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垄断:政府规制与煤价长期扭曲_电煤论文

买方主垄断:政府规制与电煤价格的长期扭曲,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买方论文,电煤论文,规制论文,政府论文,价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引言

“煤荒、电荒、运荒”是近年来中国重要的经济现象之一,而电煤价格无疑处于这一链条的核心。2004年以来,需求激增和局部资源供给不足导致电煤价格大幅上升,一些地区甚至发生了煤矿停止发货、电厂停机等极端事件。政府主管部门相继出台了“煤电价格联动”、电煤价格市场化协商、动用行政资源迫使双方签署订购合同等措施以疏导煤电矛盾,结果却不尽如人意。进入2008年,在不利的气候和地理条件影响下,煤电矛盾急剧恶化,为应对由价格倒挂引发的全局性电煤供给不足,国家有关部门又实施了冻结电煤价格的措施。

国内研究者对这一问题主要从电煤需求波动、价格的双轨制、运输环节的瓶颈等方面进行分析,并认为电煤矛盾是导致电力短缺的主要原因之一,合理的政策取向是实施基于市场化改革的价格并轨。一个被忽略的事实是,此轮矛盾的激化既伴随着电煤价格新机制的推行,也是在电力产业的结构发生重大变革的背景下出现的。本文将产业组织变化和管制方式转型纳入到煤电关系的分析框架中,进行基于“理论建模、实际考察和计量检验”范式的系统研究。

煤炭和电力产业(本文特指火电产业,下同)无论是在产业组织结构还是政府规制方式上都存在明显的差异。改革开放以来,煤炭产业的市场化进程远快于电力产业,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就形成了国家、集体和个人平分秋色的产权结构,非电力用煤部分也建立了相对完备的市场体系。电力产业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之前一直保持着纵向一体化的结构,产业的投资决策、投入品成本和各种价格都受到政府的干预和规制。由于煤电产业存在着紧密的“投入—产出”关系,一个产业的变化往往对另一个产业产生重要的影响。电煤和其他行业用煤在价格上的较大差异或双轨制的价格既是电煤冲突产生的原因,也是二者长期博弈的结果。煤炭和电力产业的组织结构是不对称的,按照传统的标准来判断,①中国的煤炭产业处于竞争型的状态,而其产出的50%以上被电力产业所消耗,属于一种典型的买方主垄断结构。本文的理论模型和经验检验说明,在一味追求GDP效应的增长模式下,政府具有扭曲电煤价格以保障下游产业低成本优势和高产值的激励,而煤炭和火电产业在市场组织、集团势力和规制方式上的差异,共同构成了价格扭曲的微观基础。

论文结构如下:第二节对相关文献进行综述;第三节建立一个买方主垄断结构下价格歧视和市场势力的简化模型,提出了基本的理论假设;第四节对产业结构和规制方式若干特征性事实的分析,构成了研究的现实背景;第五节的计量分析检验了影响价格扭曲程度的结构和体制性要素;第六节是全文的结语。

二 相关文献综述

本文的理论基础是产业组织学对市场势力和绩效关系的研究,涉及中间品价格歧视、买方垄断和煤电关系等三方面的文献。以往的研究对投入品的价格歧视提供了三种不同的解释。Katz(1987)认为,上游垄断者为了阻止下游“连锁店”经营者的纵向一体化企图,会向后者索取比独立“店铺”更低的价格,这种行为不会减少消费者剩余。Rey和Tirole(1986)则认为投入品价格歧视的动机在于市场圈定(market foreclosure),它可以防止品牌内竞争对上游厂商的损害。Tygai(2001)在回答上游供应商为什么向大客户低价供货的问题时,改变了Katz(1987)关于下游企业不存在效率差异的假设,认为大客户具有规模优势,通过向其低价供货可以有效地防止它与小客户的合谋。与上述论文的目的和假设不同,本模型中的下游是一组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异质产业,借助于对煤炭企业的买方主垄断优势和对电力用户的完全垄断地位,电力产业可以获得更低的煤炭价格。

