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中的基本事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维特根斯坦论文,事态论文,逻辑论文,哲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835(2009)05-0034-004
关于《逻辑哲学论》中“事实”(Tatsache/fact)和“事态”(Sachlage/states of affairs)的同异问题,C.K.Ogden将Sachverhalt翻译成atomic fact,给人一种“基本事实即基本事态”、“事实即事态”的印象,这种做法显然不能令人满意。Pears和McGuinness在1961年的新译本中虽然区分了事实与事态,但将Sachverhalt翻译成a state of affairs(a state of thing)的做法,未说明Sachverhalt是世界中能表达涵义的最小单位,故而仍无法让人满意。我赞成北京大学韩林合对“事实”和“事态”的区分,并将事实看成是事态的现实化[1]25。但遗憾的是,韩林合并未将二者的区别说清楚,未贯彻到《〈逻辑哲学论〉研究》的始终。南开大学李国山区分对象的内在性与外在性,从而对应于语言中记号与符号的不同,给本文很大启发。但不足的是,他将Sachverhalt翻译成事态,同样未说明Sachverhalt是世界上能表达涵义的最小单位,故而仍无法让人完全满意。
本文认为,应从逻辑空间的角度去理解事态与事实的不同。现实世界是事实的总和,不是事态的总和。事实是事态的实现,事态是事实未现实化之前所处的可能状态。从逻辑空间的视角来看,事实与事态的不同,就在于逻辑位置的现实化与否。事实表达的是现实性,事态表达的是可能性。维特根斯坦在此区分了两个系列:第一个系列是现实世界——事实——基本事实——对象的外在性,第二个系列是可能世界——事态——基本事态——对象的内在性。
一
现实世界是事实的总和,事实可分解成基本事实(atomic fact),“只有事实才能表达涵义”(TLP,3.142①),事实中最小的单位是基本事实。基本事实是由处于一定配置(Kongiguration/configuration)之中的对象结合而成。现实世界是现实化了的可能世界,由具有确定逻辑位置上的事实组成。从世界与语言同构的角度来看,事态对应着命题(Satz/proposition),事实对应着赋有涵义的命题(sinnvollen Satz/significant proposition)。与事实分解成基本事实类似,事态可分解成基本事态(Sachverhalt/a state of affairs)。“实况之所是,即事实,就是基本事态的成立。”(TLP,2),“诸基本事态的成立和不成立就是现实(我们也把诸基本事态的成立称为一肯定事实,把诸基本事态的不成立称为一否定事实。)”(TLP,2.06)。
维特根斯坦在此将事实分为两类:一类是肯定事实,一类是否定事实。肯定与否定的划分,并不依赖于陈述的方式,而是取决于基本事态在现实世界是否成立。以“李明未必会来上课”这个事实A为例,若在现实世界中,李明确实没来上课,则事实A为肯定事实,即使其陈述的方式是否定的。弗雷格曾在《否定》一文中谈到,传统逻辑将判断划分为肯定判断和否定判断的区分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弗雷格考察了这些句子:“基督是不死的”,“基督万寿无疆”,“基督并非是不死的”,“基督是有死的”,“基督并非万寿无疆”等等。弗雷格质疑道:“我们在哪一句有肯定的思想,在哪一句有否定的思想呢?”[2]125这种观点看似与维特根斯坦区分肯定事实与否定事实的论述相矛盾,但实际上二者的内在思想是一致的。弗雷格之所以反对肯定判断和否定判断的划分,是因为它认为否定判断应是对其真值的否定,而非否定词的应用,这与《逻辑哲学论》中的观点是一致的。维特根斯坦认为,否定事实对应着假命题,其否定是基于真值的否定,在现实层面对应着不成立的事态。故而,从2.06的解释可知,2中的事实(Tatsache/fact)不可能是否定事实,只能是肯定事实。基本事实对应着基本事态,基本事实的肯定与否即是基本事态的成立与不成立。诸基本事态组成事态,事态之成立即为肯定事实,事态之不成立则是否定事实。
“诸成立的基本事态的总和是世界。”(TLP,2.04),“诸成立的基本事态的总和也决定了那些基本事态不成立。”(TLP,2.05),“基本事态是彼此独立的。”(TLP,2.061),“从一个基本事态的成立或不成立不能推导出另一个基本事态的成立或者不成立。”(TLP,2.062),“现实的总和便是世界。”(TLP,2.063)。其中,2.04、2.05和2.06可以推得2.063,从而得出结论G:诸成立的基本事态和诸不成立的基本事态之总和便是世界。若用逻辑空间的表述方式来表达,则结论G可表述为“逻辑空间中的诸基本事实便是世界”。在维特根斯坦看来,基本事态间是不能相互推导的。任给基本事态B和基本事态C,C成立与否与B无关,B和C是彼此独立的,任一系统都不存在定理使得(B→C)成立。
学界有种观点认为,基本事态对应着命题逻辑的原子命题。本文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以推论D“哲学家都善于思考,亚里士多德是哲学家,因此亚里士多德善于思考”为例,从命题逻辑的角度进行分析,可令p表示“哲学家都善于思考”这件事,q表示“亚里士多德是哲学家”这件事,r表示“亚里士多德善于思考”这件事,则推论D可表示为P,q/r。有人会误认为p、q、r都是成立的基本事态,故基本事态间在语义上是可以推导的。但这种观点在维特根斯坦看来是错误的,因为从谓词逻辑角度分析,可令Fx表示x是哲学家,Gx表示x是善于思考的,a表示亚里士多德,则推论D可表示为:x(Fx→Gx),Fa/Ga。显然,x(Fx→Gx)不能表示基本事态,故p不是基本事实,更别提基本事态了。
