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结构制度变迁的理论分析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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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金融制度安排对一国的经济发展具有根本性的影响,但是当我们试图仅从经济角度理解金融制度安排的内在逻辑时,我们却陷入了尴尬的境地,比如我们难以用有关金融理论解释为何具有相似经济发展水平和微观经济环境的国家往往具有完全不同的金融组织结构安排。制度经济学的发展为我们提供了分析我国金融组织结构变迁的工具,但是我们却遗憾地发现针对我国金融制度变迁进行系统理论分析的文献还十分少见,多数文献把精力放在对有关金融发展细节的描述和分析上。在有限的对于我国金融结构进行系统理论分析的文献中我们也可以发现一些相当有价值和说服力的研究。比如林毅夫认为我国七十年代末以前的金融结构源自于国家出于国防安全需要而构筑的一系列制度安排(林毅夫,1994)。张杰更进一步地对我国金融在改革以来二十年的发展变迁进行了理论分析,他的国家主导金融制度供给理论对于我国金融制度很多方面特征均具有较强的解释能力(张杰,1998)。董裕平从微观主体契约需求的角度阐述了我国金融结构形成的机制(董裕平,2002)。张兴胜则从金融对转轨经济要求的适应性调整为出发点论述了金融制度的变迁(张兴胜,2000)。同样本文也旨在刻画1978年以来中国金融制度特别是金融组织结构及其变迁过程,同时也试图为这一过程提供一个新的理论框架。

一、参与者的金融需求与供给—决定金融结构变迁的根本因素

一种制度通常被定义为一套行为规则,它们被用干支配特定行为模式与相互关系,这一行为规则被用以提供参与者所需的有关服务。从论述金融结构变化的方便出发我们将制度变迁定义为:(1)金融相关组织的行为变化;(2)相关组织与其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变化;(3)在这一些组织的环境中支配行为与相互关系的规则的变化。具体地讲,制度变迁是一种行为模式对原有的行为模式替代、转换和交易过程。制度经济学认为有两种类型的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经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与此相反,强制性制度变迁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Eisenstadt,Shmuel,1965)。诱致性制度和强致性制度变迁的得以发生的基本原因是制度的不均衡,也即是在可选择的制度安排集合中出现了某种更为有效的制度安排,以致于对制度中的组织能够从改变现有制度安排中获利。一般而言从某个制度均衡点开始有四种原因能引起制度不均衡:(1)制度选择集合改变;(2)技术改变:(3)制度服务的需求改变;(4)其他制度安排改变。按照在制度变迁中有关组织的作用的不同,可以将它们分为初级行动团体和次级行动团体。初级行动团体是这样一个决策组织,它预期到一些它现时不能获得的收入(也即制度不均衡的存在),但只要改变制度安排的结构就能获得这些收入。初级行动团体的决策将支配制度创新的过程。在任何社会中,初级行动团体是制度变迁的主力军。次级行动团体也是一个决策单位,次级行动团体帮助初级行动团体为获取收入所进行的一些制度变迁,它做出一些策略性决定以获取收入,如果它能够获得法律赋予的若干权力。就能够使初级行动团体的部分额外收入转化到它的手中。在不同的制度环境中,制度变迁的方式是不同的,初级行动团体和次级行动团体的扮演者也是不同的,我们可以将制度创新机制定义为初级行动团体和次级行动团体在不同参与组织之间的分配以及它们对制度不均衡产生的获利机会的识别和对改变既有制度的努力。由此我们可以说强制性制度变迁也是一种制度创新机制,政府在变迁过程中充当初级行动团体的角色。

制度变迁与制度选择可以用“需求-供给”这一经典的理论构架来进行分析,制度创新的机制依赖于这个社会的各个利益集团建立新制度的成本及收益结构以及他们之间的权力结构和偏好结构。对于两种基本的制度创新机制而言,在市场力量雄厚的社会,需求诱致型变迁是主要的制度变迁方式。对于一个政府长期集权且市场不发达的的国家而言,强制型制度变迁起着主要作用。所以大多数经济学家认为始于70年代末的中国制度转轨是一次典型的以政府为主要的发起者和组织者,政府的制度供给能力和意愿决定制度变迁方向和速度的强制型制度变迁。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随着市场力量的逐步增强,其它利益团体制度需求将逐步得到表达,进而强制性的制度变迁模式将让位于诱致性的制度变迁模式(唐娟,2001)。而杨瑞龙在其经典论文《“中间扩散”的制度变迁方式与地方政府的创新行为——江苏昆山自费经济技术开发区案例分析》中认为中国制度变迁方式是一种中间扩散型的模式,在这一模式中地方政府作为联系底层创新需求和上层创新供给的中介在制度创新中起到了一个初级行动集团的作用。而这一机制在理解中国制度变迁中有重大的意义(杨瑞龙,2000)。根据对金融组织制度变革各参与者之间关系及它们在中国金融制度变迁过程中作用的考察,我们认为中国金融制度变迁大致应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强制型金融变迁模式占主导地位的阶段,这一阶段主要表现为国有金融组织(正规金融形式)的膨胀和金融组织多元化的迅速发展;第二阶段类似于杨瑞龙提出的中间扩散模式,在这一阶段,地方政府在金融制度创新中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这一阶段主要表现为地方金融组织(准正规金融组织)和金融形式的迅速膨胀:第三阶段,与其它领域制度变迁形式不同的是,金融制度变迁的主导力量又重新回到中央政府手中,中央政府的意愿和其对金融制度可能变迁方向的成本收益判断重新成为金融制度变迁的主要支配因素。其标志是对地方金融机构的清理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暂时停滞。

中国金融结构制度变迁的独特景象源自于金融制度需求供给各主体间的关系,它们制度动机变化以及金融制度在制度结构中的地位。我们对中国金融制度变迁的讨论中将主要包括以下对象:(1)金融组织制度的参与主体,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2)金融制度的客体:各类金融机构,这里的金融机构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既包括国有银行、证券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等机构又包括体制外的如钱庄、台会、地下财务公司等机构;(3)制度环境,包括初始条件、财政制度、意识形态等诸方面的因素。下面我们将对中国金融制度的主体和客体的情况作一简略的说明,以作为讨论基本假设。