就劳动力市场之外的买方垄断研究而言,Perry(1978)的模型分析认为,买方垄断者的纵向一体化会增加其对投入品的使用,在减少独立供应商从中间品中获得租金的同时,还能降低互补性投入品的价格,这种一体化行为有助于提高社会福利水平。Waterson(1980)则认为在下游的双寡头结构下,卖方势力的增加会提高边际价格—成本,对英国若干产业的回归分析,也发现了“连贯垄断势力”(successive market power)的存在。多纳德和莫瑞斯(2001,中译本)将这两篇论文扩展为上下游结构不对称的情形下,提出了一个市场势力影响绩效的一般模型。以他们的模型为基础,本文构建了一个涉及上下游市场价格弹性、市场势力和成本加成关系的简化模型,用以分析买方主垄断对中间产品的影响程度。

对买方垄断实际效果的分析是经验研究的重点。Atkinson和Kerkvliet(1989)测算了美国受规制的电力产业中的买方和卖方的集中度,发现两种垄断行为都会导致产出效率的下降。Wolak(2003)在研究美国加州5个主要发电企业的投标行为时,也发现它们有利用双边垄断势力扭曲上网电价的倾向。Schumacher(1991)以美国制造业为对象进行的计量检验,证明了买方的市场结构对卖方的利润有着显著的负面效应,其作用高于市场波动的后果,类似的结论也见于Hastings和Gilbert(2005)对天然气批发市场的研究。本文借鉴这些论文的计量方法,检验了中国煤炭产业的集中度、电力用煤的比重以及价格规制方式与煤电价格扭曲的关系。

近几年来,林伯强(2005)、郁义鸿(2005)、郭云涛(2003)分别从纵向关系、产业链规制和体制改革等角度探讨了电煤关系,特别是电煤矛盾发生的原因。本文以电煤价格扭曲为核心,力图通过理论建模、实际考察和初步的回归分析以检验上下游势力和政府规制的影响,挖掘电煤产业关系长期扭曲的微观和管制基础。

三 理论模型分析与基本假设

(一)前提与假定

本文的考察对象由三类相关的产业组成,它们的关系和特征是:上游是包含n个企业的竞争性要素提供产业A,其产出是下游产业B和C所需的唯一投入。产业B只有一个企业,它在对投入品的需求中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而同处下游的产业C则由m个企业构成,没有买方或卖方的市场势力。在全文的分析过程中,始终假定任一企业都没有实施纵向一体化或横向合谋的动机,也不存在中间投入品的转卖行为。以中国煤炭和火电产业为隐含的研究对象,建立一个简化的理论模型。

1.下游产业。下游由(m+1)个企业组成(其中,1为垄断产业,m为竞争性产业),它们均使用上游产业A提供的投入品X,假定每个企业的生产函数都是y=f(x),投入和产出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且不再发生除X之外的其他成本。②假设y=f(x)为规模报酬不变的生产函数,即f'(x)为常数,不妨设其为1。为简化分析过程,本文还假定产业B和C的最终产品之间不存在互补或替代关系。

假设2:主垄断企业1的成本加成幅度与其自身垄断势力和在投入品中的买方势力成正比,但随着上游产业集中度的上升而下降。

(四)规制者偏好与电煤价格扭曲的内生性⑤

假设1和2仅分析了上下游市场势力对中间品价格的影响,而未考虑电力价格受政府严格规制这一特性。在中国经济长达30年的持续增长过程中,低廉的能源投入是一个关键的因素,其初衷是确保下游制造业的“低成本优势”和较高的“GDP效应”,煤炭和电力产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下面的简化模型表明,产业集团势力的存在显著与政府规制者的偏好相结合,也是导致煤电产业关系以及电煤价格扭曲的因素之一。