对任一事态而言,它或者是基本事态,或者是复杂事态。复杂事态是由基本事态联结而成的,这种联结的方式可以从世界与语言同构的角度进行解释:
又语言和世界同构,且基本命题fa对应着基本事态,因此,基本事态亦包含有一切逻辑常项。复杂事态就是通过基本事态中的逻辑常项,将诸基本事态联结而成。从布拉德雷问题的解决来看,维特根斯坦正是基于基本事态的提出,将基本事态看成世界的逻辑原子,并遵从了布拉德雷的“内在关系说”,才得以避开哲学上对本体的无穷追溯。维特根斯坦似乎早已看出,通过布拉德雷论证的关键在于:关系的外在赋予导致的恶性循环。要脱离循环,就得遵守布拉德雷提出的内在关系公理:每种关系都基于项的性质。在《逻辑哲学论》中,基本事态间彼此独立,无任何关系,将现实世界看成是一群成立或者不成立的基本事态之总和,而非结合。基本事态间的联系不是外在的,而是来自基本事态本身,这是符合布拉德雷的“内在关系说”的。正基于此,维特根斯坦才得以避开本体论上,对基本事态之间关系与基本事态的关系,以及该关系与基本事态之间的新关系……以至无穷的追溯和后退,从而使《逻辑哲学论》成功地避开了布拉德雷论证问题。
二
“基本事态是诸对象(物态、物)的结合。”(TLP,2.01),“在基本事态中诸对象有如一条链子的诸环节一样彼此套在一起”(TLP,2.03),“在基本事态中诸对象彼此以明确的方式互相联结。”(TLP,2.031),“诸对象在基本事态中结合在一起的那种方式是基本事态的结构。”(TLP,2.032),“形式是结构的可能性。”(TLP,2.033),“事实的结构是由诸基本事态的诸结构构成的。”(TLP,2.034)。2.01对基本事态做了一个更细的划分,其中对象(Gegenstand/object)、物态(Sache/entity)、物(Ding/thing)是一个意思。而Sache(物态)、Sachverhalt(基本事态)和Sachlage(事态)是同一词根。在《逻辑哲学论》中,三个词都有可能性的意味。2.03是对2.01中结合(Verbindung/combination)的细化。2.031将2.03中联结的可能性明确化,正是这种明确的方式(bestimmter Art/definite way)使得可能的形式转为2.032中现实的结构,继而点明2.033。2.034将2.032中基本事态的结构上升至事态的结构。与区分事态与事实相对应,维特根斯坦在此区分了形式(Form/form)和结构(Struktur/structure)。在《逻辑哲学论》中,有三个层次的形式:第一个是事态层,其形式为该事态中基本事态间通过逻辑常项进行联结的可能性;第二个是基本事态层,其形式为对象在该基本事态中联结的可能性;第三个是对象层,其形式是该对象于所在的各基本事态出现的可能性。同样,结构也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是事实层,其结构为该事实中各基本事实间通过逻辑常项已联结好的方式;第二个是基本事实层,其结构为该基本事实中对象间已联结成的方式;第三个是对象层,其结构是该对象于诸基本事实中已联结成的所有结构。结构是形式的现实化,表达的是现实性;形式是结构的可能性,表达的是可能性。以“若李明回家,则李明看电视”这个事态E为例,令p表示“李明回家”这个基本事态,q表示“李明看电视”这个基本事态,则 E的可能形式有(p→q)、(p∧q)、(p∨q)、(p∧┐q)…,共16种。假设现实世界中的每个人一回家都看电视的话,且李明是人,那么事态E的形式就被明确化了,即E的结构为(p→q)。复杂事态的形式基于基本事态,基本事态的形式基于对象,这两种形式分别对应着逻辑中的真值函项(如∧、∨等)和一般函项(例如,f()、g()等)。下面对基本事态通过真值函项(不包括量词)组成复杂事态的情况做进一步的讨论。若有n个不同的基本事态,则从命题逻辑的真值表判定可知,n个基本事态组成的复杂事态有2[n]个逻辑位置,而就此类复杂事态的形式而言,则有2[2n]个构建形式。这仅是事态的形式,若要讨论基本事态的形式或对象的形式,则情况更加复杂。
从以上分析可知,现实世界是彼此独立的基本事实的总和,可能世界是彼此独立的基本事态的总和。在《逻辑哲学论》中,维特根斯坦认为“想象的世界无论怎样不同于真实的世界,显然它应该有与真实世界共同的某种东西——一种形式”(TLP,2.022),“这种固定的形式是由对象构成的”(TLP,2.023),“只有对象存在时,才能有稳定的世界形式存在”(TLP,2.026)。与世界不能自我表征一样,在维特根斯坦看来,逻辑形式(logische Form/logical form)亦不能自我表征,而只能通过哲学活动显示出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语言也可以被看做是一个可能世界,它与现实世界一样具有共同的形式(Form/form)。与现实世界的形式是由对象构成一样,语言的形式是由记号(Zeichen/sign)构成。
若语言对任一有涵义的命题都可以做出断定,且我们将可能世界理解成能对任一命题做断定的抽象对象[3]415,则我们有理由将语言理解为一种可能世界。且对于该可能世界的本体问题,卡尔纳普(R.Carnap,1891-1970)为代表逻辑实证主义者的观点给予了支持。实证主义者出于对形而上学的拒斥,认为谈论可能世界的本体论问题是没有意义的,可能世界仅是解决命题真值问题的句子集。当然,这仅是本文讨论的延伸,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哲学论》对此并未做任何讨论,而仅是认为,想象世界与真实世界同构,且这种同构的形式是由对象构成的。
收稿日期:2009-03-22
注释:
①《逻辑哲学论》简称TLP,本文凡引《逻辑哲学论》的地方,均仅注明命题的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