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的定义及其哲学基础的范式--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分析_哲学论文

价值的定义及其哲学基础的范式--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分析_哲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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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价值界定的分歧

价值概念是价值学最基本的范畴,揭示价值的内涵是进行价值问题研究的前提。关于价值的内涵,在我国或西方都未形成一种比较统一、权威的意见。从目前来看,在学术界、理论界主要有“主观说”、“属性说”、“实体说”和“关系说”等几种观点。

1.主观说。价值的“主观说”,主要是就价值的内涵指谓为人的主观需要、主观意图,价值的存在与否、价值的大小取决于人的主观意志的选择或作用。这种价值观把价值理解为是人的主观性表征。历史上就价值持“主观说”的人很多。19世纪奥地利哲学家F·布伦坦诺(Brentano)在《伦理知识的起源》(1889年)书中,就价值问题进行了讨论,他通过对判断行为和感情行为的比较和考察,阐述了他关于价值问题的见解。他提出价值来源于人们在判断行为中的肯定与否定的选择和感情行为中的爱与恨的表达。在他看来,价值并不是客观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属性,事物及其属性只不过是与人们的感情行为或感情经验相联系,那些被称为“好”或“坏”的事物,仅仅是人们所爱或憎的对象;人们是从那种自身表明为正当的爱或憎、接受或拒绝的态度中,获取关于事物是“好”或是“坏”的价值认识,而“好”或“坏”的概念则根源于人们感情上的偏向行为。而继F·布伦坦诺之后主张“主观说”的典型代表是20世纪初的美国学者R·B·培里。培里著有《价值通论》,在书中他提出了著名的“价值兴趣说”,并用公式表示为:“X是有价值的=对X发生了兴趣”。他论证,价值完全来源于人的兴趣,而且价值的大小也取决于兴趣所反映出来的“强度”、“偏好”和“涵盖性”。上述是学界持“主观说”的主要代表和典型论点。

2.属性说。价值的“属性说”是以“人”或“物”的属性来进行价值的界定,并显现了两种选择:一种是从“人”的属性来说明,一种是从“物”的属性来界说。具体来看,从“人”的属性来界定价值,在这方面主要有20世纪初的德国哲学家M·舍勒尔(Scheler)。M·舍勒尔是著名的现象学哲学家和伦理学家,1913-1914年他发表了《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实质的价值论理学》一文,1916年又成书出版。他在这一著作中,拒绝用感情、欲望或需要等来规定价值的各种主观主义价值论立场,他把“价值”理解为一种以自身为依据的,完全不依赖于思维主体的、作为事物或现象的“本质性”而存在的绝对客观的先验本体状态,并认为“价值”不能从事物的其它特征推导而来,只能借助于人的某种情感体验或感知价值的行为才能认识和把握。德国同期另一位哲学家N·哈特曼(Hartman),在其著作《伦理学》中也表达了与舍勒尔相似的观点,即从“人”的属性来界定的客观主义立场的价值思想。在国内也有类似的主张,如潘于旭在《“需要”问题与价值论的“难点”》一文中,也把人的“需要”指认为是人生存的一种特性,具有客观性,并主张从人的“需要”的这一属性的客观性出发来对价值进行定义。(注:潘于旭:《“需要”问题与价值论的“难点”》,《哲学研究》1993年第1期。)其次,关于“属性说”的另一重要表述就是从“物”的属性来定义的方面。就此我国学界的提法很多,如李剑锋提出:“价值就是指实体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那些功能和属性”(注:李剑锋:《价值:客体主体化后的功能或属性》,《价值和价值观》,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63页。);司马云杰提出“价值是“客观事物满足人的需要的一种属性”;(注:司马云杰:《文化价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页。)谭臻、胡寿鹤提出:“价值是实体对于主体的有用性”,价值“说它是主体的东西,它又是实体的一种属性。”(注:谭臻、胡寿鹤:《论价值》,《现代哲学》1990年第1期。)这是从“物”的属性进行价值界定的主要论点。除了上述两种向度的“属性说”外还有“关系属性说”,如王海明、孙英提出:“价值是实体对主体的效用性,是实体与主体的关系属性,还是实体固有属性。”(注:王海明、孙英:《几个价值难题之我见》,《哲学研究》1992年第10期。)这一论点是“属性说”和“关系说”的综合,和上面“属性说”有些差别。

