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寿编《诸葛亮集》二三考——兼谈整理诸葛亮著作的一些做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二三论文,著作论文,做法论文,陈寿论文,诸葛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最早行世的诸葛亮著作本子,是《三国志》作者西晋陈寿所编《诸葛氏集》二十四篇,但约在南宋初,就已残缺不全,再后竟至散佚。今天我们看到的诸葛亮著作,则是明清两代学者辑佚重编的,已看不出陈氏《亮集》的面貌了。于是,人们对它的成书、体例、收文等情况或存有异议,或不甚明了。鉴此,笔者在近年撰《诸葛亮集笺论》时,对陈寿编《诸葛亮集》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考析勘辨。
一、陈寿编《诸葛亮集》就是奉命“定诸葛亮故事”
陈寿于晋武帝秦始十年(公元274年)在平阳侯相任上时, 编成《诸葛氏集》二十四篇,是年二月一日上表奏于朝廷(史称《进〈诸葛亮集〉表》,表中说:
臣寿等言:臣前在著作郎,侍中领中永监济北侯臣荀勖、中书令关内侯臣和峤奏,使臣定故蜀丞相诸葛亮故事。亮毗佐危国,负阻不宾,然犹存录其言,耻善有遗,诚是大晋光明至德,泽被无疆,自古以来,未之有伦也。辄删除复重,随类相从,凡为二十四篇,篇名如右〔1〕。(此右列“诸葛氏集目录”)
读罢这段文字,人们不禁疑问:敕命“使臣(寿)定故蜀丞相诸葛亮故事”,但陈寿却“为(整理编定)二十四篇”《诸葛氏集》,二者是否为一回事?
对于这个问题否定者有之。著名学者缪钺先生在其主编的《三国志选注·前言》中明言:陈寿“在撰《三国志》之前,曾奉命定《诸葛亮故事》,后来编成《诸葛亮集》二十四篇〔2〕。 ”这就是说陈寿奉命先编定的《诸葛亮故事》,而上表奏于朝廷的是后来编成的《诸葛亮集》,陈寿先后编定了《故事》与《集》两部书。陈寿明言《进〈诸葛亮集〉表》是《亮集》编成后“谨录写上诣著作”时向晋武帝的奏表,他一开头便谈了编《亮集》的缘起,即因他人之荐,敕命“使定诸葛亮故事”,现在完成了任务,将成果《亮集》及有关情况表奏报上。如果说陈寿奉命先编撰了《诸葛亮故事》,后又编次了《诸葛亮集》,那么就与自叙之辞因果关系不举;陈寿决不敢违敕命而另作它书;况著录隋以前书目较为完备可信的《隋书·经籍志》只录《诸葛亮集》,并不见有《诸葛亮故事》。所以《三国志选注》作者以陈寿曾先后编了《故事》和《集》两部书的观点不能令人信服。
又有人以为陈寿所编为《诸葛亮故事集》。未标点本《华阳国志·陈寿传》曰:“(张)华又表令次定诸葛亮故事集为二十四篇,”今人多标点为“华又表令次定《诸葛亮故事集》为二十四篇〔3〕。 ”“故事集”一体目,《汉书·艺文志》及曹魏秘书省所为书部无;《隋志》及下史志均不见著录;以《隋志》分部,“故事”属史部,“集”属集部。陈寿治史编书,基本遵循汉魏规例,当不会另立一不伦不类的“故事集”部。因此,所谓《诸葛亮故事集》乃纯系今人误作标点而附会的书名。正确标点应是,“(张)华又表令次定诸葛亮故事,(寿)集为二十四篇”——此与上述陈寿自叙之辞基本一致,只不过常璩将荀勖、和峤误作张华罢了。
由上述可知,陈寿编《亮集》与奉命“定诸葛亮故事”应该是一致的,这种认识,还可从“故事”体的内容与《亮集目录》的比较中得到进一步证明。
何为“故事”?
