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对新中国制度设计的创新和贡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新中国论文,贡献论文,制度论文,毛泽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毛泽东以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为指导,针对新中国的制度设计和安排提出了一系列创新性的观点和原则,据此创立了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区域自治三大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在制度层面为中国的政治发展、制度创新和政治文明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
一 新中国制度设计的理论基石——人民民主专政理论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就开始了对新中国制度设计的思考和试验。其理论成果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为新制度设计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和指导。1940年1月,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的著名演讲中,从国家理论的高度阐述了国体和政体问题,提出了以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新国家民主政治制度的初步设想。1945年4月,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政治报告中,再次重申了“建立一个以全国绝对大多数人民为基础而在工人阶级领导之下的统一战线的民主联盟的国家制度”的政治主张,并强调必须以民主与集中作为新政权的实质和核心。他指出,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必须采取民主集中制,“只有这个制度,才既能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能集中地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①。1948年12月30日,毛泽东在《将革命进行到底》的新年献词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他指出:必须“用革命的方法,坚决彻底干净全部地消灭一切反动势力……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②。上述观点表明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初步框架已基本形成。
1949年6月30日,毛泽东发表了《论人民民主专政》的著名文章,系统地、完整地阐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其主要观点是:第一,阐述了新中国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必然性。他指出,一方面,由于帝国主义的侵略和蒋介石的独裁统治,“使西方资产阶级的文明,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方案,在中国人民的心目中,一齐破了产”;另一方面,俄国十月革命送来的马克思列宁主义,使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的先进分子掌握了先进的思想理论武器。因此,“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让位给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主义,资产阶级共和国让位给人民共和国”并“经过人民共和国到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达到阶级的消灭和世界的大同”就成为了历史的必然③。第二,阐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毛泽东指出:“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城市小资产阶级的联盟,而主要是工人和农民的联盟,因为这两个阶级占了中国人口的百分之八十到九十。推翻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反动派,主要是这两个阶级的力量。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主要依靠这两个阶级的联盟”④。第三,阐明了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毛泽东指出,历史已经证明,由于民族资产阶级的软弱性和两面性,他们不可能也没有能力成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领导力量,因此,“人民民主专政需要工人阶级的领导。因为只有工人阶级最有远见,大公无私,最富于革命的彻底性。整个革命历史证明,没有工人阶级的领导,革命就要失败,有了工人阶级的领导,革命就胜利了。在帝国主义时代,任何国家的任何别的阶级,都不能领导任何真正的革命达到胜利”⑤。第四,界定了人民的内涵,阐述了民主与专政的对象及其相互关系。毛泽东指出,人民这个概念的内涵,“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毛泽东特别强调,民主只是对人民而言,“对于人民内部,则实行民主制度,人民有言论集会结社等项的自由权。选举权,只给人民”;专政的对象是人民的敌人,必须“向着帝国主义的走狗即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及其帮凶们实行专政”。“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⑥。
《论人民民主专政》的发表,是对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全面总结,标志着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成熟化、系统化和理论化,使之成为新国家制度设计的理论基石。按照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原则和要求,毛泽东为新中国创立了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三大政治制度,在制度层面为中国的政治发展和政治文明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
二 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的创立与创新
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的创立,主要源于毛泽东的统一战线思想和与民主党派长期友好合作的经验总结,其目的是想通过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和对执政的共产党批评监督,以保证政治决策的正确性和政治统治的稳定与和谐。
第一,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的试验和预演。在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就明确提出:“我们共产党人对于一切革命的人们,是决不排斥的,我们将和所有愿意抗日到底的阶段、阶层、政党、政团以及个人,坚持统一战线,实行长期合作”⑦。之后毛泽东又多次重申这一重大政治策略。毛泽东还特别注意将多党合作的理论原则运用于边区政权建设的政治实践。1940年3月他为中共中央起草《抗日根据地的政权问题》的党内指示,提出了“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不左不右的中间派占三分之一”的“三三制”政权模式。毛泽东特别强调,“必须保证共产党员在政权中占领导地位,因此,必须使占三分之一的共产党员在质量上具有优越的条件。只要有了这个条件,就可以保证党的领导权。”文件还规定了抗日统一战线政权的选举政策、组织形式和施政方针⑧。之后毛泽东多次强调这种新政权模式的组织结构和制度安排,要求一定要“采取我党中央所决定的‘三三制’,不论政府人员中或民意机关中,共产党员只占三分之一,而使其他主张抗日民主的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占三分之二”,切忌我党包办一切⑨。在上述思想的指导下,根据地进行了抗日民主政权建设的政治实践,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这可以看作是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的试验和预演。
