完全空间融合为两端的连续统,现实中多民族社会的族际居住格局通常是位于这两端之间的某种中间状态。在自然状态下,聚族而居仿佛是人类的一种天性,经济差异、文化偏好、制度导向及社会歧视等多种因素又可能强化这种倾向,因而以种族或民族为边界的族类聚居模式极为普遍。西方国家普遍将其视作社会反常现象,认为族际居住格局失调会在个体、群体和国家多个层面引发负面影响。西方很多学术文献从剥夺生活机会、影响正常社会化、损害社会凝聚、破坏族际关系、引发社会冲突、威胁国家认同等角度对此进行了极为全面且深入的论述。③ “9·11”事件之后,西方国家对族际居住隔离的关注进一步加强,并将民族居住格局问题上升到国家安全的层面。在这种意义上,对族际居住隔离消极后果的高度关注成为西方国家研究族际居住格局的出发点,正是这种社会问题意识催生了欧美国家研究族际居住格局的动力。 西方国家将族际居住格局视作社会问题,除了因其引发的系列现实挑战之外,主流社会意识形态的判定更是起到了决定性作用。首先,西方国家对族际居住格局的研究大多以主流社会或主体族群的视角展开,因此所谓的社会问题主要聚焦于少数族群的居住格局问题。④其次,这也与西方国家族际居住格局问题具有明显的外生性有关,这些国家的民族结构及衍生的族际居住格局问题主要是由外来移民或者说非世居民族所引发。西欧是现代民族国家的发源地,一些国家在历史上其人种、文化、语言、宗教等方面的单一性程度较高。近现代以来大量移民的进入重构了这些国家的人口民族结构,使得移民安置和族际居住格局问题成为重要政治或社会议题。相比而言,传统多民族国家中民族结构具有内生性,族际居住格局是长期历史进程中经济、文化、政治、地理及族际交往等多种因素之合力的自然结果,通常被认定为社会常态而非社会问题。与之相反,美国尽管在本质上是一个移民国家,但主流社会却极力将“白人盎格鲁—撒克逊新教国家”定义为其国家特性,其他少数种族则被视作移民和后来者。正是由于这种外生性,西方国家可以公然将少数族群的集中居住视为一种负面扭曲的空间安排,将主流社会的利益置于少数族群的需求之上,拒绝接受现有的族际居住格局,要求少数族群做出牺牲和改变。⑤ 一些西方国家将“文化同化和空间分散”(cultural assimilation and spatial dispersal)作为少数族群融入主流社会的正常路径,⑥而少数族群在居住空间上的集中态势显然与这种设想背道而驰。“(族际混居的)多样性地区应该被鼓励,原因很简单,因为它不是同质的”。⑦在这种认识的主导下,西方主流社会对少数群体族内聚居、族外隔离的族际居住模式深感忧虑,将其视作社会关系的失调及妨碍社会协调发展的负面现象。正是由于意识形态的巨大影响,有学者指出,族际居住格局研究中所承载的政治关注远超学术关注。⑧ 二、族际居住格局调整的理论基础分析 西方国家将族际居住格局失调界定为特定族群不成比例地集中居住在一起,从而造成不同族群之间在居住空间上的相互隔离。族际居住格局失调以族群聚集和空间隔离为主要特征,这两者同时也被视作相关负面社会后果的主要生成机制。通过公共政策的运用,族际居住格局调整一方面致力于消解族内聚居的负面空间效应,一方面致力于创造族际交往的空间环境。空间社会学理论和群际接触理论在一定程度上为族际居住格局调整提供了理论支撑。 (一)空间社会学视角下的族际居住格局问题 传统意义上的空间通常被视作单纯的物理范畴,空间社会学则将其视作一种社会范畴。齐美尔(G.Simmel)认为空间的物理形态是“毫无作用的形式”,真正具有实质意义的是空间的社会形态。他将空间的社会属性归结成五个方面,即排他性、分割性、对社会关系的固化效应、空间接触对行动者之间关系性质的改变、行动者空间流动与社会分化程度相关。⑨空间社会学集中关注空间的社会意义,具体强调空间与社会因素、行为因素以及文化心理因素的关系。这种社会空间视角(social spatial perspective)的基本假设是,“空间的(或环境的)和位置上的考虑是日常社会关系的一部分”。⑩在这种意义上,空间由社会结构所塑造,社会结构在社会空间中运行与再生产。社会行动者受制于社会空间的系列特性,社会空间的分化事实上是社会群体自身分化的结果与表现。 居住空间蕴含着深层次的社会结构,是一种被视作首要情景变量的重要社会空间。空间社会学的视角不仅可以解释族际居住格局的形成,更可以用来分析族际居住格局的社会后果。列斐伏尔(H.Lefebvre)曾指出,空间的形成绝对不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人为制造的空间环境是某些制度和意识形态的混合。(11)以空间隔离和族群聚集为主要特征的族际居住格局失调体现的是居住空间上的族际区隔,而这种空间区隔又可能进一步造成以族群为边界的社会分割。在这种社会分割状态之下,少数族群与主流社会之间区隔极为明显,一方面少数族群更加难以从主流社会中获取有价值的社会资源,另一方面主流社会则更加容易形成对少数族群不利的整体氛围。(12)社会弱势与空间隔离相互强化,使得少数族群聚居区内进一步滋生出“贫困文化”、“犯罪文化”,甚至是“隔离文化”,对其自身和整体社会都产生了持久的负面影响。(13) 此外,族内聚集而族际隔离的居住空间还被视作社会冲突的重要策源地。在社会学对集体行动的分析中,空间因其对政治动员的重要影响而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结构性因素。2005年法国巴黎骚乱席卷全国并波及邻国,骚乱发生地主要是外国移民居住的城镇郊区;2011年和2012年英国伦敦连续发生种族骚乱,直接根源在于黑人社区与当地警方的对立;2013年瑞典斯德哥尔摩因警方枪杀移民引发骚乱,这场骚乱始于首都郊外移民占全部居民80%的胡斯比区。有学者指出,空间隔离可能导致社会疏离感和异化,引起少数族群和年轻移民对主流社会的反叛。(14)很多欧盟国家意识到移民聚居社区对骚乱生成的推动作用,并在此基础上积极反思和改革移民安置政策,试图消解社会冲突发生的空间条件。 (二)族际居住格局与群际接触理论 族际居住格局失调不仅表现为族内空间聚集,还表现为族际空间隔离。相对而言,后者对多民族社会的挑战更为严重,因为它限制了族际交往,并使得社会凝聚和族际团结难以实现。布拉姆菲尔德(T.Bramfield)曾言道:“如果来自不同种族和文化的人们能够自由而真诚地交往,那些紧张与困难、偏见与困惑,都会消失;如果人们不能彼此交往而是相互隔离,那么偏见和冲突就会像疾病一样疯狂生长”。(15)族际居住格局调整试图改变不同民族之间在居住空间上相互隔离的局面,为族际交往及族际关系的改善提供空间基础,而群际接触理论正是阐述族际接触交往对于改善族际关系作用的理论体系。 