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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超市”星火燎原
据2001年9月12日《扬子晚报》报道:南京市下关区创办的“政务超市”在开办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就在全国范围内取得良好的示范效应。
下关区2000年10月16日在全国首创“政务超市”,其实行的“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监督反馈制”让群众充分享受了“知情权”、“知政权”,为政府转变职能,实现“文明行政”、“阳光行政”构筑了一个有效的载体。
“政务超市”开办后吸引了上海、天津、重庆、洛阳等兄弟城区124批次人员前来观摩考察。目前,上海已参照“民有所呼,官有所为;民有所需,官有所为”的宗旨在80个社区全面推开“政务超市”。沈阳市和平区和福州市平江区的“政务超市”也分别于6月8日和7月2日相继开张。从目前各地开办后的反映来看,“政务超市”在当地都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受到了群众的普遍欢迎。
据下关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徐雪琴介绍,现在全区已在四个社委会试点“政务超市”连锁店,开设居委会政务公开栏,并逐步推开;随着下关大厦落成,区级政务超市也即将开办。届时将形成区、街道、居委会三级联网的完整体系,为老百姓提供内容更多、方式更便捷的全方位、立体式的服务。
告诉你“非正规就业”是咋回事
上海政务超市的“学名”叫: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目前已在全市80个社区形成连锁,并推出了50多类服务项目。据市民政局负责人介绍,今后3年,每个社区、乡镇都将开设“政务超市”连锁店,形成覆盖全市的网络。
有人说,“政务超市”为百姓开启了一扇“政务公开”的窗口:政府的政策规定、办事程序、优惠条件等,在这里全部公之于众,使广大群众享受充分的“知情权”。华阳街道一位张姓下岗职工,到“政务超市”办理《劳动手册》时,意外发现了政府鼓励“非正规就业”的种种政策,工商登记、税收等方面的各种优惠,更激起老张创业的热情。一周内,“政务超市”的工作人员就帮他办好了全部手续。如今,老张开办的快递社已经开张。他感慨地说:如果不走进“政务超市”,我可能还在四处奔波找工作呢!
许多社区“政务超市”开设后,街道职能部门和警署、物业等社区相关单位人员,都到“超市”担任服务员,既直接听取了居民对社区建设的意见、建议,还提高了办事效率。如不少“政务超市”推出“首问责任制”和“两次受理办结制”,尽快为居民排忧解难办实事。前不久,石门二路街道方先生来到社区“政务超市”的“社区矛盾调解窗口”,投诉楼上居民私装淋浴器后引起水渗漏,影响了他家的生活。接待方先生的街道司法科同志当即与有关物业公司联系,及时安排“筑漏”事宜;又请居委会帮助协调方先生与楼上居民的矛盾。方家烦心的事,不到一天就得到妥善解决,方先生为此感激万分。
很多“政务超市”在方便群众办事的同时,还兼顾居民生活需求,将社区服务作为“政务超市”的一大“品牌”,积极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在大宁街道的“政务超市”里,有琳琅满目的特色服务项目:家庭日用闲置物品调剂、家电及水电维修、家政服务、养老服务、医疗服务等等,还开通了社区服务热线,24小时全天候为居民提供服务。
沈阳的“政务超市”,有人为百姓跑腿
2001年6月8日,沈阳市和平区的“政务超市”开张后,提出了为百姓跑腿的口号。有报道称:老百姓到这里办事,感觉好像到家一样,喝杯水、看会儿画报的工夫,有些事情可能就顺利地办完了。而在整个过程中,需要跑腿、找人签字盖戳的事大都由政府工作人员来办理。“政务超市”开张那天,全国第一个政府公共行政社会化服务试验区——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事大厅正式投入使用,原来壁垒森严的一间间办公室,代之以开放式的1000多平方米的办事大厅,房产、人事、司法、环保、城管等拥有60项服务职能的19个部门一字排开,各部门派出最精干的人员,面对面为市民提供综合性服务。
我找到了做出国体检的地方
一个叫张秀钰的大学生讲了一个故事:今年9月份,我马上要去俄罗斯留学一年。我是南京大学的在校生,但是我家住沈阳,所以暑假我就回家做出国前的准备。8月初的时候,我得到国家留学服务中心的通知,说要我在当地做一项身体检查,这件事情很急。但是我不知道沈阳市什么地方是专门为出国人员做身体检查的,这个机构叫什么名字,在什么地方,我非常着急。那天,我很早就出来了,但是找了大半天还是找不到,后来就到和平区政府了。当时脑子里还是有点空,没想什么我就走进去了。
