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哈密与中原的经济交流--以公理贸易为中心_哈密论文

明代哈密与中原地区的经济交往——以贡赐贸易为中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原地区论文,哈密论文,明代论文,贸易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729.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743(2007)01—0018—10

明成祖永乐初年,明王朝置羁縻卫所于哈密,以哈密忠顺王及其部属管理卫所事务。与此同时,哈密忠顺王及其部属频繁入关朝贡,明朝则照章赏赐来朝使者。这种朝贡-赏赐关系几乎贯穿哈密卫始终,甚至形成了一项制度。然而,哈密与中原地区的这种贡赐贸易关系,似乎仅有陈高华先生的简略介绍① 以及关连吉先生的相关论述②,尚不见专门的研究论文。对此问题进行探讨,将有助于推进明代民族史、西北边疆史的研究。为便于论述,拟分哈密建卫前、哈密建卫至成化八年以及成化九年哈密卫内迁后三个时期进行探讨。

一、哈密建卫前与明朝的贡赐贸易关系

入明之后,见于文献记载的第一位哈梅里(即哈密)贡使回回阿老丁,于洪武十四年(1381年)五月乙酉朔“来朝贡马”,明太祖“诏赐文绮”③。此后哈密使臣每次来朝所带贡品中,几乎都有马匹。

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五月乙未(初三),哈梅里王兀纳失里遣长史阿思兰沙、马黑木沙来贡马④。大概阿思兰沙和马黑木沙此行了解到明朝对马匹的需求量很大,从事马匹的贸易有利可图。于是,哈梅里王兀纳失里于洪武二十四年二月戊午(初一)遣使,请于明朝西北边外的延安、绥德、平凉、宁夏等地以马互市⑤。虽然,此事未果而终,但反映出哈梅里王兀纳失里以马匹与明朝贸易的愿望。洪武二十五年十二月辛未(二十五日),哈梅里兀纳失里王又遣回回哈只阿里等来朝贡马46匹、骡16只。明太祖诏赐使者白金、文绮有差⑥。

明成祖即位后,“遣使臣亦卜剌金等赍诏往哈密抚谕,且许其以马入中国市易”。永乐元年(1403年)十一月甲午(二十日),兀纳失里王之弟安克帖木儿遣使臣马哈木沙、浑都思等来朝,除了贡马190匹外,还带来了市易马4740匹。明成祖“命悉官偿其值”⑦,并赏赐“马哈木沙、浑都思等金织文绮衣各一袭,钞各百锭,及紵丝表里等物,仍命礼部赐安克帖木儿银百两,紵丝十表里。”⑧ 可见,这次哈密贡使入朝带来了数量庞大的马匹,其用马匹换取中原物品的目的如愿以偿,而且还获得了丰厚的回赐品。与此同时,明军从所贡市易马中“选良者十匹入御马监,余以给守边骑士”⑨,达到了补充军马的目的。

一般认为贡物的酬值高于贡物本身,但酬值的确定亦当以贡物本身的价值为标准。日本学者滨下武志先生认为:“朝贡的特征,首先在对贡物的回赐上实际上采取了等价的支付,这实际上也可以说是一种交易活动。”⑩ 马匹有良莠之分,其价应有高下之别,既然贡马的价格应采取等价的原则,市易马更应如此。以上所述哈密与明朝的诸次贡赐、市易贸易,《明太祖实录》和《明太宗实录》都未明确记载酬值。我们不妨参照同期来自西北、西域等与哈密毗邻地区的贡马、市易马交易的酬值,来研究哈密贡马、市易马的价格。

洪武二十九年正月,“撒马儿罕遣回回阿剌马丹等二十人来贡马240余匹。赐钞五千九百余锭”(11);洪武二十九年四月,“撒马儿罕遣回回札鲁剌等一百九十一人来朝贡马一千九十五匹。诏赐钞二万五千一百九十锭。”(12) 据上可知,平均每匹马值钞24.58锭和23锭。一般认为,钞1锭为5贯(13)。如据此折算,则平均每匹马值钞123贯和115贯。

据《明史·食货志六》载,明朝政府支给官员俸禄:洪武时“钞一贯,抵米一石”;永乐时“每米一石给钞十贯”;仁宗时“官俸折钞,每石至二十五贯”(14)。又,《明史·食货志五》载:洪武十八年“天下有司官禄米皆给钞,二贯五百文准米一石”(15)。洪武二十三年,宝钞的市值是每石粮食折钞4贯(16);洪武三十年十月,“户部定每钞一锭折米一石”(17),即每石米折钞5贯;洪武三十五年十二月,朱棣即位后,户部尚书夏原吉等进“会议在京官吏军士俸粮支米钞格”,定“折支钞每一石折钞五贯”,朱棣“命俸米折支钞者,每石增五贯为十贯”(18)。可见,宝钞在不断贬值,洪武末年宝钞的官定价值为每5贯值1石米,而永乐初年则调为每10贯值1石米。

