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区分公有制为主体的共同发展与各经济组成部分的共同发展和私有化_公有制论文

明确区分公有制为主体的共同发展与各经济组成部分的共同发展和私有化_公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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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指出:要划清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同私有化的是非界限。这是极富针对性和指导性的论断。笔者对此谈谈个人的认识,供大家讨论。

一、问题的提出

提出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这一伟大方针,在理论上是对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丰富和创新;在实践上则是对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对国家综合实力提高,对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改善的伟大贡献。这一方针最初的提出是以发展非剥削性质的个体经济以填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之光所无法普照之角落,解决一部分人的就业为目的的。当时的我国经济结构中,非公有制经济成份唯有极少量的个体劳动经济,它们零星的散布在公有制经济的边缘缝隙之中。随着思想认识的解放、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中外合资的半资本主义经济、外国独资的全资本主义经济、本国的私人资本主义经济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容许和较快的发展。这一方面大大地调动了全社会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增加了社会物质财富总量,加速了我国现代化的进程;另一方面,在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中,由于国家政策上的优惠,使得从零起步的非公有经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而公有制经济由于单方面承担了改革的成本和负担,客观上更多地为非公有经济作了嫁衣裳,加之其旧体制的惯性作用使之机制不活,未能迅速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以及由于内部治理结构的缺陷,一些不法非公有经济分子和公有经济内部的腐败分子相互勾结,合法或不合法、直接或间接、明里或暗里大肆侵吞和蚕食公有资产,使得公有制经济发展举步维艰。面对如此状况,一些人提出了改变公有制为主体的要求,公开亮出了私有化的主张;而一些人迷惘于眼前的表象,对公有制经济的前途和力量丧失了信心,对公有经济的困难显得束手无策,把思考的重心也倾向了私有化或变相私有化。这样,一场争论便应运而起。

笔者是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主体论者(见拙作:《搞好国有大型企业亟待明确的几个问题》、《经济研究要有政治立场》——分别载于《求是·内部文稿》1996年第6期、第23期)。我认为, 生产资料公有制不仅是人道和公平的(因为是非剥削的),而且通过改革是完全能够实现高效率和高效益的;也不仅是它顺应了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而且是因为公有制具有维护社会稳定、集中巩固国力、统一调度资源、加强重点建设、维护经济秩序等种种功能。这些功能使得它在自身发展的同时,还为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和优越的环境。但笔者又同时认为,所有制形式并不是我们追求的目的。我们的目的是要发展社会生产力,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不断提高和改善我国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实现共同富裕。只要有利于这一目的的迅速实现,只要符合这一目的要求,该怎么改革就怎么改革,哪怕是退出一部分实践证明不适宜于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公有制经济的地盘,让给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甚至国内和国外资本主义经济,当然这种退让是有限度的。回顾我国这十多年的改革历程,社会生产力发展了,国家实力增强了,人民生活迅速改善了,难道不是实事求是地按照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坚持贯彻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这一方针的结果吗?所以,正确地理解这个伟大方针,牢牢地把握它,坚持不懈地贯彻执行它,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坚持公有制为主体,这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社会生产力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

生产资料所有权不同于产权。生产资料所有权是产权中最具决定性意义的部分,是全部产权中的核心和灵魂。因为生产资料是财富赖以增长的条件和基础。马克思正是从全部产权中牢牢地把握这一核心,并从这一生产条件和基础出发,揭示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人与人之间等价交换形式下的不等价剥削关系。

生产资料所有权也不是一个静止的概念。静止地看待生产资料所有权,它和其它财产(如消费性财产)所有权没有什么两样,拥有一台织布机和拥有一台洗衣机不过是实物体及其使用价值不同罢了,其价值意义是一样的。若其主人只是一个普通消费者,织布机是他意外所得,他会将织布机换成货币,再用货币换成所需要的消费品,拥有生产资料(织布机)反而给他增添了消费不便。但若从运动中考察,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和拥有消费资料所有权就意义大为不同:前者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让其权力生出“金蛋”,后者不管最初的所有权多大,最终总要随着消费的进程而逐渐消失,并不具有生出“金蛋”的功能。