我刚一到接待处,接待处小姐马上就站起来,她看我比较着急,问我怎么回事,我就简单地讲了一下我的事情。她说这件事情我也不知道,我带你去问问吧。她马上就从服务台里走出来到西厅去了。等了没两分钟她就从里面出来了,区政府的工作人员也出来了,他们说你别着急,我们帮你找。然后她坐下来打电话,打了很多电话。这时候,又从西厅里走出来一位女士,她手里拿了一张纸,她说你要出国前检查身体是吧?这个地方我已经帮你找到了。她给我讲怎么坐车又在哪里下车。当时我就觉得特别感激,感觉区政府的办事效率真是高,因为在这么短的时间就告诉我这个地方,如果自己找真不知道要找多久才能找得到。
中国需要一部专门的行政资讯公开法
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来,在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然而,与经济快速发展相比,政府及其行政职能的转变相对滞后,行政公开尤其是行政资讯公开仍然是困扰市场经济主体较大的问题。
目前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所掌握的资讯,实际上只有一小部分是向社会公众公开的,绝大部分都是普通人一辈子都看不到的东西。也就是说,作为体现法律基本理念之一的“公开性”原则,在中国,在行政法领域,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我国目前甚至还没有一部专门的行政资讯公开法。
环顾加入各项国际组织和协议以及内部基本国情的要求,有必要建立完善的行政公开制度并提高到法律层面上,使得市场主体及政府之间的互动更为高效,以期达到降低社会成本、增加市场竞争力、减少民怨、健全廉能政府等一举数得的目的。
行政资讯向谁公开
所谓行政资讯公开,学术的解释是一切负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将其持有的行政资讯向一切人进行披露。但是,在弄清下列概念的基础上,谈这个问题似乎更好。
什么类型的资讯属于行政资讯?一般是指“在行政行为主体在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产生、获得的一切与行政行为直接相关的资讯”,即行政部门这一组织在其所辖主权下,行使执行、管理职能的过程中产生、获得的一切资讯。
哪些人是行政资讯持有人?从各国的规定来看,所谓的“行政资讯持有人”是广义上的公务部门,除了政府的行政机关以外,还包括一切在本质上与公共事务执行、管理相关的机构。
行政资讯应向哪些人公开?由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因此,国内的行政资讯对外国人投资、贸易交往都有重大影响,故现代的行政资讯不仅应向国人公开,也包括外国人,不论其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组织。
行政资讯公开的法律依据
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可能对公民造成不利结果时,需要遵守一个公正的程序。资讯公开制度的确立,使得公民能预测行政的施为方向,以便预先反映或加以配合来确保自己权益的实现,并消除对秘密行政的恐惧和怀疑。所以说“公开是公平、公正的前提”。
此外,现代法是主权国家人民的公共意志透过立法会议的体现,即现代法的被认同性是由民主立法的程序而来的。立法如此,行政执法也是这样。资讯公开制度的推行可以看作是现代法的沟通理性在行政程序上的延伸。
行政资讯公开还有深刻的宪法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二款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5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第8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第92条:“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而权力机关则直接向人民负责。由此看来,可以当然地认为行政部门有义务向人民公开其工作。如果行政不透明,就无法激起人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兴趣,而人民也无法行使参政议政的权利,这样民主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知情权是人民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所谓的“言论自由”实际上指的是资讯流转的自由。当然也包括人民了解的自由(即知情权)。
