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党内选举制度改革:问题与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选举制度论文,党内论文,对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2)02-0017-06
党内选举制度是党内制度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以科学的制度保障党的建设,必须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这是党的制度建设科学化最重要的方面,也是推进党内民主最基本的着力点。2011年全党基层和地方党组织大多进行了换届选举,较之以往的换届选举,这次选举在原有制度和程序方面做得更加规范、更加严密,要求也更加严格,因此,保证和实现党委意图更加有力。但是,在竞争性选举、扩大差额选举方面没有更多的突破。随着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发展,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势在必行。
一、当前党内选举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候选人提名不能充分体现选举人意志
在党内选举实践中,候选人资格条件多以组织提名人选为参照系量身定做,以便于缩小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范围。通过级别、任职年限、年龄、性别、届别等因素,刻意用设定条件去“套”人选。候选人名额分配到各党组织中时,就已经是“戴帽”的指标,类似于委派的候选人。党员推选,基本上是按上级意图推选,普通党员缺少“推”与“选”的机会和平台,很难体现广大党员的意愿。
党的代表大会上,各种候选人预备人选缺乏自下而上的代表和委员联名推荐候选人、党员自荐的制度和平台。党的代表大会选举、第一次全体委员会上的选举基本上是为实现党委意图的选举,选举人选择空间有限,党内参选热情和积极性不高,个别情况下甚至出现“厌选”情绪。
(二)党代表的结构比例不科学
地方党代会代表的80%以上是各级各类主要领导干部,因为即使是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妇女代表等,也多是领导干部身份。基层、第一线非领导职务的普通党员代表名额太少。某种意义上说,党代表实际上是领导机关的代表,党代会差不多就成为党的领导干部会议了,这样,就使得党的代表大会的选举变成了领导选举领导。
(三)党内选举程序不够规范
根据1990年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9条的规定:“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这里,一是选举单位的“全体党员”提名程序不是十分清楚,二是没有明确规定如何“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代表候选人,缺乏保证党员意愿顺利表达的严格的程序性制度。实际上,“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往往是一句空话。
根据中央1994年1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经过“初步人选”到“预备人选”,再到“候选人”,最后到选举“代表”,有很多环节,能够到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上参选的代表并不是完全经过真正的民主提名,再经过20%的差额选举产生的。这些候选人经过多次组织程序,包括考察、审查、批准,才能够成为代表候选人参加20%的差额选举,这个时候的候选人基本上是体现组织意图的。20%的差额也只是在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上坚持的原则,并不是所有“多数”党员的意见的环节都是要选举的。由于过程中没有严格的选举程序,所谓“多数党员的意见”经过繁杂的程序被虚化,最大程度反映的是组织的意图,体现的是组织本位。
地方党的全体委员会选举程序虚化,缺乏竞争平台。选举时,虽然差额比例是能够按规定进行的,但候选人提名大体上只是对上届党委提名经过上级党委批准后名单的确认,再加上选举的“陪选”现象,使一些选举程序被虚化。
二、党内选举缺乏创新的原因分析
(一)理论方面的原因
