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训与选择——对刑释人员回归社会的法社会学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学论文,人员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860(2014)04-0069-07 一、文化的视角:规训文化和选择文化 2013年3月10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数据显示:“自2008年以来的5年里,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414.1万件,判处罪犯523.5万人,同比分别上升22.3%和25.5%。”[1]这表明我国近几年来犯罪率呈上升趋势。我国每年有40万左右的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这个庞大的特殊社会群体,在权利维护、生活保障、心理适应等方面迫切需要社会各界的关心与帮助。[2]如果刑释人员重新融入社会的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那么这一特殊社会群体就可能影响社会运行的安全。因此,刑释人员难以融入社会的问题成为学术界和法律界日益关注的问题。 关于刑释人员融入社会困境产生的原因研究,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从社会排斥的角度研究刑释人员融入社会的困境。如学者莫瑞丽通过在上海的实地调查认为,刑释人员回归社会难的原因主要是刑释人员在就业、户口、住房、社会保障、婚姻家庭、人际交往等方面遭遇到社会排斥,陷入了回归社会的困境。一类是从再社会化的角度来研究刑释人员难以融入社会困境,主要涉及经济收入和保障、社会心理、社会关系三方面。如学者张秀玉、李群英、贡太雷从经济收入和保障的角度分析,认为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经济收入低、生活保障困难导致他们在刑满释放后愿意继续待在监狱里,不愿意接受监狱外的再社会化。学者许宁从社会心理角度分析,认为由于刑释人员过去对直接被害人或社会造成过危害,在社会惩罚心理和惧怕心理的作用下,这个群体受到更多的社会歧视和社会隔离,导致了他们被社会所孤立。学者周湘斌则从社会关系的角度分析,认为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具有强烈的无助感、社会疏离感。长期的监狱生活所形成的自视卑微、疑虑恐惧的监狱人格,使得刑释人员在回归社会后缺乏自尊、自爱的心理素质,自我封闭、情绪低落甚至抑郁,不愿与人交际;或者对环境高度过敏,对旁人的言行无端猜忌进而产生抵触情绪。刑释人员的家庭成员也因家有刑释人员而少与邻里往来,普遍存在与社会疏离的状况。 但我们认为,在当今社会转型的背景下,这些研究不具有较强的解释力。原因在于:第一,从社会排斥角度研究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在改革开放之前,中国社会结构的特征是所谓的“单位制”,传统的“单位制”典型特征是单位依附于国家,个人对单位具有强制性的依附关系。但是,当今社会已经完成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单位制”已被“项目制”、“社区制”等形式所取代,原有的强制性的依附关系结构渐趋瓦解,社会成员的流动性空前增强,个体已经脱离了原来固化的场域,从“透明”的人际交往体系进入到“匿名”交往体系。人与人之间如果不是从属于原有的社会关系结构网络中,就很难知晓对方的真实身份和个人详细信息,更不会因为曾经的“不光彩”的经历而惶恐不安。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排斥说的解释力就相对较弱。第二,从再社会化困境角度,即经济收入和保障、社会心理、社会关系等来解释刑释人员难以融入社会也有其局限。关于再社会化困境的研究更多的是关注重返社会的现实和实际困难等具体事实,偏重于就事论事,缺少理论基础和深入的实证研究,而得出的结论往往也偏向于主观判断,只是简单总体性描述,不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最主要的是它没有概括出问题的根本症结,如认为“经济收入低、生活保障困难”导致他们在刑满释放后愿意继续待在监狱里,不愿意接受监狱外的再社会化,却并没有说明为什么经济收入低、哪一类刑满释放人员经济收入低。我们认为,“经济收入低、生活保障困难、社会惩罚和恐惧心理、社会疏离”只是刑释人员融入困境的外在表现而非产生困境之原因。这些研究没有将刑释人员融入社会的困境与其社会文化联系起来,因而不具有较强的解释力。