生产资料所有权注定是要实现收益功能的,实现的方式是对生产过程的控制和对生产结果的攫取。如果社会中一部人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而另一部分人却没有,那么不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人必然投入到拥有这种所有权的人所控制的生产过程之中去,接受他人的支配,取得与其劳动力价值等量的工资,而生产结果及其收益只能归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人所有。所以生产资料所有权形式上是对物的占有,实质上是对他人劳动的占有。这种占有关系如果在某一社会中普遍或大量地存在,这个社会就是剥削社会。反之,就是非剥削社会。

重述这些人所共知的道理,只是想说明这样几个问题:第一,主张把大部分的公有生产资料统统卖掉,也就是要把用于为社会公众“生蛋的鸡”卖掉,即算卖了个高价,也只是暂时性的拥有货币。若不随即把货币投入生产过程,必然正常(如贬值)或不正常(如流失)损失。若立即投入生产过程,这种投入也不一定是高效率和高效益的。否则,国际资本市场就不会有那么多的游资了。第二,卖掉大部分的公有生产资料,让私人资本或国际资本经营,自然就是主动地让私人资本去控制生产过程和获取生产经营收益,恢复少数人剥削多数人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并不排除在一定时期,尤其是最初过渡时期,投入这种私人资本控制的生产过程的多数劳动者会比原来得到较多一些的货币工资收入。第三,如果用产权替换生产资料所有权,我们的这种担心就是多余的了。因为国家拥有对土地、矿产、森林、河流、海洋、滩涂以及各种事业单位、党群团体、国家机关、政府机构等等所占有的非生产性、资源性和基础性财产的所有权,如果将这些资产统统都计算成价值,必然是大大地超过全部公有制企业的生产经营性资产价值总和,即使是把现有的全部公有制企业的生产资料统统卖掉,国有资产仍然还会占大部分,还是“公有制占主体”。有人就是这样来论证公在企业“卖有何妨”的道理,并且以此来安慰我们的。然而,我们很难接受这种“道理”和这种安慰。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经济仍很落后、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正因为落后,人们对收益分配就看得特别重。“均贫富”、“耕者有其田”就曾成为阶级斗争的有力武器。“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小农意识(我国目前仍是“小农”占绝大多数)虽然不值得推崇,也完全应该将其纳入中国人的“劣根性”之列,但却不能不予以正视。因为弄不好,就可能出乱子,一出乱子,就很难平息。这不是危言耸听,而是邓小平同志的谆谆告诫。他说:“如果搞资本主义,可能有少数人富裕起来,但大量的人会长期处于贫困状态,中国就会发生闹革命的问题。”(《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29页)

世界虽然处于和平与发展时代,但也并不十分太平,强权政治也还存在。外国列强不敢小视中国,恐怕不在于中国经济实力总量,更不在于人均数量,而在于这种经济力量的集中性、统一性和整体性。中国不需要用募捐和临时增税的办法去建立强大的国防力量,这是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国有经济占主导的力量之所在。

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还很薄弱,还需要集中财力、物力、人力加速建设。没有集中的财力物力,没有统一调配的功能和没有一种为国家整体利益忘我的人心凝聚力,就很难迅速地完成这种建设。这也需要公有制经济作为主体和国有制经济为主导。在我国目前这样的经济发展水平上,用私人集资入股为主筹资的办法搞三峡这样的大工程,可能就会有更多的困难,花费更大的成本和拖延更长的时日。

我国是一个资源并不富有的国家,要用较少的资源生产出较多的能满足12亿人口消费的产品,完全靠私人主体性市场的调节和配置可能失调大于协调,浪费大于收益。公有制经济主体性市场毕竟是为稀缺资源的合理调节配置提供了基础性条件。长官意志的计划曾经给我国建设造成了巨大损失,但这除了长官意志的非科学性外,重要的在于没有市场基础,没有绝对和相对独立利益主体所构成的市场的制约。教训应该正确地吸收,不能因为产出了跳蚤而否定龙种。若让市场基础变为私人经济主体性质,计划即使是科学的也将受到这种基础的扭曲。