宣德八年(1433年)时“绢一匹抵钞四百贯”(19)。宣德皇帝即位时每石米值钞40贯至70贯(20)。可见,宣德时宝钞的市值仅仅相当于洪武末年的1/8到1/14。据此推算,洪武末年,1匹绢合宝钞50贯至28.57贯,其平均数约为40贯。如以此折算,洪武二十九年撒马儿罕贡马,平均每匹马值绢3.075匹或2.875匹。

据《明太宗实录》卷12下,洪武三十五年九月壬辰(十二日)条载:

陕西行都司奏:回回可古思于宁夏市马,请官市之,以资边用。上从之,命有司偿其直。上马每匹给绢四匹,布六匹;中马绢三匹,布五匹;下马绢二匹,布四匹;驹绢一匹,布三匹。军民私市者禁之。(21)

另据《明太宗实录》卷19,永乐元年四月壬戌(十六日)条载:

西北诸夷各遣人朝,贡马及方物。上以其远至,且旧所定马直薄,命礼部第马之高下增给之。上马每匹钞千贯,中马八百贯,下马五百贯。(22)

显然,洪武永乐之际的马价较前有了很大幅度的提高,这当是一种特例,一方面与宝钞不断贬值有关,另一方面也与“靖难之役”内战,军马损耗严重有关。据《明太宗实录》卷15,洪武三十五年十二月丁卯(十八日)条载:“上问兵部尚书刘俊曰:‘今天下畜马几何?’俊对曰:‘比年以兵耗损,所存者二万三千七百余匹’”(23)。可见,兵部所掌握的军马数量很少。又,据同书卷29,永乐二年(1404年)三月丙寅(二十五日)条载:

安定卫指挥朵儿只束等来朝,自陈愿纳差发马五百匹。命河州卫指挥佥事康寿往受之。寿言:“必里、罕东等卫所纳马其直皆河州军民运茶与之。今安定卫遥远,运恭(茶)甚至难,请给布绢为便。”上曰:“诸番市马皆用茶,已著为令。今安定卫来朝之初,自愿纳马,其意可嘉,姑以绢布给之,后仍以茶为直。”于是,上马给绢二匹,布二匹;中马绢一匹,布二匹;下马绢一匹,布一匹。(24)

据上可知,不论是贡马,还是市易马,均分上、中、下三等。哈密卫与安定卫毗邻,马匹的品质相似,我们由此推测,哈密的贡马、市易马的价格可能亦与之相当。

质言之,哈密建卫前与明朝的数次贡赐贸易,贡马的数量远小于市易马,似乎是以市易马为主的贡赐贸易,这种贡赐贸易关系具有双方各取所需的经济互补的特点。

二、哈密建卫至成化八年与明朝的贡赐贸易关系

明人丘浚在《送林黄门使满剌加国序》中说:“皇明之化,与天同远,地所限者舟以通之,凡在覆载之中,有血气者无不臣属,非若前代但羁縻之,仅通贡赋而已。其四夷之酋长皆受封爵,于朝有所更代辄遣使,请天子特遣近臣持节往封之,视内地藩翰焉。”(25) 丘浚将与明朝远隔重洋的满剌加国,视作明朝的“内地藩翰”,似有言过其实之嫌,不足为信,但用之于比喻哈密卫与明朝间的藩属关系,则是十分恰当的。

如所周知,明成祖封故元肃王安克帖木儿为哈密忠顺王,并在哈密建立羁縻卫所。但哈密卫与一般的羁縻卫所是不一样的,正如明代学人王世贞所云:“西虏如忠义王,北虏如太平王,如和宁王,皆待之以王号,取羁縻而已。独永乐哈密忠顺王筑城池,赐金印,复设长史、纪善、卫经历,以中国庶僚周安、刘行、韦思诚充之,则俨然亲王矣。”(26) 但是,明朝中央政府向哈密卫派驻长史、纪善等官员一事,仅见于永乐四年,似为一时之举措。因此,哈密卫与明朝之间的人员往来及其外在表现形式——贡赐贸易,便成为维系哈密卫与明朝之间藩属关系的重要方式。

自永乐四年(1406年)哈密卫建立,至成化九年(1473年)初哈密被吐鲁番占领的近70年间,哈密卫政局相对稳定,与中原的政治、经济联系密切,尤其表现在贡赐贸易关系方面。现据《明实录》所载哈密(卫)来使及贡赐情况制成如下简表(27):