1.中央政府(中央治国者):中央治国者仅指具有“政治理念”的中央高层领导人。它由两方面的要素构成,一是其目标函数,二是其知识空间(决策空间),两者共同决定金融制度的供给。在目标函数方面,他们追求义理性的最大化,即在社会总产出和垄断租金最大化的双重目标驱动下,通过发展经济,保持社会稳定来降低交易费用约束和竞争约束,尽可能地维持政权的稳定性(杨瑞龙,2000)。它的这一目标函数是整个金融制度变迁过程中比较稳定的一个因素。中央治国者的知识空间(决策空间)是影响制度变迁的一个重要因素,有两方面的因素可能引起其知识空间的变化,一是学习效应,一个主要的渠道是新的知识(决策)通过地方政府或者是微观主体的自主制度变迁或者“灌输”为其接受并成为可以在全国推广的制度选择。二是意识形态的变化,它可以使一些原本存在但不可能采用的制度进入决策空间。

2.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相同地方政府的行为取决于拥有实际决策权的地方政府主要官员,他们是中央的政治代理人,追求能被上级观察到的政绩最大化。概括起来能被观察到的政绩主要由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稳定来体现。可以假设,由于地方政府官员由于更接近微观主体,相比中央治国者来说他们拥有对市场经济制度绩效方面知识优势。

3.企业:企业是金融制度所提供服务的接受者,是金融制度变迁角色中最为活跃,也是最为复杂的一方。与上述两者不同。按照目标函数等方面的不同企业至少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全民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人企业。与地方政府相同,全民国有企业的行为也取决于实际拥有决策权的企业领导,他们同样追求能被上级可以观察到的政绩的最大化和自身租金收益的最大化。由于信息不对称等方面的原因对金融资源的过度需求是国有企业的长期病。对集体企业而言,与国有企业相同,它们也存在过度扩张的动机,但与全民国有企业不同的是,他们往往具有更硬的财务约束。私人企业天然地知道市场的好处,它们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是金融制度向市场化方向变迁最根本的推动者。必须注意的是这三者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是影响金融组织结构制度变迁的重要变量。总的来说以国有企业和私人企业为两极,这三者发展水平之间存在一个此消彼涨的关系,在国民经济中国有企业地位和作用正逐步让位于私人企业。

4.金融制度改革的客体-金融机构:我们可以将我国的金融组织活动类型分为三种类型,正规金融、准正规金融、以及非正规金融,我们认为这三种金融形式都是我国金融制度安排的组成部分。表1是我国金融组织类型和监管方式的的一个简单概括。

表1:中国金融组织或活动类型(部分)和监管方式

金融组织本身的结构变化是金融制度变迁的重要表现,所以也是我们研究的核心对象。金融组织结构的变化主要受金融制度主客体的需求和供给来约束,但是各种金融机构功能的自身规定性也是影响其在金融制度中地位的重要因素。我们可以通过举例来理解这样一种逻辑关系,在70年代末当时中央政府聚集金融资源支持国有经济(当时占统治地位的)增长是最重要的一种金融需求,作为当时的金融制度供给者推动以及国有银行的建立并发展就成为一种当然的制度选择。随着经济结构的变化,提升金融运行效率逐渐成为包括中央政府当局在内的金融主体的主要金融需求,在这样的情况下建立新的金融机构或者改变既有金融机构(如国有银行)的运行模式就成为金融制度变迁的主要方向。同样的逻辑还可以应用在其它金融部门的演变分析上,在以后诸节中我们将对我国金融制度变迁过程进行更为详细的理论分析。

二、一些制度变迁的初始条件

诺斯认为,制度变迁具有路径依赖特征。有关主要制度一旦建立,有两个因素可能决定制度变迁的路径:收益递增和不完全的市场。制度变迁受这两种机制约束会进入一种锁定(lock-in)的均衡状态,即各参与主体在新制度下收益递增,都缺乏支付成本促进制度发生根本转变的动力。路径依赖强调了这样的一个经济现象:在动态经济过程中,存在的是多重均衡。经济系统中存在着传统经济学以外的影响因素,它们成为影响和决定系统最终将走上哪一条发展路径的重要因素,不同的历史事件及其发展次序,不会产生同一个均衡结果,而这一均衡结果一旦产生就可能难以改变。这说明经济究竟向哪个方向发展,是依赖于初始条件的,这就是路径依赖的经济学本质。中国金融制度的演变具有明显的路径依赖特征,所以在考察中国金融制度之初我们有必要深入探讨有关制度演进的初始条件。

我们认为经济、政治、意识动态等几方面的因素对于中国金融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影响至深。

1.政治经济变革中政府的主导地位

改革开放前的中国呈现一种非常典型的“强国家、弱社会”的社会结构形态,国家几乎作为唯一的产权形式控制社会资源的分配。1996年世界银行发展报告指出,尽管有1950和1960年代工业化的成果,改革开始时中国非常贫穷,很大程度是农业经济,农业雇用了71%劳动力,并被课以重税支持工业。社会保障网只提供给国有部门,占大约20%人口;另一方面落后的基础设施和强调地方自给自足导致很低的区域专业化和众多的中小型企业,这一切为更加分权化及渐进式的经济转轨做了准备。当经济改革从社会底层开始铺开后,逐步形成了新的产权主体(往往是分散的居民),当这些产权主体拥有了一定社会资源后,原有的由国有统一占有并分配资源的制度结构不再适用,进而形成了大规模的制度真空。但是由于此时的这些产权主体还不具备同国家讨价还价的能力,也不具备自身进行制度创新的能力(对于金融制度这样具有广泛外部性的制度来说尤为如此),所以弥补有关制度缺损的责任自然地落在了政府肩上,而它也将按照自身的偏好寻找合适的制度安排。政府在制度变迁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另一原因是由于经济落后的国家在向现代制度变迁的过程中普遍实行了赶超战略,有关制度变迁的速度比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制度变迁的速度要快得多,为了在短期内应付这些骤然进发的诸多矛盾和问题,只有靠强大的集权政府才能克服。所以在推行金融赶超战略中,金融制度变迁的政府主导作用殊为重要。强调政府在制度变迁中的主导作用的意义在于提醒我们在分析我国金融制度变迁时必须将对国家偏好的分析放在比较核心的地位。

