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制度为基础加强诚信建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诚信建设论文,制度论文,基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诚信建设是两个文明建设中的基础工程,是维系社会主义市场正常有效运转、良性健康发展的基础,是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要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加强思想道德建设。这就为我们在新形势下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明确了目标、指明了方向。
一是要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为人们树立诚实守信的道德理念奠定法律基础。造成失信行为普遍存在的主要原因是失信者的收益大于其交易成本,失信成本过低,而外在的社会强制性因素如法律、制度因不健全或不发挥作用,对失信者没有实施有效的惩罚,对守信者没有进行有效的保护。因此,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用法律和制度来解决“不诚信”恶性膨胀、危害社会的问题,已是刻不容缓。首先要以信用为立法基点,制定并颁布相关法律、法规,改变目前社会信用制度缺乏法律基础的现状。要明确法律责任,对失信违法行为的惩罚有法可依,堵塞防范失信行为的法律漏洞,并在立法中加大对失信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强化违法责任追究,震慑失信违法行为,使失信违法者得不偿失。其次要结合国情,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采用高科技手段,建立完善包括信用等级评定、信用状况的采集和提供、信用监督、信用奖惩等在内的,且覆盖全社会的个人、企业信用制度,支持引导守信行为,惩戒失信行为,规范市场行为和秩序。
二是要加大执法力度,使各项执法活动都得到有效的监督与制约。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对制度的最大的破坏。信用危机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由于执法部门不依法、执法不严而造成的。在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条例中,对制假售假、价格欺诈、坑蒙拐骗等违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不诚信行为都有具体的管理与惩戒规定,然而在执行过程中,一些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往往从部门或自身的利益出发,对国家的法令置若罔闻,不从政治的高度端正自己的思想,约束自己的行为,对这些现象听之任之,甚至养虎为患,充当保护伞,使失信违法者得不到法律的惩治或惩治力度偏小,风险成本低而所收益高,从而使一些失信违法者有恃无恐,恶化了信用环境。因此,要使法律、制度在诚信建设中卓有成效地发挥作用,首先要在执法部门中广泛开展严格执法教育,使每一个执法人员都能按照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与责任,认真履行执法义务,使法律、制度的每一项规定与要求切实落到实处。其次要建立与完善对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和赔偿制度,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改进监督方式,督促执法机关及工作人员公正执法,维护法律的尊严。
三是要树立政府的诚信形象,优化社会环境。社会诚信理念的形成和信用制度的建立,是一个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履行着信用制度的建立、管理与监督服务的职责,政府的诚信形象及其对社会信用制度的监督力度在社会信用制度的建设中起着直接的示范效应。现在有些地方政府部门的失信行为已成为党风政风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有的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热衷于搞花架子,搞形式主义;有的靠假数字、假政绩取得上级的欢心;有的对应该履行的市场监管职责运行不到位,对社会中的失信行为姑息迁就,搞地方保护主义,扰乱了整个市场秩序。这在政治上的最大恶果就是失信于民,动摇了群众恪守诚信理念的信心,消弱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成果。因此,重新树立政府的诚信形象应是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龙头”。首先要把诚信政府的自身建设纳入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之中,不能把政府仅仅作为领导者,把诚信社会行为局限在企业和个人的范围之内。要从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高度,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高度,从推进先进文化建设的高度,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发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带头讲信用,守信用,做诚实守信的模范。其次要真正肩负起社会信用制度的管理监督职责,正确运用政府的行政职能,利用政策的导向和感召力,完善社会信用制度,制定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鼓励诚信、制约失信的政策措施,并运用必要的行政手段,使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为社会诚信建设创造优良的环境。
(本栏目由安徽省文明办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