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行省制起源与演化述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行省论文,元代论文,起源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行省制是蒙元王朝留给后世的一份重要遗产。行省制的出现,使元代及以后的中央、地方权力结构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关于元代行省制的起源与演化,四十年代日本学者前田直典《元朝行省的成立过程》和青木富太郎《元初行省考》二文曾作了开拓性研究[1]。但此问题在许多环节上迄今仍存在疑窦。本文基于前田氏等研究成果,侧重于对元行省制的两个直接来源、三个发展阶段、行省地方最高官府体制的确立条件及时间,试作新的探讨。
行省溯源与蒙古国时期行省制的雏型
省,原是皇帝宫禁的代名词。汉魏之际,尚书、中书、门下等中枢组织皆在宫禁内,省又被转用于设在禁中的宰相官署。行,起初是唐宋官制中职务兼代的俗语,即高官理低职、大官兼管小官之事的意思。合而言之,行省就是中书省(或尚书省)宰执受派遣到地方或临时在外设置的分支机构。
元行省最早可上溯到魏晋隋唐的行台。就名称和在外代朝廷行事而言,元行省与魏晋隋唐的行尚书台(省)有许多相似之处。然而,行尚书台(省)唐初即告废罢,只能视为元行省制度的渊源。元行省受金行尚书省和蒙古国燕京等三断事官的实际影响最大,此二者应是元行省的直接来源。
金行尚书省设置频繁,具体形态又包含了三个类型。第一类,即金熙宗天会十五年(1137年)所置汴梁行台尚书省,主要是治理原刘豫齐国的山东、河南、陕西等地。天眷元年(1138年)河南之地归还南宋,一度改燕京枢密院为行台尚书省。三年后,河南、山东复归于金,行台尚书省又移置汴梁[2]。此类行台尚书省,有大范围的固定辖区,有类似于朝廷尚书省的左右丞相、左右丞及六部等建置,实际相当于朝廷尚书省统一领导下管理中原汉地的特殊分设机构。第二类是尚书省宰执临时派往某地执行军事等使命。如金章宗明昌五年(1194年)参知政事马琪、胥持国“行尚书省事”,负责治理黄河,“仍许便宜从事”。这类行省“讫役而还”的临时性比较突出[3]。它如卫绍王大安三年(1211年)平章政事千家奴、参知政事胡沙行省于宣德,抵御蒙古军南下[4],宣宗贞祐二年(1214年)十月“遣参知政事孛术鲁德裕行尚书省于大名府”,翌年八月以参知政事侯挚行尚书省于河北东、西两路[5],也属于宰执临时派出。第三类是宣宗南迁以后,为激劝地方官守土保境,例外授予的行省衔。如宣宗贞祐四年(1216年)二月河东南路宣抚使胥鼎“权尚书左丞,行省于平阳”,兴定元年(1217年)三月平阳知府、河东南路兵马都总管李革“权参知政事,行尚书省事”[6]。金朝上述三类行省,或为朝廷尚书省的特殊分设机构,或为部分宰执的临时派出,或为激劝地方军将守土效忠的工具。尤其是前两类,对元代治理汗廷直辖区以外的行省和临时处理军政事务的行省,影响相当大。这也是我们把金行尚书省当作元行省制直接来源之一的缘由。
在蒙古灭金过程中,“豪杰之来归者,或因其旧而命官,若行省、领省、大元帅、副元帅之属者也”[7]。于是,金行省名目的官职大量被沿用于蒙古国时期。“有传世者”,“有终身者”,“有降改者”,有“虚名权假”者,有“特置”者[8]。其辖区相当于金朝一、两个路的,即被授予“行省”。前田直典称之为“路的行省”[9]。另外,蒙古方面负责攻略金朝的太师国王木华黎,又被金遗民称为“都行省”[10]。足见,金行尚书省官制对蒙元行省所发生的影响,起初主要是藉金元之际降蒙地主武装的行省官衔表现出来的,而且限于官职名称,大抵是第三类金行尚书省的沿用。金行尚书省制中的朝廷派遣、系宰执衔、辖大区、领重地等特色,却未曾见到,也没有作为一种固定的官制持续地流传下来。世祖初,金元之际诸行省迅速被取消,就是较好的说明。换言之,金元之际军阀世侯的“行省”,虽算是蒙古国行省雏型之一,但对后来元行省制的影响较为有限。严格地说,只能视作第三类金行尚书省的同类物。