《隋志》载:“晋初,甲令以下,至九百余卷,晋武帝命车骑将军贾充,博引群儒,删采其要,增律十篇。其余不足经远者为法令,施行制度者为令,品式章程者为故事,各还其官府〔4〕”。 又载:“汉初,萧何定律九章……晋初,贾充、杜预删而定之。有律,有令,有故事。梁时又取故事之宜于时者为梁科〔5〕”。所谓“品式章程者,”, 即标准和条例规定,可见“故事”含有法律科条的内容,而法律科条中又包含有表奏文字,如《隋志》史部刑法篇就录有汉魏间《奏事》多种(表奏应属议论散文)。
又《旧唐书,经籍志》载:“六曰旧事,以纪朝廷政令”。而所谓“朝廷政令”,内容多样,由裴注引《魏武故事》(约作于魏晋间)所载六条曹公令看,有封辟表扬文书(如《辟王必为领长史令》),有告诸侯掾属书教(如《下诸侯长史令》),还有议论散文(如《让县自明本志令》)等。
要之,据上述史载看,魏晋时书部之“故事”,内容比较广泛,今归纳之,大体有三种文字:法律、政令、议论散文。今按陈寿所编“诸葛氏集目录”二十四篇与“故事”体内容范围基本相合,兹将二者对应关系列次如下:
1.法律类(标准和条例规定)。
权制第二;综覈上第七;综覈下第八;法检上第十八;法检下第十九;科令上第二十;科令下第二十一;军令上第二十二;军令中第二十三;军令下第二十四。
2.政令(辟免文书,行政策令)。
开府作牧第一;计算第五;训厉第六;传运第十三;废李平第十七。
3.议论散文(表奏、书、教、论等)。
南征第三;北征第四;杂言上第九;杂言下第十;贵和第十一;兵要第十二;与孙权书第十四;与诸葛谨书第十五;与孟达书第十六。
上述比较说明,陈寿编《亮集》就是奉命“定诸葛亮故事”。既然如此,为什么题名《集》而不为《故事》?
魏氏代汉,秘书监荀勖著《新簿》,将书分为四部:一曰甲部,纪六艺及小学等书;二曰乙部,有古诸子家、近世子家、兵书、兵家、术数;三曰丙部,有史记、旧事(即故事)、皇览簿、杂事;四曰丁部,有诗赋、图赞、《汲冢书》〔6〕。其诸部所列小类, 指各自收录范围或体裁,并非确定的书名。荀勖入晋,荐陈寿“定诸葛亮故事”,就是依自己所为四部言之,显然是把陈寿将撰之书归入丙部(它部亦无其位置),至于定书名为《故事》还是《集》,则由作者自便了。后来《隋志》将《诸葛亮集》著录于“集部”而不入史部“故事”类,那是图书分类法几经变化的结果,与魏晋间书部著录不同。
至此,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解释,就是《艺文类聚》军器部所引《诸葛故事》。《类聚》引之,说明唐初确有此书,但它先不见裴注所引,后又不见与《类聚》作于同时的《隋志》,也不见唐以后诸史志的事实便很令人怀疑。假设陈寿作有《诸葛亮故事》,应是一部重要著作,即使裴氏未见不引,《隋志》当不会忽略,今《隋志》不录,说明它非陈寿为之,乃后人之作,不足观也。
结论是,陈寿奉命只编了《诸葛亮集》,并未作所谓《诸葛亮故事》,《亮集》为“故事”之体。这是我们今天整理研究诸葛亮著作首先要明确的问题。
二、陈寿所编《诸葛亮集》的体例形式
陈编《亮集》为故事之体,是就内容体裁言之,其编辑体例形式如何,则是需要弄清的第二个问题。
(一)关于收录范围
裴注《国志》,去亮不远,所引陈编《亮集》,应该说明保持了原书的面貌,今考其内容,最能见其体例。
《诸葛亮传》裴注:“《亮集》曰:是岁,魏司徒华歆、司空王朗、尚书令陈群、太史令许芝、谒者仆射诸葛璋各有书与亮,陈天命人事,欲使举国称藩。亮遂不报书,作《正议》曰……”这是录文而记其事,如此者裴注所引还有六条。
