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湘赣[1]2002年在《中国反垄断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人们对垄断的认识久已有之,在希腊文中,“垄断”一词是指单独一个卖者,垄断自产生之初便受到人们的批评,对垄断的批评以亚当·斯密最具代表性。垄断是与“完全竞争”状态相关联的概念,完全竞争是一种假设交易费用为零时的完全分散式经营方式,因而是一种理想化的竞争状态。现代西方经济学理论将垄断定义为“竞争的缺乏”。古诺继李嘉图之后提出了垄断对边际收入等于边际成本均衡原则的背离,从而开始了现代垄断的研究。19世纪后期,英、美等工业化国家出现通过大规模生产集中(资本积聚)等原始积累方式建立起来的垄断企业,市场垄断的危害性开始受到广泛的重视,在对垄断现象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现代反垄断理论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根据垄断形成的原因,可以分为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经济性垄断包括建立在生产集中(或资本积聚)基础上的经济垄断,也包括以成本次可加(资源独占)为特性的自然垄断;以行政权力干预市场形成的垄断,则是一种超经济的行政垄断。垄断企业往往利用垄断地位通过限制产量,从而控制和操纵市场价格,获取高额垄断利润。而当社会最优产出需求没有得到满足以前,消费者面对垄断企业只有付出更多的代价。垄断者在剥夺更多消费者剩余同时,还存在着内部效率低下,产生X-非效率等,这些从根本上带来了社会福利净损失。 本文认为,应客观地看待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市场垄断与竞争现象。由于中国长期以来存在的竞争不足和广泛存在的垄断现象,导致人们并不习惯看到激烈市场竞争引起的优胜劣汰,尤其是当许多企业被激烈的市场竞争所淘汰时,对市场的感性甚至影响到经济研究的理性。当前在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完善过程中,缺乏对自由市场竞争的大力鼓吹,反而更多地是对竞争可能影响的批判。诚然,市场存在着“失效”,竞争也不是市场中的唯一,但在一个尚未建立起完备的市场竞争机制、缺乏竞争尤其是公平和自由竞争的市场体系中,对竞争的扭曲认识只能使垄断的基础更加难以动摇,从而导致更大的社会福利损失。 作为经济性垄断中的特殊类型,最初的自然垄断与资源有限性及集中程度有关,特别是与自然资源分布不平衡相关。随着经济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各种可替代产品的出现使因资源限制形成的垄断越来越少,人们开始赋予自然垄断以新的含义。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的自然垄断定义源于对规模经济性的研究,人们将具有显着长期规模经济的行业视作为自然垄断,并对该行业内出现的垄断现象视作当然和理性状态。为减少垄断带来的负面影响,各国在限制竞争的同时,对这些行业实行了普遍的管制措施。 随着技术进步和经济规模的进一步扩大,上述受管制产业并未因规模经济性而自动地维持住垄断地位。20世纪60年代后,在英、美等国广泛开展的私有化浪潮中,竞争被有效地引人原来被视作自然垄断的行业中。在人们认识到规模经济特征不再是自然垄断的必要条件这一过程中,自然垄断的概念本身并未被放弃。鲍莫尔等学者分别对此进行了分析,开始将成本的次可加性概念引入自然垄断的定义之中。 本文提出,具有严格成本次可加性的自然垄断如同完全竞争一样,是理想的市场状态。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以及传统管制的局限性,以城市供水、电信、交通运输等为代表的自然垄断行业的成本次可加性无法得到实践的证明,因而自然垄断的理想状态并不应成为该行业实行垄断的理论基础。世界电信业的发展便是一个很好的范例。 由于中国国有经济发展的特殊历程,决定了在缺乏市场竞争检验的过程中,国内城市供水、电信及电力等产业外在地具有了垄断地位,由于计划经济的惯性和经济管制的传统,市场竞争的引人受到了垄断既得利益集团以及传统政府管制惯性的阻碍。但中国电信业的改革和发展过程也说明,一些自然垄断行业在打破垄断和引入竞争的实践中并未受到传统理论的束缚,尽管引入竞争的过程或许更多地是受到其他利益集团的影响,但实践的结果却有效地打破了垄断格局,增进了社会福利。反观自然垄断理论的发展却远远落后于实践的过程,值得我们深思。 一些具有资源独占性的产业,在稀缺经济条件下,垄断性存在进一步加强的可能。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更多异质可替代产品的出现,也为竟争机制的建立奠定了市场基础。对于具有成本次可加性和规模经济特征的自然垄断产业,随着技术水平的提高,其产业范困将越来越小,我们可以不断细化自然垄断产业,将多产品生产企业从自然垄断行业中剥离出来,使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行业进一步缩小,在此基础上,以市场外的竟争取代市场内的竞争。同时,取消对产品(或服务)价格、资源分配等方面的传统管制,建立以行业标准、安全要求、产品(或服务)质量等为核心的政府再管制体制,以维护可竟争市场的有序发展。 此外,在我国经济转型过程中,山于受到部门(或行业)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_的影响,出现了较为严重的滥用行政权力干预经济过程的超经济行政垄断现象。各种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破坏了市场公平原则,保护了落后的生产方式,使得产品(或服
