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民主制与公仆意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仆论文,社会主义民主论文,意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社会主义民主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要求,是社会主义优越性在政治上的集中体现。民主问题就是人民主权问题。社会主义的人民主权问题是关系党和国家的兴衰和前途命运的重大问题。新时期人们对社会主义民主制有了较深刻的认识,但是人们还没有更深刻地认识到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必须同时具备较高的社会主义公仆意识。本文试在社会主义民主制与公仆意识问题上作一次探讨,旨在揭示其内在的联系,并指出目前社会政治生活当中严重存在的干群关系紧张和腐败现象大有蔓延之势的根源及其防治对策。
一
马克思主义者认为,衡量一个国家和一个政府制度下的人民是否享有民主,是否能够保障自身利益,最根本的一条就是看其人民是否真正拥有主权。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构建无产阶级国家学说时指出:“无产阶级革命将建立民主制度,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建立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1〕“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 争得民主。”〔2〕在无产阶级国家中, “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3 〕无产阶级国家的这一规定就决定了未来在这样的国家里享有主权的不会是某一个人,某少数人,而是整个无产阶级全体成员。无产阶级一旦建立起自己的国家,天经地义地人民主权就真正实现了。
但是,从理论到现实还有一段距离。即使是无产阶级内部,所有社会成员的意见也不可能完全一致。由于人们的思想观念和政治要求一时还不能达到较高的要求和一致的水平,因此,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之后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成了人民行使主权的主要原则。列宁曾指出:“民主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是一个东西。民主就是承认少数服从多数的国家,即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一部分居民对另一部分居民有系统地使用暴力的组织。”〔4 〕在列宁的论述中,如果不做认真分析,似乎感到少数人的主权就被民主给粗暴地剥夺了。但实则不然,只要少数人能够站到多数人一边,将少数人的意见转化为多数人的意见,那么少数人所拥有的主权也就有了切实的保障。我国的民主制就体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色,反映了列宁的思想。但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并非到此为止。列宁进一步讲:“我们并不期待一个不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的社会制度。但是,我们在向往社会主义的同时,深信社会主义将发展为共产主义,而到那个时候就没有任何必要对人们使用暴力,没有任何必要使一个人服从另一个人,使一部分居民服从另一部分居民,因为人们将习惯于遵守公共生活的起码条件,而不需要暴力和服从。”〔5〕在这里,列宁为我们指明了社会主义民主 发展的方向和目标。
长期以来,社会主义国家在构建民主大厦时,尤其在如何保障人民行使自己的主权上还存在着一些严重问题。这些问题,有的可以归纳为体制问题,有的则可以追溯为观念问题,或者说是认识问题。在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人民代表的权是人民所授予和委托的,自然他们应当向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在中国,自下而上的逐级授权制就构成了社会主义民主制的根本特征,并成为社会主义民主制的核心内容。需要指出的是,在这种自下而上的逐级授权过程中,无论是全体社会成员把自身的权利让渡到少数代表身上,还是决定事务时少数服从多数,都不意味着让渡了权利的社会成员和服从了多数人意见的少数人本身就再也没有了属于自己的主权。这一点非常重要。在关于主权的学说中,主权是不能让渡的,人们所让渡的只是行使主权的权利,并非出让享有主权的归属权。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则与认识,一旦主权者人民感到或发觉自己所委托的代表没有能够充分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时,就完全可以无条件地收回自己委托或让渡出去的权利,或自己行使,或另委托他人。主权者能否任意授予与收回自己的主权行使权,就成了判断人民是否享有真正主权的重要前提。在我国的政治体制中,各级权力机关的负责人都不能自己决定自己任职或不任职,不能自己决定吸收谁参加自己所在的那一级权力机构,不能自己决定今后由谁来接替自己的职位。凡属此类权利都由全体选举人掌握,由选举人决定,从而从根本上保证了主权的至高无上性。正因为如此,各级民选政府官员,其实质都是人民的受委托人,政府的雇员。他们必然要向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但在长期的民主实践中,主权往往又和最高统治管理权相混淆,致使在管理国家过程中一直坚持的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授权制,使得民主的本原的权利不能被其他权利所产生、所决定,最终只能造成自我产生,自我决定。这种现象就使得各级官员的去留和命运问题从本应掌握在选民手中转移到了上级领导手中。人民主权的原则遭到破坏,民主的观念遭到践踏,致使很多人为官唯上。“十分精神,三分办事,七分奉上官”留下沉痛的教训。在一些地方各级政府中,这种民主制中不民主的音符还在时时跳动着,严重地影响着人民主权原则的真正实现。邓小平讲,执政党的地位和特点“很容易使我们同志沾染上官僚主义习气。”〔6〕诸如“高高在上,滥用权力,脱离实际,脱离群众, 好摆门面,好说空话,思想僵化,墨守陈规,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办事拖拉,不讲效率,不负责任,不守信用,公文旅行,互相推诿,以至官气十足,动辄训人,打击报复,压制民主,欺上瞒下,专横跋扈,徇私行贿,贪脏枉法,等等。”“这无论在我们的内部事务中,或是在国际交往中,都已达到令人无法容忍的地步。”〔7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政治生活中领导干部的腐败问题,干群之间的紧张关系问题,已成为直接威胁我们党和国家安危的大问题,关系着改革开放的成败。有没有消除这种民主祸患的良策呢?有。这就是在大力倡导社会主义民主制的同时,重新确立人民主权原则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加大民主意识教育,强化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领导干部的公仆意识。