作为元行省直接来源之一的蒙古国燕京等处三断事官,更值得重视。
蒙古灭金后,为加强对中原汉地的统治,太宗窝阔台于1234年7月任命原汗廷断事官失吉·忽秃忽充中州断事官,“主治汉民”[11]。不久,又在别失八里、阿母河设置了类似的断事官。燕京等处三断事官有四个特征:其一,由汗廷直接委派,直接对大汗负责,代表大汗治理汗廷直属的三大新征服区域。蒙哥汗死后,阿里不哥所委派的燕京大断事官脱里赤“按图籍,号令诸道,行皇帝事”[12],就体现了上述职能。其二,带断事官衔,与汗廷总治政刑的断言事官互为表里,分辖内外。如马祖常所云:“国初……凡军国机务悉决于断事官,断事官行治在燕,銮舆尚驻和宁,中原数十百州之命脉系焉。”[13]。这与金汴梁行台尚书省相似,故汉文人径称之为行尚书省或行台。《元史·布智儿传》又称:“大都行天下诸路也可札鲁忽赤。”布智儿任燕京大断事官时,燕京尚未成为都城,故“大都行天下诸路”七字实为后人所加,“也可札鲁忽赤”才是它的蒙古语职衔。其三,断事官由若干人组成,采用共同署事的方式处理政务,而且分别代表大汗和某些重要宗王。太宗朝失吉·忽秃忽为首的中州断事官还包括月里麻思、塔鲁虎、讹鲁不等[14]。宪宗蒙哥朝燕京断事官则由牙剌瓦赤、不只儿、斡鲁不、覩答儿等组成[15]。断事官昔李钤部代表贵由位下[16]。“事世祖于潜藩”的孟速思则代表忽必烈位下[17]。另外,蒙哥朝阿母河断事官阿儿浑处也有若干异密是来自忽必烈、旭烈兀、阿里不哥、木哥等宗王位下的代表[18]。其四,这些断事官综揽民政、财政、司法等,职权广泛,还有“行六部”之类的分曹属官[19]。
燕京等处三断事官与金行尚书省中汴梁行台尚书省有不少相近之处。如由汗廷直接委派,管理中央直辖的新征服区域,断事官由二人以上组成,综揽民政、财政、司法等。这也是当时汉文人称之为行尚书省、行省或行台的原因。不过,它们之间又存在一些明显的差异。如蒙古汗廷主要行政长官是大断事官及必阇赤长,并不存在汉地式的尚书省(或中书省)及宰执;就蒙古官制的真实情况而言,燕京等处三断事官只系“也可札鲁忽赤”衔,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行尚书省或行中书省;断事官由皇帝及若干诸王代表组成,为首的是大断事官,其余则相当于那可儿(伴当)。这表明:尽管燕京等处三断事官晚于金行尚书省,客观上受其影响完全有可能,但燕京等处三断事官的主体框架及内容,乃是蒙古断事官制在治理新征服区域内的进一步发展。正因为这样,我们才把燕京处三断事官当作元行省制的第二个直接来源,而且是来自蒙古草原官制的重要来源。有必要强调的是,作为蒙古国统治新征服区域权力机构的燕京等处三断事官,虽然在名称上并不正规,但其性质、职司、官员构成及属官等,均为元朝时期的行省(尤其是半固定化行省和地方最高官府的行省)树立了某种楷模。因而,燕京等处三断事官既称得上元行省制的第二个直接来源,又兼为蒙古国时期行省制的基本雏型。
