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博简《鲁邦大旱》之“敚”看古代的神灵观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大旱论文,神灵论文,观念论文,古代论文,上博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上博楚竹书《鲁邦大旱》主要记载了鲁国发生大旱后,鲁哀公向孔子请教祓禳之法,孔子提出建议并同弟子子贡进行讨论等内容。竹简所载对了解儒家思想及其治国之策,提供了新的材料,不少学者也都对此进行了探讨。值得注意的是,孔子向哀公提出的御灾对策中,谈及“敚”祭,有关“敚”祭的内容及其所反映的古代神灵观念,学者们尚未进行深入探讨,以下试以《鲁邦大旱》为主要内容对其进行分析。
一
为讨论方便计,首先依马承源先生释文将主要内容迻录如下:
鲁邦大旱,哀公胃(谓)孔(孔子):“子不为我(图)之?”孔子答曰:“邦大旱,毋乃(失)者(诸)型(刑)与惪(德)虖(乎)?唯(第1简)……之可(何)才(在)?孔(孔子)曰:“(庶)民(知)敚(说)之事,视也,不(知)型(刑)与惪(德),女(如)毋(爱)珪璧币帛於山川,政(刑)与(第2简)……(注:马承源主编:《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第二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204-206页。)。
此段简文虽有个别难字,但其大意尚能通晓。孔子向哀公提出的禳灾之策主要包括两点:其一,“政(正)刑与德”(注:马承源先生将“政型”释为一词,但考虑上下文,“政”应释为“正”,指加强刑与德。“政”与“正”可通,如《尚书·甘誓》“御非其马之正”之“正”,《史记·夏本纪》作“政”。),加强刑德之治以稳定国政;其二,“毋(爱)珪璧币帛于山川”(注:“”字从刘乐贤先生释为“爱”,见 《上博简〈鲁邦大旱〉简论》,《文物》2003年第5期。),即祷祀神灵。简文所载之“敚”,对于理解古代的神灵观念甚为关键。“敚”,是一种祭祀,马承源先生指出宜读为“说”,此释具有开启意义,但不妨从另一思路略作补充说明。
我们认为,从攴、从兑之“敚”字,可直接释为“敚”,不必予以改读。“敚”,是“夺”之本字,《说文》训其意谓:“强取也。从攴、兑声。”表示的是一种进攻状态。“敚(夺)”与“说”相通,《易·遯·六二》:“执之用黄牛之革,莫之胜,说。”汉帛书本“说”作“夺”(注:高亨、董治安:《古字通假会典》,齐鲁书社1989年版,第642页。)。“敚”、“说”皆从“兑”得声,属月部字,两字可通。因此,马承源先生将其释为“说”并无误,但如将其径释为“敚”,则不仅比较直接,而且对理解“敚”祭本身的性质,更为直观、透彻(注:本文以下将指出“敚”含有巫术因素,由此,我们认为“庶民知敚之事,鬼(此字从黄德宽先生释,见《战国楚竹书(二)释文补正》,简帛研究网2003年1月21日)也,而不知刑与德”一句,应读为“庶民知敚之事鬼也,而不知刑与德”,意为民众知晓“敚”之祭为交通鬼神,而不知刑德之治。有关此句句读的讨论详见陈伟先生的《读〈鲁邦大旱〉札记》,简帛研究网2003年1月27日。)。