张小强[2]2006年在《网络经济的反垄断法规制》文中研究说明网络经济中新的经济形态、其背后的经济学以及政治因素使其成为21世纪反垄断法必须面对的新课题,中国反垄断立法亦不能回避网络经济。网络经济中反垄断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当前对网络经济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角度是多元的,从学科上看有经济学与法学,从领域看有新经济、网络经济(界定内涵千差万别)、网络产业、电子商务、高科技产业、信息经济乃至软件产业等等,到目前为止网络经济的反垄断法规制理论框架尚未建立。基于以上现实,论文作者对网络经济的反垄断法规制展开了系统、深入的研究,尝试将网络经济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系统化、体系化,确立一个一般分析框架。论文首先对网络经济的内涵进行了界定,以确立全文的研究范围。在分析相关学者对网络经济的定义之后,作者指出网络经济是具有网络经济效应等网络经济学特征的网络产业。以此为基础,作者进一步对网络经济的一般性经济学特征进行了简要评述,并对其中存在争议与容易混淆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如网络外部性、网络效应、网络经济效应等等,指出了这些特征带来的新的反垄断问题。作者进一步发现网络经济的产业组织特征,不论是理论模型,还是其市场结构以及企业的竞争策略等都表明企业行为带有某种程度的不确定性——既可能朝着提高经济效率的方向发展也可能降低经济效率,由此带来了反垄断法干预难题。在回顾了相关观点后,作者指出了解决该难题的方法。以上结论为分析网络经济中的反垄断问题提供了一个一般性的认识框架。在这个框架下,作者首先对网络经济的反垄断法规制一般性理论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反垄断法要适应网络经济,只能以经济效率为核心价值,该经济效率的内涵是在静态效率(包括生产效率和分配效率)与动态效率、交易成本之间的一种权衡。指出网络经济中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认定原则应该为合理原则。还针对有学者将网络经济视为新型自然垄断的观点,指出了网络经济与自然垄断的本质区别,不能将网络经济作为一种新型自然垄断而实行管制政策。并在分析了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知识产权在网络经济上的冲突特点之后,指出了解决这些冲突的方法。在研究了网络经济的反垄断法规制基本理论问题之后,作者又对网络经济的反垄断法规制具体制度,包括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禁止、对限制竞争协议的规制、合并控制叁大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研究的重点在于分析网络经济中的限制竞争行为与传统经济中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与实质究竟有何不同,从而找到有效的规制方法。作者首先指出静态网络市场中的网络效应、用户安装基础、转移成本、
王丽坤[3]2009年在《构建和谐社会视角下的中国反垄断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成为中国国家和社会主题的今天,反垄断问题日益突显并成为了当前国内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问题。同时,中国垄断的复杂性决定了其反垄断任务的艰巨性。反垄断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以构建和谐社会为视角和背景来考察中国的反垄断问题是本文的一个立足点。中国垄断的形成特点与西方国家相比有着很大的不同:一是行政权力是中国垄断形成的源头;二是形成过程中经济规模集中度相对低下;叁者,中国垄断的形成是自然垄断、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叁者交织的过程。其中,行政垄断被看作是中国垄断问题的症结所在。因此,如何破除行政垄断同样成为中国反垄断工作的关键。中国反垄断问题存在理论和现实上的诸多难题:首先,在理论上对于垄断和反垄断的界定存在广泛的争议,国内在反垄断理论的发展上也面临一些障碍和困难。其次,《反垄断法》在反垄断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得到正确对待。同时,在反行政垄断的立法环节、执法环节和救济渠道等方面存在诸多困境。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条件下,中国的反垄断工作应该采取以下几方面的策略:第一,对于自然垄断应适用宽恕制度;第二,对于经济垄断,应以《反垄断法》为基准,提高执法机构工作效率;第叁,对于行政垄断,则要通过深化政府体制改革坚决予以剔除;第四,改革政府管制制度,使之成为反垄断的辅助性手段。