3.实体说。实体说就是从主体或客体的载体本身来指谓价值。价值的“实体说”也有从“物”与“人”两个向度来界定的两种情况。以“物”界定的观点,即把“物”的载体本身直接视为“价值”和给予价值定义。这一观点,人类的早期就已经有了,现代社会也还有一些人把“物体”本身当作价值来对待的,不过这种观点比较朴素而未形成体系化的理论。然而,“实体说”的另一维度是从“人”的向度上进行界定或指称的。我国学者韩东屏先生在《“价值是人”及其意蕴》的一文中提出:价值属于特定认识体系中概念体系的最高范畴,不能再用逻辑方法进行定义;并认为价值不是靠逻辑工具构建起来的,而作为最高范畴,它是靠不断开放的社会实践、向前发展的历史、主体的渐次生成所获得的。价值根植于实践并在实践中构建。价值与人的生成同构,人类诞生则价值也发生。这样,价值不能用逻辑方法来证明、定义,只能是一种公设和由事实来证明,并具“自决自明的‘好’的特性”。因此,价值既不是某种单纯的性质,也不是什么综合的概念,而是一个特定的实体,即历史和实践中的人。这一结论使人成为绝对的主体,人既是价值的承担者、生成者,又是它的传递者。作者提出以往所称的价值只不过是由人派生出来的“次生价值”,而非本元性的,其定义有遗漏主体的通病。(注:韩东屏:《“价值是人”及其意蕴》,《哲学研究》1993年第11期。)

4.关系说。价值的“关系说”认为,价值是任何客体的存在属性、作用等对主体(人)的实际意义。(注:李德顺:《关于价值和“人的价值”》,《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5期。)它强调价值不是任何实体本身单方面的存在或属性,而是人类生活特有的关系,是主客体相统一的一种特定性状。关于“关系说”的价值定义,在表述上存在着不同的类型。直接用“关系”概念定义的如李连科提出“所谓价值,就是客体与主体需要之间的一种特定(肯定与否定)关系”(注:李连科:《哲学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2页。);杜齐才则提出:“价值是表示:客体(一切客观事物)与主体(人)的需要关系,是表示客体属性对主体需要的肯定或否定关系”。(注:杜齐才:《价值与价值观念》,广东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9页。)此外,还有从主客体关系角度进行界定的其它论点,如“效用关系”价值论。就此李福海、雷咏雪提出:价值“是在实践基础上形成的主体与客体双向建构、相互制约、相互对待的效用关系”(注:李福海、雷咏雪:《主体论》,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第210页。)。其次还有“价值对象性说”。持此观点有前苏联学者索洛杜伊,他认为价值的本质就是价值的对象性,并表述道:“所谓价值的对象性,其实也就是体现并凝聚在对象中的社会关系,也就是马克思之所谓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注:(苏)索洛杜伊:《价值和评价》,载《哲学译丛》1987年第1期。)而在“关系说”基础上发挥和创新的论点还有“合目的性说”等等。(注:杨俊一、杨松:《价值:实践的合目的形式》,《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3年第6期。)

总之,价值的界定及其达到共识仍然是一个让人十分困惑的困难。那么,为什么会如此呢?我们以为这不仅是一个对“价值”概念本身进行界定中所出现的问题,而且是“界定”本身基于什么样的哲学基础之上并由此形成怎样的思路问题。因此,有必要从研究价值界定的哲学范式基础入手,这才能找到打开价值科学定义的大门的钥匙。

二、传统价值界定的哲学范式及其局限性

众所周知,任何范畴的建立及其学科的形成,都有其特定方法的哲学基础,即方法论前提。以往关于价值的多种表述(界定)及其分歧,无疑这是与其所依赖的哲学范式相关。那么从18世纪至20世纪逐步引起关注并从事大量讨论和建立起来的各种价值理论,当然是在这一时期占主导地位的现代主义哲学框架下的产物。然而这里的问题是,为什么在现代主义的哲学框架下价值的定义会如此分歧?显然,其根源在于所依赖的哲学及其方法本身。