总之,没有社会的安定,没有国家的巩固,不能用“民主”(市场)和“集中”(计划)相协调的原则去配置和调度我国的稀缺资源,要迅速完成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建设,保证和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长期、稳定、迅速、健康发展,将是十分困难的。这也就是说,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和国有经济为主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生产和分配的平等、公平,以及社会的安定;为了保证国家的独立和巩固;同时也是为了控制社会的生产方向,调节社会生产的结构,更好地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加速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建设。所有这些,都是为了保证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增强国力,提高全体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实现共同富裕。

有的同志把坚持以国有经济为主导、办好国有企业理解为国家只是为了“赚钱”。他们说:你要把赚钱的企业抓在手里,就意味着它亏损的时候你要补贴。把赚钱的企业抓到手里,就意味着整个国家的经济生活都要为之付出过大的代价,可能带来很剧烈的振动,不利于安定。应该怎么办呢?应该是收税。你不赚钱,我不收所得税,但要收工商税。那么你亏本呢?我不贴。所以收税是最好的方式,是包赚不赔的方式,政府应该做这么一件事,不要眼红别人赚钱。

这是不能赞同的。第一,这个被称之为“最好”的“包赚不赔的方式”并不新鲜。自国家产生那一天起,这个“最好的方式”就被采用了。第二,这里完全是用商人的角色和形象给国家政府定位的,并且要国家按“只要自己不亏本,不怕别人多赚钱;只管自己有所得,不管他人死和活”的原则办事。这不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所应扮演的角色和所应具有的态度,甚至连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国家政府都没有完全扮演这样的角色和奉行这样的原则。第三,这里是认定搞国有企业必然是得不偿失的。因为“抓了赚钱的企业,就要让整个国家经济生活付出过大的代价”。这就在很明白地告诉我们:国家应把所有的国有企业统统卖掉,由私人或“别人”去办。不如此,这种“只赚不赔”的生意怎么做?不能国家自己跟自己做呀。第四,如果国家办国有企业只是为了“赚钱”,坚持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甚至办任何一个企业都是多此一举。因为用强制征税既简单又省事。但国家及其强制力是取决于经济基础的,取消了代表全民或全社会大多数人利益的公有制经济,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及其强制力又从何而来?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政权是建立在非剥削、至少是大部分非剥削经济关系基础之上的,否则便不能称之为社会主义。

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对非公有制经济既不搞特殊优惠,也不应人为抑制,应让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在公平竞争中实现共同发展

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允许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是不矛盾的。这一方针的基本界定是公有制为主,其它经济成分为辅。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部门和关键领域,在必须由国家垄断的行业,在一些对人民生活关系极为密切的部门,保证国有经济的绝对地位,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协调;国家控制住高盈利高税收产品生产,有利于增加国家安全费用,保证国家安全,并且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扶贫济困,调节地区发展差距;在大量的竞争性产业、行业和领域,保持一定量的国有经济,可以防止非公有经济形成垄断,有利于保证市场的竞争性和健康发展。在此前提下,只要是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只要是允许非公有制经济进入的产业、行业和领域,对非公有制经济不应有其它的人为限制。应允许其发展,也允许其壮大。即使是在这些产业、行业和领域中一部分公有制企业在竞争中失败,以致淘汰,也不能因此而用人为抑制其它成分发展的办法去维护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那样做是与市场经济的法则相悖的。江泽民总书记指出:“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企业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不断发展和壮大自己。”(《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若干重大关系》,见1995年10月9 日《人民日报》)公有制经济和国有企业不能寄希望于对非公有制、非国有企业的扼制来保持自己的优势和地位。假设真有这么一天,某些产业、行业和某些领域中非公有制经济、非国有企业占了支配地位,我们也应予以承认,在承认中再进行反省。不这样,就是对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人为阻碍了,在这样的场合下,我们倒完全赞同前述那样的话,即:“你办得好,我就多收税;你办得差,我就少收税。……你亏本呢,我不贴”,决不“眼红别人赚钱”。