第二,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的制度化。新中国成立前夕,毛泽东就强调:“我党同党外民主人士长期合作的政策,必须在全党思想上和工作上确定下来。”⑩1949年9月,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中国共产党共同参加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共同纲领》,选举产生了中央人民政府,开创了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合作与协商的崭新政治格局。从历史的角度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原本是为了筹建新中国而召开的,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曾由它来代行国家权力机构的职权。但是为什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后,作为过渡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还一直长期存在呢?我们认为,原因主要是按照毛泽东的上述长期合作和加强监督的思路,实际上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作为实现多党合作政治协商的政治载体和组织形式,并在政治实践中将其制度化。其目的是试图通过民主党派直接参与国家政权和国家政治生活,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政权进行监督与合作,以体现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和要求,促进新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和政治文明水平的提升。毛泽东指出:“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后,有些人认为政协的作用不大了,政协是否还需要成了问题。现在证明是需要的。……通过政协容纳许多人来商量事情很需要”(11)。他特别强调:“政协是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国外华侨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的统一战线组织,是党派性的”(12)。根据上述思路,在建国初期,我们实行了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的政府格局和共同执政模式。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选举产生的中央人民政府6个副主席中,民主党派占3名(含无党派人士,下同);55名政府委员中,民主党派占25名;4名政务院副总理中,民主党派占2名。可见各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权中任职人数比例很高,并且有职有权,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起着不可忽视的举足轻重的作用(13)。
第三,实行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和长期性。从新中国成立到1957年反右运动之前,毛泽东非常重视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他多次强调这一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和长期性。他指出:“究竟是一个党好,还是几个党好?现在看来,恐怕是几个党好。不但过去如此,而且将来也可以如此,就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14)“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这是我们的愿望,也是我们的方针”。他从强化监督的角度强调:“为什么要让民主党派监督共产党呢?这是因为一个党同一个人一样,耳边很需要听到不同的声音。大家知道,主要监督共产党的是劳动人民和党员群众。但有了民主党派,对我们更为有益。”(15)毛泽东还在中共中央关于统一战线工作指示稿上特别增加了“这种对重大问题的协商会议每年至少要有四次,即平均每季有一次;此外还应有一些对若干个别问题的协商会议”一段文字(16)。这些都反映了毛泽东对政协这一多党合作政治载体的高度重视。
遗憾的是,随着1957年反右斗争扩大化,毛泽东对民主党派的态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创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没有能够继续发展下去,继而转向强调阶级斗争和加强共产党的一元化领导。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被解散或撤销,使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遭到严重削弱和破坏,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通过政协这个参政议政平台参与国家管理和监督的功效大为减弱,这可以从民主党派在人大副委员长任职比例的变化得到清楚的印证。见附表:(17)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在1957年反右斗争扩大化之后和“文化大革命”期间,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遭到很大的破坏,但是,其制度框架和政治载体依然存在,这就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拨乱反正,改进充实和发展完善这一制度留下了空间和时间。
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创立与创新
毛泽东认为,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是由国家的性质决定的,新中国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核心是要能够充分保证广大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国家的民主权利。同时还应当成为对敌人进行专政,捍卫国家主权的权力机构。早在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就在总结以往党在建立人民民主政权的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正式提出了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设想。之后,毛泽东对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建设问题作了大量深入系统的研究,提出了不少创新性的原则意见,主要是:
第一,政体与国体的适应性。毛泽东认为,政体是实现国家性质的表现形式和政治载体,因此,政权组织形式必须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相适应。他指出,“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他提出“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18)。由于我国的国体是几个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和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执政,即人民民主专政,因此,民主集中制就成为政体组建和运行的核心要素。而实行“真正普遍平等的选举制”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最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威性。毛泽东认为,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应当具有很高的权威性。他指出,“人民代表会议一经建立,就应当成为当地的人民的权力机关,一切应有的权力必须归于代表会议及其选出的政府委员会”(19)。并且强调必须“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20)。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的民主性。毛泽东认为,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要求是人民当家作主,民主管理国家。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必须采取民主集中制,“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就是说,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只有这个制度,才既能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能集中地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21)
