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转轨时期市场秩序建设的学分制供给_市场经济论文

经济转轨时期市场秩序建设的学分制供给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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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经济转型涉及到四个层面:社会发展由传统落后的社会形态向现代社会形态的转型,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向集约的转型,经济发展由传统工业化向新型工业化的转型。随着转型效果的日益明显,转型中的矛盾也进一步显现,特别是市场秩序的混乱与信用制度的缺失成为了经济转型的巨大阻力。因此,强化信用制度供给,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市场,规范市场经济运行的秩序就成为了我国经济转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统一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与信用制度安排

市场经济秩序是指市场经济的运行在其内在机制和外在相关规则的规范和约束下有序运行的状态。市场经济运行的秩序表现为两种状态:一是市场经济运行的有序性,这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标志;二是市场经济运行的无序性,这是市场经济运行中矛盾和摩擦的表现。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表现为四个层次:一是微观层次上的秩序性。在微观层次上,作为市场经济运行主体的企业、作为消费主体的家庭居民户、作为调节主体的政府遵守利润最大化和效用最大化的原则,遵守市场竞争的行为规范所表现出来的有序运行状态;二是宏观层次上的秩序性。国家运用各种宏观经济政策、市场参数和各种经济手段引导市场机制作用的方向,规范市场行为,调节市场供求,保持宏观经济总量的结构平衡和价值平衡。三是中观层次上的秩序性。表现为市场经济运行中各个行业、各个部门和不同产业、不同层次上经济运行的协调与规范。四是思想观念层次上的秩序性。各类经济主体的思想观念和意识形态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从制度层面上来看,观念上的秩序性是指非正式制度层面上的秩序性,包括价值观念、道德观念和思想意识。

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依赖于市场经济的秩序性,市场经济的秩序性是在其内在机制和外在社会规范的约束下形成的,“而法律和信用是维护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两个基本机制。”[1] (P129)法律的调整是从第三者的角度为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提供外在的约束和规范,而信用制度是从经济主体之间提供约束和规范。信用是以明晰、完善的财产所有权制度为基础,依托债券、股票等金融工具和商标、域名等知识产权载体而形成的按时践约的制度安排。在市场经济中,各种经济主体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一种无形的。这种契约关系要求经济主体必须诚实守信,及时履行合约,这种诚实守信的实现一般是通过信用体系或信用制度来做保障的。

信用的含义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信用是在经济交往中而产生的。广义的信用是在合作关系存在的前提下而形成的一种制度安排,是指各个合作主体能遵循事先确定的规则,履行各自义务的制度总和。广义的信用产生于合作关系之中,这种合作关系也包括了借贷关系、交易关系等。信用制度产生于商品交换,是在高度发达的社会分工体系基础上产生出来的,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市场经济越发达,越要求有完善的信用制度,信用制度的完善是现代市场经济成熟和发达的标志,也是统一市场经济秩序形成的保证。信用的内涵具有多层次性:经济伦理意义上的信用、经济行为意义上的信用、经济制度意义上的信用、经济法意义上的信用。作为一种制度安排,信用具有制度的功能,按照制度经济学家的观点,制度是通过各种习惯和规则为处于其中的人提供奖励或制裁,从而形成一定的激励和约束。制度的功能有:为经济主体提供激励,使经济主体所付出的成本与收益相联系;为经济主体提供约束,抑制经济的机会主义倾向;降低市场交易过程中的交易费用。从市场经济秩序形成的角度来看,信用作为一种制度对市场经济秩序形成的重要作用表现在:

1.信用制度可以对市场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起到规范和约束作用。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整个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是由经济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而构成。在市场交易中,人类行为具有机会主义倾向。在市场交易的过程中,交易双方不可能完全知道对方的所有信息,交易就有不完全性,为市场交易过程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提供了存在的前提。即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具有随机应变、投机取巧、为自己谋取最大利益的行为倾向。由于交易行为所具有的机会主义倾向,人类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会采用非常隐蔽的手段欺骗对方以获取自身的最大利益。要减少机会主义行为倾向,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就必须制定一系列交易规则。信用制度就是减少人类机会主义行为倾向,约束投机行为和欺诈行为的制度安排之一。由于信用是经济主体在长期市场博弈基础上而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制度安排和行为规则,当这种制度为市场交易所需求和强调时,就会内化为一种市场交易的秩序,“人类的相互交往,包括经济生活中的相互交往,都依据某种信任。信任以一种秩序为基础。而要维持这种秩序,就要依靠禁止不可预见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规则。”[2] 市场交易活动一般都是在隐含或明确的信用合同基础之上展开的,这种信用关系一旦成立。市场交易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就会被这种交易秩序和信用制度所规范和约束,从而保持了市场的某种秩序性。

2.信用制度可以降低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交易费用。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市场运行本身是有成本的,即存在着交易费用。科斯认为:“为了进行市场交易,有必要发现谁希望进行交易,有必要告诉人们交易的愿望和条件,以及通过讨价还价的谈判缔结契约,督促契约条款的严格履行,等等。这些操作的成本常常是极端地昂贵,至少会使许多在无需成本的定价制度中可以进行的交易化为泡影。”[3] (P13)可见交易费用包括市场信息的收集成本、寻找交易对象的成本、了解价格的成本、谈判和签约的成本、合同实施监督的成本、违约处理的成本等等。交易成本是市场经济中用于非生产性支出的费用,是一种资源配置的浪费。信用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可以保证交易行为的确定性、顺畅性,减少交易过程中的风险防范费用。在交易过程之前可以降低获取交易信息和获得交易机会的费用支出,在交易过程之中可以使交易双方由于信任而减少讨价还价的费用支出以及交易过程中由于不确定性而带来的损失,在交易过程结束之后信用制度可以减少履约、保证交易质量方面的费用支出,而且信用制度与交易成本成反比,信用制度越健全,交易费用越低。市场经济运行越有秩序。

3.信用制度可以提供一种市场交易的秩序。现代市场经济不仅是高度发达的社会化大生产和高度发达的专业化分工相结合的市场经济,而且是大规模生产与大规模流通相结合的市场经济。高度的专业化分工必然促进交换频率的提高,使交换的内容、交换的手段、方式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与此相适应,交换中的不确定性和交换的风险也不断增加。在市场交易的复杂化、多样化以及不确定和风险性加大的情况下,要使各种交易行为顺利实现,市场经济能有序运行就要有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作保障,使市场经济主体的各种交易行为在一定的契约关系中得以实现,使市场行为转化为契约行为,使交易过程表现为契约的履行过程,包含在契约关系中的信用原则作为一种行为规则具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交易效率的功能。在微观意义上,健全而完善的信用制度能促进各类市场经济主体有效连接,克服有限理性,维护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稳定交易关系,为市场经济主体提供有效的预期。而信用制度的缺失,则会造成交易受阻,会使市场经济秩序出现混乱,影响市场经济健康的运行。在宏观意义上,信用制度可以促进市场交易的时空范围,减少资源配置的失误,提高市场经济运行的速度和效益,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性,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中国转型时期信用制度的缺失与市场经济运行的无序性

在计划经济时期,社会资源的配置主要是通过计划机制来实现的,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也是通过计划调整而达到一致性,信用对经济活动的调节是微乎其微的。随着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政府、企业、个人成为了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是通过以信用为主体的契约关系来调节的,不同市场经济主体之间从各自利益出发在信用关系的调节下,来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但是由于在经济转型中,与信用关系和契约关系相应的各项制度安排没有建立起来,形成了信用制度的缺失,信用制度的缺失,形成了严重的反信用现象。表现在:1.企业信用丧失引起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企业是市场经济运行主体,整个市场经济的运行是通过企业的正常活动而展开起来的,由于企业普遍失信,造成了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主要表现在:偷税、漏税,作假账,造成了大量国有资产的流失;不履行合约,形成了企业之间的三角债,造成了银行的呆、坏、死账,破坏了正常的银企关系;假冒伪劣商品影响了消费者权益。表现为人们对“假”的追求过度,“利益驱动”过旺,假东西泛滥成灾,小到假烟、假酒、假文凭,大到假名人、假银行、假产值;2.商业信用危机,造成了市场竞争的非规范性。合同签订之后不履行,随意终止合同或更改合同,使经济合同的履约率大大降低,使合同的法律性和严肃性受到严重挑战。同时利用合同进行诈骗活动也是商业信用危机的一大表现,利用虚假合同骗取投资、财物也相当普遍。由于商业信用危机,造成了市场竞争的非规范性,影响了市场经济的秩序性;3.个人信用度下降,造成了人们之间相互信任程度的降低。个人信用下降,造成了扭曲的社会心理,办事要找关系,没有关系办不成事;假文凭、混文凭愈演愈烈。

