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_经济责任审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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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促进经济责任审计监督逐步从事后监督向事中监督转变,便于有关部门在干部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及时利用审计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纲要(试行)》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有国有资产的事业单位以及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机关、团体、组织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任中审计),是指审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和有关部门的委托、授权,对任职期间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施的审计。

第四条 任中审计是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一种重要形式。要逐步建立以任中审计为主,任中审计与专项审计、离任审计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审计模式。

第五条 领导干部任职满三年的,可以有计划地安排任中审计。领导干部已经实施任中审计的,一年内原则上不再安排离任审计或者专项审计。

第六条 领导干部任中审计主要结合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审计进行。特殊情况,亦可单独进行。

第七条 领导干部任中审计实行计划管理。每年年底前,审计机关根据上级审计机关的总体部署、中期滚动项目计划和年度工作安排,提出下一年度任中审计项目初步计划;组织部门根据审计机关的初步计划和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商纪检监察机关、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提出下一年度任中审计项目建议名单,报经本级党委、政府或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后,向审计机关出具任中审计委托书;审计机关列入当年审计项目计划。年中,确需追加任中审计项目的,由组织部门商审计机关提出建议名单,报经领导小组批后,由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第八条 领导干部任中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任中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实施审计。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署《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以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有关规定,实施任中审计。

第十条 审计机关出具任中审计报告,发送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向本级党委、政府或者委托、授权部门提交任中审计结果报告,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的有关规定,将任中审计结果报告存入领导干部本人档案和廉政档案,作为考核、奖惩、任免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依据,并将审计结果利用情况反馈给审计机关。

第十二条 经本级党委、政府或者领导小组批准,审计机关可以将任中审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审计公告。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的企业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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