1.对“党管干部”简单化理解。把“党管干部”等同于或基本等同于党委管干部,甚至把“党委意图”与党代表联名推荐对立起来,这是选举困境出现的理论原因。党内民主尤其是党内选举,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实现党委意图。如果把实现党委意图作为选举的最高目标,作为最高的价值取向,那么,要在党内选举中真正体现保证党员和党代表的民主权利、真正实现党内民主就有困难。当然,如果党委意图完全是党内民主的产物,那么把保证党委意图作为最高价值是可以的。问题是党委意图也往往被扭曲,甚至成为少数人的意志。如何使保证党委意图与保证党员权利二者紧密结合起来,更能够体现党内民主的发展趋势,是党内选举的难点所在。
2.缺乏对党内民主理论的系统梳理。把党内民主提到党的生命的高度,表明中国共产党对发展党内民主的高度重视。但是,如何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党内民主,需要有一套完整而周密的理论作支撑,这正是我们所缺乏的。战争年代、计划经济时期的党内民主理论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党内民主发展的需要,同时又不能照搬西方资产阶级政党的民主形式,这都是明确的。但是,如何借鉴西方民主的某些合理成分,如何准确体现中国特色的民主,还缺乏认真系统地梳理。党内选举实践中,中国共产党并没有完全践行马克思开始所设想的党内民主形式(如共产主义同盟时期党内民主形式),倒是战争年代、计划经济时期、甚至是前苏联共产党时期的党内民主形式,对中国共产党的党内选举方式影响较大。从某种意义上讲,党内选举实践的矛盾处境,实际上是必须发展党内民主与如何发展党内民主之间的矛盾表现。
(二)体制方面的原因
多年来党和国家领导体制中权力过分集中现象现在仍然存在。长期的权力过分集中对党内选举造成的影响有:一是有的领导干部习惯于在传统体制下进行换届选举,安于现状、墨守成规、不求进取,不愿意下大力气进行改革。二是有的领导干部把权力过分集中作为优越性进行赞美。如效率高、容易集中等,找到了安于现状的借口。三是保护既得地位和利益,削弱了改革的动力。调研中,有的领导干部甚至认为,现行的党内选举制度是非常科学、非常实用、操作性很强的制度,不需要改革。也有的领导干部担心党内民主改革一旦失误,形势失去控制,可能比不改革还要糟糕。
此外,党在选举文化方面的缺失,如党内民主意识不够、程序观念不强、盲目追求高票当选的观念等,也是党内选举缺乏创新的重要原因。
三、深化党内选举制度改革的对策思考
(一)着手制定《中国共产党选举工作条例》
一方面,深化党内选举制度改革的条件已经成熟。一是中央高度重视,把党内民主提升到党的生命的高度;二是地方尤其是基层党组织在党内民主选举方面进行了很好的探索,有许多好的经验。另一方面,现行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党内选举制度改革的需要,建议合并这两个选举条例,因为在党内选举的程序、内容方面,基层组织和地方组织基本上是一样的。鉴于此,应着手制定《中国共产党选举工作条例》,新条例应该包括全国党的代表大会选举工作的内容。同时,要制定相对统一和规范的《中国共产党选举办法》。实际上,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中央组织的选举越来越规范,把它制度化的条件已经成熟。修改、制定党内选举制度和选举办法,一定要体现以下原则:一是换届选举工作应以制定科学严密的换届选举程序,并严格执行程序为重点,确立程序至上的理念和原则;二是尊重选举结果;三是人事筹备重点应放在确定条件、原则和程序上,要推荐最有竞争力的领导干部作为建议人选,而不是筹备所有委员名单。
(二)明确和匡正几个认识问题
1.正确认识党管干部和党委意图。党管干部是中国共产党必须坚定不移坚持的原则,但必须正确理解党管干部的科学内涵。党管干部的内涵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发挥党制定干部标准、干部政策的引导作用;二是党竭力推荐最优秀、最有竞争力的人才出任党和国家机关的领导干部;三是加强党组织对党内外选举的控制和引导;四是努力对干部的使用、干部用权的全过程进行控制和监督。这样说来,在党内,党管干部应该最大限度地体现党内民主,而不完全是上级管干部。应该最大限度地让党员、党代表参与干部的任用。党员推荐候选人、党代表联名推荐候选人应该也是党管干部的形式。党代会换届选举时的党委意图应主要包括:严格把握候选人的基本条件、推荐最优秀和最有竞争力的候选人、执行严格的选举程序、强化程序至上的观念、保障党员权利、通过严格程序控制选举过程。在具体候选人的推荐和选举过程中,如果党委意图不符合多数党员的意愿或者党代表的意愿(以严格程序下的票数为准),那么,就应该服从党员或党代表的意愿。党委意图与党员意愿、代表意愿真实地最大限度地保持一致,是党内选举制度改革追求的目标。
