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数字图书馆与版权管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数字图书馆论文,版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数字图书馆基本要素是数字化资源,大量的数字化资源是数字图书馆的“物质”基础,而获取数字化资源的过程就涉及到对传统版权理论及基本概念的冲击和对现有版权制度的挑战。目前版权问题已成为数字图书馆运营商的“死穴”,严重阻碍了数字图书馆的发展。
1 数字图书馆的定位
美国学者卡耶(GapenD·Kape)1992年提出了数字图书馆的基本概念,突破了传统图书馆物理馆藏的固定模式和借阅手段。要理清图书馆与版权的关系,首先要弄清数字图书馆的法定地位。
1.1 图书馆版权的定位
传统图书馆是公益性机构,是教育阵地,是文化传播的重要途径之一。传统方式下图书馆的运行包括:(1)图书的来源:一是通过捐赠,二是通过购买获得;(2)采编、制作图书、期刊资料目录索引等;(3)借阅:有两种方式,一是在阅览室阅读,可以少量复印;二是有期限的外借。人们阅览、借阅,以至于部分复印图书资料,权利人对此很少提出是否需要许可的问题。因为传统图书馆购书、受赠图书数量有限;阅读的人有限;在传统图书馆阅读、借阅属于合理使用;即使是通过复印的方式复制作品,也是有限的,对权利人的利益的影响相对不大。之所以传统图书馆很少涉及版权问题,尤其是版权官司,究其原因:(1)图书馆的公益性为大家所理解;(2)图书来源基本是购买的,或者是捐献的,权利用尽;(3)阅览、借阅周期较短,对权利人(著作权人、出版发行者等)的影响范围较小。
在法律上,认为图书馆是搜集、整理、收藏图书资料供人阅览参考的机构,其功能在于保存作品并向社会公众提供接触作品的机会。图书馆向社会公众提供作品,对传播知识和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只有特定的社会公众(有阅览资格的读者),在特定的时间以特定的方式(借阅),才能接触到图书馆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作品。因此,这种接触对作者行使著作权的影响是有限的,不构成侵权。
“公益性”的主体性质,决定了图书馆享有的科学文化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这是图书馆在基础设施、人员工资、信息加工成本等方面得到政府投资的前提条件,并因此而在版权法中享有其他作品传播者不享有的“特权”。这种“特权”的表现之一就是把图书馆当成最终用户(如读者)来对待,目的是减轻图书馆承担的版权责任。因为对版权人利益的真正威胁主要来自其他创作者或作品的传播者,所以传统版权法对版权人利益的保护主要也是相对于其他创作者和传播者而言的。至于作品的最终用户,由于处于作品流通的末端,并不是版权法关注的焦点。版权法即便对他们有所涉及,也多是从限制版权、保障最终用户利益出发的。
1.2 数字图书馆的版权定位
数字图书馆是网络发展的产物,至今尚未有一个精确的概念。利用数字技术对图书、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利用现代化手段对图书馆进行管理,充分发挥图书馆对文化的传播功能,为更广泛的人群提供优质的服务,使人们能够获得更多的受教育的机会,这是数字时代提出的要求。数字图书馆是现代技术在图书馆事业上的运用,主要包括:(1)用数字技术对图书资料、音像、电影等进行处理,即数字化;(2)将大量数字化的图书资料在网上传输,使读者可以通过网络进行阅读、浏览。
正因为图书馆“公益性”的主体性质,所以图书馆为了保存的需要将作品数字化,或者大专院校图书馆将作品数字化后在馆内及校园网内小范围使用并只能浏览不能下载打印,在著作权法范围内是许可的。2001年7月1日生效的韩国著作权法修正案中就规定,“数字图书馆”仅准许本馆或他馆的使用者通过电脑显示器“阅读”有著作权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授权,但这种对著作权的限制不延及在图书馆内打印或下载作品的行为。
数字图书馆出现版权问题,正是出自在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运用中。我们认为对文献信息数字化处理应是一种复制行为。其理由是: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形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显然在这个定义中没有把数字化包含在内。但我们从复制行为的属性(主观目的、特定方式、劳动特征)来看,数字化行为完全符合这一界定。它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人们对文献数字化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制作与原件相同或相近的复制件,没有改变原作本身。
第二,从特定方式来看,文献数字化事实上是将传统文献原有形式转换成二进制编码形式,并固定在某个载体上,如同将软件固定在有形物体上的过程相似。既然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把这一过程视作复制,那么传统文献数字化行为理应看作是复制。
第三,从劳动特征来看,数字化行为也许需要智力劳动,但这种智力劳动的目的不是改变原作的内容或进行某种程度上的创新,而是为了使复制品不失真,提高复制效率,对原作内容不产生任何影响。