从上表可知,永乐四年至成化八年(1472年),哈密卫朝贡年均次数从明成祖永乐年间逐步上升,至明宣宗宣德时期达到最高,明英宗正统年间虽有回落,仍维持高位,但明代宗景泰时期哈密卫年均朝贡次数明显减少,尚不及洪熙、宣德、正统三朝的40%,只有永乐朝的50%强。英宗天顺年间(1457~1464年)又回升至永乐、正统朝时期的水平,然而进入宪宗成化前期(成化元年至成化八年)再度回落。对于这种变化,下面试做分析。

永乐四年哈密卫建立后,因“忠顺王之在哈密,遥控诸番,以奠西裔,传报夷情,多有劳勋”(29),其贡使“比岁朝贡”,明朝政府“悉加优赐,其使臣皆增秩授官”(30)。贡使所献贡物,除了可以得到与等价或略高的绢匹、彩段的“回赐”外,依例还可以获得明朝赏赐的绢、彩段等丝织品,同时还被允许购进茶叶、铁锅、瓷器等物(31)。以上诸物皆“彼之难得,日用之不可缺者”(32)。史称一次“给赏及予物直,其获利数倍”(33)。加之,永乐九年(1411年)十月,封哈密忠顺王脱脱从弟“兔力帖木儿为忠义王”(34),自此,哈密“二王并贡,岁或三四至”(35)。因之,永乐、宣德、正统三朝,哈密卫贡使来朝次数和人数不断增加,年均入贡次数居高不下。

然而,景泰年间(1450~1456年),哈密卫年均入贡次数突然大幅下降,似与正统十四年(1449年)“土木之变”后的政局有关。

“土木之变”后,明朝在应对瓦剌侵扰的同时,对与瓦剌关系暧昧的哈密卫采取了惩治性措施。据《明英宗实录》卷219,景泰三年(1452年)八月己丑(二十九日)条载:

哈密地面遣使臣捏列沙等……来朝,贡驼马及方物。赐宴并赐彩币表里、青红布绢等物。哈密忠顺王倒瓦答失里奏:乞升指挥捏列沙等职。兵部议:“哈密世受国恩,不能思报,乃阳为尊事朝廷,阴则交通北虏,漏泄事机,以构边患。今虽服罪来朝,终是心怀谲诈,若又滥与升职,则是恩加有罪,赏出无功。宜不允所奏,待其有功而后升赏。”从之。(36)

在此之前,明朝政府对哈密忠顺王提请升授部下头目以职,几乎皆予恩准,而此次不准,实为对哈密“世受国恩,不能思报,乃阳为尊事朝廷,阴则交通北虏”之行为的惩罚。故史称“终景泰世,使臣无授官者”(37)。这一惩治性举措或多或少地影响到了哈密卫朝贡事宜,因此,景泰四年(1453年)至景泰七年,《明英宗实录》仅载有三批哈密卫朝贡使臣实例(38),其中景泰五年、七年不载哈密卫朝贡人员来朝实例。但是,英宗复辟后的天顺朝时期,哈密卫贡使年均入贡次数又回升至永乐、正统朝时期的水平。何以如此?

明代宗景泰五年,瓦剌内乱,其酋也先被杀(39),自是“瓦剌衰,部属分散”(40)。明英宗天顺年间,乜克力部的癿加思兰率部“移近哈密城外巴儿思渴地方驻扎,自是渐犯边”(41)。巴儿思渴即今哈密北面的巴里坤一带。天顺四年(1460年)哈密忠顺王卜列革卒,王母弩温答失里主国事后,癿加思兰“乘隙袭破其城,大肆杀掠,王母率亲属部落走苦峪”(42)。哈密人民溃散,无以依归,故其民众“数以进贡为名,一年至者三次,惟求衣食,图栖止而已”(43)。因之,天顺朝时期,哈密卫贡使年均来朝次数急遽上升。

成化元年至成化八年,哈密卫朝贡年均次数又再度回落,这似乎与明朝限制其年均朝贡次数有关。据《明英宗实录》所载成化元年哈密贡使,计有:

正月戊辰,哈密地面使臣写亦舍力乜力等来朝,贡马驼,赐衣服、彩段等物有差;三月己巳,哈密使臣指挥哈只等来朝贡马,赐宴并衣服、彩段等物有差;四月辛巳,哈密地面遣都指挥苦儿鲁海牙等贡驼马,赐衣服、彩段等物有差;九月丁卯,哈密地面遣使臣哈的马黑麻等来贡马,赐哈密使臣哈的马黑麻等衣服、彩段等物有差;十一月辛酉,哈密使臣卜鲁罕虎力等来朝贡马,赐彩段等物有差。(44)