二
社会主义公仆意识是社会主义民主制本身所要求的,是区别于人类历史上一切剥削阶级社会的最基本的为官意识。早在巴黎公社时期,马克思就明确指出:“从公社委员起,自上至下一切公职人员,都只应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薪金。国家高级官吏所享有的一切特权以及支付给他们的办公费,都随着这些官吏的消失而消失了”。〔8 〕“旧政府权力的纯粹压迫机关应该铲除,而旧政府权力的合理职能应该从妄图驾于社会之上的权力那里夺取过来,交给社会的负责的公仆。普选制不是为了每三年或六年决定一次,究竟由统治阶级中的什么人在议会里代表和压迫人民,而是应当为组织在公社里的人民服务。”〔9 〕从这里,可以看出,政府是不是人民的,关键看政府中的公职人员是不是人民的公仆;政府公职人员是不是人民的公仆,关键看所谓的公仆是不是必须为人民服务。列宁指出:“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定的人对所管的一定的工作完全负责。”〔10〕这就对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公仆提出了责任要求。毛泽东更加直接地点明:“我们的责任是向人民负责。”〔11〕这就从根本上为领导干部的公仆意识加进了人民至上的原则和内容。在1956年9月党的八大上, 邓小平也指出:“共产党——这是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中先进分子的集合体,它对于人民群众的伟大的领导作用,是不容怀疑的。但是,它之所以成为先进部队,它之所以能够领导人民群众,正因为,而且仅仅因为,它是人民群众的全心全意的服务者,它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并且努力帮助人民群众组织起来,为自己的利益和意志而斗争。”〔12〕在这里,邓小平为新时期公仆意识再添服务宗旨和内容。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离不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公仆意识。这是因为,社会主义的民主制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的最高原则就是人民主权。人民主权思想和原则反映在各级领导干部的头脑中就形成了公仆意识。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都应当并且只能是人民的公仆和服务者,这是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和民主制度所共同决定的。社会主义公仆意识包含两层涵义:一是政府及其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公仆意识;二是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具有一定实际权力的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公仆意识。在现实生活当中,不少领导干部存在这样的错误认识:手中的权力是上级给的,职位是组织安排的,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处处奉上,根本不关心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求,甚至个别人以此作为向国家和人民捞取好处的资本,横行基层,鱼肉人民,搞得干群关系十分紧张,腐败现象屡禁不绝。凡此种种,都在说明一部分领导干部已经变成欺压百姓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了。对此,我们除了继续坚持党纪国法制裁之外,更重要的一条,就是结合目前整顿党风和社会风气之机,大张旗鼓地、持之以恒地加强领导干部队伍的公仆意识教育。
新时期对公仆的理解不能简单地认为能够为民办几件实事,自身清正廉洁就行的。我们认为,热爱人民,关心人民,爱护人民,同人民站在一起,一切向人民负责;兢兢业业地为人民着想,个人利益服从人民的整体利益;敢于并应该同一切危害人民、背叛人民的行为作斗争,在人民需要的时候,不惜牺牲个人利益以至自己的生命。这才是一名社会主义领导干部所必须具备的公仆意识。同时也是作为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行政职业道德。相反,作为社会主义的公仆,不论职位高低,权力多大,都不能动辄以“救世主”或“父母官”的形象出现或自喻。变为人民服务为对人民施恩。
将社会主义民主制与公仆意识结合一起进行研究,这是一种新的尝试。邓小平指出,我们“既不能照搬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做法,也不能照搬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做法,更不能丢掉我们制度的优越性。”〔13〕这无疑为我们的进一步研究指明了方向。社会主义民主制就是人民主权制,人民主权制必然要求人民公仆意识;人民公仆意识反过来又能止腐倡廉,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制的进一步发展。综前所述,没有公仆意识就谈不上人民主权,只有公仆意识才能真正反映人民主权。同理,只有公仆意识才能彻底消除长期以来残存在人们头脑中的错误的为官意识。才能消除腐败,促进廉政建设,也才能真正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愿公仆意识的有无成为去留干部的标准。
注释:
〔1〕〔2〕〔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19页,第272页,第272页。
〔4〕〔5〕《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41页,第241-242页。
〔6〕〔12〕《邓小平文选》(1938-1965年), 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02页,第206页。
〔7〕《邓小平文选》(1975-1982年),人民出版社,1983 年版,第287页。
〔8〕〔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第375页,第376页。
〔10〕《列宁全集》第36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554页。
〔11〕《毛泽东选集》(一卷本),人民出版社1967年横排本,第1026页。
〔12〕《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5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