信用制度的缺失引起了市场经济的无序性:一是竞争的非规范性,造成了市场竞争秩序的混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机制,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动力,市场经济的运行一方面是在追逐利润带来了的内在驱动力基础上运行的,另一方面是在竞争所形成的外在驱动力基础上所形成的外在压力下运行的,正常的竞争关系是在信用制度的基础上而建立起来的,但是在经济转型时期,由于信用制度的缺失,一些生产经营者依靠不正当竞争来取胜,以欺骗行为来获取经济效益;二是市场的非规范性,引起了市场经济运行秩序的混乱。在经济转型时期,由于信用制度的缺失,对经济主体的行为起不到应有的约束,形成了诸多的扭曲行为,企业的投资行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都出现了一定的扭曲。而且信用制度的缺失使产权缺乏应有的保护,产权的各项权能不能全部实现,“企业考虑的不是扩大再生产,而是寻求保护,应付来自各方面的威胁。”[4] 同时由于信用制度的缺失,使正常的信号失真,增加了对未来预期的不确定性,使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引起了市场经济的无序运行,延缓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进程,制约了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三是造成了一系列的短期行为,形成了市场经济的无序性。由于信用制度的缺失,在宏观上使政府在决策中考虑短期应急措施,不考虑政府信誉和长期利益,导致政策缺乏联系性。在微观上,使企业在决策、生产和管理上只考虑眼前利益,信誉观念淡薄,重量轻质。由于各种层次短期行为的存在,导致了地方保护主义和市场的分割,制约了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四是造成了市场经济运行的混乱,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偷税、骗税、骗汇和走私活动屡禁不止,商业欺诈、逃废债务和工程质量低劣问题相当突出。

经济转型时期,信用制度的缺失不仅造成了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而且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造成了投资环境的恶化“我国每年因为逃避债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约为1800亿元,由于合同欺诈造成的经济损失约为55亿元,产品质量低劣和造假的各种经济损失至少为2000亿元,由于企业三角债而造成的财务费用约有2000亿元,几项合计5855亿元。”[5] (P259)信用危机不仅造成了直接的经济代价,而且严格影响了市场经济的秩序性,上市公司不讲信用,金融市场违规操作,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假文凭、假论文、假档案,黑心哨,令人发指。同时假冒伪劣商品横行,欺诈失信行为普遍,人们的社会活动中的极端功利性与非法性增多。致使国家管理,企业决策和发展生活中的失误增多,就会成本加大,社会管理的效率下降;形成了一系列扭曲的社会心理。由于信用危机,使得人们形成了“欺骗得利,信用吃亏”的社会扭曲心理,这种扭曲心理表现在:一是社会防范心理增强。各社会成员之间,各群体、各阶层之间的防范心理增加,使信用仅存于亲友、同事等小群体之间。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信任度下降,造成了表面性与多发性的信用丧失;二是投机心理抬头。通过失信可以得到好处,代价小,所以引起了在经济活动以及日常生活中的大量投机心理,企图通过投机去获得好处;三是见利忘义心理流行。为了获得利益,不惜丧失信用,以失信的代价来获得利益。

