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沛琦[1]2015年在《中英混合所有制经济模式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混合所有”、“混合所有制”及“混合所有制经济”概念于1993年十四届叁中全会和十五大报告等党的文件中先后被提出。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制度创新的实践探索中,针对传统所有制结构的弊端和转轨中存在的问题,逐步突破所有制界线,提出公有制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以及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经济体制大改组和大转型的产物,它是多元化产权投资主体跨行业、跨所有制、跨产业的多样化经营的一种企业发展模式。作为一种新的组织经营模式和经济形态,在我国20多年实践发展中,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基础和规模。截止2012年底,从全国整体看,混合所有制经济占我国500强企业的80%。混合所有制企业法人为122.9万个,占企业登记总数的15%,混合所有制企业投资规模占我国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3%,其税收贡献比占47%。其中,央企及其子公司中,混合所有制企业户数占公司制企业户数的比例接近57%,有少数中央企业的子公司占比达到了80%。由此可见,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态,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在实践中表现出了强大生命力,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生产力的发展。目前,在我国经济增长处在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和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等“叁期迭加”的“新常态”下,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2013年,十八届叁中全会重提“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强调:“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形式”。在中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已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作为国企改革发展的新战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已经成为新形势下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头戏,是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选择。混合所有制是由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产权主体相互投资、交叉持股、相互融合而形成的企业产权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其基本表现有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合资联营等形式。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形成和发展在我国经历了初步发展、基本形成和深化完善叁个阶段。多种所有制的共存与共同发展、国家层面的理论创新和政策推动、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资本市场与产权市场的发育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创造了基本条件。根据所有制、所有制结构和所有制实现形式的辨证关系分析,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混合所有制”的具体实践形式。而混合所有制则是混合所有制经济在所有制实现形式上的制度安排。混合所有制经济寓于混合经济之中,是混合经济的基础。而混合经济是混合所有制经济深度融合的结果。事实上,从世界潮流来看,现代市场经济是在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机制共同作用下的混合经济。随着时代的发展,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化的进一步深化,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使得各国投资主体之间的经济混合程度不断提高,国与国之间的经济混合日新月异。包括英国在内的西方各国先后告别单一所有制而共同走上了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道路。虽然各国混合所有制经济模式特色不同,但是混合所有制以适应各国经济发展转变的需要,已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这种必然趋势是“生产社会化规律”、资本社会化发展规律、市场经济从“自发”走向“自觉”的规律,以及第叁次科技革命的推动等共同作用下促使了世界经济走向公私混合的市场经济新时代。英国作为世界上第一个搞市场经济的资本主义国家有着200多年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历程,在经历了数百年放任自由市场经济体制后发展到在国家干预下的、以私有制为主体的混合市场经济体制。二战后,随着国有企业的出现和国家干预经济的加强,英国开始实行国有和私有动态发展,相互依存,由此出现了混合经济或混合所有制经济形态。中国混合所有制经济模式和英国混合所有制经济模式都是特定历史背景和条件的产物,都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特征各不相同,因而有其借鉴与启示,但不能照抄照搬。