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内容和方法_预算执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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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代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政府各部门批复预算情况的审计。

第一步,审查预算批复日期。《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对预算批复的时间,做了明确规定,即: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本级“人代会”批准本级财政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本级政府各部门预算。财政部门对预算批复是否及时,对预算的执行及其执行结果有很大的影响。

第二步,将已审核的财政部门批复给本级政府各部门的预算,进行全数汇总,与各有关预算科目的数据相核对,核查其与本级“人代会”批准的本级预算是否一致,预算的批复是否完整,财政部门在预算批复中有无“打埋伏”的现象。在审计收入预算批复时,核查财政部门是否将本级“人代会”批准的收入预算全部批复下达给每一个涉及本级收入预算执行的部门,批复中有没有暗中加码的情况等。特别是要注意财政部门对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的批复,是否有政策依据,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政策性经营活动,其测算的依据是否可靠,有无政府指令或指导生产经营计划等。同时还应注意,财政部门有无把个别部门的经费从收入预算(收入退库)中安排批复。在审计支出预算批复时,核查财政部门在批复各部门的支出预算时,有无截留预算指标,即在本级“人代会”批准执行的预算里是否留有机动指标和财力。

另外,要注意检查财政部门在批复预算中预留预算指标可能出现的改变预算的行为。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往往将批复预算时预留的预算指标部分或全部通过“科目调剂”,在调整预算时,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一并报批,使财政部门的不规范的财政行为合法化。

二、对本级财政收支预算执行中的调整情况的审计。审计人员可以依据财政收支预算调整变动表,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重点审计:

第一,审计政府有无因特殊需要增加支出预算、或者减少收入预算,以致于造成使原“人代会”批准的财政收支平衡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的情况。主要分析年初的预算草案是否与国家和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相适应。具体方法是:用本年收入预算与上年实际完成的预算收入,在剔除非正常或一次性收入的基础上进行分析。同时,对预算安排的增长比例与当地经济增长比例进行比较,分析年初收入预算的安排是否过于保守,留有的余地是否过大,相应的支出预算安排的是否过于拘紧,从而进一步分析年初预算草案是否合理。如年初收入预算留有的余地太大,势必造成年初支出预算打的过紧,上半年过紧日子,该办的事不能办,该上的建设项目不能上;下半年过宽裕日子,突击上项目,突击花钱,使该上的建设项目跨周期,特别是对预算支出季节性强的项目影响更大,最终影响到财政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逐一审计收支预算调整项目。审计人员必须首先了解本级政府有无调整年初预算的要求,有无具体文件批示等,包括具体的项目、内容、数额及需要调整的原因。

第三,审计政府总预备费的动用情况。审计人员应注意财政部门是否按照法定用途安排政府总预备费,即: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或年初预算难以预见的其他特殊开支。特别要注意预备费的动用是否有方案,方案是否报经政府批准,财政部门有无未经政府批准越权动用预备费的情况等。

第四,审计财政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预算指标进行“科目调剂”的情况。具体可分为五种:1.国家是否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国民经济建设做了重大调整。2.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国家是否对国民消费和集团支出有新的规定,如增加财政供给职工工资总额,对集团支出进行限制或放宽等等。3.年度预算确定后,企、事业单位因改变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经费报领关系变化,需相应办理预算划转。4.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各自的需要,报请财政部门批准的调整支出项目,或需要补助本系统的下级政府所属单位。5.财政部门对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批复预算时预留的预算指标进行分配调整。前两种情况是为了适应和配合国家经济政策,依据《预算法》及本级政府的决定对本级预算通过“科目调剂”进行的调整,第3、4种情况是根据《预算法》的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依据相关部门的决定和报告对预算指标用“科目调剂”进行调整,第5种情况是财政部门对批复预算时预留的(这里不排除有政府同意预留的部分)预算指标进行的分配,属于不规范的“科目调剂”,审计重点应该是第5种情况。这就需要审计部门加强与政府领导沟通。

第五,审计本级政府在接受上级政府专项追加、追减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情况。审查财政部门是否存在通过“科目调剂”来调整追减本级相应预算的行为,特别是将年初批复预算时预留的预算指标,通过“科目调剂”进行预算资金的转移,而改变预算资金的用途。