2.国民收入分配结构的改变

舒尔茨(schultz,1968)在其经典论文《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中指出要素相对价格的变化对制度改变具有深远的影响,其意义甚至超过任何经济的长期变动。对于国有金融制度得以在政府的推动下很快建立的一个可能的解释就是:随着收入分配日益向居民和企业倾斜,在原有制度下政府获得金融资源的成本大幅度提高了,在这种情况下替代的金融制度安排就会很快被提上议事日程。

国民收入分配结构的改变始于国家分权让利的经济改革,原本自发的农村承包制带来的农村产出快速的增长具有巨大的示范效应。联产承包制在促进产出增长方面的巨大成功使行政当局认识到“分权让利”是治疗长期困挠计划体制下激励不足症的灵丹妙药。于是一系列以“分权让利”为特征的改革就在社会各个方面展开。比如在企业产出剩余权的分配上,国家给予他们越来越大的自主权。表2是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演进,它清晰的刻画了这样一个改革的进程。另外在其它诸如中央与地方财政的税收制度上也实现了类似的分权改革。这样一种自由放任型的改革手段带来了两个方面显著的经济后果:其一是产出的增长带来了金融剩余的迅猛增长。并且随着国家对资源分配的放松,经济个体交易的深度和范围都大大扩大了,经济开始出现大规模的货币化;其二是国民经济的分配格局日益向个人和企业倾斜,弱财政的局面开始形成。金融剩余量和结构的变化使国家通过财政手段收集这些金融资源的成本大为提高,金融资产这种相对价格的变化使政府对替代性的新制度(金融制度)的需求变得十分强烈。替代财政完成国家聚集金融资源的功能是国家推动金融制度建立的最初动机。

表2: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演进

3.“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意识形态的转变是影响制度变迁模式的重要因索

意识形态是减少提供其他制度安排的服务费用的最重要的制度安排(林毅夫,1989)。意识形态的转变使原本不可能的制度选择成为可能的制度选择,或者使维持某些制度所需要极高的交易费用降下来。从意识形态方面讲中国的改革决非仅是渐进式的。以打倒、揭批“四人帮”为契机的这场变革,在某种意义上是一次“物极必反”(时语称“拨乱反正”)式的变革。她以一次激进的(至少是半激进的)有着巨大“转折”意义的变革行动,奠定了尔后较长时间内渐进改革的思想路线与社会政治基础(石小敏,1999)。“大转折”最核心的变革是从坚持“两个凡是”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转变。正是这次激进的(或半激进的)转变的性质及其所达到的广度与深度,“先天地”决定了尔后十几年渐进改革的路径、方法、内在矛盾、阶段性与可能之归宿等许多基本的特征。我们必须深刻理解这一思想方法根本转变的巨大影响,不能把这一意识形态的激进的(或半激进)转折与后来的渐进的改革分割开来。否则我们将不能正确的理解包括金融制度变迁在内的整个社会变革的逻辑。“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内在地规定了中国制度变革在受路径约束的同时也将遵循一种类似试点-推广-确立(取消)的逻辑。否则的话我们将无法理解建立银行间外汇市场,取消外汇调剂市场,信托投资公司整顿、以及城市信用社改革等对既有改革措施的推倒重来。

4.财政直接融资主导型经济并与之相匹配的国家直接控制下的单一银行体制。

改革开放以前,财政是国家聚积和分配社会资源的主要手段,国家财政集中了国民收入的60%以上,而整个社会投资的90%左右是国家投入的,国家财政集中国民收入的大部分投资建设项目和给国有企业注资,银行作为财政部的下属机构,它只是企业和社会的一个结算中心,并非严格意义上的金融机构。另外据世界银行权威的发展报告(1996)统计,中国1978年M2/GDP仅为25%,中国经济在改革开始时尚处于低货币化状态,使得金融体制变迁过程可以与经济货币化过程同步推进。张杰(张杰,1998)认为极低的货币化发展水平为中央政府当局通过实施金融控制获取货币化收入提供了可能。这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规定了我国金融结构的变迁必须满足国家金融控制的要求。

三、国家的金融控制-国有金融体系的膨胀

1.“弱财政”局面的形成

制度结构中制度安排的实施是彼此依存的。因此某个特定制度安排的变迁,可能引起其他制度安排的服务需求(林毅夫,1989)。包括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国有企业利税留成改革等在内的制度变迁引起了国民收入结构的剧烈变化,“弱财政”局面的形成产生了对财政手段外的社会资金分配制度安排的需求,这是中国金融结构制度变迁的最初动力。

家庭联产承包制最初起源于1978年安徽省农村的自发制度创新,很快这一产权改革模式的优越性被地方政府认识并使其在全省内得以推广。到1980年中央政府肯定了这一做法,此时中国农村已有74%以上的村庄选择了以家庭为基础的承包责任制(Chen,1990)。在新制度下,农民在种植决策上有了更大的自主权。他们在完成定购任务后,可以在自由市场上以浮动价格销售农产品。责任制不仅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增长,而且也赋予农民通过超产增收扩大个人财产的权力。在这样的制度下大部分产出增长的收益为农民自己所占有,国民收入分配也由此开始向个人倾斜。

在城市,国有企业部门也几乎同时开始了这样一种产权部分私有化的改革。1978年至1979年间,一些地区的大型国有企业开始进行扩大企业自主权和以物质奖励工人和厂长的试验。试点企业被允许在市场上以议价销售超出计划任务的那部分产品,而且可以保留得到的部分利润用来给工人发奖金,改善职工福利和再投资。1980年,这样的试点扩大到6000家国有企业。这些企业占到国有工业企业产值的60%。利润的70%(Shi and Lju,1989)。农村和国有企业的分权让利改革使我国的收入分配结构向个人和企业倾斜,导致政府(指中央政府)在分配中份额的急剧下降。下表是我国收入分配结构的变化,我们可以看到在上述改革推行的最初两年财政收入所占比例就下降了约10个百分点,财政财力也相应下降。

表3:我国收入分配结构的变化单位:(%)