三、中国经济转型时期信用缺失的经济学分析

在中国的经济转轨时期,信用制度的缺失阻碍了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影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经济转型时期信用制度的缺失是由多种因素形成的。由于信用本质上是一个经济问题,从经济学角度,运用经济学分析工具来研究中国经济转型时期的失信现象,有助于把握失信的深层次原因。从经学角度来看,引起失信的经济因素有:

1.经济转型时期的制度缺陷。主要是指经济转型时期与信用有关的制度不完善,游戏规则不健全,缺少相应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导致了信用机制发育不良。制度具有激励性质与约束性质,但是经济转轨时期,个人信用记录和企业信用的档案资料不健全、缺少资信登记制度。企业产权制度不明晰,使企业信用缺乏产权约束。政府信用不到位,没有形成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信用管理手段单一,信用管理的中介服务组织不成熟。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是由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而来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经济活动和人们的经济关系都是通过计划方式来调节的,人们之间的关系、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不是通过契约关系来维系的,而是通过计划来调节和控制的。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人们之间和各种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逐步由计划调节转向了通过在契约关系基础上而形成的信用制度来调节,但是在经济转型期,信用制度不健全,信用制度的建设明显滞后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发育,计划经济的旧约束体系逐步在失去,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信用约束体系没有形成,由于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各项信用制度不完善,从而形成了经济转型期信用制度的缺失。

2.失信的成本低。任何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选择都是建立在成本—收益分析基础之上,如果失信的成本低,而失信的收益大,对失信缺少一种惩戒机制,失信者就会继续失信,所以失信便成为一种流行的现象。如果在信用体系中,建立了某种惩戒机制,失信之后损失很大,超过失信的收益,失信无利可图,失信者就会停止其失信行为。世界上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都建立有完善的信用惩戒机制,失信者要付出高昂的成本,这种高昂的成本对失信者就会产生强大的威慑作用,使任何违约行为都变得不划算,这种信用机制具有很强的约束力。从我国经济转型时期的失信来看,失信的成本低微是导致失信普遍化的原因,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惩罚力度小,即使法律的制裁力度也不够,所以对于制假,售假行为只要成功,就会有非常大的收益,即使抓住,罚款或法律制裁之后,仍然有继续造价的能力和机会。由于失信不仅成本低,而且有利可图,因而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失信行为便会普遍化和经常化,而且这种经常化和普遍化的失信行为还会产生连锁反应,造成市场经济的无序性。

3.信息不对称。新古典经济学的市场经济理论认为信息是完全的,而当代经济学认为市场是信息不完全的,信息在合作主体之间是分布不对称的,信息不对称会引发机会主义倾向与败德行为。“违约、欠债不还等失信行为的基础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市场信息不完全,二是市场参与者之间存在不合作博弈。”[6] 依据米尔利斯等人的非对称信息理论,非对称信息有两类:一是知识的不对称,表现在契约签订之前,交易的一方对另一方的偏好、能力、风险等方面的信息缺乏了解;二是行动的不对称。主要表现在契约签订后一方对另一方的行动无法监督和约束。“信息的不对称表明市场充满了不确定性。”[7]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在合作关系确立或契约关系建立的过程中,合作者从自身利益出发,可能会产生隐瞒信息。也有可能在合作关系或契约确定之后,形成逆向选择,在合作关系中不尽力,或在契约关系确定之后而不遵守契约,导致失信。这种信息不对称而形成的失信问题表现在多方面:在保险市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保险公司不知道投保对象的风险情况,会产生骗取保险费的情况。在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也存着信息的不对称,公司运用较多的内部信息,公司可以采取欺诈、公布虚假信息等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形成了证券市场上的失灵现象。

