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的坏视图_科学哲学论文

系统的坏视图_科学哲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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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N9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08(2010)01-0006-04

中国系统科学领域和系统科学哲学领域占主流的观点基本上一直秉持着这样一种把世界视为有层次结构的系统的整体主义、系统结构主义和系统普遍主义的大系统观[8]P.17;[5],序言;[6]PP.4-5;PP.47-48;[7],例如在中国比较权威的著作《系统科学》(许国志主编,2000)就这样说:“系统科学以这样一个基本命题为前提:系统是一切事物的存在方式之一,因而都可以用系统观点来考察,用系统方法来描述”[8]P.17。绝大多数研究者也一直视其为当然,而很少对这种系统观及其哲学基础提出质疑和挑战。近年来,由于实用主义、工具主义的出现,特别是科学实践哲学[2][3][4]和新经验主义科学哲学[1]的兴起,在科学哲学领域掀起了一股关注科学实践的实用主义思潮,这种思潮由于自身的需要,在论证科学实践和科学知识的局域性、地方性的同时,也间接地带来了对于整体主义、普遍主义和结构主义的种种挑战和冲击。然而,这种挑战与冲击由于学科界限所限,还没有引起中国系统科学哲学领域的重视,也没有引起中国系统科学研究者的重视。但是,在西方,我们已经看到实用主义思潮已经影响到这种系统观,这是一种新变化。本文试图借助科学实践哲学、新经验主义科学哲学对于中国系统科学界和系统科学哲学界所长期秉持的大系统观进行批判、剖析和讨论。

1.中国系统观基本观点及其问题

在中国,早期形成并且延续至今的当代系统观在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研究方面有六个被视为当然的基本观点。

1.1很明显,由于长期的中国传统文化和马克思主义哲学传统的影响,中国系统论思想在本体论上一直秉持三个基本立场,它们是:

(1)系统实在论——认为:世界独立于人的认识而客观存在,世界的存在是按照系统方式存在的。更强的版本认为,世界的一切存在都是以系统方式存在的,没有非系统方式的存在。①

(2)系统整体论——认为:世界由各种系统组成,这些系统之间存在普遍联系,因而形成了有机联系的系统整体②。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系统观一直就持有这样的立场,比如天人合一的思想其基础就是系统整体论,《黄帝内经》里借黄帝之口说:“夫自古通天者,生之本,本于阴阳。天地之间,六合之内,其气九州九窍,五藏十二节,皆通乎天气”,就说明了人与天的整体性[9]P.35。

(3)系统结构论——认为:系统都是有结构和层次的;不存在没有联系、无结构和层次的系统[8][7]。

1.2中国系统论思想在认识论上同样秉持着三个相应的基本立场。换句话说,在上述系统实在论的支配下,加之辩证唯物主义作为中国正统意识形态的理论基础,系统认识论也自然秉持这样的基本观点:

(1)系统反映论。尽管没有成为体系的系统认识论,但是伴随系统科学的诞生,中国系统科学和哲学界,大多数均认为,认识论的重要任务,就是在思维中如何正确反映世界这个统一的整体的大系统;由于世界作为系统存在是独立于人的认识的,是唯一的客观存在,因此正确的反映就具有唯一性;不把世界作为大系统看待,就是错误的认识。我认为,这是朴素的系统认识论,它是被动地跟随在系统实在论之后的“系统反映论”。同时,它也是独断的认识论,因为它封闭了其他认知的可能性和言说的可能性,凡是把世界看做其他存在的方式,都因此有可能被扣上“错误”的帽子。

(2)系统普遍论。由系统实在论和统一论推论,可以给系统认识论意义的普遍论赋予这样的特性,即由于认为系统是世界上一切事物的普遍存在方式,因此认识的真理一定是系统化的,是普遍适用于一切系统客观存在的。只要按照系统的方式看待世界和事物就是走在了正确的认识道路上。抽象出来的系统规律性可以适用于一切系统,系统样式可能有各式各样,但是本质是同一的;系统的抽象和还原因此也是可行的。