“敚”既与“说”相通,则“敚”祭与“说”祭当为同一祭祀(注:“duó”祭与“说”祭相同,不仅可从两字相通方面得到证明,而且从文献所记载祭祀中对神的态度、所采用的方式看,两种祭祀也是相同的。详细说明见后。)。《包山楚简》中有不少“敚”祭的记载,如:
恒贞吉,少有忧于躬身,且志事少迟得,以其古(故)敚之。鬼攻解于人禹(注:荆沙铁路考古队:《包山楚简》,文物出版社1991年版,第197-198简。)。
此辞大意是说,某人占卜的结果就长期而言是吉利的,然而短期却有忧患及身,并且他所要达到的目标不能马上实现。因为这方面的原因,所以要进行“敚”祭,解除忧患。这类简文是关于“敚”的最多的一种,其格式一般为“少有忧于躬身,以其故敚之”(注:荆沙铁路考古队:《包山楚简》,文物出版社1991年版,第226-227简。),“疾难瘥,以其故敚之”(注:荆沙铁路考古队:《包山楚简》,文物出版社1991年版,第236-237简。)。专家指出,其中的“敚”可读为“说”(注:包山楚简的整理者指出“敚”,借为“说”,并引《周礼·大祝》以释,谓“是为了解除忧患而进行的祭祷”(《包山楚简》第53页)。彭浩先生在《读上海博物馆藏战国竹简(二)札记》(简帛研究网2003年9月13日),亦持此说。),进一步证明文献所载之“说”祭与简文所载的“敚”祭相同。关于“敚”祭的作用,马承源先生在《鲁邦大旱》释文中指出,“说”为古代传统的求雨祭名。事实上,“敚”不单为求雨之用,它的主要作用是禳灾求福(注:这一点已有学者指出,并辅之以《包山楚简》材料以证之。见彭浩:《读上海博物馆藏战国竹简(二)札记》。)。
“敚(说)”祭,最早可以追溯至商汤时代。传说成汤时期天大旱,汤曾祷于上帝,其辞曰:“唯予小子履,敢用玄牡,告于上天后,曰:今天大旱,即当朕身履,未知得罪于上下。有善不敢蔽,有罪不敢赦,简在帝心。万方有罪,即当朕身。朕身有罪,无及万方。”《墨子·兼爱下》述曰:“汤贵为天子,富有天下,然且不惮以身为牺牲,以词说于上帝鬼神。”清儒指出:“‘说’之礼殷人已有之矣。”并谓《吕氏春秋·季秋纪》所载汤“翦其发,磨其手”、“以身祷于桑林”之举即与《墨子》所记之“说”相同(注:钱大昕:《潜研堂文集》,《清经解》本,卷四四五。)。这些记载若不误,则商汤之时已有“敚(说)”祭,用之于驱除旱灾以求雨。“敚”用于求雨一直延续至东周及汉代。《鲁邦大旱》记孔子语“庶民知敚也”,表明春秋战国时期旱灾之时,民众往往以“敚”的形式求雨禳旱。《淮南子·泰族训》记载:“祷祠而求福,雩兑而请雨。”“兑”与“敚”通,可知西汉时期人们还保留着以“敚”而请雨的习俗。
不过,“敚(说)”祭更宽泛的作用是消灾救难。《周礼·春官·大祝》云:“掌六祈以同鬼神示,一曰类,二曰造,三曰禬,四曰禜,五曰攻,六曰说”,《春官·宗伯》云:“诅祝掌盟、诅、类、造、攻、说、禬、禜之祝号”。前人已指出,“说”祭仅明确见载于《周礼》,而“于古未见”(注:《潜研堂文集》。)。就目前情况看,“敚”祭常出现于竹简当中,因此《周礼》中的“说”应与竹简中的“敚”为同一祭祀,否则“说”祭无从缘起。《周礼·春官》的记载表明,“敚(说)”用以会通天神地示人鬼以弥灾得福,其祭仪及用辞由专门的职官来掌管。《周礼·秋官·司寇》还记载:“庶氏掌除毒蛊,以攻说禬之,以嘉草攻之。凡驱蛊,则令之,比之。”毒蛊为虫灾而病害人者,发生虫灾后,由庶氏以“攻说禬”之法去灾,可见“敚(说)”也用于消除虫患。总之,结合楚简及文献材料,可说“敚”祭用于求雨、灭虫、去疾等,其主要作用是免灾获福。
