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农业政策的重大变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业政策论文,美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今年4月4日成为正式法律的《1996年联邦农业完善和改革法》,取消了已有60余年历史的农产品价格与收入支持政策,代之以为期7年的“生产灵活性合同补贴”,7年后完全停止政府补贴。这一法律的实施,必将导致大批中小农场的破产,但也将促使最新科学技术在农业中的应用,从而使美国农业生产率快速提高和产品价格的进一步下降。这对包括我国在内的一些国家的农业将是一个重大的挑战。我国必须加快农业改革步伐,加速农业的发展,否则,后果严重。
美国国会两院终于在今年3月28日达成一致,通过了1996 年农业法。克林顿总统也于4月4日签字,从而成为美国的正式法律。1996年农业法律的通过表明,美国改变了自30年代“新政”以来美国农业政策的基本方向,即放弃了美国政府对农场主的补贴和保护,把他们直接推向世界市场。它对美国农业的意义甚至可能要超过60年前制订农业补贴法律时对农业产生的影响。本文拟对美国农业政策的重大变革及其前因和后果作一个概要的介绍和分析。
一
美国政府历来标榜自己执行的是“放任自流”政策,即政府不干涉经济事务,认为经济事务是企业部门的事,政府的任务在于为企业界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让企业赚取更多的钱。但是,对农业似乎是个例外,美国早在1860年就成立了农业部,并且在1889年升格为内阁级部门。其原因不仅是由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而且还因为农业迄今为止仍然是靠天吃饭,受自然的影响极大,从事农业生产的风险很大,因此政府必须给农场主以多方面的支持。
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过后美国农业出现新的农业危机以后,国内就出现了要求政府支持农业的呼声,国会甚至两度通过法案,只因当时的总统坚持认为这些法案违反宪法而否决了。美国政府大规模支持农业的政策开始于罗斯福总统时期的“新政”时期。1929—1933年震撼世界资本主义的大萧条给美国带来了极其深刻的危机。据记载,1928—1932年期间,农产品生产者价格指数下跌了54%,其中谷物和牲畜的价格指数分别下跌了63%和56%。农场主的现金收入也从1929年的113 亿美元下降到1932年的17.5亿美元,农场纯收入由61.5 亿美元降至20.3亿美元,分别下降了58%和67%。但是农场主的困难远远不止于此,一方面,他们的税收负担激增,自1914年以来,农场主的各种赋税增加了1倍;另一方面,工农业产品的差价越来越大, 因为工业部门可以用削减生产的办法来压缩供应,缩小价格下跌的幅度,而农业部门却不行。在危机时期,农业生产下降了6%,价格下跌了63%, 而农业机械的生产下降了80%,价格只下跌6%。因此农场主的处境十分凄惨。 据报道,因为农产品卖不出去,农场主只好把农产品作为燃料来取暖,孩子由于买不起衣服和鞋子只能停学呆在家里。正是在这种条件下,又有人重提政府支持农业和农场主的要求。
1933年初罗斯福总统实行“新政”,国会通过了《1993年农业调整法》,开始对农业政策进行大规模的改革。由于美国的决策者们认为,美国农业的根本问题是生产过剩和居民购买力不足,因此生产控制和价格支持就成了美国农业政策最重要的政策手段。在以后的将近60年中,一直到1990年的农业法,几乎所有的农业立法(特别是1936年、1949年、1954年、1973年等几个农业法)都对这一政策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强化,使之成为美国农业政策的核心部分。其基本做法是,政府根据所谓“主要农产品”(包括小麦、玉米、大米、烟草、棉花和花生等)当年的产量、消费和期末结转的库存,以及对下一年度市场需求情况及气候变化的预测,分别制订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计划”。美国政府正是通过这些“农产品计划”执行农产品价格及收入支持政策的。其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根据下一年度世界市场对于美国各种农产品的需求总量,分别计算出它们的播种面积及停耕土地的比例,以便把美国的农产品产量控制在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水平上;同时也鼓励农场主把自己的一部分耕地短期或长期地退出耕种,用于自然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定,凡是按照政府计划停耕的土地,政府付给一定数额的现金补贴,即停耕补贴。
