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厦门我开始发表关于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的新观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厦门论文,发展阶段论文,观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82年在参加党的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之后,我离开了现任的国家科委和中国社会科学院负责工作的职务,退居二线,当选中央顾问委员会的一名委员。因此我就有更多的时间思考和到各地观察。于是在这一年的十月我作了一次南方沿海城市的考察。我从广东湛江出发,经过佛山、广州和汕头,坐汽车进入福建,经过深圳到了厦门。再从厦门到漳州、泉州、湄州湾、福州,最后从福州到宁德福鼎进入浙江温州,只是没有再去台州、宁波就离开沿海去江西了。
在厦门,我在厦门大学第一次发表了我对人类社会发展史的一个见解。在那次演讲中我告诉听众,早在五十年代初的1952年我曾经在北京做的一次报告中提出了一个问题:大家都说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从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经过私有制社会最后发展到共产主义社会”。在这个公式中前面的这个“共产主义社会”有“原始的”这个限制词,而后面的那个“共产主义社会”没有。我问在它之前是否也需要加一个限制词呢?接着我说,我在1952年那次报告中只是提出问题,并没有作出回答。不但如此,而且从1952年到1982年的三十年中,我也一直没有作出回答,只是在这次演讲之前不久,我看到有关一个材料,才知道“科伦审判案”中有一位参加共产主义同盟的盟员在审判过程中所作的证词里说,马克思的纲领是要建立一个“社会共产主义共和国”。受到这一材料的启发,我想在后面的“共产主义社会”前可以加上“社会主义的”五个字或者“社会”两个字。这样原来的公式就变成“从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经过私有制社会,最后发展到社会共产主义社会”。在厦门的这次演讲中我对这个新的改动作了一通解释。我那个演讲后来整理成文字。发表在12月26日厦门大学出版的《中国经济问题》杂志上。〔1〕
自从这一次突破本人原先接受的那些说法之后,我就开始了对社会发展史进行自己独立的思考。1982年后我的认识就有了很多的变化和发展。十五年来我的认识的进步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一)我对人类最早的社会是“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的说法,提出了问题。在这个时候社会中没有财产也没有财产的观念,因此,也就说不上什么“共产主义社会”。而且马克思恩格斯只是偶然地用“原始共产主义社会”这个词。他们用“原始共产主义”这个词时,多半讲的是原始共产主义的思想。客观地来概述原始社会,我认为于其说是共产社会不如说是无产社会。
(二)到了原始社会末期,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了私有财产。在有了私有财产之后,原来原始社会中使用的生产资料也具有了财产的意义。原始社会中的非私有的财产,就在与新产生出来的私有财产的对比之下,作为一种反射构成了公有财产。原始社会末期、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有私有财产也都有公有财产。
(三)这五种历史上存在过的社会经济形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在这些社会里公有财产是主要的基础,同时有私有制与之并存。还有一类在这些社会里,私有财产是主要的基础,同时有与这些私有财产相应的公有财产,或者还有同这些私有财产不完全相应的公有财产。前一类是原始社会(当然说的只是它的末期)和社会主义社会。后一类包括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后面的这三种社会经济形态,由于也存在有某种公有财产,最好不简单地称它们是私有社会,似乎称做私有为基础的社会更好。而且在历史上这些社会经济形态中的私有和公有又有很多不同的状况。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中的私有各不相同。举例来说在奴隶社会中,奴隶本身就是奴隶主可以任意处置包括可以杀死的财产。在封建社会中,农奴虽然仍旧没有人身自由,农奴可以看作是封建主的私有财产,封建主之间可以买卖他们,但不再可以被封建主随意处死了。农奴本人也可以拥有一些私有财产。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人有人身自由,不再是他人的财产。他们只是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同时,同属一种社会经济形态,比如同属奴隶社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前四川大凉山地区,它的社会的情况同秦始皇统治下的秦代,希腊的城邦国家的社会就有很大的区别。
(四)把上面说的五种社会经济形态合在一起可以称做有财产的社会,它们都可以称做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并存的社会。