附带说明一下,宪宗蒙哥朝阿兰答儿钩考时,还在陕西设置了类似行尚书省的机构。据《元史》卷一五九《赵良弼传》,“阿兰答儿为陕西省左丞相,刘太平参知政事”。《元史·宪宗纪》虽未明言阿兰答儿的职务,然所载“遣参知政事刘太平括兴元户口”语,恰与《赵良弼传》暗合。如此看来,阿兰答儿以和林副留守出任陕西行尚书省长官是确凿无疑的。前田直典认为,此行尚书省与燕京行尚书省具有同等规格[20],所言有一定道理。只是阿兰答儿等并无断事官之称,其职司又重在钩考,带有临时性,这显然有别于燕京等处三断事官。
元世祖朝临时处理军政事务的行省与半固定化行省
忽必烈即大汗位后,定都开平和燕京,将统治中心由漠北蒙古本土移往中原汉地。中统元年(1260年)四月设中书省总领庶政。翌年五月初,燕京断事官(行尚书省)所掌钱谷受到检核“究问”而被废罢[21]。由于蒙古帝国的分裂,阿尔泰山以西的广大地区被赤、察合台、旭烈兀等宗王瓜分,隶属于汗廷的原别失八里、阿母河两断事官遂不复存在。忽必烈还在平定李璮之乱后废黜汉地世侯,实行军民分治,整顿路府州县官僚机构,金元之际大小军阀世侯所拥有的“行省”等官衔,随而撤销。于是,前田直典称作蒙古国时期“统治外地的行省”(燕京等处三断事官)和汉地军阀世侯“路的行省”,均在忽必烈政权建立之初陆续被废止。
然而,蒙古国时期两种行省雏型的暂时废罢,只能说明适合于二者存在的旧的政治军事环境业已改变,并不意味着行省制的完结。相反,行省的机构设置,又在元朝建立后新的历史条件下重新恢复和发展起来。当时,新的历史条件和政治形势主要表现为:以忽必烈为代表的蒙古贵族正式入主中原,继续攻取南宋,完成大统一,并且用中书省等汉地式军事官僚组织去治理整个中国。适应这样的政治需要,元世祖前期及中期行省首先以中书省宰执被派往各地临时处理军政事务的形式频繁出现。就其职司侧重看,这种临时处理军政事务的行省内又分为征伐型和分理政务型。前田直典称前者为“军前行省”,称后者为“临时处理事务的行省”[22]。这二者显然主要是对金朝行尚书省(第二类)旧制的继承和沿用。例如,中统三年(1262年)二月“以不只爱不干及赵璧行中书省事于山东”,讨伐李璮[23];至元十一年(1274年)三月中书左丞相伯颜、平章阿朮为首的荆湖行省,左丞相合答为首的淮西行省,分两路平南宋[24];翌年,中书右丞相安童奉诏“行中书省、枢密院事”,辅佐北平王那木罕镇北边[25]。此为以军事征伐为使命的征伐型行省。又如中统二年(1261年)十月中书右丞张启元“行中书省于平阳、太原等路”[26];至元元年(1264年)八月中书左丞相耶律铸、参加政事张惠等行省山东[27],中书左丞姚枢行省河东山西[28]。此为临时分理政务的行省。上述临时处理军政事务的行省,有两个显著特色:一是带中书省宰执衔,或者本身就是中书省宰执,临时被派往各地执行任务,因事而设,事毕则撤;二是行省官大多为一至二人,尚未形成后来六至七名的群体。由此可知,临时处理军政事务的行省基本上是沿袭金行尚书省遗制(主要是第二类)。而且,此时朝廷已有了中书省行政中枢,这与金制非常相近。只不过金行省是朝廷尚书省所派遣,故曰行尚书省,此时之行省为中书省所派遣,故曰行中书省[29]。
另外,世祖朝前期和中期,陕西四川行省、西夏中兴行省、北京行省、云南行省等,比较特殊。它们有较为稳定的统辖区,而且都位于中书省直属的腹里(qolun ulus)以外,设置时间也比较长。至元元年(1264年),元廷还专门颁布了“陕西四川、西夏中兴、北京三处行中书省条格”[30]。在这些方面,它们的确与前述临时处理军政事务的行省不同。前田直典认为,它们与蒙古国时期燕京等处三断事官类似,也应归属于“统治外地的行省”[31]。然而,这一时期的陕西四川、西夏中兴、北京、云南等行省,与前述临时处理军政事务的行省不无类同之外。如赛典赤·赡思丁担任云南行省平章和廉希宪担任北京行省右丞,均系中书省宰执衔[32];西夏中兴、北京二行省旋置旋罢;陕西行省则时而分为二,时而合为一,时而改置行枢密院或安西王相府。在这个意义上,世祖朝前期及中期的陕西四川、西夏中兴、北京、云南等行省也带有部分临时性或半固定性。