(3)结构认识论。由系统结构存在论推论,可以认为认识论意义的结构认识论的特性是,认为认识的系统一定是有结构和层次的体系。凡是无结构、无层次和非系统化的认识,都构不成真正的认识(比如零散的认识,就不构成真正的认识)。系统结构认识论是一种关于认识必须体系化的观点,这种观点很容易导致建构大体系的观点。

1.3中国系统论思想在方法论上秉持的基本立场是受到上述本体论和认识论支配的。由于有系统整体主义和基础主义的支配,占主流的观点先天地、形而上学地认为,世界是一个大系统。因此,系统方法论上常常持有结构化的方式,即切克兰德所说的“硬”系统方法论,或者社会学里的结构主义的方法。这种系统方法论常常从文本和系统教义出发,而不是从实践出发,去处理社会和管理事务,把本不可结构化的事情也硬性地结构化。

总之,在中国,系统整体主义、系统和系统普遍主义的思想,占据系统科学和哲学研究的支配地位,虽然有一些其他的声音,但是在没有从哲学的基础上动摇其整体主义、统一主义和普遍主义的根基之前,中国的系统哲学研究到今天也还仍然保持着这样的状态。

2.科学实践哲学和新经验主义对于大系统观的批判

著者在21世纪初,在继续研究系统哲学的同时,接触到西方的20世纪90年代初兴起的科学实践哲学[2][3][4],并且在研究它和把它介绍到中国的过程中,发现科学实践哲学的思想与原有的中国系统科学哲学研究所秉持的大系统思想、整体主义和普遍主义有很深的矛盾;著者在进一步的研究中,也开始接触与科学实践哲学有着密切关系的新经验主义科学哲学,特别是卡特赖特的《斑杂的世界》(Dappled World,A Study of the Boundaries of Science,Cartwright,N.,1999),发现那里有更为直接的与大系统观、整体主义、基础主义和普遍主义直接抵触的观点和立场。著者在比较了中国系统科学哲学研究处于支配地位的系统观与科学实践哲学、新经验主义科学哲学的思想,同时在接触切克兰德的后期软系统方法论之后,深感中国的系统科学哲学研究应该有所变革。以下为了表述简洁起见,我把目前还占支配地位的中国系统论思想称为中国传统系统观。

科学实践哲学与新经验主义的科学哲学立场和观点与中国传统系统观在什么地方有何不同呢?让我们分别给予论证。

我们先看科学实践哲学观点,它的一个基本观点是秉持“地方性”的认识。它认为,人们的实践都是当下的实践,是基于具体环境的地方性实践,因此所产生的认识也一定是地方性知识。之所以会有普遍性知识的认识,是因为某些知识通过标准化的技术、标准化的语言和其他形式的努力使之标准化,形成了被标准化的知识,它看上去像普遍性的知识,而实际上其知识本性并没有改变,仍然是地方性的[2]chap.4。

如果我们拿地方性实践和地方性知识的观点看待系统,那么首先不会认为在世界上存在一种统一的大系统,因为人们的实践是地方性的,认识是地方性的,因此,对一切人而言都相同的客观存在的大系统只是一种幻象而已。在持有科学实践哲学观点的学者看来,系统就是与行动者在一起的局部的可参与的系统,它一定是地方性的,是一种行动参与的具体系统,而不存在那种抽象的、与时间和语境无关的系统。这点与中国传统系统观所秉持的整体主义、统一主义和基础主义均有不同。所以,如果有科学实践哲学意义上的系统观,那么这种系统观对于系统的认识一定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这种系统是与行动者的实践扭结在一起的,它不能完全划界为本体论的和认识论的,它应该是实践性的,即通过实践把本体与认识扭结在一起的、有实践者参与其中的系统。即是一种介入主义的地方性系统观。