在我国,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对于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促进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激发一切积极因素推动社会财富创造,调整理顺社会利益关系,尤其是进一步深化国企、国资改革,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都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当前,我国国有企业仍然存在活力不足、经营机制不灵活以及民营企业实力不强等问题,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再次成为本轮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是以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为主线,以产权制度为核心,为抓住改革的战略机遇,必须继承和总结我国以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经验成果,并进一步开拓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视角与路径。在新的时期,面对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上的问题,关于混的分类、混的模式、混的时机等问题亟需研究。本文综合运用了文献研究与调研访谈相结合法、历史分析与比较研究相结合法,并更加注重经验分析、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方法,形成了一套全面的中英混合所有制经济模式比较研究体系。本文共分七章,各章的安排如下:第一章为绪论。本章内容首先介绍了本文研究背景与意义。其次,对本研究的国内外相关研究进行了综述。根据文献分析,阐述了本研究的研究目的、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根据全文研究,提炼出创新点,并提出研究展望。第二章为混合所有制经济相关概念及其理论渊源。首先综述了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内涵、性质和特征,以及混合经济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区别与联系。其次,进行混合所有制相关概念辨析。最后,着重论述了中西方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理论基础,包括马克思恩格斯相关理论与西方学者的相关理论。本章为中英混合所有制经济模式比较研究提供理论支撑。第叁章为英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历程及模式。首先,探讨了英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历程,主要探讨国有化、私有化、中间道路、“大社会”等时期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其次,总结了英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动因与条件。最后,着重分析了英国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模式与特征。第四章为中国混合所有制经济探索历程与模式。首先,分别从宏观政策和微观实践两个层次探讨了中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历程。其次,总结归纳了中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动因与条件。最后,着重归纳和分析了中国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模式及特征。第五章为中英混合所有制经济理论思想演进及模式定性比较。综述了英国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理论基础和我国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理论基础。比较了两国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性质与特征。着重对中英混合所有制经济模式进行全方位比较,包括宏观运行情况、微观操作、股权结构、利益相关者安排等方面。第六章为中英混合所有制经济模式运行量化评价与比较。首先,针对中英混合所有制经济模式运行的总体情况进行比较。其次,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两个层面建立“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曲线,以进一步考察中英社会经济发展轨迹。在此基础上,运用系统耦合评价模型和柯布-道格拉斯函数的发展水平评价模型,分别针对中英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基础环境与现状进行评价。最后,运用边际分析法对中英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第七章为中国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路径选择及政策建议。首先,归纳出中英混合所有制经济模式比较的启示。而后,运用路径依赖分析,通过构建路径的锁定与突破模型,探讨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模式发展现状,构建出我国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模式运行的升级模型与范式框架。最后,基于启示与改革的路径突破、升级与范式,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政策建议。
蒋小琳[2]2002年在《重庆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员工持股的相关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国有企业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此基础上以推进制度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和抗御风险的能力。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产权明晰。产权改革就是通过产权制度的选择去寻找能够提高效率的实现途径。并通过制度的创新带动管理的创新。员工持股制度是提高效率的产权安排方式之一。 本文通过对重庆市国有企业经济运行和员工结构状况的研究,认为影响企业效率,造成企业效率低下的关键因素是企业人力资源的效率不能充分发挥。而出现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国有企业没有形成长期有效的激励制度,造成国有企业没有凝聚力,无法提高人力资源素质,不能吸引人才和留住人才。国有企业改革中可以借助员工持股制度让员工获得企业剩余索取权以解决激励问题。利用现代企业理论和人力资本理论等有关研究成果,对员工持股制度在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中应用的经济行为在理论上进行分析,认为员工持股制度应用产权的财产所有权和企业所有权两个层面解决了企业激励制度中的长期激励问题。故对员工持股的应用制定操作步骤,提供操作规范;通过对重庆天友乳品有限公司员工持股的案例分析,为员工持股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应用提供可以借鉴的范例,并讨论了应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思路。 希望本文为我国尤其是重庆市的国有企业改革提供有益的建议,促进改革的深入进行是本文的研究目的。