上述认识的基本依据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我国生产力的多层次性,以及我国生产力主体——劳动者的多数量、低素质特点。

在我国经济落后地区,生产力水平、劳动力素质相对较低,突出要解决的问题是对经济的启动,对生产力的调动和对劳动者的意识唤醒(这些地区的劳动人口往往处于一种较为麻木的状态),而不是首先注意公平不公平、剥削不剥削的问题。如果外国资本有意进入我国较为落后、最为贫困的地区投资,办独资资本主义企业,我们是欢迎呢?还是为要避免被剥削而将其拒之门外呢?恐怕现在已经不会再有人去坚持“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的荒谬逻辑了。

同样,如果在允许私人资本进入的产业、行业和领域中,在公平的竞争条件下,公有制经济、国有制企业确实因其公有制性质而竞争不过私有经济,我们应承认在这些场合私有经济更适合于这一产业、行业和领域的生产力水平和性质,就应承认其存在和发展的合理性。我们提出这样的问题,是建立在尊重经济发展规律,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和国有企业充分信任、充满信心的基础之上的。我们相信,在公有制经济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生产力水平基础之上,在同等的负担和同样规范经营行为条件下,在同等的竞争环境之中,公有制经济的效率是不会低于非公有制经济,从而落败于非公有经济成份的。否则,我们为什么要坚持公有制?坚持社会主义绝不只是为了公平,而是因为社会主义的本质决定了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具有更高的劳动生产率!

我们这样的信心来源于我国国有经济的实践。从商业这个个体和私有经济涉足最早,分布最广泛、集中最多、竞争最激烈的领域来说,公有制商业企业处于汪洋大海般的个体经济和私有经济的包围之中。但十多年的较为公平竞争的结果告诉我们,公有经济的根基不是动摇了,而是更坚实了。以江苏无锡市为例,据报载,1996年1—9月, 无锡市100万人口的吃、穿、用、行的消费供应中, 唱主旋律的还是国有商业。 80%的蔬菜、90%的荤食品、60%的米面粮食,是通过国有商业流通环节满足的;在全市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国有、集体企业完成量占74%。曾经一度由个体户领导潮流的服装市场,现在也情况大变。而且无锡国有商业还在不断长大,预示着无锡国有商业新一轮优势的发挥将更充分有力。在经济转轨中,在仍然承担了稳定市场、平抑物价的责任和义务的条件下,无锡国有商业不仅没有从主角的位置被淘汰,相反更牢牢地把握了自己的历史地位,原因在于他们按照江泽民总书记所说的那样,坚持改革,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因而不断发展和壮大了自己。这说明,只要通过改革,把公有制经济的内在优越性同对市场经济的适应性统一起来,我们就没有理由对公有制经济失望,反而会更有信心。

四、不能笼统地说一些改革措施是搞“私有化”或不是搞“私有化”,必须对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

面对公有制经济、主要是国有企业的一时困难,除了少数趁机弹出不和谐的私有化音符的人以外,绝大多数同志在积极探索公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和国有企业的改革途径。对这些改革的积极的探索者,我们应持欢迎的态度;对他们改革建议中的某些不足或错误,应以研究、探讨的方式提出问题,不能动辄冠之以搞“私有化”的帽子。

