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思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治论文,思想论文,邓小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法制与法治的内涵解读
1、法制与法治的含义
长期以来,在中国法学界,法制与法治经常是混用的。但多年的事实表明,无论是从发展法学的需要,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还是从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来看,都有必要将二者区别开来。
首先,一般认为,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社会主义法制即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和制度。它的内容包括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方面。它的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全体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与制度。
其次,一般认为,法治是与民主相联系的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依法办事的原则和治国方略。具体而言,法治至少有以下三种含义。
第一,法治即是法律的统治。它要求确认法律在实现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中的权威,把法律作为社会生活治理的最基本方式。在这个意义上,法治就是一种治国的基本方略。
第二,法治是法的价值理念及相关制度设计的综合体。法律价值理念包括人民主权、尊重和保障人权、权力受到制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相关制度包括立法制度、执法制度、司法制度、法律监督制度等。
第三,法治意味着在严格依法办事基础上形成的一种秩序类型。严格依法办事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严格依法办事就会形成一种新型的法律秩序。它是积极、开放的秩序,把自由与秩序融为一体。
2、法制与法治的比较
(1)法制与法治的共同点
二者都是以法律为核心的内容和因素,都是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都是政治文明,都受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二者都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都为国家治理服务。
(2)法制与法治的主要区别
从概念来看,法治表达的是法律运行的状态、方式、程序和过程,强调的是作为治国方略的地位和功能,是一个动态的概念。而法制的本意是静态的概念,是法律制度的简称。
从产生过程来看,法制的产生与发展和国家直接相联系,与国家相伴而生,有国家,就必然有法制;而法治则与民主制国家相联系,与民主相伴而生,有了民主政治才有法治。即是说,有法制不一定有法治,实行法治则必须以有法制为前提。从价值取向上看,法治明确地表明与人治根本对立的立场。法治强调人民主权和法律的统治,反对个人的专制独裁或少数人的恣意妄为:强调法律在治国中的必要性和稳定性,着眼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强调法律的绝对权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法律之外与法律之上的特权。法制则不具有这种价值特性,法制并不能表明与人治的必然对立,人治有可能在法制环境下存在。”[1]
3、法治与人治
法治与人治都是治理国家的原则方略。人治即是与君主专政制度相联系的基本治国方略,它是依靠最高统治者个人的权威治理国家,要求下级对上级、全国对最高执政者的绝对服从。它是与法治根本对立的治国原则与方略。其本质特征在于: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依赖于执政者的个人意志与权威,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权大于法、官高于法,甚至执政者的话就是法律。而法治的本质特征是: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职人员与公民个人都要受法律的制约,不允许有任何超脱于法律之外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基于此,邓小平提出,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最佳选择。
二、邓小平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要性的分析
1、邓小平总结国内与国际历史经验教训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性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反思新中国成立以来法制建设方面的失误与文化大革命的历史悲剧,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2]为此“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法律化、制度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3]同时,邓小平还总结苏东等社会主义国家在民主法制关系上的错误,深刻阐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2、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为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为此,邓小平指出,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两手抓,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4]。如此,才能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与稳定的社会环境;才能有效地调节经济关系,加强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干预与宏观调控,推动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才有利于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与保障思想道德建设与科技文化建设,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与科技文化素质。
3、维护社会稳定需要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邓小平同志曾说过,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也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5]为了维护社会稳定,邓小平指出,必须运用法律,调节社会矛盾,消除化解各种不安定的因素。只有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才能正确处理、解决对敌矛盾与人民内部矛盾。在对敌矛盾方面,法律是打击敌人,制裁犯罪分子,保护人民合法利益的有利武器;在人民内部矛盾方面,法律能够公平、公正、公开、权威地处理解决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纠纷,实现人民内部的利益和谐,从而有利于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这有赖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加强。
4、社会主义本质内在要求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邓小平在南巡讲话中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级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而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实现,需要以社会主义法律为根本的保障。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本质内在要求实现的最基本、最有效的工具,它为生产力的解放与发展提供了法律的保障手段与有序的法治环境,以立法、执法、司法诸手段为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发展保驾护航,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发展纳入社会主义法律的规制视野,以引导其向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并通过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合理地配置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格局,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
三、邓小平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基本原则的分析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邓小平明确指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6]对于邓小平的这一思想,我国宪法将其以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下来,明文规定我国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差别,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在这里,邓小平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内涵分为三个方面:第一是权利平等,人人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第二是义务平等,人人平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三是责任平等,任何人违法犯罪都平等地追究其法律责任,绝不允许有凌驾于法律之上或超脱于法律之外的特权。
2、法律至上原则
邓小平多次强调,“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7]这句话深刻揭示了法律至上、排斥人治的法治根本要求,即法律有极大的权威,任何个人或组织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在社会主义社会,法律至上也就是人民意志至上,法的权威至上。法律是否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是检验真假法治的基本标准,并且,法律至上也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它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第一,法律至上,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与所有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与法律:第二,法律至圣,法律是神圣的,体现人民根本利益,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第三,法律至贵,就一个国家而言,法律是最珍贵的东西;第四,法律至信,法律是全社会的信仰,如果它得不到人们的普遍信任,就难以贯彻执行。[8]
3、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邓小平总结文化大革命践踏人权的惨痛教训,强调“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确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9]法律必须充分尊重和切实保护人权,使人民群众清楚认识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与自己的主人翁地位和责任感,从而人民群众将法律的客观价值要求内化为自己的主观价值取向与行动目标,将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有机融为一体,主动行使法定权利,忠实履行法定义务。
4、权力的监督与制衡原则
邓小平针对文革时期权力过分集中导致的严重后果,指出“权力过分集中,妨碍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实行,妨碍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妨碍集体智慧的发挥,容易造成个人专断。”[10]因此,对权力加以制约与监督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的精髓所在。在邓小平的这一思想指导下,我国的人大制度在国家权力的配置上,实行合理分工,贯彻制约与监督的社会主义民主原则。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并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由同级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的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既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四、邓小平理论指导下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战略措施
1、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政治保证
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核心。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因为:第一,社会主义法治是工人阶级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与意志体现,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与人民性。中国共产党正是这种阶级性与人民性的集中体现。因此,党的领导直接决定法治的本质与方向。第二,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与前提。中国共产党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核心力量。第三,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执政党有无法治观念,是否在法律范围内活动,是实行法治的决定性因素。第四,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方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
2、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法治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方针
邓小平明确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集中精力发展生产力,是我国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的根本任务。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紧紧围绕经济建设的需要进行,为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法治环境。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或失败也必须以经济建设这一中心任务为评判标准。
3、积极开展立法工作,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要前提。
我国的立法工作目前在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仍存在许多空白,并且不少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矛盾不统一的问题。因此,我们必须更加积极、有效、主动地加强立法工作,大胆吸收移植一切有利于解放、发展生产力的外国法律制度,同时注重与本国国情相结合,实现外来制度的本土化。
4、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必须与法制建设同步进行
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与法治建设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战略必须放在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的基点上,我国才能逐渐步入法治社会。
5、坚决克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大毒瘤与主要障碍。因此,强化有法必依的机制,保障法律的有效执行是法治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
6、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党员干部的法律素质,是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基础性工程
邓小平同志十分重视普法宣传教育,他曾强调指出法治建设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司法委政系统广大干部要认真学习领会邓小平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思想,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进一步加大司法行政各项工作改革与发展的力度,为全面提高全体公民的法治观念、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促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自觉参与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创造良好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