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的形式以及教育意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形式论文,意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教育过程是一种交往过程,或者说,教育是在交往中进行并实现的,各种学习(道德学习、知识学习等)都是在教育者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的交往中进行和收获的,这就是教育的对话性质。
在这种教育交往中,交往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的性质是怎样的呢?从人的社会性来看,人与他人相互交往和互动,最基本的需要是生活世界中的他人以及归属群体对他的承认或接纳,或者说,人具有一种获得承认的自然倾向性,这种需要使得每个人在社会交往中试图获得他人的承认,同时,作为交往主体之一,他也要承认他人。因此,社会互动或者社会交往就是相互承认的活动。承认的欲望是人类互动关系的源泉,每个人在他人对自己的承认中获得自我认识,获得自我肯定和发展。
人的社会性是在对话性的互动、交往中学会的,① 互动和交往不仅是人相互依赖的生活方式,而且更重要的是普遍的人性和独特的个性获得建构的过程,这是通过互动对存在于主体间的人性的互相认可即互相认同而实现的。因此,互动形成了承认、认同,而承认促使人的特性生长起来。互动和交往是人们获得承认或接纳的根本方式,而承认或接纳是互动和交往的根本性质,是形成社会认同和个人认同的方式。
教育交往是一种纯粹性的交往互动,也就是说,教育交往是伦理性和教育性的,它的目的在于帮助儿童形成人的整体精神的建构。既然承认是社会互动的特征,因此,承认也是教育关系的本质内容,也就是说,如果教育的力量和价值是在互动中实现的,那么,承认就是教育中最为重要的环节。教育中的交往结构是一种相互承认的关系结构。对于儿童的精神成长而言,教育中儿童所看重的人物对儿童的承认是十分关键的。获得承认是儿童获得健全发展的基础。儿童的精神成长和发展的过程,通过社会性认同和自我认同而实现,儿童认识到自己的品质、能力、人格、参与等通过他的所作所为受到他所看重的人的承认,儿童的精神的特殊性、自我的独立性就突出出来了。这是儿童健全人格发生、发展的内在动力。在承认的教育交往中,儿童处于不断了解和肯定自己的独特的自我过程之中,他由此确定一种自我认同的维度,并且把获得承认作为出发点对他人形成一种认同。所以,承认不是单纯的一种主体之间相隔的关系,而是通过相互承认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一、家庭伦理领域中的情感承认——爱
虽然承认是教育关系的根本特征,但承认的教育意义并不仅仅表现在专门的教育交往过程中和形式中。因为希望获得承认是人性自然的愿望,因此承认存在于人生从婴儿到老年的任何一个时期。我们可以按照承认的发出者把承认分为家庭、国家、社会、教育等方面的承认,并依次对照,分为情感的承认、权利的承认、团结的承认和完整发展的承认。
家庭是人获得承认最原初的情境。儿童对父母的情感依赖使得儿童需要父母的重视,因此,承认的关系是家庭亲子关系的根本表现,是家庭实现教育的根本中介。通过承认建立的“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代表了“人类普遍的互惠行为和成长教育”,在这种关系中,主体作为有生命力的、情感上有需要的存在而彼此承认。在这里,被父母承认的个体人格的构成要素是“实践情感”,或者说家庭的承认是情感性的,是情感的肯定,它在情感关系上建立了家庭的承认,这种承认表现为爱,也就是说,个体依赖于家庭的关怀和善待。②