在后现代哲学诞生和对旧哲学范式展开解构之前,西方哲学理论一直是根植于自古希腊以来所形成与崇尚的理性主义学理之中,并在操作中严格遵守着理性文化下的逻辑主义原则与方法。这种哲学的主要特点是体现了主客二分式的思维方式,并强烈地贯穿在哲学的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的建构之中,以至对特定问题的思考中,往往显示出其范式的逻辑主义构架。其表现为:第一、认识所指向的对象(范畴),必然被带入主客二元对立的关系及其引申关系中来分析、把握,如主观性与客观性、真理与谬误、普遍性与个别性等等;第二,认识活动的目标则强调主体对客体的把握和追求还原分析及其结果的绝对(普遍)有效性,即在主体对客体的作用中相信也主张主体能够客观地、完全地揭示客体对象的属性,并达到和产生所谓的“真知”或“真理”;第三,认知操作遵循逻辑实证性,严格在逻辑的归纳与演绎中来发现知识和建构知识,并形成着本质主义、基础主义的知识体系。这是传统(现代主义)哲学范式下的事物认知、知识建构的特点。

那么传统哲学基础上的价值理论(定义)必然反映着上述“范式”的思想特征及其方法,并受之束缚。

1.从主观说来看,其把价值定义为是主体的能动性和主观性需要,是由主体的思想意志决定的。实际上这一定义是把价值置于主、客二分式对立关系所引申出来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的关系中加以逻辑论证与选择的结果,只不过在“选择”上注重和强调“主观性”一方,把“主观性”论证为价值范畴的本质特征罢了。

2.从属性说来看,它与主观说的不同在于注重构成价值要素的“客观性”而已,而在逻辑的论证方法上则二者根本一致。就属性说中以“人”的属性来定义的一方来看,其是把人的“需要”不再当作其主观意志来对待,而是当作一种“先验的本体状态”,具有客观性;其次以“物”的属性来定义的一方,则把“物”所能够满足于人的“功能”当作价值的客观性本质特征来把握,而赋予价值内涵的规定。属性说是在“人”或“物”的“客观性”上做文章,并把价值的本质归结为其某一特性的说明。事实上,这种论证方式仍然在主客关系模式中游走,仅仅是在“主观性”与“客观性”的二元关系中,使价值的定义由原来的“主观意志”转变为“客观属性”的界定罢了。

3.从实体说来看,按韩东屏的“价值是人”的界定,其命题与以往不同是转向了以“实体”本身来指称价值,同时就人与物间所蕴含的价值关系上以及价值结构上,其虽然提出了“次生价值”概念来处理,但在“次生价值”论述中又回到了人与对象——即主、客关系模式上来。因此,它虽然企图突破传统逻辑主义的原则和方法,但无法处理人与人之外的物形成的价值关系问题,无法形成新的区别于旧的价值范畴以及进行划分与比较等。实体说,在理论上似乎想超越逻辑论证的范式传统,但把“价值”归结为某一实体,在论证上却显现了既想突破传统逻辑思维又囿于传统逻辑思维的一种状态。因为它在价值定义上仍然以追求价值——作为内涵规定本身的普遍有效性和要求获得本质揭示的结论。这种理论的追求仍是逻辑主义的特征的目标范型,因而隐含着传统哲学范式的影响。

4.从关系说来看,关系说对价值的界定则主张从主、客体二者的关系上来理解、确定、揭示价值的内涵。“关系说”目的在于融合“主体因素”和“客体因素”而获得价值界定的周全判断。从理论上似乎是可行的。但在实际论述中,由于这种理论本身并未突破传统哲学的主、客体的二元关系论,即仍延用“主体”与“客体”的这一对关系范畴,以致要么停留在二者关系的抽象论证上,成为一种难于具体化的玄论;要么在企图进行具体的论述中又回到了对“主体”或“客体”双因素的分析,从而难以建立“价值”概念——作为二者构成的统一范畴。可以说,“关系说”在出发点上因延用了主、客体关系的思维模式而囿于传统哲学(逻辑主义)的范式,而在论证的目标(结论上)又想突破主、客体的二元关系模式,以至出现论证方法与结论要求之间的矛盾性。这就是“关系论”提出后并没有得到学术界、理论界完全认同的原因。