作为祭祀,“敚”的具体仪式及内容文献载之甚略。郑玄注《周礼》曰:“攻说,则以辞责之。”(注:《周礼注疏》卷二十五。)即举行“敚(说)”祭时要以辞责神。但这一做法恐怕还不是“敚”祭的完整内容。“敚”,本有殴打之义。在《包山楚简》中,除了祭名之外,还用如击、打,如“敚妻”,即殴打其妻;“敚某人”,即殴打某人(注:《包山楚简》,第97、100号简。)。从它的击、打之意看,敚,似乎在祭祀中还应当包括击打、驱除等内容。“敚”,《说文》释之为“强取”,再联系到《包山楚简》中“敚”之打、击之意,可说正十分贴切地描绘出“敚”祭中人之于神的态度,其所包含的意蕴应当是:人的作用极其强大,其对神采取的是以强行的、震慑的方法冀求有所获得。但可惜的是其具体的方式已无从考证,只能根据“敚”的本意及楚简的一些记载进行推测。因之,汉儒所说以言辞责神或许只是“敚”祭中一个方面的内容,但它与“敚”所强调的以粗蛮的、震慑的方式来对待神的态度相一致,这又从一个侧面说明“敚”祭、“说”祭相通。
“敚(说)”祭之“辞”古籍虽然载之不详,但仍有蛛丝可寻。董仲舒的《救日食》记载发生日蚀时的祝辞为:“炤炤大明,惪灭无光,奈何以阴侵阳,以卑侵尊?!”郑玄以此为救日食之辞,为责阴侵阳之“说”(注:董仲舒文已亡,今引自《周礼注疏》卷二十五郑玄注。)。可以肯定,陈论事情并以言辞责神,是“敚(说)”祭的主要内容,而其对待神灵的态度则是蛮横的、逼迫式的,此外,“敚”祭中还有另一方面的重要内容,即向神灵供奉祭品以行祷告。郑玄指出:“攻说,用币而已。”贾公彦疏曰:“攻说用币者,是日食伐鼓之属,天灾有币无牲。”(注:《周礼注疏》卷二十五。)是说要献上一定数量的币。《鲁邦大旱》记载,大旱之时一般民众晓得以“敚”消灾救患,孔子也主张“毋爱珪璧币帛于山川”,可见举行“敚”祭时也应当献上珪、璧、币、帛等若干祭品。但《包山楚简》相关内容显示,“敚”祭也可用牲,如可用“犬”、用“牂(母羊)”(注:如《包山楚简》简228-229记载“少有忧于宫室,以其故敚之,与祷宫、行一白犬、酒食”,简236-237载“疾难瘥,与祷口一,矦(后)土、司命各一牂”。),说明举行“敚”祭的祭品并不一致,或许是根据所欲求之目的来设置。从《包山楚简》看,“敚”祭还包括“祷”等内容。因此,向神灵献上祭品并祷告求福,是“敚”祭的另一项内容。
要之,“敚(说)”祭为禳灾去患之祭,楚竹书《鲁邦大旱》记载孔子向哀公所提御旱建议中涉及“敚”祭,“敚”祭的主要内容之一为以强取的方式迫使神灵听顺人意,向神灵陈论事实并以言辞相责让,另一方面则又以珪、璧、币、帛或牺牲等祭品陈列于神前,以礼顺迎神灵。
二
“敚(说)”祭的主要内容,一为迫胁斥责神灵,一为逢迎祈求神灵,两方面的内容截然相反却又有机地统一于一种祭祀之内,表现出古人神灵观念的复杂性,值得深思。
应当说,“敚(说)”祭中迫神责神的内容包含有巫术色彩,其来源于远古时代的巫术。巫术主要是以人自身的力量来影响和控制外部世界,以达到其所欲求的目的。人类学家指出,区分巫术与宗教的根本之处在于“是看其自己直接去做呢,还是乞灵于神物,间接去做。巫术根据人底自信力……,宗教是在某事上自己招认无力可施。”(注:马林诺夫斯基:《巫术科学宗教与神话》,上海文艺出版社影印本1987年版,第4页。)“敚”祭以人力慑神、以言辞责神,虽然仍以神为对象,但事实上是将人自身置于神之上,以人的力量刺激、控制神灵,这一点与巫术的根本原理相契合。从逻辑方面推测,“敚”祭中的责神之辞,很可能源于远古时代巫师做法时与外在魔力相抗衡时所发出的说辞、咒语。