家庭中的承认是儿童情感依恋的表现,这种依恋不是说通过承认获得与父母的一致性,而是儿童获得了个人与父母的一种分化,承认就是儿童形成最初的独立意识后的与重要他人的关系,家庭的情感承认肯定了儿童作为一个独立的情感存在者的价值。
家庭是伦理精神的实体之一。家庭的精神特征在于情感的伦理性和教育性。家庭不是简单的获得食物与照顾的物理场所,也不是简单的自然表现情感的场所。家庭是以特殊的情感形式表现了特殊的伦理生活,在这种伦理生活中,儿童形成了他人生的伦理基础。家庭中情感依赖是伦理精神的根本特性,这就是爱的伦理。家庭是以爱的精神为规定的。爱是自然形式的伦理。如果没有爱,家庭的伦理精神也就不存在,家庭中的承认以爱的方式实现,这是家庭伦理的实质。
家庭中爱的关系是一种相互承认的关系,这种关系意味着家庭成员不是孤立的单个的人,而是彼此承认、肯定和接纳的人。儿童获得爱是在父母身上找到了自己,获得了父母对他的承认。在家庭依附的阶段,每个人互相作为情感需要者而存在,在彼此感受到爱的关怀时,彼此才是相互承认的。情感是相互给予的,承认本身具有情感认可和情感鼓励的性质。爱必须被理解为“在他者中的自我存在”。爱作为一种互动关系,形成了一种相互承认的模式的基础。
家庭的爱实现的承认,提高了儿童的自信。③ 家庭是养成伦理生活的基础,家庭以爱、信任、服从来帮助子女脱离直接的自然性,形成独立发展的人格。家庭的承认是把儿童作为一个真实的存在给予爱,这给予儿童重要的安全感,使儿童在爱中体验自己作为独特的需要主体和情感主体被承认和接纳的情感,使儿童获得了最初的自我意识,从而获得了自信。这种自信是个人参与社会公共生活的前提。爱的承认关系,使儿童把自己看做是充满活力的主体,没有这一阶段的承认,个人对共同体其他成员的相互依存的理念在心灵自然的情感范围便无法形成。④
二、国家伦理领域中的法律承认——权利的尊重
家庭以爱的形式出现的对儿童的承认,凸显了儿童的生活主体意识和存在意识,使他意识到与他人的关系,这种通过自然的情感需要和体验而获得的承认,使得儿童获得了原初的伦理感。
在国家作为共同体的范围内,儿童获得什么形式的承认呢?或者说国家作为法律主体给予儿童什么样的承认呢?因为国家共同体建立了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所以国家与公民、公民与社会之间形成的互动关系,是以法律为基础的承认形式,这种承认是以每个人是普遍的人为基本观念的。
以法律为基础的承认关系,肯定的是每个人基于普遍人性的权利,也就是每个人作为权利主体而获得他人的承认,这种承认表现了对主体享有的权利的赋予、尊重和保障,互动主体之间在权利的层面上是相互平等和互惠的,表现了互动主体作为人享有权利的普遍性和平等性。所以,这种承认形式的内容是通过法律实现的权利的赋予、保障和尊重,这种权利的承认设定了公民之间相互交往的平等性和互惠性。儿童是共同体的准公民,虽然不是社会实践中的互动主体,但是,儿童作为普遍的人性拥有者,国家以权利赋予为内容的承认是儿童应该享有的。
权利的承认是儿童一种非常重要的自我意识的发展。因为权利是在社会规范意义上赋予的,导向了对互动和交往的准则和规范的认识或内化,同时,规范化行为的期待使得儿童把互动的他人看做是与他一样享有权利、遵守规范的“普遍化他者”。个体从普遍化他者的角度学会了把自己和他人看做是基于权利的平等的人,而要求承认和给予承认。权利的承认本质上是对话性的相互承认。
权利的承认不是建立在情感依附的层面,而是建立在共同体成员的法律关系的层面。儿童被赋予权利,而且他感受到了来自权利的承认和重视,感受到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权利的积极保护和尊重,儿童就把自己看做是这个共同体的平等成员。这不仅承认了他的合法权益,而且也给予了他作为共同体的法律关系中的尊严。个人通过赋予权利而作为共同体成员得到承认,个体就被给予了恰当的尊重,因为他被当做有尊严的人来对待。这使得个体发展基于个体的权利而获得自尊,也就是个体获得了自我价值意识,形成了对待他人和自己的积极的态度。因此,权利的赋予和保障是人获得尊严以及自尊的根本基础。⑤ 权利不能有差别地赋予具有社会优势地位的人,而应是平等地赋予自由存在的所有人。对于社会成员来说,个体权利没有得到保障,或者说没有权利的承认,就意味着根本没有机会获得尊重,没有机会发展自尊。自尊是权利关系中的承认的结果,意味着获得他人尊重而实现了自我尊重。
