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丁中尉考_汉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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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07,K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559-8095(2004)01-0015-06

廷尉是汉代设置在中央掌管刑狱的最高专任职官,它的确立是在秦代。廷尉起源很早,在先秦时期便已存在这种性质的职官。[1](P149)到了秦汉时期,随着官僚体制的逐步发展和完善,作为专司刑狱的职官,廷尉的职能也逐渐完备起来,具有自身的一些特色。有的学者从廷尉的渊源、职能等方面曾进行了有益的探讨,[2]但对某些问题,如廷尉的职能等,没有从制度史的角度进行阐说,同时对这一职官的迁选、僚属等问题也未涉及。有鉴于此,本文试从职掌、选任、管辖权限等方面考察廷尉在汉代的存在情况。

一、廷尉的主要职掌

廷尉的职责笼统地说为掌管刑狱,如《汉书·百官公卿表》所言“掌刑辟”,或如《续汉书·百官志》所言“掌平狱”。但具体如何执行,除此之外还负责哪些事务,《表》、《志》则语焉不详,而后世的典志体史书也没有详尽的说明。我们通过爬梳两汉史料,将廷尉的主要职掌胪列如下:

1、决狱

廷尉掌管刑狱,但要求他对全国的各种刑狱事无巨细,身必躬亲又很不现实,因此廷尉所负责的案件有很强的针对性,具体说来有这样几种:

首先,对于涉及政府官员特别是高级官员案件的处理。一般原则上包括中都官和地方官在内的二千石以上的官吏。西汉初年,萧何受贾人财物自污,结果“乃下相国廷尉,械系之”。[3](萧相国世家)武帝时,御史大夫张汤与赵王有积怨,赵王上书告发张汤与其僚属勾结为奸,最后“事下廷尉”。[3](酷吏列传)后汉一仍其旧,《后汉书·段颎传》载:段颎“在(太尉)位月余,会月食自劾,有司举奏,诏收印绶,诣廷尉”。对地方官员案件的处理一般限制在郡国守相一级。魏相在河南太守任上,因车千秋弟子事开罪于霍光,因此“大将军用武库令事,遂下相廷尉狱”。[4](魏相传)但西汉廷尉对涉及郡太守一级案件的处理似乎仅限于三河与三辅等重要地区,从西汉史料看,除了上举一例外,还有两个例子,一为王章,一为赵广汉,二人在京兆尹的位置上均因涉嫌犯罪而被廷尉审理,事见《汉书》二人本传。到了东汉,廷尉对郡国长吏刑狱的处理范围又扩大到一般的地方二千石的官员。崔瑗为济北相,“光禄大夫杜乔为八使,徇行郡国,以臧罪奏瑗,征诣廷尉”。[5](崔骃传)又陈球“迁南阳太守,以纠举豪右,为势家所谤,征诣廷尉抵罪”。[5](陈球传)西汉成帝时,刺史改为州牧,秩级由六百石提高到二千石,因此在东汉,对刺史犯罪行为的处理也纳入到廷尉的职责范围之内。《后汉书·杨震传》载:“时中常侍侯览弟参为益州刺史,累有臧罪,暴虐一州。明年,秉劾奏参,槛车征诣廷尉。”此外,廷尉对地方官员的处理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即事涉京畿地区的县令也归属廷尉掌管。周纡为洛阳令,因手下亭长开罪于外戚窦笃,被“遣剑戟士收纡送廷尉诏狱”。[5](酷吏传)这其中的原因在于,洛阳令负责京城的管理,责任重大,虽为地方官,亦兼具京官的性质。同时,对京畿地区的重视是自西汉以来一脉相承的传统。

廷尉除了对行政与监察系统的官员拥有管辖权外,对军事系统的官员犯罪也有处理的权力。《史记·韩长孺列传》载:武帝元光元年对匈奴一役,汉军不利,“天子怒王恢不出击单于辎重,擅引兵罢也……于是下恢廷尉。廷尉当恢逗,当斩”。后汉安帝元初年间,中郎将任尚“坐盗断军粮,槛车征诣廷尉”。[5](邓禹传)黄巾起义后东汉政府先后派左中郎将卢植和中郎将董卓进行镇压,其结果都“不克,征诣廷尉,减死罪一等”。[5](灵帝纪)廷尉不仅对盗断军粮这类贪污舞弊的案件进行处理,而且对征战失利这种纯粹的军事行为也负责管理,权力甚大。廷尉是通过军正来了解这类事件的。据黄今言先生研究,汉代军队中存在着军正这一执法官员,军正虽然权力很大,但不属于将军,针对与军事相关的犯罪行为,军正需上其罪中央。[6](P372)

