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农村离异妇女权益保护研究论文

西藏农村离异妇女权益保护研究论文

西藏农村离异妇女权益保护研究

拉 巴*

(西藏大学政法学院,西藏 拉萨 850000)

摘 要: 农村离异妇女作为女性中较为特殊的群体,在离异之后,他们往往会遭遇生活、工作、心理等方面的各种困难,因此国家的法律要在关注这一群体的同时对她们进行更好的保护,这是确保男女平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依法治国的迫切要求。加强对西藏农村离异妇女权益保障的研究,对于西藏地区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西藏;农村离异妇女;权益保护

一、西藏农村离异妇女现状

西藏自治区地处青藏高原南部,这里世代居住着藏族、门巴族、珞巴族、汉族等民族,全区以传统农耕区和牧业区组成,高寒的气候,稀少的人口,以及较为脆弱的生态环境使得西藏地区的经济发展较内地存在一定差距。民主改革60年以来,伴随着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西藏农村女性的社会角色定位以及社会地位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农村生产力的发展给男性劳动力外出务工的机遇,女性对家庭的操控增强。改革开放以来,又给予她们更多融入社会的机会,在传统农业劳动以外,他们也开始涉足旅游业、服务业以及个体经济。离异妇女作为农村女性中较为特殊的人群,他们在离异以后,难免会在生活权益上遭遇困难,比如财产权、子女抚养权以及个人社会发展等。从法律角度给予西藏农村地区离异妇女以权益的保障,是确保男女平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依法治国的迫切要求。

二、西藏离异女性权益存在的问题

(一)财产权方面的问题

自古以来,我国家庭中对于权利、义务、责任、地位等的划分有着一套不成文的规定。具体来讲,男性在家庭中更多的行使权力,而女性则需要承担大部分的责任和义务。这一现象在西藏农村地区彰显的更为强烈,更有甚者很多女性依附于男性,缺乏必要的经济独立的能力。家庭责任分担方面立法的缺乏,使得女性在家庭中承担的责任与取得的财权不成比例。这一现象的出现,也就进一步导致了西藏农村女性在离异之后与男性财产分割中存在不对等的地位。

(二)子女抚养权问题

在西藏尤其是农村地区,流行早婚,一般来讲,藏族女性15岁、男性17岁以后便可以开始谈恋爱。作为几乎全民信教的民族,藏传佛教教义规定禁止杀生,体现在生育上就是反对人工流产,认为要顺其自然,此外藏族还有多育的风俗习惯。在藏族的家庭里,往往生育两个以上的子女。此外,还有很多非婚生子女的存在。当面临离婚时,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就会显得特别棘手。西藏农村社会经济不发达,除了传统农牧业几乎很少有其他的经济来源。一旦子女的抚养权被女方取得,由此而牵扯到的诸如经济状况、心理状况、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更是一个个不小的阻碍。

(三)个人社会发展权利问题

西藏地区较内地的差距不仅体现在经济上,更体现在思想观念上。中国传统观念中,离异后的男性相比女性更容易获得社会的认可,也就能够比女性更顺利进入下一段新的婚姻中去。产生这一现象的根源在于男性在再婚方面受到的影响因素较小,诸如经济问题、社会地位等。加之在上一代婚姻中积累的经验,使得他们更受欢迎。而剥离了家庭、丧失经济收入的离异女性往往较为困难进入新的婚姻。此外,离异女性还会遭受到来至社会舆论的压力。离异之后,来自家庭的偏见、邻里的议论、朋友的歧视,女性往往都比男性要多。这也导致了很多离异女性不敢在公开场合公布自己的婚姻状况。这一系列的因素使得女性在离婚之后所承受的压力更大,心理敏感而脆弱。

三、西藏农村离异妇女权益保护的举措

(一)要全面保障女性的社会地位

一方面要从法律角度明确离异女性应有的权利。考虑到女性在社会地位上的弱势,要积极从立法角度给予女性以特别照顾,而不能仅仅在不考虑男女差别的情况下一味强调男女平等,更不能采用一些其他的法律条文稀释离异男性与女性之间社会地位不平等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另一方面要进行相应的专门立法。以便从财产权、子女抚养权、社会发展等相关权利来确保他们摆脱弱势,争取跟男性一样的权利,逐步享受同样的社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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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相应的司法救济制度

西藏农村社会经济不发达,除了传统农牧业几乎很少有其他的经济来源。离异之后的农村妇女的状况会更糟。开展司法救济就成为维护农村离异妇女权益的一个有力保障。首先可以通过修改基层村民自治条例,不断提高农村妇女的政治参与度。其次,要进一步完善离异妇女司法救济相关规定。再次,设立专门、专业的妇女权利保障和权益纠纷调解机构,与政府和司法机构形成合力,多层次、多维度进行保障。最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普及,鼓励农村离异妇女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

1.2.1 0 统计方法应用EpiData数据库管理软件建立数据库,应用SPSS 17.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计数资料用构成比(%)表示,采用X2检验,检验水准α定义为0.05(双侧)。

(三)适当考虑补偿妇女对家庭的隐性贡献

中国传统家庭很多女性依附于男性,缺乏必要的经济独立的能力,在西藏农村地区彰显的更为强烈。家庭责任分担方面立法的缺乏,使得女性在家庭中承担的责任与取得的财权不成比例。因此在离婚时,要考虑到妇女对家庭的贡献,把其从事的家务劳动折算成财产,从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中予以分配。同时,还要把全职家庭主妇失去工作机会的成本也进行货币量化,使得农村离异妇女在离异之后不至于背负过重的负担。

[ 参 考 文 献 ]

[1]马荟.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D].山东大学,2013.

[2]彭晨晨,曾凡潮.农村离异妇女的土地权益保护[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03):59-60.

[3]苑中羿.离异女性生活权益保障[D].华中师范大学,2012.

中图分类号: D923.8;D922.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0049-(2019)24-0265-01

*作者简介: 拉巴(1974-),男,西藏日喀则人,西藏大学政法学院应用法学系,教师,法学专业,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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