在由“煤炭、电力和制造业”构成的纵向关系中,最下游是数量庞大的l个制造业群体,它们的净产出

为什么政府没有选择“低的电力价格和高的电力补贴”,而是通过“扭曲的电煤价格”来维持下游产业的成本优势,利益集团理论为我们提供了另一种解释。对具有公共产品或普遍服务特征的电力产业而言,生产者可以通过扭曲供给和需求的均衡,直接或间接促使政府对相关产业进行干预。相对于国家、集体和个人参与度比较均匀的煤炭产业,电力产业是国有企业主导下的寡头垄断结构,政府会通过价格、税收或对进入的限制来保障国有企业的经营绩效,在实践中就表现为“低的电煤价格和低的行业补贴”。另外,尽管煤炭的企业数量和总规模远远大于火电产业,但由于参与者的异质性,无法摆脱集体行动中的“搭便车”困境,使其在与政府和电力产业的讨价还价中处于不利地位。

在电价长期受严格干预、煤炭费用占火电成本70%左右的条件下,要保障电力供给的稳定,应设计出合理的电价结构,确保电力投资必要的回报率。这就要求规制者对该产业的成本构成、生产技术以及消费需求有近乎完全的了解,并能够观察到企业的实际行为,即二者之间的合约是可行和可实施的。这些前提条件在计划经济阶段也不曾完全被满足。因此,对关键投入品“电煤”的价格或数量的限制,就成为规制者的次优选择。

中国电力价格的干预权并没有配置给专业化的规制机构,而是与政府宏观经济的管理部门捆绑在一起,电价在一定范围内也是调节产业投资和能源消费的政策工具,为缓和电价变化对下游相关产业的影响,控制电煤价格会成为主管部门的选择。基于上述三种逻辑关系,⑥提出本文的第三个假设。

假设3:在电力产业价格受规制的条件下,干预和扭曲电煤的价格是实现规制目标的必要补充。

四 对结构变化、政府规制和电煤价格扭曲的分析

20多年来,中国煤炭和火电产业的产能提升既是国民经济长期增长的反映,也与各自市场化进程和产业组织演变有着直接的关系。由于二者之间紧密的技术关联,在分析特定产业的变化时,还应考虑上下游的结构、行为、绩效和规制模式的交互影响,这就是纵向约束或控制问题。在中国现有的煤电价格形成机制下,基于买方主垄断势力所形成的价格扭曲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电煤价格总水平对煤炭平均价格的偏离,二是国家重点电煤合同(计划价)与市场电煤合同价格之间的差异。⑦本文只能较完整地获得第一类扭曲的真实数据。下面的事实表明,买方势力和政府规制在电煤价格扭曲中发挥着关键的作用。

(一)上下游产业组织结构与电煤价格扭曲

1.强买方垄断势力与电煤价格的多重扭曲。中国的能源消费以煤炭为主,火力发电对煤炭的需求长期居于主导地位。煤电关系的特殊性不仅在于二者之间技术上的“投入—产出”关联,而且体现在上下游产业组织结构和规制方式的不对称上。2002年以前,火电产业处于近乎双边垄断的地位,近年来,随着电力传输网络和发电业务的分离,独立的发电企业不再拥有卖方垄断势力。但是,在大型的发电企业之间不仅存在类似中国电力燃料协会这样的准行业组织,而且五大独立集团还对下属近500多家火电厂的煤炭采购实施统一管理,买方垄断势力并未因“厂网分离”而弱化。鉴于火电用煤的比重和事实上的买方同盟,本文将其定义为买方“主垄断”,以区别于标准的产业组织理论中的单一买方垄断。同时,考虑到数据上的可获得性和真实性,本文使用火电用煤的比例来刻画买方垄断的程度。⑧

我们考察的一个重要发现或“特征性事实”是,电煤消费比例的长期上升和价格扭曲幅度的不断扩大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如图1所示,除了2002~2003年由于电力供给局部过剩导致对煤炭的需求出现短暂下降外,近30年来,电煤消费的绝对数量和比重都保持着稳定增加的势态。电煤需求的增加,一方面导致了可耗竭的煤炭资源供给日趋紧张,从而使煤炭价格向其合理的价值区间收敛;另一方面,买方垄断势力的提升,增强了火电行业的讨价还价能力,又抑制了煤炭特别是电煤市场有效竞争的形成。这一趋势并未因国家对电煤价格和数量干预的减弱而有所缓解。1994年以后政府逐年减少了“计划内”电煤的调拨比例,基于市场谈判的合同订购数量从最初占整个电煤消耗的不到30%,上升到2005年的70%以上,正是在此期间,电煤价格的扭曲程度逐渐成为两个产业屡次发生冲突的焦点。