因此,数字化行为可确定为复制。但由于采用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数字化的东西易于下载或者复制,传播速度快,上传的信息量大,权利人的权利管理信息也可能被篡改等,影响了发行权及权利人的经济收入,影响著作权人对作品数字化享有专有权利。故容易造成侵权行为。
1.3 数字图书馆运营商的定位
解决数字图书馆的法律地位问题,还必须明确数字图书馆运营商的法律地位。因为数字图书馆在信息传播方面同网站并无实质性的区别。依照邻接权法原理,网站作为网络信息的传播者,在版权法上也应属于作品的传播者,其法律地位同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刊杂志社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信息传播媒体。其所传播的信息,包括他们自己组织原始创作的作品,也包括他人提供的作品,还包括大量的汇编作品与经过数字化处理后转载他人的作品。
数字图书馆运营商的数字图书馆应用平台,就是一个数字图书传播平台。而这些数字图书馆,是按照商业模式来运作,其“公益性”排在“赢利”之后,否则就无法生存。人们要利用这些数字图书馆,需要一次性购买该数字图书馆的使用权,或需先注册,交费后方可在互联网上阅读,甚至下载打印。这严重阻碍了著作权人以其认可的方式传播作品,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我国的数字图书馆按照目前运作模式必须要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否则就是侵权。
2 数字图书馆著作权纠纷风起云涌
由于数字图书馆建设采用了涉及信息采集、编码、传输、使用等有别于传统图书馆的先进技术,这必然会与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相冲突。近几年,数字图书馆迅速发展,而数字图书馆著作权官司同时也风起云涌。
2.1 陈兴良教授提起第一起维权诉讼
2002年,陈兴良教授针对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提起了第一起维权诉讼,首次向数字图书馆发出了维权行动,起诉被告未经其授权使用《当代中国刑法新视界》、《刑法适用总论》、《正当防卫论》等三部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提出40万元的赔偿金额。面对诉讼,被告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是以数字图书馆的公益性来做抗辩,这也引起了不少社会公众的认可和同情。尽管陈教授没有获得40万巨额赔偿,但官司胜诉了,法院认定了被告的侵权,判决了相应的赔偿。
2.2 7名知识产权专家状告数字图书馆侵权
2004年10月21日,在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郑成思、周林、徐家力等七学者状告书生公司侵犯著作权案正式开庭审理。郑成思等7名专家起诉书生公司,指控书生公司违反了著作权法,未经其授权就在“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中擅自使用他们的作品。这次起诉的原告是在我国知识产权法研究方面大名鼎鼎的7位专家,引爆了我们对数字图书馆的著作权问题的关注。12月29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判7学者胜诉,书生公司须登报致歉并赔偿7位专家24万元。
徐家力在庭审中说,书生公司的数字图书馆就是把图书数字化并予以传播,但这种行为并未经过作者授权。7名学者所称的授权即为使用者与权利人一对一洽谈的传统版权授权模式。但书生公司认为,这种传统模式已经不符合数字时代的发展需求。该公司董事长王东临举例说,目前全国每年出版10多万种图书、1万种期刊,涉及的著作权多达数千万人,而使用者即使只与10万著作权人达成使用协议,在实际使用之前也要至少付出成本3000万。这些巨额成本对数字图书馆来说,根本无法承受。但是“成本论”不可能成为侵权的理由,官司必然败诉。
3 现行的数字图书的授权方式
要发展数字图书馆必须解决版权问题,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既要保护作者和其他权利人(以下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使数字图书馆在文化传播、交流与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大家在努力探索数字图书馆的授权方式。
3.1 授权方式的探讨
为保护版权,有人认为可借鉴美国做法:数字化图书不能上互联网,只能在图书馆通过局域网阅读。不过这势必影响到数字图书的传播,也有悖于数字化时代的发展趋势。也有人认为只要严格管理措施,控制任意复制,就能有效地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但正如病毒总先于杀毒程序一样,严格管理的措施总是会落后于先进复制技术的发展。于是大家就想到了第三条路:对数字图书馆运营商进行限制,要求数字图书馆运营商必须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否则就视为侵权。