儿童享有他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这意味着他受到了生长在其中的社会的重视和尊重,这样,他就把自己理解为面对全体他者而拥有权利和拥有尊严的人。尽管有时儿童还无法自主地以合法化的方式提出权利要求,但是,他能够清楚地确认自己已经得到了社会或别人的尊重,他作为社会的一员得到了重视,这种尊重给予他自尊的价值。同时,儿童通过尊重他人的权利而学会了尊重他人、承认他人,因此,权利所给予的承认是相互的、互惠的承认。权利不是一种仅仅由主体享用的特殊利益,而是一种约束性的义务,即在尊重每个人的权利的义务基础上,个人才享有权利。在权利的承认的范畴里,自尊来自于他人的尊重。
权利的尊重之所以能够推进儿童自尊的发展,是由于权利具有公共性和普遍性。权利能够赋予它的承担者一种承认他人权利的义务,使他们在交往中获得互动伙伴的承认,同时也进行尊重互动伙伴的权利的承认,权利形成了主体间的平等和互动。儿童其实获得了一种社会性象征的发展,他们作为未来的社会共同体的成员而被尊重,作为权利的给予者而被信任,被赋予了相互尊重、相互承认的道德责任感,作为普遍的道德责任的主体而被承认。⑥ 这样的象征意识是儿童人格发展的重要内容。在这个意义上,儿童获得的权利承认是儿童成长的重要内容和过程。
儿童在社会中是处于弱势的,是处于发展中的主体。他们虽然没有平等参与社会活动的条件,但是,为了将来能够作为道德责任主体参与社会公共生活,他们不仅需要在法律上获得权利的保护,作为有尊严的个体而发展,而且还需要那些构成意义上赋予个人特征的核心能力的持续扩展,比如个人的道德责任感、理性精神、知识与经验、判断力、实践智慧,等等。在这个意义上,儿童作为权利享有者被承认,其意义比成年人获得权利的承认可能具有的意义更为丰富,因为儿童获得权利被承认的同时,不仅儿童面对道德规范自我导向的抽象能力得到了尊重和发展,而且儿童为参与社会公共生活而应当具备的具体人性特征也得到了尊重和发展。⑦
三、社会伦理领域中的价值承认——社会赞许和社会重视
在成人社会中,社会群体对成人的承认依赖于他个人成就的高低,依赖于个人对社会群体的价值大小,因此,这种社会承认表现了社会的重视程度,个人获得的承认是有差别、有等级的。从这一点来看,社会承认与以权利为形式的承认是不同的,权利的承认是一种普遍化的尊重,是全体社会成员普遍权利的平等表现,不以背景、能力、前景等任何特征为转移。而社会承认以个人对群体的贡献为标准,是对个体的某些特别受到认可的特征加以重视。
社会承认是在社会现实关系的范围内进行承认的,是对个人成就的承认。对个体的承认是依据社会认为他们重要的程度来衡量的,因此,对于承认对象的价值估计或者重要性的估计就成为是否承认的理由。
社会承认所表现的对个体的重视,也是人类所需要的一种经验。一方面,因为社会承认表现了对个体被接受的行为和特征的赞许,表现了个体受到的重视程度,反映出个体的价值大小,因此,每个个体都需要这种肯定,虽然不一定每个个体都能够获得这种承认,但是,作为参与社会交往的主体,个体获得与其特征和能力相关联的社会重视,是其在社会中实现自我价值、获得发展的重要方式;另一方面,就社会总体和社会具体群体以及他人而言,也需要个体对群体生活的贡献,这是社会承认和相互重视的基础。因此,社会承认表现出与群体价值的一致性的期望,这意味着社会承认具有方向性的导向,也就是通过群体的目标和价值取向而建立认可个体的参照体系,把个体引导到群体的价值取向上,从而使得个体的人格特征符合群体取向而被承认,使得个体贡献于群体而被重视。这是社会重视表现出选择性的原因。