何男男[3]2004年在《重钢集团改制模式的探讨》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国有经济的战略调整和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明显加快,国有企业正在按照制度创新的精神酝酿和启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产权制度变迁。作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从产权制度入手,在国有资本逐步退出的基础上,积极推进股权多元化进程,从而实现产权明晰和结构合理,不断适应市场环境变化和资源配置效率要求。 本文通过对国企改制模式相关理论的探讨及重庆(集团)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钢集团)企业组织结构、企业制度现状研究,结合公司治理结构理论、人力资本理论、博弈理论和股权多元化配置等理论,认为作为传统工业领域的国有大型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成功进行改制,必须选择与企业现状相适应的改制模式,解决国有资本逐步退出、股权合理配置、保障股东权益与建立长期有效激励机制的问题;和中小型国企业改制操作和模式选择上的不同,必须充分考虑大型国企的资产规模、组织结构的复杂性和方案设计上的谨慎性;最后,通过对传统工业领域的国有大型企业——重钢集团实施改制模式的思考、分析,讨论了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的思路。 希望本文为国企业改制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模式的选择提供有益的借鉴,促进国企改革的深入推进是本文的研究目的。
杜传桥[4]2012年在《重庆市国有企业高管薪酬影响因素与激励效应研究》文中提出公司治理所需解决的根本问题是要利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手段,促使作为代理人的公司管理层作出符合股东利益的决策和行为,而其中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为管理层提供恰当形式的薪酬激励。研究高管人员薪酬激励效应对于提高整个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效率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从重庆市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激励现状入手,回顾了重庆市国有企业薪酬激励制度变迁,在统计分析重庆市高管薪酬激励现状的基础上,概括了重庆市国有企业薪酬激励的8项特点以及存在的3处不足。针对重庆市国有企业薪酬激励现状和特点,结合理论分析,本文从高管薪酬与高管控制权、代理成本、公司绩效叁方面提出3项研究假设并建模实证检验,以考察重庆市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的影响因素与激励效应。高管薪酬影响因素实证研究发现,重庆市国有企业高管薪酬与控制权负相关,在国有性质的背景下,国企高管薪酬受到政府相关部门限制,高管不能够利用自身控制权影响薪酬制度制定或操纵盈余提升自身薪酬水平;重庆市国有企业高管薪酬制度设计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与公司绩效挂钩的特征,但较少考虑到长期绩效表现,企业绩效对高管人员薪酬激励作用初步显现。高管薪酬激励效应实证研究发现,高管低的薪酬水平增加了企业代理成本,即在重庆市国企高管薪酬受到管制,且重庆市国企高管薪酬水平较中东部地区偏低的情况下,国企高管会通过管理费用、在职消费等隐性收入的增加来提高自身实际收入,提高企业代理成本。本文研究结果具有现实意义,良好的高管薪酬激励机制能更有效地提高重庆市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推动重庆市国有企业改革,持续提升重庆市国有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和经营效益,进而促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的调整以及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晋入勤[5]2010年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法律制度创新论》文中研究指明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环节,其对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强化国有企业治理、发展和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均具有重要意义,而法律制度对于规范和促进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应当持续进行法律制度创新以保障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科学发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创新涉及到产权、国有产权、企业国有产权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这样几个有争议的核心概念,对这些概念进行界定以明确研究对象是本文研究的逻辑起点,本文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在狭义上理解的,并将其界定为企业国有产权主体通过有形的产权市场(所、中心)将其合法拥有的可转让交易的产权依法进行的有偿转移的法律行为,其基本操作流程包括交易委托、转让申请、受理与审核、信息披露、登记受让方、洽谈并确定交易方式、成交签约、结算交割和出具交易凭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法律关系就体现在这一操作流程中,由于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法律关系是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并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叁要素,而且产权中所含有的国有因素又要求必须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加以有效监管。