本文试图突破这些局限性,仅以文化为视角,从刑释人员所面对的文化背景的变化来解释他们重新融入社会面临困境的原因何在。 在以美国社会学家塔尔科特·帕森斯为代表的结构功能主义社会学和英克尔斯关于人的现代化研究推动下,社会学领域涌现出关于广义社会化的研究。社会化是一个贯穿人生始终的内化社会价值标准、学习角色技能、适应社会生活的过程,从文化的角度也可以说成是文化的传递和延续过程。[3](P82)因此,刑释人员无论是接受监狱的再社会化还是重新融入社会的继续社会化都是接受不同阶段的文化模式过程。作为个体而言,刑释人员在不同的阶段学习的文化模式是存在差异的,这种文化模式的差异容易导致个体文化适应的困境。从理论上讲,这种文化模式的变化是双向的,即接触的两个群体的文化模式都要发生变化。但就实际情况而言,群体接触的过程中更多的变化往往发生在弱势群体一边,即要求个体去适应新的文化模式。[4]刑释人员从一种特殊的文化模式——监狱文化——转移到我们日常生活其中的普通社会文化模式之后,基于对两种文化的认知和感情依附,他们必然要做出行为选择和行为调整,我们把这个过程称之为文化适应的过程。 特殊性的监狱文化和普通的社会文化有所区别,我们不妨把这两种文化分别称为规训文化和选择文化。法国学者福柯在《规训与惩罚》一书中使用规训一词来指称一种特殊的权力形式:即规训既是权力干预肉体的训练和监视手段,又是不断制造知识的手段,它本身还是“权力—知识”相结合的产物。[5]这里,我们借鉴福柯的概念,将规训文化定义为一种以禁止为主、倡导型为辅的文化,在这种文化中,通过不间断的、持续的强制控制模式对个体加以控制和征服,使其被驯服,行为主体则被动地接受这种规训。监狱文化是规训文化的一种特殊类型,但不等同于规训文化,广义的规训文化还包括军队文化、警察文化等等。选择性文化是指一种以提倡型为主、禁止型为辅的文化,在这种文化中,行为主体可以主动地、自愿地从多种可供其选择的行为模式中进行选择。我们试图从分析规训文化与选择文化的差异入手,来分析刑释人员融入社会产生困境的原因,希冀能为缓解这种困境提供一些可供参考的建议。 二、文化的差异:言谈举止和思想教育的比较分析 文化包含的内容很宽泛,本文我们选取部分监狱服刑人员相关规范,比如《监狱法》、《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某省《监狱罪犯考核奖罚规定》,以及某些公司员工行为规范,比如某公司《员工行为规范》、某公司《员工奖励惩罚标准》中具有代表性的言谈举止要求、思想教育、奖惩三方面的内容对监狱规训文化和社会选择文化进行比较分析。 1.总则内容、作用的差异比较(详见图1)

图1 总则的差异比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该内容中出现“必须”、“不”、“服从”、“严禁”、“按规定”、“须”等字眼频率非常高。这说明了监狱“规训式文化”对服刑人员的规制作用,它强调服刑人员的服从意识、被动接受,强调义务承担多于权利享有。这种监狱规训式文化所体现的是监狱自诞生以来就不可或缺的惩罚和规训功能。这种严格纪律的规范在强制保障机制下实现和完成,它塑造了一种渐进的、连续的、不易察觉的规训文化。对于服刑主体而言,这是一个从适应不良到以适应为常态需求的过程。这种规训文化旨在造就服刑人员的服从意识,使得服刑人员个体人格具有服从的品质。我们把这种规训式文化的作用称之为“规范纪律的智慧”。 社会团体对其成员的规范要求则是一种“选择性文化”。这种“选择性文化”规范源于公司建立之初的宗旨和目标,虽然规范中也有相关纪律要求,但它侧重于道德准则,在乎的是公司的生存和发展,目的是将其远大的理想转化为具体实施的手段,发挥员工个体的主观能动作用。因此它强调的是对个体的自由选择和激励,要求个体展示个性和不断创新。这种文化为个体主观良好意志和品质的养成提供了宽松的组织环境,使公司文化与员工价值实现了契合。两种文化迥然不同,我们可以从最具有典型意义的言行规范(详见表1)、思想教育规范(详见表2)和奖惩规范(详见表3)进行比较。 2.言谈举止规范的差异 进入监狱后的服刑人员行为,包括吃饭、劳动、学习、睡觉、交往都有了监狱的意义,都打上了监狱特有文化的烙印。[6]

监狱的规范是实现监狱科学化管理的保障,重在培养服刑人员的组织纪律性。但是在这种代表着规训式文化的规范所体现的不仅仅是一种纪律的要求,它同时是规训服刑人员行为和言语的纪律的强制。这种规训的力量蕴含在纪律之中,通过加倍的强化训练语言和行为,使其演变为服刑人员绝对服从的实践法则和不可逾越的“高压线”。通过这种监督,规训权力变成一种“内在”体系,与它在其中发挥作用的那种机制的经济目标有了内在的联系。[7](P201)福柯认为,这种毫不掩饰的规训形成了一种控制网络,完全覆盖着整体,并从监督者和被不断监督者之间获得权力效应。于是,这种规训权力实现了对服刑人员行为和言语的控制,使这一特殊社会群体变得驯顺,失去了主动的话语权。在这种情况下,服刑人员选择了“沉默无声”,养成了不敢与人交流的“内向性”。交流沟通能力的欠缺将对他们日后回归社会造成严重的障碍。 3.思想教育规范的差异