社会承认可能在一定条件下存在对个体的强制性和同质化,因为,个体只有在符合群体取向的情况下才能获得社会承认,这样,群体的价值取向就成为非常关键的承认诱因。对于一个社会共同体或社会群体而言,如何既体现正当的价值取向从而引导个体对群体的团结和贡献,又能通过公正的社会重视引导每一个社会个体尽可能充分地发展个人独特人格,是共同体或群体发展的重要任务。
社会承认的形式赋予个体一定的社会重视程度,这反映在个体获得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对待上,往往表现为根据重要程度而形成的等级分层,个体获得的社会赞许是与他的等级相符合的,所以,个体设法使自己的能力、行为、习惯、价值取向等方面符合群体的集体性期望。在现代社会一般境地中,个体所获得的重视是以对群体目标贡献程度和价值的一致程度为转移的,个体的荣誉(赞许程度)就源于此。
由于根据社会价值得到承认的个体与群体的期望是一致的,个体只有归属于群体才受到重视,这样,他感到自己是群体的一员,产生群体的归属感,以及与其他成员形成和谐关系的团结感,产生一种成就、能力和品质受到群体及其成员的认同或重视的价值感,这使得个体在社会互动中形成了一种基本的实践的自我关系,这种自我关系就是自制与自重,也就是在群体的社会重视的需要之下,个体以自重的态度对待自己,从而达到一致性之下的个体独特性。
在学校教育的不同阶段,都存在制度化或非制度化、显性或隐性的社会承认。但是,学校教育中的社会承认是复杂的,如果学校教育对儿童早期的社会承认基于对儿童的社会角色的估计和期待而分配,基于儿童的具体和期望的行为是否一致而分配,那么,学校教育就可能对儿童实行非平等的分等教育,从而产生一些不符合教育价值的严重后果,因为,它表现为一种优选主义,即仅仅重视和承认那些符合期望的儿童,而排斥那些不符合期望的儿童。
学校教育中的社会承认有一定的特殊性,必须根据不同时期儿童的特点、儿童的利益以及教育的特点,对社会承认的形式和内容进行总体的确定。
四、教育承认——完整发展
爱、权利的尊重和社会重视三种承认形式,形成了不同的主体互动关系,即情感依赖、相互尊重、社会团结,同时,三种形式构成了人类主体发展积极的自我观念的条件,也就是说,三种形式为个人提供了自信、自尊和自重的三种自我关系,这三种形式发展出情感性的共通感、普遍规范的相互性的义务约束以及参与群体目标的能力、品质和特性的个人同一性,使得个人成为共同体和社会中存在的独立个体,认同群体的规范性形式、尊重普遍性的权利、相信自己的目标和理想,进而发展出了重要的、积极的道德情感和能力品质结构。所以,三种承认形式都具有重要的教育意义。
以上三种承认形式在教育中共同存在。教育承认包含着爱的情感,儿童在学校中具有情感归属的需要,教育必须包含对儿童的关爱;教育中当然包含权利的承认,教育的重要条件与方式就是对儿童平等权利的保障,也就是说,教育的承认必须对儿童的权利进行平等的尊重与关心,这既是教育本身,又是教育进行的条件;教育承认也包含社会的承认,也就是对儿童能力和品质的认同,教育必须通过社会重视使得每个学生发展出自己独特的人格,包括自己独特的能力与品质。
因此,教育承认是把爱、权利的尊重和社会重视连成一体的社会互动、交往形式。因为,在从儿童发展到青少年成长的这一过程中,关爱、权利的尊重与保障、基于能力与品质的社会重视是一体化的,没有一种是分化出来的。在教育中,每一种承认都存在。教育承认的最终目标就是追求人格优异性的完整发展。
教育面对的是儿童向完整人性的可能性发展的存在,教育因此要给予每一个儿童完整的承认形式。情感性的普遍化的尊重、关爱呈现的教育承认是重要的基础。以爱为媒介的教育承认,主要存在于教师与儿童、学校的人性化环境与儿童的互动交往中,特别是在教育早期的儿童,这一形式的承认的需要是明显的。关爱的需要表现了儿童特殊的情感依赖,以及希望获得教师的情感鼓励的心态。教师是儿童心目中的重要人物,他们对于儿童的情感接纳,对于儿童的自我认同、自我形象、自我意识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处在教育中的儿童,作为一个特殊需要的个体,通过教师关爱形式的承认,把自己作为一个独立的精神个体,从而获得自信。