因此,本文就从立法、主体、客体、定价机制及监管五个方面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创新进行系统探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法律制度创新的理论基础在于国有产权与私有产权相比所体现出来的特殊性,具体表现为委托代理链条更长;终极所有者的所有权不可分割性和不可转让性;代理人的非人格化;行政性委托和资本性委托并存;兼具营利性和公益性双重属性。创新的实践价值包括宏观价值、中观价值和微观价值。在立法创新方面,由于我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立法存在《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立法出发点过于偏重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企业国有资产法》中的规定过于原则并有空白之处;专门性立法层次较低,性质存在悬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法律定位可能影响立法的公正性;地方性立法和部门规范过于膨胀,立法中出现诸多矛盾之处;立法滞后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立法的理性架构缺失,未形成互补性、配套化的法律体系的问题。因此,应当通过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暂行条例》;进一步完善《企业国有资产法》中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者的行政机构定位;创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配套法律制度加以完善。本文所建议制定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暂行条例》的法域归属属于经济法部门,在经济法部门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应当是“经济法——国有经济法——国有资本经营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暂行条例》”;其法律特征包括:组织法与行为法相统一;综合性;政策性较强;国际性极弱;基本原则包括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竞争性原则;干预原则;安全和效率兼顾原则。在交易主体制度的法律创新方面,本文认为应当通过重新确定可实施MBO的国有企业范围,修改限制壳公司的法律规定,完善相关规定,疏通融资渠道,理顺MBO法律制度;通过明确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给予职工受让较高力度的税收优惠,健全职工持股法律制度以及尽快出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这叁个方面的制度创新来拓展受让方。在产权市场法律制度创新方面,本文认为产权市场是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制度中的重大法律创新和我国对世界的创造性贡献,而有形的产权市场的实质是企业国有产权是否必须“进场”的问题,对此,本文认为应当继续保持其有形性。在此基础上,考虑到产权市场目前还存在法律定位有较大的理论分歧;数量过多、布局缺乏科学性;法律性质比较混乱;运行模式不统一的问题;因此,应当通过秉承产权市场为资本市场的立法规范思路;建立产权市场的准入制度;明确产权市场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律性质;以会员制为产权市场基本运作模式对产权市场加以法律重塑。在交易客体制度的法律创新方面,本文提出了产权证券化的创新措施。产权证券化的理论基础在于完全竞争市场理论。必要性在于能够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产权流动重组、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产权正义;有利于建设我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也符合产权交易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可行性在于产权证券化在我国已获得了正反两反面的经验和教训;企业改制已经趋于完成,资产证券化业务也已经在实践中进行了初步尝试;目前的法律制度框架也为产权证券化提供了相应的政策空间;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托管业务和股权转让业务已经在产权市场普遍开展;天津股权交易所已正式成立;资本市场的风险性不在于是否进行了证券化交易,而在于监管、自律、进场交易的产权质量等多种因素。因此,应当取消不得拆细、不得标准化、不得连续交易的“叁不”限制,消解产权证券化交易的制度障碍。产权证券化之后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实际上就转变为证券场外交易,相应的,产权市场也就演变为场外交易市场。借鉴国际范围内场外交易市场的制度经验,本文认为我国产权证券化的基本制度应当包括市场准入制度、混合做市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转板制度。在定价机制的法律创新方面,由于我国现行的定价机制包括信息披露制度、交易方式制度和资产评估制度叁个方面,创新也应当从这叁个方面展开。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由于目前还存在信息披露制度没有在全国实现完全统一;信息的广泛覆盖及真实性难以充分保障;信息披露的最低期限过短;受让方资格条件的规定还不够细致和具体的问题,因此,应当通过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暂行条例》中全面规定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强制性要求扩大信息披露的覆盖面;延长信息披露的最低时限;明确何谓合理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并针对不同的情形制定相应的操作规范;明确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加以创新。