(1)关于“卖企业”。不论企业好坏,哪怕是“靓女”, 都要统统一卖了之,然后国家只管收税。这和我国运用赎买政策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变资本主义工商企业为公有制企业的形式差不多,但内容却相反:一个是变私为公,一个是卖公为私。这当然无可争辩是搞私有化,但并不能因此说凡卖企业都是搞私有化。比如对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严重老化、发展无望的企业,“死比活更好”的企业,只要能卖,只要能收回来与资产净值大体相当、甚至低于资产价值的资金,也未尝不是对公有制经济的一种解脱。举例来说:假定某国有企业资产1000万,但负债1000万;或者帐面资产1000万,实际资产为负数;或者资产1000万,应收帐款100万,而应付帐款1300万元等,让其继续经营, 只能是继续加大亏损。与其这样,连资产带债务一并送人也是幸事。还有一种情况:假定有一企业的设备原值200万元,没有磨损, 但使用这些设备生产将给社会环境带来大的污染。为要使之不污染环境必须再投入150 万元进行改造,而若采用新的设备只需投资100万元就够了,那么, 将此企业设备按废铁处理,也不能说是资产流失。只要不涉及其它问题,或者造成其它连带损失,就应肯定这种交易的合理性。这是一种资本经营行为,是不能仅凭借一个“卖”字定性的。

(2)关于股份制改造。 若把国有企业的原有资产(存量部分)折算成等价的若干股份,全部或绝大部分对私人或私有企业出售,而不将收回的等量货币资金再投入到企业作为国有股份,这就使国有企业的性质改变了,它已私有化了。反之,如果将出售股份后收回的货币资金再投入企业作为国有股,这并没有减少国有资产,若这部分国有股份占总股本的大部分,虽然新的股份企业不再是纯国有企业了,但这并不能说是私有化了。同样,采取向私人或私有企业发行新股、注资(增量)经营,组建股份制企业,保持了国有资产所有者原有的权益并仍然占总资产大部分,这也不是私有化。

但需要注意的是,股份制必然伴随股权流动。如果国有企业不加控制,不保持50%以上的控股(不流动),一旦大部分股权流入私人或私有企业,其性质就改变了。搞股份制不等于搞私有化,但股份制提供了私人资本进入国有企业的机会,股权流动使私人资本控制国有资本成为可能。要保证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后性质不变,就应保持国家控股部分一般不进入市场。

(3)关于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制本身不能标明任何性质, 既不能说它姓“公”,也不能断定它姓“私”。要把握它的性质,必须深入一个一个具体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考察,分析其股份的结构,合作的形式,才能得出结论。如果在一个生产集体内,其资本是集体成员共同出资,而且每个成员所占的份额大体差不多,同时,全体成员又共同参加生产经营,分工合作,取得税后收益除支付各成员的劳动报酬外,剩余部分按大体相当的出资额分红或积累,这种股份合作制就是集体合作性质的。如果在股份合作企业中,虽然全体成员都出了资,但数额上相差悬殊。少数出资多的人数十倍甚至更多于一般成员,这少数人因此取得了对整个企业生产经营的支配权,而且按出资多寡成正比例分红利,少数人因此而获得收益分配中的绝大部分,那么,这就不能认定为集体合作性质了。虽然这种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现实中较多地存在,它对启动企业生产经营、调动其成员的生产积极性、严格生产经营责任等都有好处,但我们不能因此就给它冠上一个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的名称。