4.地方保护主义。我国经济转型时期信用缺失的主要因素固然是在于经济方面,但与地方保护主义也有较大的关系。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加快本地经济发展,不仅要求银行放宽贷款条件,加大信贷投入力度;而且认为防范中的金融风险是金融系统内部会解决的问题,不愿在银行风险方面承担责任。为了短期利益和局部利益,对制假、违约、欺诈行为置若罔闻,甚至提供保护,地方保护主义之所以难以铲除,究其原因主要是局部利益、短期利益在发挥作用:一是某些地方政府为了局部利益牺牲国家整体利益。在我国现行的干部考核制度中,地方官员考核的依据在于其任期内经济效益,在这种考核体系之下有了短期效益和局部利益,自然就有了地方官员的“政绩”,有了政绩就可以升迁,在晋升的激励下为制假行为提供保护;二是法治约束乏力,法不责众,导致失信行为代价极低。而这样造成的后果是社会信用环境恶化,市场经济秩序混乱,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商业欺诈、逃避债务、工程质量低劣成为普遍现象。金融机构“恐贷”、“惧贷”,大量社会资金被沉淀在金融机构,不能与产业迅速有效结合,制约了投资需求的增长。

四、经济转型时期规范市场秩序的信用制度供给

制度经济学认为,人的行为是制度激励的结果,只有不好的制度,没有不好的行为。从我国经济转型期的信用问题来看,失信行为源于制度的约束功能的乏力,因而治理失信的关键在于加强制度建设。由于制度的缺失导致了失信行为,因此,在经济转型过程中,要规范统一的市场秩序,就必须要加强与信用有关的各种制度的供给。

1.加强正式制度的供给

正式制度是指成文的,由权力机关保护实施的制度,正式制度能被清晰的阐述,而且能易于被认识。从中国经济转型时期维护信用制度着眼,正式制度的供给有:

(1)完善信用制度的基础规则。建立健全信用制度体系,从国家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等方面建立信用制度。在政府信用建设中,将信用作为政府官员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建立健全信用奖惩制度,对失信者给予重惩,对守信者予以奖励。在企业信用方面,建立健全企业的资信档案,为银行或投资者提供信用咨询;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在社会范围内建立信用登记制度,建立企业与个人的信用档案,在企业建立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或建立一些行业的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信用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暴露失信现象,把丑恶的失信行为的信息公布于全社会。

(2)明晰产权关系,建立和完善个人产权的保护制度。信用的本质在于经济主体愿意以自己的财产承担并补偿可能引起的经济风险,因此个人财产权制度是正式性的信用制度的基础。如果个人财产制度健全,而且具有完善的个人财产保护制度,个人才能获得信用的能力,并以财产为担保,对交往后果自我负责。但是在经济转型时期,由于个人财产制度不完善,缺乏保护个人财产制度的保护制度,人们隐瞒自我财产信息,不守信用,失信便成为合理行为,因此在信用的正式制度供给过程中,必须建立和完善个人财产的保护制度。在完善个人财产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契约制度、市场交易制度、竞争制度,健全信用工具,形成完善的信用制度体系。

(3)完善信用的约束制度。主要是完善失信的惩戒机制,一方面提高失信成本,一旦出现失信行为,让失信行为者的名誉扫地,告贷无门、销售无路、求助无人。另一方面大力发展信用评级行业,培育资信评级市场,加大信用信息的供应量,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并把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推进成新信息的市场化。同时明确信用数据的开放程度,以便使社会成员通过正规渠道和方式获得信用信息,完善新的评价指标体系,保证信用评价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4)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以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出发点,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管理的联合征信法律体系,以法律规范公共信息的取得与实用程序;建立开放、统一和共享的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形成完整的信用服务体系;针对市场经济运行的不确定性,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和分散信用风险的机制。

2.加强非正式制度的供给

非正式制度安排是指人类在长期交往中形成的价值观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方面的总和,其中意识形态占主导地位。非正式制度安排作为制度的三大构成要素之一,与人的动机与行为有着内在的联系。由于“正规规则只是制度体系的一部分。它们必须由非正规制约加以补充——对规则进行扩展、阐述和假定。非正规制约解决了众多无法由正规规则覆盖的交换问题,并有很强的生存能力。”[8] (P110)因此,与正式制度安排相比较,在转型时期的信用制度建设过程中非正式制度安排在对人的行为的规范、改变人的思维方式以及确立和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是因为正式制度安排的作用是一个“他律”的过程,非正式制度供给的作用是一个“自律”的过程,而且“从变革的速度来看,正式约束可以在一夜之间发生变化,而非正式制约的改变却是一个长期的过程。”[8] 因此在当前信用制度建设过程中要注意强化非正式制度的供给。