从上述可知,传统的价值定义是囿于现代主义的传统哲学范式基础上提出的,由于这种哲学思维范式的逻辑主义操作,在对价值内涵的规定上是企图在完全归纳价值现象的前提下,通过抽象概括来揭示这些现象的共同性,从而完成(实现)对价值定义的。但是构成价值内容的多样性和相互联系的多维性,使它与逻辑论证上追求归终为“一”的结论即普遍有效性的论证目标及方法发生了冲突。因此,在主、客体二分式的思维中,价值所追求的普遍有效性的结论只能被指认(指定)为二元关系中的某一方,致使各持一端的主张间产生了悖论。而“实体说”、“关系说”虽然企图突破原有结论,但囿于方法上的束缚又不能完全自圆其说。由此,价值的界定始终在传统哲学范式中游走,既不能完全证明,也不能彻底证伪;造成了价值定义的诘难。鉴此,关于价值界定的困难,其不是表层的定义本身,而是深层的哲学基础(范式)问题。故要在价值定义上获得突破,解决其困境,必须在哲学基础上超越传统的现代主义的思维范式才成为可能。

三、当代哲学的范式转换及其基础上的价值内涵

毋庸置疑,西方哲学对传统的超越,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就开始了的;到了20世纪60年代后汇集形成一股以解构传统哲学(现代主义)为特征的后现代主义思潮。后现代哲学所作的努力是要超越现代主义作为它的出发点的。而这种超越的企图,针对现代主义的具体来看,反映在现实的具体的理论形态上就是谋求超越主、客体二元式的传统哲学思维。因此,就其对现代主义的解构来说,显示了这样一种新的思维动向,即其学理建构既不站在以“客观性”为基础的科学主义的概念系统及其命题之上,也不站在以“主观性”为基础的人本主义的概念系统及其命题之上。实质上,后现代哲学是试图在所努力的理论重建中消除传统逻辑方法所追求的“前提”和“本质”的这种学术范式,以避免象过去那样发生单一的“客观性”或“主观性”说明的倾向。在他们看来,传统哲学(现代主义)其反映在认识方法上提出的事物存在着“本质”,并通过揭示“本质”来完成知识的建构,实质上是虚假的和谬误的。世界不象传统哲学所设置的那样在事物的背后隐藏着什么本质,世界所呈现的就是它的现象本身,认识世界就是关于事物现象的说明和解释。指出,在人与万物共生和统一的宇宙中,哲学所面向的和要说明的不是主、客体划分后的某一单极世界,而是统一着主、客体的世界。哲学不能停留在主、客体二元式关系之中以及追求单一的主观性或客观性的说明,而应该从主、客体统一的整体出发才能真正使哲学获得出路。当后现代哲学把哲学的任务转向于对主、客体统一的世界思考和说明时,必然要求建立主、客体统一的整体范式。这一“范式”要求在面对现实世界而提出新的哲学范畴。那么,新的哲学构建的关键,在于如何建立一个能概括主、客体相统一的整体性范畴。在新走向的学术探讨中,后现代哲学的各个流派都走入了以“文本”作为其哲学基本范畴来理解和进行哲学推演。“文本”最初只是哲学的语言分析中的一个概念,随着哲学讨论中的发展,它逐步获得内涵的扩大中成为哲学从主、客相统一的整体思考的元概念,并由之完成了现代哲学的范式转换。(注:拙文:《后现代主义的根因及主旨》,《怀化师专学报》(哲社版)1996年第3期。)不过这种哲学的转换是从传统哲学内部批判开始的。首先从英美的科学主义学派来看,他们在“分析运动”的后期转变中,已标明了所作的努力成为对前期逻辑主义的否定和解构。这里以维特根斯坦的前后转变就可以例证,他在后期由科学语言(人工语言)的倡导转向日常语言(自然语言)的*