2.科学认识党内竞争性选举。必须直面竞争性选举而不能采取回避的态度。李源潮同志认为:“竞争是古今中外选拔和培养优秀人才行之有效的途径,就是用‘马场赛马’、公平竞争的办法激发干部人事制度的活力。”①既然是古今中外行之有效的途径,我们就不能回避,不能犹豫徘徊、踟蹰不前。竞争是差额选举的常态,没有竞争就不是真正的差额选举。当然,竞争性选举也不是最完美的制度,也不是选拔最优秀人才的灵丹妙药,它本身也有局限性。但历史和实践都证明,竞争性选举是相对公平的选举形式,是进步的、便于纠错的、弊端相对较小的选举制度。为此,必须勇敢面对竞争性选举这一课题,积极推进党内竞争性选举,将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引入党内选举,实行积极健康的党内竞选,为推进国家政治生活更加民主作出示范和表率。
3.冷静分析拉票现象。不容否认,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存在拉票现象,其主要原因:一是领导职位的权力和利益诱惑多与领导职位少之间存在着矛盾;二是符合条件的人比较多使竞争不可避免;三是拉票的对象相对固定使拉票便于操作;四是简单地以票取人使拉票成为需要。为此:一要承认拉票现象的存在。只要存在竞争和票决,就不可能完全避免拉票现象的发生,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二要采取“疏”和“堵”相结合的方法规范拉票现象。“疏”就是承认竞争,承认拉票,规范公开拉票的时间和方式,并且让更多的人参与选举和推荐,使拉票更加困难,为公开竞争提供平台和机会;“堵”就是规范拉票,严格禁止不正当竞争,严格、从快惩处违反纪律和违背道德的拉票行为。最终目标是逐步实现公开竞争、公平有序竞争。
(三)完善与党内选举改革相配套的制度,营造改革的氛围
1.完善委员会、常委会成员领导级别的规定。建议委员会、常委会成员领导级别仅仅作为任期内的级别,一旦不担任机构的领导成员,相应的级别应自动取消。现行级别实际上的终身制现象非常不利于发展党内民主,使一些党员不是为了党和人民工作,而只是为追求级别、追求待遇去竞争。如果能取消委员级别的规定,减少职务权力和利益方面的诱惑,干干净净去竞争,就更能营造为党为人民服务的良好氛围。
2.严格实行任期制、罢免制和辞职制。凡选举的职位,如代表、委员、书记、副书记等,都要严格地实行任期制。要谨慎使用委任制。选举产生的干部,在同一领导职位上一般不能超过两届。在任期内一般不随意调动、调整,因故离职的领导干部要及时通过选举进行补充。要有完善的补选程序。与任期制同等重要的是党内的弹劾罢免制度。列宁认为:“只有承认和实现选举人对代表的罢免权,才能被认为是真正民主的。”②党员与党员代表的关系,实质上是委托者与受托者的关系。如果代表不作为,或者乱作为,党员有权、有程序启动对代表的罢免程序。要进一步完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关于党内罢免的相关内容,将弹劾、罢免权下放到党代表、全委会、下级机关或下级纪检部门,对弹劾、罢免的内容、程序以及适用范围和对象等要作出具体规定,做到有法可依。为了加强代表对委员的监督,建议建立党代表联名罢免制度。同级党的代表大会1/3以上代表联名可提出罢免案,1/2以上代表投票赞成即可通过罢免。在党的委员会内,建议有1/3委员可以提出罢免案。完善党内的辞职制。任期内由于工作变动、身体原因、道德失信、违纪违法、工作严重失误等原因,应该有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方式及时解除职务。尤其是任期内实绩很差、工作上出现重大失误、群众意见很大的领导干部,必须辞去现行岗位职务。
3.放宽党员参选的身份限制。要维护选举的公平性和民主性,需要突破参选的资格“瓶颈”,放宽参选人身份限制,包括任职年限、行政级别、地域、年龄、教育程度等资格限制,尤其是行政级别的资格限制,有的选举甚至可以突破是否是公务员身份的界限。在现行体制下,应该放宽民主推荐对象和参加民主推荐对象的级别限制。如,县(处)级领导干部推荐对象和参加民主推荐对象可以放宽到副科级,厅(局)级领导干部推荐对象和参加民主推荐对象可以放宽到副处级,以此类推。
4.党委和组织部门要转变职能。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认真研究党的组织建设的实际问题,研究党内选举的现状和发展走向。在党内选举过程中,要重点宣传党内选举,营造正确的舆论导向;严密组织选举,严格按照党内选举规定的制度和办法进行;对党委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认真考察,深入了解其德能勤绩廉情况,宣传党委推荐的候选人,评估其参选时胜选的可能性,努力争取当选;对党内选举的内容、程序进行严格的监督,对所有候选人的参选资格、德能勤绩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认真总结党内选举的经验教训,提出党内选举条例和选举办法的修改建议。
(四)提高党内选举的地位,扩大党内选举的范围