其次,处理与帝室相涉的案件。皇帝作为最高统治者,其权威不容侵犯。若发生这类事情,则归廷尉处理。文帝“行出中渭桥,有一人从桥下走出,乘舆马惊。于是使骑捕,属之廷尉”。[3](张释之传)不仅针对皇帝本人,对皇室宗庙的犯罪行为也由廷尉董理。《史记·张释之传)载:“其后有人盗高庙座前玉环,捕得,文帝怒,下廷尉治。”景帝时,晁错与丞相申屠嘉有隙,“丞相奏事,因言错擅凿庙垣为门,请下廷尉诛”。[4](晁错传)此外,廷尉也参与和同姓诸侯王相关案件的处理。淮南王刘安之孙刘建怨其父不被刘安所宠幸,使所善寿春庄芷上书天子告淮南王欲谋反事,“书闻,上以其事下廷尉,廷尉以其事下河南治”。[3](淮南衡山列传)东汉和帝时,北海王刘威“又坐诽谤,槛车征诣廷尉”。[5](宗室四王三侯列传)

最后,对谋反、大逆无道等重罪的处理。《汉书·杨敞传》记载:杨恽因被贬为庶人,对皇帝有怨言,“会有日食变,驺马猥佐成上书告恽‘骄奢不悔过,日食之咎,此人所致。’章下廷尉案验,得所与会宗书,宣帝见而恶之。廷尉当恽大逆无道,要斩”。师古曰:“当谓处断其罪。”东汉翟酺被权贵所诬,“复被章云酺与河南张楷谋反,逮诣廷尉”。[5](翟酺传)两汉的情况是一致的。

2、制令的权力

在汉代,廷尉不仅是执法的职官,而且也有制定法令的权力。尽管汉承秦制,在秦律的基础上,萧何又制定了《九章律》,使汉代法律已经比较完备了。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前已有的律令或者有不合时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或者还有不完善的内容,因而需要对已经存在的法令进行修订和补充。这也归属廷尉所掌。《后汉书·陈宠传》载:“宠又钩校律令条法,溢于《甫刑》者除之。”汉代的律和令是有所区别的。《汉书·杜周传》载:“客有谓周曰:‘君为天下决平,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为狱,狱者固如是乎?’周曰:‘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着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杜周的这句话道出了律和令二者的区别在于:律是法律中业已存在的那部分内容,而令是后来被修订的部分,廷尉所修订的法令大都指后者而言。廷尉修订法令出现最早的记载是在景帝时期,《汉书·景帝纪》中有一道诏书说:“吏所受监临,以饮食免,重;受财物,贱买贵卖,论轻。廷尉与丞相更议著令。”这时廷尉行使这项权力时似乎受制于皇帝并被丞相所牵制,自主性较小。东汉时,这种状况发生了转变,廷尉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对已有的法令条文进行调整,仅需要经过皇帝的批准即可。郭躬为廷尉时,“决狱断刑,多依矜恕,及条诸重文可从轻者四十一事奏之,事皆施行,著于令”。[5](郭躬传)廷尉修订法令的形式虽然与西汉相同,但廷尉却拥有更大的自主权。当然,廷尉所修订的法令只占全部法令中的一部分。东汉应奉曾说:“臣累世受恩,荣祚丰衍,窃不自揆,贪少云补,辄撰具《律本章句》、《尚书旧事》、《廷尉板令》、《决事比例》、《司徒都目》、《五曹诏书》及《春秋断狱》,凡二百五十篇。”[5](应奉传)应奉所罗列的这些律令虽然不能得其详,但《廷尉板令》只是众多律令之一种。从文献记载看,与廷尉相涉的还有廷尉絮令,《史记·酷吏列传》有:“上所是,受而著谳决法廷尉絜令。”何谓廷尉絜令,历代学者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日本学者大庭修通过对河西汉简等材料的排比分析后认为,这可以看作是对与廷尉有关的治狱官,以所属系统内部通告形式对有疑义的律令条文加以解释的文告,[7](P75)其说可从。

