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品流通的主渠道_规模以上企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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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统主渠道的现实矛盾

1.传统主渠道的含义

商品流通主渠道,作为我国商品流通实践中的一个基本用语是有其特定含义的。按照人们的习惯解释,商品流通主渠道有两层含义:其一是主要渠道,即在商品流通中居于主要地位的渠道,而这种居于主要地位的渠道一般是指实现50%以上商品流通额的渠道;其二是指国有流通企业,例如“要发挥国有流通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国有流通企业的主渠道地位不能动摇”等表述就是以国有流通企业为当然的商品流通主渠道为前提的。不仅如此,在传统的商品流通实践中,上述两层含义的主渠道又是统一的,即实现50%以上商品流通额的渠道只能是国有流通企业,同时国有流通企业又必须实现50%以上的商品流通额。因此,传统意义的商品流通主渠道实质上也就是国有流通企业。

2.传统主渠道的现实矛盾

然而,随着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商品流通领域发生了很大变化,其中一个重要变化就是非国有流通主体的迅速发展,其实现的商品流通额不断增长,从而国有流通企业的市场占有率不断降低。例如,在消费品流通领域,国有商业企业实现的消费品流通额占总流通额的比率已经由1979年的54%下降到1991年的40.2%;在生产资料流通领域,国有物资企业实现的生产资料流通额所占比率也由1988年的41.8%下降到1994年的16.4%。这说明传统主渠道的二层含义已不再统一了,而是处于矛盾之中。也就是说,作为传统主渠道的国有流通企业并没有达到50%以上的市场份额,而不是主渠道的非国有流通企业却占有50%以上的市场份额。那么,我们如何解释传统主渠道的这种现实矛盾呢?换句话说,国有流通企业占有的市场份额何以低于50%呢?

3.现实矛盾的原因

我们认为,国有流通企业市场占有率的降低固然有诸多主观原因,然而,在传统体制变革的过程中,国有流通企业市场占有率的降低又具有一定的必然性。这种必然性是以下列条件的变化为前提的:

第一,垄断经营的打破。在传统的流通体制下,是通过人为的政策设计来保障国有流通企业的垄断经营的,因此,不论国有流通企业的主观条件如何,国有流通企业都会占有或垄断相应的市场份额。从这个意义上讲,国有流通企业是“天然”的主渠道。然而,当流通体制发生变革,政策上允许并鼓励非国有流通企业从事流通经营以后,国有流通企业原有的一部分市场份额就必然被分割出去,从而必然导致国有流通企业市场占有率的降低。

第二,两种经营机制。在开放、竞争的流通体制下,国有流通企业普通缺乏灵活的经营机制和必要的约束体系,从而在同非国有流通企业竞争中丧失了一部分市场份额。

第三,管制不对称。在体制变革过程中,传统的约束体系(计划管理体制)逐渐弱化,而新的约束体系尚未建立,从而造成了流通秩序的混乱,而非国有流通企业往往可以利用秩序混乱采用国有流通企业无法采用的竞争手段来争夺市场份额,从而加速了其市场份额的增长。

由此可见,在相对开放的流通体制下,国有流通企业市场占有率的降低不仅可以得到统计上的验证,而且也不难得到理论上的解释。

二、主渠道含义、功能与标准的再思考

如前所述,传统的主渠道面临着现实矛盾,即作为主渠道的国有流通企业却不能实现50%以上的商品流通额。这说明关于主渠道的传统解释是不符合现实的:要么主渠道的定义是错误的;要么就不存在主渠道。然而,我们认为,不论在何种经济体制下,都必然存在实现50%以上商品流通额的一个企业群体,而所不同的只是构成这个企业群体的数量和企业性质不同而已。因此,实现50%以上商品流通额的企业群体肯定是存在的,至于哪一类企业群体能实现50%以上的商品流通额则取决于既定的流通体制。因此,把主渠道定义为实现50%以上商品流通额的企业群体则更具普遍性。我们认为,这种定义既符合传统体制下主渠道的实际,也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下主渠道的现实。在传统体制下,实现50%以上商品流通额的企业群体是国有流通企业;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实现50%以上商品流通额的企业群体则不一定是国有流通企业。那么,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作为主渠道的企业群体究竟是哪一类企业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从说明主渠道的功能开始。

根据国内外商品流通的历史与现实,主渠道至少具有以下功能:

第一,保证市场稳定。市场稳定有两个基本目标:一是供求基本平衡;二是物价基本稳定。无论是供求平衡还是物价稳定都取决于企业的经营行为。作为主渠道的企业群体,由于占有50%以上的市场份额,因此,对整个市场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只要主渠道的经营正常、价格稳定,那么,整个市场就可以基本保持稳定。

第二,行为导向。这里的行为导向是指作为主渠道的企业群体的经营行为对其他企业或企业群体经营行为的影响。一般来说,作为主渠道的企业群体,都是商品流通的主力军,同时也都是经营水平相对较高的企业,因此,在客观上容易成为其他企业效仿的对象,对其他企业的经营发生导向作用。