本文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视角来观察、思考中国的垄断现状和反垄断的困境和策略。其研究目的有叁:一,深入挖掘反垄断与构建和谐社会之间的内在统一性。二,从理论和现实两个层面阐述中国垄断现状和反垄断存在的诸多困境。叁,通过对反垄断问题的事实描述进行理性思考,结合中国国情提出针对不同垄断形式的策略和方案。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文献法、事实分析法、以事实为根据、比较研究法,另外还有归纳总结法及理论分析法。本文的研究结果和结论是:中国的垄断形式较多且相互交织纠缠,其中反行政垄断是解决反垄断问题的关键。对待不同的垄断形式要采取不同的策略和方法,不能以一概全。
张琦[4]2016年在《我国专利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15年2月国家发改委对全国最大的手机芯片商高通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因其高额罚款而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本文认为此项处罚虽然在一定程度体现出我国对于限制、阻碍市场竞争行为的规制水平较以往有了显着提高,但是也反映出了一些现有规制在立法、司法、执法方面仍然存在的问题,需要进行同步优化。因本案属于专利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问题,故由此引出本文提出的法律问题:我国专利权滥用行为界定不明确,处罚标准模糊。专利权垄断行为的认定和规制在本质上存在特殊性,本文以反垄断与专利权保护的关系为切入点,对反垄断法规制专利权滥用行为进行了类型化的分析。基于专利权滥用现象日渐频发,以及其本身作为反垄断法与专利权法的学科结合点这一特殊性质,以反垄断法来规制这一滥用行为是存在可行性和必要性。在实践中,目前我国在这一领域与较发达国家和地区还存在一定差距。本文以美国、欧盟、日本为主要研究对象,通过比较研究分析总结出针对专利权滥用行为界定和规制问题的经验,并由此得到启示。最后,本文分析了我国专利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现状,并将上述国家和地区的部分经验综合借鉴,提出了如下建议:其一,专利权滥用认定问题上,立法中的原则性规定应当继续发挥其指导作用,但我国急需出台相应的操作指南来明确认定的分析方法。其二,在处罚规制方面,应当在完善立法的同时兼顾司法与执法的发展,以保障市场经济以及专利权领域的蓬勃发展。
杨大光[5]2004年在《中国银行业反垄断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垄断是中国银行业长期存在的现象。国有商业银行独霸银行业,致使微观金融和宏观金融付出了沉重的代价。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加入WTO,中国银行业受到了强烈的冲击和巨大的挑战。中国银行业已到了生死存亡的历史关头,再拒绝改革,继续垄断下去,中国银行业将整体垮掉。只有早日破除垄断,才能摆脱目前银行业危机四伏的险境。因此,抓住“反垄断”就是抓住了银行业改革的纲,纲举目张,必将促进目前银行业改革中所触礁的所有重大问题的解决。然而,我们对反垄断要有清醒的认识。中国银行业反垄断存在悖论:需要依靠那些维护垄断的人去推动反垄断。反垄断的政策制定和实施需要依靠一些关键部门和一些关键岗位的人员,但恰恰在这部分人中,有的却从银行垄断中攫取利益。反垄断将使他们的利益受损,所以,他们将抵制反垄断,再加上旧体制的惯性、新体制因子的弱小等因素,中国银行业的反垄断必然呈现长期性、艰巨性及复杂性的特征。通过对中国银行业发展的不同时期进行反思,我们应该重新认识外资银行及民间金融在中国银行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旧中国时期的外资银行对中国现代银行的崛起功不可没。没有外资银行的示范,我们不知要在黑暗漫长的封建社会中摸索多少年才能孕育出现代商业银行。建国后的相当长的时期中,我们将外资银行拒之于国门之外,使我们丧失了向外资银行学习、缩小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差距的历史机遇,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对于中国民间金融长期采取限制、取缔的政策值得商榷。<WP=236>民间金融是反抗银行业垄断的产物,民间金融的存在表明其发展的必然性,我们应鼓励、扶持其成为未来中国银行业市场多极竞争主体中的一极。银行业垄断是指少数银行为达到特定目的,利用经济或其他手段限制竞争,操纵和控制目标市场,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中国银行业的垄断具有手段的行政性、主体的复合性、动机的多样性、地位的两面性等特征。其垄断的机理有着深厚的体制基础、所有制基础、思想基础和法律基础。反垄断需要科学的理论来指导,本文从叁个方面吸收、借鉴他人的理论成果。一是马克思主义垄断观使我们认识到:反银行垄断的意义远远超出了银行业,也超出了金融领域;反垄断的任务是长期的,目前重点反行政垄断,长期看,还要反经济垄断;反垄断就是要维护市场竞争;反垄断的范围不仅局限于国内。