另外,行政资讯公开不仅仅有其宪法依据,还有其行政法上的依据。行政法本质上是对行政权的约束,其目的是通过正当有效的行政程序来防止行政权的膨胀和滥用,保障社会法治,保障人民的权益。基于此,行政主体当然应当将行政资讯向社会公开,以便于群众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知情权和救济权。
“保密孳生腐败,阳光下没有罪恶”,这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公理,行政资讯公开制度已经成为现代行政法治不可或缺的一环。
总之,行政活动的公开和透明赋予了相对人有效监督政府是否公正行政的手段,从程序上体现了公正的价值趋向。
行政资讯公开需要政府和群众的双重配合
如何实行行政资讯公开呢?这里主要通过两个途径:政府主动通知和依群众请求公开。
政府主动通知
政府应当主动公告的行政资讯包括在全国适用的行政法律法规,以及在本地区适用的地方性行政法律法规。也包括那些虽没有必要公告但是仍需要主动向人民公开备查的行政资讯,包括各类在管理公共事务的过程中起到了类似法律法规作用的一些规章、命令等等,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前者来说,其公开的程序和方法已在《立法法》中得以体现,无需更多的变更;对于后者来说,行政机关应该做到在一定的时间内将在“行政资讯公开法”前业已生效的资讯进行整理、归类、编制索引;对在“行政资讯公开法”后生效的资讯,在法定的期间内加以整理、分类、编制索引。并在公共场所陈列以上资讯以供人民领取,或是经有法定资质的出版部门进行出版,以便人民检索。
依请求公开的行政资讯
除了上述的行政资讯以外,其余的行政资讯都不必由政府主动公开,但可以依请求人的请求公开。此类资讯分为两类:其一是请求私人的资讯,其二是请求行政机关自身的资讯,请求的程序基本相同,即首先由请求人以书面形式向拥有或持有此资讯的机构提出申请书,其次是申请人遵守行政机关的规定来查阅资讯。申请人必须遵守行政机关对申请文件制定的法规,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费用提出申请。
在特定情况下,政府有权“保密”
然而,公开并不是行政法治的排他性选择,也就是说政府有时候也可以有权保有一些“秘密”。在某些特殊的状态下,行政资讯的公开,会造成与其他重要社会利益的冲突,诸如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则政府可以拒绝公开此类有可能为国家、社会或私人带来负面影响的资讯。在可能引发此类冲突的情况下,限制行政资讯的公开才是更符合社会利益的选择。
中国目前对于非公开的行政资讯有一定程序的规定,且散见于各类法规之中。不可公开的基本情况包括:
1.涉及国家利益时
国家利益包括国家安全利益和国家经济利益。与国家利益相关的资讯有:(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的秘密事项。以上6类资讯,是严格不对社会公众开放的。
除此以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危害国家安全罪章节规定: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在此,“国家秘密”与“情报”为两个在逻辑关系上并列的词语,故此“情报”确属国家安全范畴无疑。所以,除了对社会公众不开放的国家安全资讯以外,在中国还规定除“国家秘密”以外的,不对“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公开与国家安全有关的资讯。
2.涉及个人隐私时
所谓的“隐私权”,指的是个人不愿意外界知道,而且公开的结果将带来不利的个人记录。例如个人受到的纪律处分、刑事记录、医疗状况等。构成个人隐私的行政资讯就是一切记录个人情况的档案。不过,并非所有行政机关记录的个人情况都能构成个人隐私,某些情况下,对某些人来说是隐私的个人记录,对另一些人来说则不是隐私。行政机关只对构成个人隐私的资讯拒绝公开。而关于个人隐私的资讯并不是完全不能公开,行政机关只在一定的条件下和一定的程序内可以拒绝公开。第一,个人有权申请政府向其公开其个人档案。第二,个人可以申请查阅他人的档案,由行政机关决定是否公开。
总之,隐私权和其他利益——如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相比较,其性质当然是稍逊一筹,但是不同的利益并非可以很容易地通过量化的方式来加以比较。
3.涉及商业利益时