在思想教育方面,规训文化体现为对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的法定性和强制性。这种强制性表现在: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必须切实把对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改造贯彻到日常执法活动中去。对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的目的就是在破除原有的犯罪思想、恶习的同时,灌输合乎社会要求的思想观念,以便重塑新人。这是一个“破旧立新”的过程。认罪、悔罪是实现思想教育目的的前提,也是规训式文化的内在要求。认罪和悔罪的思想教育本质上是使服刑人员被剥夺自由、强制改造过程中主观上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形成正确认识,即犯罪自我归因教育。 美国心理学家韦纳(B.Weiner)就认为,归因会影响到期望的改变和情感反映,而这种归因后果将影响后继行为的动机,即成败归因——情感反应和对未来事件的预期——后继行为动机。[8]我们的研究也表明,倾向于做出内部归因的犯罪人,他们大多将犯罪原因归结为自己的人格特征这个稳定的因素,这样一类犯罪人容易产生所谓的“习得无助”感,他们的自我评价因此会越来越低,动机也减弱到最低水平。自我评价越低越容易出现自我认知偏差的人格障碍,这不利于他们在监狱的改造。[9]法学家马皑认为:“人格障碍会提高犯罪的可能性,尤其是具有反社会人格障碍的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几率相比其他人可能会更高。”[10] 社会“选择性文化”对社会成员的思想教育只是具有普适意义的教化。公司对于员工的思想教育主要体现为职业道德的教育,是启发员工“自觉”意识的提倡教育。这就意味着其组织成员可以接受教育也可以不接受教育,个体有相对自由的选择。 4.奖励和惩罚规范的差异比较 规训式文化系统中包括小型的奖—惩二元机制。在此机制下,服刑人员会因微小的行为和言语不端违反规范之要求,而陷入一个动辄得咎的惩罚网络中。[5](详见表3)

规训文化中,最严厉的惩罚制裁不外是剥夺不遵从规则者的权利或利益,这些都是集团最重视和遵从者最珍惜的东西。[7](P201)监狱对服刑人员的管理实行百分考核和双百分考核、等级化管理的模式,分数的高低直接与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经济奖励、分级待遇挂钩。因此,服刑人员注重的不是改造效果的好与坏,而是分数的高低,考虑的是如何让自己少扣分数。因此,“扣分制”代表着一种消极的因素,而非主动争取积极的因素。长期在规训文化中受到消极的规制,他们容易产生畏惧、恐慌的个体心理,回到社会上他们也很难积极主动地融入社会,这就是规训文化所驯化的结果。当然规训文化是奖—罚二元体制,服刑人员改造表现好也有奖励规范。这些奖励虽然也会在将来服刑人员减刑假释中起到积极作用,但是这种体制中的奖励是在规训中的奖励,即少扣分、不扣分、嘉奖、记功等,其所要求的首先是规训模式下的服从和驯顺,其结果是使服刑人员在不超越规范最低限度前提下言行表现的大同小异、相差无几。 相对于监狱规训文化,社会选择文化对于行为主体是可选择性的、自由的。它通过明确成员权利和义务来约束员工个体行为的方式,以良好的行为规范文化使行为主体产生一种对公司的文化认同感和归属感,最终和公司建立共同愿景,并为公司的发展贡献个体最大的力量。在选择性文化的作用下,员工个体能够积极展示自身的才华和能力,有利于以人格养成来提升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公司的规范中也涉及了考核奖惩,但选择性文化中的奖励是对员工个体人格的肯定,是为他们的个人发展指明方向。而且这种奖励关系到个人的升迁、续聘等,是一种鼓励性、提倡性的文化。当员工出现违规行为时,惩罚也只是象征性的。 三、二次融入:从社会到监狱与从监狱到社会 就监狱和社会两个场域而言,刑释人员的文化适应经历至少包括两次:第一次适应是因罪入刑从社会选择文化到监狱规训文化的适应。监狱的规训文化是统一的、拒绝选择的,导致了接受主体的去个性化,体现了监狱规训文化的单一性、强制性特征,接受的主体是被动的。他们在所谓的“专家指导系统”——监狱的管理和教育下,时间、空间、语言、行为等都被固化,适应时间一般只有一个月,原本已有的选择能力在“专家指导系统”下很快丧失,我们可以称之为选择能力的“主体性丧失”。刑释人员第二次适应是从监狱规训文化回归到社会选择性文化。这次适应和之前的适应是迥然不同的,选择性文化是自由、主动、多元而非强迫性的,更不存在监狱的“专家指导系统”,这就使刑释人员在适应的过程中无所适从。