二是西方经济学反垄断理论使我们认识到,应避免教条主义地应用完全竞争市场模型来构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可从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来判断市场的垄断程度;政府对市场的适当干预是必要的,但须严格界定其界线;开放银行业的同时,必须加快国内金融的改革及强化金融监管。叁是国内学术界对银行业垄断的研究使我们对银行业垄断有了初步的认识。但同时,也存在诸多缺陷:如对银行业反垄断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少对银行业垄断的明确定义;未见从反垄断角度反思中国银行业历史,并对外资银行及民间金融的地位进行重新的评价;对中国银行业垄断的特征和产生的原因研究的不够充分;未见反银行业垄断必须突破哪些理论障碍的研究成果;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后的终极目标少有研究,也未见主张突破国有控股的观点。反垄断必须清除银行必须国有、垄断可保证金融安全、垄断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垄断有利于追求规模经济等理论障碍。本文发现:现实与理想的错位决定了银行不必一定采取国有的形式;垄断使风险累积,反垄断令金融更安全;垄断破坏了市场的竞争秩序、交易秩序和道德秩序,反垄断才能维护真正的市场经济秩序;银行大规模与银行垄断并非简单相等,在区分银行扩大规模是追求垄断还是追求规模经济的前提下,反对前者,容忍后者。<WP=237>打破垄断格局须培植银行业竞争主体,思路有叁:其一,由体制内生出市场竞争者,即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其最终目标是非国有化,但非国有化不等于私有化;其二,允许国内新竞争者的进入,即发展民有银行,用“民有银行”代替“民营银行”的提法;其叁,扩大金融对外开放,引入外部竞争者即外资银行参与竞争。但应纠正目前对外资银行的“恭敬”过度与开放不足的两种错误倾向。反银行垄断还必须重塑政府与银行的关系。在传统政银关系中,政府对商业银行的过度干预是行政权力控制和支配金融资源。这种干预被特殊的制度安排长期化、合法化,同时,为特定的人群攫取特殊利益创造了条件。西方国家政府与商业银行关系的演化过程给我们的启示是:商业银行应是商品经济“自然”孕育的产物,它应经过市场的充分竞争而成长。政府对商业银行的干预应侧重风险防范,而不是支配金融资源。重构新型政银关系首先应借助市场经济之力冲破束缚商业银行的任何行政羁绊,通过全力推进市场经济建设,釜底抽薪,彻底瓦解行政干预的制度基础。其次,应加速转变政府职能,实现四个分开:一是政府的国有商业银行资本所有者职能与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者职能分开。二是把政府的国有商业银行资本所有者职能与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职能分开。叁是把政府宏观调控的职能与市场自动调节的功能分开。四是把政府宏观金融监管的职能与微观金融主体的经营职能分开。
高梅[6]2004年在《跨国并购中我国反垄断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跨国并购己成为90年代以来外商对华投资的一种新趋势。外资并购中国企业,尤如一把双刃剑,对我国经济产生了深刻而又广泛的影响。一方面,它作为利用外资的一种方式,在吸引外资、引进国外的先进科技和管理经验、解决国有企业的现实困难、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等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对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它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比如垄断。很多巨额并购并不单单是经济意义上的并购,而且涉及到国家的经济安全问题。为既保证充分利用跨国并购这种引资方式,又要防止国外资本通过不正当手段控制中国市场,中国必须尽快考虑规范企业并购行为和加强反垄断立法的问题。本论文将跨国并购与反垄断立法相联系,针对跨国并购容易产生的垄断,提出将其纳入中国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与此同时,我国的民族企业也应采取措施,增强自身的国际竞争力,积极应对跨国公司并购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本论文主要分四章: 第一章是绪论,介绍了并购及跨国并购的定义、分类:垄断的定义,反垄断法的发展历史及垄断控制模式。 第二章在理清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就跨国公司在我国的并购现状作了相应的分析,包括并购动因、模式及发展动向,着重分析了跨国公司在华并购对我国的经济政治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现行的反垄断立法作了相应的分析,指出针对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并购行为所产生的垄断应该是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内容之一。 第叁章详细介绍了美国、欧共体及德国等西方发达国家针对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控制制度,以期对我国控制跨国公司在华并购所产生的垄断有所借鉴。 第四章论述了针对跨国并购所产生的垄断,中国应采取的对策。包括建立一套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跨国并购的国际合作以及我国的民族企业所应采取的增强自身国际竞争力的对策。