(4)关于产权交易、流动与流失之争。 国有企业资产产权转让及因此而产生的产权流动是市场经济的自然现象。有的同志认为流动不等于流失,因为企业出卖后收回了一个等价的货币额,只是资产的形态发生了变化,由实物形态变为了货币形态。对此,我们也应作具体分析。如果单纯把国有企业生产资料当作“物”来看待,单纯从交易的行为和过程来看,确实流动不等于流失。但如前所述。从动态去考察,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就会凸现出与对消费资料所有权的根本不同性质。生产资料是要下“金蛋”、并且能下“金蛋”的,消费资料则没有这种功能;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本质是获取,是递增,消费资料所有权的本质是满足,是递减。所以,当国有企业产权形态由实物形态变为货币价值形态后,如果不随即再实现第二次形态变化,再变为能下“金蛋”的生产资料形态,即使是获得了一个等价的货币额也是对国有资产的流失——由能下“蛋”的“鸡”变成不能下“蛋”的“鸡”。所以,我们一开始就指出不能用产权来替代生产资料所有权。以此为例,从产权角度考察,资产流动及其实物形态变为货币形态,产权没有流失;但从生产资料所有权角度考察,则是对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丧失。马克思曾经把货币储藏者称作“守财奴”,守财奴不是资本家。只有把货币变为生产资料,投入生产过程,让它下“金蛋”的货币所有者,才是精明的资本家。现今国际资本市场上多少货币四处寻找变为生产资料形态的机会,我们一些同志却突然发现把生产资料形态的“产权”变为货币形态的“产权”是公平交易,没有流失。难道我们真要等到国有企业产权都变为货币形态,私人资本支配所有企业,控制国民经济的生产和流通;国家拥有一堆货币,任凭私人资本操纵国计民生而望货币兴叹,我们才能理解货币并不是资本,拥有货币并不等于拥有“产权”吗?到那时还能说流动不等于流失吗?到那时我们再用这些货币去从私人资本家手里把企业产权买回来吗?

五、正确看待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条件下的剥削现象

多种经济成份的存在必然会产生占有他人劳动的剥削关系和剥削现象,只不过这是一种局部的、少量的现象,而且是在法律许可和规范之内。承认剥削关系和剥削现象似乎和社会主义原则相悖,但只要认识到它的产生和存在的前提是资本的投入及由此所引起的对社会主义社会一定领域、行业、产品、环节或地区生产力的启动作用,认识到它对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有利性,以及最终为避免这种剥削提供物质基础时,我们就不难理解和接受了。

不能用极端的眼光看待这种剥削现象和剥削关系,我们有些同志确实是在过于理想主义地、主观主义地诅咒一切形式和些许的剥削现象。与这些同志的这种激情和义愤形成强烈反差的却是这样一种事实:部分直接被剥削的劳动者并不很接受他们的这份同情和道义声援,并不十分赞同和支持他们过于理想化的、虽然很正义并且逻辑上也无懈可击的论点。一个真实的例子足以支持这一论断:两位四川峨嵋山抬滑竿谋生的农民碰到一位游客,一再要求这位游客接受他们的服务,由他们抬他上山。这位游客对这两位农民兄弟说:倒不是自己舍不得花费几十块钱,而是看到你们汗流夹背而自己坐在上而感到心里难受。这两位农民兄弟听后并未因此动容,其中一位很平淡、甚至有些不屑地说:你看到我们辛苦你感到难受,可你不让我们抬,我们就比你更难受(因为挣不到钱)。这位农民兄弟富有哲理的话使人震动,足以让我们一些仅从正义和理想出发来研究和设计中国的同志猛醒。当我们一些同志在真心实意地争取和维护劳动者主人翁地位的时候,我们一些贫穷落后地区、甚至还有城市的一部分劳动者却在为争取一个出卖自己劳动力的机会而努力!如果我们还没有足够的启动资金,不能用充足的公有的生产资料与他们直接结合,让他们投入自主的劳动过程,我们就不得不承认这样一种现实:我们需要利用一部分资本,因而就要容许一定的剥削关系和剥削现象。当然,我们的这种容许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就是非主体性、非普遍性。

概括我们的基本观点就是:公有制经济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也是我国社会生产力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但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是以人为抑制其它经济成份的发展来实现的,要相信公有制经济的强大生命力和竞争力,让公有制经济和国有企业与其它经济成份在竞争中共同发展。多种经济成份的存在决定了剥削关系和剥削现象不可能完全避免,这种剥削关系产生的前提是我们要利用“资本”。因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亟需更多的“第一推动力”。因此,在贯彻执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这一伟大方针时,我们要旗帜鲜明地反对私有化,同时也要容许非公有制经济成份的正当发展,要让它们和公有制经济主体一道共同为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实现“三个有利于”服务。如果我们这样来认识问题,我们就可以避免一些无谓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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