注:转引自马永,《收入分配与我国金融结构的发展》,城市金融论坛,1998.7。

2.财政手段的金融替代(1978-1984)-金融机构多样化和国有银行垄断金融格局的形成

政府对国有企业存在刚性的金融资源的供给约束,随着财政实力的弱化,在供给刚性的约束下,国有企业对金融资源的需求与财政拨款(当时最主要的支持手段)之间的矛盾就开始激化。在否决了回到过去财政大一统的分配模式方案后,政府领导层很快达成共识,认为在体制改革后金融机构应在分配调节社会资金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1980年6月召开的关于金融改革的国务院会议明确指出,推动金融机构改革以部分替代财政拨款职能是以后金融改革的主要方向。而当时主持经济工作的国务院副总理姚依林也提出:银行要搞活,在财政有困难的时候要把银行搞活,有利于渡过财政困难。当时提出的改革意见大致可以概括为一是要银行有更多的活动领域,承担更多的担子;二是要提高利率,以提高银行吸纳金融剩余的能力;三是给银行自主权,并让其自担风险。这三点意见是当时政府需求的直接反映,并且最后现实也证明了它决定了当时金融制度改革的总方向。银行改革最初的动作是给银行更大的活动空间,具体而言就是将当时只负责为企业提供一定份额流动资金的银行业务范围扩大到可以投放一部分固定资产贷款。由此银行贷款很快就成为分配资金的重要渠道。到1985年,按照“七五”计划文件有关提法,我国初步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国家银行为主体,保险机构及其他多种机构并存的国有垄断金融格局。

3.垄断国有银行体系的发展(1985-1998)

我们将1985年作为中国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断代是基于以下两方面的原因:其一是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体制正式确立,形成了相对稳定的金融政策环境(计划性的货币政策,贷款的规模控制以及利率的管制);其二是金融组织结构制度变迁中的相关参与者的利益关系框架随着财政分税制以及银行个体利益的形成而确立。我国的金融结构制度将在这些既定的框架下由相关参与者的动态博弈而决定,虽然中央政府当局经常对一些局部的金融结构进行调整(主要是对准正规金融进行调整),但是这一阶段的金融制度却因为参与者利益结构及其相互关系的稳定而具有一种典型的路径依赖特征,此时金融结构制度变迁最显著的表现是垄断性的国有银行体系(正规金融)的进一步扩展。

我们认为这一阶段影响金融制度变迁的主要参与者分别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正如前文所述中央政府一直具有较为稳定的效用函数,我们已经假定中央政府追求义理性的最大化,即在社会总产出和垄断租金最大化的双重目标驱动下,通过发展经济,保持稳定来降低交易费用约束和竞争约束。尽可能持久地维持政权的稳定性(张宇燕等,1998)。社会总产出我们假设由国有企业产出和私人企业产出构成,而垄断租金最大化我们可以用中央政府税收、铸币税和中央财政赤字之和来表征。一个垄断性的以国有银行为主体的金融结构对政府效用的实现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从总产出方面来看,虽然我们现在知道一个完全竞争性且对市场客体无歧视的金融组织结构和金融市场结构对于总产出的最大化是最优的安排,但是从中央政府而言,由于知识的不完全性,它对产出的增长的观察可能更多地来自于国有企业的信息,对私人企业产出的忽视使“抓大放小,抓国有而放私有”的发展战略变得理所当然。所以它就有动机动员金融资源向国有部门流动,以实现可观察到的产出最大化。中央政府忽视私人企业的金融支持的另一个原因可能是它认为在初始阶段一些直接融资手段已经使私人企业获得了令自己满意的产出增长,从而没有必要再通过国有金融手段对私人企业进行金融支持。中央政府忽视私人企业产出的第三个原因来自于意识形态方面。在85年到98年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央政府都只视私人企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补充。所以从总产出最大化方面讲,国家有充足的理由控制大部分金融资源并以之促进国有部门的产出增长。

从中央政府垄断租金最大化方面分析我们也可以引出相同的结论。我们假设中央政府垄断租金由中央政府税收、铸币税收入和中央财政赤字三部分构成。假设中央政府税收全部来自于国有企业和私人企业。由于私人企业产权明晰,私人企业家可以占有全部的剩余索取权,所以他们有更多的理由偷逃国家税收,以扩大自己占有的利润。而国有企业则完全不同,国有企业的效用函数由其高层管理人员的效用函数决定,其高层管理人员除了自己租金最大化(企业可支配留利、职务消费等)外,还追求可以被上级观察到的经营绩效最大化,税收的多少则是衡量其经营绩效最重要的指标。所以在这样的效用函数支配下,私人企业往往倾向于少交税,偷逃税款几乎是每个私人企业的原罪,国有企业则不存在这样的问题。从中央政府的角度来看,对国有企业和私人企业每一元的金融支持得到的税收回报是不同的,中央政府有理由通过控制金融机构促使金融资源向边际税收回报更高的国有企业流动。

信用货币制度下铸币税可以理解为中央银行通过货币的创造取得的对货币的使用权,国家对金融机构进行控制有利于国家获取持续的铸币税收入流。央行的货币使用权取决于对央行的货币需求,而对央行的货币需求有四个方面一是政府财政;二是商业银行;三是居民;四是非居民。我们这里只讨论居民对央行的货币需求。居民对央行的货币需求主要是满足其流通手段、支付手段及贮藏手段的需求。他们对货币的需求即意味着将其通过劳务和其它手段获得的实物资产置换为金融资产。按照一般的货币需求理论,居民之所以愿意持有金融资产是因为它可以提供相对更多的收益。中央政府为了维持一个较高的储蓄倾向而保持了对居民部门正的利率刺激,甚至在通货膨胀十分严重的时期实行利率指数化,再加上以国家信用注入国有金融体系居民储蓄就得以源源不断地流入国有金融部门(张杰,1998)。此时维持正利率刺激往往会导致利率控制下的存贷款利率倒挂,这实际上就删除了竞争性金融结构安排的可能。