群际接触理论(intergroup contact hypothesis)认为,不同群体之间的偏见、歧视乃至冲突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都源于彼此之间所持有的片面信息或错误信息,而群体间的交往互动可以促进相互了解并进而纠正信息上的偏误,因而群际接触对于改善群际关系、减少群际冲突具有积极作用。(16)居住空间是人们社会交往的起点,族际居住隔离必然会阻碍不同民族群体之间的交往互动,进而对正常族际关系产生不良影响。早期群际接触理论的发展正是基于族际之间不同居住格局的比较研究,这一理论的重要奠基人威廉(R.William)着重指出,比较同一个地区中种族隔离社区和种族混合社区在种族态度上的差异,是一种可行的且值得长期重复研究的项目。(17)例如,欧内斯特·沃克斯(Ernest Works)通过研究发现,与种族隔离型社区相比,种族融合型社区中的黑人男性和女性均对白人邻居持有更为正面的态度;(18)还有学者通过比较纽约两个住房项目后发现,多种族混居社区中的白人在族际接触的意愿和行为方面都要高于种族隔离社区的白人,跨族接触使得这些居民对其他种族的态度变得更为积极友善。(19)该领域的权威学者佩蒂格鲁(T.Pettigrew)将上世纪对群际接触理论进行实证检定的515个研究进行归类整理,并运用元分析的方法进行定量评估。分析结果显示,94%的研究中群际接触与群体偏见呈现负相关(相关系数平均值为-0.21),也即支持“群际接触越多,群际偏见程度越低”这一基本假设。(20)基于大量实证研究的元分析确证了群际接触是提升群际关系的有效路径,从而为通过族际居住格局调整改善族际关系的公共政策提供了理论支持。 三、族际居住格局调整的政策路径选择 西方国家普遍选择对族际居住格局进行政策干预。从欧盟15个早期成员国的国别住房报告中可以看出,空间隔离和族群聚居或明或暗地被视作不受欢迎乃至是危险的社会现象,各国中央和地方政府采取了形式多样的公共政策来干预移民和少数族群的居住分布。(21)由于种族隔离的历史背景和自由主义的政治传统,美国被公认为是对族际居住隔离容忍程度最高的国家,但事实上美国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同样采取过一系列公共政策试图改变种族居住隔离的现状。(22)西方国家通过公共政策调整族际居住格局,有一个从无意识使用到有意识运用的发展过程。一些国家早期针对其他目标的公共政策,如移民安置、城市改造等,却无意间对现有的族际居住格局形成了深远的影响。人们发现,采取不同公共政策的国家,可能在族际居住格局上表现出不同特征;而政府是否予以政策干预,则会对族际居住格局失调程度产生显著影响。例如,崇尚自由市场原则的英美等国,其族际居住隔离程度要远高于政府积极干预的欧洲大陆国家。(23)基于此,人们形成了一种特定的认识,即公共政策具有形塑族际居住格局的实践效力。当族际居住格局失调被认定为一种社会问题之后,西方国家政府纷纷有意识地制定和运用各种公共政策,试图调整族际居住格局或降低由其带来的负面影响。 尽管对族际居住格局失调的认识和定位大致类似,但西方国家在所采取的公共政策上却存在一定差异。一国政府采取何种公共政策来调整族际居住格局取决于多种因素,如政治传统上倾向于严格政府管控还是自由市场调节,意识形态上对少数族群社会文化权利的设定,主流社会对少数族群空间聚集的宽容程度等。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可以视作上述多种因素作用的综合反映,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公共政策的具体内容和干预目标,以此为标准可以将西方国家大体上划分成三种类型。(24)第一类是“同化主义价值取向”,代表国家有德国和丹麦等。在这些国家中族际居住隔离被视作缺乏社会融合的表现,政府倾向于实施较为严格的去隔离政策。居住融合被视作社会融合的基础与保障,少数族群的居住偏好和自由选择则受到较多限制,空间同化成为整个同化链条中至关重要的一环。第二类是“多元主义价值取向”,代表国家有荷兰和英国等。这类国家基于尊重文化多样性的原则,通过增加住房供应和拓宽住房选择的方式,在促进社会融合的过程中尽力满足少数族群的居住偏好和文化需求。第三类是“去族群化价值取向”,代表国家有法国和美国等。这类国家认为族际居住隔离在本质上是阶级或阶层居住隔离,反映的是族际经济水平的差异。因此其公共政策并不明确指涉族群,而是致力于使用经济调节手段,改善少数族群的经济收入水平,力图通过社会经济的融合达到族际居住空间的融合。 在实践层面,西方国家通常通过住房政策和空间政策来实现族群分散(ethnic dispersal)与社会混合(social mix)的目标。其运用的公共政策具体可以概括成如下几种方式。 1.族群配额制度(ethnic quota policy)。政府在调整族际居住格局时最极端的公共政策莫过于族群配额制度,德国是积极使用这一政策的典型西方国家。德国政府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就以城市和社区为单位推行所谓的“双层配额体系”。其中在城市层面禁止外国人口比例超过12%,在社区层面禁止少数族群人口超过特定比例。此后,这种正式配额制度逐步过渡为保障性住房中的非正式配额制度。根据规定,每个保障住房单元中需要分配相应的比例给外国移民,达到规定比例之后则不再接受少数族群移民的申请。(25)例如,法兰克福市的保障性住房中要求非德国人的比例为30%,德国裔移民的比例为10%。(26)由于族群配额制度具有一定强制性,同时又被指责限制了少数族群的居住选择权,因此仅有少数国家公开使用,而另一些国家则较为隐晦或不公开地使用这一政策。实际上,即使在号称具有自由主义传统的英国和美国,一些地方政府也曾经实行过族群配额制度来限制少数族群人口在居住空间上的聚集行为。(27) 2.积极市场政策(positive market policy)。与族群配额制度中政府直接干预不同,积极市场政策是一种主要依赖自由市场调节的空间引导政策。美国在很多地区和城市中推行的融合管理项目(integration management programs)就是属于这种类型,其典型特征是国家力量涉入较少、强制性程度不高、市场导向明显。尽管各地推行的公共政策存在具体差异,但大体都符合自由市场的基本原则。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本身也只是为了规范市场运行,消除种族歧视、内部交易、信息不透明等人为干扰因素。(28)在国家层次上,美国联邦政府也推行住房补贴等经济激励手段,引导和鼓励种族居住融合。(29) 3.