图3 中国煤炭产业的产出集中度(1980~2006年)

三种主要煤炭价格变化趋势的不一致,也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买方垄断势力的存在和作用。图2给出了1997年以来,煤炭平均价格、煤炭市场价格和电煤价格的实际值。⑨从中可以看出,电煤价格的绝对数一直低于煤炭的市场价,其增加的幅度也小于平均水平。2003年至今,在70%以上的电力用煤已经“准市场化”的背景下,电煤价格的增加仍滞后于市场竞争的水平。这一结果也说明买方垄断势力发挥着“压价”的作用。

一些研究者在分析近十余年中国的电煤矛盾时,往往将电力产业的市场势力归因于“发电、输电、配电和售电”纵向一体化的垄断地位,并认为只要推进电力产业的改革就可以削弱买方垄断势力、理顺煤电关系。本文的研究却发现,正是从2002年电力产业的“厂网分离”实施后,包括电煤扭曲、煤炭供应质量下降、交货和资金不到位等问题才成为产业界、政府管理者和研究者关注的热点。垄断势力的减弱如何导致中间产品价格扭曲的强化?本文的一个解释是,发电企业在上网电价受规制的条件下,为弥补交叉补贴的损失而意识到买方垄断势力的存在,在煤炭费用占火电成本70%以上的约束下,只能借助市场势力挤压投入品的价格。而煤炭产业的低集中度或相对分散的组织结构,是买方垄断势力得以实施的必要条件。

2.低产出集中度与卖方谈判势力的长期缺失。近5年来国有大型煤炭企业的兼并重组,以及小煤窑的大量关闭,使中国煤炭产业的集中度有所上升,但与世界产煤大国美国、澳大利亚相比,集中度都处于非常低的水平。按照“贝恩”标准来判断,当<30%或<40%时,某产业就属于竞争型的结构。2006年,中国煤炭产业的上述两个指标分别为18.14%和25.04%,远远低于最低标准,接近日本产业经济学家植草益提出的分散竞争型。相反,美国煤炭产业的高达50%,澳大利亚的居然接近90%。显然,按照产业组织理论的SCP框架,在这种同质产品构成的市场中,企业不可能拥有偏离边际成本的定价能力。20多年来煤炭产业集中度与价格的关系,也验证了理论假设的正确性。从1980到1995年,处于长期下降的趋势中,降低的幅度接近50%。

在分析中国煤炭产业的市场结构时,还应考虑所有制结构变化的效应。如图3所示,煤炭产业国有经济的比例变化也呈现出U型的趋势,但它对电煤价格的影响与却不尽相同。“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大中小煤矿一齐搞”政策的实施,曾极大地缓解了供求矛盾。但在价格和消费双轨制的时期,国有企业的产量主要用于满足计划内的需求,长期游离于市场体系之外,无法分享“双轨制”的收益。乡镇煤矿的异军突起在一定范围内固然弥补了国有经济成分下降对总产出的影响,但由于规模小而没有获得供给短缺“租金”的能力。相反,大量“规模低、投入少、成本低”的乡镇和个体煤矿的存在,反而成为电力行业获得低廉煤炭资源的“蓄水池”,以及压低大型国有煤炭企业谈判能力的重要筹码。煤炭行业的总体盈利状况并未发生显著的改观,电煤价格扭曲率不降反升。2004年以来资源供求关系日趋紧张,国家开始扶持大型国有煤矿集团的发展,国有企业的生产能力和技术优势得以充分体现,成为行业扭转长期亏损或微利的重要因素。例如,随着神华、大同、西山等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影响力的提高,在近年的“煤炭订货会”博弈中,卖方对价格的影响力得到一定的体现,在局部范围内形成了“神华—山西—全国”的价格传导机制。