3、决天下疑狱

现存的法律一般很难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案例都作出准确的解释。而在汉代对这类疑难案件的处理由廷尉负责。《续汉书·百官志》刘昭本注曰:“凡郡国谳疑罪,皆处当以报。”《北堂书钞·设官部》引《汉官解诂》:“廷尉当理疑狱。”廷尉处理疑狱的具体程序如《汉书·刑法志》所言:“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当报之,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仅具有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即廷尉对地方郡县不能处理的疑难案件应给出合理的解释,如果还有问题,则将疑案连同可能与此案相涉的法律条文上奏给皇帝,请其定夺。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就提供了许多廷尉决疑狱的实例。如胡县丞曾因临淄狱史阑诱使齐地女子南回到关外事,在最后决狱时产生疑问而向上级呈报,在高祖“十年八月庚申朔癸亥,大(太)仆不害行廷尉事,谓胡啬夫谳狱史阑,谳固有审,廷以闻,阑当为城旦舂,他如律令”。[8](奏谳书)廷尉给予了最后判决结果。

廷尉决疑狱因为无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据,所以有很大的主观性。《汉书·于定国传》称于定国为廷尉,“其决疑平法,务在哀鳏寡,罪疑从轻,加审慎之心”。两汉相较,廷尉决疑狱所要寻求的法律依据具有不同的倾向性。西汉更注重在实践中找寻根据。《汉书·朱博传》记述了这样一件事情:朱博迁为廷尉后,恐为官属所诬,故召属吏欲显示其明晓律令时说:“然廷尉治郡断狱以来二十年,亦独剽日久,三尺律令,人事出其中。”朱博的话说明,他以前做地方官的断狱经验对于其作廷尉决天下疑狱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东汉时则表现出于此不同的情形,他们更重视向儒家经典中去探求答案。《后汉书·陈宠传》记载:陈宠“及为理官,数议疑狱,常亲自为奏,每附经典,务从宽恕,帝辄从之”。之所以如此,是与这一时期儒家思想渗透到社会各个层面,取得支配地位有着密切关系。

二、廷尉权力的局限与制衡因素

在汉代,廷尉作为最高的司法长官,拥有上述诸多的权力,但他同时又是专制政治体系中的职官,并不能做到司法独立,受各种因素的影响,管辖权限受到一定制约。从汉代的情况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廷尉在决狱、制令等方面的职权为丞相、御史所分享。《汉书·杜周传》载:杜延年为太仆右曹给侍中时,“常与两府及廷尉分章”。如淳曰:“两府,丞相、御史府也。诸章有所疑,使延年决之。”按照正文和如淳的说法,杜延年分章可能是特例,但丞相与御史两府分担廷尉疑狱则是常制。对疑案的讨论也由三公和廷尉共同参与。《后汉书·刘般传》记载:“是时居延都尉范邠复犯臧罪,诏下三公廷尉议。”此外,对于制定和修改律令也是如此。同书《梁统传》记载,梁统上书提出对现有法律的弊端提出修改后,“事下三公廷尉”,即是。三公府本身也有负责这方面事务的属吏。《后汉书·陈宠传》有:“(司徒)昱高其能,转为辞曹,掌天下狱讼”。《续汉志》曰:“三公掾属二十四人,有辞曹,主讼事也。”可见,三公府中的辞曹即主管此事。