总之,世祖前期、中期多数行省是以中书省宰执临时派出处理军政事务的形式出现的,这大体是对金行尚书省旧制(主要是第二类)的袭用。陕西四川、西夏中兴、北京、云南四行省,又主要采用蒙古国时期燕京等处三断事官(及金汴梁行台尚书省)模式而趋于半固定化。临时处理军政事务的行省主要存在于用兵南宋和平定李璮、海都叛乱等场合。半固定化的行省则适用于治理中书省直辖区以外其它已征服地区。世祖前期、中期,蒙古统治者所面临的急迫任务,既含有以武力攻取南宋和平定海都等叛乱,又囊括如何治理已征服的西南、西北、东北地区,而且前一项任务往往又是主要的。以上特定的政治军事需要,或许就是世祖前期和中期临时处理军政事务的行省和半固定化行省并存及前者为数较多的客观原因。
世祖末成宗初行省地方最高官府体制的确立
至元十三年全国统一以后,虽然间或有日本、安南、缅国、爪哇等若干次海外征伐及相应的征伐型行省设置(如日本行省、荆湖占城行省、征交趾行省、征缅行省等[33]),但大规模的征服战争已基本结束,元帝国行省的主要使命逐渐转移到中书省直辖区以外广大地区的控驭、治理方面。适应这种稍有变化的政治军事需要,临时处理军政事务的行省陡然减少,而半固定化的行省不断扩充和发展,并且在世祖末成宗初逐步过渡到地方最高官府体制。上述过渡,大约经历了近二十时间。完成这种过渡,又需要具备如下四个必要条件:
首先,至元十三年(1276年)到世祖末,固定化、半固定化的行省设置越来越普遍。如前所述,世祖前期中期半固定化的行省仅限于陕西四川、西夏中兴、北京、云南四行省,其中西夏中兴、北京二行省兴废无常,不十分稳定。至元十三年平宋后,此类行省迅速增加。元廷相继在新征服的南宋旧地设置了江淮行省(后改江浙行省)、湖广行省、江西行省及福建行省(后并入江浙行省)。还对原有的陕西四川、西夏中兴、北京三行省作了规模、名称、治所等方面的调整。如至元二十三年(1286年)陕西四川行省最终被分为陕西行省和四川行省;至元二十四年(1287年)兴废不常的北京行省(及东京行省),又改立于辽阳,正式命名为辽阳行省;成宗元贞元年(1295年)原西夏中兴行省经数次徙治改并,最终易名为甘肃行省,治于甘州;原江淮行省也在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迁往杭州,易名江浙行省;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又设河南江北行省统一管理原江淮行省所辖江北诸路和中书省原辖河南地[34]。于是,固定化、半固定化的行省由原先的四个增加到九个(包括析分和新设)。
第二,各行省均有了确定的辖区和疆界范围。迄世祖末,原有和增设的固定化、半固定化的行省,均有了自己的确定辖区和疆界范围。如陕西行省辖京兆等四路五府,四川行省辖成都等九路五府,甘肃行省辖甘州等七路二州,辽阳行省辖辽阳等七路一府,河南江北行省辖汴梁等十二路七府,云南行省辖中庆等三十七路五府,湖广行省辖鄂州等三十路三府,江西行省辖龙兴等十八路九州,江浙行省辖杭州等三十路一府。而且,其后数十年基本稳定,变化不大[35]。江浙行省所辖的“四至八到”,史书记载最为明晰,即东至大海,西至鄱阳湖与江西行省南康路接界,北至扬子江与河南行省扬州路接界,南与江西行省潮州路接界,东南到漳州路海岸,西南与江西行省建昌路接界,东北到松江府海岸,西北与河南行省安庆路接界[36]。另外,元朝廷还正式赋予各行省在所辖区范围内的节制权。如至元二十五年(1288年)正月世祖降诏:“江淮省管内并听忙兀带节制。”五月又降诏:“湖广省管内并听平章政事秃满、要束木节制。”还下令江西、四川、福建省管内“并听行尚书省节制”[37]。行省辖区范围的明确划分和对所辖地区节制管辖权的正式规定,表明行省向“画地统民”的地方最高官府的演化愈来愈明朗了。