以权利为媒介的承认在教育中也是十分重要的,因为权利是普遍而平等的,归属于每一个儿童。权利的承认把儿童看做是自为的目的本身,具有人格的尊严,承认肯定了他们作为道德责任主体的自主性,这种形式的教育承认建立了个体一种重要的自我实践关系——自尊。权利的尊重是非常重要的承认形式,它表现了教育的正义性。⑧
以权利为媒介的承认形式,既存在于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的互动之中,也存在于作为组织的学校与学生的互动关系之中;同时,还存在于整体的教育制度对待学生的方式之中。以权利为媒介的教育“承认”是以平等的尊重与关怀为原则的,是以儿童普遍权利的实现为特征的。教育权利是平等地赋予所有接受教育的儿童,而不是区分性对待儿童,不是依照某种标准分别地赋予不同儿童不同权利,而是平等保障。只有平等权利的尊重才能发展出儿童的自尊来。因为,只有在获得了教育对儿童自己权利的尊重和保障之条件下,一个儿童才能把自己理解为面对学校、教师以及其他儿童而拥有权利和拥有尊严的人,他才能对等地承担起尊重他人的权利的道德义务。
以社会重视为媒介的承认形式同样也存在于教育中。这种形式的教育承认通过教育引导,期望特定的品质、能力和社会性特征能够发展起来,这种承认是每个儿童需要的,但是它与个体自主性的努力联系在一起,与个体认同社会、文化的价值和目标联系在一起,与个体的人格品质的发展联系在一起,这种承认形式可能针对不同的个体有不同的承认。
权利的承认意味着给予儿童尊重以及发展的条件,使他们能够体验到自己被当做具有道德责任的主体、当做共同体的平等的一员而具有的尊严,而社会承认则把儿童作为对社会有价值的存在,他们的品质、能力、人格的发展得到了社会重视和赞许。从共同体的繁荣而言,当然需要公民的品质和能力卓越的发展。作为教育的具体任务,就是促进儿童的卓越发展,因此,教育对儿童的发展的赞许和重视也是教育承认的组成部分。
就儿童的自我发展而言,对教育的赞许和重视也是需要的。因为,教育的这一形式的承认肯定了儿童的自我期望和努力,肯定了儿童的发展和成就,认可了他所采取的行动,也肯定了他所形成的个人品质、人格的独特性,认可了他所具有的价值和重要性。这样,教育承认就创造了一种儿童实现自我认同的环境和氛围,使得儿童形成了肯定的自我关系,使他认识到自己的能力和品质被教育所承认,从而可以更好、更有动力地认识自己、把握自己,实现优秀的发展。
以社会重视为形式的教育承认面对的是儿童个人独特的能力、品质和人格的发展。这是由教育对儿童的特殊性的承认而实现的,因为儿童自己的特殊性必须通过他人的肯定而实现自我认同,儿童不是单个的自我关涉的行动者,而是一个在教育中努力获得教育承认的发展者。他一开始在他者的情感注视中所直接经验到的重视,为他的发展提供了主体问的确认,他才能把自己理解为一个与众不同的个人,他所获得承认的程度是帮助他发展独特的个人品格的重要的方式。
在教育现实中,以社会重视为形式的教育承认存在扭曲的情况。由于社会重视是以某种标准来衡量是否赋予承认的,因此,这种形式的教育承认不是平等的分配,有可能仅仅承认那些符合教育、学校或教师的特殊的角色期待的儿童,而排斥那些没有达到角色期待或者标准的儿童,这样教育的社会重视就是等级化的、区分性的。例如,假如学校和教师是根据学生的成绩(分数)而赋予承认的,那肯定就会排斥那些分数低的学生,不会赞许他们,所谓的学习差生可能会遭到蔑视;如果教育承认特别限制在归属某一种价值观的行动上,那么,教育就一定会拒绝给予那些具有不同价值观的儿童以承认。如果现实的教育存在这种根据具体特征和标准来区分性地对待学生的情况,对那些不能获得重视和赞许的儿童的打击可能是非常严重的。如果是这样,教育中就会存在一种对儿童特殊群体的集体性蔑视,比如对差生集体的蔑视或不重视,这样,学校在儿童之间就进行教育资源的等级配置。承认因此也是等级性的。
