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改革开放及其启示--越南经济政治体制改革考察报告_政治体制改革论文

越南改革开放及其启示--越南经济政治体制改革考察报告_政治体制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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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L分类:P3 中图分类号:F11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6249(2008)010-0006-038

1986年以来,越南走向改革内部经济体制和外联东盟、开放欧美日的革新、开放、发展道路。经过2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越南已基本完成了从传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经济建设不断取得进步。1986-2006年这20年间越南GDP年均增长接近7%,成为亚洲仅次于中国、经济增长速度第二的国家,而且未来5年内GDP有望继续保持在年均7.5%以上的速度。人民生活迅速得到改善,越南收入低于贫困线(日均收入低于1美元)的人口数量从1990年的51%降到2006年的8%。① 与此同时,越南在广泛学习其他国家的制度经验基础上,积极稳妥地逐步进行政治体制革新。在政治民主化方面,走出了具有越南特色的政治体制改革道路。

为了解越南经济发展和政治体制革新状况,2008年4月底5月初,应越南中央经济研究院邀请,由广东省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华南农业大学和广州大学有关研究人员组成访问团,到越南社会科学院、越南社会科学院南部分院和越南中央经济研究院访问,与有关研究人员座谈,得到了大量的越南经济、政治和社会方面许多第一手资料和文献,这是形成本研究报告的基础。

一 越南革新开放进程

越南的政治体制改革(越南称为“政治革新”)是从1986年越南共产党的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始的,至今已走过20多年的历程。在某种程度上,越南的政治革新肇始于越南共产党内部清算党内个人独裁专制体制。越南共产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领导人独揽大权的时期,即1957-1985年的黎笋时期。1957年黎笋接替长征担任越南共产党第一书记后(后改称总书记),党政军大权集中于一身,不顾党内反对,实行“一边倒”的路线,直接导致了中越之间长达十多年的冲突与对峙,使得越南经济陷入全面崩溃的边缘。

1985年黎笋去世后,长征重新出任总书记。他力主革新,在1986年越南共产党六大上确立了经济和政治革新路线,抛弃外交一边倒的路线。在长征担任总书记时期,越南共产党不断反省个人专制独裁的制度根源,防止个人专制独裁,加快党内民主制度建设成为全党的共识。长征自上任一年后就以年龄为由辞去总书记职务,以自身行动废除实际上的领导干部终身制。以此为标志性事件,越南共产党开始在党内、国家和基层层面,进行政治体制改革。

1991年越南共产党“七大”对政治体制改革进行反思。当时,越南共产党中央就认为,若是光靠经济改革,而不进行其他方面的改革的话,会使经济改革陷入“躁进与缓慢间的拉扯”中。因此,顺着这一思路下来,越南逐步提出了党、行政体系、司法体系等方面的改革。必须说明的是,直到2005年,越南共产党主导的政治体制改革更多的是在党内层面,以党内的民主化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改革。随着越南经济的不断发展,融入国际社会的步伐不断加快,越南国内出现了严重的腐败问题,政治体制改革的呼声不断加大。为顺应民众的要求,2006年越共十大明确决定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这标志着越南的政治体制改革提速,从此越南民主化进程走向了快车道。

二 越南政治体制革新的基本状况

越南共产党是越南执政党,也是唯一合法政党,目前有200多万党员,是越南最强大的政治力量。越南明确宣布反对实行西方模式的多党制或两党制,并通过修改宪法,进一步确定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因此,越南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对“一党执政”的传统运作方式进行调整,改变党国、党政、党军、党法一体的政治模式,提高执政能力,适应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新要求。总体来看,越南政治体制改革的新动向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强化党内民主制度建设,创新党内监督机制与制衡机制。

党内民主是有限的民主,但对于执政党建设及其执政能力必不可少。越南共产党认识到要领导好国内经济建设和政治革新,首先对党的自身体制和领导方式要进行革新,并且认为这是确保革新成功的一个决定因素。从“六大”到“九大”,越共多次强调党的自身革新的重要性并制定出一系列革新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的具体措施,强化党内民主化制度建设。

为了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改变共产党一元化领导的僵硬机制及其衍生的弊端,越共的“党内民主”以各种方式在体制内付诸行动。具体举措有:

一是废除实际上的领导干部终身制,大力推行干部队伍年轻化建设。为防止出现个人独裁专制的出现,革新现有的干部队伍任用机制,实现干部队伍年轻化、知识化,是越共干部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事关越共及国家的兴衰存亡问题。对此,越南共产党对中央委员的年龄作出明确规定:凡是60岁以上党员不得第一次当选为中央委员,65岁以上不得第二次当选中央委员,70岁以上的中央领导人都要退下来;总书记任期不能超过两届,从而使干部的新老交替步入正轨。在越共“十大”上,越共坚决执行到了年龄的领导都必须退休的政策,不仅8名政治局元老同时告别了国家领导岗位,而且政府各部中的多名要员也因为年龄而提前退休拒绝提名连任中央委员。其结果是,在2006年越共十大按差额选举产生的中央新一届中央委员会正式委员181名(含候补委员21名)中,领导层至少年轻5岁。当选委员中新人逾半,且多是年龄在50岁左右的越南各省市的第一、二把手和政府部委的副部长级人物。按差额新选出的14名政治局委员中,8名为新成员,平均年龄59.3岁,远低于上届政治局平均年龄(68岁)。越共中央领导集体干部队伍年轻化,无疑将给党带来更多活力。

二是实行党的集体领导制度,强化中央委员会对中央政治局与中央书记处的制衡与监督作用。在越共“九大”上,越南共产党采取措施强化中央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取消政治局常委会,代之以中央书记处,由中央书记处负责领导党的日常工作,指导党建工作和群众工作,检查党的决议执行情况等工作;强化越南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规定重大政策主张、重要干部任免、大型工程等重大事项,都要在中央委员会集体民主讨论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实行中央委员会的集体领导制度,使得中央委员会能够对中央政治局与中央书记处形成制衡与监督作用。

三是实行中央委员会质询制度,引入“辞职”等监督惩戒机制。2002年越南共产党九届五中全会首次引入了质询制度。规定除了正常工作程序外,留出专门时间进行质询,任何一个中央委员都可以对包括总书记在内的中央委员提出质询,也可以对中央政治局、书记处、中央检查委员会提出集体质询,直到满意答复为止。同时,引入了“辞职”等监督、惩戒机制。2006年6月潘文凯总理因对“交通部特大公款赌球案”的腐败事件负有领导责任而引咎辞职。

四是实行中央委员和重要领导职务的差额选举与信息公开制度。规定从九届中央开始,中央委员和包括总书记在内的重要领导职务的产生由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选举前,将所有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家庭地址、电话等向社会公布,便于党员干部和群众的监督。省委书记以及所有的省级干部的产生均需10%差额比例,在全省干部大会上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同时,允许党员干部自荐参选党政群众团体职务。2006年4月召开的党的“十大”上,越共中央委员会候选人名额207名,差额选举产生181人组成第十届中央委员会;中央委员会差额选出政治局成员;党的总书记首次通过差额选举方式产生,农德孟以76.6%的选票再次当选。

五是提前公布党代会政治报告草案,广泛吸收党内外智慧,决策的透明度进一步提高。从1986年越共“六大”开始,党代会政治报告草案提前两月在全党范围内公布,在党内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文件作了重大修改,正式提出革新开放路线。“七大”、“八大”继续沿袭“六大”做法。而在准备“九大”、“十大”党代会政治报告时,则进一步提出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在党内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主要新闻媒体提前两个月公布政治报告草案,在全国范围广泛征求党内外意见,进行补充修改。经过全党、全民讨论、补充、修改的政治报告,充分反映民意,更加能够体现全党、全国人民的意志,并且形成共识,而这个举动也表现出越南共产党的高度责任心和高度的自信。

第二,还原国会的民意机构性质,强化国会的既有功能,国会的权力制约与监督功能不断强化②。

作为均衡政治权力结构中的重要一极,越南国会是具有立宪和立法权力、审议重大事项、决定国家和政府组成部门人选的权力机构。越南国会制度改革的目的,在于建立真正的民意代表机构,充分发挥立法和监督作用,使人民真正参与到国家政治生活。通过国会代表的直接差额选举产生、国会代表的质询制度的推行,群众主动参与政治生活的积极性不断提高,越南国会发挥着越来越积极的监督作用。