第三,提高商品流通的规模效益。商品流通与商品生产一样也存在着规模经济规律,即商品流通效益往往同流通规模成正比。因此,作为主渠道的企业群体可以获得规模效益进而促进整个社会商品流通规模效益的提高。

第四,降低管理成本。这里的管理成本是指商品流通的宏观管理成本。一般来说,商品流通的宏观管理成本同商品流通的集中程度成反比。因此,商品流通主体越多、越分散,商品流通的集中程度也就越低,从而商品流通宏观管理成本也就越高。相反,作为主渠道的企业群体的数量越少、越集中,商品流通的集中程度越高,商品流通的宏观管理成本也就越低。

为了发挥主渠道的上述功能,作为主渠道的企业群体应该坚持以下标准:

首先,要有较大的市场占有率。显然,作为商品流通主渠道的企业群体必须达到50%以上的市场占有率,而这个具有50%以上市场占有率的企业群体的大小则取决于每个主渠道成员的企业市场占有率的大小。主渠道成员企业的市场占有率越大,构成主渠道群体的企业数也就越少。因此,一个企业是否为主渠道成员,首先取决于它的市场占有率的大小,而不取决于这个企业的所有制形式。

其次,要有规范的经营行为。一个企业能否成为主渠道成员,从而能否发挥主渠道的作用,不仅取决于它的经营规模,即市场占有率,而且还取决于它的经营行为,尤其是市场占有率较大的企业,其经营行为的是否规范对主渠道功能的发挥更有决定意义。因此,经营品位的高低、商业信誉的好坏、社会责任感的强弱等等,也是主渠道成员的重要标准。

最后,要有有效的组织形式。这里的组织形式主要是指企业的组织形态。企业的组织形态不仅决定企业的经营规模,而且也决定企业的经营行为。例如,家族式的个人企业或合伙企业不仅在筹措资金上受到限制,从而阻碍其经营规模的扩大,而且在经营上也容易导致不规范的行为。相反,公司制企业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制企业则既有利于扩大经营规模,也有利于规范经营行为。因此,公司制企业,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制企业应该是主渠道成员的首选的组织形式。

由上可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流通主渠道应该是具有较大的市场占有率、规范的经营行为和有效的组织形式的企业群体。

三、主渠道建设的基本构想

1.主渠道成员的确定

在传统体制下,国有流通企业是商品流通的主渠道,因此,每个国有流通企业不论其规模大小、经营如何都是当然的主渠道成员。既然每个国有流通企业都是主渠道成员,那么,每个国有流通企业都要发挥主渠道的作用、承担主渠道的职责。显然,对商品流通宏观管理当局来说,面对的是数量庞大的被管理者,从而要支付高昂的管理成本。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渠道成员应该是那些经营规模较大、经营行为规范、组织形式有效的少数企业。唯有如此,才能降低管理成本进而提高商品流通宏观管理的效率。当然,按上述标准确定的主渠道成员,既可能是国有流通企业,也可能是非国有流通企业;既可能是流通企业,也可能是生产企业。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商品流通主渠道的首要工作是改变主渠道必须是国有流通企业的传统观念。

2.减少主渠道成员的数量

如前所述,主渠道成员数量多少同管理的有效性成反比,即主渠道成员越多,管理的有效性越低,反之亦然。因此,尽量减少主渠道成员的数量是提高管理有效性的重要途径。然而,主渠道成员的数量又同主渠道成员的经营规模成反比,即每个主渠道成员的经营规模越大,主渠道成员的数量就越少。而每个主渠道成员的经营规模的大小又取决于企业的组织化程度。因此,提高企业的组织化程度是减少主渠道成员数量的基本前提。当然,提高企业的组织化程度有两种基本途径:一是建立连锁组织,实行连锁经营;二是组建企业集团,推行联合经营。

3.主渠道成员的类型选择

根据商品的不同特点可以选择不同类型的企业作为主渠道成员。一般来说,大体有三种类型的主渠道成员:一是大型流通企业或企业集团;二是大型生产企业或企业集团;三是大型工商联营企业或企业集团。生活消费品流通的主渠道成员可由若干大型专业流通企业组成,而生产资料流通的主渠道成员可由大型生产企业、大型工商联营企业和大型专业生产资料流通企业组成。

4.主渠道的若干政策要点

为了加强商品流通主渠道的建设,提高商品流通的组织化程度,必须采取科学的主渠道政策。当然,所有的主渠道政策都不能违背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按照这个要求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第一,按经营规模、经营行为和组织形式等标准界定出主渠道成员及其数量,并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不断调整主渠道成员。

第二,把主渠道的职责只赋予主渠道成员,同时也要把履行主渠道职责所必需的权力赋予这些主渠道成员。

第三,鼓励并支持主渠道成员扩大经营规模,从而不断减少主渠道成员的数量以降低管理成本。

第四,提倡适度竞争并兼顾规模经营的政策,对某些商品的流通可适当提高进入障碍以防止流通领域的过度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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