从我国经济转型时期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来看,非正式制度供给的内容包括:1.加强信用道德教育。信用从广义上而言,分为正式性的制度信用和道德层面上的信用道德,信用道德是一种信用的理念和诚实守信的义务感。道德信用以经济主体的内心法则为基础把信用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发挥道德的自律与他律,形成对失信行为的无形约束。因此,在中国经济转型时期的信用建设中,要把信用作为公民的基本道德要求,树立信用的公众形象,树立“以讲信用为荣,不见信用为耻”的社会公共意识,形成信用的财富意识。2.加强信用教育,正确认识信用的作用及其重要性。通过宣传、教育、典型示范来进行信用教育。树立正确物质利益观念,物质利益关系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关系,在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的行为目标是追求利益最大化,在信用制度建设中要加强信用教育,使经济主体的利益追求建立在合法经营与诚实劳动基础上,不以失信而获利。3.加强传统的信用文化教育。信用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货真价实”,“童叟不欺”,“一诺千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因此,在经济转型时期的信用制度建设中,要加强传统的信用文化教育,使传统文化中的信用理念在新的历史时期焕发出新的生机。

3.优化信用制度的环境

制度为人类提供了一个基本结构,它已为人们创造出秩序,并试图降低交换中的不确定性,但是制度这种作用的发挥受到了制度环境的制约。制度环境决定着其他具体制度的基本特征,同时还决定着制度变迁的形式与范围,制度环境为制度安排的选择范围设置了一个边界,人们总是在这个范围内选择制度安排。从我国经济转型时期的失信问题来看,信用意识的低下,缺乏信用的法律依据,使一些具有正式约束的信用制度缺乏良好的文化环境。因此,在信用制度的供给过程中,制度环境是极其重要的,一项制度只有在具体的制度环境中发挥作用,这项制度的设计和安排才是成功的。

如果一项关于信用的制度安排在理论上是多么完美,但是制度环境不优化,制度的作用就发挥不了,由此使制度陷于无效率的状态,因此在中国经济转轨时期的信用制度建设过程中,在强化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供给的基础上,还要优化制度环境:一是要加强信用方面的法制建设。参照国际惯例,信用建设和信用体系的建立必须立法先行,加强规范。西方市场经济的国家,在其市场经济的发展中,都建立了相应的法规。例如,美国建立了《信用控制法》,《公平信用报告法》,《诚实租赁法》等。通过信用方面的法制建设,明确信用和信用制度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为失信的惩罚提供相关的法律依据。明确在市场经济中失信的法律边界,失信程度与惩罚的程度,并且在信用的法制建设中,从立法、执法、法律监督与普法教育几个方面做起;二是要进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信用行政制度。政府信用在一国信用制度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政府信用的建设既是信用制度建设的内容,也是信用制度建设中,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因此在优化信用制度环境的过程中,要建立信用行政制度,把信用行政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行政的基本原则,既发挥政府信用在信用制度建设中的作用,同时为信用制度建设提供良好的环境。三是要加快关系经济向契约经济的转换。我国具有关系经济的深厚传统,经济转型时期的经济运行是建立在关系经济的基础之上的,这种经济的特点是信息的隐蔽性,交易双方在经济活动中依赖的是专用性的关系,而不是依赖于信用,在关系经济中,许多交易活动不是建立在公正、公开和公平基础之上的,以血缘和亲缘为基础的信用只限于专用的关系,对专用关系之外易于造成失信行为。但是契约经济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在契约经济中经济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是建立在公正、公开和公平的基础上,人们之间的经济活动是通过以信用为基础的契约关系来维系和调节,他要求经济主体在经济交往中要重信用、守合同。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深化,关系经济逐渐成为了市场经济发展和信用制度建设的制约。因此,在经济转型时期,要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必须要加快关系经济向契约经济的转换,为信用制度建设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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