一是通过具有民主本质的差额选举的方式,选举代表民意的国会代表,还原国会的民意代表机构性质。越南选举法规定,凡是年满21岁,未被依法剥夺被选举权的越南公民,无论党派、信仰均有被选举权,个人也可依程序自荐参选国会代表。所有国会代表的提名候选人只有经过所在单位、居住社区的“民意关”和祖国阵线(越南的统一战线组织)等3轮无记名投票,并经由祖国阵线和选举委员会依法确认后才能成为正式候选人。名单一旦确定,每位正式候选人的简历和照片依法通过媒体予以公布。实行竞选制度,所有正式候选人应在各级祖国阵线委员会在同级地方政府的共同安排下,选择在同一个时间段,前往本人所在选区直接与选民见面,听取选民的意见,回答选民的问题,并陈述本人当选后的“行动计划”,以争取选民支持,最后再通过最高超过30%比例进行差额直选。同时,为确保选举的透明、公正,国会代表选举实行全程社会监督,正式候选人或其委托者、社会团体代表、新闻媒体有权见证、监督检票,候选人或其委托者有权对检票结果提出申诉。第十二届国会代表选举的结果表明,在所有493名当选的国会代表中新人居多,345名是首次当选的国会代表(约占69.97%);代表以年富力强的中年人居多,1970年以后出生的青年代表也达54人,而60岁以上的代表只有29人。

越南国会代表由间接选举改为直接选举,使得普通群众当家做主的权利受到尊重,大大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参政意识。更为重要的是,由于采取竞争性直接选举、差额当选制度,促使候选人为获得支持,自觉深入到民众当中去,与选民交流频繁、关系密切,更加关注民生民情,民意的代表性进一步增强。而经由直接选举产生的国会代表,其责任感和使命感极大增强,代表意识更为强烈,促使在审议国家法律、决定重大事项时,敢于反映选民的意见,不符合民意的法律草案条款(例如高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和禁止工人罢工)通常遭到国会代表的否决。国会作为民意代表机构的性质进一步得到还原。

二是通过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议政能力明显提高,国会的监督职能进一步突出。越南的选举法要求国会参选人要有履行国会代表职务、参加决定国家重大事项的能力和水平,有优良的道德品质,模范地执行宪法和法律,并得到人民的信赖。第十二届国会代表选举结果表明,通过差额选举产生的国会代表,整体年轻、新人增多、文化程度跃升、专业知识丰富。在所有当选的493名代表中,164名具备大学以上的文凭,309名具备大学文凭。许多年富力强、德才兼备的专业人员首次进入了国会,代表的议政能力明显提高。与此同时,当选代表中,来自党中央、中央政府、国会机关和祖国阵线等行政机构的官员代表数量进一步下降,而代表中高学历专业人士、党外人士(8.72%)和专职代表(约从上届的25%提高到28%)比例的进一步提高,有利于改善以往国会代表中官员代表多,官员代表“既当球员又当裁判”、“自己监督自己”的状况,促使国会既有的监督职能得到回归,监督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三是国会代表质询制和“信任投票”制度的推行,使国会监督、制衡的功能明显增强,国会的政治地位显著提高。越南国会自2002年开始实行质询制度。越南的法律规定,在每次全国国会例会期间(每年5-6月和10-11月两次),国会代表有权就某个问题质询包括总理在内的任何一个政府成员、高检或高院官员,质询场面向全国直播。每次全国国会例会期间,总有一些部长受到代表的质询,代表不留情面,质询非常尖锐。因为国会质询允许电视台和广播电台全程直播,民众不仅能了解官员是否熟悉本职工作,也能对代表是否称职进行评判,推动了民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也增强了代表的使命感和代表意识。而国会代表依法根据质询的结果对由其选举或任命的领导人(包括国家主席、国会主席、政府总理)进行“信任投票”的制度,更加是进一步提高了国会的政治地位。

据越南媒体报道,自从实施质询制度以后,“政府官员不再敢小看国会”,代表们不再是“举手表决机器”,国会也甩掉了“橡皮图章机构”的帽子,国会的权威进一步树立,监督的职能明显加强。一个最近的例子是,2006年6月召开的十一届国会九次会议上,国会代表一连几天就交通部的公款赌球事件公开质询潘文凯总理,并认为总理应为交通部的腐败事件承担责任,迫使潘文凯总理6月26日引咎辞职。

第三,加大反腐败力度,完善惩治腐败的制度建设。

反腐倡廉既是越南党建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重塑党和政府等权力机构在人民群众中威信的重要举措。为了遏制猖獗的腐败现象,越南在制度建设和具体举措上不遗余力。

一是积极推动司法改革和司法独立,“党大于法”的传统恶习逐渐打破。近年来,越南先后签署国际反腐败公约,制订反腐败法,并为此成立由总理领导的反腐委员会。为了打破“党大于法”的传统恶习,越共规定最高法院可直接审理越共的高级领导干部的腐败案件,越共中央完全不干预审判工作。