其次,廷尉权力的有限还表现在对一些重大和特殊案件的处理需要相关的官员参与。我们以治诸侯王之狱为例。在两汉史籍中,治诸侯王狱一般要由大鸿胪、宗正与廷尉共同处理。哀帝建平中,“(梁王刘)立复杀人,天子遣廷尉赏、大鸿胪由持节即讯”;[4](文三王传)昭帝时,“公卿请诛(广陵厉王)胥,天子遣廷尉、大鸿胪即讯”;[4](武五子传)武帝时,“有诏宗正、廷尉即问建”,[4](景十三王传)皆是。为什么需要大鸿胪和宗正参与呢?这与二者的职掌有密切关系。据黎虎先生研究,大鸿胪的职责之一是主诸侯,[9](P57)而宗正的职能是掌宗室。[10]因为他们对宗室诸侯管理的侧重点不同,所以可能各有分工,限于材料我们不得其详。另外对这种案件的复杂者,还需要有一个讨论的步骤。《汉书·淮南衡山济北传》:“有司请逮捕衡山王,上曰:‘诸侯各以其国为本,与诸侯王列侯议。’……丞相弘、廷尉汤以闻。”经过这样一个程序,廷尉执法的独立性大大削弱。

廷尉权力的局限与下列这样两种因素有关。第一,为维护皇权的权威,不允许有完全超越皇权之外的职官的存在,在体制上就有了对廷尉权力制衡因素的存在。除了我们在上述所举几种分权的情况之外,廷尉在断狱、制令等方面往往还需要有光禄勋等官员参加。如《汉书·李寻传》有:“上以其言无验,遂下贺良等吏,而下诏曰:‘皆下狱,光禄勋平当、光禄大夫毛莫如与御史中丞、廷尉杂治……’”对廷尉的上奏,则由侍御史、郎官处理,《续汉书·百官志》引《汉官解诂》:“(侍御史)后因别治,冠法冠,秩百石,有印绶,与符节郎共平廷尉奏事,罪当轻重。”制令的权力也为太中大夫等所分,张汤“迁为太中大夫,与赵禹共定诸律令”。[4](张汤传)据《汉书·百官公卿表》,光禄勋的前身为郎中令,太初元年更名为光禄勋,“掌宫殿掖门户”,各种大夫、郎官都是其属官。皇帝利用身边的近臣来分担廷尉的一部分权力,其限制廷尉的意图十分明显。第二,廷尉在处理某些事件时也需要相关官员的配合,这在客观上也使得其权力大打折扣。《汉书·淮南衡山济北传》:“廷尉以建辞连太子迁闻,上遣廷尉监与淮南中尉逮捕太子。”正是主客观两种因素决定了廷尉权力的有限性。