《廖立传》裴注:“《亮集》有亮表曰:……”
这是单纯录文,裴注明言引《亮集》书、教、法者还有三条。
另外,当初陈寿明言《诸葛亮集》还收录其言,“亮言教书奏多可观,别为一集”,“其声教遗言,皆经事综物”〔7〕。 他所列“诸葛氏集目录”中就有“杂言上第九”、“杂言下第十”。
上述裴注引《亮集》的资料说明,陈编《亮集》“非独裒其文,并其言与事而亦载之”〔8〕,后代辑本, 如较优者清张澍《诸葛武侯集》就收录了集主多篇谈话、言论。
鉴于此种认识,笔者在编撰《诸葛亮集笺论》时,于张澍本基础上,追宗张编《亮集》之体,又搜考补收了诸葛亮谈话、言论20篇。尽管或为片言只语,但它也表现了集主的某种看法或思想感情,有助于更全面地认识集主,并为今日诸葛亮的研究提供更多的资料。
(二)关于编次方法
陈寿编次《亮集》的方法,在其《进诸葛氏集表》中已作说明,即“删除复重,随类相从”,故张澍曰:“知二十四篇乃是总目,其诏、表、疏、议、书、教、戒、令、论、记、碑、笺,各以事类相附,不以文体次比也”〔9〕。文集的编次方法,主要有编年、分类二种, 而分类又分为事类和文体类。当初陈寿以故事体编《亮集》,故按事类相从,分为二十四篇;同时,又部分地吸取了编年法的长处,各篇大体上以时间先后次序。这种编次方法,从“诸葛氏集目录”中看得很明白。
陈寿的编次方法,便于读者分别从行政、用人、吏治、法制、外交、治军等诸多方面去了解诸葛亮的全貌,确有优长,但它毕竟不是纯编年体,所以流传下来的许多篇章系年不明,影响了今人的阅读和研究。比较之下,张澍以“文体相从”法编辑《亮集》就是显得不尽合理,因为这是编文人集子的惯例,对于主要是政治家、军事家的诸葛亮来说,则不大适宜,因为它不利于读者由文及事和披文见人而显得杂乱。
鉴于以上情况,笔者在编撰《诸葛亮集笺论》时取长补短,采取了以编年为主,以分类为辅的体例。
所谓以编年为主,即是将已考定写作时间的篇章按系年先后排列,同年作品亦按大体上的先后次序,不同年代作品合为一组考论时,编排次序以其首篇系年为主,这样编为卷一(编年),共收录95篇,占全书正集总篇数的68%。这是与《亮集》张澍本、中华书局本的不同处。
所谓以分类为辅,一种情况是为了照顾考论的方便,将某些不同年代但同属一事类的篇章集于一处,如将《与群下教》(章武元年)、《又与群下教》(章武元年)、《与参军掾属教》(约建兴初年),《谢贺者》(建兴六年)等四篇关于诸葛亮要求官属直言进谏,勿曲意逢迎的言教编于一处等。这是汲取陈寿本的优长而为之。另一种情况是将暂难以考定写作时间的篇章按文体(言、教、答、书、论、铭、科令、兵法)排列,编为卷二(非编年),共收录46篇,占全书正集总篇数的32%。这是参考了张澍本“以文体相从”的做法,以解系年不明作品编次之难。
三、陈寿所编《亮集》非诸葛亮全集
当初陈寿所编《亮集》收录有阙,并不完备,从以下材料中可以看出:
1.陈寿明言自己的编辑原则是“删除复重,随类相从”,那么先此就有一个粗编的诸葛亮著作的文献本(或资料),这个文献本的一些篇章大概因“过于丁宁周至”,“言教碎”〔10〕而文意相似,陈寿以之“复重”删之而未入《亮集》。
2.据《华阳国志》载,与陈寿同时的蜀汉旧臣寿良也编有一本《诸葛亮集》。寿良所集,与陈寿同时或稍前,但“故颇不同”,盖主要收文出入较大。想寿良少“治《春秋》三传,贯通五经,澡身贞素,(曾任蜀汉)州从事,散骑、黄门侍郎”〔11〕,为蜀汉后期文士才俊之一,他对诸葛亮著作和事迹应该比较熟悉,当不会荒妄而多作虚录。既然两人所集“颇不同”,大概是陈寿收录者,寿良未录,寿良收录者,陈寿未录者所致。确如是,陈寿所编《亮集》盖因所见资料有限而不够完备。至于寿良所集早佚,大概主要以私家编纂或体例不当故耳。