其次,对于同政府签订合同,按照削减生产的农场主在合同面积内生产的农产品实行价格支持,即保证他们出售的农产品不低于政府预先规定的“目标价格”。为了保证参加计划的农场主进行正常的农业生产,政府通过它的农产品信贷公司提供一种“无追索权贷款”。这是一种抵押性贷款,即农场主以尚未收获的农产品作为抵押,从农产品信贷公司取得一笔贷款。在农产品收获后,如果市场价格高于政府的“目标价格”,农场主可以在市场上出售农产品,以现金归还贷款及利息;如果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农场主可以把农产品交给农产品信贷公司,政府按目标价格补偿其不足的部分(即所谓的“差额补贴”),即保证农场主取得“目标价格”,保证农场主取得与其他部门的投资者大体相当的利润率,以稳定农业生产。
最后,由政府的农产品信贷公司建立政府的剩余农产品储备,以调节市场的供求关系。当市场价格供大于求,价格下跌时,农产品信贷公司从市场上收购农产品,以维持市场价格;而当市场求大于供,价格上涨时,农产品信贷公司则抛售库存农产品,增加市场供应量,以平抑市场价格,保护消费者利益。
另一方面,政府则竭力扩大国内外对美国农产品的需求,特别是采用一切手段向国外推销美国农产品,在国内则鼓励发展农产品的工业加工和利用。
60多年来,上述农产品价格和收入支持政策对于保护中小农场主,使他们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得以生存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
应该说1996年农业法从根本上修改或推翻了以上60多年来逐步形成和完善的农业政策体系,要在7 年后完全取消政府为农场主提供的价格和收入补贴,把农场主完全推向世界市场,使政府彻底摆脱越来越沉重的农业补贴负担。
这个新农业法的正式名称为《1996 年联邦农业完善与改革法》(The Federal Agriculture Improvement and Reform Act of 1996)。如同以往的农业法一样,它的内容包括农业市场过渡法、农产品贸易、农业资源保护、营养援助、农业信贷、农村发展、研究、推广和教育及农产品推销等农业和农村各个方面的一揽子法案。根据这个最新法律的规定,美国农业政策将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大改变〔1〕:
第一, 新法律提出了一个所谓的《农业市场过渡法》(Agricultural Market Transition Act),提出用7 年的时间使美国农业过渡到完全的市场经济,即在7 年以后美国政府将停止对农场主有关价格和收入支持方面的一切补贴。根据这个计划,政府将取消长期以来实行的“农产品计划”,取消目标价格和差额补贴,从而也就取消了收入支持补贴和农产品价格之间的任何联系。用现任美国农业部长克里格曼的话说,新法律拆除了长期建立起来的对农场主的“安全网”,把农场主完全推向世界市场,让他们承受全部的市场风险。
第二, 作为过渡, 新法律设立了一种“生产灵活合同补贴”(Production Flexibility Contract Payment)以代替价格支持补贴。 为了取得这种新的补贴和对主要农产品的贷款,农场主在1996—2002年间同政府签订一种“生产灵活性合同”(Production FlexibilityContract),这种合同要求生产者答应继续执行现有的农业资源保护计划和沼泽地保护条款,也就是说,他们不能将现有受保护的土地用于耕种。新法律规定,自1996年至2002年的7年内, 生产灵活性合同补贴的年度和总开支为:
1996年 55.7亿美元
2000年 51.3亿美元
1997年 53.85亿美元 2001年 41.3亿美元
1998年 58.0亿美元
2002年 40.08亿美元
1999年 56.03亿美元
7年的总开支为356.26亿美元。按照法律规定, 以上“生产灵活性合同补贴”要按照以下的比例在各种作物中分配:
玉米 46.2%
小麦 26.3%
大米 8.5%
其他饲料谷物 7.4%
高地棉
11.6%
按照以上的补贴比例分配到各种作物,然后根据各个合同农场的补贴数分配到各个农场。凡是在1991—1995年间任何一个作物年度,至少以1英亩耕地参加了一种生产调整计划的农场,或者在过去的5年内虽未参加政府的计划,但可以被认为是根据政府计划规定耕种土地的农场(需持书面证明),都有资格与政府签订“生产灵活性合同”,从而也就有资格取得政府的“生产灵活性合同补贴”。不过,这种补贴已经与农产品的市场价格没有任何联系,凡是以前参加过政府计划的农场,都有资格取得一份补贴。