三、廷尉的迁选特点及其僚属

廷尉作为中央的最高司法职官,因其自身职责的特殊性,故其选任有不同于其它职官的一些特点,具言之如下。

其一,廷尉来源于具有专业法律素质的官吏。在汉帝国建立初期,由于选官体系及机制的不完善,这一方面表现得还很模糊。如文帝时的张释之,在文帝三年为廷尉。从史籍记载看,早年只是“以訾选为骑郎,事孝文帝,十岁不得调,无所知名”,[3](张释之传)看不出他是否受过专业的法律素质训练,而只不过是个以訾选进入仕途的一个不得志的郎官。汉初对这种专业职官之所以这样宽松,同当时整个官僚的选任特点有密切关系。在西汉前期,具体地说即在景帝以前,在官吏队伍中占主体的还是当年和刘邦打天下的军功贵族及其后代,即李开元先生所说的军功受益阶层,据李先生统计,他们在中央和地方郡国首相以上的官吏中所占的比率在高帝、惠吕、文帝分别是百分之九十六、八十一、五十,而作为具有法律专业素质文法吏分别只占百分之零、二、二十一。[11](P59)这样能够担任廷尉的文法吏就更少了。景帝时期的情况限于史料而不清楚,但从武帝时期起,随着选官体制的不断完备,对廷尉一职所应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的要求也逐渐凸显出来,因而绝大多数的廷尉便来源于具有法律知识的法吏了。武帝时期几位有事迹可考的廷尉都属于这种情况。如张汤少时因家中老鼠盗肉,曾“劾鼠掠治,传爰书,讯鞫论报,……其父视之,其文辞如老狱吏”。王温舒“为吏,治狱至廷史”。赵禹史称其“亟知禹无害,然文深”。[3](酷吏列传)《集解》引《汉书音义》曰:“禹持文法深刻。”由此可知,赵禹亦出身于文法吏。武帝之后的西汉诸朝情况基本相似。宣帝时廷尉于定国起家于狱史;[4](于定国传)成帝时孔光曾任御史大夫,后左迁为廷尉,但即使是这样,《汉书·孔光传》称其“经学尤名,明习汉志法令”。在西汉武帝以后有事迹可考的廷尉中,没有说明其习知法律的只有宣帝时期的陈遂,一方面可能是因为关于他的记载较少,语焉不详;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其身份特殊,史称其“与宣帝微时有旧”。[4](游侠传)东汉时期,除了刘秀时制度草创,尚需不断完善外,其他诸朝基本上与西汉情况大体相同。安帝时张晧不是法家,却被征为廷尉。但《后汉书·张晧传》云:“晧虽非法家,而留心刑断。”也就是说他也要十分注意熟悉法律。而以经学名家的汝南杨氏家族中的杨赐,“数日出为廷尉,赐自以代非法家……遂固辞,以特进就第”;[5](扬震传)表现得比张晧更为极端。而且由于法律知识的更加专门化,一些世掌法的家族屡出廷尉,这也是廷尉迁选过程中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章帝时郭躬“世掌法”,父弘“习小杜律,太守寇恂以弘为决曹掾,断狱至三十年,用法平”。 《汉书·郭躬传》称:“郭氏自弘后,数世皆传法律,子孙至公者一人,廷尉七人。”有姓名者有郭躬、躬弟子镇、镇长子贺、贺弟祯、镇弟子禧。同传亦记载了“顺帝时,河南廷尉吴雄季高……及子欣孙恭,三世廷尉,为法名家”。廷尉从专门世传法律的家族中选出,是廷尉这个职官更趋于专业化的一种表现形式。

其二,自西汉武帝之后,担当廷尉的人应该具有一定的经学素养。西汉于定国作廷尉后,“乃迎师学《春秋》,身执经,北面备弟子礼”。[4](于定国传)东汉陈球作过廷尉,据《后汉书》本传记载“球少涉儒学”。现在可考的最早与经学发生联系的廷尉,是武帝时期的张汤。据《汉书·倪宽传》记载:张汤为廷尉时,倪宽身为儒生厕身廷尉府中不被重用。一次为廷尉写疑奏的机会而受到皇帝的激赏,这使得“汤由是向学,以宽为奏谳掾,以古法义决疑狱,甚重之”。这里的古法义指的是儒家经典,因为《汉书》张汤本传载:“汤决大狱,欲傅古义,乃请博士弟子治《尚书》、《春秋》,补廷尉史。”从《倪宽传》的记述看,张汤向学,用古法义是以偶然因素为契机。但从这一时期的历史情况看,也有其必然性。这时作为国家指导思想的黄老思想已逐渐让位于儒家,这体现到政治体制中,便是儒生大量参与到政治当中,儒吏合流。在这种情势下,即使性格多诈,以定律令而取得廷尉职位的张汤也表现出对经学的推重。另一方面,廷尉需要具备经学修养与引经决狱有着密切关系。在武帝之后,引经决狱,特别是《春秋》决狱成为汉代法律生活中一个十分常见的现象。已有的法律条款固然是进行判案的标准,但随着经学逐渐在思想界取得支配地位后,经义有时就成为判断案情的一种依据。如西汉“鸿嘉中,广汉群盗起,选为益州刺史。广汉太守扈商者,大司马车骑将军王音姊子,软弱不任职。宝到部,亲入山谷,谕告群盗,非本造意。渠率皆得悔过自出遣归田里。自劾矫制,奏商为乱首,《春秋》之义,诛首恶而已”;[4](孙宝传)而后汉何敞在汝南太守任上,“宽和为政。立春日,常召督邮还府,分遣儒术大吏案行属县,显孝悌有义行者。及举冤狱,以《春秋》义断之。是以郡中无怨声,百姓化其恩礼”,[5](何敞传)皆是。这种现象势必会影响到廷尉这一司法官的自身素质。对廷尉而言,掌握一定的儒家经典知识也具有了现实意义,解决溢于法典之外的疑狱,诉诸于儒家经典就不失为一种理想的取向。