最后,中央政府的财政赤字同样可以通过被控制的金融机构来弥补,有关数据表明从1997年到2001年所发行的5200亿元国债的绝大部分是被国有银行购买。而如果采取竞争性产权多元化的金融组织结构而未必能达到这样的目的。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也可以通过这样一种垄断性的金融组织结构来实现其效用。随着分权分税制的推行和确立,地方政府也具有了其独立的效用函数。与中央政府相似地方政府也受该地区经济的增长和社会的稳定,以及其垄断租金最大化的双重目标激励。由于地方政府同微观经济主体存在密切的联系,与中央政府相比它对于微观经济运行具备更完备的知识,同时也天然地知道乡镇企业和私人企业对总体产出增长的重要性。由于地方经济体普遍存在向地方政府寻求保护的偏好,这种更为紧密的联系使地方政府从当地的准国有企业和私人企业获取垄断租金变得更为方便,所以从垄断租金的层面讲,与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对准国有企业和私人企业也具有较少的歧视。国有垄断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只要成本足够低,地方政府就有动机动员这些部门的国有金融资源向能够满足自己偏好的部门及项目流动。1984年出台了一系列银行改革措施,其中包括给地方银行更多自主权。在一个分权制度的框架里,这样做实际上意味着把金融资源的控制权交给地方政府(Chen,1991)。由此地方政府也获得了参与国有垄断金融体系的权利,此时国有垄断银行体系的机构扩张和经济渗透都符合地方政府的利益。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国有银行金融资产的产权属性内在地规定了地方政府对其使用具有只“负赢而不负输”的特征,这样的“软约束”必然导致地方政府对国有信贷资金的过量需求。这些过量信贷需求一方面挤压了中央政府可运用的信贷资源存量。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一系列中央政府可以观察到的负面效果,比如各地大量建造楼堂馆所以及各种项目的重复建设。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这种利益冲突使中央政府经常采取收缩国有银行边际的政策来挤压地方政府的偏好。到1998年随着新的国有银行管理体制的建立和中央银行大区分行的建立,国有银行的分支机构已经从理论上摆脱了地方政府的控制,这也是我们将1998年定为这一阶段我国金融制度发展下限的重要原因之一。

国有银行是国有金融体系膨胀的主角,也是具体过程的实施者。他具有最大的动机扩大自身规模,控制更多的金融资源。从1985年起中央银行对各家专业银行实行划分资金、实存实贷的制度,各家银行“分灶吃饭”,中央银行不再包专业银行资金供应。七五计划也提出国有银行的企业化经营。从此国有银行具有了独立的效用函数,这一效用函数与其相应各级管理者的效用函数高度一致。一般来说,虽然中央政府当局可以通过调整国有银行的评价指标来调整经营管理者的目标函数,但是类似于对其它各级行政人员的官本位激励制度决定了国有银行各级管理人员还是一方面以追求不被惩罚的最大贷款量(用于上层机关评估经营绩效并且决定有关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的重要变量),另一方面以追求其自身的租金最大化(投机性的贷款应用)为其目标。其中不被惩罚的贷款是指有关当事人不会因之受到政绩低下评价的贷款项,由于向国有企业贷款比较容易找到合适的理由免于被指责为经营能力低下。所以国有银行更倾向于向国有企业提供贷款,而且因为国有企业“软约束”的长期病,国有企业的贷款需求也总是过量的。在其目标函数支配下国有银行最佳战略就按照这一过量的信贷需求寻找合适的负债。存款总是稀缺资源,所以各国有银行争夺存款的网点大战将不可避免。国有银行间的存款竞争是这一段时间银行机构快速膨胀的直接原因。我们应该注意到,这里不被惩罚是一个变化的标准,它取决于中央政府对贷款效用的判断,在初期的时候,很多用于维持低效国有企业的贷款都是可以容忍的贷款项,随着此种政策性风险的积累,以及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中央政府的判断开始转变。到了1998年几乎所有可能造成坏帐的贷款均被列入惩罚性贷款的行列。这造成了国有银行机构和贷款行为的重大变化,这是我们将1998年列为我国金融制度演进中一个关键年份的另一重要原因。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1985—1998年间正规金融机构(国有银行)机构和业务的迅速增长具有典型的路径依赖特征,在初步制度框架搭建完成之后,正规金融获得了自发的迅速的扩张,在这一过程中正规金融的参与者都获得了递增的收益,都没有动力作为初级行动集团改变正规金融制度变迁的方向(比如变垄断性的金融结构为竞争性的金融结构)。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在这一阶段相关参与者收益与成本函数却在发生着悄悄的改变,制度变迁发生转向的动力已经开始慢慢积累。正如有关学者指出的那样,体制内产出的持续增长是中国渐进式改革得以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张杰,1998),为了维持该部门的增长中央政府势必向其注入所需的金融资源,这种政策性的融资也必将体现为国有银行的资本赤字和坏帐。国有银行储蓄存单增长是国有银行向体制内部门提供政策性支持的先决条件,为了维持国有银行储蓄存单的增长,中央政府势必以国家信用注入国家银行,所以他也当然要承担国有银行资本赤字和坏帐的损失。这些为渐进改革支付的成本也构成了中央政府维持正规金融制度的成本,它们正随着时间在不断积累。另一方面,随着体制外产出的比重日益提高,体制内产出对于中央政府的意义也不断下降。当收益小于成本后中央政府就有动机去改变既有金融制度。对于地方政府和受正规金融歧视的体制外部门而言,情况也是如此,地方政府和体制外部门获取正规金融的支持并不是没有成本的,地方政府在获取国有银行金融资源的过程中必然向中央政府和国有银行分支机构付出大量游说成本和其它隐性成本,这些成本随着国有银行信贷政策的收紧而进一步提高,所以地方政府收益和成本的对比也有逆转的趋势。由此我们认为随着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国有银行为主的垄断性金融制度会自发地产生制度不均衡,它直接表现为其中参与者成本逐渐超过收益,进而引发制度的下一步变迁。我们认为1998年是一个重要的年份,有很多迹象表明,此时唯一有可能作为正规金融组织制度变迁初级行动者的中央政府的成本和收益函数已经发生重大改变,中国金融发展又进入到一个即将发生重大变革的时期。