一年之中哈密贡使达五批之多,甚至出现了“哈密贡马才二十匹,而使臣来者三百六十余人,皆欲给赏”(45) 的现象。面对这种局面,礼部尚书姚夔会同太保会昌侯孙继宗等议曰:

哈密乃西域诸番之要路,祖宗待之特为优厚。然朝贡有期,遣使有数。近年为癿加思兰残破,其国人民溃散,无所栖止,不时来贡,动以千百。将瘦损驼马数匹,名为进贡,实则贪饕宴赐。朝廷保小怀远之仁,固不恤此,然道路疲于迎接,府库竭于赏赐。合酌量事体,哈密使臣岁一入朝不得过二百人……宜敕陕西、甘肃等处镇守总兵、巡抚、巡按三司等官抚谕夷民,严加防范。及敕哈密王母弩温答失力收集流散,保守土境,依时来朝,庶全朝廷始终优厚之意。(46)

据上可知,天顺末年,癿加思兰残破哈密卫后,其部众溃散,不时以进贡为名来朝,“实则贪饕宴赐”,结果明朝政府疲于赏赐。针对这种状况,明英宗接受了姚夔、孙继宗等大臣的建议,规定哈密卫一年一贡。因此,万历《明会典》卷107《朝贡三·西戎上·哈密》称:“成化元年,令哈密每年一贡,以八月初旬验放入关,多不过三百人,内起送三十人赴京。”(47)《明实录》所载实例也印证了这一规定,如哈密贡使于成化二年至成化六年(1466~1470年)以及成化八年(1472年)来朝各一批(48);成化七年(1471年)和九年各两批(49)。可见,从成化二年起,以哈密忠顺王或哈密卫名义来朝的贡使的次数迅速减少,基本上依照明朝政府的规定每年一贡。

哈密贡使来朝最频繁的年头,不是出现在年均次数最高的宣德年间,而是永乐二十二年(1424年)。据《明太宗实录》和《明仁宗实录》载:

1.正月丁亥,哈密回回千户悟牙思来朝贡马,赐钞、币;2.正月丁酉,哈密忠义王免力帖木儿遣使兀马儿火者等九十人贡马;3.二月癸丑,哈密回回失阿蛮等贡羊马,赐钞币;4.三月己丑,哈密忠义王免力帖木儿遣使打剌罕马黑麻、迭力迷失等百六十人,贡马及方物,优赐赉之;5.三月己亥,哈密回回苦剌虎力敏答等来朝贡羊马等物,赐袭衣及钞币、表里有差;6.八月戊辰,哈密卫指挥秃儿迷失贡马,赐钞、币有差;7.九月戊寅,哈密回回者剌刀丁等贡马、方物,赐袭衣、钞、币、表里;8.九月甲申,哈密回回舍人阿力等贡方物,赐钞、币;9.十月己未,哈密等回回舍黑马黑麻等贡马及方物,赐钞、币有差。(50)

其中的正月、三月和九月,哈密卫的来朝贡使都有两批之多。如果加上是年三月,土鲁番都督速哥、尹吉儿察等进马,赐银160两、钞400锭、彩币60表里、纱罗绫紬各3匹,余赐钞、币有差(51);以及八月,于阗使者陕西丁贡马及方物,赐钞、币有差(52) 两例,永乐二十二年,西域贡使来朝则多达11批。以哈密卫贡使为主的西域贡使的频繁来朝引起了时人的议论。据《明仁宗实录》卷5上,永乐二十二年十二月丁未(六日)条载:

礼科给事中黄骥言:“西域使客,多是贾胡,假进贡之名,藉有司之力,以营其私。其中又有贫无依者,往往投为从人,或贷他人马来贡。既名贡使,得给驿传,所贡之物,劳人运至,自甘肃抵京师,每驿所给酒食刍豆,费之不少。比至京师,又给赏及予物直,其获利数倍。以此,胡人慕利,往来道路,贡无虚月。缘路军民,递送,一里,不下三四十人,俟候于官,累月经时,妨废农务,莫斯为甚。比其使回,悉以所得贸易货物以归,缘路有司出车载运,多者至百余辆。男丁不足,役及女妇。所至之处,势如风火,叱辱驿官,鞭挞民夫。民官以为朝廷方招怀远人,无敢与较。其为骚扰,不可胜言。乞敕陕西行都司,除哈密忠顺王及亦力把里、撒马儿罕等处番王遣使朝贡,许令送赴京,来不过一二十人,正副使给与驿马,余以驿骡,庶几陕西一路之人,不可苏息。臣又窃见西域所产,不过马、碙砂、梧桐鹹之类,惟马国家所需,余无裨于国。乞自今有贡马者,令就甘肃给军士,余一切勿受,听其与民买卖,以省官府之费。”上(明仁宗——引者注)嘉纳之,以其奏示礼部尚书吕震曰:“骥尝奉使西域,故具悉西事。卿陕西人有不悉耶?为大臣当存国体,恤民穷,无侵削本根。骥所言其皆从之。”(53)