1.逐步确立以党内民主选举为主要方式的干部任用制度。党内主要领导干部一般是经过认真选举产生出来的。党内主要领导干部一经选举产生,就必须保持稳定,严格控制选任制领导干部任期内的调动。领导干部成员出现空缺,应确立严格的推荐和选举程序及时进行增补,建立缺额补充制度。委任制目前还不能抛弃,但委任制是党内选举制度的补充,而不是党内选举的主要方式。委任领导干部的数量也要逐渐减少。地方和基层党内主要领导干部选举后,部门的办事机构可以由领导提名、党的委员会批准,实行任期制或聘任制。
2.推广和扩大直接选举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方式。近年来,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直接选举试点成为发展党内民主的亮点之一,引起党内外的广泛关注。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四川、江苏等地开始了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试点,对保障党员基本权利、发挥基层党组织功能、推进党内民主建设,进行了有益尝试和探索。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主要有“公推直选”、“双推直选”或者“两推一选”以及“无候选人直接选举”等形式。笔者认为,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直接选举方式推广的条件已经成熟。这是因为,基层党员的党内民主意识大大增强,尤其是在农村,由于村民自治制度的影响,农民党员的参与意识越来越强,有些农村的选举甚至已开始与国际接轨。如严格选举程序,包括在选票上印制候选人的照片、取消流动票箱、委托投票以及所有选民必须进入秘密划票间划票等。基层民主在一定程度上也开始以农村为依托,纵向向乡镇和县级民主发展,横向向城市基层民主发展;基层党组织,尤其是乡镇领导班子成员直接选举的试点工作产生了广泛影响,取得了宝贵经验。为此,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推广基层党组织的直接选举方式。可以考虑把直接选举逐步扩大到县、市级党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五)完善党代表选举制度
1.合理设置、划分选区,明确代表资格。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要“改善党代表大会代表结构,提高基层一线代表比例,增强代表广泛性”③。地方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建议仍然按各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数、党员人数进行分配,增加不担任领导职务的专业人员、先进人物和一般党员代表的数量。这里,一是要放宽代表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包括“会议代表”(选举正式代表的会议代表)和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资格条件,而且用制度规范起来;二是要用制度规范代表名额的分配方式,并且使特邀代表的形式制度化。根据以往经验,向有关选举单位分配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非常必要,这也历来是党的传统,但要逐步使之透明化和规范化。地方和全国党的代表大会可以设定特邀代表,特邀代表与正式代表享有同等权利,但要对特邀代表的资格和产生程序作出严格规定。
2.规范代表选举程序,逐步确立党内分层选举的制度。包括上述的“会议代表”和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从提名到确定,都可以先在选举单位进行竞争性选举。要改进提名方式,通过组织提名、自荐、党员联名推荐等方式,确定“会议代表”和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尤其要尊重自我提名。在条件成熟的单位,可以在各个层面实行党代表直接选举,引入竞选制度。把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引入党代表选举,必然会大大活跃党内民主生活。
(六)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和党的全体委员会选举制度
