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量化标准及预警体系亟待建立_破产程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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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量化标准和预警制度亟待建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企业破产论文,制度论文,标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近年来,企业破产工作的力度明显加大。据统计,1996年全国企业破产立案总数为6232件,比上年增长161.3%。由于目前各地企业破产工作是在破产法律法规不十分健全和完善,企业破产量化标准和预警制度还未建立的情况下展开的,因此在企业破产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为对破产行为缺乏严格的行为规范和操作程序,真正做到“资产变现、关门走人”的破产企业不多,而采取“整体接收”或“整体买断”的破产企业则是大多数,难以从根本上杜绝假破产、真逃债现象的发生。

破产量化标准,在理论上又称破产线或破产条件,即是达到什么标准便可宣告破产。破产量化标准主要应包括两项内容,即企业资产负债比例和债务不能清偿的时间,根据这两项内容设置多级预警线和破产标准线。要具体划分企业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是预警阶段,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便可宣告破产。

破产预警制度是有效保障债权人及各监督机构核查、监测企业破产行为以防止不规范破产行为发生的制度。破产预警制度至少应规定以下内容:一是债务人必须采取有效方式或措施,定期向债权人预报企业资产负债与清偿在破产量化标准中所处的位置。一旦企业达到破产标准,债权人应及时、主动地提出破产申请。二是企业破产必须接受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联合审计、核实,以确定企业能否破产,破产的责任承担以及现有资产的定性、定量和界定。对社会中介组织形成的破产意见,地方政府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不得进行行政干预。三是必须严肃破产责任,严惩破产犯罪。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企业破产的,其法定代表人应受到行政处分,若干年内不得再担任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因玩忽职守造成企业破产,致使国有企业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追究其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

我国现行《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等由于受立法环境的影响,既无破产量化标准,更无破产预警制度的相关规定,无法据此确定企业负债程度达到多少、多长时间内清偿不了债务应该破产,债权人很难行使《破产法》赋予的申请企业破产的权力。据统计,在1995年立案的2385件企业破产案件中,由债权人银行提出申请的仅有47件,不到2%;1996年的6232件中,银行提出申请的仅有72件,所占比例降至1.2%以下。这充分表明,在当前企业破产实践中银行处于被动受“破”的地位,其合法权益很难得到应有的保障。

因此,应尽快制订企业破产量化标准和预警制度。这是规范企业破产行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促使破产工作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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