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澳门相关官员考证_明朝论文

明朝在澳门设立的有关职官考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职官论文,明朝论文,澳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554年(嘉靖三十三年)葡萄牙商人及东南亚商人居澳门之前,澳门还是一个人烟稀少且无固定村落的荒岛,大量文献还显示,其间海盗活动频繁,或间有外国商人临时性上岸搭蓬栖息。总之,嘉靖三十三年以前,澳门既未成为外国商人的贸易居留地,亦未有中国渔农的正式村落,因此,在这一时间之前,明朝政府没有在澳门设官驻守。明政府在澳门的设官驻守是随着大批的外国商人,特别是葡萄牙人正式入居澳门而开始,在澳门设立职官最早大约在嘉靖三十三年至三十六年间(注:冈萨雷斯(Gregório González)1570年的信中称:索萨(Leonel deSousa)与中国人达成协议的那一年(1554 年)他正在岛上(指澳门),葡船驶离后,(中国)官员逮捕了他及他的几名中国信徒,并分散关在几个不同的地方。可证1554年时,明朝已在澳门半岛上置官驻守,转引自C.R.Boxer.《佛郎机东来》,载《中外关系史译丛》第4辑。 冈萨雷斯神父给胡安·德·波尔哈的信原文又见于罗理路(R.M.Loureiro):《澳门寻根》之附录文献十二,第139~146页,澳门海事博物馆1997年版。)(1551—1557)。

然而,由于文献缺略,关于明朝在澳门设立的职官大多不清晰,没有一个较系统完整的记载,以致今天的学者对这一问题认识十分模糊,甚至出现很多错误。本文拟在钩稽中外文献的基础上,对明朝在澳门设立的有关职官进行较详细的考证,希望能对这一问题作一较完整的表述,并澄清某些错误之说。下面拟依先澳内后澳外的次序逐一进行考述:

一、设立澳门的提调、备倭、巡缉三署

关于明代澳门的提调、备倭、巡缉三职官的设置,《明史》无载,最早见于记载的是康熙《香山县志》卷十:

按:澳门旧有提调、备倭、巡缉行署三(注:(清)申良翰《香山县志》卷十《澳彝》。)。

乾隆时印光任、张汝霖撰《澳门记略》抄录稍改:

前明故有提调、备倭、巡缉行署三。(注:(清)印光任、张汝霖《澳门记略》卷上《形势篇》。)

除此之外,再无一字对这三种明代的澳门职官进行介绍和解释,因此,其职守并不明确,下分述之。

提调:其全名应为提调澳官,又称为守澳官、管澳官,亦可简称为“澳官”,为明代文献中最先见载的澳门职官。嘉靖四十三年(1564年)时,广东巡按御史庞尚鹏《抚处濠镜澳夷疏》:

(澳门)乃番夷市舶交易之所,往年夷人入贡,附至货物,照例抽盘,其余番商私赍货物至者,守澳官验实,申海道闻于巡按衙门,始放入澳(注:(明)庞尚鹏《百可亭摘稿》卷一《抚处濠镜澳夷疏》。)。

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游澳门的叶权亦言:

今数千夷团聚一澳,雄然巨镇,役使华人妻奴子女,守澳武职及抽分官但以美言奖诱之,使不为异。(注:(明)叶权《贤博编》附《游岭南记》。)

庞、叶二氏所见,离澳门开埠仅七八年时间,可证,守澳官为明代在澳门最早设立的职官之一。

守澳官,这里之“澳”并非指澳门,而是指港口,澳即港口。因此,对守澳官的理解,并非明王朝专门设立的守卫澳门之官,而是明朝在某些港口设立的一种职官。庞尚鹏言:

往年俱泊浪白等澳,限隔海洋,水土甚恶,难于久驻,守澳官权令搭蓬栖息(注:(明)庞尚鹏《百可亭摘稿》卷一《抚处濠镜澳夷疏》。)。可见,浪白澳亦有守澳官,浪白的通商贸易先于澳门,澳门开埠后,浪白遂废,很可能由于澳门开埠后遂废浪白“守澳官”一职,而设澳门守澳官一职。故推测澳门守澳官设立应在嘉靖三十六年以后(因葡人正式从浪白入居澳门始于1557年)。

守澳官又称“管澳官”,《广东赋役全书》记载:

每年洋船到澳门,该管澳官具报香山县,通谨布政司并海道俱批。(注:(清)《广东赋役全书》(不分卷)《澳门税银》,第144页, 顺治九年刊本。)有时又简称为“澳官”,俞大猷《论商夷不得恃功恣横》一文称:

商夷用强梗法盖屋成村,澳官姑息,已非一日。(注:(明)俞大猷《正气堂集》卷十五《论商夷不得恃功恣横》。庞尚鹏《百可亭摘稿》卷一《抚处濠镜澳夷疏》亦称:“(葡人)凌轹居民,蔑视澳官。”乾隆《广州府志》卷五十三《艺文》五收明李侍问《罢采珠池盐铁澳税疏》称:“彝商之贸易船之去来,呈报则有澳官”。黄启臣、杨仁飞均将《郭给谏疏稿》卷一《防澳防黎疏》之“我设官澳,以济彼饔餮”中的“官澳”二字改为“澳官”,“官澳”是指明朝在澳门设置港口码头,非“澳官”之意,不知二人是有意改文附意,还是无意成讹,总之,须指明。(见黄启臣:《澳门历史》,澳门历史学会1994年版,第154页、 杨仁飞:《关于澳门历史上“守澳官”、“海道副使”等问题》,载《文化杂志》1997年第33期)《明史·职官志》不见“守澳官”一职,《明会典》及诸《广东通志》职官部分亦未见有关于“守澳官”一职的说明。黄启臣先生认为,明代的澳官或守澳官是指“提调、备倭、巡缉”衙署的官员,是为这三座衙署官员的统称。(注:黄启臣:《澳门历史》第六章第二节《明清政府管理澳门的组织机构》,第153页。 黄氏之说当源于黄文宽:《澳门史钩沉》,第36页,星光出版社1988年版,“提调……备倭……这些行政和军警官吏统称为澳官或守澳官”。)此说似有不妥,余以为守澳官一职仅指“提调”一衙,有文献为证。《兵部题〈失名会同两广总督张镜心题〉残稿》载:

十一月廿日,据香山参将杨元报称,据提调澳官脱继光禀报,……并檄提调澳官严督濠镜澳夷,……并澳官脱继光听处治奏闻,……督令海防解同知亲至澳中,带领澳官脱继光、澳揽吴万和、吴培宇等……。(注:《明清史料》乙编第八本《兵部题〈失名会同两广总督张镜心题〉残稿》。)前称“提调澳官脱继光”,后称“澳官脱继光”,很明显,“澳官”即“提调澳官”的简称,则“提调澳官”亦即“守澳官”。顺治八年澳门正式归顺清朝时有《广东巡抚李栖凤揭贴》载:

顺治捌年正月初柒日,据署整饬兵备广东巡视海道兼市舶事李士琏呈,据香山提调澳官吴斌臣等呈缴濠镜澳彝目唩嚟哆等呈词壹纸……(注:《明清史料》丙编第四本《广东巡抚李栖凤揭贴》。)据此可知,明王朝在澳门设置“守澳官(提调澳官)”之职大约在开埠之初,而到明朝灭亡南明永历之际,明朝在澳门始终都设有这一专门管理澳门的官员。由于文献的缺略,目前保存的担任过守澳官之人的姓名,仅崇祯十三年的“脱继光”和南明永历时期的“吴斌臣”。入清以后,清朝初始之时,似乎无暇顾及对澳门的管理,明王朝在澳门设立的管理机构均被废弃,康熙初成书的《香山县志》记载:

按:澳门旧有提调、备倭、巡缉行署三所,今惟议事亭。(注:(清)申良翰《香山县志》卷十《澳彝》。)“旧有”二字,可以说明,康熙初年时,澳门旧时的提调、备倭、巡缉三座行署均已废除。

从多处文献记录看,守澳官或提调官应是明王朝派驻澳门的最高官员,并在澳门设有专门的机构,称之为“提调司”。万历四十一年,郭尚宾称:

我设提调司以稍示临驭,彼纵夷丑于提调衙门,明为玩弄之态以自恣。(注:(明)郭尚宾《郭给谏疏稿》卷一《防澳防黎疏》。)与上同时,海道副使俞安性在澳门勒碑禁约时,其中亦提到:

如有奸徒潜运到澳与彝,执送提调司报道。(注:(清)申良翰《香山县志》卷十《澳彝》。)尽管文献的残缺,但从现有的记载亦可反映,提调司这一机构在明王朝对澳门的管理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故亦引起明王朝的高度重视。田生金《条陈海防疏》称:

其提调司,务择武弁之能者居之,期于杜绝勾引,潜消窥伺,此亦内夏外夷之大防也。(注:(明)田生金《按粤疏稿》卷三《条陈海防疏》。)以“武弁之能者居之”,表明“提调澳官”为一武职,与前引叶权言“守澳武职”相合,将提调司官员的委任提到“内夏外夷之大防”这样一个高度来认识,又表明明朝对这一职守的高度重视。但由于澳门的行政隶属于香山县,故提调澳官的级别亦很低,一般应由中下级武官充任。据《明史·职官志》载:

总兵官、副总兵、参将、游击将军、守备、把总,无品级,无定员。……又有提督、提调、巡视、备御、领班、备倭等名。(注:(清)张廷玉《明史》卷七六《职官》五。)据《明史·职官志》之镇守蓟州、昌平等地武职人员安排,“提调官”职级低于守备、把总,(注:(清)张廷玉《明史》卷七六《职官》五。)当为中下级武官,故田生金称以“武弁之能者”担任提调澳官。

据黄启臣、黄鸿剑二位先生的著作均将万历初年驻守澳门的王绰列为“守澳官”。(注:黄启臣:《澳门历史》第154页, 黄鸿钊:《澳门史纲要》第四章《明清政府对澳门的管理与澳葡的“自治”》,福建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75~76页。黄鸿钊还认为葡人居澳之前,广东政府即在澳门设立“守澳官”,不知所据何出?澳门开埠之前,明朝在浪白设有“守澳官”,但不在澳门(见文中所引庞尚鹏疏)。)是否准确,我们先看看原始资料。乾隆《香山县志》卷六载:

王绰字梅吾,千户所智裔孙也。以诸生中嘉靖乙卯、戊午两科武举,袭祖职为宣武将军。征讨岭西罗旁贼平,升昭武将军,移镇澳门。初,番人之市中国也。愿输岁饷,求于近处泊船,绰乃代为申清。其后番以货为名,渐结舍宇。久之,成聚落。绰以番俗骄悍,及就其所居地中设军营一所,朝夕讲武以控制之。自是番人受约束。绰卒,设位议事亭,番人春秋供祀事焉。(注:(清)暴煜、李卓揆《香山县志》卷六《王绰传》。)据上文,并未称王绰为“守澳官”或“澳官”。王绰嘉靖末袭祖职为宣武将军,为从四品武官,万历四年平定罗旁徭后,升为昭武将军,为正三品武官。(注:(清)张廷玉《明史》卷七二《职官》一。)香山县知县为正七品官,而在行政上隶属香山县的澳门之守澳官决不可能由正三品武官充任。前引《两广总督张镜心题残稿》称:

海防解同知亲至澳中,带领澳官脱继光……(注:《明清史料》乙编第八本《兵部题〈失名会同两广总督张镜心题〉残稿》。)此件系年于崇祯十三年,此同知为广州府海防同知,为正五品官,可证,直至明末,澳门的守澳官仍由中下级武官充任。因此,我认为,万历初年已升为正三品武官的昭武将军王绰决不会出任守澳官。至于王绰所任职官,可能为“广东都指挥使司都指挥使”,为正三品武官,考“征讨岭西罗旁贼”为万历四年(1576年)之事,(注:(明)应槚《苍梧总督军门志》卷二一《讨罪》五。)而王绰移镇澳门当在万历五年之后,王绰以昭武将军如此品级武官出镇澳门,与当时澳门形势有关。万历五年,曾一本海盗集团被剿灭后,其余党梁本豪继续为乱。《明史·黄应甲传》载:

本豪,故曾一本党,亦蜑户也,一本诛,窜海中。习水战,通西洋,且结倭兵为助,杀千户,掠通判以去。(注:(清)张廷玉《明史》卷二一二《黄应甲传》。)“通西洋”,可以反映梁本豪集团很可能与澳门葡人有所往来,在这种情况下,明朝开始对澳门布重兵设防:

(万历)十年六月,总督陈瑞与应甲谋,分水军二:南驻老万山备倭,东驻虎山备蜑,别以两军备外海,两军扼要害。(注:(清)张廷玉《明史》卷二一二《黄应甲传》。)老万山、虎门、外海的层层防御,实际在当时均可视之为对澳门的防御,所以,我怀疑上文所述王绰之移镇澳门就是万历十年对梁永豪集团与澳门勾结的防范。当然,这仅是一种推测,但可以断定,万历五年后“移镇澳门”的王绰担任的不是守澳官。

守澳官的职责是驻守澳门,全面负责澳门的管理工作,并直接同澳门葡人首领打交道,前引澳葡彝目唩嚟哆率澳葡于顺治八年归顺清朝的信即是先交给守澳官,然后由守澳官转交前山参将。俞安性的海道禁约也明确指出:“如有奸徒潜运到澳与彝,执送提调司报道。”克罗斯(Cros)《沙勿略传》亦载:1565年时,到达澳门的神父方济各·贝勒兹(Franosols Perez)等在澳门议事亭谒见明朝守澳官, 向中国政府提出进入内地传教的要求, 遭到守澳官委婉的拒绝(注: Cros:《Saine Fan Cois d Xavie》Vol.11,第109页。)。据马士(H.B.Morse)言:

据记载,1587年(万历十五年)以前,中国曾派遣一位官员驻守澳门,承皇帝之旨管理该城,凡牵涉中国人在内的案件,不论他是原告或被告,都归他裁判。(注:H.B.Morse :《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中译本)第49页,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1587年(万历十五年)之前驻守澳门的中国官员非“守澳官”莫属。据此可知,守澳官还要负责澳门的司法审理。明代的守澳官其职责与清代所设“香山县丞”相似,明代香山县丞并不专责澳门事务,而澳门行政、司法及外事诸权均集于守澳官一身,而守澳官处理不了的事务才由香山县令出面,如万历三十六年蔡善继处理澳门内乱,万历三十四年张大猷毁青洲城垣事。一般时候,澳门事务均由守澳官处理,故《澳门记略》卷上《官守篇》称:

查前明曾设有澳官,后改为县属。这个“后”实际上是指清朝,清设“香山县丞”驻于望厦,后又移于澳门城内,即是以“香山县丞”取代明朝的“守澳官”。

备倭:《明史·职官志》称,备倭为一不定品级、不设定员的武职官员。又称:

凡镇戌将校五等:曰镇守,曰协守,曰分守,曰守备,曰备倭。(注:(清)张廷玉《明史》卷七二《职官》一。)可知,备倭地位在守备以下。备倭初设可能是为防御倭寇,无倭警时,备倭官亦主管沿海各地的外商贸易之事。明初,广东沿海各港多设有备倭官。阮元《广东通志》卷一二四:

明初,阳江、海朗、双鱼三所各设备倭官一员,每年驾船汛海。(注:(清)阮元《广东通志》卷一二四《海防略》二。)道光《电白县志》卷十一。

正统五年,都指挥张演奏设备倭隶神电卫。(注:(清)章鸿《电白县志》卷十一《经政》二。)《新安县志》卷七:

备倭总兵署,在城内东南隅,明正德五年,总兵王德化建。(注:(清)王崇熙《新安县志》卷七《建置略》。)香山之备倭设于何时,文献无载,康熙《香山县志》卷九:

明洪武二十三年,设香山守御千户所,千户五员……备倭守城,俱本所旗军。(注:(清)申良翰《香山县志》卷九《兵防志》。)当然,此处之“备倭”二字不具职官之意,但可反映,明初香山地区即开始有倭警,考广东沿海各千户所明初多设备倭官,香山备倭官大抵也设在这一时期。《明史·佛郎机传》:

嘉靖十四年,指挥黄庆纳贿,请于上官,移之壕镜。(注:(清)张廷玉《明史》卷三二五《佛郎机传》。)这里的“指挥”当即指“备倭官”。如同传:

嘉靖二年,遂寇新会之西草湾,指挥柯荣、百户王应恩御之。(注:《明世宗实录》卷二四嘉靖二年三月壬戍条。)这里的“指挥柯荣”,在《世宗实录》中则称之为“备倭指挥”。又如《世宗实录》卷四一五:

海贼犯广东之柘林,指挥黑孟阳引舟师歼之。(注:《明世宗实录》卷四一五嘉靖三十三年十月条。)其实,黑孟阳原为神电卫指挥,“嘉靖二十九年升备倭官”(注:(清)郭文炳《东莞县志》卷六《职官》五。),而到嘉靖三十三年仍称其为“指挥”。康熙《东莞县志》卷六还有几例;

张通,凤阳人,惠州卫指挥,升备倭官。冯文绰,嘉靖二十五年以雷州卫指挥升备倭官。(注:(清)郭文炳《东莞县志》卷六《职官》五。)可见,当时之备倭官均带“指挥”之衔,故断嘉靖十四年将夷商贸易移入濠镜地区的“指挥黄庆(琼)”即当时香山地区的备倭官。

嘉靖三十六年,葡萄牙人及东南亚各国商人大批移居澳门后,香山之备倭官亦随之移驻澳门,负责澳门海域的巡汛工作,前引阮元《广东通志》称:“(备倭官)每年驾船汛海。”明人霍韬亦言:

若欲知备倭以下官贤否,观其处置番夷入境,略见之矣。(注:(明)霍韬《霍文敏公文集》卷十《两广事宜》。)王希文《重边方以苏民命疏》:

番舶一绝,则备倭可以不设。(注:(明)王希文《重边方以苏民命疏》,载(明)张二果《东莞县志》卷六《艺文志》。)可知,备倭官在无倭患之时,其职责即是对番舶的管理,海上巡汛,护番舶入港等。澳门开埠后,明朝将香山备倭一职移驻澳门,即为履行上述职责,并在澳门建有备倭行署一座,即《澳门记略》卷上所言:“前明故有……备倭……行署。”

明朝在澳门设置备倭一职直至明末未废,《兵部题〈失名会同两广总督张镜心题〉残稿》:

臣九月初八日随市舶司呈,称到澳会同香山县差官及提调、备倭各官,唤令通夷事目、揽头至议事亭宣谕。(注:《明清史料》乙编第八本《兵部题〈失名会同两广总督张镜心题〉残稿》。)此档之时间为崇祯十三年七月二十四日题,故知,时至明末,明王朝驻扎澳门的备倭官一直保存,至清朝时废。

巡缉:澳门巡缉一职,《明史·职官志》无载。其职能很可能同巡检司中的“巡检”差不多。《明史·职官志》:

巡检司:巡检、副巡检,俱从九品,主缉捕盗贼,盘诘奸伪。凡在外各府州县关津要害处俱设,俾率徭役弓兵警备不虞。(注:(清)张廷玉《明史》卷七六《职官》五。)香山亦置巡检司,《苍梧总督军门志》卷八:

香山县香山巡检司、巡检一员,徭编弓兵五十名。(注:(明)应槚《苍梧总督军门志》卷八《兵防》五。)香山巡检司至明末一直保存,康熙《香山县志》卷五:

明周嘉懋,浙江人,机警有勇略,崇祯十四年任香山巡司,诸乡萑苻不靖……嘉懋率乡兵御之。(注:(清)申良翰《香山县志》卷五《宦绩志》。)但查香山巡检司一设在大榄,一设在小黄圃村,并未移驻澳门,而且一直到明末均是如此。因此,可以基本否定,澳门之巡缉为香山之巡检。康熙《香山县志》卷九:

香山守御所:明洪武二十三年设香山守御千户所,……成化间,始设立民壮,谓之民兵,原额守库、守营、守海、巡捕、守城民兵共叁百贰拾伍名。(注:(清)申良翰《香山县志》卷九《兵防志》。)守御所中之负责“巡捕”的民兵大约即是澳门城内的“巡缉”之类。霍与瑕《勉斋集》:

香山旧以澳夷在境,加编民壮三百名。(注:(明)霍与暇《勉斋集》卷十九《处濠镜澳议》。)此“民壮”当为维护澳门治安之人员,而这些香山民壮负责澳门的治安保卫工作,缉捕盗贼,其负责官员当称之为“巡缉”,亦在澳建设衙署。《澳门记略》称:“前明故有……巡缉行署。”入清以后,亦随之罢废。