申耘宇[7]2016年在《个人信息竞争视角下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互联网行业是近年来全球范围内发展最为迅速的行业之一,各国都涌现出了一批大型的互联网服务商,同时也出现了很多针对这些互联网巨头的反垄断案件。然而,传统反垄断理论对于行业中发生的一些具体竞争现象存在解释力的不足,同时传统的反垄断分析方法在互联网行业的适用也面临诸多的挑战。上述问题出现的原因在于对互联网行业竞争的认识存在偏差,同时,传统的反垄断理论本身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本文考虑到采用双边市场模式,以平台为单位参与市场竞争的互联网服务商之间的竞争表现为对个人信息的获取和使用,提出了研究互联网行业反垄断问题的新视角——个人信息竞争视角。本文的研究就是从这一新的视角去重新认识互联网行业,并在此基础上对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问题进行解释。新的视角是基于行业现象和法律问题提出的一个假设,文章的论证过程其实也可以看作是对该假设的一种验证。个人信息是个人信息竞争视角中的核心概念,应该选择识别型的定义模式对其进行界定,并区分直接识别信息和间接识别信息,对间接识别信息的判定采用基于个案的动态分析法。采用双边市场模式、并提供免费服务是互联网行业的两大突出特点。双边市场是指能够让两边或多边的参与者之间直接互动,且每边参与者都与其具有紧密联系的市场,可以根据“供需两分法”对其进行分类。免费服务模式具体则可以细分为互补增值模式、替代增值模式和价值再造模式。互联网行业竞争体现出用户竞争、跨界竞争和创新竞争叁个特点,个人信息对这叁个行业竞争特点的形成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个人信息保护可以同时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非价格和价格竞争因素,且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反垄断法的分析框架能增进消费者福利,因而可以对传统反垄断理论进行扩张。但只有在对个人信息的侵害产生了对市场机制的损害时,才能考虑采用这种扩张适用传统反垄断法理论的做法。同时,在实践中也需要平衡理论的扩张适用对效率和创新产生的正面和负面影响。对互联网服务商市场力量的评估需要同时考虑市场份额、市场进入壁垒等多种因素。对于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应该考虑互联网服务商采用的双边市场的类型和具体商业模式的影响,注意到传统相关市场界定工具的不适应性,并结合具体的情况选择合适的工具选取能反映“市场占有率”的指标作为计算市场份额的依据。在现阶段不适合进行相关个人信息市场的界定。评估其他影响市场力量的因素,需要考虑个人信息的积累对提高市场进入壁垒的影响。获取和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都可能产生限制或排除竞争的效果。非法收集个人信息可能构成违反反垄断法的超高定价行为。实现个人信息聚集的经营者集中有可能产生单边效应。通过侵害个人信息可携权的行为可能产生封锁效应。程序化交易则可能导致默示共谋。对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需要采取救济措施。在个人信息竞争的视角下,保障个人信息可携权的行使可以作为一种行为性救济措施,用于降低互联网行业的转移成本。提供个人信息数据库的副本则可以作为一种结构性救济措施。一国需要充分结合本国的市场情况、制度环境、法律实施能力等因素来确定对具体行业进行反垄断规制的态度,而“错误-成本”法作为综合评估各项因素的有效工具。鉴于中国互联网行业发展迅速、行业内竞争机制良好,而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制度环境不够完善,反垄断法实施的能力水平有待加强的现状,应该主要避免执法的积极错误,从而对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规制持审慎的态度。对于个人信息竞争视角下反垄断理论的扩张适用,目前还具有制度上的局限性,需要构建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个人信息的价格发现机制予以保障。