出狱以后,刑释人员所面对的社会已经不是其入狱前所熟悉的社会,而是已经发生变化的陌生人社会。关于当今的社会变迁,一位法国经济学家曾进行估计,当今社会每3年发生的变化相当于本世纪初30年的变化;相当于牛顿时代以前300年的变化;相当于旧石器时期3000年的变化。[11](P9)经济学家的估计是否精准我们暂且不谈,毋庸置疑的是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了加速、急剧变迁的时代。伴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中国社会也进入了从传统向现代的重要转型期,快速的、规模宏大的社会转型使得我国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文化多元背景。当刑释人员走出监狱再次踏入社会时,这个社会的文化背景对他们来说必定很陌生。 美国社会学家帕森斯认为,社会是一个有机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每个成员都扮演着一定的社会角色,这些角色的行动要受到社会规范的调节,而这种规范体系又体现了一定的价值观念和文化信仰。因此,一旦人们把这种社会规范化了,社会规范就会内化为人格系统,影响人们的需要结构,使行动者服从社会规范并产生最低限度的社会责任感。[12](P62)通过长期的监禁,监狱规训文化已经内化为服刑人员的人格系统。因此,从文化适应的角度来看,刑释人员重新回归社会实际上就是从单一的监狱规训文化场域进入一个多元的社会选择文化场域。这样,监狱的规训文化模式就遇到了选择性文化的挑战,其稳定性、单一性也面临着无法回避的式微和消解。这两种文化的交替、碰撞使刑释人员处于文化冲突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他们往往出现诸多不适应,如新型网络语言的出现、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使他们感到与社会脱节。多元选择的文化冲击了单一的规训文化,模糊了刑释人员的价值选择和道德选择标准,造成了他们思想和价值追求的困顿,以致他们在价值的选择中茫然、彷徨、困惑、无所适从,产生了融入社会的困境。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对监狱“规训式文化”与社会“选择性文化”进行分析,无意对其褒或贬,只是对两种文化的差异进行比较研究,认为这两种文化间的差异作为“隐形”的力量对刑释人员将产生巨大的影响。监狱作为国家监禁刑罚执行机构必然具有规训作用,因为监狱行刑本身所固有的矛盾性和不合理性是由刑罚本身所孕育的:监禁在具有展现其正向功能的同时也蕴含着负面的功能。[13]我们不能一味强调宽松的文化环境建设而忽略其“天然属性”——惩罚的本质,毕竟监狱对服刑人员实施的是一种走向人道的刑事司法制裁措施。因此,监狱作为福柯眼中“全面规训机构”,通过对服刑人员实行不停顿的纪律惩罚和教育,其文化的规训性必然要被体现出来。但是,监狱在文化规训过程中不能矫枉过正,忽视服刑人员健全人格的培养而衍生回归社会的障碍,致使他们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所以在监狱的教育改造工作中协调好这二者的关系是极其重要的。 应当指出的是,刑释人员能否顺利融入社会,从本质上讲是其个体能否实现从文化冲突到文化适应的过程。因此,一方面由于社会变迁日新月异,社会文化呈现开放、多元化趋势,监狱文化要与社会主流文化有效衔接,建构更为适合社会主流文化的监狱规训文化体系;另一方面,政府应该改革监狱行刑方式,对他们进行恢复性帮助,如在刑满释放之前可以设立一个“文化缓冲期”或者“半自由”过渡阶段,时间至少3个月,作为他们回归社会前的适应准备。在这期间,可以让即将回归社会的服刑人员在专人或定位系统监督下每天到社区做8小时义工,也可以让他们到指定的区域去感受当今社会经济、科技等方面的变化,以这种“缓冲”的方式来培养他们融入社会的能力。这既有利于防止刑释人员重操旧业、降低重新犯罪率,又与人道主义精神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相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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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与选择--从法律社会学的角度看刑满释放人员重返社会的问题_法社会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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