在交易方式制度方面,由于目前还存在直接协议转让方式的规定过于原则,难以保证企业国有产权的进场交易;对经公开征集后的协议转让没有强制性规定,使得公开竞价交易率提高缓慢;没有规定何谓网络竞价,网络竞价究竟有哪几种方式,竞价交易方式的具体适用情况;拍卖的具体方式没有明确,“一人竞拍”的效力存在争议等问题,因此,应当通过在法律法规层面明确关键行业和关键领域的范围;强制性规定各地产权市场将协议转让控制在一定的比例;明确网络竞价的概念,网络竞价所包括的几种具体形式及竞价交易方式的具体适用情形;修订《拍卖法》,明确拍卖的几种具体类型及具体适用情形;修订《招标投标法》加以创新。在资产评估制度方面,由于目前的资产评估制度还存在立法层次较低,法制建设滞后,未形成统一、严谨、科学的法律法规体系;“五龙治水”的多头政府管理格局;评估方法的规定过于原则;资产评估师个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仍是一片空白的问题,因此,应当通过修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时制订和出台《资产评估管理法》和《资产评估师法》;理顺资产评估的行政管理体制;细化规定每种资产评估方法的具体适用情形;以市场化为基础,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管;构建资产评估师的民事赔偿制度加以创新。除了从以上五个方面加以创新之外,由于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市场环境还不尽如人意,存在着市场缺陷,而国有产权的特殊性又进一步强化了该市场缺陷,导致市场机制在目前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还很难有效的发挥作用,因此,必须还要创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针对我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的现状,本文认为应当通过重新定位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架构科学的产权市场监管模式;建立公益诉讼制度这叁个宏观方面加以创新。
姜国权[6]2007年在《市场社会主义劳动产权理论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所谓劳动产权主要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贡献享有收益的权利。市场社会主义思潮是世界社会主义运动中的一种重要思潮,从上世纪30年代产生以来,坚持倡导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道路和模式,特别关注劳动产权理论。市场社会主义劳动产权理论的渊源,既有西方古典经济学劳动产权理论和空想社会主义劳动产权理论,又有马克思的劳动产权理论,从本质上说是忠于社会主义价值目标的。市场社会主义劳动产权理论主张劳动者应该获得利益分配权利、经济管理权利和民主政治权利,企业的分配制度应该将按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结合起来。研究市场社会主义劳动产权理论对于捍卫劳动者的权益、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和社会经济发展都有着一定的参考价值。
郭振杰[7]2006年在《我国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和公司改制,是我国目前经济改革中的重要课题,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 Buy-outs,MBO)作为公司改制方式之一,在最近几年引入我国,引起了激烈的社会反响。从2001年开始,MBO被大量介绍到国内,上市公司中开始以MBO方式进行实际操作,我国对此种改制模式的政策也经历了从规范到限制的不同阶段。目前,我国对管理层收购的学术探讨进入了一个崭新境界,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管理层收购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企业产权能否向管理层进行转让、以及转让的程序等具体问题,更重要的,这是一个将社会公平、利益平等、经济权利等问题集中到一起的焦点问题,我国的当前日益尖锐的社会矛盾,在这个问题上得到集中体现,因此有必要对管理层收购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评述。本文共分六章。 第一章论述我国国有企业改制与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的关系,将我国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问题,置于我国国有企业改制的历史背景之中。在这一章中,主要分析了我国国有企业改制的社会转型背景和我国国有企业改制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国有企业改制的经验,提出并简要论证了通过企业管理层收购解决国有企业改制问题这一命题。 第二章主要讨论管理层收购的理论基础。在分析管理层收购的基本概念后,对管理层收购的主要理论学说进行了分别评析,其中包括代理成本理论、防御剥夺说、人力资本说、管理人员激励机制理论、企业家精神说、财富转移说等,并对管理层收购与员工收购进行了专门的比较分析。 第叁章主要讨论国外管理层收购实践和制度,重点研究了美国、英国等国家的管理层收购的实践和制度,分析了国外管理层收购的历史和现状、管理层收购的法律规范、各国管理层收购的特点,最后落脚于国外管理层收购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影响。 第四章集中讨论我国管理层收购的实践,在简要回顾诸如四通、粤美的、胜利股份等管理层收购方案后,总结归纳了我国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实践中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指出我国管理层收购与其他市场化国家的差异。文章指出,我国实施管理层收购的特点主要是:通过变通做法来实施的情况比较普遍、交易价格存在严重的问题、追逐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之间的价格差异是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重要推动力之一、管理层收购实际上成为确认企业家人力资本的一个变通形式、我国管理层收购并不导致企业性质的必然改变和上市公司的必然退市等特点。而我国的管理层收购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表现为: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企业员工的参