目前国内业内有不少人提出了解决方法,主要有三:其一,部分学者提出通过版权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国外已经建立这种机构并运营成功。其二,修改《著作权法》,使数字图书馆和网上传播可以事先不经作者许可,事后向作者支付报酬,也就是类似于现行著作权法上的“转载”。其三,“授权要约”模式,提出作者在出书的同时发表一个要约,声明著作权人的权利,并声明别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可以使用,并通过代理机构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不少IT企业支持后一种即“授权要约”模式,认为这种模式能够免除一对一洽谈的巨大交易成本,比较符合数字时代需求。
3.2 现阶段授权方式的实践
现阶段数字图书的授权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他们的做法都有一定的缺陷。
3.2.1 超星模式
超星数字图书系统是我国第一个商业化数字图书馆系统,他们选择了与每一个作者单独签约的一对一的版权授权方式。这也是著作权保护中最基本的自愿许可模式。这种模式通常看似不可行,是由于图书馆建设必然不可避免地牵涉到“海量授权”,而这种一对一的方式初看起来将会花费不可估量的成本。超星数字图书馆通过近年来的不懈努力,截至2004年11月1日已经获得194000位作者的签约授权。但超星仍然存在翻译作品的授权和版式设计权问题。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常务副主任齐湘潼认为,关于出版物的数字化处理、传播方面,涉及大量作品、作者,海量信息的授权很难处理,工作量很大,如果精力全放在这儿,数字化制作和知识传播会受到影响,这是一个事实,但因此就不尊重作者的著作权,也不合适。
超星模式就其本身而言,也有很大的缺陷。它采用的是赋予著作权人十年期的读书卡,而取得作品的十年专有权,这是极不对等的;十年的专有权,势必影响到作品的传播,也是极不合理的。
3.2.2 以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为主倡导的“授权要约模式”
以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为主倡导的“授权要约模式”,是指在图书中包含权利人版权声明,权利人自愿向公众发出要约,要约中规定了公众能以何种条件、何种方式使用本作品,任何个人或机构只要愿意接受该条件就可自动达成与权利人的合同关系,并按照约定的方法合法使用本作品。然而目前该模式仅停留在倡导阶段,书生公司自身的版权问题处理得一直不尽人意。
对于这种做法的支持呼声最高,书生公司的一项调查表明,在何种版权授权方式更有利于数字内容产业发展的问题上,半数以上的被调查人选择了授权要约,近1/3的人选择了与版权代理机构集中签约,与出版社签约仅占19.5%,而支持与作者直接签约的人最少,只有9.8%。
3.2.3 数字化馆藏的“先斩后奏”模式
大部分传统图书馆所属的数字图书馆都采用这种模式。如国家数字图书馆主要采取“先斩后奏”的方法。直接将馆藏作品数字化后放入网上图书馆,只是在其版权声明中要求对收录作品有异议的作者,自己主动与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联系。并且大力倡导鼓励著作权人将作品的使用权赠送给国家数字图书馆。
4 中国版本图书馆—国家数字图书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统一管理是最佳模式
通过对授权方式的探讨,权衡利弊,我们认为建立国家数字图书馆作为版权管理机构统一管理,这是防止侵权的根本途径,只要有相应的法律支持,规定所有出版物必须呈交电子版本,所有数字图书馆运营商只能向国家数字图书馆申请数字图书的授权和运作,就将使版权的保护有章可循、有据可依,进入管理有序的状态。
4.1 统一管理的基础——呈缴本制度
呈缴本制度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图书馆文献资料收藏的惯例。法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出版物缴送制度的国家,始于1537年12月28日弗朗斯瓦一世在法国南方城市蒙彼利埃颁布的《蒙彼利埃敕令》,该敕令规定在法国出版或销售的法国出版物必须向皇家图书馆缴送1本,由此开创了流传至今的法国呈缴本制度,从而使法国出版物在该馆完整地保存下来。中国的出版物“缴送”,最早可以追溯到1916年,当时的北京政府教育部以法令形式确定了此制度。解放以后,基本上沿袭了这个制度。1991年,新闻出版署发出了“重申《关于征集图书、杂志、报纸样本办法》的通知”,规定“图书、杂志、音像出版物出版后1月内缴送样本(以邮寄日期为准);报纸要在出版后一周内寄送,合订本(含缩印本、目录和索引)出版后1月内寄送。”并规定了送达的三个单位——新闻出版署相关业务司、版本图书馆和国家图书馆,还具体规定了册数。各省市出版的地方文献(包括内部出版物)也有向各省市图书馆呈缴的义务。由于现代化印刷技术的发展,各种出版物在出版印刷时,都已经有了相应的电子版本,只要在呈缴制度上添加必须呈缴电子版本,这样就很容易得到所有出版物的电子版本。
4.2 中国版本图书馆可以具有著作权登记的功能