城市更新计划(urban renewal project)。随着西方国家郊区化进程的发展,大量少数族群移民和贫困人口集中居住于衰败的老旧城区之中。为了克服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一些西方国家政府选择对这些区域进行整体性更新改造,在改善城市条件的同时也客观上减轻了族际居住隔离。以荷兰的大城市政策(big city policy)为例,25个城市政府通过制定竞争性的城市发展计划来向中央政府申请资金支持,其核心内容之一就是城市更新计划。(30)一方面通过改善少数族群聚居区域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设施,吸引主流族群或其他人群入住;另一方面就是在城市更新区域中兴建价格较高的住宅区,吸引富裕家庭迁入,以优化特定区域的族群分布和阶层分布。 4.公房配置政策(public housing policy)。公房政策对族际居住格局的影响比较复杂,在不同国家的实践效果也存在差异。一些国家在早期为了方便管理,将移民或难民集中安置在特定区域的公房之中,如今这些破旧的公房已经成为族群聚居的大本营,客观上加强了族际居住格局失调。还有一些国家以公民资格为标准,将少数族群移民或难民排斥在公房系统之外。随着形势的发展和认识的改变,各国政府开始将公房政策作为调整族际居住格局的一种手段加以利用。一些政府认识到,将少数族群移民排斥在公房系统之外,只会加强他们的居住隔离乃至社会反叛,因此主动将少数族群人口纳入到公房系统之中,甚至提供租金上的优惠以鼓励他们申请公房。还有一些国家政府通过在高档住宅区兴建公房,将少数族群人口在空间上安置到主体族群和富裕阶层之中。 事实上,在认识西方国家族际居住格局调整的相关政策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其一,西方国家在调整族际居住格局时所采用的公共政策往往都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种政策的组合。其二,西方国家的相关公共政策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在不同时期呈现不同特点。人们发现,“9·11”事件之后,西方国家普遍在族际居住格局问题上的态度变得更为严苛。以英国为例,其政策导向已经从强调多元文化主义转向更加强调社会凝聚。(31)其三,西方国家的相关政策体系包括中央政府政策和地方政府政策,两者通常相互契合,但有时也会出现目标冲突。 四、族际居住格局调整的意义与限度 大量实证研究系统性地论证了族际居住格局失调与一些社会问题之间的相关关系,而族际居住格局调整的意义正表现为通过公共政策对相关社会问题的化解。概括而言,这些社会问题可以区分成“空间失调”和“社会弱势”两个方面。对于空间失调,族际居住格局调整的效果在总体上较为明显。尽管单个国家调控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不乏政策失灵或失效的案例,但从国别比较的角度来看,采取严格政府调控的国家在族际居住格局失调程度上要远低于采取宽松市场调节的国家。对于社会弱势,族际居住格局调整的效果则缺乏明确共识。一些研究认为族际居住格局调整能够给少数族群创造更好的社会融合和个体发展条件,而另一些研究则认为空间政策无助于改善少数族群的弱势地位。总体而言,西方国家的族际居住格局调整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改善少数族群生存条件、消除社会排斥、增进族际交往、改善群际关系和培育社会凝聚等正面功能。 尽管西方国家普遍选择对族际居住格局进行调整,但理论与实践上的争议也广泛存在。族际居住格局与相关社会问题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公共政策能否达到消除空间隔离和社会分割的预定目标?族际居住格局调整是否忽视了少数族群的基本需求?在这些问题上目前依然缺乏共识,不同立场的观点之间呈现难以调和的局面。整体而言,各国政府在族际居住格局调整问题上较为积极,倾向于采取空间干预政策,注重对族际空间分布失衡的处理;学界则大多持审慎怀疑态度,主张从消除族际居住格局失调负面后果的层面进行直接干预,注重对少数族群弱势状态的改善。族际居住格局调整问题上的争议与反思,集中起来可以表述为以下四种限度。 (一)实践性限度 多民族社会中的族际居住格局受经济、社会、文化和制度等多种因素影响,可以根据主要形成原因将其归结成四种模式。第一种是“空间同化模式”,认为少数族群经济水平较差导致其与主体族群之间呈现居住隔离,而经济水平的改善最终会促成不同族群之间的居住融合。第二种是“文化偏好模式”,认为族际居住隔离是以文化和相似性为基础的居住偏好的必然结果。第三种是“社会歧视模式”,认为主流社会和主体族群的偏见歧视形塑了少数族群的居住格局。第四种是“制度导向模式”,认为是政治传统、福利体系、住房制度、劳动力市场以及医疗教育系统等共同塑造了族际居住格局。(32)特定国家族际居住格局可能是一种或多种模式作用的结果,以公共政策进行干预时必须对其自身的生成逻辑和运行逻辑有深刻的认识。一些失败的案例,如将经济贫困的少数族群安置到高收入高消费社区导致其生活难以维持;将少数种族安置到种族歧视系统性存在的居住区域,使他们面临严重的歧视与敌意。(33)少数族群聚居社区具有提供族群资源、维护文化认同和构建庇护空间的功能,族群分散政策在实施时应当考虑提供相应的补偿机制,避免少数族群陷入生产生活困境。这些提醒我们,对于已经形成的族际居住格局,在进行调整之前必须对其形成和运行的内在逻辑有着清醒的认识和理解。公共政策的人为强制性,可能会对少数族群造成重大冲击,同时对族际关系与社会和谐形成负面影响。 (二)理论性限度 社会空间理论和群际接触理论作为族际居住格局调整的理论基础,在为相关公共政策干预提供理论支持的同时,自身也从另一个角度揭示了族际居住格局调整的理论性局限。社会空间理论对族际居住格局调整的支持是建立在对空间,尤其是居住空间重要性的判断之上,而一些学者对这些基础论断提出了质疑。有学者指出,空间地理的重要性随着现代交通和通信技术的发展日益快速下降。(34)网络社会和信息社会对空间聚集效应提出了根本性的挑战,近年的一些广场运动和集体行动中,网络通讯、社交媒介起到了关键性的串联作用,使得不同居住空间中的行动者实行了实时的、虚拟的空间连接。在这种状况下,试图通过族际居住格局调整消解族内聚居、族际隔离居住模式的意义大为下降。此外,还有学者认为,居住空间的地位被刻意夸大了,工作空间、教育空间、宗教空间等可能具有更为重要的作用。