丁传斌[8]2013年在《地方国有资本运营法制探索》文中研究表明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国有资产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是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物质基础,对我国经济发展乃至政治生活都有巨大影响。新中国建立以来,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始终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任务。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发展始终受制于体制而存在很多不可克服的弊端,虽然经过多次中央与地方的行政分权,但国有企业一直都没有摆脱政府附庸的地位。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推进,产权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举措有力促进了国有资产的发展。近年来,对国有资产的管理逐渐从对具体企业的管理、对企业经营的干预向国有资本的运营转变,国有资产的载体从具体企业向资本运营转变。因应这种趋势,在管理部门不断加强对国资运营规范的同时,学界对国有资本运营给予了高度关注。作为整个国资系统的组成部分,地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国有资本的运营对于国资的整体发展和地方政府行为规范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何合理、合法运营地方国有资本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目前,受制于“分税制”财政体制,地方政府面临着财权与事权不平衡的境地。如何扩大财源、如何获取政绩是地方政府尤为关注的问题,而在地方不能发行政府公债、土地财政又遭受宏观调控而无法持续的情况下,通过所掌握的国有资产创造财政来源、获取政绩,成为地方政府关注的重点,大量地方融资平台的涌现即是明证。由于运营目标设定不当,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存在很多问题亟待规范。从中央与地方关系看,如何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和避免地方政府的过度竞争,在集权与分权之间需要做好平衡,这也说明了研究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制度的重要性。目前的地方国有资本运营体制,是在“统一所有,分级代表”的前提下建立的。地方政府在运营国有资本时只能根据中央授予的权限进行制度设计和调整。随着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向纵深推进,传统的地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与运营体制客观上急需进行改革,以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十八大报告中再次提出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积极性的要求,在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中,如何进行资本的运营以带来财政收入是目前地方政府更为关心的问题。而“分级代表”制度下,地方政府在运营国有资本时较受限制,希望能有较大的自主权。理论界对此认为,“分级所有”是较为可取的方式。如何在“分级所有”体制下进行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制度设计也就成为需要研究的问题。本文围绕构建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系统这一中心问题,在对现行地方国资运营状况作出分析评价的基础上,以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和发展、完善市场经济为指导,吸收、借鉴其他国家国有资本运营制度的有益经验,以国有资本运营理论构建、运营机构设置、运营模式设计、运营监管、运营收益分配为主线,设计出以产权关系为纽带、运营主体明确、目标层次分明的地方国有资本运营模式。在行文时,为能详细解构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历史、现状及国有资本运营制度包含的内容,从而针对性地对地方国有资本运营进行制度设计,本文没有采用理论基础—历史和现状—国外借鉴—制度改革的常见论文写作模式,而是首先在界定相关概念和概述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状况的基础上,分析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主要影响因素,按照国有资本运营模式、主体、监督、分配的内容分章论述。应当承认,这种写作方式能够较为完整地论述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制度设计,但也减弱了文章结构的紧凑性。按照这个思路,全文可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即第一章,首先从基础概念入手对国有资产、国有资本、地方国有资本等作出界定,分析地方国有资本的属性及其功能定位,对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和地方国有资本运营法制的概念作出界定;在系统分析地方国资分布和运营状况之后,阐释现行体制下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效果及存在的弊端和暴露出的问题,说明地方国资运营还需要进一步改革。第二部分为第二章和第叁章,本部分探讨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主要制约因素,即中央与地方产权关系、地方政府职能定位对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影响。第二章从中央与地方产权关系入手,通过回顾传统“统一所有,分级管理”及现行“统一所有,分级代表”制度,分析其中隐藏的弊端。对于目前的中央与地方产权关系,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宪法视角、委托代理理论、地方国有资产的实践需求方面论证了实行“分级所有”的合理性和优势。第叁章论述地方政府职能转变与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关系。在目前“分税制”财政体制下,中央与地方财权与事权呈现不平衡状态,地方在财政减缩的同时还需要承担过重的公共服务职能。