政府所掌握的某些资讯,可能是行政行为相对人独有,而其他人却不知道的。此类资讯对于所有者来说,往往具有很大的经济价值,所以其所有人会保护此资讯不为外人所知。在商业资讯领域,这就是商业秘密。公开包含此类资讯的文件会使得他人利用属于原所有人所有的资讯,则原所有人即丧失其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其利益受到损害。公开这类资讯,更不利于企业之间的相互竞争,发挥各自的专长和创新精神。当然商业秘密的价值并不是绝对的,当各种利益冲突时,商业利益只能往后排,必须以国家利益、公开利益优先,而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与个人隐私的保护是相近的,但是其保护的范围和力度均要小于个人隐私。
4.涉及公共利益时
根据公共利益的原则,政府部门不应向公众泄露任何可能对公众的安全、利益造成损害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可能会妨碍执法程序的;可能会剥夺公正的审判或公平的裁决的;秘密的信息来源或秘密的信息;泄露调查的技术和程序的;危害执法人员安全的。以上列举的资讯一经公开,可能会给社会公众的安全、利益造成巨大损失,所以这些资讯,在满足一定的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不予公开。
5.涉及行政效率原则时
行政公开和行政效率长久以来一直是一对矛盾。只注重效率而不注重程序会使得行政行为不受任何行政程序的规范,造成行政行为直接与行为人个人的喜好、对行政事务的熟悉程度等主观因素挂钩,行为人即丧失其客观公正性;而一旦极端化地追求行政程序而把行政效率放在一边的话,行政成本就被排除在考量范围之外,其结果必然是繁琐化的程序,机构臃肿、人浮于事、部门林立。虽然行政透明是行政程序的根本属性和行政法治的基本要求,是绝对的原则,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顾及行政效率,公开某些行政资讯只会仅仅增加行政机关的成本,而不会对任何人有利,或是对于行政机关执行公务会带来麻烦,则考虑到在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对此类资讯可以免于公开。
总之,公开是必然的,所有的行政资讯只要不会被销毁,都可以被公众获得;而不公开是暂时的,一旦失去不公开的理由,或是超过规定的不公开的期限,或是不公开的资讯的请求人是法定的可以获得此类资讯的人,则不公开的资讯仍是会被公开的。
中国行政资讯公开立法的构想
通过上述深入的探讨和广泛的比较,笔者认为中国行政资讯公开立法势在必行,以下就是对我国行政资讯公开立法体制的一点构想。
先是在宪法中总括性地规范,在此基础上制定专门的政府资讯公开法,并将该项内容详细并充分地体现在各项相关的法律与法规之中。在目前来说,与政府资讯公开相关的法律应包括:行政程序法、政府资讯公开法、隐私权法、档案法、保密法等。例如在行政程序法中,行政公开原则可细化为以下制度:(1)表明身份程序、(2)说明理由程序、(3)咨询程序、(4)通知程序、(5)告知权利程序、(6)听证程序、(7)行政决定公开程序。
而中国政府资讯公开的具体规定散见于一大批法律、法规之中。在中国即将加入WTO之际,制定一部统一的资讯公开法,不仅是适应加入WTO的需要,也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推动经济建设,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反腐倡廉的需要。另外,中国的现行法律中并不存在完整的“隐私权”概念。而隐私权保护程度的高低,反映了一国政治文明和法律文明的高低。中国应尽快确立隐私权的宪法地位,并制定专门的隐私权法。而现行陈旧的保密法、档案法等不合时代的条文,应该重新检阅修改,以合乎行政资讯公开之国际潮流。
虽然中国正在建设行政资讯公开制度,我们应该看到行政公开化在中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当前存在着诸多制约因素,阻碍着这一制度和原则的贯彻落实。其原因不外乎两点:一方面在于长期封建残余思想及传统计划体制下官本位思想的惯性。另一方面,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社会公众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但更重要的是,行政资讯公开缺少法律上的保障,使得人民无法有效地实施权利,而行政机关又可以以没有义务为由而拒绝公开。其实,资讯公开是各国迈向民主与法治的必然结果,问题不是公开还是不公开,而是早公开还是晚公开,以及如何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