第三,中书省宰执衔的撤销和群官负责制的形成。中书省宰执衔撤销,是行省由临时派遣机构向地方最高官府演变的关键性步骤之一。《经世大典序录·各行省》说:“中统、至元间,始分立行中书省……皆以省官出领其事……其官皆以宰执行某处省事系衔。既而嫌于外重,改为某处行中书省。”[38]上述记载对把握行省向地方最高官府的演变,十分重要。遗憾的是,史书所述宰执衔的撤销时间含糊其辞。青木富太郎认为,事在世祖至元二十三年七月[39],基本依据就是《元史·世祖本纪》至元二十三年七月癸巳所载:“铨定省、院、台、部官,诏谕中外:中书省,除中书令外,左、右丞相并二员,平章政事二员,左、右丞并一员,参知政事二员;行中书省,平章政事二员,左、右丞并一员,参知政事、佥行省事并二员。”前田直典指出,至元二十三年七月癸巳条所载不过是朝廷关于行省职官员额的定制,很难作为撤销中书省宰执衔的确凿证据[40]。笔者同意前田直典的看法,并且认为,行省官的中书省宰执衔撤销不是至元年二十三年,而是在至元二十一年。请看如下两段史料:
《元史》卷一三《世祖纪十》至元二十一年七月己卯条:
“中书省臣言:‘宰执之名,不宜轻授。今占城者臣已及七人,宜汰之。’诏军官勿带相衔。”
同年九月甲申条:
“诏以中书右丞、行省事忙兀台为江淮等处行中书省平章政事……”
乍一看来,前一段史料似乎只是讲撤销负有征伐使命的占城行省等军官系相衔之事。实际上,用于征伐的行省也是世祖朝临时处理军政事务行省的一种,至元二十一年七月中书省关于“宰执之名,不宜轻授”之拟议和元廷撤销此类征伐型行省官所系宰相衔的决策,自然会对当时所有行省官系相衔的旧制产生直接影响。元廷同年九月对忙兀台的重新任命,更能说明问题。据笔者理解,“诏以中书右丞、行省事”,是忙兀台担任行省右丞时系宰执衔的记录,“江淮等处行中书省平章政事”,则是实行行省官不得系宰执衔新制在任命新职诏令上的具体反映。而且,“江淮等处行中书省”与前引《经世大典序录·各行省》“改为某处行中书省”句,完全相吻合。另外,至元二十一年九月元廷对忙兀台的任命诏书中由系相衔到不系相衔的变动,还能在《元史》本传中得到印证[41]。揆之《元史·世祖本纪》,任命忙兀台的那条诏令发布以前其它行省官均是系中书省宰执衔的,如至元二十年三月“以中书右丞张惠为平章政事,御史中丞也先帖木儿为中书左丞,并行中书省事”于福建漳州[42]。那条诏令发布之后的行省官,则不系宰执衔,且亦称“某某等处行中书省”,如至元二十三年二月“立东京等处行中书省,以阔阔你敦为左丞相,辽东道宣慰使塔出右丞,同佥枢密院事杨仁风、宣慰使亦而撤合并参知政事”[43]。由是观之,撤销行省官所带宰执衔,大体可以确定在至元二十一年七月至九月之间。
引人注目的是,宰执衔的撤销造成了行省与中书省体制上的分离和行省等级规格的降低,《经世大典序录·各行省》所言:“其体始不与都省侔矣”,正是这个意思。此项举措还剥夺了行省官挟宰执名分自重的资本,促使其摆脱了中书省宰执临时派出的旧制。
元代中央与地方的正规官府,均实行群官负责制。行省在向地方最高官府演化的过程中也逐步实行了这项制度。如至元十六年(1279年)云南行省平章政事赛典赤·赡思丁死后,云南行省即改变了一人行省事的旧制,至元十七、十八年间陆续由左丞纳速剌丁、参政囊加歹、也罕的斤、爱鲁、信苴日等五六人任职[44]。前引至元二十年三月所立福建行省和至元二十三年二月所立东京行省,省臣分别由张惠等二人和阔阔你敦等四人组成。在此基础上,元廷于元二十三年七月正式确定了“行中书省,平章政事二员,左、右丞并一员,参知政事、佥行省事并二员”的员额数。与《元史·百官志七》行省长贰建置比较,此处缺左丞相一员而多佥行省事二员。显而易见,《元史·百官志》是后来酌情增减的记录。可以说,至元二十三年七月元廷规定行省官员额,当是行省群官负责制确立的主要标志。由至元十六年以前一、二名中书省宰执出为行省官,逐渐演化为六名以上的群官负责制,也可以称得上行省向地方最高官府过渡的又一里程碑。