面对这种状况,作为公法主体的地方政府在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时兼具了私法主体身份,地方政府也就具有了“经济人”的属性。也就是说,地方政府在运营国有资本时会利用控制的现有资源最大化自身的利益,造成国有资本的全民属性减损或丧失。为此,地方政府职能急需转变。在有限性政府的目标模式下,地方政府在国有资本运营中需做好公权、调控、管制、监督等角色。第叁部分包括第四章到第八章,是对地方国有资本独立运营体系的构建,分别从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主体、模式、监督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展开。第四章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与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关系的角度架构地方国有资本独立运营体系。从整体上说,国有资本运营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一部分,是管理、运营、监督中的一个环节。在现行以国资委为出资人代表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由于国资委的定位和职能承担没有能够完全实现政企分开、为全民创造福利的目标,因此必须根据国有资产的全民属性重新设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资本运营体系。在新的国有资本运营体系下,宜将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解为投资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叁个部分:将投资的预算决策权赋予人大以体现终极所有者的权利,由财政部门具体执行投资的预决算;明确定位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职能,将其作为政府机构和统一执法主体行使对国有资产的政府监督权;设立独立运营的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并根据国有资本存在领域分类设立,实现与政府的分离,真正作为私法主体参与市场,按照市场化方式运营国有资本。第五章从现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模式出发,研究“两层次”与“叁层次”运营以及分类运营的制度设计。在地方国有资本主要存在于非竞争性领域的情况下,宜以授权经营为主,实施分类、分层运营。本章对目前实践中热议的地方国资委直接持股形成“两层次”运营和地方金融类国有资产本运营作了分析。第六章分别从宏观构建和微观治理方面对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主体,即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作出探讨。本部分首先分析了目前地方政府构建国有资本经营公司时存在的问题,对引人注目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作了探讨,建议分类、分层次设立独立运营的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在微观上,构建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处理董事会、党委会、经理层之间的关系。第七章为对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监督的探讨。目前,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监督形成了以国资委为主导的监督格局,但国资委出资人监督和政府行政监督职能不分,其定位依然不清。在其他监督方式中,行政监督面临立法真空和实践中的交叉情形,而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一直处于薄弱地位。建构合理而强势的监督体系对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大有裨益,为此需强化人大的监督,弥补政府监督立法空白、回归国资委的监督角色,加强国有企业的信息披露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确保司法监督独立地位、建立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制度。第八章是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探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于国有资本运营起到投资决策、收益分配的作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目前还很不完善,地方政府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做了较多的探索,在取得较多成绩的同时也有许多值得再讨论的空间,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公共财政的衔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主体的选择、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等。
田李文[9]2005年在《NGS集团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研究》文中认为国有企业改革经过二十多年的实践和理论探索,确立了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的现代企业制度方向。但如何在中国既有条件下进行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逐步实现制度变革目标,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是紧接着的一个更具现实意义的问题。本文运用现代企业理论对国有NGS 集团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进行研究,以探讨这个问题。本文第二章综述了现代企业制度基本理论,认为企业是各类产权主体为追求交易费用最小,经济效用最大,通过竞争检验、自由选择缔结的一组市场合约。自由选择合约并对自己的选择承担后果,将成本和收益的外部性内部化,这是产权的基本功能和主要特征,因而产权构成企业制度的基石。