郭芳鸳[8]2012年在《我国职业体育反垄断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国民对精神生活的需求持续增长,我国职业体育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一部分,正成为门类齐全的新兴产业。与此同时,职业体育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人们开始认识到体育产业的巨大市场潜力。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职业体育运动当前面临多重的困难,“假球”、“黑哨”甚至球队罢赛现象层出不穷,这些问题无不与我国职业体育管办不分,过度干预市场形成的行政垄断有关。本文以我国职业体育管理机制、俱乐部治理机制为切入点,通过揭示我国职业体育中存在的行政垄断现象,希望能为我国职业体育反垄断问题的研究提供一点点借鉴。本文的核心论点是:我国职业体育垄断问题是一种因政府借助管办不分方式、通过设租、寻租过度干预市场的行政垄断。本文从合理竞争的视角,以我国职业化程度最高的职业足球为例,在对我国职业体育市场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职业体育垄断问题的成因、垄断的方式以及后果;运用实证分析方法分析了垄断的具体表现形式,行政垄断的根源;最后借助规制理论提出了我国职业体育反垄断问题的具体对策。围绕本文的核心论点,本文共分为5章。第1章是导论,主要对选题背景、研究现状、研究思路和主要观点进行简要的介绍。第2章是相关理论。对本论文涉及的垄断理论、政府规制理论以及博弈论进行了梳理。对本论文涉及的由于垄断问题产生的设租、寻租理论进行了着重分析。第3章是我国职业体育垄断的理论分析。首先介绍了我国职业体育市场现状,着重分析了集体腐败、赞助商退出、球迷流失、俱乐部频繁转让、成绩下降等现象;然后从法定垄断和行政垄断两个方面分析我国职业体育存在问题的成因;最后介绍了我国职业体育行政垄断的方式。第4章是我国职业体育垄断的实证分析。首先列举了我国职业体育垄断的众多表现形式:控制转入制度、垄断球员转会、地方政府过度干预、协会与民争利以及其他方式的行政垄断。其次着重分析了我国职业体育行政垄断的叁大根源:争光体育是政府目标的首选;经济利益是政府参与的诱因;历史传统是政府干预的源泉。再次用经济学分析了我国职业体育的利益分配模式,指出协会过多的瓜分市场利益极大地抑制了职业体育的发展。最后基于博弈论分析了我国职业体育行政垄断的后果,得出我国管办不分的方式加剧了政府的设租和俱乐部等市场主体的寻租,只有减少政府干预,租金市场才能有所消退,职业体育市场才能自主地发展。第5章是我国职业体育反垄断的对策研究。站在规制理论的角度,对我国职业体育的反垄断问题提出相关建议:转变我国职业体育经济性规制方式;强化我国职业体育社会性规制。经济性规制方式主要包括:适时剥离我国职业体育竞争性业务;改革我国职业体育规制机构。社会性规制方式主要包括:完善体育法;健全职业体育法律法规体系;授予体育仲裁法律效力;实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王勉青[9]2003年在《经济转型国家的经济法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的发展,有两个方面非常值得关注。一是原计划经济国家从经济体制入手,广泛地实行市场化改革,力图融入以市场经济为核心的世界经济体系。二是更多的发展中国家采用了开放型的经济发展战略,在发展政策上进一步减少了国家对内、外部经济活动的干预。本文将这两方面的变化统称为“市场化转型”,文中论及的经济转型,也即以“市场化”为基本取向的转型。 从基于国家控制经济转向自由的市场经济,转型意味着经济基础的实质性改变和全新的制度安排。对经济转型国家而言,取得成功的机会就在于恰当的制度设计能否有效运行,合理的制度建设对其经济的表现及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已取得了广泛的认同。 “经济法”是转型国家制度设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调整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门,在赋予政府权力和限制政府权力以及推动市场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市场经济的法制化提供了先决条件,是市场经济内在逻辑的一种反映。这一特性与转型国家的经济行为结果,尤其是转型国家的政府经济行为结果有很大的契合关系。 经济法对于经济转型国家的重要作用体现在两方面: 第一,经济法既要赋予政府相应职权,保证政府实施有效管理,又要以法控制政府权力,防止政府对市场的过度干预。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缺陷的客观存在要求政府发挥作用,但同时必须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因此,经济法既要保证国家权力对社会经济的宏观调控和有效协调,又要保证经济个体在市场竞争中的权利、自由。所以,经济法既是国家干预、参与、协调经济之法,又是规范政府干预之法,是平衡协调政府与市场关系之法,是促进一国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 第二,经济法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为最高准则,强调国家从社会利益角度对整个经济生活的介入,消除自由放任经济和极端个体权利本位以及国家权力本位对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所造成的消极影响,解决市场主体的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促进经济和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这是社会化大生产对法律调整的必然要求。 