二、海道副使驻于香山

在明代,海道副使亦是一位专门管理澳门的重要官员。海道副使,实际就是提刑按察副使,在东南沿海省,则分管巡视海道,故称海道副使,为正四品官(注:有人称:海道副使是广东独有的海防官员。(见杨仁飞:《关于澳门历史上“守澳官”、“海道副使”等问题》,载《文化杂志》1997年第33期),如若稍微多翻几本书就不会这样下结论了。《日本一鉴》、《东西洋考》、《皇明驭倭录》、《虔台倭纂》、《筹海图编》诸书关于浙江、福建海道副使的记载一翻即见,何言广东独有海道副使?不下功夫翻检文献,即迅速对一问题下结论,这恐怕是目前治澳门史的一大弊也。)。澳门开埠以前,广东海道副使主管广东的海上治安,管理进入广东的“番舶”。至嘉靖十年以后,由于罢废市舶太监,市舶司的权利落入地方官手中,广东海道副使亦主管市舶抽分工作。郑舜功《日本一鉴》:

岁甲寅,佛郎机夷舶来泊广东海上,比有周弯号客纲,乃与番夷冒他国名,诳报海道,照例抽分,副使汪柏故许通市。(注:(明)郑舜功《日本一鉴穷河话海》卷六《海市》。)庞尚鹏疏亦言:

番商私赍货物至者,守澳官验实,申海道闻于巡按衙门,始放入澳,候委封籍,抽其十之二。(注:(明)庞尚鹏《百可亭摘稿》卷一《抚处濠镜澳夷疏》。)澳门开埠以后,海道副使更成为主管澳门的较高一级中国官员,嘉靖四十二年出任两广总督的吴桂芳建议,由海道副使兼领市舶事。《明史·吴桂芳传》:

因建议海道副使辖东莞以西至琼州,领番夷市舶。(注:(清)张廷玉《明史》卷二二三《吴桂芳传》,戴璟《广东通志初稿》卷三十载林富疏,曾建议罢废市舶、珠池太监,由海道副使“带管”市舶。)东莞以西至琼州之番夷市舶,实际上在当时就是指澳门。时人霍与暇言:

凡番夷市易,皆趋广州,番船到岸,非经抽分不得发卖,而抽分经抚巡海道行移委官。(注:霍与暇《勉斋集》卷十一《上潘大巡广州事宜》。)“抽分经抚巡海道行移委官”,即由海道副使派官员去进行具体的丈抽工作。正因为海道副使主管澳门,因此,庞尚鹏又建议将海道副使驻地移至香山:

臣愚,欲将巡视海道副使移驻香山,弹压近地,……使之……悉遵往年旧例。(注:(明)庞尚鹏《百可亭摘稿》卷一《抚处濠镜澳夷疏》。)《利玛窦中国札记》卷二第三章:

新任官马上写信给那位海军将领即海军官员,海军将官却不在,而且因为澳门港是在他的管辖之下。(注:利玛窦(Mathew Ric版)、金尼阁(Nicolas Trigult):《利玛窦中国札记》(中译本),第153页,中华书局1988年版。)这位海军将领即海道副使,可见,中西文资料均可证明海道副使主管澳门。再举两个实例,陈吾德《条陈东粤疏》:

往岁总兵俞大猷调诸夷剿平叛卒,许免抽分一年。至期,夷众负功不服抽税,……然副使莫抑因而舍之。下令严戢,官兵把截,船不得通,路不得达,夷遂困服,自愿抽税,反倍于昔。(注:(明)陈吾德《谢山楼存稿》卷一《条陈东粤疏》。)澳门夷商不服抽税,海道副使莫抑遂亲自出面处理,反映这一时期确由海道副使主掌澳门税务,田生金《条陈海防疏》:

至于海道巡历最为吃紧,前海道喻安性亲履其地,宣布朝廷之恩威,晓谕目前之祸福,此辈博心揖志,且惧且怀,命之散倭归国,令之转送闽奸史玉台,无不唯唯听命。(注:(明)田生金《按粤疏稿》卷三《条陈海防疏》。)可见,海道副使直接控制着管理澳门之大权,而且经常亲履澳门,进行管辖,而且求海道副使还要“每岁巡历濠境一次,使彼恬然顾化。”(注:(明)田生金《按粤疏稿》卷三《条陈海防疏》。)这种形式一直保持到明朝灭亡,前引《广东巡抚李栖凤揭贴》称:

广东巡视海道兼市舶事李士琏呈香山提调澳官吴斌臣等呈缴濠镜澳彝目唩嚟哆等呈词一纸……(注:《明清史料》丙编第四本《广东巡抚李栖凤揭贴》。)此贴上于顺治八年,即南明永历之时,澳门彝目归附清王朝的文书先交守澳官,然后又由守澳官直接交海道副使,反映直至明末,海道副使仍然是管辖澳门的最重要官员,值得注意的是,直至明末,海道副使仍兼领澳门之市舶贸易大权,而且仍然驻扎香山。

三、设海防同知於雍陌

一般学者均认为,设防澳门的“海防同知”一职始设于清乾隆九年(1743年),(注:黄启臣:《澳门历史》,第165页; 黄鸿钊:《澳门史纲要》,第79页;费成康:《澳门四百年》第167页, 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实际上,清之澳门海防同知仍是仿明朝之制而增设的。清澳门同知,又称澳门海防军民同知,又称广州府海防同知,清乾隆九年始设,驻于前山寨,而海防同知一职,实设于明朝,主要是为了加强对澳门的管理而增设的一项职务。万历四十五年(1617年)田生金《条陈海防疏》称:

查得广州府海防同知设于万历元年,原驻雍陌,后因税监以市舶事体相临,辞回省城。今议仍以本官专驻其地,会同钦总官训练军兵,严加识察。水路则核酒米之载运,稽番舶之往来,不许夹带一倭;陆路则谨塘基环一线之关,每日(似为月之误)只许开放二次。(注:(明)田生金《按粤疏稿》卷三《条陈海防疏》。)据田氏言,广州府海防同知设于万历元年(1573年),然据《明穆宗实录》卷六八:

(隆庆六年三月)癸已,增设广州府南头、广海海防同知一员,从提督两广都御史殷正茂奏也。(注:《明穆宗实录》卷六八隆庆六年三月癸巳。又(明)谢杰《虔台倭纂》下卷称:“至(万历)二十一年癸巳两广提督陈都御史蕖题,以海防官专镇雍麦,陈同知鸿渐实首任之。”此处应是指海防同知设于万历二十一年,专镇雍陌,即以广州海防同知专门管理澳门。陈鸿渐为专门管理澳门的首任海防同知。)广州府南头广海海防同知,即广州府海防同知,可知,隆庆六年(1572年)当为明廷批准设立的年代,而正式设立则在万历元年(1573年)。海防同知初设时是“原驻雍陌”,其间一段时间又“辞回省城”,到万历末年议定,海防同知仍驻守雍陌。海防同知的设立主要是加强对澳门的管理,其职责是“会同钦总官训练军兵”,对从水、陆两路出入澳门“番舶”船只“严加识察”。海防同知除负责澳门水陆两路的稽察工作外,还要协助管理澳门的税务工作。即上文所言:“税监以市舶事体相临,”即是也要负责一部分澳门的抽税。郭棐《广东通志》卷六九:

番商舟至水次,往时报至督抚,属海道委官封籍之,抽其十二,……隆庆间始议抽银,檄委海防同知、市舶提举及香山正官三面往同丈量估验。(注:(明)郭棐《广东通志》卷六九《番夷》。)可见,抽分之事,隆庆前为海道副使管,隆庆后则由海防同知、市舶提举及香山县令三方面共同负责,反映明朝对澳门税务工作的高度重视。为了加强对澳门税收的管理,杜绝主管市舶官员的贪污,每次丈抽番舶必须由海防同知、市舶提举及香山县令三方面共同负责。

除此之外,海防同知还要对澳门之行政工作进行管理,前引郭棐书:

近者督抚萧陈相继至,始将诸夷议立保甲,听海防同知与市舶提举约束。(注:(明)郭棐《广东通志》卷六九《番夷》。)清人王植《香山险要说》:

前明著令,每月中六启闭,设海防同知、市舶提举各一员,盘诘稽察。(注:(清)王植《崇德堂稿》卷二《香山险要说》。)不仅要负责澳门的“盘诘稽察”工作,而且还要在澳门诸夷中订立保甲制度,直接对居澳葡人进行管束。可以反映从隆庆初到万历末年,海防同知在香山雍陌的驻扎,其对澳门的管治权逐渐取代了其上司海道副使,实际上,这一段时间海道副使已将实际对澳门的管治权移交给了海防同知一职。正如《澳门记略》所言:

海道副使,其属有海防同知。(俞)安性复条具五事,勒石永禁,与澳夷约,惟海防同知命。(注:(清)印光任、张汝霖《澳门记略》卷上《官守篇》。)万历二十九年,广东税使李凤赴澳门索贿,激变澳夷,酿成大乱,赖“署印汤同知出示安抚”,才将事情平息(注:(清)印光任、张汝霖《澳门记略》卷上《官守篇》。)。反映当时澳门同知在对澳门的管理中确实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到万历末年,广州海防同知一职曾要求裁撤,其原因主要是因为香山参将的设立。万历四十六年,正式设立参将府。“调千人守之”。(详见下说)由于香山参将亦有从水陆两路对澳门进行防范与稽查之责,故海防同知一职已成无用。万历四十六年(1618年)两广总督许弘纲、巡接御史王命璇联合上奏,要求裁撤广州海防同知:

其广州海防同知,原议驻扎雍陌,今似可以无用,并乞束下兵部复议,从之。(注:(明)朱吾弼《皇明留台奏议》卷十四《参粤珰勾夷疏》,苏州图书馆藏万历三十年刻本。)兵部复议后,似乎没有同意裁撤,故至明末崇祯十三年时还有“海防解同知”到澳门处理澳事之记载,可证,海防同知一职一直保存至明末,但海防同知对澳门职权明显削弱不少。

四、设关闸把总与前山参将

最早议设关闸是在嘉靖末,庞尚鹏疏云:

议者又欲将濠镜澳以上、雍麦村以下山径险要处设一关城,添设府佐臣一员,驻扎其间,委以重权,时加识察,使华人不得擅出,彝人不得擅入。(注:(明)庞尚鹏《百可亭摘稿》卷一《抚处濠镜澳夷疏》。)这一建议在万历二年(1573年)得以施行。《澳门记略》:

万历二年,建关闸于莲花茎,设官守之。(注:(清)印光任、张汝霖《澳门记略》卷上《官守篇》。)暴煜《香山县志》卷八:

明万历二年设关闸,委官守之,每逢一、六日开关,岁放米石,每月六启闭。广肇南韶道发封条六道,令文武官会同验收,事已关闭。(注:(清)暴煜、李卓揆《香山县志》卷八《濠镜澳》。)裴化行《天主教十六世纪在华传教志》亦称:

1574年,中国当局靠土腰的最窄处——莲花茎,筑起一道高墙,中间留有一道大门,门上置有岗警。大门每隔五日开放一次,专为彼此交易,以后改为十五日开放一次。除规定的时间外,门上贴有六道封条,上面所写的中国字大意是“孚威怀德”。(注:裴化行(H.Bernard ):《天主教十六世纪在华传教志》(中译本》上编第123页, 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葡文资料有不同的记载,施白蒂《澳门编年史》:

1573年,中国官员以黑人去那里偷盗为由,第一次禁止葡萄牙人进入香山岛,于是,地峡上出现了关闸,起初每星期仅开一次,后来改为天天早上开放,晚上关闭,设把总一员,第二天早晨将关闸上贴的六张封条取下。(注:施白蒂(Beatriz A.O.Basto da Silva)《澳门编年史》(中译本)之《十六世纪澳门》第17页及第28页,澳门基金会1995年7月版。)1573年即万历元年,与中文记载相差一年。高美士(Artur Levy Gomes)《澳门史略》亦确指关闸建于1573年。 (注:高美士( Artur

levy Gomes):《澳门史略》,1954年澳门版。)郭永亮则推论,以为关闸当建于万历元年,而成于万历二年。(注:郭永亮:《澳门与香港早期关系》第20页,第四章《澳门旧城墙界考》,台湾中国近代史研究丛书。)明代关闸守官,《澳门记略》及《香山县志》均言“设官守之”,但未言何官,施白蒂却言“设把总一员”。查《明神宗实录》卷五七六:

(万历四十六年十一月壬寅)广东巡视海道副使罗之鼎言:香山濠镜澳为粤东第一要害,以一把总统兵六百防守,无裨弹压。(注:《明神宗实录》卷五七六万历四十六年十一月壬寅条。)田生金万历四十四年后上《参防汛把总疏》:

访得香山寨把总以都指挥体统行事。(注:(明)田生金《按粤疏稿》卷三《参防汛把总疏》。)《明神宗实录》卷五五七:

(万历四十五年五月辛已)兵部复广东巡按田生金会同总督周嘉谟条陈六款:……议将广州海防同知出镇雍防,会同钦总官严加查察,不许违禁夹带。陆路则谨塘基环一线之关,夷商入广,验明给票,方许停泊。(注:《明神宗实录》卷五五七万历四十年五月辛已条。)“钦总官”,即“把总”(注:(明)田生金《按粤疏稿》卷三《问过钦总林荣疏》称,林荣为“钦总官”,又称林荣为“广州里海把总”。)。可见,至万历四十六年前,澳门关闸的守官最高级别即是把总,葡文资料记载是准确的,当时驻守关闸士兵有六百人。

万历二年建成的关闸,其间似乎已被损坏,故至万历四十年时,两广总督张鸣岗提出建议:

仍于塘基湾等处垒石为关,守以甲士四百人。(注:《明神宗实录》卷四九九万历四十年九月戊戌条。)塘基湾即塘基环,亦即莲花茎,田生金《条陈海防疏》:

其上通香山,只有一路如臂,名曰塘基环,原设关一所。(注:(明)田生金《按粤疏稿》卷三《条陈海防疏》。)“原设关一所”,可知,至万历末,原关闸确已被毁,故张鸣岗建议在塘基环“垒石为关”,重新修建。据此可知,澳门关闸,始建于万历二年,至万历四十年时又重建。

关于香山参将设立的时间,诸书所载各异。《明熹宗实录》卷十一天启元年六月丙子条之按语:

万历四十二年,始设参将府于中路雍陌营,调千人守之。(注:《明熹宗实录》卷十一天启元年六月丙子条。)然据《明神宗实录》卷五七六万历四十六年十一月壬寅条:

广东巡视海道副使罗之鼎言:香山濠镜澳为粤东第一要害,以一把总统兵六百防守,无禅弹压,可移罗定东西一将,抽兵六百,助守澳门。(注:《明神宗实录》卷五七六万历四十六年十一月壬寅条。)可见,至万历四十六年十一月时,澳门还是以把总统兵镇守。又载:

布按二司谓:……宜以东山改设守卫,隶西山参将提调,移其兵四百于鹰儿浦,合原兵为一千,而以香山寨改为参将。增置营舍,大建旗鼓,以折乱萌。(注:《明神宗实录》卷五七六万历四十六年十一月壬寅条。)至万历四十六年十一月以后,布按二司才正式提出“以香山寨改为参将”。阮元《广东通志》卷二四二:

王命璇……由新会令擢监察御史,出按粤,设澳门参戎以增防守。(注:(清)阮元《广东通志》卷二四二《宦绩》十二。)王命璇于万历四十五年任广东巡按御史,万历四十六年即与两广总督许弘纲共同上疏,要求裁撤海防同知,设香山参将。可见,香山参将的设立实际上是万历四十六年的事情。《熹宗实录》卷十一天启元年之按语称“万历四十二年,始设参将府于中路雍陌营”,这里很可能仅只是“议设”参将。据康熙《香山县志》卷九:

雍陌营,在谷字都雍陌村,万历四十二年设,戊午红彝犯澳,移营鹰鱼浦,随请南头游师带兵四百名、哨船六只防守。(注:(清)申良翰《香山县志》卷九《兵防志》。)此处称万历四十二年设的只是“雍陌营”,并非“参将府”,戊午,即万历四十六年,可见,康熙《香山县志》认为是万历四十二年建雍陌营,万历四十六年将营兵移驻鹰儿浦并调南头兵四百,组建参将。《明史·佛郎机传》在万历四十二年张鸣岗上疏兵部并被批准后称:

居三年,设参将于中路雍陌营。(注:(清)张廷玉《明史》卷三二五《佛郎机传》。)《明神宗实录》卷五二七载张鸣岗之上疏时间是万历四十二年十二月乙未,如果到兵部批复之后,至少在万历四十三年春季以后,然后再“居三年”,则亦是万历四十六年,亦与前引材料相合,故可证,香山参将的始设年代在万历四十六年。(注:戴裔煊:《明史·佛郎机传笺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02~103页认为,《明史·佛郎机传》先载万历四十二年张鸣岗疏后三年改参将,故以万历四十五年为香山参将设立时间,不确。)康熙《香山县志》卷四记录的第一位香山参将名胡文烜,在万历四十八年任职,(注:(清)申良翰《香山县志》卷四《秩官志》。)明朝新设职官,晚一两年才正式出任者,亦为多见。至天启元年(1621年),又在前山设寨,“并改设参将于前山寨,陆兵七百名,把总二员,哨官四员,哨船大小五十号,分戍石龟潭、秋风角、茅湾口、桂椗角、横洲、深井、九洲洋、老万山、狐狸洲、金星门。”(注:(清)印光任、张汝霖《澳门记略》卷上《官守篇》。)明王朝对澳门的军事防御,逐渐周备严密,“终明之世无他虞”(注:(清)印光任、张汝霖《澳门记略》卷上《官守篇》。)。

五、市舶提举驻于香山

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叶权在其《游岭南记》中记录了澳门有“抽分官”一职:

今数千夷团聚一澳,……守澳武职及抽分官但以美言奖诱之。(注:(明)叶权《贤博编》附《游岭南记》。)抽分官,即负责抽分的官员,亦即对外商征税的官员。明初,对于外国来华进贡的国家都是不征税的,但由于许多外国商人借进贡之名,附带大批货物来华贸易,以获取巨额利润,故从明中叶起,开始对非进贡国家私商贸易实行“抽分”制。戴璟《广东通志初稿》载:

我朝互市,立市舶提举司以主诸番入贡,……若国王、王妃、陪臣等附至货物,抽其十之五入官,其余官给之直。暹维、爪哇二国免抽,其番商私赍货物入为市易者,舟至水次,官悉封籍之,抽其十二,乃听贸易。(注:(明)戴璟《广东通志初稿》卷三十《番舶》。)明代掌管外商入华贸易的官员为市舶提举,而明初由于“内臣监镇市舶”(注:《明神宗实录》卷五七六万历四十六年十一月壬寅条。),市舶司官员并无实权。至嘉靖十年五月:

巡按林有孚疏言镇守内臣之害,兵部尚书李承勋复议,大学士张孚敬力持之,遂革镇守,并市舶守珠池内臣皆革之。(注:(明)张二果《东莞县志》卷二《政治志·事纪》。)市舶内臣革去后,一段时间内,市舶司权利落入地方官手中,明严从简称:

嘉靖中,革去市舶内臣。舶至澳,遣知县有廉干者往舶抽盘,提举司官吏亦无所预。(注:(明)严从简《殊域周咨录》卷九《佛郎机》。)再加上正德末年,由于明王朝对佛郎机的防范,下令“尽绝番舶”(注:《明世宗实录》卷一○六嘉靖八年冬十月己已条。),全面禁海,导致广东对外贸易几乎完全断绝。故黄佐言:

自是海舶悉行禁止,例应入贡诸番亦鲜有至者,贡舶乃往漳泉,广城市萧然。嘉靖初年明朝曾全面罢废市舶司,虽广东市舶司得以幸存,但实际上仍是名存实亡,田生金《大计劾方面疏》称:

市舶提举司亦系地,从来无首领。代庖者照磨龙育明当堂面禀,即准署印五阅月。(注:(明)田金生《按粤疏稿》卷一《大计劾方面疏》。)嘉靖中市舶内臣革去后,市舶权利落入地方官手中,并由海道副使“带管”市舶(注:(明)戴璟《广东通志初稿》卷三十《番舶》。)。市舶司仍无实权,故出现市舶司“从来无首领”的局面。嘉靖三十三年,澳门正式开埠后,由于澳门葡人的入居与贸易都是经海道副使汪柏批准的,因此,澳门开埠之初,负责澳门税务征收的是海道副使,前引庞尚鹏疏:

其余番商私赍货物至者,守澳官验实,申海道闻于巡按衙门,如放入澳,候委封籍,抽其十之二。叶权《游岭南记》载:

汤总兵克宽与战,连败衄,乃使诱濠镜澳夷入,约以免抽分,令助攻之,然非出巡抚意。已夷平贼,汤剿为己攻,海道抽分如故。(注:(明)叶权《贤博编》附《游岭南记》。)可见,澳门开埠之初的抽分工作是直接由海道副使主管。万历以后,由内臣主掌各地税收之制又恢复,广东亦然,设“税监”总领广东税务。于是,澳门之税务管理权返归税监,郭棐言:“(澳门)每年税银约四万余两备饷,自万历二十七年后皆内监李榷使专之。”(注:(明)郭棐《广东通志》卷六九《番夷》。)李榷使即李凤,可见,自万历二十七年后,澳门抽分实权由税监李凤专管。而税监又开始恢复市舶司对澳门的税务工作,但作了很大的变动,即由海防同知、市舶提举及香山县令三方面共同负责澳门的抽分,而其中主要是海防同知和市舶提举。清初人王植《香山险要说》:

前明著令,(关闸)每月中六启闭,设海防同知、市舶提举各一员,盘诘稽查。(注:(清)王植《崇德堂稿》卷二《香山险要说》。)郭棐《广东通志》卷六九:

隆庆间始议抽银,檄委海防同知、市舶提举及香山正官三面往同丈量估验。(注:(明)郭棐《广东通志》卷六九《番夷》。)又载:

近者……如将诸夷议立保甲,听海防同知与市舶提举约束。(注:(明)郭棐《广东通志》卷六九《番夷》。)可知,这一时期市舶提举亦参入澳门的管理工作,不仅管理澳门抽分,还要负责“约束”澳夷。亦可证,这一时期市舶提举应驻守香山,如不在香山,何以可在关闸“盘诘稽查”,如不在香山,何以可对澳夷进行“约束”。

不仅市舶提举驻扎香山,甚至广东税监李凤亦想将其行署移至香山。康熙《香山县志》卷五:

会大珰李凤入粤督税,议驻节县内。(张)大猷抗言:……夫彝情叵测,……万一巡行其地,仓卒有变,犯及命使,如朝廷威德何。议上,大珰色沮,御史诸大夫咸韪之,卒赖中止。(注:(清)申良翰《香山县志》卷五《宦绩志》。)然而,据考古材料,李凤驻节香山、巡行澳门之事并没有因为张大猷的反对而中止。近谭世先生在澳门妈阁庙发现“神山第一亭”神龛背后石壁刻文有“钦差总督广东珠池市舶税务兼监盐法太监李凤建。”(注:谭世宝:《澳门妈祖阁历史考古研究新发现》,载《文化杂志》(中文版)1996年冬季版,第29期。)字样。李凤于万历二十七年至万历四十一年出任广东税监,市舶税务为其主掌职能之一。其在妈阁庙主建“神山第一亭”,证明他确曾巡视过澳门,亦可旁证税监有可能曾驻节香山,加强对澳门税务的管理。顺治《广东赋役全书》记录明广东市舶提举司之饷银:

夷舶饷原额银二万六千两,续因缺太多,万历三十四年该司道议详两院会题,准允减银四千两,尚实额银二万二千两。(注:(清)《广东赋役全书》(不分卷)《澳门税银》,第144页,顺治九年刊本。)万历二十七年李凤入粤督税后,明廷将广东每年的税银额增至二十万两,(注:《明神宗实录》卷三四○万历二十七年十月壬辰条。)为了要达到这一税额,李凤在原每年征收夷舶银额二万六千两基础上,“又派之濠镜澳货二万两”(注:(明)郭尚宾《郭给谏疏稿》卷一《粤邦独苦税金疏》。),前引郭棐所言的“每年税银四万余两”即是指增派后的澳门税银。而澳门葡人则采用各种手段逃避另派增之饷。当时人郭尚宾称:“夷人善匿亏饷之罪”(注:(明)郭尚宾《郭给谏疏稿》卷一《防澳防黎疏》。)即可证明。当时人王以宁更指明:

尔年夷性渐狡,私济渐多,税且有时而缩,如三十九年(1611年)仅得九千余两。(注:(明)王以宁《东粤疏草》卷五《条陈海防疏》。)故郭尚宾叹曰:“抽饷有每年难亏之额。(注:(明)郭尚宾《郭给谏疏稿》卷一《防澳防黎疏》。)”为了保证澳门的税收能征足税额,为了打击澳门葡人的逃税匿饷,当时的市舶太监李凤曾驻于香山甚至进入澳门督税是完全可能的。

万历末年,由于香山参将的设置,海防同知的职权削弱,有关澳门税务之事主要由市舶司官员掌管。霍与暇言:

澳门番船,外国宝贝山积,皆县官司榷课。(注:(明)霍与暇《勉斋集》卷十一《贺香山涂父母太夫人六十一序》。)“县官”即香山知县。崇祯时李侍问言:

香山澳税隶市舶司,而稽察盘验责于香山县。(注:(明)李侍问《罢采珠池盐铁澳税疏》,载乾隆《广州府志》卷五十三《艺文》五。)又载:

彝商贸易船之去来,呈报则有澳官,饷之多寡抽征,则有市舶司,本县於其丈量抽征之间,而稽核之类。(注:(明)李侍问《罢采珠池盐铁澳税疏》,载乾隆《广州府志》卷五十三《艺文》五。)可见,澳门之征税工作主要是由市舶司担任,香山县令只是在抽征完毕后去检查验实而已。

这里还须指出的是,广东市舶司于万历十九年在香山境内设立了一间“抽盘厂”:

(万历十九年十一月壬午)总督两广侍郎刘继文备防倭条议:……至澳夷内集,恐虞不测,合于澳门外建抽盘厂於香山大埔、雍陌地方。(注:《明神宗实录》卷二四二万历十九年十一月壬午条。)据《小榄镇初志》载:

明嘉靖三十六年,葡占澳门后,澳门的租金在小榄慈恩大庙的都司衙门座收。(注:中山市小榄镇志编写组编:《小榄镇初志》。)万历十九年正式组建“抽盘厂”。设在大埔(当作“圃”)、雍陌一带,即在香山县丰乐乡谷字都,(注:(清)申良翰《香山县志》卷二《建置志》。)小榄是代表香山县对澳征收每年的地租银500两, 而抽盘厂则是代表市舶司对澳门番舶征收税银。可以反映当时市舶司的主要职能机构均在香山。康熙《香山县志》卷五:

时,外裔贡方物,自香山入京,典其事者失封缄。(注:(清)申良翰《香山县志》卷五《宦绩志》。)外商进贡,亦得由香山“封缄”入京,可以反映由于当时明朝的对外贸易均集中在澳门,所以,广东市舶司的主要职能部门均设在香山。田生金《报暹罗国贡疏》称:

据广东市舶提举司呈报,暹罗国贡使到省,……又经牌行广州府会同市舶提举司查报,随据该府申称,行准本府清军厅关称,奉文会市舶提举司复验进贡夷船,缘刘提举先往香山未回,该职亲贡船复验。(注:(明)田生金《按粤疏稿》卷五《报暹罗国进贡疏》。)这一条材料则更明确的证实,虽然广东市舶司之机构还在广州,但当时的主要职能部门则在香山,甚至市舶司的第一把手“刘提举”亦“先往香山未回”。所以,对贡舶的复验工作则由广州府的清军厅关执行。直至万历四十一年,李凤病危去职,再加上朝野士大夫对内臣监税的反对,太监钦差逐渐退出了广东市舶之职掌,而市舶司离开了内臣特殊权力,则又变成了一有职无权的机构。虽至明末,广东市舶司仍然存在,但其职掌则多由海道副使来兼领,前所言之“广东巡视海道兼市舶事李士琏”即为明证。

市舶司的主要职能机构虽在香山,但市舶司在澳门城内亦设有类似海关的机构进行管理。万历时,郭尚宾言:

又派之濠镜澳货二万两,榷解十余年以来,商民皮肉已尽,脂髓并穷。(注:(明)郭尚宾《郭给谏疏稿》卷一《粤邦独苦税金疏》。)《神宗实录》卷五七六:

先年市舶于澳,供税二万以充兵饷。(注:《明神宗实录》卷五七六万历四十六年十一月壬寅条。)这“二万两”白银的税收是以何种方法榷征的呢?陈吾德《条陈东粤疏》:

夷人只许在澳上交盘,不许引类径至省内。各处把海把澳官兵严戢百工商贾,遇有阑出,多方设法侦捕。(注:(明)陈吾德《谢山楼存稿》卷一《条陈东粤疏》。)“澳上交盘”即是在澳门港口进行抽分征税。时人霍与暇亦言:

诚能於五月间,先委定广州廉能官员,遇夷船一到,即刻赴澳抽分,不许时刻违限。……於六月间,先责令广州府出告示,召告给澳票商人一一先行给与,候抽分官下澳,各商亲身同往,毋得留难。(注:霍与暇《勉斋集》卷十一《上潘大巡广州事宜》。)如澳门无海关,抽分官下澳如何盘查,如何丈抽,如何去收税。很明显,明政府应该在澳门设立过类似海关的机构负责澳门具体的征税。并不如黄启臣先生所言:“从嘉靖三十二年至康熙二十三年,似乎未设置有专门的海关机构和专官负责舶税的征收,而是广东市舶司责成守澳官和香山知县负责的。”(注:黄启臣:《澳门历史》,第169页。 )我们从前面之论述即可证黄氏之说不确。学问长于考证的桂文灿在《广东图说》中称:

万历初,因设海关于此(澳门)。(注:(清)桂文灿《广东图说》卷九《香山县》。)澳门土著学者亦称:

澳门街,古只称大街,即今之营地大街也。昔时该街之两端,各设闸门一度,东曰:“石闸门”,西曰“红窗门”,中国设关扼守。所以石闸门外,今有关前街, 而红窗门之街名, 今葡文译作Alfandega —Ruada,即关卡也。 (注:章憎命《澳门掌命》之《澳城记》, 《澳门日报》连载,1961年6月13日。)施白蒂《澳门编年史》:

1597年(万历二十五年),中国海关第一次在澳门海域追捕葡萄牙船只。(注:施白蒂(Beatriz A.O.Basto da Silva)《澳门编年史》(中译本)之《十六世纪澳门》第17页及第28页,澳门基金会 1995年7月版。)张天泽《中葡早期通商史》亦称:

中国人在澳门设立了一个市舶司(按:此应为广州市舶司的分司机构),以征收进出口商税和泊税。(注:张天泽:《中葡早期通商史》(中译本)第五章《澳门的兴起》第117页,(香港)中华书局1983 年版。)万历中广东税监李凤来澳门督税巡视,并在妈阁庙主建“神山第一亭”,李凤当时居住何处?乾隆五十七年《重修三街会馆碑记》:

前于莲峰之西建一妈阁,于莲峰之东建一新庙,虽客商聚会,议事有所,然往往苦其远而不与会者有之。(注:乾隆五十七年《重修三街会馆碑记》,载章憎命《澳门掌故》之十一《会馆谈往》,见《澳门日报》1962年9月11日。)前明之时,妈阁庙即是澳中华人聚会议事之处,而其旁即为妈阁码头,故推明朝时,在妈阁庙附近市舶司应有一分司机构,主掌丈量抽征之事,而李凤入澳亦当居其地。

上述材料均可旁证,明代市舶司确曾在澳门设立过有关机构,并置有官员管理澳门税。前引郭尚宾《防澳防黎疏》之“我设官澳”,所谓官澳,当即是明朝在澳门设立在澳门港口码头的海关。清时,葡人称关部行台及税馆为“Hoppo”(注:龙斯泰(A.Ljungstedt ):《葡萄牙在华居留地史纲》,波士顿,1836年版;施白蒂:《澳门编年史》之《十八世纪澳门》。),当即是明代“河泊所”之“河泊”二字的对译,明代香山有“河泊所”,即掌管税收机构,故可推从明代开始,葡人将明朝在澳门设立的税收机构亦称为“Hoppo ”(注:(明)邓迁《香山县志》卷二《建置志》。),传至清代,则成了对澳门税收官员的最普遍的称呼。

六、余论

综上考述,我们可以看出,明王朝在澳门的设官置守是十分严密的,先澳内(提调、备倭、巡缉及澳内抽分官),后澳外(海道副使、海防同知、市舶提举、关闸把总、香山参将),逐一建置,由疏到密,至天启年间,明朝对澳门的设官置守、防范管理已经达到比较完备的状况,即如《明史·佛郎机传》所言:“防御渐密”(注:(清)张廷玉《明史》卷三二五《佛郎机传》。)。然而,明王朝在澳门的设官置守虽然名目繁多,但官守之职权并不十分明确,且无严格的制度化,加上职官的经常废罢,因此,表现在明朝对澳门的管理上显得纷杂无序,特别是与清朝对澳门的管理相比较,则更显得明朝对澳门管理的混乱和无序。清王朝在澳门,设澳门同知总管其军民事,设香山县丞具体处理其行政、司法问题,设前山副将掌管其军事防御,设关部行台总管其税务,各职权限均十分明确,且成一贯之制度。明朝则不然,以对澳门税务征收为例,时而由海道副使主管,时而由香山县令主管,时而由海防同知主管,时而由市舶提举主管,有时甚至数职共管,造成了管理角色上的严重冲突。当然,这种现象的出现,既与明王朝中央对地方管理本身就很混乱有关,而且与明朝从地方到中央对葡人租居澳门的意见始终不统一也有很大关系。明朝对澳门的管理时松时紧,时置时废,以至角色的经常更替,与其吏治的好坏亦有很大的关系,中外文献中记录的有关两广总督、海道副使及守澳官员收受葡人贿赂的事例比比皆是,其中田生金《按粤疏稿》中多篇奏疏对海道副使、关闸把总及守澳部队的哨官、旗总直至队兵贪赃枉法的行为进行的揭露即最为典型。(注:(明)田生金《按粤疏稿》卷一《大计劾方面疏》、卷三《参防汛把总疏》、卷三《问过钦总林荣疏》。据《明熹宗实录》卷七七天启六年十月庚申条披漏,就连赫赫名声下令拆毁澳城的两广总督何士晋亦是一大贪污犯,“士晋在粤东时,适时拆澳城之议,吓受揽头、澳夷,计赃不下三四十万”。可以反映明朝官员在对澳门管理中贪污风气之盛。)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明王朝对澳门进行了名目繁多的官员设置,主观上想对澳门进行严密控制,但由于其吏治腐败,贪贿成风,故在实际管理中这些官僚管理机构在多数情况下形同虚设。故印光任、张汝霖在修《澳门记略》时十分感叹地说:

吏兹其土者,皆畏惧莫敢诘,其有利其宝货,佯禁而阴许之者。总督戴燿在位十三年,养成其患。(注:(清)印光任、张汝霖《澳门记略》卷上《官守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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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澳门相关官员考证_明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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