进入文明时代后,笼罩在神灵之下的人们并没有放弃这种强迫、斥责魔力的古老法术,而是将其与神灵世界结合起来,所责对象也由外部世界转向各方神灵。但从根本来说,威胁神灵、斥责神灵的方法与巫术密切相关。《礼记·郊特牲》记载蜡祭时的祝辞曰:“土反其宅,水归其壑!昆虫毋作,草木归其泽!”《山海经·大荒北经》记录驱除旱魔的咒语谓:“令曰:神北行!先除水道,决通沟渎!”这些十分原始的咒语应当与“敚(说)”祭中的说辞是相一致的。
巫术即便在后世宗教神灵观念盛行之时依然保有一席之地。众所周知,“雩”祭即由上古时期求雨之巫术发展而来。春秋时期“雩”依然流行,《春秋左传》中有多次大旱而雩的记载,《周礼·春官·司巫》谓:“国有大旱,则帅巫舞雩。”雩主要是以人的力量正面地、直接地控制自然,与雩不同,“敚”则主要是以人力强求神、以言辞责让神,其特殊之处在于不是从正面来施加影响,而是从反面来刺激、要挟,所发出的完全是一种反作用力。
从反面来导引、影响以产生作用和效果,这一点“敚(说)”与古代的“攻”十分类似,这恐怕也是“攻”、“敚(说)”常常并列的主要原因。郑玄注《周礼》“大祝”指出“攻”、“敚(说)”皆是“以辞责之”,《论衡·顺鼓》亦云:“攻者,责也,责让之也。”意为“敚(说)”与“攻”都采取责备、数落、斥责的方法来实现目的。不过,较之“说”,“攻”可能更为激烈。“攻”不单以说辞进行责备,还配合以一定的行动,通过实际的举措来表达责备之情,来刺激、影响神灵。《左传》庄公二年记载:“夏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鼓、用牲于社。”《公羊传》则曰:“日食则曷为鼓用牲于社?求乎阴之道也。以朱丝萦社,或曰胁之,或曰为闇,恐人犯之,故萦之。”意为日食出现后,救日食要用鼓于社,并以红色丝线萦绕于社,这样做的目的有人说是要胁迫社神,有人则说是由于发生日食后天暗以示醒目。对此,汉儒何休注云:“朱丝萦之,助阳抑阴也,或曰为闇者,社者土地之主,尊也,为日光尽天闇冥,恐人犯之,故萦之。然此说非也,记或传者,示不欲绝异说尔。”何休明确说明救日食用鼓于社、以朱丝萦社,其目的就是帮助阳气压制阴气,就是所谓的“胁之”。“胁”,有迫、逼之意(注:如《淮南子·本经训》曰“淫而相胁”,高诱注“迫也”。《汉书·常惠传》曰“使使胁求公主”,颜师古注“谓以胁迫之也。”说明“胁”有“迫”意。),与“攻”含义相同。《春秋繁露·精华》记“难者”之言:“大旱雩祭而请雨,大水鸣鼓而攻社。”足见发生灾变时,有“攻”社之习俗,其具体举措则是以鼓声来震慑之。董仲舒释此曰:
大旱者阳灭阴也。阳灭阴者,尊厌卑也。固其义也,虽大旱,拜请之而已,无敢有加也。大水者阴灭阳也,阴灭阳者,卑胜尊也。日食亦然。皆下犯上。以贱伤贵者,逆节也,故鸣鼓而攻之,朱丝而胁之,为其不义也。
由董仲舒所说看,鸣鼓攻社、朱丝萦社,是胁迫、抑制“不义”之物的具体方式。同时,他还指出:“是故胁严社而不为不敬灵。”意谓“攻”社并不是不敬神灵之举,但董说恰是欲掩而弥彰,“不为不敬灵”说明实际上正是不敬神灵而有冒犯之举。因此,“攻”与“敚”方式相同,主要是依靠胁迫、威迫的方法来达到控制神灵的目的。