一个有资格的农场从一种合同产品所能够得到的补贴额=85%合同面积×该种产品计划补贴的单位面积产量。这里的合同面积=1996年确定的基本面积+合同期满退出耕地储备计划的面积-新参加耕地储备计划的面积。计划单位面积产量和基本面积的计算方法仍然沿用1990年农业法的规定。每个农场主的生产灵活性合同补贴数额=他(或她)的补贴额×当年该种产品的补贴率。当年该种产品的补贴率=当年该种产品的补贴总额÷当年可以取得补贴的合同面积总数。
以小麦为例,根据参议院农业、营养及林业委员会的估计,1998年度每普式耳小麦的补贴率为0.41美元(但是,它的实际补贴率取决于当年参加计划的农场主及其参与耕地储备计划的面积)。假设这个补贴率是准确的话,那么一个拥有500英亩小麦耕地面积(其补贴面积为500英亩×85%=425英亩)和计划单产为每英亩105普式耳的农场主,所能得到的生产灵活性合同补贴为18296.25美元(¥0.41/普式耳×425 英亩×105普式耳/英亩)。法律规定, 每个农场主通过合同产品每年取得的补贴量的限额为4万美元,比原来规定的5万美元少1万美元。 但是仍然保留“三实体”的规定。根据“三实体”的规定,每个人可以从政府那里得到不超过8万美元的补贴, 只要他(或她)在第二和第三个实体中的股份分别不超过每个实体股金总额的50%。此外,他所能得到的销售贷款和贷款差额补贴不超过7.5万美元,按“三实体”原则可以得到不超过15万美元。
第三,取消了对于作物耕种面积的限制,完全放开农业生产。也就是说,从1996年开始,农场主60多年来第一次对自己的土地拥有100 %的耕种自主权。他们可以根据世界市场对美国农产品的需求,决定自己种植什么和种多少,完全由他们自己承担市场风险。根据1990法的规定,如果参加政府计划的农场主用签约的基本面积的15%来种植其他作物或停耕,就要削减他们取得的政府补贴。但是根据新的法律,签订“生产灵活性合同”的农场主可以用100 %的合同面积和其他土地来种植任何作物(水果和蔬菜另受限制)而不减少补贴。允许农场主在自己的土地上无限制地放牧、收割和种植苜蓿草而不受处罚。除非当地在历史上有复式耕作制度的传统,而这个农场在历史上种植水果和蔬菜,或者这个生产者在合同面积上有种植水果和蔬菜的历史,否则不允许在合同面积上种植水果和蔬菜。
第四,新法律保留基本的无追索权贷款,但方法上有所修正。无追索权贷款允许农场主储存农产品,以待较高的出售价格。但是他们必须保证以一定数量的农产品作为从政府那里取得贷款的抵押。根据这个法律的规定,小麦和玉米的贷款率继续沿用以前的方法,即等于该产品前5年价格的奥林匹克平均数(去掉最高和最低价格的两年)的85%。 如同以前法律规定的那样,可以视小麦和玉米的库存-消费率情况降低不超过10%的贷款率。但是小麦和玉米的最高贷款率不超过1995年确定的水平。高粱、大麦、燕麦的贷款率则可以根据它们相当于玉米的饲料价值予以确定。油料作物的贷款率为前5年奥林匹克平均价格的85%。 大豆的贷款率限制在每普式耳4.92—5.26美元之间;高地棉的贷款率为每磅0.50—0.5192美元,大米的贷款率被冻结在1995年的水平上,即每普式耳6.50美元,等等。原来立法规定的有关饲料谷物、小麦、大米、高地棉和油料作物的销售贷款的条款依然保留。
第五,新农业法取消了农场主拥有的储备计划。这是1977年谷物和农业法设立的一种储备计划。它的目的是允许农场主把农产品暂时储备起来,以待适当的价格出售,农场主以储备的农产品作为抵押,从政府那里取得为期9个月的贷款和一部分农产品保管费。
第六,农场主从政府那里取得的贷款利率, 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1个百分点。以往, 农场主从政府那里取得的贷款的利率等于农产品信贷公司从美国财政部取得贷款的利率, 而现在则要在这个基础上增加1个百分点。
与此同时,新法律在其他各章中还对许多问题做了新的规定,或对原有的立法做了许多修改,但是所有这些补充和修改基本上都没有突破原有的框架。
三
按照常规,新法律应该在1995年内讨论通过。但是因为参众两院关于新立法的意见分歧,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达成一致,只是在1995年11月16日双方达成了一个基本协议。而法律正式文本一直到1996年3月28 日才在两院获得通过。因此,这个法律也就成了《1996年农业法》了。
美国上下对于农业的分歧意见,历来有之。早在本世纪20年代,当美国农业出现第二次危机以后,就有一批人提出立法提案,要求政府支持农业和农场主。这个问题在议会中讨论了5年(1924—1928年),国会曾经两度通过决议,但最后都被当时的柯立芝总统否决。虽然1933年由于特殊的情况,在罗斯福总统的努力下,通过了《1933年农业调整法》,但是由于民主、共和两党以至它们的每一个议员都代表了不同阶层的利益,因此国会对于这个法律的分歧意见从来也没有消除过,甚至于1936年1月美国最高法院以“违宪”的罪名废止了这个法律。那么, 为什么以往长期形成并不断完善的政策,这次一下子被否决了?
