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经济法学术研究述评_经济法论文

2003年经济法学术研究述评_经济法论文

2003年经济法学学术研究回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学术研究论文,法学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2003年经济法学研究概况

2003年度中国经济法学界学习和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围绕《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的任务,学术研 究十分活跃。由中国人民大学和北京大学共同承办的“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3 年暨第十一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于2003年12月16日至17日在北京隆重召开、十三 省、市、区法学会第十九次经济法学术研讨会于2003年9月16日至18日在安徽黄山市召 开、由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和青海民族学院承办的“第四届全国经济法前沿理论研讨 会”于2003年8月21日至23日在西宁召开,还有北京市等部分省市经济法学研究会和中 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均召开了一系列经济法专题研讨会。广大经济法学和经济法律工作者 不畏艰辛、潜心研究、孜孜以求,取得了一大批新的研究成果;2003年3月12日正式开 通了“经济法网”站(CEL,http://www.cel.cn),《经济法制论坛》于2003年6月18日在 香港创刊。这为“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繁荣经济法学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二、2003年经济法学研究热点与创新

(一)关于经济法总论

1.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有学者运用社会基本矛盾论的观点对经济法的 调整对象范围进行了界定,认为其范围应确定在两大系列矛盾的结合地带,绝对的公与 公之间的非经济关系,经济法不予调整;私与私之间的经济关系,只要它们不直接涉及 社会整体利益,经济法也不调整。经济法主要调整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与社会整体利 益直接相连的一定的横向经营协调关系以及经济组织中具有共性的、重要的内部关系。 (注:刘文华:《经济法本源论》,载《经济法制论坛》2003年第3期。)有学者对经济 法调整对象的研究历程进行回顾,提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确立和完善在现代社会应始终 以市场经济为核心和基础,经济法应以维护社会公益的发展为己任。(注:包锡妹:《 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研究综述》,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有学者 提出将调制法定原则、调制适度原则和调制绩效原则作为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注 :张守文:《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 第2期。)有学者认为经济法与社会利益紧密相连,其基本原则是市场经济、经营自由和 适度干预。(注:钱文艳:《经济法与社会利益》,载《江西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 )还有学者强调宏观经济安全理念,对内强调市场规制与宏观调控,对外强调经济主权 独立。(注:单飞跃、刘思萱:《经济法安全理念的解析》,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1 期。)

2.关于经济法的责任制度。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是2003年经济法学研究的前沿与 热点问题。在西宁的第四届全国经济法前沿理论研讨会上,经济法学者从不同视角论证 了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和它独立存在的必要性。(注:王作全等:《第四届全国经济法 前沿理论研讨会综述》,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5期。)有学者从经济法调整对象和经 济法律规范的独立性出版论证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并认为经济法责任形式也不同于 传统的民事、行政与刑事责任形式。有学者指出,创设与经济法责任相对应的经济诉讼 ,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注:王作全等:《经济法的责任制度问题探讨与争鸣》 ,载《经济法制论坛》2003年第3期。)有学者从方法论角度强调对经济法责任理论的拓 补。(注:张守文:《经济法责任理论之拓补》,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4期。)有学 者认为现代社会行政上的公共责任和会计上的受托责任之融合责任模式,表现在经济法 领域中,可被界定为经济法的责任。(注:邓峰:《论经济法上的责任——公共责任与 财务责任的融合》,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还有学者提倡使用“新型 责任”(暂称为“经济责任”)范畴。(注:韩志红:《关于经济法中以“新型责任”弥 补“行政责任”缺陷的思考》,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2期。)