4.直接融资—银行间接融资手段的替代

中国正规金融制度安排的另一重大事件是证券市场的出现。在银行取代财政成为社会资源分配的主要手段后。银行同样也取代了财政而成为了国有企业资本性资金的主要来源,这一变化使国有企业的财务结构逐渐发生了改变,财务杠杆率逐渐提高。这一变化实际加重了国有企业的利率负担,当大量企业不能归还贷款时银行将陷入财务危机。除非银行要求国家财政来承担这部分本应由财政承担的不良债权,不然将难以维持原有的资金关系。在80年代初,因为企业的外部竞争环境还没有恶化,与银行的资金关系尚可以维系。但到了90年代,乡镇及个体企业的兴起使国有企业效率低下的问题暴露出来,开始出现大规模的财务恶化,银行不良贷款率开始上升。金融管理当局很早就认识到国有企业的软预算约束可能对金融系统造成伤害,为了解决金融资源的不足以及银行效益不好的问题,开拓多种作用形式就成为一个可行的方案。企业债券就是这样一个可行的方案之一,虽然金融管理当局很早就认可了企业债券的合法性,但是到1987年为止,企业债券还基本处于一个自发阶段,没有政府审批,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制约,规模也很小(从1982年到1987年约发行了100亿元的企业债券)。1978年《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开始颁布实施,标志着企业债券市场进入了一个比较规范的阶段。随着经济高速增长带来的强烈投资需求,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在1992年突然有了一个迅猛的跃升,经过审批的年发行量达到了684亿元的水平,这是至今都没有突破的高点。然而紧接着国家开始经济“软着陆”,社会信用水平的整体收缩一方面使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大幅下跌,另一方面更促使许多已发行的债券出现偿付困难,认识到企业债券背后潜藏的巨大风险,审批机关对企业债券的发行变得十分谨慎,直到今天最新的企业债券管理办法的相关净资本限额和利率规定,实际上已经排除了绝大多数企业发行债券的可能。股票融资是另一种更为重要的直接融资手段,股票融资经历了与债券融资不同的发展路径。股票市场在突破意识形态障碍之后一直处于一个相对稳定发展区间,从1991年发行第一支股票开始,股票市场的年筹资额一直稳定增长,到2000年达到高点的2103亿元。债券融资和股票融资都是银行间接融资的替代手段,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弥补信贷资金的不足。中央政府作为有关制度的设计者和供给者,必然要求这些市场组织形式反映自身的利益和要求。中央政府的利益指向和有关制度的具体设计同样使这两种市场的组织形式成为国有企业获取金融资源的工具,其它产权形式的企业主体被很自然地被排除在这两个市场之外。以股票市场为例,股票市场最初采取的是中央和地方两级上市审查制度,地方政府首先会在有意愿发行股票的企业中,按照自己的效用最大化来选择“合适”的企业,然后中央政府按照地区规模和自身偏好来发放上市牌照。由于国有企业预算软约束的长期病,它最有动机通过“牺牲”一部分无关痛痒的股份来获取稀缺的金融资源,而私人企业则不一样,如果选择上市,私人企业主的控制权就可能受到威胁,另外上市要求的财务透明化也可能对私人企业的一部分收益带来影响。上市一度被认为是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最佳途径,对地方政府而言,他更偏好于推荐存在严重问题的大型国有企业作为候选人,这样可以期待现代企业制度带来效率改进后的良好回报。由于以上因素,股票市场就成为了国有企业垄断的融资场所,有关研究表明,目前深沪两地82%的上市公司最终控制权属于国家。债券市场对非国有企业的歧视也同样严重。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发展的巨大差异源自于作为制度供给者的中央政府不同的成本分担机制。随着债券市场审查发行制度的实施,企业债券演变为一种准国债,其用途是弥补国家计划项目资金的不足,利率和期限均由有关审查机关核定。发债企业当然了解到此类债券背后存在的国家担保,所以发债企业的行为必然发生扭曲,其资金运用的软约束必然导致低效率,在债券发生偿付危机时,偿债责任自然就落到政府身上。这样的债券发行制度内在地规定了发生偿付困难时,政府将全部承担偿付责任。而股票市场则完全不同,股票筹资运用的低效率最多反映为股票价格的走低和股票筹资额的下降,承担直接损失的将是投资者,从直接收益成本的角度来看,政府只负盈而不负亏,政府当然有理由推动股票市场的发展而抑制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但是从更广义的收益和成本角度,中央政府调整两个市场的制度框架的动机也正在积累,在两个市场融资政策补贴的功能开始耗尽的时候,效率问题开始变得越来越重要,毕竟总产出的增加也是中央政府重要的政策目标。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其一、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都存在产权岐视和融资效率低下的问题,这一点同国有银行融资机制如出一辙;其二、与国有商业银行一样直接融资市场的效率,对于制度供给者来说正变得越来越重要,重新放开并规范债券市场以及国有股全流通已经成为研究中的制度选择;其三、直接融资市场的发展也是出自于制度供给者-中央政府对成本和收益的判断。而中央政府对于制度中成本和收益的知识是不完备的,债券市场的发展就是一例,在设计制度之初没有认识到会爆发广泛的企业债偿付危机,并导致该项制度的最终推翻重来。

四、对我国正规金融结构制度变迁的一个评价

1.我国正规金融组织结构制度变迁呈现一种典型的路径依赖特征,初始条件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制度变迁的方向。在正规金融组织(以国有银行为主)的增殖扩展过程中,金融制度的主要参与者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及正规金融组织本身都获得了递增的规模报酬,都没有动力打破制度的均衡。打破制度均衡的动力来自于企业微观结构的变化,随着被正规金融组织歧视的私人部门在国民经济中地位的越来越重要,中央政府等制度参与人的成本收益情况也在改变,当有关参与人发现存在新的制度组合可以提供更好的制度服务,那么他就有动机进行制度创新。

2.在正规金融组织制度安排中,中央政府是制度的供给者,它的偏好对金融组织制度安排有重要影响。但是必需指出的是中央政府是依赖于初始条件对这一体系进行最初的设计,初始条件与中央政府的偏好相结合其实只可能产生唯一的均衡,那就是垄断国有银行为核心的正规金融组织形式。因为金融的极端重要性,以及稳定和安全对支持经济转轨的重要意义,完全竞争性的银行体系不可能突然产生在初期“大一统”的人民银行的基础之上,只能是逐步的新建和分拆。此后中央政府在对一些相对次要的金融组织制度设计上则大胆得多,证券公司的设立就是例子,当时一下就批准了30家证券公司,形成了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组织结构。

