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金融理论的完善与发展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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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把农村信用社按合作制原则规范为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但我国的合作金融理论体系尚未完善,对实践的指导性较差。本文仅就合作金融理论体系中的基本问题进行研究,希望对农村信用社的规范和发展能有所裨益。

一般认为,合作金融是以国际合作原则为标准,以社员的股金为资本,以社员为基本服务对象,以既定的金融业务为经营内容的经济组织。从这个涵义可以看出,合作金融必须以国际合作原则为基本准则,按国际合作原则进行组织和运行。国际合作原则主要有七条:

(1)自愿和开放的原则。

(2)民主管理的原则。

(3)盈余主要用于积累和按交易量适当返还的原则。

(4)自立、自主、自担风险的原则。

(5)教育和培训社员的原则。

(6)合作社间合作的原则。

(7)关心社区的原则。

上述七条原则可浓缩为合作金融的四个基本特征:

1、自愿参加原则,社员可根据经济上的需要自愿参加合作社,合作社对所有能够利用合作社服务和愿意承担社员义务的个人或团体开放,实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2、民主管理原则,按“一人一票”制形成合作社的重大决策;

3、以社员为基本的服务对象,合作社主要为社员提供服务,对非社员的服务只有在基本满足了社员需要的前提下才能提供;

4、股金分红受限制原则和提留积累原则。

根据1996年9月16日国务院在《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所提出的改革目标,结合国际合作原则、国际合作金融实践和我国的具体国情,构建健全、完善的合作金融制度。

第一,农村信用社的股权设置,应当能够反映和体现出农村中各经济成份在资金供需上的愿望的需求,完善股权结构,成为真正满足农村经济实际需要的合作金融组织。地方经济发达程度和产业结构影响到社会信用总量和资金的供需,因此,农村信用社的股权设置要与当地资金供需相适应,主要是要与地方经济特点和产业结构相适应。一般来说,在传统农业地区,农村种养业的资金需求虽十分强烈,但农民的自身积累较少并且富裕程度也较低,因此,其股权设置主要应面向种养业,并且以小面额的股金为主;在农村工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大部分的农民都是厂矿职工,农村种养业的大部分资金都来自于农村工业,种养业对信用社的资金需求不强,而农村工业的资金需求相对强烈,因此,农村信用社的股权设置可适当地侧重于农村工业和种养专业大户,并且其股金面额可适当提高。

第二,农村信用社的市场定位,关系到农村信用社的生存与发展,既是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时也关系到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成效,因此应准确把握,适当定位。一般来说,农村信用社在市场定位时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与当地产业结构相适应的原则。农村信用社主要服务于当地,其业务经营及服务方向就必须与当地产业结构相适应,如果信用社所处的是传统农业区,则其市场定位就应该是普通农户、种养业大户、农产品加工业及农村服务业;如果信用社所处的是农村工业区,则其市场定位就应该是种养业大户、农村工业及农村服务业。

二是支持社员发展的原则。农村信用社作为社员自己的“银行”,就应该服务于社员,以促进社员社会经济利益的实现为己任。农村信用社应是以社员为基本的服务群体,但非社员或潜在的社员也应是其服务对象,但要以先满足社员需要为前提。

三是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农业发展和农民富裕的原则。支持“三农”是农村信用社作为一种金融组织存在的主要贡献,也是农村信用社获得政府政策扶持的重要原因,因此,为了自身的发展,也为了能获得政策扶持,农村信用社应该尽可能地支持“三农”。

四是控制信贷风险的原则。在我国的合作金融实践中,最大一户和最大十户贷款是普遍超比例,这虽然与当地的经济结构有很大的关系,但也反映了农村信用社在市场定位时,倾向于以最大的信贷能力服务于规模大、效益较好的企业,而使自身的信贷风险过于集中。

第三,农村信用社的系统建设。农村信用社的规范化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合作金融科学的集中体现。农村信用社在系统建设时要着重处理好以下几个内容:

1、健全目前的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目前的信用社实行两级法人制,但在目前的两级法人制中,农村信用社作为一个法人来说,其法人权益是不完整的,这固然是为了防范农村信用社经营风险、促进其稳定健康发展,但农村信用社作为一个市场主体,其合法权益是不容侵犯的,因此,要健全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首先必须赋予农村信用社以更多的合法权益,其关键是如何建设县联社、市地联社和省联社,真正发挥各级联社对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功能。

2、加强社员建设。社员是农村信用社的基本构成和基本的服务对象,社员的质量关系到农村信用社的生存与发展,所有农村信用社应有选择地发展社员,在保证普通农户这个基本社员群体的前提下,应侧重于发展种养大户、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为社员,并加强与其业务联合,密切利益关系。

第四,农村信用社的运行机制。农村信用社作为一个金融机构,其运行机构主要包括:

1、决策机制——社员代表大会。按民主管理原则,在社员代表大会内按一人一票制形成有关农村信用社的重大决策。要真正实行民主管理,保障广大社员的合法权益,必须做到三点:一是增强社员代表的代表性,使社员代表真正能代表普通社员的利益;二是增加社员代表大会的实质性管理内容,如理事的选举、信用社主任的任免、财务监督等;三是普及金融知识,使广大社员都能懂得一些基本的金融业务知识,这样,既可以提高决策质量和决策水平,又能增强社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功能。

2、竞争机制——各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农村信用社要参与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就必须不断培育自身的市场竞争能力,包括市场分析、产品创新、市场营销和应变能力等。

3、激励机制——有力而合理的奖惩措施。激励机制主要是解决社员和职工的作为、如何作为及不作为的问题,农村信用社应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社员和职工群体的构成,制定出适宜的激励和负激励即惩罚措施,并要严格执行,以调动广大社员的积极性、能动性和创造性。

4、约束和监督机制——监事会。在合作金融制度设计时,要赋予监事会以真正的约束和监督权力。

第五,农村信用社的法制建设。抓紧立法工作,颁布有关合作金融的法律或条例,抵制各方面对合作金融的非理性干预。修改《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规定》中不合理的内容,为规范农村信用社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也为中央银行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督管理,创造良好的法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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