第六、审计本级政府有无动用超收入预算的收入追加支出的情况。超收入预算收入的安排和使用,实际是动用了政府当年财政预算的净结余,审计人员对这一预算调整的审计,重点要考察政府在本年度内有无必要动用这部分财力进行支出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对此虽没有做明确的规定,但《预算法实施条例》规定了这部分结余可以补充预算周转金,其额度应逐步达到本级政府预算支出总额的4%。另外,从平衡国家财政决算的角度考虑,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净结余的多少,是评价地方政府对平衡国家财政决算贡献大小的重要依据。

三、对财政部门组织的预算收支变化情况的审计。审计人员可以同时采用两种比较分析的方法进行审计分析。一是从时间进度上比较分析收支预算完成进度情况;二是用本年各期预算收支数与上年同期预算收支数进行比较,分析其增减变化及收支发展趋向,在此基础上剔除非正常因素后,看有无不正常变化。对不正常的变化,要分清是客观原因,还是主观原因。

四、对财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组织预算收入情况的审计。审计人员可采取自上而下的逆查,也可以采取自下而上的顺查方法。在操作中,还需要考虑涉及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多少、审计计划时间的长短等,选择用抽查法还是详查法。但无论选用哪种方法都必须从征收预算收入部门的银行帐户入手,在清理被查部门全部银行帐户的基础上,要求财政部门和被查的征收部门提供有关帐、表、证,并分别对各项资金的帐表进行核对,然后把相关的收入项目发别按预算科目核对,看是否与金库数一致。从这几年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情况看,在预算收入中经常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应该征收的预算收入而未征收。二是已征收的预算收入不入库或已入库不作预算收入而挂往来帐。三是坐支预算收入。四是违规退库,冲减预算收入。五是自定政策使已实现的预算收入脱离预算管理。六是自定政策使该实现的预算收入不得实现。七是虚收财政收入。

五、对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的审计。这一内容的审计属于对财政部门预算执行管理行为的审计。就其阶段而言,它暂不涉及单位预算执行,但对单位预算能否正常执行有着很大影响。对此项内容的审计,主要根据总预算拨款、总预算会计记录和各部门财务月报或季报,进行分析认定。认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预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预算拨款原则,具体审计时应注意四个问题:1.财政部门有无违反会计核算、预算级次和程序,或者没按财政经费报领关系,绕过主管部门给基层单位拨付预算资金的行为。2.财政部门有无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或超预算、超用款计划拨款,甚至改变预算资金支出用途拨款的行为。3.财政部门有无违反预算级次,将应通过补助下级政府的支出,在本级作预算支出,拨给下级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行为。4.财政部门有无将应通过预算拨款拨付的预算资金,从预算收入退库中拨付,用于解决个别部门经费的行为。此外还要审计财政部门拨付预算资金的进度,审计人员需要从三个方面审查和分析。首先,分析国库存款在剔除了政府总预备费结余,上欠下解资金、下欠补助下级资金后的结存基础上,能否保证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不占用上级或下级政府的预算资金。其次,分析财政拨付预算资金进度是否与预算收入进度相适应。收入进度包括:本级预算收入(含税收返还),上级政府专项补助收入,下级政府上解收入等。拨付资金包括:本级预算支出,预拨经费上解上级政府支出,补助下级政府支出等。最后,分析财政部门拨付给用款单位的上期预算资金使用和结存情况,看财政部门在拨付资金中,是否影响预算执行单位事业进度,预算资金拨出后,是否在用款单位出现积压和闲置。

六、对财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管理体制,上解上级政府预算资金和接受上级政府补助收入情况及拨付补助下级政府支出,下级政府上解本级政府预算收入资金及办理结算情况的审计。这一内容的审计难点是财政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有关数据不能完全确定。因为,上下级政府预算资金调拨的具体数额只有在财政决算环节中体现出来,但由此而引起的收入、支出都是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实现的。作为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内容,对此必须要有明确的结果,审计人员只有在跨年度后才能审计清楚。对这一内容的审计,主要是审查上下级财政之间的结算收入是否如实列报、有无漏列、隐瞒、转移上级补助收入和下级上解收入,应转拨下级的补助收入是否如数拨补,有无克扣、截留、转移、侵占下级财政利益,影响下级政府预算执行的情况。对于上解支出的审计,只要求掌握具体数额的计算办法即可。

七、对财政财务制度建立、执行和监督情况的审计。审计财政部门对财政财务制度的建立及执行和管理监督情况,是为让本级政府及人大全面了解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财政部门在此方面的制度建立和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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