3.正规金融组织制度的发展体现了一种事后的有条理性。张杰(张杰,1998)认为中央政府很大程度上具有充分的知识,基于这样的知识,他蓄意地设计了这样一种以国有银行为主的垄断金融结构。而我们认为中国政府对何种是最佳的制度安排并没完全的认识,可以作为证据的是,中央政府在相当早期的时候就在银行体系中引入了竞争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只是组织结构发展本身的路径依赖压抑了这些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发展,垄断性金融体系的形式和发展是初始条件决定的唯一均衡结果,但这不一定是中央政府对金融组织制度设计的初衷。中央政府作为制度设计和供给者的知识是不全面的,但是他反射式的决策在实践中却体现出相当程度的合理性。比如张杰证明(张杰,1998),垄断性的金融体系可以低的实际利率卖出储蓄存单,而不影响储蓄规模,而垄断性的金融组织结构更有利于转轨中的储蓄动员和金融支持,它实际上是当时可能采取的最佳的金融组织结构形式。

五、地方政府金融需求-城市中小金融制度

我们将各种城市基金会、信托投资公司、城市信用社以及后来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基金会等主要受地方政府控制的金融组织定义为准正规的金融形式。这样一些金融组织在经济改革开始后经历了快速发展、整顿清理和缓慢恢复的发展历程。准正规金融组织的演进构成了中国金融组织制度变迁中重要的一面。它们的演进逻辑内生于地方政府、地方企业构成的经济系统内,与正规金融组织的演进逻辑极为相似。所不同的是中央政府会参与地方金融组织的效用评价,当发现这一部分金融组织带来的效用小于其可能为之支付的成本时,它就有可能作为制度的最终决定者对其进行调整。正规金融与准正规金融在90年代开始表现出了严重的低效率特征,中央政府对它们的效用评价开始由正转负,但是由于与正规金融相比,准正规金融组织拥有小得多的退出成本,所以它首先面临了整顿和清理。这也是地方金融组织制度变迁区别于正规金融组织制度的最根本的原因之一。

渐进式分权改革的实质本来是在不打破原有经济体制的基础上通过局部的调整来提高效率和活力。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是分权改革中很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强化和扩大地方政府职责必须扩大地方政府相应的财权,于是在不损害国有企业发展基本的财政金融环境的前提下,中央政府也愿意提高地方政府控制支配一部分金融剩余的能力。另一方面,随着分权制改革的实行,地方政府的经济决策权也就相应扩大,与此同时地方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的金融资源也都在增加。相对而言,地方政府更愿意培养这部分间接控制的财力,因为它不纳入正式的地方财政管理,可以避免上级的监督和干涉。所以在中央政府提供一定的进入许可后,一系列的诸如城市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等类型的地方金融组织就发展起来了。到1995年我们已经拥有了近5000家城市信用联社,800余家信托投资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以及众多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其控制的存款总量为13029亿元人民币,占当时金融机构存款总量的24.2%,成为中国金融组织结构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中央政府放权让利让地方政府与当地经济发展很快联系起来,而新成立的地方金融机构则成为联系两者的核心环节。由于原计划体制的惯性,地方国有企业成为地方金融组织当然的主要服务对象。同中央所属国有企业一样,很多地方国有企业也是属于资金密集型的非比较优势型企业(林毅夫,1994),所以很大程度上地方金融组织的资金被用于维持这部分国有企业的持续生产和拯救那些濒于破产的国有企业;另一方面,地方金融组织受地方政府的严格控制,很大程度上只是地方政府的行政附属物,其资金筹集和投资运用处于地方政府的严密监管之下,投资、信贷业务往往体现地方政府的意志,是地方政府实现自身意图的方便工具。而地方政府出于显示政绩的需要也往往偏好于一些资金密集型、投资期长的“大项目”,而这些项目从投资回报上而言由于其往往不符合地区的比较优势而属于“坏项目”;第三、国有银行的委托代理问题在地方金融组织上仍然存在。在筹资方面,地方金融组织有地方政府和国家的隐性担保,在资金运用方面官商性质十分严重,在经营或投资失败时,它可以十分方便地将责任推给地方政府,而政府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倾向于包庇、掩盖地方金融组织中存在的问题,由此可能产生严重的道德风险。所以我们认为地方政府、地方国有企业和地方金融组织三者目标函数和行为模式都内在地规定了地方准金融组织必然是低效率高风险的,这为其后被清理整顿埋下了伏笔。

集体乡镇企业的崛起和迅猛发展是中国80年代初90年代未最为引人注目的经济现象。集体乡镇企业这一独特的具有模糊产权形式的合作性组织实际上是不完全市场情况下地方政府在控制经济资源分配权和产权明晰以获得最大激励和产出之间的权衡。一方面,乡镇企业在“官本位”的体制下需要得到地方政府的保护,改善他们的地位,通过挂靠得到各种特权,接近国有部门,并从它们那里获得不易获得的技术、市场信息、信贷等资源;另一方面管理者和职工共同持有相当比例的剩余索取权具有较高的激励水平,所以它在当时不失为一种有效率的企业组织形式。对地方政府以及政府官员个人来说,存在有很强的激励机制和诱因使他们积极鼓励乡镇企业的发展。这是因为乡镇企业已成为地方政府预算外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地方政府官员各种奖金和其它收入的主要提供者(Byrd and Gelb,1990)。由于地方政府的肯定,乡镇企业的金融需求很快在准正规金融体制中得到实现,而且集体乡镇企业也在向这些准正规金融组织渗透。早在1985年,江苏、河北、辽宁、浙江等地,已经产生了以农村合作基金为主要形式的集体资产融资组织,在这种金融组织的资金来源中,集体资金的比重较大,约占到50%到60%。由于地方政府的支持以及早已建立起的这种产权上的联系,地方准正规化的金融组织成为这些企业的主要资金供给者。1984年后,地方金融组织对乡镇企业的贷款额迅速增加(Du,1990),在1985年至1988年间,乡镇企业贷款的年均增长率为35%。甚至在1988年至1990年紧缩银根的宏观政策环境下,乡镇企业的贷款仍然每年增长19%。地方政府实际上起了担保人的作用,承担了部分进入风险,使新生的企业能够以足够的规模经济进入生产(Naughton,1995)。随着市场化的不断深入。一些本来需要通过政府才能够得到的生产要素可以在市场上得到,另一方面随着集体乡镇企业规模的扩大。地方政府监督和干涉的成本也开始变大,两者都开始要求改变既有的关系,地方政府的产权退出以及进一步的产权明晰化成为乡镇企业转制的主要方向。与此相适应的是一部分农村合作基金也开始转变成股份制的地方金融企业。由此诞生的这样一种内生于民间经济发展的金融组织安排可能是迄今最有助于民间经济发展的金融安排,但是显而易见的是,它的规模和功能还远远不能满足民间经济发展的要求。