“敚(说)”、“攻”其法大致相同,它们异于常祭之处就在于是以反作用的方式作用之,采取震慑、威胁的方法,以达到神为人所用的目的。从“敚(说)”、“攻”的方式中,不难看出巫术因素的影响,它们并非祈求顺从神灵,而是相信人神交通,人也可以拥有神力,这种力量可以超越于所要利用(或祈求)的神灵之上,以此力量威吓、胁迫以使神听顺于人的意志。这是“敚(说)”祭中所包含的巫术性的一面。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敚(说)”祭中又不乏神灵崇拜的因素。汉儒指出“攻说”之祭要用币,从《鲁邦大旱》看,要用珪、璧、币、帛于山川之神,从《包山楚简》所记看,还要用牲于神,诸种举措表明人们认为发生灾祸之时,不仅要强迫、责备神灵,同时也要祈祷、乞求于神,这种方式又是将人置于神灵的威力之下来进行乞灵,带有明显的神灵崇拜因素。因此,“敚(说)”祭中实际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神灵观,亦即两种不同的对待神灵的态度。这种相反的神灵观念,古人早已有所体认。何休在释《公羊传》“日食曷为鼓用牲于社”句时指出:“先言鼓后言用牲于社,明先以尊命责之,后以臣子礼接之,所以为顺也。”何休所说君臣之礼或为迂曲之说,但他揭示了古人对待神灵时所采取的相反态度,很有见地。
总之,“敚(说)”中包含有古人复杂的神灵观念,其中既有对神灵的谦卑又有对神灵的胁迫。一般说来,人们对于神灵的崇敬膺服,导致祈祷祭祀;人们对于神灵的戏谑侮辱,导致驱鬼巫术。古代往往兼采正反两面之法对神灵进行“利诱”与“威逼”,其主旨则是为“我”所用。
“敚(说)”祭中所表现的人们神灵观念的两面性在先秦社会并非偶然。《尚书·金》记载周公曾经为武王祷于神,其辞曰:“尔之许我,我其以璧与珪归俟尔命;尔不许我,我乃屏璧与珪。”其对神既逢迎又威吓的态度与“敚(说)”很类似。《孟子·尽心下》记载孟子之语:“诸侯危社稷则变置。牺牲既成,粢盛既洁,祭祀以时,然而旱干水溢,则变置社稷。”后人往往以此说明社稷虽重于君而轻于民的道理,不过,单就祭祀而言,则表明了古人神明观念的双重性:日常敬奉神灵,神灵不能为民御灾抗患,则毁弃甚至更立之,这种胁迫神灵的做法于“敚(说)”也有异曲同工之处。
总而言之,“敚(说)”祭体现出古人神灵观念的复杂性,尊神与渎神并存其中,这也成为古代神明观念传统中颇具特色之处。需要指出的是,责神渎神并不意味着古人的认知水准已超越神灵崇拜的阶段、对神明有了科学认识,相反,它来自于古老、粗糙的巫术传统,具有巫术因素。责神与敬神相并列,这种情况的出现,实际上与春秋战国时期人们的认知水平相符合。不过,从春秋战国时期神灵观念的总体状况来说,神明崇拜还是居于主导地位,渎神仅仅是作为辅助手段而使用。虽然如此,这一古老的巫术习俗却在神灵笼罩的世界中占有一席稳固之地,使得中国古人对神灵的态度历来具有双重性:不乏恭敬虔诚,但时而也露出峥嵘,不惜以亵慢的态度强迫神灵以偿其所愿,这个特点在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
三
以下再就楚竹书《鲁邦大旱》来进一步分析当时人们的社会观念。
孔子向哀公所提出的御旱建议中,首倡注重刑德,毫无疑问这是以人为本的政治观念。在这一点上,子贡较孔子更进一步,他主张放弃祭祀山川而专注于修德理政,他说:
夫政埜(刑)惪(德),以事上天,此是才(哉)。女(若)天(夫)毋(爱)珪璧(第3简)(币)帛于山川,毋乃不可[虖(乎)]?(第4简)