廷尉因其职掌的特殊性,而使其在迁选过程中,有了诸如上述两种特殊要求。同时,受政治体制变迁等因素的影响,他的选任还有一些与其他职官相似的一面。例如,武帝以后,随着察举制度的完善,廷尉开始多来源于基层属吏,而且同其他职官一样,他们同样需要有任职地方的经历,这无形中大大丰富了廷尉的实践经验。另外,武帝及其以后诸朝,廷尉在完成其任职之后,一般又都作过三公,这也从一个方面显现出廷尉一职的重要地位。

廷尉不仅是一个职官名称,同时它也代表以廷尉为首脑的一个官僚机构,以众多的僚属支撑着其各项职能的运作。我们按照《汉书·百官公卿表》和《续汉书·百官志》记载为主,旁及其它史籍,对廷尉的属官胪列如下:

廷尉正、廷尉左右监:《汉表》:“有正、左右监,秩皆千石。”东汉时情况发生转变,《续汉志》廷尉条刘昭本注曰:“正、左监各一人。”注曰:“前汉有左右监平,世祖省有而犹曰左。”廷尉正大都是来源于征召者,《汉书·循吏传》记载:“会宣帝即位,在民间知百姓苦吏急也,闻霸持法平,召以为廷尉正。”后汉钟皓“前后九辟公府,征为廷尉正”。[5](钟皓传)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汉末,据《三国志·钟繇传》称钟繇“辟三府,为廷尉正”。廷尉正的权力比较大,身份类于廷尉的佐贰。《后汉书·何敞传》记载,何敞“六世祖比干,学《尚书》于朝错,武帝时为廷尉正,与张汤同时,张汤持法深而比干务仁恕,数与汤争,虽不能尽得,然所济活者以千数”。这时作为廷尉的张汤也并不能完全控制自己下属的廷尉正。不惟如此,廷尉正还负责具体的事务,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置吏律》云:“都官自尉、内史以下毋治狱,狱无轻重关于正,郡关其守。”注释者曰:正,此处指廷尉正,为廷尉属官。可见,至少在汉初,中都官管辖权限内所发生的刑狱之事是为廷尉正所掌。在汉代早期虽然同为千石的廷尉属吏,廷尉监的选任却可能是来源于基层的狱吏。《汉书·丙吉传》:“丙吉……治律令,为鲁狱史,积功劳,稍迁至廷尉右监。”

廷尉平:《汉表》:“宣帝地节三年初置左右平”。而《汉书·宣帝纪》记载这件事为“(地节三年)十二月,初置廷尉平四人,秩六百石”。二者抵牾,限于材料,未详孰是。据《续汉志》,东汉时只剩下“左平一人,秩六百石”。原因已见前述。

廷尉史:不见于《汉表》和《续汉志》的记载。出现于正史的纪传中。如王禁“少学法律长安,为廷尉史”。[4](元后传)东汉周纡“为人刻削少恩,好韩非之术。少为廷尉史”。[5](酷吏传)廷尉史的来源比较庞杂,有的出自私人推荐,如“义纵为南阳太守,以(杜)周为爪牙,荐之张汤,为廷尉史”。[4](杜周传)也有出身狱吏者,王温舒“数为吏,以治狱至廷尉史”。[4](酷吏传)

其它属吏:因其地位较低,史籍记载很少。安作璋与熊铁基先生在其著作《秦汉官制史稿》中已列举甚详,[1](P158)此不赘述。

以上我们讨论了廷尉的职掌、权限、迁选及僚属等问题。作为九卿之一,廷尉是汉帝国统治的重要支柱。廷尉利用制令、审判等方式行使其司法权,通过这种途径完成其作为国家机器的职能,以此达到维护汉朝统治秩序正常运行、保障汉帝国长治久安的作用。此外,就廷尉在整个官僚体系中的地位而言,也是极为特殊的,阎步克先生曾指出,在秦汉历史上不同时期,廷尉在二千石诸卿中的排序也是有所变化的,而这种变化与政治文化变迁密切相关。[12]因而,在观察汉代官僚政治体系时,对廷尉的地位要有充分的估计。

收稿日期:2003-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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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丁中尉考_汉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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