(二)规制方式的多次反复与电煤价格扭曲

1985年以前,煤炭产业实施国家统一定价和调配的方式,不存在计划内和计划外电煤的区别。从1985年至今,煤炭产业价格形成机制历经三次变革和反复,对这一进程的仔细分析,有助于理解规制方式与电煤价格扭曲之间的关系。

1.煤炭价格的双轨制与价格扭曲的发生(1985~1991年)。1984年,为扭转全行业亏损和产量长期徘徊不前的状态,在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对调配煤矿的增产部分实施层级加价的政策。具体内容包括对指令性计划由国家统一颁布出厂价格和加价幅度,对增产部分实行指导性价格,其余部分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由此,煤炭价格出现了“指令性、指导性和协议价”等三种主要形式。但由于该政策在实施中被扭曲,国家在1990年又对计划外煤炭实行了最高价格限制。这一时期煤炭价格扭曲的主要表现就是计划内外巨大的价差,由于电力特别是国家电网的发电用煤实施计划内调拨或统购的模式,因此计划价的主要受益者仍旧是电力产业。期间的价格扭曲幅度也是整个观察期最高的,即使到1990年市场化采购的比例上升到近30%时,计划内煤炭的价格只有每吨55.7元,仅相当于市场价的40%左右。与其他行业的双轨制不同,电煤并未出现价格并轨的趋势,煤炭产出和需求结构的多元化,特别是计划内电煤比例的持续上升,反而成为价格秩序混乱的根源之一。

2.电煤市场化改革的初步推进与体制反复(1992~1995年)。1992年国家试图通过提高计划内煤炭价格的方式减少行业的亏损,但效果十分有限,为此又从1993年开始在东北、华东地区试点放开包括电力企业用煤在内的出厂价,以实现1994年底调配煤矿的价格全部“市场化”的目标。由于电煤的生产和消费都具有一定的垄断性,二者争议不断,多次发生煤炭停运、电厂停机、用户停电等恶性事故,行业和价格管理部门又对个别地区的电煤价格进行协调和疏导,最终决定从1996年起对发电用煤实行国家指导价。在上下游产业结构和规制体制不对称、改革进程倒置的背景下,激进的市场化取向只能人为地加大价格扭曲的程度。图1表明,1993年以后,电煤和市场煤价格一度缩小的趋势被这一改革所扭转,又开始持续的扩大。

3.国家电煤价格指导价与电煤市场内部“双轨制”的出现(1996~2001年)。在继续放开冶金、建材和化工等行业煤炭价格的同时,国家计委从1996年起又对发电用煤实施国家指导价格,即在每年的第四季度,颁布下一年度的提价标准,国家重点煤矿、地方国有和乡镇小煤窑供应火电企业的计划内煤炭都要遵循这一标准。通过连续四年提高加价幅度,电煤和同类煤炭的价格差距缩减到15%以内(郭云涛,2003)。这种规制方式一度稳定了交易双方的关系,也成为煤炭行业在1997年扭转连续13年亏损,特别是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总体盈利的主要因素。20世纪90年代末期,电力供应出现局部过剩的格局,国家压缩了火电投资,致使对电煤的需求徘徊不前,出现了严重的供过于求现象。当计划内价格增长较快时,发电企业纷纷减少计划内的采购量,转而从游离于政府规制体系之外的乡镇煤矿采购大量低价煤。因此,这一时期的电煤价格扭曲既包括电煤与其他煤炭之间的价格差异,也有计划内外电煤价格的不同,在双重叠加下,价格扭曲依然是煤电上下游产业矛盾的焦点。