注,已隐含了其对西方整个哲学基础进行一次革命性的调整。他关于知识的论述,从一种绝对主义向相对主义过渡中,放弃了“客观性”的追求目标。同时在深入“日常语言”的研究中,逐渐从“语言”的意义追问中发现了语言与“生活”的相关性和同构性,并转入把语言性作为人的生存样态来对待、处理。这样,语言的认识不再停留在作为认识论或方法论的工具性层次上,而且获得了本体论的承诺。语言与人的生活联系在一起,与人所具的理解性、时间性构成了主、客体统一着的世界本体性。由是,作为本体性的语言既是认识的形式又是认识结果的表征形态,它作为一种历史实践产物——在主、客体相互作用中表现为语言的书写形式的现实存在物,即文本。此后,后现代哲学论者们延续这一思路,逐步把语言——作为主体与客体相统一的这一知识历史形态概括为“文本”,并提出思考整体的世界必须以“文本”出发,“文本”成为现代主义转向后现代主义哲学模式的基本范畴。而从欧洲大陆的人本主义哲学来看,德国的现象学、解释学和法国的存在主义都走了与分析哲学殊途同归的路子(注:(挪威)D·弗莱斯达尔(郁振华译):《向分析哲学家介绍现象学》,《哲学译丛》1998年第2期。)。以存在主义来看,他们在对“存在论”的反叛中走进了“生存论”的路子。初始确立了以“人”作为出发点去探求世界的存在和本质,最终建立了“人学本体论”的存在主义哲学。在他们的理论中,以人的存在结构为中心来阐述一切问题。(注:薛民:《文化危机与人的选择——存在主义述评》,见《超越:挑战与四应——现代西方文化十二讲》,上海文艺出版社,1998年2月版。)由此,人的存在(生存)的时间性、理解性、语言性都纳入了“本体论”的范畴之内,被指认为是人的存在状态或样式。这里值得关注的是,“语言”问题与分析哲学一样,被引入了“本体论”范畴,获得了本体论的承诺和作为认识活动的总体出发点。海德格尔说:“语言是存在的家。”(注:海德格尔:《通向语言之路》,第156页。)显然,在他看来,“语言”不是人的派生物,而是原生同构的,具体本体性。总之,英美分析哲学与欧洲大陆人本主义哲学的运动,虽然走了不同的路子,但却达到了相同的结果,即对传统(现代主义)哲学的否定、扬弃呈现了共同的结论。而两股哲学推演的汇集,使后现代主义在此基础上诞生和发展起来。在后现代哲学的理论中,世界是主、客统一的文本世界,“文本”与人的认识范围同一,只要经历了人的认识的对象就会存在了人文的说明、解释,也就是说它便成了“文本”。世界没有非认识状况下的“文本”,只要是人认识所及就会呈现为“文本”。故人的生存既表现为一种“文本”的活动,又在“文本”的环境中生存,而不是“文本”之外的“存在”。后现代哲学把“文本”与人的认识及其可能的范围统一起来,“文本”是人的一切实践(认识)与所达到的范围(对象)相统一的“本体结构”。也就是说,“文本”作为一种历史的话语体系(符号体系)是统一了主、客体而呈现的世界现实样式。德里达有句名言:“文本就是一切,文本之外什么都没有”。(注:达里德:《论写作学》,英译本,霍金斯,1976年,第176页。)可以说他“否定外在于文本的客观存在”,并以“文本就是一切”命题中引出“实在除了词语什么都不是”的口号。(注:C·若雷斯(C·Norris):《解构和理论兴趣》,伦敦,1988年,第188页。)无疑,后现代哲学把世界看成是“文本”的,世界是文本的现实样态。

后现代哲学的“文本论”哲学范式的提出,显现了在对传统哲学的解构中完成了对其主、客体关系模式及其局限的克服。“文本”概念的提出和本体论上给予承诺,无疑在主、客体统一的形态上获得了可直接面向认知的对象范畴。这样,其哲学范式显现了与以往哲学完全不同的思路。在这样一种哲学基础上,就人类生活的理解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广阔、全新的思维视野。针对价值学也是如此。传统的价值内涵都是在现代主义哲学范式下界定的,深受主、客体关系模式的束缚而造成不能达成基本一致的认识。后现代主义的统一了主、客体的“文本论”哲学范式,对于价值界定中克服主、客体二分式的逻辑主义局限和实现其定义的更加完善化成为可能。无疑,在后现代主义文本论的视野中,价值显然是一种文本而已,是凝含了主、客观于一体的人类“生存”的现象范畴,它和人类生存的时间性等范畴一样都具有本体性。因此,关于价值不仅是实践的、历史的、内在的或客观的、外在的、确定的,而且是二者综合统一着的本体性规定。用后现代主义视野的话语,价值是主客体相统一的一种文本性现象。在后现代主义“文本论”基础上来理解价值,一方面排斥了价值的“主观”定义倾向,也排斥了“客观”定义倾向。事实上,价值是凝含主、客体二元要素统一而存在(显现)的,二者不可偏废。而“价值”的“文本”谓述,一方面承诺了主体要素参与“价值文本”的制作的能动性,一方面又承诺了客体要素作为“价值文本”承载的客观实在性;从文本的显现、生成而言,在其发展中既是人的实践的构建过程,又是文本自律性生成的规范、演进。完全可以说,后现代主义哲学范式基础上的价值理解是富有创新的和更加符合事实的,应引起重视。

