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士伟 黑龙江省肇东市土地勘测队 151100
摘要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一直处于三大方面的威胁之下:政府动用征收权征收集体土地、村委会及其干部乱批乱占集体土地、村民个人乱占集体土地。究其根源在于我国现行集体土地管理制度的立法及其执法均存在问题,亟须解决。?
关键词 集体土地 存在问题 对策?
我国的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城市化步伐的不断加剧,城乡差距不断拉大,“三农”问题特别是土地问题尤显突出。自改革开放以来,集体土地一直处于三大方面的威胁之下:政府动用征收权征收土地、村委会及其干部乱批乱占土地、村民乱占土地用于非农建设。东南沿海有些地方的农民甚至出现无地可耕现象。笔者长期关注集体土地问题,并代理过一系列涉及集体土地的诉讼案件,发现集体土地的权利者很难在目前法律框架内保护自己的利益,究其根源在于我国现行集体土地管理制度的立法及执法均存在问题。如果相关立法机关不尽早予以修正,相关执法机关不依法行使职权,那么集体土地难免被继续侵害,我国坚守18亿亩耕地的红线迟早会被突破。?
一、现行集体土地管理制度立法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在立法中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四项权能规定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失。《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一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从我国目前情况看,集体土地所有权上述的四项权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
(二)在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中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规定存在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问题是相关法律至今没有对所谓的“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导致凡是只要取得土地征收的批文,无论其用来干什么,似乎均符合“公共利益”;尽管《土地管理法》及《物权法》对征收土地均规定应依法予以补偿,但问题是相关法律法规的补偿标准太低,根本无法保障土地被征收农民的生活;
(三)在部分法律、法规中无视村民小组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存在。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应当持户口簿、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公布征询本村村民的意见,在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现实是我国目前集体土地所有权几乎属于村民小组集体,并不属于村委会,以致村民取得宅基地的相关权利凭证,可以不经土地所有权人村民小组集体的同意,实际上剥夺了村民小组集体所有权人的权利。?
二、现行集体土地管理制度执法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尽管法律早已对土地利用应规划作出明确规定。但有些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并没有依法行政。土地用途包括集体土地用途至今仍缺乏规划。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2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第17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用地对土地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18条第1款规定:“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第20条第1款规定:“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的用途”,第2款规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的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二)有些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不依法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确权发证。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长期存在“缺位”。《土地管理法》第10条和《农业法》第11条均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所有权者具体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以及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但是从我国目前现实状况看,这三级几乎不存在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所有权依法当属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乡(镇)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而现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际上又多数属于村民小组所有。村民小组,实际上指的是改革开放前的生产队即自然村,我国大部分农村的村民小组至今并未取得县级人民政府核发的证书。当他们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常常无法提供相关的权利凭证。
三、克服我国目前集体土地管理制度存在问题的对策思考?
(一)在立法方面,国家相关立法机关应尽快修正《土地管理法》等有关集体土地法律中不合时宜的规定。首先,在有关土地征收立法方面,笔者认为,应制定专门的《土地征收法》,明确规定“公共利益”的判断标准及其判断机关;根据市场价格制定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对不服土地征收行为、补偿标准问题赋予被征收土地农民及其集体有提起行政i~-7k的权利;明确规定属于村的土地,其所有权者就是村委会,属于村民小组的土地,其所有权者就是村民小组;明确规定凡国家建设需要征收属于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应经村民小组集体讨论同意;对违法占用集体土地的行为,赋予相关村民集体及其成员有直接提起诉讼的权利。其次,在有关村民宅基地立法方面,笔者认为,应制定专门的《村民宅基地法》,明确规定村民宅基地的安排原则;明确规定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向所属村集体提出申请,并经宅基地所属集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的讨论同意,如拟安排的宅基地属于村民小组集体,则应向该村民小组提出申请,并经该村民小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对村集体安排宅基地不符合相关规定,明确规定宅基地所属的村民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予以撤销的权利;对符合宅基地安排条件的村民,村集体或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予安排的,明确赋予村民有提起诉讼请求予以依法安排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相关权益;对村民闲置、废弃的宅基地,明确规定由所属村集体收回,同时对闲置、废弃的宅基地收回程序作出明确具体的操作规定;对符合被收回条件拒不配合所属村集体收回的村民,规定相应严厉的制裁措施。
(二)在执法方面,首先。相关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土地执法中应依法行使职权。如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确权方面,相关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依法确认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及其使用权,依法发放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相关权属凭证,明确农民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关系;地方政府特别是乡级政府应依法指导村集体对本行政区域的村庄建设进行规划,尽早明确相关集体土地的用途。其次,相关司法机关及土地监管机关对土地违法案件应依法查处。相关政府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监管部门,应主动履行法定职责,发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违法占地者相关的行政法律责任;一旦发现土地违法案件涉嫌犯罪,无论是政府及其官员,还是普通农民百姓,均应依法移送相关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相关司法机关、土地监管机关及其人员,对土地违法案件不依法查处或查处不力,必须依法追究其不作为或滥作为的法律责任。
论文作者:祝士伟
论文发表刊物:《中国科技教育·理论版》2016年第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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