3.关于经济法的定位。有学者提出要完善经济法学理论体系、注重知识经济社会对经 济法发展的影响、加大对现实问题的研究。(注:李正华:《经济法的定位与经济法学 体系之重构》,载《河北法学》2003年第6期。)有学者从经济法的产生、调整对象、与 行政法关系角度考察经济法的独立法律地位。(注:李国庆:《经济法地位问题初探》 ,载《当代法学》2003年第1期。)学者在继续深入探讨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关系的同时 ,(注:参见刘剑文、魏建国:《也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载《华东政法学院学 报》2003年第5期;汤黎虹:《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分——兼论行政法范围的革新》 ,载《当代法学》2003年第7期。)展开了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的争论:有学者从对传统 部门法划分理论的批判为切入点,定位社会法。(注:郑尚元:《社会法的定位和未来 》,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5期。)有学者提出了对经济法国家观的批评和更新。(注 :董保华:《论经济法的国家观——从社会法的视角探索经济法的理论问题》,载《法 律科学》2003年第2期。)随即有学者对此做出回应,认为经济法与社会法是有区别的, 二者在发展中不会达到归并与融合,社会法不是经济法发展的终极进路。(注:李昌麒 、单飞跃、甘强:《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考辨——兼与董保华先生商榷》,载《现代法 学》2003年第5期。)有的学者认为通过经济法的社会法回归,可以还经济法社会公共性 的本来面目。(注:韩伟、谭喜祥:《经济法的社会归位——刺破经济法的普洛透斯之 面》,载《兰州学刊》2003年第3期。)此外还有学者认为社会法作为寓于法律社会化过 程中的公法与私法相融合的第三法域,在其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了作为经济领域法律 社会化现象的经济法。经济法一方面具有广义社会法基础属性;另一方面,经济法与狭 义社会法之间所对应的国家干预在范围、宗旨和手段上都不尽相同,但在经济与社会趋 于一体化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需要完善其功能的配合。(注:王全兴、管斌:《经 济法与社会法关系初探》,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2期。)

4.关于经济法总论的其他问题。有学者阐释了市场经济、诚信政府与经济法的关系, 认为经济法以社会责任为本位,为诚信制度的建设提供了较其他法律部门更为有力的法 理基础;(注:徐孟洲、侯作前:《市场经济、诚信政府与经济法》,载《江海学刊》2 003年第4期。)有学者对经济法形式理性优越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进行了探讨;(注:岳 彩申:《论经济法形式理性的优越性》,载《社会科学研究》2003年第5期。)有学者考 察了经济法的程序理性问题;(注:吕忠梅、鄢斌:《论经济法的程序理性》,载《法 律科学》2003年第1期。)有学者回顾了经济法的发展历程;(注:刘红臻、肖乾刚:《 走向现代性:中国经济法学发展的历程和启示》,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1期 。)还有学者前瞻入世后经济法的发展,强调完善“宏观调控”、“企业改革”、“市 场规制”等经济法律制度的研究。(注:张卫华:《入世后我国经济法学研究和发展若 干问题的思考》,载《政法论丛》2003年第2期。)

(二)关于经济法主体制度

1.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有学者提出,国有企业改革应以建立明晰的产权为中心,并进 一步扩大结构调整,以此推动国有企业顺利进入现代企业制度模式运行。(注:刘远景 :《解析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中存在的问题》,载《北京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 年第2期。)有学者从所有权与共有权、公有制关系、国企管理代理问题和国企管理权利 、义务与责任失衡等方面入手,对我国国企产权改革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探讨。(注: 于纯乾:《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的若干法学理论问题》,载《中国司法》2003年第 3期。)还有学者结合国企改革的现状,对2002年11月我国颁布的《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 业暂行规定》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加大国企改革力度并修改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建 议。(注:石慧荣:《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的几个问题》,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4 期。)

2.关于公司法的修改。在本年度,学者们继续对《公司法》修改予以特别的关注。有 学者认为,中国公司法的改革应着眼于对全球经济竞争的适应性,改革的主题是竞争与 发展,其着眼点是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减少公司经营风险。(注:王保树:《竞争与发 展:公司法改革面临的主题》,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3期。)针对我国公司立法中存 在的问题,有学者建议全面修改《公司法》,新公司法应当承认一人公司、扩大公司自 治、引入授权资本制、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外资企业立法与公司立法并轨,并呼吁新《 公司法》应要求法院和仲裁机构积极受理公司法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的公司纠纷案件。 (注:刘俊海:《我们该怎样修改<公司法>》,载《证券时报》2003年3月8日A③版。) 有学者主张,应修改有限责任公司制度,重塑股份公司董事会与监事会关系,增加对关 联公司和公司集团的法律规定。(注:吴越:《中国公司法之构造缺陷及克服》,载《 现代法学》2003年第2期。)还有学者指出,对于《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应从资 本制度改造、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机关完善、大小股东平衡机制与股份退出、股权继承 机制、董事权利与忠实、注意、信义的结合等方面对其强制性和任意性规范进行重新审 视和构造。(注:赵旭东等:《有限责任公司的改造与重塑——<公司法>相关内容的修 改建议》,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3期。)