4.政府指导下的价格协商制(2002~2006年)。2002年国家决定取消电煤指导价,由于煤电双方在涨价幅度上存在很大差异,国家计委不得不在历次的“煤炭订货会”上发布一个参考性的涨价幅度,甚至动用对运输能力的行政权力来“迫使”双方在特定的时间内必须签订包含价格和数量的购销合同。2002年的第一次供需协商会上,就有超过1.5亿吨的电煤合同未能签订,随后的几次订货会都是在“煤、电、国家”的多次博弈中才勉强完成。国家在2005年推出了“煤电价格”联动机制,以减少发电企业成本上升的压力,但2006年重点电煤合同的签约率依然不到70%。这种行政干预和市场化协商相混合的定价机制之所以效果不佳,除了上述论及的上下游产业组织结构的不对称外,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管制体系的差异。发电企业实际上处于煤炭、电力生产、电力传输、电力销售和使用这一链条的中间环节,在销售电价受规制、输配电价不独立以及电力消费属于准公共物品的条件下,它只能借助对成本的挤压来保持一定的盈利水平。而煤炭企业即便能够从已经市场化的冶金、建材用煤中获得更高的加价幅度,但不可能放弃占消费比重50%左右的电煤市场。当然,也不应全面否定市场化改革的积极作用,尽管它无法消除电煤和市场煤的不合理价差,但至少使近两年的“重点和非重点”电煤的价格扭曲得到抑制。另一个有意义的结果是,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决定不再组织全国性的电煤订货会,历时近20年的电煤价格规制终于被正式取消。

上述分析表明,基于“结构—行为—绩效”的逻辑框架不可能完全解释煤电关系的全部,只有将相关产业从计划体制向市场机制转化的次序差异、电煤价格形成机制的变化纳入到分析的框架中,才能对价格扭曲的发生作出更合理的分析。

五 电煤价格扭曲成因的初步计量检验

(一)数据、变量与研究方法

本文的研究区间为1980~2006年,煤炭和电煤的产量、销量、价格等数据出自《中国煤炭工业年鉴》、《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物价年鉴》有关年份,1985~1992年间的煤炭和电煤价格数据则来自相关的文献。⑩应用的计量分析工具是Eviews 5.0,主要变量的描述统计见表1。

(二)经验结果与讨论

基于对特征性事实的描述,本文的观察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证明了理论假设的存在,但由于考察期间中国煤电产业需求、供给的总量和结构,特别是政府规制体系均发生了显著的变化,直接使用OLS进行检验会隐藏“伪回归”的风险,为此需要对变量进行单位根和协整检验。

1.平稳—单位根检验。从我们考察的图示中可以发现,电煤价格扭曲率、产出集中度和买方垄断势力的原始序列数据在直观上并不平稳,因此需要对各变量进行单位根检验以确定其是否为I(1)过程。使用最常用的ADF检验法,基于Kviews 5.0的计算结果见表2。

表2给出了除价格形成机制虚拟变量之外的其他变量的单位根检验结果。对于这些变量的水平值序列,ADF检验不能拒绝存在单位根的原假设,表明这些变量的时间序列都是非平稳的。但是,对于它们的一阶差分序列,ADF检验值在1%的水平上都是显著的,即拒绝了存在单位根的原假设。因此,可以认定上述变量都是单整变量,即I(1)序列,可以进行OLS回归分析。

2.Johansen协整检验。在多变量回归分析方程中,对于一组变量间协整关系的检验,一般使用Johansen检验方法。表3a、b和c所给出的基于轨迹统计量和λ-max统计量的检验结果可知,在1980~2006年的样本区间内,尽管显著程度不同,产出集中度、买方垄断势力和价格扭曲之间均存在着至少一个一阶协整关系。

3.协整方程及其分析。当确定存在一阶协整关系后,就可以测算出具体的协整方程,基于三种集中度指标的协整系数,估计结果见表4。

将表4中解释变量的系数符号进行正负转换就得到协整方程:

在方程(17)中,传统意义上的产出集中度和电煤价格扭曲率(distort)是负相关关系,而买方势力(monopsony)与扭曲率呈现出正相关的关系,这与理论假设1的结论是一致的。比较前两个方程可以发现,的影响显著高于,即随着集中度的提高,卖方的定价能力会日益显现。这与煤炭产业集中度和电煤价格扭曲的事实也是吻合的,在1980~1998年煤炭产业集中度持续下降的过程中,价格扭曲率也日益扩大,1999年煤炭产业的集中度出现拐点后,电煤价格扭曲虽然依旧存在,但对煤炭产业的实际影响逐渐被煤炭整体价格的提高所抵消。