3.裴注《三国志》所引诸葛亮“言教书奏”,有一部分明确谓“《诸葛亮集》载或“书在《亮集》”;而有一部分非出自《亮集》,如《绝盟好议》出自《汉晋春秋》,与《陆逊书》出自《江表传》等;还有一部分未注明出处,如《公文上尚书》、《与李丰教》,这两篇为《蜀书·李严传》注引,此传亦注引《亮集》文,可见其不为《亮集》所示明甚。至于《汉晋春秋》所载之《后出师表》〔12〕,习氏当时就说:“此表,《亮集》所无,出张俨《默记》。”既然如前所述,刘宋裴松之所见到的《亮集》保持了陈寿本的面貌,那么他所注引的诸葛亮言教书奏,未言出自《亮集》者,当是陈寿编《亮集》未录〔13〕。
4.《诸葛亮传》明载:亮“推演兵法,作《八阵图》,咸得其要云。亮言教书奏多可观,别为一集。”陈寿在这里将《八阵图》与“别为一集”(即所编《亮集》)的“言教书奏”并列而分言之,说明诸葛亮所“推演(之)兵法(包括《八阵图》)未入《亮集》,今从“诸葛氏集目录”中也看不出《八阵图》等兵法所属篇目。
兵法与“言教书奏”之(故事体)别集内容有别,所以汉魏晋南北朝间图书分类,均将其分著于不同部类。历来编书收文之取舍受图书分类原则的指导,史家陈寿即循此通则,在编《亮集》时不录兵法。后来《隋志》一仍其旧,将《亮集》收入集部别集类,另于子部兵书类中录有“梁有《诸葛亮兵法》五卷,亡”。此首次披露的五卷《诸葛亮兵法》显然是未入二十四卷《亮集》的别行文本。
既然当初陈寿所编《亮集》收录不全,并舍去了兵法,那么它就不是诸葛亮全集。虽然如此,仍尚有“十万四千一百一十二字”,后之辑本较此,虽然增加了一些兵法篇什,但相当一部分仍在疑似之间,有些文字显为误收,甚或伪作窜入,又有一些谈话、言论未予录入,即使较优者如张澍本、中华书局本也不免此。鉴此,笔者撰《诸葛亮集笺论》时,本着“言与文并收”的原则,补录了谈话、言论20篇。并尽力勘辨真伪,余以之真,而他人疑伪之篇章,余皆在其笺注或考论中予以辨析说明;余断定伪作或误收者,集中编在附录“辨伪篇”中,共12篇;对存有争议,各有所据,目下尚无可靠材料断定其真伪且影响较大的作品如《新书》(即《将苑》)、《便宜十六策》等,余偏向取暂录于诸葛亮名下待考的观点。古人在志书或有关书目中著录的作品,总有一定的根据,今人在无可靠有力证据否定的情况下,一般不宜轻易删除,否则,将闹出许多错误。对于真伪莫抉的作品,只要我们在阅读时考虑到这种情况,从慎引用,就不会有害。
注释:
〔1〕〔7〕《三国志·蜀书·诸葛亮传》。
〔2〕《三国志注·前言》(中华书局1984年6月第1版)第3页。
〔3〕中华书局1959年12月1版《三国志》末附《华阳国志·陈寿传》。
〔4〕《隋书·经籍志》(中华书局73年8月第1版,下同)第967页。
〔5〕《隋书·经籍志》第974页。
〔6〕《隋书·经籍志》第906页。
〔8〕《张澍《编辑诸葛忠武侯文集自序》。
〔9〕《诸葛武侯集·诸葛氏集目录》。
〔10〕陈寿编《亮集》依据的资料应主要来自蜀汉东观或秘书省所存录的档案。
〔11〕《华阳国志·寿良传》。
〔12〕《后出师表》之真伪长时间争论莫抉,笔者以之非伪作,兹不赘述。
〔13〕陈寿未录的原因,非本文讨论范围,暂不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