在呈缴本制度上建立起来的中国版本图书馆,前身是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图书馆,成立于1950年7月1日,是我国惟一的专门负责征集、收藏、管理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出版物样本的图书馆,也是我国当代最完整、最具权威的一个出版物资源信息库。其主要职能是以信息为中心,以服务为宗旨,征集、保管全国各级各类出版物样本,收集整理和开发利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版权、发行等信息资源。现在,中国版本图书馆每年平均收藏图书达12万种,期刊在18万册以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近2万种,另外还有2300多家报社出版的报纸。截至2005年4月,中国版本图书馆收藏的各种图书已达300多万种,期刊合订本25万种册,省市级以上的报纸订本12万种册,音像制品约15万种。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全国所有出版单位出版的正式出版物,都必须无偿向中国版本图书馆缴送样本。其征集的出版物样本主要包括报纸、期刊、音像及电子出版物三方面内容,业务涉及征集、管理、入藏等环节。
4.3 在中国版本图书馆基础上建设国家数字图书馆
国家图书馆定位在于:综合性研究图书馆,国家总书库。它的主要任务是:提供决策资料、学术资料和收藏。这个定位决定了国家图书馆主要为中央国家领导机关、重点教育、科研、文化单位与企业服务和有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任务。它与中国版本图书馆接受呈缴本的范围相同,但是功能、任务、服务对象不同,中国版本图书馆的任务是收藏版本样品和进行著作权登记,由于它能收集到所有出版物的电子版本,这就为在中国版本图书馆基础上建设国家数字图书馆提供了可能。上一届国务院做出了建立国家数字图书馆的决策。而如何解决数字图书馆涉及到的大量文字作品、音像及影视作品等版权保护,是在建设国家数字图书馆的过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中国版本图书馆基础上建设国家数字图书馆,就为解决这些版权保护问题提供了便利条件。并且对于以前出版的没有电子版本的出版物,国家数字图书馆也可以在中国版本图书馆收藏的基础上进行数字处理,从而保证对所有出版物数字处理的最大化。
4.4 将中国版本图书馆——国家数字图书馆交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管理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是经中编办批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版权局直接领导的综合性的版权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机构。其宗旨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著作权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创作和作品传播,繁荣科学文化,促进版权事业和版权产业的发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于1998年9月在京成立。根据改革和发展之需要,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将原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中国软件登记中心、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和《著作权》杂志(后更名《中国版权》)划归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统一管理。只要将中国版本图书馆——国家数字图书馆交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管理,就可以有效地解决数字图书馆的版权问题。实际上它已经成为一种集体管理机构的前身,主要是在法定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该做的报酬收转工作。在这个中心的基础上组建集体管理机构,对于作者的一些不易行使的权力,它可以掌握,可以发放许可,便于使用者使用;对于一些没办法掌握的,比如说二次使用或者二次以上使用的这种权利,可由集体管理机构代为行使。将来任何单位使用作者的作品,都要通过这一机构。因此,采用集体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既可解决授权问题,也可解决付酬问题。
5 结论:国家数字图书馆统一管理是各方互赢的最佳方案
赋予国家数字图书馆以版权保护的功能后,有助于中国版本图书馆收藏到所有出版物的电子版本。国家数字图书馆收到出版物的电子版本后,只要稍微进行一下技术处理,就可以转换成统一的数字图书格式,再以适当价格(成本价加少许管理费),供应给各数字图书馆运营商。而所有的数字图书馆运营商只能向国家数字图书馆申请出版物的授权,购买该出版物的电子版本,既有助于著作权的保护,又免去了数字图书馆运营商与权利人“一对一”洽谈版权因交易成本过高而无法实现,还可避免重复制作数字图书的浪费。而对著作权人来说,自己的权利得到了强有力的保护,作者、出版社都能在数字图书的授权、运作中得到自己该得的经济报酬。对国家数字图书馆来说,统一管理使版权保护进入有序化状态,避免了版权纠纷,又能将管理费用于版本的保藏,用于对以前没有电子版本的出版物的数字处理。这是一个各方互赢的最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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