第一,农产品价格和收入支持政策为美国政府背上了不堪承受的包袱。根据《1933年农业调整法》的设想,实行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并不需要政府另外的开支。因为它所需要的费用是从农产品加工商和销售商从农场主那里购买农产品时交纳的“加工税”来支付的。但是实际上,实行价格支持政策所需要的费用远远超过了所能收到的“加工税”,而且开支越来越大,成为美国政府肩上的一个沉重包袱。一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的1945年,美国政府给予农场主的价格支持补贴还只有7.4亿美元,而到了1983年就达到了93亿美元,以后更是迅速地增长。最高的1987年竟达到了167.5亿美元,1993年为134亿美元,以后逐年减少,1994年为79亿美元,1995年估计为62亿美元。自1986—1995年10年期间,美国政府用于给农场主的直接补贴总额高达1081亿美元,平均每年108.1亿美元,相当于同期农场现金总收入的6.3%〔2〕。 随着美国政府财政困难的日益加剧,国会和总统关于预算案的争论越演越烈的情况下,国内反对农业价格支持政策的呼声越来越高。
首先,美国的纳税人普遍反对农业补贴。广大的纳税人认为,政府为农场主支付如此巨大的费用,实际上是用大家的钱来补贴占美国劳动力总数大约2%的农场主,这是一种不公平。因此, 许多人主张取消农业部,停止农业补贴。
其次,由于美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工业州和城市的力量进一步壮大,因此在国会中代表农业和农村利益的代表不断缩小,支持有利于农业和农村利益的力量也有缩小的趋势。迫于国会的压力,美国政府也不得不从原来的立场上退缩。早在里根总统上台后的第一个预算咨文中就提出,农场主应该从私人经济方面取得资金,主张改革农业政策。但是,作为总统,他要面对陷入困境的农业和广大农场主,为整个国家经济考虑,不可能一下子做出决断,放弃农业的价格支持政策。
最后,政府的农业政策也遭到了大农场主的反对。美国农业以家庭农场为主,因此大多数是中小农场,但也有少数规模巨大的农场。在市场经济中处于困难境地的多数是中小农场,因此政府补贴大部分为中小农场主所得。根据1994年美国农业部的材料制成的下表,基本上反映了这方面的情况:
农场规模各级农场
政府给每个农场的 占补贴总
占计划产品
(美元) 所占的(%) 直接补贴(美元) 数的% 销售额的%
全部农场 100.09306 100.0
100.0
50万以上 2.3336244
13.37 22.26
25-50万
3.591940714.5924.14
10-25万 10.851247927.1333.95
5-10万
10.378750 16.5212.32
1-5万24.467046 20.62 6.62
1万以下 48.402877 7.57 1.42
资料来源:〔美〕农业部《农业收入及财务:现状和展望报告》ERS/AIS—59,1995年12月,第21页。
由于大农场财力雄厚,因此大多数并不参加政府的“农产品计划”,他们可以自由地种植作物,依靠大规模和高效益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所以,他们反对政府给中小农场主提供补贴,为自己制造一些竞争者。因此他们往往雇佣一些“院外运动员”从事游说活动,在国会内部反对美国政府的农业政策。此外,美国人最怕受政府的管制和约束,愿意完全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耕种土地。因此许多农场主,其中也包括一些取得政府补贴的农场主本能地反对政府的“农产品计划”。
第二,政府补贴降低了美国农业的竞争力。市场经济的一个优点在于,它存在着竞争,在竞争中优胜劣汰,可以不断地提高经济效益,增强美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但是,这种农业补贴的特点恰恰是要帮助那些在竞争中应该淘汰的、经济效益不好的中小农场主,使那些应该淘汰的农场得以生存,从而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其结果降低了美国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从而也就限制了美国农业的进一步发展。美国的农业经济学家早就说过,美国农业的出路在于通过竞争,淘汰效益低下的中小农场,而“当今农业政策的目的是要把农场主破产的速度限制在不那么引人注目的限度之内”〔3〕。