第四,行省官兼领军民和不定期迁调。这一条与元行省制最后确立时间联系密切,故需要作详细阐述。
关于元行省地方最高官府体制的确立时间,迄今已有四五种说法。青木富太郎认为是至元元年(1264年)[45]。前田直典主张至元二十四年(1287年)[46]。王颋又主张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47]。白钢等则认为是成宗、武宗朝[48]。青木富太郎至元元年说的依据,不外是《元史·世祖纪二》至元元年八月乙巳“立诸路行中书省……又颁陕西四川、西夏中兴、北京三处行中书省条格”。然另据《元史》·《耶律铸传》及《张惠传》,前半句“立诸路行中书省”缺“山东”二字,应为“立山东诸路行中书省”,中华书局校勘本已校。如前所述,陕西四川、西夏中兴、北京三行省至元元年之后分合废立不常,其他大部分地区尚未设置行省。单纯依至元元年八月乙巳一段史料即断言元行省定制于至元元年,证据明显不足。多数学者对此说持反对态度,是有道理的。前田直典的至元二十四年和王颋至元二十八年说,比起至元元年说合理性颇多。前述世祖后期行省向地方最高官府演化的三条动向都是在至元二十四到至元二十八年之间发生或完成的。但是兼领军民和不定期迁调这项事关行省职能和地方官化的重要机制,迄至元二十四年或二十八年前并未正式确定。至于白钢等所持的成宗、武宗朝说,似乎较多地注意了第十个行省(岭北行省)的设立。不过,完全依照最后一个行省的设立时间来判断该制度确定时限,也未必妥当。笔者认为,世祖末成宗初,行省演化为地方最高官府的前三条重要动向或标志业已出现,而且兼领军民和不定期迁调的第四条机制也面世了。因而,将世祖末成宗初视为元行省地方最高官府体制的确立时间,似乎更符合历史实际。
我们注意到,平宋前后的若干年间,诸如陕西四川、西夏中兴、北京、江淮、湖广、江西等行省,多数情况下是仅掌行政财赋。辖区内军队,则另设行枢密院专门节制。迄世祖末,江南、四川等处行枢密院时设时废。至元二十年到三十一年,江南三行枢密院就两度发生置而又废的变动。行省事权也处于不十分稳定的状态。元廷以行省兼领军民,最终取代行省、行院分掌行政、军事的体制,大约确立于成宗初。《元史》卷一二七《伯颜传》说:
“江南三省累请罢行枢密院,成宗问于伯颜,时已属疾,张目对曰:‘内而省、院各置为宜,外而军、民分隶不便。’成宗是之,三院遂罢。”
伯颜曾辅佐成宗铁穆耳总兵漠北,又竭力拥戴其即皇帝位,兼之昔日充平宋统帅,非常熟悉江南诸省的情况。对他的建议,成宗想必是乐意接受的。在伯颜逝世前的36天,成宗降诏:“以军民不相统壹,罢湖广、江西行枢密院,并入行省。”[49]显然,伯颜的建议已被付诸实施。两个月后,元廷“赐行中书省长官虎符,领其军”[50]。大德二年(1298年)十二月又“定各省提调军马官员”[51]。于是,行省兼领军民的体制最终被确定下来。而后,除岭北、甘肃等行省另设行枢密院外,行枢密院的设置就很少见了。
忽必烈建元朝以后,中央官府的分工一直是中书省总庶政,枢密院掌军旅。成宗初行省官兼领军民的定制,实为“内而省、院各置为宜,外而军、民分隶不便”方略影响下行省职能的变通。由此,行省已不单纯是朝廷中书省的派出机构,而是迅速向“挈兵民二枋而临制于梱外”[52]的地方最高官府倾斜了。