因缔结企业合约不可能完备,由此产生了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分配问题,即企业治理结构问题,让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尽可能地对应,降低代理费用,扩大企业边界,是出资者与经营者分离的股份制企业解决治理问题的基本原则。从建立市场经济制度大的角度看,中国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也应以上述理论为指导,结合具体国情来开展。本文第叁章对比分析了中俄两国国有企业改革进程及理论演进,将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划分为放权让利、建立四自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叁个阶段,归纳了每个阶段的特点,阐述了有关俄罗斯国有企业改革私有化含义及理论、私有化进程及模式、私有化成果及教训。通过对比认为中俄两国国有企业改革路径不同,但方向越来越趋同;国有企业制度变革总是受制于一定外部条件,适度超前的渐进式改革成本最低;产权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根本但绝非全部内容,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是以产权为核心的制度重构。本文第四章、第五章研究了国有NGS 集团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实践,介绍了重庆农垦转型为NGS 集团进行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背景和动因,提出了NGS集团股份制改造“先改两头后改中间”,以产业结构调整为主线、抓住产权和劳动关系两个关键系统设计、协同配套、分步推进的总体思路,详尽设计了原重庆农垦主管机关企业化的出资人改革方案、骨干工业企业市乳品公司由国有独资到国有控股的股份制改造及重组方案、综合性资源型农场市江北农场由国有独资到国有控股的股份制改造方案、非主导企业市川江塑料厂由国有独资到全部民营的股份制改造方案。本文第六章运用现代企业制度理论分析了NGS 集团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实践,认为NGS 集团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是对国有企业产业结构、资产结构、产权
周春梅[10]2010年在《改制企业劳动关系的矛盾与化解研究》文中指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我国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产权制度变革、资产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国有中小型企业(集体企业参照)通过兼并、重组,或者破产淘汰,企业竞争力增强,效益提高。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带来了所有制结构的重大变革,引发了劳动关系从比较单纯的形式转变为多种类型的复杂结构,劳动关系多样化。而新型企业组织的大量出现,产权关系、劳动关系和分配关系发生很大变化,劳动者与管理者的权利、地位也发生改变,收入差距拉大,工人下岗、失业或买断工龄、完成身份置换。工人与企业所有者、管理者或其代表在思想观念、情感和心理上产生隔阂,劳动关系的矛盾乃至冲突频频发生。企业改制时由于在职工身份置换、经济补偿金计算等方面出现侵害职工利益的问题,引起工人的不满,工人采取集体堵厂、堵路、静坐、上访等方式进行维权抗争,劳动关系矛盾和冲突形式多种多样,时有激化。究其原因,主要是:企业改制、破产等引起的劳动关系各方利益失衡;改制程序不规范、方案不透明,政府官员与企业管理者的腐败;缺乏平等的劳动协商、谈判制度,劳动关系双方信息不对称,沟通渠道不畅通,劳动者利益表达手段缺乏;或者是企业领导、政府官员的工作方法失当,激化了矛盾;因劳动立法不健全,处理劳动关系矛盾过程中有法不依等导致劳动关系矛盾和冲突加剧;或者职工思想观念更新迟缓与心理压力巨大引起劳动关系冲突。在处理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和冲突时,工会作为国家法定的工人维权组织,其组织行政化,在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中没有充分发挥出应有的参与、沟通协调、纽带促进等重要作用,这与工会开展工作的外部大环境有关,也与工会职能定位不准确、工会组织覆盖面不够、工会维权能力不强等内在因素有关。公安机关和警察在维护社会安定、化解冲突、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方面起了积极有力的作用,但是在处理工人上访等问题时,由于受到政府领导过度维稳意识的影响,也采取了一些工人不能接受的方式方法,引起职工的不理解和不满。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一方面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发挥应有的作用,一方面又存在错位、越位、缺位等问题,化解矛盾的方式方法也有不妥之处。新闻媒体作为党和群众的喉舌、联系党和群众的桥梁等,在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教育群众、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监督政府工作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新闻媒体的作用受到限制,在维护党、国家和群众利益时,也会力不从心,陷入无奈之境地。劳动关系的矛盾和冲突是正常的社会现象,对劳动关系矛盾的定位恰当与否关系到解决方式的合理与否,是否建立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谈判机制和沟通渠道影响劳动关系矛盾的解决;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是否作为公正的第叁方是化解矛盾冲突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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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地方国有资本运营法制探索[D]. 丁传斌. 华东政法大学. 2013
[9]. NGS集团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研究[D]. 田李文. 重庆大学. 2005
[10]. 改制企业劳动关系的矛盾与化解研究[D]. 周春梅. 南京大学.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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