3.关于公司治理结构。对于如何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学者指出,我国目前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存在涵义歧解、类型混杂、阶段错位、政企不分、监督权虚位及社会激励 机制低效等问题,建议应在理论原则定位、实体法及程序法保障三方面激活现代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求安”与“求利”的机制。(注:杨震:《论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制度 的完善》,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1期。)有学者提出应当通过立法方式限制股东会的 权利,扩大董事会职权,增加董事会的代表性和独立性;修正或取消法定代表人制度, 推行共同代表制;实行企业所有与企业经营的科学分离,辅之于更强有力的信息披露制 度等途径使我国公司治理制度达到体系化、合理化之状态。(注:叶林:《公司治理机 制的本土化——从企业所有与企业经营相分离理念展开的讨论》,载《政法论坛》2003 年第3期。)有学者认为,对于公司治理结构法律规制主要是建立一种权益损害的法律救 济机制,而不是以政府部门的介入作为主要目的。(注:袁锦秀:《公司治理结构的法 律规制——基于政府规制理念的考察》,载《法学》2003年第2期。)还有的学者认为, 目前影响我国公司治理环境的根本原因是政府权力过大、市场体制不完善,公司治理环 境改革的目标应是完成由政府为中心向市场为中心的转型。(注:李曙光:《中国的公司 治理及其转型期的改革》,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3期。)

独立董事制度仍是今年的讨论热点问题之一。有学者认为,我国具有导入独立董事制 度的土壤,修改《公司法》时应授权公司章程自由选择双层制和单层制,完善独立董事 的能力建设机制、选择机制、利益激励机制、准确定位独立董事角色。(注:刘俊海: 《我国<公司法>移植独立董事制度的思考》,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3期。)有学者提 出借鉴日本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的经验,在重塑我国整个公司治理结构的大前提下考虑独 立董事制度设计的思路。(注:吴建斌:《日本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的经验及启示》,载 《南京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但亦有学者对我国引进的独立董事制度表示异议。有 学者认为,各国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改革实质上多是在传统的框架内改良,依托独立董 事的“一元制”与我国公司治理的背景和所面临的公司监控截然不同,引进独立董事制 度并不能解决其所欲解决的问题;应当在传统框架中许可企业根据自身情况以章程选择 合理的监控机制。(注:蒋大兴:《独立董事:在传统框架中行动?——超越公司治理结 构改革的异向思维》,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2、3期。)还有学者通过将美国独立董 事制度与德国监事会制度比较,发现我国股权结构与美国的大相径庭、独立董事与监事 会职能重叠,认为德国的监事会制度更适合我国国情,通过借鉴德国监事会制度也可以 达到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目的。(注:彭真明、江华:《美国独立董事制度与德国 监事会制度之比较——也论中国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选择》,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 1期。)

4.关于企业和公司法的其他问题。对于公司资本制度,有学者认为,我国现行公司资 本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是验资制度和人格分离制度的纰漏所致,并非法定资本制度本 身的问题。(注:任尔昕、史玉成:《论信用短缺时代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载《政 法论坛》2003年第2期。)还有学者提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与方向是从 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从法定资本制到授权资本制,因此应对最低资本额、股东出资、 股权退出机制、公司转投资等制度进行全面的改革。(注:赵旭东:《从资本信用到资 产信用》,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5期。)

管理层收购被认为是对传统的公司理念的反叛,它具有股权激励和理清产权的双重功 能。我国于1999年引进了这种收购方式,但对于此种新的收购方式还缺乏应有的法律规 范。基于此,有学者提出,制定专门的《管理层收购管理条例》、加强对收购活动的监 管、明确收购主体资格、限定收购对象、确立国有资产理算范围与定价标准,以保障我 国管理层收购活动的有序进行。(注:彭真明、周子凡:《管理层收购的法律分析》, 载《法律科学》2003年第3期。)还有学者从收购主体、融资、收购环节和制衡机制等角 度对实施管理层收购的相应法律环境的完善进行探讨。(注:王莉萍、孟刚:《上市公 司MBO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5期。)有学者针对2002年日本 商法和公司法修改中增加限制公司董事经营责任的规定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注:《日 本减轻公司董事、监事法律责任所引发的思考》,载《政治与法律》2003年第1期;蔡 元庆:《限制董事经营责任法理的比较研究》,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2期。)也有学 者对2002年7月美国公司改革法案进行了评述。(注:李茂年:《美国公司改革法案评述 》,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2期。)有学者认为,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应当一元化,使监 督权力集中行使。(注:江平、邓辉:《论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一元化》,载《中国法 学》2003年第2期。)还有学者结合“百名股东赶走董事长”的具体案例,对股东自行召 开股东会议所作出决议的效力进行研究。(注:梁上上:《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议所作出 的决议是否有效》,载《法学》2003年第1期。)