在行省充任朝廷派出机构的场合下,行省官所负的代表朝廷临时处理军政事务的使命,单纯而明确。他们只有事毕被朝廷召回的情况,不存在迁转它省之类的问题。世祖末则发生了一些变化。《元典章》卷九《吏部·流官·久任官员迁转》所载的一件公文说:
“至元三十年,御史台咨:(呈)[承]奉中书省劄付,来呈,至元三十年五月十六日圣旨有来,如今圣旨大体例里行省里、宣慰司里、外头各衙门里官人,五年十年家不曾迁转底有。做官底人月日多了呵,他每根底也不便当,百姓每根底也不便当。上位道:是呵,中书省官人每分拣着迁转呵,怎生?奏呵,那般者。么道圣旨了也。钦此。(呈)[承]奉[到]中书省劄付该:若有未经迁转人员,照勘明白,姓名开呈,(奏)[奉]此。”
由于世祖后期行省向地方最高官府的逐步演化,行省官在一地任职五年以上的,时有发生。这对中央政府的控制,显然不十分有利。早在至元二十五年左右,部分行省官员已开始迁往他省。如至元二十七年(1290年)江浙行省左丞相忙兀台迁任江西行省左丞相,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云南行省平章纳速剌丁迁任陕西行省平章[53]。前引《久任官员迁转》之公文,乃是用皇帝圣旨加以明确规定,使行省官员迁调成为固定制度而已。此项规定颁布后,行省官渐渐与宣慰司等地方“流官”同伍。虽然“行省官久任”的现象迟迟未能绝迹[54],但叶仙鼐历任云南、江西、陕西三省平章,博罗欢历任河南、陕西、湖广、江浙四省平章,哈剌哈孙历任湖广、江浙、和林三省平章和左丞相,也先不花历任云南、湖广、河南三省平章和左丞相等史实[55],说明世祖末以后行省官迁调已带有一定的普遍性。总之,世祖末行省官迁转定制,也是行省演化为地方最高官府的重要步骤。
应该承认,以上四条件在元行省向地方最高官府的演化过程中均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如果说固定化、半固定化行省的普遍设置是从行政建制的数量和规模上为其取得优势,并逐步替代至元十三年以前大量存在的临时处理军政事务行省的话,那么,确定的辖区疆界范围,中书省宰执衔的撤销与群官负责制,行省官兼领军民和不定期迁调,又从省区划分、官衔、权力结构、与朝廷联系等方面,使行省基本脱离了受朝廷临时派遣的旧体制,转变为较正规的地方最高官府。在上述转变中,前三条是基础性的、重要的,第四条兼领军民和不定期迁调机制对行省的权力结构及地方官化,更是意义重大,不可或缺。因此,我们把第四条机制形成的时间世祖末成宗初当作元行省地方最高官府体制的确立时间,是切中事理,信而有征的。
需要补充的是,世祖末成宗初行省演化为地方最高官府,只是言其性质的基本方面。事实上,行省在具有上述基本性质的同时,仍然长期保留着代表朝廷分驭各地的使命,仍然长期保留着朝廷派出机构的部分性质。行省与一般地方官的“画地统民”毕竟有些区别,其职司偏重于代表朝廷“分镇方面”和“方面之寄”。元人有时还把行省称为“外廷”和“政府”[56]。这反映了行省所具有的二重性质。此问题比较复杂,因篇幅有限,只能留待他文专门讨论。
注释:
[1] 《史学杂志》56编6号,1945年;51编4号、5号,1940年。
[2] 《金史》卷四《熙宗纪》;卷五五《百官志一》。
[3] 《金史》卷一○《章宗纪二》;卷九五《马琪传》;卷一二九《胥持国传》。
[4] 《金史》卷一三《卫绍王纪》。
[5] 《金史》卷一四《宣宗纪上》。
[6] 《金史》卷一四《宣宗纪上》;卷一五《宣宗纪中》。
[7] 《元文类》卷四○,《经世大典序录·官制》。
[8] 吴廷燮:《元行省丞相平章政事年表序》,《二十五史补编》本。