(五)历史上这五种社会经济形态彼此是以不同性质的公有和私有,和以公有私有在所有制结构中不同的地位和彼此间不同的关系,来区分的。
(六)人类社会发展到很后很后,整个社会又会成为没有财产、没有财产观念的社会。这里说没有财产观念的社会,是指在那时现实生活中财产观念已经不起作用。但是那时的情况与原始社会时的情况,又有很大的不同:在漫长的原始社会中,人类根本未曾有过财产,当然也就没有财产观念,而在遥远的未来社会虽然在实际生活中财产已经不再存在,谈论它毫无意义,但是人类毕竟已经经过这么长时间的有财产的社会,因此人们在谈论历史问题的时候,或者把他们当前的社会经济生活与历史上的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对比的时候,就会运用财产的观念。不过那时财产既然已经不在实际生活中起作用,那么随着时间的向前推移,历史上形成的财产观念也会逐渐淡忘。因此人类社会发展到这样的程度,那时的社会也就不应该称之共产主义社会。
(七)有了这六点进步,我在厦门大学演讲中自己改过的那个公式现在就改成了“人类社会从没有财产没有财产观念的社会,经过因私有财产的产生而形成的私有财产公有财产并存的社会,又发展到没有财产和没有财产观念的高度发达的社会”。最后那个社会是最初那个社会的否定的否定的肯定。
(八)“共产”是社会发展史中的一个过程,是人类社会未来发展历史中的一种转折,是人类社会从有财产的社会转变成没有财产的社会的一个历史性的行动。这个行动直接的真正的开始,要在很久很久之后,这个过程也需要经历一个相当长的时间才能完成。而且在人类实行“共产”这个行动取得成功之后,还需要巩固和完善。为了巩固和完善已经取得的成功又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共产主义行动取得成功和进一步完善和巩固,即共产这个行动的成功和巩固,需要整整一个历史阶段。这个历史阶段我认为可以称做本来意义上的共产主义社会。
(九)以上的思想倒是同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所写的这一段相一致。那一段话是“社会主义是人的不再以宗教的扬弃为中介的积极的自我意识,正象现实生活是人的不再以私有财产的扬弃即共产主义为中介的积极的现实一样。共产主义是作为否定的否定的肯定,因此它是人的解放和复原的一个现实的、对下一段历史发展来说是必然的环节。共产主义是最近将来的必然的形式和有效的原则。但是这样的共产主义并不是人类发展的目标,并不是人类社会的形式。〔2〕
(十)在完成“共产”、巩固共产这个过程之后,人类社会还要不断发展。人类社会的生产方式、交换方式、分配方式、消费方式(生活方式)还会不断变化。
(十一)于是我又在这个方向上进一步思考。现在我的思考前进到这样一个程度:我不赞成把社会主义视作共产主义的低级阶段。这个观点是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提出的。但是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把社会主义视作共产主义初级阶段时不但没有论证,也没有进行说明。他的理由只有一条,当时人们把这个阶段的共产主义“通常”称做“社会主义社会”。我认为列宁这个说法不可取。马克思恩格斯从来没有在列宁所说的那个意义下使用的“社会主义”这个词。列宁所说的“通常”中竟把马克思恩格斯对“社会主义”一词的用法排除在外。而且以后列宁在成立第三国际时,摈弃第二国际“社会民主主义”这个名称时对“社会主义社会”这一名词的理解就是如此。我主张按照马克思恩格斯对“社会主义”一词的用法。
(十二)从整个社会发展的观点来看,在“共产”之后,社会主义还将进一步发展。因此社会主义有两大发展阶段:一是共产主义以前的社会主义社会,二是共产以后的社会主义社会。如果把共产以前的社会主义社会,视作社会主义的低级阶段,那么共产行动成功后的社会便是社会主义社会许多许多一个比一个高级的阶段。这是我对社会主义大发展阶段的看法。共产以后的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无限发展的过程。而(八)中所说共产主义社会是作为共产以前社会主义低级阶段向共产后的社会主义更高〔3〕阶段前进的中介的环节。
(十三)在有无“最高纲领”或“最终目标”的问题上我完全同意恩格斯的说法。1893年5月11日法国《费加罗报》读者见到恩格斯, 提出问题:“你们德国社会党人给自己提出什么样的目标呢?”恩格斯回答说“我们没有最终目标。我们是不断发展论者,我们不把什么最终规律强加给人类。”〔4〕地球上的人类社会是不断向前发展的。 因而我们的目标也就会一个比一个提高。无所谓最高或“最终”。除非地球接近毁灭。而到了那时就没有什么纲领和目标可言了。
我的思想上的这样的进步过程,在厦门大学的这次演讲可以说是一个起点,因此我就在这次参加环境模范城市考核工作过程中写了这样一篇文章,而把十五年中我在这个问题上所获得的进步作上面那样的概括性的叙述的念头也是这次在厦门工作的三天中产生的,并且就在厦门动笔来写。回北京后又接着修改补充。
我想把上面那些尚未完全成熟的想法在15年前开始发表关于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的新观点的厦门大学经济研究所主办的《中国经济问题》上发表,作为纪念。
注释:
〔1〕编者注:1982年10月26日在厦大发表演讲,1983年1月20日出版的《中国经济问题》第1期发表。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31页。
〔3〕编者注:这里作者加了手写的两字,看不清, 又无法与作者联系,只有删除。
〔4〕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628—62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