1.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1)以放宽和规范资格条件作为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的起点。现在的候选人资格条件不够公开,而且经常变化,缺乏政策的连续性。资格条件的制定,“多是以组织提名人选为模板,组织想提什么样的人,候选人的提名资格条件也就变成什么样的人。有的时候组织领导‘想要的人’和广大党员群众真正想要的人有一定的差距。同时,资格和条件的不断变动,缺乏政策的连续性,也使党内选举流于形式,党内民主也大打折扣”④。要认真研究并公开地方党的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并通过制度固定下来。(2)改进现行候选人提名方式。一是扩大提名主体。除了组织推荐即党的常务委员会提名外,党委委员、党员代表还可以在充分酝酿、协商讨论的基础上联名提出候选人,把组织推荐和联名联荐结合起来。“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应包括地方和基层委员会的委员、常委和副书记、书记。”“由党组织推荐的候选人初步人选经代表酝酿后提交大会选举;而由党代表联合提名差额部分的候选人,按党管干部的原则,经同级党委严格把关,经任职资格审查后,确定候选人提交大会选举,对不符合任职资格的人选,同级党委和大会主席团可以否决或另提人选。”“如果代表所联合提名人数少于差额人数的,不足名额由上级党组织提名,多于差额人数的,通过预选产生。”⑤二是尊重个人推荐和自我提名。全委会选举时,对于重要领导职位,如书记和副书记的选举,应该尊重个人推荐和自我提名,建立个人推荐和自我提名的程序性制度。三是扩大全体委员会的职权。全体委员会上确立提名原则,常务委员会提出差额建议名单,全体委员会上无记名投票确定,最后提交大会主席团。
2.实行真正的差额选举,取消实际上的“陪选”现象。(1)不断扩大党内差额选举的范围和比例。各级党代表候选人的差额比例可由现在的20%扩大到30%以上,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可由现在的10%扩大到20%以上,常委候选人的差额人数明确规定不少于2—3人,书记和副书记也要有1—2人的差额进行选举。党员人数少的党组织,基层党委委员的选举可以不提候选人进行直接选举;如果进行差额选举,比例可以扩大到30%以上。(2)坚决取消实际上的“陪选”现象。候选人名单应按照姓名笔划顺序排列,不应在排名上出现歧视和诱导现象,也不能把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视为“陪选”对象,不能在筹备人选时就将其议定为实际上的“陪选”对象。(3)用真正的差额选举代替差额预选。除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多于联合提名名额实行预选外,一般不进行差额预选,统一进行直接差额选举。
3.搭建平台,实行公平有序竞争。(1)改进候选人介绍办法。主要领导候选人情况介绍要作为全体委员会选举的主要议题之一。要有较为详细的书面介绍,包括候选人的学历、经历、政绩以及施政纲领等。要提供平台让候选人进行自我介绍,陈述自己竞岗的理由和当选后的工作思路,使选举人对候选人有更多、更直观的认识,减少投票的盲目性。也可以充分利用现代丰富的媒体对候选人进行宣传介绍。(2)引进电视辩论、会议辩论、现场问答等交流形式。建立和完善候选人与代表见面交流制度,激活党员对选举的参与热情。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各方面情况的权利,应安排候选人与代表见面,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如实回答选举人询问的有关问题。要进一步增加党内选举的透明度,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4.改进和规范选票设计和划票方式。差额选举选票要设计赞成、不赞成、弃权、另选他人四种符号,等额选举选票不宜把“赞成的,不划任何符号”作为一种划票方式。不宜采取大会场划票的方式,会场应设立秘密划票处。不允许用电子眼监控选举人的具体划票过程。
(七)加强对竞争性选举过程的监督
1.设立党内选举监督委员会。在党的全体委员会上选出选举监督委员会,委员资格条件要坚持高标准,党性强、党纪意识强、执纪严明、不徇私情、有较强的辨别能力,敢于和善于维护公平正义,在任职期间有相应的职权和待遇。明确规定选举监督委员会的组成、地位、职责和时限。在农村乡镇、村一级,可考虑设立有党外人士和普通党员代表参加的选举监督委员会,实行全程监督,及时通报情况,增强选举的透明度。在地方,选举监督委员会可由上级和同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和部分党代表三方人员共同组成。选举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选举程序、选举纪律,包括选举内容、候选人的条件和资格、选举程序、舞弊情况等,受理有关申诉和举报,并且及时启动惩戒程序。严防不正当竞争,对选举过程、选举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有权监督确认。要完善监督方式,包括舆论监督、网络监督,委任业余监督员进行监督等,引进群众监督、党外监督。