第二,不存在抽象的大系统本体或者认识,如果有认识的系统方式,那么也一定是地方性的,是与相对照的实践和认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脱离开行动者的抽象系统;也没有脱离开具体实践环境的单属于行动者的系统本体和认识。因此,这种系统的本体和认识是之于行动者与其环境共有的。是以实践为基础的行动系统观。

第三,在方法论上,它提倡实践的行动方法,即通过行动者在具体语境中的与对象打交道的实践方式,介入认知对象、系统和环境。因此,这种方法论更看重实效,更看重在实践中改进认识。所以这种方法论的基础有实用主义的特性。

从新经验主义的科学哲学看,中国传统系统观的观点与之差异就更大了,新经验主义科学哲学家卡特赖特直接引用维也纳学派的钮拉特的话说:“‘那个’大系统是个大的科学谎言”("The" system is the great scientific lie,Neurath's saying)[1]p.6,她在《斑杂的世界:科学的边界研究》中到处都在论证,不存在统一的科学系统,科学是分为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经济学、心理学……,等等的,它们的使用也是分别应对不同的领域的,这些科学既没有统一的定律适用领域,也不存在完全可以还原为一种科学的那种情景[1]p.6。因此在多元局域实在论的立场看来,不存在统一的同一的某种大系统,世界是分为不同领域,不同方面的,是斑杂的,而不是统一的、同一的整体。统一的整体主义和基础主义都是有问题的。

卡特赖特是认可实在论的。但是,卡特赖特的或者以卡特赖特为代表的新经验主义的实在论很有特点,即它是一种形而上学多元主义的局域实在论[1]p.23;p.31。所谓形而上学多元论的实在论是什么呢?其一,在形而上学的意义上,即这种实在论是一种信念,一种从事某种活动(如科学实践)必要的承诺,既然作为信念和承诺,我们也可以不去深究其实在论面对的对象或者指称的对象是否存在,而是说,有了这种承诺,可能在操作意义上,对于外部世界的认同和实践可以更为放心。其二,在多元主义的意义上,这种实在论不是整体实在论,不是大系统统一主义,而是按照行动者的实践把实在区分为实践的地方性的实在。在这个意义上,这种实在论与其说是本体论意义的,倒不如说是更具有认识论意义和方法论的实在论。这是一种与劳斯的科学实践哲学意蕴协调的地方性系统观。

以上两种科学哲学观点也都具有共同的情境主义立场。人们的认识不可能脱离开具体的情境。劳斯甚至认为,在型塑实践的过程中,情境比参与者更为优先[3]chap.5;[4]chap.5 and chap.6。这就表明,情境这种具体的“系统”中的要素,是具体的,是与其他要素,如行动者、对象一起构成了具体系统本身的。不可能在发现和辩护的过程中,抽象地论证一个不包括具体情境的系统。

在表明实践的时间性和历史性上,劳斯比卡特赖特走得更远。在卡特赖特那里,实践的时间性被固化在实验室的条件上,固化在其他情况均同的设计上。而在科学实践哲学那里,实践的时间性是第一位的[3]pp.134-135。由于实践是历史的,具体的,情境化的。那么,抽象的大系统就是一句谎话。

更为深刻的是,隐藏在中国传统系统观背后的基础主义、统一主义,有一种话语的霸权主义在里面。追求大一统、认为只有一种真理,认为这种真理是普遍适用于一切系统,认为所有的系统都是一个系统,不存在差异,这实际就是在说,有一个智者一旦掌握了这个真理,这个系统,那么就应该唯我独尊,就应该是“普天之下莫非我之系统”。这样的认识一旦付诸实践就可能带来极大的恶果。历史对此已经有所警示。

综上所述,科学实践哲学和新经验主义科学哲学所可能具有的系统观在多点上与中国传统系统观有很大的差异与矛盾,引入科学实践哲学的地方性观点,引入新经验主义的多元形而上学实在论观点,有助于思考、揭示中国传统系统观存在的问题。

3.破碎的地方性系统观之要义

借助科学实践哲学和新经验主义的科学哲学,我们对新的系统观提出的基本特征可以做出这样的概括:

(1)介入主义的实践系统观:行动者在实践,因之行动者也同时就在认识,因此行动者是与行动者周围所及的那个世界是一体的,我们可以承认有一个外部的世界,但是这个世界就是行动者实践和认识的世界,而不是抽象的大系统;与行动者的实践和认识无关的世界是否独立存在,对于我们是没有意义的。因此,我们没有必要区分本体论与认识论,本体论和认识论区分本身就是一种主客二分的传统哲学。实践的认识论是一种介入主义的认识论,因之也是一种实践介入的本体论,一种与实践行动者相关的本体论。

(2)多元主义的地方性系统观:行动者的视野总是地方性的,行动者的实践也是地方性的,不同的行动者关注不同的问题,即便面对的是所谓的一个环境,他们也面对的是不同的地方性情境,所以关于外部世界统一性的推论是站不住脚的,认识世界和实践的科学种类具有多样性,我们所认识的世界是斑杂的。因此应该放弃统一的大系统论,放弃系统普遍主义的观点,而秉持多元主义的小系统观。地方性系统观。由于不同的行动者所认知的系统可能都是存有差异和不同的,因此社会协商与沟通是必要的,应该的。

(3)建构主义的实践系统观:按照科学实践哲学和新经验主义科学哲学,我们并不把外部的实在视为当然的系统,更不把这种系统视为所有人共有的系统,而是视为透过行动者的实践介入的、建构起来的不同地方性的系统。是与行动者关联在一起的,通过行动者努力构建起来的系统。这种系统与其说是实在本身的,倒不如说是行动者通过实践环境建构起来的。因此,这是一种实践建构的系统观。当然,因为实践在整合社会力量和自然力量,因此这种实践建构论的系统观也区别于社会建构论。

最后,从科学实践哲学和新经验主义的科学哲学里总结出来的地方性的多元主义的系统观,对于中国系统科学和哲学研究的最大益处,我认为是它们都共同地带给中国系统和哲学科学研究的视角转换,即把一种所谓的客观系统实在论的视角转换为认识论和方法论的视角,把一种大一统的系统观改变为局部的、地方性的小系统观。而科学实践哲学和新经验主义科学哲学带给中国系统界的系统观还有一层,那就是介入主义的实践系统观。介入主义看重的是交流、沟通和合作,唯此,这只有在地方性的知识与实践中才能扩展开来。并且在系统扩展后,我们仍然需要牢记其根本仍然是地方性的。正如卡特赖特把牛顿第二定律的普遍化表述改为律则机器的条件限制的表述一样,③我们在说,“系统存在的特性是……”,也应该自觉地意识到,这是我认识的系统,也应该把这种表述改为,“我认识到的系统的特性是……”。如果结合科学实践哲学和新经验主义的科学哲学关于局域实在论的多元主义立场,那么,我们应该意识到,我们都是从地方性的立场上看到的我们所实践基于的地方性实在。这种实在是否为系统存在,那就要从具体问题出发来说了。所以,这种系统观如果可以做出简要而生动的说明的话,那么它就是破碎的系统观。

注释:

①苗东升教授这样说:“现实世界的任何事物都是以系统方式存在和运行的,……绝对不能当成系统看待的事物是不存在的”[7]P.37。

②许国志主编的《系统科学》此处的原话是,“整体观点是系统思想最核心的观点,系统科学是关于整体性的科学”[8]P.21。

③例如,卡特赖特指出,对于牛顿第二定律(F=ma)来说,我们大多数人是在基础论的规范中长大的,把它理解为前面有全称量词:在所有情形中的所有物体,它的加速度将等于它在此情形中受到的力除以它的惯性质量。我想换个读法,实际上我相信我们应该把这种关于所有的所谓普遍的律则读成“其他情况均同定律”(ceteris paribus law)[1]pp.28。卡特赖特把牛顿第二定律的表达改写为:对于任何情形中的任何物体,如果没有东西干扰,它的加速度将等于它所受的力除以它的惯性质量[1]pp.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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