(35) 群际接触理论在指出融合型居住空间对族际关系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指出了以公共政策调整族际居住格局可能潜在的风险。政策制定者们普遍相信,一旦两个群体进行接触就能促进群际关系,然而群际接触理论的后续研究证明并非如此。首先,空间融合就能促进族际接触吗?族际混居促进族际交往的基本假设不断受到挑战。研究发现,即使在族际混居的社区环境中,人们还是倾向选择与本族群而不是其他族群进行交往。还有研究发现,少量的少数族群人口的确可以促进社区内部的族际交往,但随着其比例的上升,跨族群交往相反会减少,甚至可能引发主体族群的反感与排斥。(36)其次,族际接触一定促进族际关系吗?奥尔波特的群际接触最优条件指出,在违背最优条件的前提下,群际交往产生的是消极接触而不是积极接触。更值得关注的是,消极接触恶化族际关系的能力要远高于积极接触促进族际关系的能力。(37)再次,族际接触对于族际关系的作用存在局限,在面对族际文化差异及利益竞争等问题时难有作为。 (三)正当性限度 西方国家进行族际居住格局调整,其正当性基础是对族际居住格局失调负面社会问题的判定。然而一些学者指出,基于主体族群立场的负面判定,忽视了特定族际居住格局对于少数族群而言的合理性和必然性。旨在追求空间融合的公共政策经常以牺牲少数族群的利益和选择为代价,使得他们不可避免地陷入心理、社会或经济上的困境,并因此引发人们对其正当性的质疑。第一,族际居住格局的形成通常是结构与能动相互作用的结果。(38)强调少数族群的自主选择而忽视社会结构对他们的限制,将族际居住格局失调完全归咎于少数族群,并要求他们做出单方面的改变显然是不公平的。第二,公共政策具有强制性与限制性的特征,(39)在族际居住格局调整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与个体、群体的权利和自由产生冲突。第三,族际居住格局调整极易被政治化。政府积极进行族际居住格局的调整,人们将其归结为族际居住格局被政治化,如意识形态上的恐慌,对分离主义族群的控制等。第四,族际居住格局调整的对象集中于少数族群。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主体族群的聚集不会被认定为社会问题,更无须运用公共政策进行调整。在某种意义上,只有少数族群的居住隔离和族内聚集才是相关政策的针对目标。 (四)有效性限度 族际居住格局调整的有效性问题长期遭受诟病。从实践效果上来看,相关公共政策在实现族群空间分散上成效明显,但在改善族群社会弱势方面则表现不佳。很多实证研究发现,空间干预政策对于提升少数族群境遇方面难以达到预期目标,而那些以提升少数族群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障水平为目标的公共政策则可以发挥更加明显和直接的作用。南欧地区在空间干预政策方面的实践提供了一个绝佳的例证。很多城市将少数族群移民分散安置到城市外围或郊区地带,以便化解日趋严重的族际居住格局失调难题。空间分散政策的成功实施却导致了移民群体的居住边缘化,这不仅恶化了他们的生存境遇,也使得他们更加难以融入主流社会。(40)除了政策设计之外,政策实施中的一些问题也会严重影响到族际居住格局调整的有效性。例如,主体族群的排斥或少数族群的抗拒都会使得相关公共政策难以推行。 五、族际居住格局调整与社会融合 西方社会对族际居住格局失调的认识有两种视角,即将其视作空间问题或视作剥夺问题。(41)前者认为族际居住格局失调本质上就是空间失调,居住空间上的隔离和聚集自身会导致各种负面问题的产生,在公共政策上致力于消除不同群体之间的空间隔离;后者则认为族际居住格局失调本质上是社会剥夺,被剥夺的少数族群聚居在被剥夺地区导致了族际居住隔离,在社会政策层面着眼于降低族际居住隔离的负面影响,促进社会融合,消除社会剥夺。那些将族际居住格局失调视作剥夺问题的国家倾向于向目标地区分配大量公共资源来促进社会融合,消除社会剥夺状态,注重少数族群经济社会地位的提升。经常使用的公共政策,包括为少数族群提供工作技能和语言培训,创造直接面向少数族群的就业机会,提供跨族群交往沟通的机会与条件,提升隔离社区的基础设施与安全条件等。 随着时间的推移,西方国家在族际居住格局调整上呈现出一个越来越明显的共同趋势,即以促进社会融合的名义进行。以社会融合为主题的政府报告中基本都会涵盖移民或少数族群的居住安置问题,住房政策或空间政策最终也都会与社会融合关联起来。对此可以从两个方面予以理解。 其一,社会融合为族际居住格局调整提供了正当性。社会问题的定位使族际居住格局调整具有必要性,但据此干涉或限制居住自由仍然被认为是非正义的。与之相对,西方国家普遍将促进少数族群社会融合视作理所当然,因此以社会融合的名义推进族际居住格局调整就为其提供了正当性。可以看到,即使在那些秉持多元文化主义的西方国家,例如加拿大、澳大利亚等,都在中央政府中设有专门的社会融合部门,采取包括居住空间融合在内的多种公共政策,推动少数族群的社会融合进程。 其二,社会融合的思路有助于推动族际居住格局调整。一些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是,将族际居住格局调整视作社会融合过程的一部分,在实现居住空间融合的同时努力改善少数族群的边缘化状态,如提高居住条件、增加公共服务、促进劳动就业等。事实上,族际居住格局调整的出发点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相关政策干预的成败,损害少数族群权益的政策甚至会带来更严重的冲突和社会问题。单纯将族际居住格局调整作为促进族际交往、弱化族裔文化堡垒、强化国家认同的工具,就有可能违背少数族群的生产生活逻辑,伤害他们的群体或个体利益,激化族际矛盾,强化社会分割。对于少数族群而言,在保障权益的同时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才是促使他们接受乃至欢迎族际居住格局调整的主要动力所在。 然而,在族际居住格局调整过程中推进社会融合并不必然对少数族群有利,这与一个国家如何界定社会融合直接相关。因为那些在实质上践行空间同化主义的国家,也往往与秉持多元文化主义的国家一样宣称是在社会融合的名义下进行族际居住格局调整。此时,双方的分野主要体现在对社会融合的界定上。空间同化主义国家的社会融合主要表现为“空间分散和文化同化”,多元文化主义国家则将社会融合视作一个主体族群和少数族群相互靠拢的双向过程。