从上可知,西域包括哈密卫贡使来朝,明朝有专员护送,使者来朝及回还途中的吃、住、行等都由沿途驿站负责。对此,永乐末年来华的波斯使臣火者·盖耶速丁在《沙哈鲁遣使中国记》一书中将其亲身经历作了较为详细的描述:当他们到达肃州城后,“被告知:他们的一切需要均由驿馆供给。他们的牲口和行李运到登记处,从那里再交给可靠的仆人照管。然后使者们所需要的诸如马匹、食物、寝具等种种东西,全部从驿馆供应。每晚,只要他们在那里,就供给他们每人一张卧榻,一套绸睡衣,还有一名照应他们的仆人。”(54) 在回程时,“完全如同他们前来时的旅行一样,中国人在他们回程时也在每一程都为他们提供征调来的马匹和车辆,在他们所经过的重要城镇和大城市中都为他们举行盛宴招待”(55)。

如此优待入朝贡使的制度,使得西域贡使大量来朝,其中不乏贾胡,“假进贡之名,藉有司之力,以营其私”,不但加重了沿途驿站负担,也影响到了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和生产。虽然礼科给事中黄骥所言“西域使客”,可能并非专指哈密贡使,但永乐年间哈密贡使来朝多达40余批,特别是永乐二十二年西域贡使中的十之八九为哈密贡使,想必黄骥所言当是对此有感而发。因此,永乐四年至成化八年哈密卫入朝贡赐贸易表面繁荣的背后,早已隐含着危机。

三、哈密卫内迁后与明朝的贡赐贸易关系

成化九年正月,土鲁番速檀阿力引兵破哈密城,执哈密忠顺王母,于是哈密落入土鲁番之手(56),哈密卫三种夷人部众溃散逃入嘉峪关内外。以此为转折,哈密卫日趋衰落,其与明朝的贡赐贸易关系亦如此。具体情况,据《明实录》所载哈密(卫)来使及贡赐情况制成如下简表(57):

由上表可知,自成化九年哈密被土鲁番速檀阿力侵占后,哈密卫与明朝间的贡赐贸易数量锐减。其中明宪宗成化十年(1474年)至明武宗正德年间(1506~1521年),基本上维持成化元年所定的“每年一贡”的定制。但据《明孝宗实录》卷19,弘治元年(1488年)十月戊戌(八日)条载:“礼部言:比年,哈密及土鲁番等处入贡,多不以时,且人数过多,靡费益甚。请各降谕谕之,俾知遵守。”(58) 可见,文献所载实例少于实际实例,贡使往往“不以时”来贡,而且来朝人数超过规定,其目的是在贡赐贸易的幌子下,从明朝政府获取更多的赏赐。因此,对哈密卫的“贡使”来说,所谓朝贡是名,乞讨赏赐是实。

明世宗嘉靖朝以后,哈密入贡次数大幅度下降,年均0.2次,即平均每五年一贡。翻检《明武宗实录》,从正德十一年(1516年)至嘉靖元年(1522年)的7年间,不见哈密遣使入贡实例,可见来自哈密或以哈密名义入贡的贡使,其大幅度减少实际上始自正德十一年。这当是哈密卫和甘肃的政局发生了重大变化的结果。

如所周知,正德八年(1513年)八月,哈密忠顺王拜牙即弃城叛入土鲁番,哈密复为土鲁番所据,(59) 随后土鲁番又将战火引向河西,数度东向侵扰嘉峪关内的肃州、甘州等地。鉴于兴复哈密无望,嘉靖八年(1529年),明朝政府决定“自是置哈密不问”(60)。数年后,明朝对哈密卫贡使的入贡时间和入朝人数也做了相应的调整。据《明世宗实录》卷143,嘉靖十一年(1532年)十月辛丑(二十七日)条载:“诏肃州哈密卫夷人委兀儿等自今五年一入贡,每贡不得过百人,起送不得过三十人,著为令。”(61)

又,据万历《明会典》卷107《朝贡三·西戎上·哈密》载:“(嘉靖)四十二年(1563年——笔者),定哈密畏兀儿都督俱五年一贡,每贡三十人,起送十三人,余留边听赏”。(62) 可见,明朝政府于嘉靖四十二年再度减少了哈密卫入贡人数。从成化元年至嘉靖四十二年的近百年间,哈密卫贡使的贡期间隔由1年延长至5年;入朝人数从300人减至30人;进京人数由30人减少到13人。明朝政府不仅延长了贡期间隔,也减少了哈密卫贡使的人数,逐渐与土鲁番及其以西西域诸国的贡期、入贡人数相统一。这是哈密卫丧失其故有的“西北羌胡往来要略”(63) 的重要地位,以及明初“凡有入贡夷使方物,悉令此国泽(译)文具闻”(64) 职能的结果。虽然,明朝于嘉靖八年“置哈密不问”,但内迁甘肃的哈密卫之哈剌灰、畏兀儿部众仍然与明朝保持着贡赐贸易关系。据万历《肃镇志》卷4《属夷·货利》云:

……如关厢寄居各夷,若哈喇灰、畏兀儿之属,食则足于田亩,衣则足于孳畜,凡遇进贡之年,各夷买京师茶斤、段匹,运至肃州,与南北番夷交易,相换马匹牛羊,以为利。如茶五包,约重三斤,易羊一只,值价六钱。以段匹易麦,仍照市价,以为多寡,犏牛一只,值三两五钱,亦如之。若段匹棱布,亦视物以偿,大约市价在夷为贵耳。如段一匹,可值价三两筭,与各夷可作五两。棱布一匹,可值价三钱者,易羊一只,可值五钱。(65)

从上可知,寄居肃州关厢的哈密卫畏兀儿、哈剌灰二部众,利用“进贡之年”入京的机会,购“买京师茶斤、段匹”,然后“运至肃州,与南北番夷交易”,换取“马匹牛羊,以为利。”贡赐贸易完全成了这些畏兀儿、哈剌灰部众牟利的商机。显然,贡赐贸易在他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综上所述,哈密卫与明朝之间的贡赐贸易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哈密卫的兴衰史,以及哈密卫与明朝之间相互关系的演变过程。概而言之,随着哈密卫的逐渐衰弱,哈密卫与明朝之间的贡赐贸易关系亦日趋衰落,其入贡之贡期间隔从一年数贡延长至五年一贡,贡物种类也变得十分单一。至正德、嘉靖朝以后,哈密卫贡使完全以乞讨赏物而来,这是哈密卫丧失其原有重要地位的必然结果。

注释:

①陈高华编:《明代哈密土鲁番资料汇编·前言》,新疆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5~6页。

②李明伟主编:《丝绸之路贸易史》,甘肃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569~576页。

③黄彰键校勘,《明实录·太祖实录》卷137,洪武十四年五月乙酉朔条,(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75年,第2165页。

④《明实录·太祖实录》卷202,洪武二十三年五月乙未条,第3023页。

⑤《明实录·太祖实录》卷207,洪武二十四年二月戊午朔条,第3087页。

⑥《明实录·太祖实录》卷223,洪武二十五年十二月辛未条,第3264页。

⑦《明实录·太宗实录》卷25,永乐元年十一月甲午条,第455~456页。

⑧《明实录·太宗实录》卷25,永乐元年闰十一月壬戌条,第467页。

⑨《明实录·太宗实录》卷25,永乐元年十一月甲午条,第456页。

⑩〔日〕滨下武志著;朱荫贵、欧阳菲译;虞和平校:《近代中国的国际契机——朝贡贸易体系与近代亚洲经济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43页。

(11)《明实录·太祖实录》卷244,洪武二十九年正月乙酉条,第3539页。

(12)《明实录·太祖实录》卷245,洪武二十九年五月条,第3566页。

(13)李洵:《〈明史·食货志〉校注》,中华书局,1982年,第59页注⑨;王毓铨主编:《中国经济通史·明代经济卷》,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年,第777页。

(14)《明史》卷82《食货志六》,中华书局点校本,1974年,第7册,第2003页。

(15)《明史》卷81《食货志五》,第1962页。

(16)黄仁宇:《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第82页。

(17)《明实录·太祖实录》卷255,洪武三十年十月癸未条,第3682页。

(18)《明实录·太宗实录》卷15,洪武三十五年十二月甲寅条,第270~271页。

(19)《明史》卷82《食货志六》,第2003页。案:此“四百贯”原作“二百贯”,据李洵《〈明史·食货志〉校注》第294页注③改。

(20)《明实录·宣宗实录》卷6,洪熙元年闰七月癸亥,第175页。

(21)《明实录·太宗实录》卷12下,洪武三十五年九月壬辰条,第213页。

(22)《明实录·太宗实录》卷19,永乐元年四月壬戌条,第343页。

(23)《明实录·太宗实录》卷15,洪武三十五年十二月丁卯条,第280页。

(24)《明实录·太宗实录》卷29,永乐二年三月丙寅条,第522~523页。

(25)〔明〕丘浚:《重编琼台会稿》卷11《送林黄门使满剌加国序》,《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48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211页下栏至212页上栏。