5.关于破产法的修改。《企业破产与重整法》(草案)自2001年1月公布之后,引起了学 者们的高度重视。有学者在分析破产法产生的原因和晚近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提出应扩 大我国现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以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注:倪万英:《论我 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载《当代法学》2003年第4期。)有学者针对《企业破产与重整 法》(草案)中适用主体范围扩大的趋势,提出要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建立我国自然人 的破产免责制度。(注:张艳丽:《破产目的与免责制度的建立》,载《北京理工大学 学报》2003年第1期。)还有学者认为,在破产程序中法院、债权人会议和清算组都难以 担当日常监督的重任,为了防止权力滥用、加强专职监督和防止破产犯罪,应在新破产 法中增设破产监督人制度;我国的破产监督人应是向法院负责的,超脱于债权人和债务 人之上而保持中立的,对破产日常事务进行公正监督的常设性机构。(注:张艳蕊:《 破产监督人制度探讨——兼论破产法之修改》,载《政法论丛》2003年第5期。)由于破 产法上的和解对于中小额破产债权人而言属于非自愿和解,对此亦有学者在比较国外相 关立法中对中小额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后,指出了我国《企业破产与重整法》(草案)中 破产和解制度之不足。(注:朱晔:《论破产和解中中小额债权人利益之保护》,载《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

(三)关于宏观调控法与经济管理法

1.关于宏观调控法。有学者根据2003年《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 干问题的决定》中关于要“完善宏观调控体系、行政管理体制和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 思想,提出了中国宏观调控法的发展进程和建设目标,认为以维护市场机制作用、稳定 经济发展为己任的宏观调控法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物。我国《经济宏观调控法》的主要 任务是确立计划、财政、货币等手段相互配合宏观经济综合协调制度;(注:徐孟洲: 《中国宏观调控法的发展进程和建设目标》,载《经济法制论坛》2003年第3期。)有学 者提出宏观调控法的三项基本原则:宏观调控职权及程序法定程序、维护国家宏观经济 利益、宏观调控主体分工及协调。(注:谢增毅:《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新论》,载《 厦门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有学者分析了宏观调控法价值取向的层次性——理性价 值,即宏观调控法的宗旨和目标;自身价值,即宏观控制法制定以后在实际运行中所表 现出来的价值——并提出以理性价值作为首要价值指向,以科学性为主导价值取向的观 点。(注:巨清雯:《科学性: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调控法的主导价值取向——以国有 股减持为视角》,载《当代法学》2003年第7期。)还有学者分别从剖析宏观调控的法律 规制、(注:秦小红、陈行龙:《经济法对宏观调控的法律规制》,载《江西社会科学 》2003年第4期。)日本市场经济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注:叶秋华、宋凯利:《日本的 市场经济模式与宏观调控法论析》,载《法学家》2003年第4期。)等角度研究宏观调控 法。

2.关于财政税收法。有学者首先对政府预算平衡作了历史考察,并从统计口径角度分 析说明了财政平衡与预算平衡的真实经济含义,分析了我国《预算法》中的有关规定, 进而提出修改建议。(注:王源扩:《财政法预算平衡原则再探讨——兼论我国<预算法 >之修改》,载《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3年卷。)