二是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2006年3月,越南总理阮晋勇签署颁布一项法令,要求政府官员与国会代表最早于4月起公布他们的收入、房地产、海外资产、账户及其他个人财物,加大社会监督力度,以打击越来越严重的腐败行为。

三是从源头上遏止走私、腐败等弊端,加大对腐败分子打击的力度。2007年初召开的越南共产党十届四中全会上决定,党的机关、军队、公安等特权部门一律停止经商办企业,这些部门现有的纯经营性企业一律转交国家管理,从源头上遏止走私、腐败的发生。同时,越共严肃查处违纪领导干部和有影响的政治犯罪案件,加大对一些违法的高级干部包括部分省部级高干查处力度。据报道,2000-2004年的5年内,越南全国各省和中央直辖市先后查处干部贪污案件8800多起,涉案官员包括几名在职的正副部长在内的1.2万多人。

四是新闻监督力度大。越南共产党认为,媒体对于国家的发展意义重大。一个民主的社会的建设,需要透明的媒体,它在促进国家整体进步时起到积极的作用,既提高了政府的透明度,对腐败也起到了威慑、警示作用,同时也增加了社会民主的气氛。2000年越南就出台了《新闻法》,允许新闻媒体在法律的范畴内对党、国会和政府部门及其官员进行监督。事实上,在反腐方面,越南媒体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很多腐败案件,往往没有及时被党和政府组织发现,却被媒体送上审判台。

第四,继续强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精简党和国家机关。

越南的行政改革和经济改革是同时进行的。行政体制改革目标是为了建设健全行政基础,提高行政效率和绩效,为经济社会营造一个有利的发展环境,以适应与全球经济体系相协调的发展趋势。据此,行政体制改革在制度改革、机构改革、干部与公务员改革以及公共财政改革4个方面同时进行。目前,在法律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已经卓有成效,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越南经济近年来之所以一直维持迅速发展有很多原因,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行政体制改革有所突破。2007年越南按照大部门体制对党和国家机关进行精简,越共中央从11个部委精简为6个,6个中央系统直属机关党委整合成2个党委;中央国家机关从30个部委精简为22个,省、市、市辖郡/县政府机构也按照实际情况进行精简,总体精简幅度在10%至15%③。同时,通过实行单位预算制度,辅之以新闻监督,越南党政机关一度存在的公款吃喝风、过度接待风得到有效遏制。此次考察中,我们与越南社会科学院有关人员交谈得知,正是因为由于存在上述制度监督,因此即使是该院院长(越南共产党中央委员)到国内下属机构出差,也无公车接待,更加没有公款接待之优待。这在中国是不可想象的。

三 越南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启示

在某种意义上,越南的经济改革是追随中国改革的步伐,亦步亦趋的。然而,在政治体制改革上越南却已经明显走在中国的前面。作为具有相似历史背景,同样是共产党执政的国家,越南的政治体制改革对中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第一,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一党执政”与民主政制具有兼容性。

越南的政治体制改革历程表明,在保持“一党执政”的基础上,仍然具有推行政治民主化的空间,“一党执政”与民主政制并不互相排斥,而是相互兼容。

越南的政治体制改革经验表明,在“一党执政”的国家,权力依然可以分立,也可以制衡。在与越南学者的接触中,他们认为,越南共产党之所以敢于推行政治体制改革,拥有自我批评的自信,关键在于两点:一是坚信宪法的统领作用。越南宪法已经有明确规定共产党的执政地位。越南宪法规定,越南共产党是唯一合法政党,是执政党,宪法是神圣不可侵犯,不容挑战的。任何政治体制改革必须符合宪法,在宪法之内行动。二是越南宏观政治权力制度设计中党、政、军、立法与司法等四权分立、相互制衡。在越南宏观政治权力制度设计中,可以“四架马车体系”——越共总书记、国家主席、国会主席和政府总理——加以概括。在“四架马车体系”中,越共总书记主管党务,共产党依据宪法,在法律框架内通过政治领导实现党和国家发展方向的控制,但不兼任国家主席和最高军事统帅;国家主席是国家元首,兼任武装部队总司令和国防与安全委员会主席,统帅全国武装力量;国会主席领导立法和司法;政府总理主管行政。“四架马车体系”使得党、政、军、立法与司法权得以分立,并且相互制衡,使得各方相互协商与妥协,民主风气得以形成和发展。这也是越南政治体制得以顺利进行的宏观权力基础。中国的宏观政治体系中事实上已经存在权力的分立,而且这种分立对确保改革的延续性以及政治生活的稳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只是各个权力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制衡的程度仍存改善的空间。而这一点,正是今后的努力方向。