(26)〔明〕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6《皇明异典述一·夷王如亲王》,魏连科点校,中华书局,1985年,第106页。

(27)必须指出,哈密卫实际入贡次数当多于《明实录》所载。关于永乐四年至成化九年,哈密卫与明朝间的贡赐贸易,参见笔者博士论文《哈密卫研究》附录一“《明实录》载哈密(卫)来使及贡赐一览表”,北京师范大学,2005年,第109~123页。

(28)案:虽然哈密城陷落于成化九年正月,但《明实录·宪宗实录》(卷116)第2250页所载成化九年哈密使臣的两次朝贡,皆系哈密忠顺王母“未被虏时所遣”。故将成化九年哈密使臣的朝贡也置于此。

(29)《明实录·宪宗实录》卷209,成化十六年十一月己亥条,第3650页。

(30)《明史》卷329《西域一·哈密传》,第28册,第8512页。

(31)〔明〕申时行重修《明会典(万历朝重修本)》卷112《给赐三·外夷下·哈密》,中华书局,1989年(据万有文库本)缩印,第595页。

(32)〔明〕杨一清:《为捉获奸细搆引大势回贼犯边夺取地方等事》,《杨一清集》下,唐景坤、谢玉杰点校,中华书局,2001年,第656页。

(33)《明实录·仁宗实录》卷5上,永乐二十二年十二月丁未条,第160页;〔明〕余继登:《典故纪闻》卷8同,中华书局,1981年,第144页。

(34)《明实录·太宗实录》卷120,永乐九年十月癸卯条,第1516页;《明史》卷329《西域一·哈密传》略同,第8512~8513页。

(35)《明史》卷329《西域一·哈密传》,第8513页。案:明朝自永乐九年十月,始封哈密忠义王。据《明英宗实录》(卷36,正统二年十一月甲午条)第700页载:“封哈密脱脱塔木儿为忠义王。”此为文献所见明朝封的最后一位忠义王。此后哈密忠义王不见于文献记载,不知所终。可见,哈密忠义王系至少一直存续到正统初年。

(36)《明实录·英宗实录》卷219,景泰三年八月己丑条,第4742页。

(37)《明史》卷329《西域一·哈密传》,第8514页。

(38)《明实录·英宗实录》卷228,景泰四年四月庚戌条,第4993页;《明实录·英宗实录》卷250,景泰六年二月辛卯条,第5414页;《明实录·英宗实录》卷253,景泰六年五月己酉条,第5462~5463、5470页。

(39)杜荣坤、白翠琴:《西蒙古史研究》,新疆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04页注①。

(40)《明史》卷328《外国九·鞑靼传》,第8503页。

(41)《明实录·宪宗实录》卷190,成化十五年五月庚午条,第3382页。

(42)《明史》卷329《西域一·哈密传》,第8515页。案:癿加思兰何时占据哈密,史无明书。《明史·哈密传》载:天顺四年,哈密忠顺王卜列革卒,母弩温答失力主国事。又,《明实录·宪宗实录》卷28(成化二年闰三月己亥条)第563页载:“兵部奏:‘哈密地方被北虏癿加思兰侵掠,忠顺王母率部属避居赤斤苦峪。今北虏已退,宜敕王母复还哈密旧地,以抚其众,以卫边塞。”据此,癿加思兰占据哈密,哈密忠顺王母逃离哈密,似在天顺四年至成化元年间,即公元1460~1465年之间。

(43)《明实录·宪宗实录》卷9,天顺八年九月辛未条,第198页。

(44)《明实录·宪宗实录》卷13,成化元年正月戊辰条,第283页;《明实录·宪宗实录》卷15,成化元年三月己巳条,第341页;《明实录·宪宗实录》卷16,成化元年四月辛巳条,第344~345页;《明实录·宪宗实录》卷21,成化元年九月丁卯条,第420页;《明实录·宪宗实录》卷22,成化元年十月己丑条,第436页;《明实录·宪宗实录》卷23,成化元年十一月辛酉条,第453页。案:成化元年,哈密贡使之多,似因哈密忠顺王母尚居苦峪,其部众散落各地,为维持生计继续以进贡为名,一年数次入关求衣食。

(45)《明实录·宪宗实录》卷21,成化元年九月丁卯条,第420页。案:《明史》卷329《西域一·哈密传》第8515页云:“成化元年,礼官姚夔等言:‘哈密贡马二百匹,而使人乃二百六十人。以中国有限之财,供外蕃无益之费,非策。’”可见,《明史·哈密传》所载有误,“贡马二百匹,而使人乃二百六十”,应改为“贡马二十匹,而使人乃三百六十余人”。