(42)对社会融合的不同界定,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各国在族际居住格局调整上价值判断和具体公共政策的差异。从各国政策实践效果来看,只有当这种社会融合兼顾了少数族群与社会整体利益之时,才能取得族际居住格局调整的最大效果,并减少运行中的阻力。 六、中国族际居住格局调整:现状及探索 (一)中国族际居住格局的研究现状 关于中国的族际居住格局,国人乃至学界的认识至今仍停留在“大杂居、小聚居”的基本概括上。与边疆—内地、民族地区—非民族地区类似,这类宏观表述已经不足以支撑政策实践的现实需要。相对于西方国家在族际居住格局方面系统而深入的研究,中国的族际居住格局研究长期停滞在初步阶段。从国内已有成果来看,比较重要的如马戎等在早期对内蒙古和西藏地区族际居住格局的研究,(43)近期的如李晓霞对新疆汉族和维吾尔族族际居住格局问题的调研。(44)此外,马宗保、金英花对银川市回汉民族居住格局的研究,(45)王俊敏对呼和浩特市民族居住格局的研究,(46)梁茂春对南宁市族际居住格局的研究,(47)王建基对乌鲁木齐市民族居住格局的研究等,(48)也具有一定的影响。总结而言,中国当前的族际居住格局研究存在如下问题:理论与实证研究均数量不多;质性认识缺乏量化支撑;区域差异或族际差异未被细化;政策评估和现实指导意义较弱;以族际居住格局作因变量的研究,未能解释相关领域的一些新变化;以族际居住格局作自变量的研究,未能全面挖掘其社会后果。 (二)中国族际居住格局的现实挑战 前文在分析时曾指出,西方国家普遍将少数族群族内聚集而族际隔离的居住格局视作社会问题,社会问题的现实需要成为其相关研究勃兴的根本动力。从相反的角度,这种解释思路恰好可以解释中国相关研究不充分的原因:我国的族际居住格局长期以来未被视作社会问题,学界缺乏对其重点关注的动因。与西方国家族际居住格局问题的外生性不同,中国的族际居住格局问题具有明显的内生性。中国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既有自己传统的生息繁衍之地,同时也在长期的历史交往过程中不断迁徙和相互融入,自然而然地形成了今天的族际居住格局。尽管存在一些城市化过程中形成的民族聚落所带来的治安问题或群体事件,但由于影响范围有限且并非普遍存在,政府和学界也未将其上升到社会问题的高度,通常以加强社区管理予以应对。 在2014年中央召开的系列民族事务工作会议上,(49)“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被再三强调,其中民族互嵌式社区结构被理解为尝试对现有族际居住格局进行调整。毋庸讳言,这一政策表述一改中国共产党长期以来对既有族际居住格局不予干预的总体态度。此种政策话语的转变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当前中国在族际居住格局上面临着现实挑战,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阐述。 首先,广泛而快速的人口流动对原有的族际居住格局形成了巨大的冲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化浪潮以及西部大开发的推进,城市地区涌入了大量的少数民族人口,而历史上一些传统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域也不断涌入其他民族人口。短期内大规模的人口流动冲击了既有的族际居住模式,并催生了很多新的民族聚居社区和多民族杂居社区。在此背景之下,中央寄望将族际居住格局从无序变动转化为有序变动,将族际居住格局变动对族际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影响置于可控范围之内。 其次,民族主义思潮的兴起、宗教激进思想的回潮、区域经济发展的差距、民族社会分层的出现、族际交往交流的不充分、涉及民族因素矛盾纠纷的发生等诸多因素正在不断地挑战我国的民族团结大局。如何在人口流动频繁、族际接触增多、社会分化明显、意识形态多元、利益分配纠葛的形势下继续加强和巩固民族团结,已经成为民族政策实践中不可回避的现实话题。民族互嵌式社区结构的提出,可以视作是中央从基层社区层面调节中国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团结的一种政策构想。 最后,我国传统的族际居住格局中存在不利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因素,这也是促使中央提出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社区环境的现实背景之一。中国作为历史悠久的多民族国家,在长期的民族互动过程中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居住格局。这种各民族在历史上形成的族际居住模式是否适应如今各民族“面对面”的形势需要?这是一个值得考量的问题。正如有学者认为,中国当今的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格局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民族之间的交往接触。(50) (三)对“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社区环境”的理论思考 “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社区环境”这一政策表述表明了中央对族际居住格局的高度关注,明确提出对族际居住格局进行调整引导。这种思路对于促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巩固民族团结和提升民族关系也具有积极作用。在政策转型的过程中,既要避免不能充分认识新政策积极意义的保守迂腐心态,也要避免新政策推行中的急躁冒进行为。结合西方在族际居住格局调整方面的研究,考虑中国民族关系和社会现实,我们有必要对这种族际居住格局调整的思路进行理论思考。 第一,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社区环境不能盲目,要做好一系列基础性调查研究工作。例如,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族际居住格局现状如何?其共同点和差异性是什么?族际居住格局形成的决定性因素有哪些?现有族际居住格局对族际互动和民族关系的具体影响如何?