越南的政治体制改革经验表明,“一党执政”是历史的选择,因此在历史选择形成的“一党执政”的国家,推行政治体制改革应当具有明确的方向和坚定的自信心。越南共产党与中国共产党一样,都是宪法确认的执政党。这是两国的共产党在领导国家与民族解放事业中历史形成的。在“一党执政”的国家推行政治体制改革,取决于众多因素,但关键在于执政党在推行政治改革时,是否有充分的自信将自己交付人民加以审视和评判。同时,也取决于人民对执政党政策及其政绩的评价。从越南的改革看,越南共产党在推行政治体制改革时,显示出极大的自信。事实上,在几次党代会的正式的政治报告中,越南共产党在总结成绩和经验后,大胆、公开承认历史与现实中的错误,在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时,更多地从主观方面开展自我批评。正视党和国家面临的危机,而从不掩饰现实中存在的问题,这种坦诚的态度不仅不会损害执政党的形象,不会削弱党的领导,不会削弱人民对执政党政策与政绩的评价,反而会进一步增进人民对党的信任。同时,越南共产党的一系列具有革命性的民主制度建设,在动员广大群众参与政治生活,还原国会的民意机构、监督机构的角色、功能,不但没有损害党的领导,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因为改革源于党的主导而获得更多的支持。这显示越南共产党在推行政治体制改革时的高度自信。这一点无疑是值得中国共产党借鉴的。事实上,中国共产党也不乏自信的时候,例如对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对“文化大革命”的彻底否定,不仅没有损害中国共产党的威信,反而激发广大群众对中国共产党的信任,正是这种信任使得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改革事业中获得足够的合法性。目前,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已经遭遇到来自政治体制的束缚,推行政治体制改革已经刻不容缓,中国应当从越南的改革中吸收营养,增强自信心,大力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毕竟,越南的经验表明,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一党执政”与民主政制并不是相互排斥,而是互相兼容的。

第二,党内民主建设关键在于建立有效的制衡机制、监督机制。

越南的政治体制改革经验表明,在推行党内民主制度建设中,关键在于建立真正的集体领导制度,和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制衡机制。例如,坚持中央委员会的集体领导,重大事项包括重大人事安排等实行中央委员会集体讨论、票决制度;实行质询制度和引咎辞职制度,以形成中央委员会对负责日常工作的中央政治局及书记处的监督与制衡;而重要职务的差额选举制度、选举人信息公开制度、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等举措,也促使干部的选拔更为科学,党内正常的监督与新闻监督也得以顺利进行。尽管这些制度的具体成效仍然有待于进一步观察,但制度本身对中国共产党的民主制度建设无疑具有借鉴意义。

其实,越南的党内民主建设的一些举措,在中国共产党内部有的已经实施,例如坚持集体领导制度,近年广东省实施的党内领导干部任免由省委委员讨论、票决制度等;有的有明文规定、也有机构,例如党的纪律检查制度。但党内民主政治生活仍有待进一步改善,领导干部的选拔与监督、集体领导等仍然不足。一是党的干部选拔任免制度上存在先天不足。目前党的干部都是上面任命的,而不是选举产生的。这种任命制度天然形成了领导干部只对上面机构、对其直接领导负责,助长了上级尤其是少数主要负责人的依附心理,使得跑官卖官的官场陋习禁而不止,党的集体领导于是形同虚设。如果干部的选拔采取更为科学的方法,比如通过党代会集体讨论、差额选举产生,最后由上级依据规定任命,那么德才兼备、不唯上、只唯实的领导干部才能脱颖而出,才能杜绝官场陋习。二是对党的领导干部的监督上改善空间大。目前各地建立了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但是严重缺乏对一把手的监督,党员干部的监督强度也不足,腐败现象仍然严重。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重大事项决定往往是一把手一锤定音,集体领导形同虚设,党员干部财产申报制度久久不能实施,新闻监督流于形式,领导对重大失误责任处理制度弹性大等等。

因此,在党内民主制度建设方面,建议:一是健全党的集体领导。通过引入重大事项集体讨论与票决制度和代表质询制度,引入引咎辞职制度等制度,加强党的集体领导和集体监督,防止主要领导“一言堂”、“一锤定音”的现象发生;二是推行包括党员在内的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辅之以舆论监督,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进行。