(46)《明实录·宪宗实录》卷22,成化元年十月丙戌条,第434~435页;〔明〕余继登:《典故纪闻》卷14略同,第251~252页;〔明〕严从简著;余思黎点校:《殊域周咨录》卷12《哈密》略同,中华书局,1993年,第414~415页。

(47)〔明〕申时行重修《明会典(万历朝重修本)》卷107《朝贡三·西戎上·哈密》,第579页;〔明〕俞汝楫:《礼部志稿》卷35《主客司职掌·朝贡·哈密》同,《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97册,第660页下栏。

(48)《明实录·宪宗实录》卷26,成化二年二月庚寅条,第519页;《明实录·宪宗实录》卷40,成化三年三月癸酉条,第809页;《明实录·宪宗实录》卷52,成化四年三月辛巳条,第1060页;《明实录·宪宗实录》卷65,成化五年三月乙未条,第1314页;《明实录·宪宗实录》卷85,成化六年十一月壬子条,第1644页;《明实录·宪宗实录》卷104,成化八年五月戊午条,第2046页。

(49)《明实录·宪宗实录》卷90,成化七年四月辛未条,第1756页;《明实录·宪宗实录》卷92,成化七年六月乙丑条,第1779页;《明实录·宪宗实录》卷113,成化九年二月壬午条,第2199页;《明实录·宪宗实录》卷116,成化九年五月丁未条,第2249~2250页。

(50)《明实录·太宗实录》卷267,永乐二十二年正月丁亥条,第2426页;《明实录·太宗实录》卷267,永乐二十二年正月丁酉条,第2425~2426页;《明实录·太宗实录》卷268,永乐二十二年二月癸丑条,第2430页;《明实录·太宗实录》卷269,永乐二十二年三月己丑条,第2438页;《明实录·太宗实录》卷269,永乐二十二年三月己亥条,第2440~2441页;《明实录·仁宗实录》卷1下,永乐二十二年八月戊辰条,第32页;《明实录·仁宗实录》卷2上,永乐二十二年九月戊寅条,第46页;《明实录·仁宗实录》卷2中,永乐二十二年九月甲申条,第53页;《明实录·仁宗实录》卷3下,永乐二十二年十月己未条,第117页。

(51)《明实录·太宗实录》卷269,永乐二十二年三月戊戌条,第2440页。

(52)《明实录·仁宗实录》卷1下,永乐二十二年八月癸亥条,第29页。

(53)《明实录·仁宗实录》卷5上,永乐二十二年十二月丁未条,第160~161页;〔明〕余继登:《典故纪闻》卷8略同,第144~145页。

(54)〔波斯〕火者·盖耶速丁著;何高济译:《沙哈鲁遣使中国记》,中华书局,2002年,第117页;〔法〕阿里·玛扎海里著;耿昇译:《丝绸之路——中国-波斯文化交流史》,中华书局,1993年,第47页。

(55)《丝绸之路——中国-波斯文化交流史》,第75页;《沙哈鲁遣使中国记》,第143页。

(56)《明实录·宪宗实录》卷115,成化九年四月丙寅条,第2224页。

(57)关于成化十年至明末,哈密卫与明朝的贡赐贸易,参见笔者博士论文《哈密卫研究》附录一“《明实录》载哈密(卫)来使及贡赐一览表”,第123~128页。

(58)《明实录·孝宗实录》卷19,弘治元年十月戊戌条,第446页。

(59)〔清〕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卷40《兴复哈密》,中华书局,1977年,第592页。《明史》卷329《西域一·哈密传》略同,第8521页。

(60)《明史》卷329《西域一·哈密传》,第8526页。

(61)《明实录·世宗实录》卷143,嘉靖十一年十月辛丑条,第3346页;〔明〕申时行重修《明会典(万历朝重修本)》卷107《朝贡三·西戎上·哈密》同;〔明〕俞汝楫:《礼部志稿》卷35《主客司职掌·朝贡·哈密》同,《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97册,第661页上栏。

(62)〔明〕申时行重修《明会典(万历朝重修本)》卷107《朝贡三·西戎上·哈密》,第579页;〔明〕俞汝楫:《礼部志稿》卷35《主客司职掌·朝贡·哈密》同,《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97册,第661页上栏。

(63)〔明〕徐学聚:《国朝典汇》卷172《兵部·哈密》,书目文献出版社,1996年(据明天启四年徐与参刻本)影印,第2179页上栏。

(64)〔明〕马文升:《兴复哈密记》,中华书局,1991年(据历代小史本)影印,第2页。

(65)〔明〕李应魁纂修万历《肃镇志》卷4《属夷·货利》,国家图书馆藏,清顺治十四年高弥高(据明万历四十四年修)重刻本,第二十一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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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哈密与中原的经济交流--以公理贸易为中心_哈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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