四、劳动价值说属当代哲学范式下的价值新论

以上讨论了西方哲学转换下价值新定义的可能性和积极性。那么在这种背景下,就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作出新评价是十分重要的。不过这必须结合马克思的哲学进行。

西方学术界长期以来是把马克思哲学划入近代哲学,归为传统哲学范畴;而国内则把马克思哲学看成既与近代西方哲学有别,又与现代西方哲学根本对立。对于这样一种评述,我国青年学者杨耕博士指出:“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他说:“无论从马克思哲学产生的历史背景,还是从马克思哲学的主题及其同现代西方哲学的关系看,马克思哲学理应属于现代哲学,马克思是现代西方哲学的开创者和奠基人”。从产生的背景看,“马克思哲学是现代化运动发展到第一个高峰时期的产物”、“是人类进入‘现代社会’之后反思的产物”;从主题和内容看,“马克思关注的是‘人类世界’,并从人的实践活动出发去理解和把握人与世界的关系,从而终结了传统哲学”。而就马克思哲学与“后工业社会”、“后现代主义时代”的关系来看,认为把马克思哲学与后现代主义置于对抗和成为“过时”来对待是错误的,他指出:“这种观点的错误在于,不理解后现代主义的实质,不理解哲学与时代的关系。后现代主义的实质就是‘重写现代性’,……而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批判实际上就是在‘重写现代性’。这意味着马克思的哲学具有后现代性意蕴。”(注:梁蓬:《马克思是现代哲学的开创者——访杨耕》,见《光明日报》1998年4月10日第五版。)就杨耕博士的观点,应该说是中肯的。在哲学思维方式上来论证的话,也是可以确认的。如上所言,现代西方哲学尤其后现代哲学在思维范式上,显现着克服和超越了主、客体关系模式的束缚。而就马克思的“实践唯物主义”来看,他提出从“实践”范畴来理解、诠释人与世界所构成的统一性关系,无疑是从主、客体相互作用、相互统一的整体原则下来思考和建立其理论的。马克思主义与后现代哲学在对传统哲学解构的方式上是一致的,都是从“统一的主、客体”整体上来入手的。而它们的区别则在于前者建立了唯物主义的“实践”范畴,把“实践”作为主、客体相统一的基本概念来理解整个世界,注重了“统一”的过程及方式;而后者则建立了“文本”的范畴,把“文本”作为主、客体相统一的基本概念来阐释整个世界,注重了“统一”的结果和状态。尽管它们之间仍然存在着一些区别,但思维范式上都反映了西方现代哲学转换后的特征,是当代西方哲学思想的构成。

在正确理解马克思哲学的现代意义之后,就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认识和把握,不能把它退置传统哲学框架下来阐述和注解,即不能视为主、客体关系模式下的一种学说或理论。事实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超越了传统哲学范式的。这主要表现在他不是在“主观性”或“客观性”或二者“抽象的关系论”上对价值进行界说,而是用统一了主、客体的“劳动”来界定和指称价值。完全可以肯定,劳动价值论是在新的哲学范式基础上提出的,具有当代哲学思维的先进性。无疑,应充分肯定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优越性。

而这里涉及到一个问题,即以往人们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限定在经济学范畴内,认为不具哲学层次上的含义。其实这是不对的。关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必须作层次性的分析,弄清马克思在哲学以及经济学等学科的相应表述,就会认清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涉指价值的整体(哲学)含义和它的演绎(分支学科)含义。我们从马克思的《1844年经济哲学手稿》、《政治经济学批判》到《资本论》的整个著述来看,其关于价值的表述是具整体概括和层次分析(推演)的。有的人只是从马克思《资本论》中关于“劳动价值论”的经济学分析来泛指马克思的全部价值论说,或否定马克思有价值的哲学论述,或把马克思的哲学价值内涵与经济学价值内涵完全割裂开来,这都是不对的。那么,要准确理解和把握马克思的价值理论,必须从马克思“实践观”的逻辑起点出发,并进行其价值理论的层次分析和分清各表述的不同和联系。确立这一思路后,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理解,就会发现它是一个能贯穿其哲学与经济学等具体学科的一个基础性概念。在劳动价值论中最基本的概念就是“劳动”。马克思从人类实践——劳动出发来对价值进行界定,这和它的哲学观一致的,是坚持主、客体统一的范式来论说的,并且把这一思路下的价值界定贯彻到哲学、经济学等的阐述之中。下面具体来看:

首先,在哲学层次上马克思是坚持从实践——劳动作为出发点来进行价值界定的,尽管他并不直接运用“劳动”二字,这只要我们翻开《1844年经济哲学手稿》就会一清二楚。在《手稿》中马克思对价值进行了哲学层次的分析和概括,不过他对价值内涵的表述用了关于“实践”的另一个范畴即“对象化”,而不是直接用“劳动”。在著述中,马克思明确地指出:人是对象性存在物,而它的对象性关系体现为人与自然的联系和统一,他这种联系和统一必须通过人的自我生产活动来体现(完成),“自然界才表现为他的作品和他的现实。因此,劳动的对象是人的类生活的对象化”。(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94年8月版,第47页。)在这里马克思已点明,人的“对象性存在”是价值产生的客观基础,人的“对象化活动”是价值实现的形式和价值的现实形态,因此,价值实质上是人的对象性关系的对象化规定。换句话说,价值是人的实践或劳动的对象显现。从上述理解,马克思的哲学价值理论是立足于“主体”与“客体”的相统一的整体的角度上立论的。显然,马克思的价值界定的哲学分析和概括来看,坚持了“实践观”的出发点,同时反映了当代哲学的意蕴。

而从经济学看,马克思在这一层次上的价值表述,实际上是从其哲学层次的界定基础上推演出来的,即劳动价值论在经济学中的运用实质是哲学为基础的引申。所以,劳动价值论又是其经济学的理论支点。我们知道,在主、客体相统一的现实世界中,人的实践表现出来的关系是:人与自然、人与他人(社会)和人与自身的三种规定。经济范畴首先和主要是“人与自然”的关系规定,但由于人的“类”存在性,因此经济范畴又是“人与人”的关系规定。正因为如此,经济意义上的价值在运作过程中具有二重化过程而产生二重性,不过“价值”的发展也是由此而得到推动的。马克思根据价值的二重化过程和二重性结构,就价值的“劳动”内涵分析和界定,作了两个层次的规定,即第一层规定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对象化”成果,指谓为“具体劳动”——即对象物的使用价值;第二层规定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的“对象化”成果,指谓为“社会劳动”——即显现于交换中的交换价值(货币作为表征形式)。马克思经济学中的价值范畴包含着上述两层内容,二者不可分割。而尽管二者表现了“二重化”后不同的“劳动”形式和内容,但都是人类实践活动——作为价值生成的显现、表征的方式。可以肯定,马克思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源于他的哲学,和他的哲学价值分析乃至整个哲学理论框架是有机统一的。至于马克思在相关著作中提出经济学的价值范畴是“交换价值(以往国内翻译为价值)”而非“使用价值”,似乎使问题复杂化,事实上马克思在这里主要是针对以分工、交换为前提并逐步社会化过程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而言的,主要在于表明:研究和揭示资本主义社会性质及其经济特点,必须通过弄清“交换价值”来剖析其生产关系才能达到。因为价值的二重化到资本主义社会达到了高峰,人们基于市场性生产制约而对价值的追求已由于过去目的性的使用价值转化以作为手段价值的交换价值为形式,体现了“交换价值”对“使用价值”的“否定性辩证推动”的运作状况。资本主义是以“交换价值”为财富形式进行生产的。马克思对“交换价值”的强调并未否定它与使用价值的联系。总之,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贯穿于哲学到经济学的各个领域,具有一致性;而就价值的界定是立足于统一主、客体的整体观的,他建立“劳动”的价值内涵规定是当代哲学视界的命题和范畴。这是毋庸置疑的。当前有些人基于市场经济转型而简单地否定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极为肤浅的。完全可肯定,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当代哲学基础上的成果,具有先进性,适合于分析当前社会的所有价值现象、规律,至于如何运用仍需要我们进一步弄清和把握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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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的定义及其哲学基础的范式--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分析_哲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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