第三,改革人大代表的选举办法,提高人大代表的议政能力,建立健全人大的权力监督制度。

越南的国会改革,推动了国会向真正的民意机构、权力监督机构的转变。国会代表由间接选举转变为差额选举,迫使候选人深入民间,了解民间疾苦,民意的代表性进一步提高,真正有能力、为民办实事的代表脱颖而出,促使国会向真正的民意机构转变。而国会代表的质询制度、信任投票制度的推行,也促使国会向真正的权力监督机关转变,权力监督从虚转实,国会开始摆脱“橡皮图章”的形象,国会代表也从“举手表决机器”转变为敢于反映民意的民意代表。这一切,值得中国人大改革借鉴。

从中国实际看,尽管中国的人大制度已经取得长足的进步,但是距离法定的民意机关、权力监督机关仍然有相当距离。主要表现在:首先,人大代表选举依然实行间接选举制度,选举过程缺乏社会监督,选举透明度较低,导致人民群众对投票选举人大代表制度产生怀疑。目前,我国仅农村村委会实行了名义的直接选举。作为权力机关的人大代表,依然使用间接选举、等额当选的办法产生。而间接选举、等额当选制度也使得人大代表候选人与民众之间缺乏沟通,人大代表高高在上,不了解民间疾苦,其民意代表的功能基本丧失。更为重要的是,这种间接选举制度产生的人大代表无形中具有“三多”现象:官员代表多,照顾性质多,荣誉性质多——在某种程度上,人大的这种制度设计使得人大在产生之时就已经天然丧失了民意机关和权力监督机关的性质。其次,代表参政议政能力严重不足,人大对政府的监督手段缺乏。人大代表的选举产生办法决定了人大代表参政、议政能力严重不足。在人大的监督制度上,尽管目前也出现了政府领导干部向人大述职制度,但是总体而言,人大代表对政府的监督手段依然有限,某种程度上基本局限于提交提案上面——事实上,提案更多的是建议性质,最多具备参政性质,而非议政、监督——同时,监督缺乏连续性,对监督对象缺乏强制性。这种监督效果无疑是大打折扣的。例如,国家审计署每年向人大报告的国家部委财务违纪事件触目惊心,但是这些报告在很大程度上只是成为当时的议论话题,没有哪个部委领导因此加以改正或者为此负责,导致错误年年指出年年犯。这种监督乏力的状况与人大缺乏强硬的监督手段和制裁措施密切相关,无形中人大的监督职能不断削弱,人大的“橡皮图章”形象于是深印人心。一个基本的结论是:要改变这种人民代表不代表人民的怪现象,就必须改变人大代表的产生制度,推行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差额当选办法;要改变人大“橡皮图章”形象,就必须赋予人大相应的权力,丰富人大的监督手段,强化人大的权威。这一切,相信不少有识之士已经明了,其实越南的国会制度改革已经给我们提供很好的办法,关键是要不要改,要不要推行,能否下决心推行。

正如越南社会科学院中国研究所(同时挂“东盟中国研究中心”牌子)所长杜进森博士说的:“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中越两国比较越南已先走一步”。他并且建议广东先走一步的改革,下一步应优先考虑政治体制改革(特别在建立更透明的行政体制、更有效率的行政机构及解决好中央与地方权责分配等)和社会体制改革(社会公共建设、民生问题、善待农民工、环保等)等问题,以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可持续发展。

我们认为,越南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适时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特别是在党内民主建设、以党内民主推动社会民主,建立党、政及其它权力机关间的制衡机制,改革人大代表选举制度,还原国会的民意机构性质和权力监督制度,出台《新闻法》、完善惩治腐败的制度建设等方面,是值得先行一步的广东借鉴的。党中央多次重申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十七大报告中也强调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在全国同时铺开不大可能,必须在有条件的地方先行试点。广东完全有基础、有条件在政治体制上向中央请缨,先闯先试,以推动中国改革开放大业!

注释:

① 陈明凡:《越南政治革新的主要绩效和基本经验》,《新视野》,2007年第3期;《越南政治与经济改革和发展势头不能低估》,http://www.54cfa.com/u/6/archives/2007/150.html.

② 越南国家主席面临敏感问题,《南方周末》,2007-06-07;韦民:《越南政治改革的态势及启示》,《学习月刊》,2008年第2期。

③ 艾中华:《大部门体制:转型与发展中国家的经验与启示》,《国企》,200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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