第三,也许是决定在当前取消农业补贴的最重要的原因是,最近以来世界经济地区化和一体化的发展趋势。战后以来,随着西欧以及其他国家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普遍地对本国的农产品出口采用政府补贴的方法,使美国的农产品在世界市场上受到了挑战;与此同时,还有一些国家(如日本)严格地封闭自己的国内市场,禁止美国农产品的进入。为了打破各国的关税的和非关税壁垒,美国坚持反对贸易保护主义,提倡自由贸易。为此,它曾在1974年宣布停止执行任何出口补贴计划,希望能换取其他国家同样的做法。但是,其他国家(特别是法国等西欧国家)不仅没有停止出口补贴,反而变本加厉,不断增加出口补贴,因此从80年代初开始,美国又恢复了出口补贴的做法。近年来,随着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进行,美国以它在国际农产品供应中的重要地位,迫使其他国家放弃关税和非关税的壁垒,实行农产品贸易的自由化。经过了长达数年的艰苦谈判,乌拉圭回合谈判终于达成协议,同意限期实现包括农产品在内的贸易自由化。美国坚信,只要全世界都取消各种壁垒,实现贸易自由化,美国的农业可以实现一个新的飞跃,使它的农产品价格进一步下降,从而可以在世界农产品市场上占有更大的比重。因此,它在世界许多场合都提出实现贸易自由化的问题。1996年农业法为自己设下了取消政府对于农场主补贴的日程表,许下了实现贸易自由化的诺言,目的是要争取在国际谈判中取得主动,迫使各国尽早地向美国开放农产品市场。以我看,这才是美国利用这个农业法通过的机会,取消政府补贴的真正原因。
四
正由于《1996年联邦农业完善与改革法》从根本上否定了历时60余年的农业政策,因此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它的通过必将对美国农业和农场主产生极其深刻的影响。
首先,新法律的通过,在政府内部造成了极大的不安。当该法分别在国会两院通过以后,克林顿总统于3月22 日发表声明说:“我虽然欣赏法律的某些方面,但是我对它有许多极大的保留……但是由于时间越来越迟了,当这个法律送到我这里时,我将很不情愿地签署它。”他还说:“我特别不满意这个法律没有为农场主提供安全保障,而这是这个法律应该做的。法律不管农场主是否从市场上得到适当的收入,一律给予固定的补贴,而当由于受到自然灾害或其他情况,收入急剧减少的时候,却不去保护农场主。”因此,他“承诺在未来的一年内,将和国会一起为加强农场的安全保障而努力,我计划为此目的提出新的法律建议。”〔4〕他在法律的最后文本上签字的时候, 再一次重申了自己对于法律的不满和保留。
美国农业部长克里格曼在3月21 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说:“我相信国会最后通过的农业法有许多问题。我始终关心在萧条时期保护农场主和美国农村的安全网的解决。我仍然对于不管市场情况给生产者大量补贴的做法有保留意见。”〔5〕在他的看法的影响下, 美国农业部的官员也都对这个法律抱有很大的保留。他们担心,由于法律取消了对广大中小农场主的保护,经营农业的风险加大。虽然大农场主可能因此而具有更大的发展余地,而广大的中小农场主由于生存能力差,因此很难生存和发展。他们一再表示希望在适当的时候,重新制定克林顿总统提到的保护农场主的安全保障法案。