[9] 《元朝行省の成立過程》,《史学杂志》56编6号,1945年。
[10] 《元史》卷一一九《木华黎传》。
[11] 《圣武亲征录》甲午年;断事官,蒙古语为札鲁忽赤Jarqaci。
[12] 《陵川集》卷三二《班师议》。
[13] 《石田集》卷一四《萨法礼氏碑铭》。
[14] 《大元马政记》太宗十年圣旨;《元史》卷一二三《月里麻思传》。
[15] 《元史》卷三《宪宗纪》宪宗元年。
[16] 《牧庵集》卷一九《李公神道碑》。
[17] 《元史》卷一二四《孟速思传》。
[18] 《世界征服者史》(下)何高济译本第616页,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19] 《元史》卷一二五《赛典赤·赡思丁传》。
[20] 《元朝行省の成立過程》,《史学杂志》56编6号,1945年。
[21] 《中堂事记》(中),中统二年五月,《秋涧集》卷八一。
[22] 《元朝行省の成立過程》,《史学杂志》56编6号,1945年。
[23] 《元史》卷五《世祖纪二》。
[24] 《元史》卷八《世祖纪五》。
[25] 《元文类》卷二四《丞相东平忠宪王碑》。
[26] 《元史》卷四《世祖纪一》。
[27] 《元史》卷五《世祖纪二》。
[28] 《牧庵集》卷一五《中书左丞姚文献公神道碑》。
[29] 至元七年、至元二十四年、至大二年,因尚书省之设,各行中书省曾相应改称行尚书省,旋复旧。
[30] 《元史》卷五《世祖纪二》。
[31] 《元朝行省の成立過程》,《史学杂志》56编6号,1945年。
[32] 《元史》卷一二五《赛典赤·赡思丁传》;卷八《世祖纪五》至元十一年二月。
[33] 《元史·外夷传》。
[34] 《元史》卷九一《百官志七》。
[35] 《元史·地理志》。
[36] 《辍耕录》卷一七《江浙省地分》。
[37] 《元史》卷一五《世祖纪一二》;至元二十四年元朝廷立尚书省,各行省亦相应改称行尚书省。
[38] 《元文类》卷四○。
[39] 《元初行省考》,《史学杂志》51编5号,1940年。
[40] 《元朝行省の成立過程》,《史学杂志》56编6号,1945年。
[41] 《元史》卷一三一《忙兀台传》中,至元二十一年前忙兀台任福建行省参政等职时,记作“拜参知政事……行省于福”;二十一年则径称“拜江淮省平章政事”。
[42] 《元史》卷一二《世祖纪九》。
[43] 《元史》卷一四《世祖纪一一》。
[44] 方龄贵:《新元史云南行省宰相年表补正》,《西南古籍研究》1987年号,云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
[45] 《元初行省考》,《史学杂志》51编4号,1940年。
[46] 《元朝行省の成立過程》,《史学杂志》56编6号,1945年。
[47] 《行省制度浅谈》,《文史知识》1985年第3期。
[48] 白钢主编《中国政治制度史》,第733页,天津人民出版社1991年。
[49] 《元史》卷一八《成宗纪一》,至元三十一年十一月壬子。
[50] 《元史》卷一八《成宗纪一》。
[51] 《元史》卷九八《兵志一·兵制》。
[52] 《金华集》卷八《江浙行中书省题名记》。
[53] 《元史》卷一三一《忙兀台传》;卷一二五《赛典赤·赡思丁传》。
[54] 《元史》卷二一《成宗纪四》,大德七年十月癸巳。
[55] 《元史》卷一三三《叶仙鼐传》;卷一二一《博罗欢传》;卷一三六《哈剌哈孙传》;卷一三四《也先不花传》。
[56] 《柳待制集》卷一七《江浙行省左右司题名序》;《沧螺集》卷二《送淮南省掾梅择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