在税法总论方面,有学者提出了税收法定主义、税收公平主义、税收效率、协调性、 渐进性原则应确立为我国税法改革的基本原则。(注:吕家毅、吕爱武:《论WTO背景下 我国税法改革基本原则的确立》,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有学者提 出了税法与私法本质上应为统一的观点,认为两者的本源就在于“对(私人)财产权的确 认和保障”。(注:李刚、丛中笑:《税法与私法关系探源——对(私人)财产权的确认 和保障》,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6期。)有学者分析了现行纳税人权利保障方 面的制度缺陷,提出了八项具体建议。(注:华国庆:《纳税人的权利及其保障》,载 《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3年卷。)

在税收征管方面,有学者认为税收违法行为的成因在于效益的比较分析,而影响其成 本的因素有法律设定、执法水平和道德控制。(注:刘大洪、廖建求:《税收违法行为 的法经济学分析》,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也有学者提出了促进税收 秩序根本好转,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政策思路。(注:李光辉:《我国税收秩序 中的问题与对策》,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

在具体税种的制度建设中,有学者研究了我国现行税收体制下的信托税制问题,并着 重分析和论证了构建我国信托税制的制约因素和基本原则。(注:徐孟洲、席月民:《 论我国信托税制构建的原则和设计》,载《税务研究》2003年第11期。)有学者提出建 立环境污染税与资源税并重的环境税收体系,逐步废除排污收费,而代之以排污收税, 并简化资源税制,扩大其征税范围,调整其纳税环节,以适应环境保护和税制改革的需 要。(注:李慧玲:《我国环境税收体系的重构》,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2期。)还 有学者提醒环境税构建必须在环境保护、维护民族工业竞争力及遵守WTO规则等方面寻 求平衡和兼顾。(注:侯作前:《经济全球化、WTO规则与中国环境税之构造》,载《政 法论丛》2003年第2期。)在所得税方面,有学者介绍了欧盟所得税法制度;(注:张智 勇:《欧洲所得税法初探》,载《法律科学》2003年第4期。)有学者从个人所得税的课 税模式、税率、费用扣除标准三个方面,分析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所存在的问题 ,并提出改善建议。(注:陆晔:《税款流失、税负不公与现行税制的弊端》,载《法 学》2003年第4期。)

3.关于金融法与金融监管法。本年度金融法研究的热点是金融监管相关法律问题。有 学者从分析金融衍生品的发展对现行金融监管制度的挑战入手,提出了建立我国金融衍 生品市场共同监管制度的理论与制度设计。(注:徐孟洲、葛敏:《金融衍生品市场监 管法律制度初探》,载《成人高教学刊》2003年第5期。)有学者分析了银行业监管体制 改革方案的理论依据,强调了银行业监管理念的调整。(注:刘文华、马志毅:《改革 中国银行业监管体制的法律与实践》,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5期。)有学者指出我国 的金融监管必须在体制、机构、观念等方面进行创新,特别要强化金融安全的法制观念 。(注:张忠军:《论金融法的安全观》,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4期。)有学者在介 绍金融监管的综合化的两种途径后建议我国金融监管只能选择相对综合化模式。(注: 袁林:《评金融监管的综合化与中国的回应》,载《社会科学研究》2003年第3期。)有 学者认为我国应着重从立法、中央银行的监管、银行内部监管以及银行的同业协会监管 等途径进行改革、完善,确保银行经营的安全性、竞争的公平性和政策的一致性,防范 和控制金融风险,实现中国金融业的稳健运行和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注:庞华玲: 《论金融监管体制目标与金融安全》,载《法学杂志》2003年第6期。)还有学者在考察 英国金融监管制度变迁后认为:中国必须推进混业经营的改革,加强监管的协调,注重 自律与法制监管的结合,才能建立稳健、高效的金融监管制度。(注:汤凌霄:《英国 金融监管制度的变迁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载《湖南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

关于银行外资进入监管问题,有学者就我国境外机构准入监管法制的完善提出若干建 议。(注:李金泽:《我国银行境外准入制度监管法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载《法学 评论》2003年第5期。)有的学者分析了巴塞尔国际银行监管合作模式的缺陷后,认为通 过在外资银行准入的审批过程中东道国和母国签订监管合作协议的方法,可以消除巴塞 尔国际银行监管合作模式所存在的缺陷,使该模式有效地发挥作用。(注:周仲飞:《 巴塞尔国际银行监管合作模式的缺陷及完善》,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1期。)