子贡认为修政与德才是敬事上天的最好方法,因此,不必劳神劳力祭祀神灵。与子贡的意见不同,孔子在提倡注重刑德的同时,主张也要祭祀山川,举行“敚”祭禳灾以顺遂民意。从这一方面看,孔子虽然未能摆脱神灵观念的影响,但却明显地表现了他遵顺民意的态度。
从春秋战国时期的整体状况看,《鲁邦大旱》所记孔子的祓禳思想具有典型意义,代表了当时人们普遍的社会观念。《左传》僖公二十一年记载,鲁国大旱,僖公欲焚巫、尪来求雨,臧文仲曰:“非旱备也。修城郭、贬食、省用、务穑、劝分,此其务也。巫、尪何为?天欲杀之,则如勿生,若能为旱,焚之滋甚。”僖公提出以巫术习俗来求雨,臧文仲却指出应当“修城郭、贬食”等等,臧氏所说应当与孔子提出的“正刑德”之内容相符合。《礼记·檀弓》下记载鲁穆公时大旱不雨,穆公提出暴尪者以获雨,县子提出异议,他认为;“为之徙市,不亦可乎?”后儒注曰:“欲徙市者,行君丧之礼以自责也。县子以其求之己而不求诸人,故可其说。”(注:陈澔:《礼记集说》,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本1987年版。)县子认为穆公“徙市”的建议含有穆公自责以修德的因素,所以他赞同此举,而他所否定的“暴尪”以求雨却显然是巫术之法。可见,遭遇不测之灾时,春秋战国时期人们的普遍做法是既有修德之举,同时又希冀借助巫术习俗以为己所用。《晏子春秋》卷一记载:
齐大旱逾时,景公召群臣问曰:“天不雨久矣,民且有饥色。吾使人卜,云祟在高山广水。寡人欲少赋敛以祠灵山可乎?”群臣莫对。晏子进曰:“不可。祠无益也!夫灵山固以石为身,以草木为发,天久不雨,发将焦身将热,彼独不欲雨乎?祠之何益。”公曰:“不然吾欲祠河伯可乎?”晏子曰:“不可。河伯以水为国,以鱼鳖为民,天久不雨,水泉将下,百川将竭,国将亡,民将灭矣,彼独不欲雨乎?祠之何益!”景公曰:“今为之奈何?”晏子曰:“君诚避宫殿暴露,与灵山河伯共忧,其幸而雨乎。”于是景公出野暴露,三日,天果大雨。
在这里,景公暴露于野,一方面含有景公自责的意味,这其中就有修德的因素。另一方面,则含有巫术因素,景公“暴露于野”,实质上就是以自残的方式使自己同于或模仿于山川河流焦干枯竭的状态,以通于山川河流之神达到祈雨的目的。人类学家将这种方式称为“顺势巫术”,即同类相生,同果必同因,通过模仿来实现自身欲求的一种巫法(注:弗雷泽:《金枝》,大众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第19页。)。总之,《左传》、《礼记》及《晏子春秋》所记僖公、穆公与景公的御旱举措中,既有修德的内容,又有巫术因素,这与《鲁邦大旱》所透露的整体观念相合。
综合上述,古代的“敚”祭含有巫术因素,而巫术中强调的是人自身的力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鲁邦大旱》之从攴、从兑之字以径释为“敚”为妥,“敚”之“强取”之本义正与巫术原理相合,较之释为“说”更能凸显此种祭祀之本质。此外,通过以上的分析还可以看到,楚竹书《鲁邦大旱》所记载的孔子的思想观念在春秋战国社会具有一定代表性,一方面他们认识到人为社会的主体,因此强调要敬德修政。但另一方面也还不能挣脱神灵的束缚,对神灵仍然恭敬有加。此外,古老的巫术在春秋战国社会虽为孑遗,但在民众的生活中显然也保持着不容忽视的地位。三方面的因素相互交织,这或许就是春秋战国时期比较普遍的社会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