2.严格禁止严重违反党章和选举规则的非组织活动和非法行为。这些非组织活动和非法行为包括:造谣污蔑、伪造文件、欺骗选举人、丑化其他候选人形象、恶意对其他候选人进行人身攻击以骗取选举人的信任等;贿赂选举人,如向选举人或选举人家属送钱送物,变相收买选票等;严重违反党章和选举法规、妨碍选举人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划票严重违规(如冒领和虚报选票)等;暴力、威胁、恐吓行为,对选举人进行打击报复,在竞选中攻击党的方针政策、扰乱选举秩序、撕毁哄抢票箱等。⑥
3.随时启动惩戒和制裁程序。要对操控、干扰、破坏党内选举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作出具体规定。凡在选举过程中发现的违规、非法行为且证据确凿的,应立即启动制裁和惩戒程序。制裁和惩戒方式包括:宣布某项行为违规、在媒体作出道歉和检查、取缔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党内处分等。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在整个选举过程中,要特别注意防止狭隘的选举心态和不够理性的选举方式,要严厉制止和惩处那些诉诸暴力、制造混乱、扰乱选举秩序等非理性行为。
4.营造强大的、公平竞争的选举舆论。要在破除党内生活中的落后观念和“潜规则”的过程中营造党内良好的民主氛围。要总结党内选举的经验教训,高度重视主观世界的改造,在自我认知中提升自己的境界。在选举时既要倡导公平竞争,又要倡导节制、非暴力、妥协、宽容。各种媒体要加强宣传,营造健康的舆论导向。要以公平竞争争取选票为荣,以不择手段攫取选票为耻;以诚实对待选民为荣,以欺骗选举人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选举中的理性和宽容为荣,以极端自利诉诸暴力为耻。
(八)加强党内选举文化建设
党内选举文化建设是在马克思主义基础上的文化层面的建设,这种文化建设是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密切联系的,是与执政党在共同目标基础上的民主和集中相统一的选举文化建设,是强调制度并且与中国传统文化和世界先进文化密切联系的文化建设。培育先进的党内选举文化观念应主要包括:不断增强维护党的利益的观念,增强党的宗旨意识、执政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纪律意识等;大力培育党员的主体意识、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和尊重党员权利的意识;尊重法制和制度、尊重程序的观念应成为选举过程中的价值追求;强化少数服从多数的观念;增强党内选举中健康的竞争意识,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出发考虑问题,培育共赢和双赢的意识,培育勇于经受选举胜利和失败考验的文化。
收稿日期:2012-02-10
注释:
①李源潮:《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 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人民日报》2009年10月19日。
②《列宁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02页。
③《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09年9月28日。
④季正矩、彭晓:《当前党内选举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
⑤《新时期党建工作热点难点问题调查报告(第四卷)——关于党内民主问题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第309—310页。
⑥这里吸收了《新时期党建工作热点难点问题调查报告(第四卷)——关于党内民主问题研究》中的有关研究成果,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第3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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