此外,有学者介绍了欧洲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注:张智勇:《欧洲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载《法学》2003年第4期。)还有学者强调商业银行严格贷款调查、审查制度,建立 强制贷款担保制度和强化贷款监督制度,是防范风险、保障信贷安全的重要措施。(注 :崔勤之:《保障商业银行信贷安全的几项措施》,载《法学杂志》2003年第4期。)

4.关于对外贸易法。有学者就《对外贸易法》提出修改建议:在《对外贸易法》中规 定给予所有中国企业对外贸易权;增加“对外贸易的协调与管理”一章;在国务院下设 “国际贸易协调委员会”;加快制定《反垄断法》、《外商投资基本法》、《电子商务 法》、《服务贸易法》等法律法规,以健全外贸法制。(注:孙晋:《WTO协议与中国对 外贸易法的完善》,载《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3年卷。)有学者从法律角度研究欧元 流通对我国涉外经济法的相关影响。(注:张庆麟:《论欧元流通与我国涉外经济法的 调整》,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2期。)在外资准入与投资自由化方面,有学者提出发 展中国家应积极参与在多边贸易体制下的投资规则制定,并力求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体 现发展中国家利益和要求。(注:徐泉:《略论外资准入与投资自由化》,载《现代法 学》2003年第2期。)

5.关于产业政策法。有学者提出中小企业法的基本原则为:积极扶持原则、加强引导 原则、完善服务原则、依法规范原则、保障权益原则、推进技术创新原则和自律原则。 (注:陈运来、舒伟斌:《论<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基本原则》,载《江西社会科学》200 3年第3期。)还有学者呼吁我国高新区立法宜采取新竹模式和区域法模式,主要依靠成 型立法支持高新科技产业的发展。(注:陈俊:《论高新科技园区的发展与立法促进》 ,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4期。)

6.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有学者提出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 责、主张“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经营机构——被投资企业”的三层体制,探讨了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中央、地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权限划分、探讨国有资 产经营机构的法律地位。(注:张忠军:《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立法》,载《法学 杂志》2003年第6期。)有学者提出国资委与国资运营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准政资” 关系与“资资”关系的结合。(注:王全兴、傅蕾、徐承云:《国资委与国资运营主体 法律关系的定性探讨》,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5期。)有学者在研究国有资产委托代 理关系三个特殊性后,提出对策:调整国有经济的经营领域、收缩国有经济战线;强化 所有者代表的利益和风险相关程度;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市场约束机制。(注:陈 文通、肖泽群:《论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特殊性》,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 第5期。)还有学者提出欲彻底解决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不仅需要在技术层面对现行国 有资产管理法律体系进行修改,而且必须在制度层面重构我国的财产所有权。(注:聂 佳:《我国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原因探析》,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 第2期。)

(四)关于市场规制法与经济活动法

1.关于政府采购法。1994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各国签署了《政府采购协议 》,我国虽然尚未加入该协议,但随着2002年6月我国《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其已引 起了我国学者的极大关注。学者们将WTO《政府采购协议》与我国《政府采购法》进行 比较,提出为适应WTO《政府采购协议》的要求和更有效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我国的《 政府采购法》应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原则体系、建立政府采购价格评估规范、改 革预算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明确采购主体的范围、建立政府采购监督和救济制度等。 (注:姜晖:《WTO<政府采购协议>与我国<政府采购法>比较研究》,载《当代法学》20 03年第7期;陈兆霞:《政府采购法律问题研究》,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2期;周洪 钧、代中现:《WTO<政府采购协议>与我国政府采购法》,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 003年第5期。)还有学者对照《政府采购协议》的规定,认为我国政府采购立法采取《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分别立法,这使得立法在招标范围、适用法律和招标限 额等方面存在缺陷,应予以完善。(注:肖渭明:《论<政府采购协议>与我国政府采购 市场的逐步开放》,载《法学》2003年第1期。)

对于政府采购法的适用,有学者认为,“物有所值”作为立法宗旨是政府采购法制设 计的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具有公法与私法的兼容性;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应当服从提高 政府采购效益的目标;实现立法宗旨的根本途径是充分利用以招标为中心的市场竞争机 制。(注:于安:《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几个问题》,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4期。)还 有学者提出政府采购立法应明确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和供应商请求法律救济的方式,以 完善对政府采购中供应商权利的保障。(注:刘燕:《政府采购中供应商保障制度初探 》,载《中国司法》2003年第2期。)