值得关注的是,中央所属大型国有企业的产出比重与扭曲率的正相关性,尽管在统计量上并不显著,也不符合集中度和定价能力的逻辑关系,但却是对中国电煤价格和调配模式的实际反映,在中央企业承担着几乎全部计划内电煤价格和销量指标的条件下,国有企业所供应的电煤比重越高,电煤的加权平均价格越会下降。另外,买方集中度(monopsony)的系数在三个协整方程中都为正,说明主垄断势力是存在的,只不过它会随着卖方集中度的增加而下降。

4.包含虚拟变量的回归分析与讨论。在分析电煤价格扭曲的成因时,政府规制方式的变化是一个重要的变量。1980~2006年的样本区间包含了中国电煤价格规制方式从“单一制”、指令性计划的“双轨制”到指导性的“协商制”的巨大转变,期间还经历了三次反复。为理解规制变革对价格的实际影响程度,有必要进行OLS回归分析,结果见表5。

表5的回归结果表明,无论是否考虑煤炭市场的卖方或买方集中度,两个规制虚拟变量对电煤价格的扭曲都有着十分显著的影响。例如,在指令性的双轨制下(),电煤价格的扭曲率会提高14.75%,当放松对电煤的管制时,扭曲幅度会不降反升,为17%以上。同时,买方垄断势力对价格的“挤压”作用也很明显,即大型火电集团是影响电煤价格水平的主导力量,这与观察和协整检验的结论是一致的。产出集中度对电煤价格扭曲有一定的抑制作用,尽管的显著性只有10%。引入两类集中度后,虚拟变量系数和显著性的下降也说明煤炭产业集中度的增加有利于减少不合理的价格扭曲,尽管相对低的集中度还无法与火电行业进行有效的价格博弈。2006年以来,随着神华煤业集中度的急剧提高,以及国家和主要产煤大省对大型煤炭企业的扶持,卖方集中度也显著增加,它们借助于新一轮电煤供求关系的极度紧张,获得了较高的定价权,成为电煤价格持续上升的关键因素,卖方市场结构的作用得到充分体现。

六 结论

本文运用理论建模和经验检验的工具,对中国电煤价格的成因进行了初步的讨论,主要发现有:

1.中间产品市场中买方垄断势力的存在必然导致电煤价格的向下偏离或扭曲。

2.政府从稳定电力供应和价格的目的出发,对关键性投入品的价格规制是导致扭曲发生并不断扩大的体制性根源。

3.煤炭产业集中度的长期下降,一度削弱了借助供求矛盾有效提高价格的能力,在政府规制放松的背景下,集中度的增加使煤炭企业能够抵消火电行业的部分市场势力。

本文的分析还揭示出:(1)在电力产业的改革未获得实质性突破之前,难以有效地抑制火电产业的买方垄断势力。在电煤市场有效供给不足和政府干预减少的背景下,如果不能防止煤炭产业卖方势力导致的价格过快上涨,任何市场化模式的效用都会被扭曲,甚至流于形式。(11)2006~2008年,在煤炭供求矛盾激化和政府干预力度减弱的背景下,虽然煤炭整体价格不断上升,但是电煤价格扭曲率却持续扩大就是一个现实的论证。(12)(2)煤炭价格是实现某些宏观调控或产业政策的重要手段,政府无疑会干预电煤价格的形成。而现行的“煤电价格”联动方法,只考虑供求关系的影响,未能将政府不同管理部门、上下游产业势力和相关部门的参与及激励相容约束纳入机制,使其在实施时演变成冗长的讨价还价过程。应当指出的是,如果能够把政府对电煤产业干预的偏好转化为“内生性”、电煤和煤炭供求的长期结构变化、煤炭丰富和稀缺地区之间的矛盾等问题一并分析,就会使分析更加符合中国煤电产业关系的实际,显然这也构成了未来研究的主要方向。