依照经济法的体系,本文研究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经济法体系。作为一个独立学科,经济法是现代工业化发展的产物,它以现代市场经济为基础,是现代市场经济之法。它以管理为手段,!办一调为目的,对转型国家的经济运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反垄断问题。垄断是一市场失灵现象的一种反映,主要表现为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通过反垄断法的调整,可以克服垄断现象,建立起统一的市场规则,消除行政性壁垒,促进市场竞争。所以说,反垄断法是保障经济转型国家顺利进入市场经济的基石。 社会保障问题。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法令规定的有关居民基木生存保障的政策措施。社会保障法是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可以起到稳定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的作用。转型国家在经济转型过程中,新旧利益格局之间的矛盾冲突日益激烈,因此社会保障法是经济转型的重要保障。 可持续发展问题。可持续发展是人类基于对传统社会经济发展模式弊端的认识而提出的一种新型发展观。转型国家如何将转型经济的发展与人口、环境、资源统筹考虑,结合自身的国情作出有效的安排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决策。构建以可持续发展为中心的法律体系将有助一于转型国家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经济全球化问题。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今天,国际社会不断地寻求稳定的制度安排来维护这一发展。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和发展就是集中反映这一趋势的结果。经济转型国家参与多边贸易体制,在其法律制度的帮助下,将有助于自身进一步融入世界经济。 通过上述问题的论证,希望可以提供一个新的视角来看待经济转型问题,过去我们较多的从政治、经济等方面来研究转型问题,而法律作为国家宏观管理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以此为视角,自有其独特的研究内容和价值。
傅丽芬[10]2002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垄断与反垄断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垄断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比较普遍存在的一种经济现象,研究垄断与反垄断问题对于制定反垄断机制、建立有效竞争的市场、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从垄断理论的历史回顾和评述入手,分析了垄断的实质、类型及垄断与有效竞争的关系,提出反垄断的模式和思路。认为,垄断的实质是市场控制力的滥用,反垄断的目的是建立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主义反人为垄断模式立足于防范,行为主义反人为垄断模式则直接指向市场控制力的滥用,根据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应当以行为主义为主、以结构主义为辅的模式;反自然垄断的关键是剥离竞争性业务,分解垂直一体化结构;在分析我国垄断特点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反人为垄断和自然垄断,建立有效竞争市场的基本思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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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网络经济的反垄断法规制[D]. 张小强. 重庆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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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国银行业反垄断问题研究[D]. 杨大光. 吉林大学. 2004
[6]. 跨国并购中我国反垄断问题研究[D]. 高梅. 华东师范大学. 2004
[7]. 个人信息竞争视角下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问题研究[D]. 申耘宇.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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