在教育领域中拒绝给予承认,会对被拒绝的人产生严重的伤害,因为,拒绝赋予重视或承认,意味着有些儿童不值得认可或肯定,况且,有时候,教育的消极评价(或者蔑视)为儿童暗示了一种低劣和卑贱的形象,而这种形象又容易被儿童所内化,这样,会对儿童的发展造成严重的伤害。
教育承认面对的儿童是处于发展中的,他们对于社会的贡献是未定的,也是在教育期间无法估定的,只有把他们看做是人类的个体,看做是对共同体具有重要价值的人予以期望和重视,才能提供平等的环境条件,促使每一个儿童最大的发展。尽管每一个儿童可能因为自己的特点而获得不同内容的赞许和重视,但是,教育对每一个儿童的社会重视对于他们人格的积极健康的发展是不可或缺的。教育承认必须把儿童作为一个完整人性的存在,给予重视和尊重,这是教育应该具有的伦理性。以社会重视和赞许为形式的教育承认不能以一种完全归属性的价值观目标为标准,也不能以某种与儿童的完整性品质无关的标准作为给予重视的理由,同样,也不能以儿童的某种具体的特征为给予重视和承认的理由。
教育承认是以人格的完整发展为取向的。儿童的成长,自己独特性的品质或人格是以完整性来体现的,因此,教育重视是对儿童作为完整的人的发展的承认。教育重视就是把儿童作为一个完整的人来对待,这是儿童对自己的独特“人格”尊严和价值肯定的需要。儿童的努力、取得的微小的进步、个体的特性、理想作为完整的人的组成部分得到了教育的认可和支持,儿童的独特生活历史获得了肯定,其才能通过教育的重视实现自我认同。
在教育中,如果儿童的自我实现的不同形式受到教育的开放式肯定,儿童就会通过自己的努力和成就而获得重视,这时个人获得的承认不是等级性的承认,而是对他完整人格的承认,也就是说,以社会重视形式存在的教育承认,在完整而独特的人格面前,是对不同儿童的特殊性的完整人格的承认,儿童的差异性表现在特殊性上,而不是承认程度的等级性,不是承认与否的排斥性。教育承认必须摆脱等级承认,社会重视是对不同发展水平的儿童完整人格的平等认可和尊重。
这样,教育承认就给个体表达需要和表现能力以基本的自信。把儿童作为完整人予以承认对他的成长具有重要的价值。只有当一个主体自我实现的特殊方式被教育、学校、教师承认时,他才认为自己是独一无二和积极发展的个人。在这种情况下,一个行为者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才得以完善地建构出来,以至于他与共同体成员不仅共有道德规范,共有伦理目标,而且他把自己看做是一个在社会群体中具有独特的重要价值的人,尽管他可能有这样那样的缺点,但因为他受到了重视,因此会积极地对待自己的未来、群体的共有的道德价值规范,尊重和承认他人的价值。
教育承认的三种形式即教育的关爱、权利的尊重和社会重视,构成了对儿童作为完整的人的精神成长的独特价值。这是教育价值的实现,在一定意义上说,教育并不是简单地教给学生知识、道德等内容,而是以平等的承认来促进完整的人的精神成长,因此,平等的承认是教育的根本的方式,即教育是以承认的方式来促进学生的公共品质和个人品质的发展,也就是通过承认而培育人。离开了平等的承认,或者离开了爱与关怀、权利的尊重、社会赞许和重视,儿童将无法形成自信、自尊和自重的积极关系,将无法建构道德、个性、责任、品格等,教育将不成为完整的教育。
注释:
① 查尔斯·泰勒.自我的根源[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51。
②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175。
③④⑤⑥⑦ 阿克塞尔·霍耐特.为承认而斗争[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14-142、45、85、126、125。
⑧ 金生鈜.什么是正义而又正派的教育[J].教育研究与实验,20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