其次,这个法律的通过,对美国农场主将产生正反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对于大农场主来说可能是一个机会。因为他们可以、也有能力完全根据世界市场的需要来耕种自己的土地。一位美国小麦协会的工作人员说,他的父亲是一个农场主,他对这个农业法的通过兴高采烈。因为他现在可以完全不受政府计划的影响,而根据市场对于小麦等谷物的需求状况来种植自己的土地。他甚至还可以根据农产品期货市场的行情来种植庄稼,因为农产品期货的交割期可以长达18个月。由于他们的财力大,文化程度高,甚至懂得从事期货交易等知识,这个法律给了他们以极大的机会,他们可以因此而更加富裕起来。但另一方面,广大的中小农场主,由于自己势单力薄而难以应付困难的局面。例如,在现代条件下,农业的生产费用越来越大,过去由于有政府的停耕补贴及差额补贴,所以农场主只要参加政府的停耕计划,就可以从政府的农产品信贷公司那里取得相当多的贷款,并将其用于生产。而今后,农场主必须从市场上取得贷款,即使是从政府的农产品信贷公司那里取得贷款,利率也比以前的提高了。不过,对于这些生产者来说,更具有危险性的是,由于政府取消了对于农产品的最低保证价格,农业收入将受到很大的影响。因为,由于价值规律的影响,在作物收成的时候,农产品的供应量大,价格必然下跌。以往在政府的计划保护下,农场主可以把农产品储存起来,待价而沽,争取好的销售价格,即使价格上不去,也仍然可以得到政府的最低保护价格(目标价格)。但是现在由于失去了政府的保护,农场主很可能为偿还贷款只好在低价的情况下出售产品。在这种压力下,生命力比较弱的农场主就可能难以维持下去。因此,可以预料,美国的中小农场主将加速破产。当然,这个法律对于规模极小的农场来说,可能不会有什么影响。因为他们即使在以前的情况下,由于他们的土地十分有限,不能以停耕土地来换取政府的补贴,因此他们本来就得不到什么好处。这种农场多数是一些所谓的“休闲农场”。农场主主要不是依靠农业收入来维持生活,他们只把农场作为休闲的地方,因此也不在乎农业法是否对他们提供保护。
第三,新农业法的通过,对于美国农业今后的发展将是一个巨大的推动。新农业法的执行,将把美国的农业生产者彻底地推向世界市场,从而造成了美国农场主与世界各国农民的竞争局面。在这种竞争面前,优则胜、劣则汰,美国农业将经历一个中小农场大规模破产的过程,从而使美国农业的生产效率大大提高。为了战胜其他国家的农业生产者,美国农场主必然掀起大规模更新设备和采用最新科学技术的热潮,从而促使农业的生产效率空前提高。美国是一个具有巨大科学技术潜力的国家,包括生物技术在农业中已有许多发明和创造,但是由于过去成本过高而得不到应用,而今后由于市场需要而必将变得比较合算了,从而就有可能得到广泛的应用。新的一次农业技术革命即将降临美国,它的农业必将有一个大的发展。
第四,新农业法的通过,对世界各国来说也是一种挑战。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农产品生产国,也是最大的农产品出口国。它的农产品在世界上具有极大的竞争力。由于国内巨大的生产潜力,美国农业的生产成本将进一步下降。因此,它可以更低的价格向外出口它的农产品,从而压迫其他农产品生产国和进口国提高生产技术和降低生产成本,结果会使世界农业出现一个飞速发展的局面。但是,另一方面,在这种压力下,有的国家的农业就可能面临困境。对于我国农业来说,它更是一种挑战。目前,我国的许多农产品价格已经高于或接近世界市场价格,将来我们参加了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对外开放了我们的国内市场,美国以及其他国家的廉价农产品就可能像潮水一样地涌进来,如果我们不能及时地改进生产技术,提高生产效率,我们的农业必将受到极大的冲击。为此,我们也应该加快我国的农业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加速农业的发展。否则,其后果不堪设想。
注释:
〔1 〕〔美〕农业部《农业展望增刊: 1996 年农业法条款简介》1996年4月。
〔2〕〔美〕农业部《农业展望》1996年4月,第49页。
〔3〕〔美〕《华盛顿邮报》1983年1月10日。
〔4〕〔美〕白宫新闻秘书办公室散发的《总统声明》,1996年3月22日。
〔5 〕〔美〕农业部长丹·克里格曼关于农业法案《声明》的新闻稿,199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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