正如前文所述,地方准正规金融组织存在其固有的效率低下问题。在短缺经济时代其经营的弊端尚不明显,但随着买方市场的来临,地方国有企业的财务状况开始普遍恶化,于是与之存在紧密联系的准正规金融组织的资产负债表也必将变得更糟。与国有银行不同的是,虽然城市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或者融资租赁公司往往享受地方政府的隐性担保,但是它们毕竟有一个更硬的财务约束。当储蓄存单不能够持续增长的时候,它们就只能求助于资金拆借市场,从而其融资成本进一步升高,财务状况进一步恶化。国家应对经济过热的紧缩政策成了许多准正规金融组织发生支付危机的导火索,频繁发生的支付危机使中央政府开始觉察到这一部分金融组织中存在的问题。危机发生后中央政府势必承担一部分成本,这进一步加深了中央政府对地方金融组织的负面评价。随后中央政府开始了对这一部分金融组织的治理和整顿。首先面临整顿的是城市信用社,整顿重组的结果是原来近5000家城市信用社被重组为106家城市商业银行。从此地方政府对城市商业银行的影响力被大大削弱,这一部分准正规金融组织基本上被纳入了正规金融体系之中。信托投资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也是清理整顿的重点,以1999年广国投破产为导火索,许多地方信托投资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实际上或被停止了业务或被正式关闭。而农村基金会除了极少数自发地演进为比较规范的农村商业银行的外,其余被全部清理和关闭。到2001年,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准正规金融组织制度创新被正式告一段落,一度在我国金融组织结构中扮演重要角色,在改革后经济发展中起过重要作用的地方金融组织。要不是被纳入正规金融体系中,就是被关闭而不复存在,由此中国金融组织结构变迁的主导权几乎完全回到了中央政府手里。

六、非正规金融组织的演进-一个简短的评述

诱致性制度变迁在中国的基本逻辑是:微观经济主体未获满足的需求—存量制度结构的不均衡—初级行动集团的制度创新—中央政府的评判和裁决。中国非正规金融组织的发展具有典型的诱致型制度变迁的特征。正规金融对民营经济的天然歧视形成了中国金融组织结构中最大的制度不均衡。这一制度不均衡随着民营经济的日益状大而更加显著,并最终催生出一系列的诸如标会、地下钱庄、民间借贷在内的非正规金融形式。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非正规金融组织都被视为非法而招致政府的打压,但是经济意义上的正当性赋与其在经济发展中强大的生命力。虽然我们缺乏对非正规金融充分的实证资料,但是有限的研究也表明,非正规金融组织在推动民营经济持续发展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张军的一项关于温州地区非正规金融的调查中指出,到1998年温州和台州两地的民间资本已达5000亿元左右,整个浙江省的民间资本超过8000亿元。如果将福建、广东等沿海地区民间资本的总量加起来,全国民间资本的总量将超过10000亿元,相当于一家国有商业银行的规模(张军,1998)。

非正规金融机构在促进民营经济所表现出来的巨大的灵活性和效率,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中央政府对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评判。此时一味的打击已不再是可能的政策选择,通过“招安”将非正规金融纳入正规金融体系予以监管,或者是默认其合法并对其持不作为的态度就成为目前最主要的两种可能选择。事实上,央行目前已经提供了一定的制度变迁空间为这一部分金融形式向正规金融演进提供了条件,在操作层面,让地下民间金融收编招安的管道已在悄悄铺设。去年年底,温州被央行确定为我国首个金融改革综合试验区。试点的内容除了广为熟知的浮动利率试点之外,核心涉及银行产权改革,即温州商业银行可以吸收民间资本入股;乐清、瑞安两个县级市可以搞股份制的农村商业银行,允许私人参股。在这过程中,由这些重组后的银行和农信社去收购或兼并分散在各乡间的地下钱庄,或者是这些地下钱庄通过参股控制农信社也不是不可期待和让人意外的事情。

最后我们剩下的最感兴趣的是:非正规金融组织是否有可能由此实现向正规金融形式自发的过渡?问题的答案存在于产权私有化的正规金融机构能否提供民营经济所需的金融全部服务。在初步对比了正规金融组织和非正规金融组织运行机制后,我们很可能得到否定的答案。以浙江温州地方为例,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一些民营的准正规金融机构实际上是与非正规金融机构并存的,在地方经济中它们都非常活跃。民营的准正规金融机构(农村合作基金会、民融服务社)的存在,并没有挤压非正规金融的生存空间。张军的实证调查发现非正规金融组织贷款利率是正规准正规金融组织贷款利率的1.5倍,而且它们通常在一个相对比较狭小的范围内活动,其贷款对象通常是一些当地的民营企业。两种贷款利率并存的事实告诉我们,在抽出非正规金融组织后,必然造成一部分金融需求不能被满足。进一步的理论分析表明,高出的部分利率可能隐含了一部分投资分红的性质,或者它也是对农村金融市场上关于还贷风险的信息不对称分布的一种反应。而这两者均表明。相对于正规金融或者准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具有其独特的经济功能,而与之相适应的运作机制是与正规金融的运作机制不相容的。所以我们的观点是,对于这样一种完全内生于民营经济之中的金融组织形式最好的政策是默许和容让,为其提供足够的制度创新空间,急于将他们往正规金融形式引导可能反而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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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结构制度变迁的理论分析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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