2.关于反垄断法。针对我国2002年公布的《反垄断法》(草案),有学者提出,草案在 关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企业合并控制、行政垄断及反垄断执法机关和程序 等方面规定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在进一步修改中完善。(注:王晓晔:《中国反垄断 法中的几个问题》,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还有学者结合草案的规定 ,认为应将跨国并购纳入我国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并提出了我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法 律制度在实体和程序方面完善的思路与建议。(注:林晓静:《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 ——兼评<反垄断法>(征求意见稿)》,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

对于反垄断法的制定,有学者建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应当包括行政垄断,但 基本着眼点还应是典型的经济性垄断;反垄断法应以行为规制兼顾结构规制为重心,还 应规定适用除外制度和域外适用的效力。(注:王先林:《“入世”背景下制定我国反 垄断法的两个问题》,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5期。)有学者对我国反垄断法的基本原 则、《反垄断法》与规模经济关系等问题进行了讨论。(注:张定军、郑友德:《论我 国的反垄断法》,载《河北法学》2003年第2期。)有学者从实体法角度对我国反垄断立 法中的企业合并条款进行了设计。(注:陈立虎、王芳:《中国反垄断立法中企业合并 条款的思考》,载《苏州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在对“微软垄断案”二审判决分析 的基础上,有学者提出,我国反垄断法具体制度研究上可借鉴微软案中反映的新动向, 如反竞争行为认定方式变化、“进入壁垒”与“替代商品”的重要性上升等,使我国立 法具有一定的超前性。(注:廖振中、梁远航:《论知识经济时代反垄断法的制度设计 和价值取向》,载《社会科学研究》2003年第1期。)还有学者认为,我国应当建立以合 理原则为核心的温和型反垄断制度。(注:朱慈蕴:《反思反垄断法:我国应建立温和 型的反垄断法》,载《清华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

有学者结合“思科诉华为”案,认为拥有知识产权不等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注:王 晓晔:《拥有知识产权不等于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03年3月1 7日31版。)有学者的探讨更进一步,提出应借鉴一些国家和地区采取包括反垄断法在内 的控制措施以防止滥用知识产权的立法经验,在我国建立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控制 法律制度。(注:王先林:《若干国家和地区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控制》,载《武 汉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还有学者认为,标准化也应当进行反垄断法律分析,并提 出改革当前标准化管理体制、运用合理原则分析标准化中限制竞争问题等完善我国标准 化反垄断的法律对策。(注:鲁篱:《标准化与反垄断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0 3年第1期。)

3.关于竞争法其他问题。有学者认为,市场竞争法由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 。(注:邱本:《论市场竞争法的基础》,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4期。)有学者提出 ,应定位我国竞争政策的目标、协调竞争与贸易政策的互动关系、明确竞争政策的具体 内容并在竞争法中确定公平竞争非歧视、透明度和法制统一的原则。(注:林燕平:《 论入世后我国竞争政策与竞争立法的定位及基本原则》,载《政治与法律》2003年第1 期。)还有学者针对我国电信行业的垄断状况,提出应尽早制定《反垄断法》和《电信 法》。(注:义海忠:《对中国电信行业垄断现状的法律分析》,载《甘肃政法学院学 报》2003年第3期。)

4.关于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责任法,有学者对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缺陷、产品瑕 疵三个常见法律术语进行了辨析。(注:何新容:《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缺陷、产品 瑕疵之法律问题辨析》,载《当代法学》2003年第1期。)有学者提出,将产品责任法从 《产品质量法》中脱离出来,单独立法,使消费者得到及时、合理地保护。(注:陆建 强:《我国产品责任立法体例之重构》,载《当代法学》2003年第1期。)还有的学者将 目光投向了人们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农产品方面,并就农产品质量立法的必要性、农产 品质量法与《产品质量法》的关系、农产品质量立法的体系结构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和分 析。(注:李玉文、胡钧:《我国农产品质量立法探析》,载《法学》2003年第5期;范 兴成、史学岗、方霞:《农产品质量立法基本问题》,载《政治与法律》2003年第5期 。)

标签:;  ;  ;  ;  ;  ;  ;  ;  ;  ;  ;  ;  ;  ;  ;  ;  

2003年经济法学术研究述评_经济法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