当前,煤电产业关系又进入了一个敏感期,为抑制电煤价格过快上涨对电力产业的冲击,在通货膨胀攀升和极端恶劣的气候条件下,2008年初政府启动了直接限制涨幅这一计划手段。短期的强制干预暂时缓解了产业矛盾,但这并不能为未来改革路径的设计提供实践依据。随着上下游主垄断、主导企业纵向一体化以及经济增长速度显著回落等新情况的出现,2009年电煤价格讨价还价又处于新一轮的交织状态。基于本文研究的政策思路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

第一,目前,国家鼓励大型发电和煤炭集团的纵向一体化或纵向联盟,希望通过企业内调配对市场间交易的不完全替代,减少电煤价格的波动。这种“大企业主导和市场交易”混合的结构,虽然有助于电煤交易的稳定,但易引发大企业主导下的价格合谋,因此要借助建立国家战略煤炭储备制度、电煤库存警戒线等政府干预模式,预防双边垄断模式对社会福利的侵蚀。(13)

第二,电煤价格市场化的重要前提是电力价格形成机制的完善,在零售电价长期受政府管制的约束下,选择上网电价和输配电价之间的衔接模式,实现输配价格的独立,实施电网企业的“主辅分离”以及重建电力产业的监管体系显得十分必要。

第三,改变经济增长模式和扭转各级政府的GDP偏好是改善煤电产业关系的长期基础。

截稿:2009年3月

注释:

①根据贝恩的市场结构分类指标,当产出集中度cr4小于30%或cr8小于40%时,产业就属于竞争型。中国煤炭产业的这两个指标尽管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比上述标准还低了至少15%。

②这一严格的假定并不影响模型的结论,原因是若考虑一个固定比例的生产函数,在计算关键投入品的供求均衡时,其他投入品的数量是不变的,在求最优解时会被消除掉。一一对应可以使分析更直观和便利。

③为便于比较,这里的要素需求函数是在不考虑买方垄断势力的情形下得到的,因而与公式(1)不同。

④多纳德和莫瑞斯(2001,中译本)考虑的是上下游结构可变的条件下,成本加成能力和上下游集中度的关系。

⑤这一简化的模式得益于匿名审稿人的建议,这使分析更加完整。当然,由于政府对产业的偏好自身就是一个内生现象,还需要构建更加完备的理论模型进行均衡分析,限于主旨和篇幅,不再展开。

⑥这一逻辑关系不仅可以解释本文考察期(1980~2006年)的电煤关系,而且可以理解近3年来煤炭企业谈判势力,随着政府经济增长方式观念的转化得以强化的深层原因。

⑦当然还应考虑省内与省外,特别是煤炭主产区和消费地之间巨大的价格差异是中国煤电产业关系扭曲的主要环节之一。

⑧严格讲应该使用火电企业计划内或重点电煤的购买量或使用量来计量买方势力的高低,但由于五大发电集团成立的时间相对较短,1998年以前电力产业处于完全一体化的程度,无法分离出有效的数据,故只能使用全部火电企业的电煤消费量来代替。作者感谢审稿人指出这一缺陷。

⑨参见刘满平(2005)对解决煤电价格之争的分析,他较早提出煤电价格联动的建议。

⑩成致平(1998)对电煤价格双轨制的成因和后果以及数据有极为详尽的描述和分析。

(11)近两年来煤电关系的持续恶化,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本文的判断。2007年取消对电煤的政府干预之后,电煤价格的持续上涨不仅导致火电产业大面积亏损,而且还引发了新一轮的“煤电”关系的重新趋紧,国家发改委不得不又采取冻结价格的严厉手段来维持电力供给稳定。

(12)由于重点电煤合同的数量已经下降到10%左右,因而按照加权平均数计算的电煤价格与市场煤价格之间的差异是缩小的。

(13)例如,中国的煤电价格之争几乎都出现在“冬季”用电用热的高峰期,其实质是借助电力行业公共产品和普遍服务的特性,上下游产业互相借力,要挟政府以提高上网电价和零售电价的方式,消化电煤价格的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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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垄断:政府规制与煤价长期扭曲_电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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