政府推动民族互嵌式社区环境建设,少数民族的民众是否愿意接受?主流社会和主体民族的民众是否配合?当前中国族际居住格局的基础性研究,尚不足以为民族互嵌式社区环境的政策实践提供足够的理论和实证支撑。 第二,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社区环境不能一刀切,要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区分。我国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族际居住模式存在明显差异,这要求我们在理论层面必须充分认识理解现有居住格局背后的社会与文化意涵,在政策层面应该充分契合特定地区特定民族的历史文化与现实需求。在传统民族聚居区域,不宜强制推行民族互嵌,但应该为民族交往互动创造有利的制度条件和社会氛围;在城市新兴社区,则可以加强引导发展多民族混杂居社区,通过民族互嵌巩固民族团结。 第三,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社区环境,只能作为政策手段,而不能视作政策目标。在政策定位上,民族互嵌式社区环境只是促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巩固民族关系和加强民族团结的手段。在推动民族互嵌式社区的建设过程中,必须因地制宜、因时制宜,不能机械地将互嵌程度作为政策评估的核心指标。从西方国家的实践来看,族际居住格局调整政策的实施过程与实施后果都具有相当的复杂性。机械地推动民族互嵌,结果可能是有害于民族关系和民族团结的大局。 第四,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社区环境,要注重对社会融合的促进作用。族际居住格局调整毕竟只能创造外部条件,它在民族关系的一些核心问题解决上直接作用有限。将族际居住格局的调整作为促进社会融合的一个契机,则具有更为重要的实践意义。西方国家的政策实践证明,相对于单纯的居住空间干预,将族际居住格局调整与社会融合相结合能取得更好的政策效果。在中国学界,通常被学者翻译成社会融合的有三个英文词汇,分别是意指消除社会结构分割的social integration、消除社会资源排斥social inclusion、消除社会心理疏离的social cohesion。(51)当族际居住格局调整能够兼具消除社会结构分割、社会资源排斥和社会心理疏离的功能之时,这种族际居住格局调整才更有成功的可能。 第五,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社区环境,现阶段应以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安置为工作重点。改革开放以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陆续流入城市地区。当前,中央又提出扩大少数民族群众到内地接受教育、就业和居住的规模,在未来一段时期内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数量将呈稳定增长态势。大量调查研究发现,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普遍面临不同程度的社会融合危机,对其自身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带来不利影响。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2016年全国城市民族工作会议相继强调建立相互嵌入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让城市更好地接纳少数民族群众、让少数民族群众更好地融入城市”。无论从必要性还是从可行性来看,以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安置作为建立各民族互嵌式社区环境的入手点和突破点,都不失为最合理的选择。 注释: ①西方国家的族际居住格局问题既包括不同种族群体之间的居住格局,也包括不同民族群体之间的居住格局。在美国主要表现为前者,在西欧国家则后者更为明显。 ②参见Deborah Phillips,"Minority Ethnic Segregation,Integration and Citizenship:A European Perspective," Journal of Ethnic and Migration Studies,Vol.36,No.2,2010。 ③关于这方面文献的情况,参见郝亚明:《城市与移民:西方族际居住隔离研究述论》,《民族研究》2012年第6期。 ④以欧美国家为例,通常只有少数族群的集中隔离居住会被视作社会问题,而作为主流族群的白人集中居住则不被视作社会问题。 ⑤美洲原住民印第安人在保留地中的隔离居住被美国主流社会认可为正常状态,而其他少数种族的集中居住则被视作社会问题。这种区别对待正体现了“内生性”与“外生性”的差异。 ⑥参见Deborah Phillips,"Minority Ethnic Segregation,Integration and Citizenship:A European Perspective," Journal of Ethnic and Migration Studies,Vol.36,No.2,2010。 ⑦参见W.Sarkissian,"The Idea of Social Mix in Town Planning:An Historical Review," Urban Studies,Vol.13,No.3,1976。 ⑧参见Sako Musterd and Wire Ostendorf,"Residential Segregation and Integration in the Netherlands," Journal of Ethnic and Migration Studies,Vol.35,No.9,2009。 ⑨参见[德]盖奥尔格·西美尔著、林荣远译:《社会学——关于社会化形式的研究》,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459-483页。 ⑩Gottdiener Mark and Ray Hutchison,The New Urban Sociology,New York:McGraw-Hill,1994,pp.15-16. (11)参见[法]亨利·列斐伏尔著、王志鸿译:《空间:社会产物与使用价值》,包亚明主编:《现代性与空间的生产》,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50页。 (12)参见Galster George,"Residential Segregation and Interracial Economic Disparities:Simultaneous Equations Approach," Journal of Urban Economics,Vol.21,1987。 (13)参见D.S.Massey & N.A.Denton,American Apartheid:Segregation and the Making of the Underclass,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3,pp.5-9。 (14)参见David Varady,"Muslim Residential Clustering and Political Radicalism," Housing Studies,Vol.23,No.1,2008。 (15)T.Bramfield,Minority Problems in the Public Schools,New York:Harper & Brothers,1946,p.245. (16)参见郝亚明:《西方群际接触理论研究及启示》,《民族研究》2015年第3期。 (17)参见R.William,The Reduction of Intergroup Tensions,New York:Social Science Research Council,1947,p.91。 (18)参见E.Works,"The Prejudice-interaction Hypothesis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the Negro Minority Group,"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Vol.67,No.1,1961。 (19)参见M.Deutsch & M.E.Collins,Interracial Housing:A Psychological Evaluation of a Social Experiment,Minneapolis,MN: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1951。 (20)参见T.F.Pettigrew & L.R.Tropp,"A Meta-Analytic Test of Intergroup Contact Theory," 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Vol.90,No.5,2006。 (21)参见Malcolm Harrison,Lan Law & Deborah Phillip,Migrants,Minorities and Housing:Exclusion,Discrimination and Anti-Discrimination in 15 Members of the European Union,Vienna:EUMC,2005。 (22)参见郝亚明:《美国的种族居住隔离:理论与现实》,《世界民族》2013年第1期。 (23)参见Sako Musterd & Marielle De Winter,"Conditions for Spatial Segregation:Some European Perspectiv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Urban and Regional Research,Vol.22,No.4,2002。 (24)参见Malcolm Harrison,Lan Law & Deborah Phillips,Migrants,Minorities and Housing:Exclusion,Discrimination and Anti-Discrimination in 15 Members of the European Union,p.87。 (25)参见Anita I.Drever,"Separate Spaces,Separate Outcomes? Neighborhood Impacts on Minorities in Germany," Urban Studies,Vol.41,No.8,2004。 (26)参见Sako Musterd & Marielle De Winter,"Conditions for Spatial Segregation:Some European Perspectiv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Urban and Regional Research,Vol.22,2002。 (27)参见Chih Hoong Sin,"The Quest for a Balanced Ethnic Mix:Singapore's Ethnic Quota Policy Examined," Urban Studies,Vol.39,No.8,2002。 (28)参见A.Polikoff,"Sustainable Integration or Inevitable Resegregation," in J.Goering ed.,Housing Desegregation and Federal Policy,Chapel Hill,NC: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1986。 (29)参见Kirk McClure,"Deconcentrating Poverty through Homebuyer Finance Programs," Journal of Urban Affairs,Vol.27,No.3。 (30)参见Malcolm Harrison,Lan Law & Deborah Phillips,Migrants,Minorities and Housing:Exclusion,Discrimination and Anti-Discrimination in 15 Members of the European Union,pp.91,113。 (31)参见Ludi Simpson and Ceri Peach,"Measurement and Analysis of Segregation,Integration and Diversity:Editorial Introduction," Journal of Ethnic and Migration Studies,Vol.35,No.9,2009。 (32)参见郝亚明:《城市与移民:西方族际居住隔离研究述论》,《民族研究》2012年第6期。 (33)参见Chih Hoong Sin,"The Quest for a Balanced Ethnic Mix:Singapore's Ethnic Quota Policy Examined," Urban Studies,Vol.39,No.8。 (34)参见W.Zelinsky & B.Lee,"Heterolocalism:An Alternative Model of the Sociospatial Behaviour of Immigrant Ethnic Communitie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opulation Geography,Vol.4,No.4,1998。 (35)参见J.Friedrichs,"Interethnische Strukturenund Stdtische Beziehungen," in H.Esser and J.Friedrichs eds.,Generation und Identitt,Opladen:Westdeutseher Verlag,1991,pp.305-320。 (36)参见Sako Musterd & Wire Ostendorf,"Residential Segregation and Integration in the Netherlands," Journal of Ethnic and Migration Studies,Vol.35,No.9,2009。 (37)参见Fiona Kate Barlow,Stefania Paolin et al.,"The Contact Caveat:Negative Contact Predicts Increased Prejudice More than Positive Contact Predicts Reduced Prejudice,"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Bulletin,Vol.38,No.12,2012。 (38)参见P.Ratcliffe,Race,Ethnicity and Difference:Imagining the Inclusive Society,Maidenhead:Open University Press,2004,p.66。 (39)不同国家之间在强制性和限制性上存在一定差异。 (40)参见Sonia Arbaci,"(Re) Viewing Ethnic Residential Segregation in Southern European Cities:Housing and Urban Regimes as Mechanisms of Marginalization," Housing Studies,Vol.23,No.4,2008。 (41)参见Sako Musterd & Marielle De Winter,"Conditions for Spatial Segregation:Some European Perspectiv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Urban and Regional Research,Vol.22,No.4,2002。 (42)参见Deborah Phillips,"Minority Ethnic Segregation,Integration and Citizenship:A European Perspective," Journal of Ethnic and Migration Studies,Vol.36,No.2,2010。 (43)参见马戎、潘乃谷:《居住形式、社会交往与蒙汉民族关系》,《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3期;马戎:《拉萨市区藏汉民族之间社会交往的条件》,《社会学研究》1990年第3期。 (44)参见李晓霞:《聚居还是混居——新疆南部汉族农民的居住格局与维汉关系》,《新疆大学学报》2011年第5期;《新疆快速城市化过程与民族居住格局变迁》,《2012年中国社会学年会西部民族地区社会建设理论创新与政策设计论文集》(宁夏银川,2012年7月13日)。 (45)参见马宗保、金英花:《银川市区回汉民族居住格局变迁及其对民族间社会交往的影响》,《回族研究》1997年第2期。 (46)参见王俊敏:《呼和浩特市区的民族迁移与居住格局》,《西北民族研究》1997年第2期。 (47)参见梁茂春:《南宁市区汉壮民族的居住格局》,《广西民族学院学报》2001年第5期。 (48)参见王建基:《乌鲁木齐市民族居住格局与民族关系》,《西北民族研究》2000年第1期。 (49)三次中央会议分别是:中共中央政治局“研究进一步推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工作”会议;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 (50)参见徐黎丽:《接触与非接触——影响民族关系的变量分析》,吴晓萍、徐杰舜主编:《中华民族认同与认同中华民族——人类学高级论坛2008卷》,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38-248页。 (51)参见郝亚明:《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现实背景、理论内涵及实践路径分析》,《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5年第3期。标签:移民欧洲论文; 制度理论论文; 社会问题论文; 国家经济论文; 政治论文; 制度文化论文; 社区功能论文; 政策影响论文; 经济学论文; 公共政策论文; 移民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