第四,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化。毛泽东认为,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威性、民主性以及对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性质的承载和实现,都必须通过立宪的方式将其制度化法律化。早在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就主张实行以民主政治为核心的宪政,强调人民的民主权利必须要有法律上制度上的保障,因此“一定要争取民主和自由,一定要实行新民主主义的宪政”(22)。这更充分反映在他亲自领导第一部《宪法》的制定上。新中国刚成立时,解放全中国和巩固新生政权的斗争还在继续,还不具备制定宪法的条件,因此暂以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来过渡。之后,毛泽东一直非常关注宪法的起草制定工作,并亲自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组织领导宪法的起草工作。1954年1月,毛泽东亲自制定了“宪法起草工作计划”,列出了详细的起草制定、征求意见、讨论修改的时间表。同年6月,在中央政府会议上,毛泽东还就宪法的起草工作作了专题讲话。他明确指出:“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他还强调,宪法“通过以后,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23)。
综上表明,毛泽东在创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的过程中,非常强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威性、民主性和与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适应性,并试图通过立宪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和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权组织形式固定下来,通过制度化法律化的途径,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
四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创立与创新
民族是具有一定基本特征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中国是一个以汉族为主体的多民族国家,如何通过政治制度的设计安排巩固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确保国防安全是一个复杂而重大的政治问题。毛泽东依据马克思主义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结合我国民族关系的历史现状和56个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具体国情,提出了一系列关于正确处理民族问题的原则和观点,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民族自治理论。并以此为理论指导,为新中国创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制度安排在实践中成功解决了民族团结、和谐发展和边疆安宁等一系列重大政治问题。
第一,主张构建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前提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由于历史形成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和少数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政治地理格局,毛泽东一直主张在不改变高度集中统一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前提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自治。早在《论联合政府》中他就明确提出要“改善国内少数民族的待遇,允许各少数民族有自治的权利。”(24)并率先于1947年5月在内蒙古成立了我国第一个省级自治政权——“内蒙古自治政府”,为之后在新中国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总结了经验奠定了基础。新中国成立前夕,毛泽东在他亲自主持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1条中明文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区的人口多少或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1952年8月,为了加快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毛泽东亲自主持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对建立各级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自治权利、自治区内的民族关系和上级人民政府对自治地方的领导原则作了具体规定,为全国少数民族地区推行民族区域自治起了关键作用。1954年,在毛泽东亲自主持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中,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并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从而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化、法制化。
第二,克服大汉族主义,主张各民族一律平等。民族平等是民族问题中的核心问题,也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政治基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主张各民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完全平等,并把民族平等作为处理民族关系的根本原则之一。毛泽东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原则与中国民族关系的实际相结合,多次强调要牢固树立民族平等观念,克服大汉族主义,指出“在一切工作中都要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政策”(25)。必须“承认中国境内各少数民族有平等自治的权利”(26)。毛泽东多次批评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大汉族主义,强调民族平等的极端重要性。他指出,“必须深刻批评我们党内在很多党员和干部中存在着的严重的大汉族主义思想……如果我们现在不抓紧时机进行教育,坚决克服党内和人民中的大汉族主义,那是很危险的”(27)。他在与西藏上层人士的谈话信件中也指出:“共产党实行民族平等,不要压迫、剥削你们,而是要帮助你们发展人口、发展经济和文化”。(28)
第三,消除民族隔阂,加强民族团结。毛泽东指出,中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多民族的国家,但是“几百年来,中国各民族之间是不团结的,特别是汉民族与西藏民族之间是不团结的,西藏民族内部也不团结。这是反动的清朝政府和蒋介石政府统治的结果,也是帝国主义挑拨离间的结果”(29)。毛泽东认为必须改变这种状况,多次强调要加强中华民族大家庭意识,增强国家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他指出,团结少数民族很重要,“我们要和各民族讲团结,不论大民族、小民族都要团结”(30)。要“进一步加强和巩固我国各民族间的团结,进一步加强和巩固汉、藏民族间以及藏族内部的团结”(31)。他强调:“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32)。他特别强调汉族和各少数民族要互相帮助,共同发展。一方面汉族要“诚心诚意地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必须搞好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巩固各民族的团结,来共同努力于建设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33)。“帮助各少数民族,让各少数民族得到发展和进步,是整个国家的利益”(34)。另一方面,“要反对大汉族主义。不要以为只是汉族帮助了少数民族,而少数民族也很大地帮助了汉族”,“少数民族在政治上、经济上、国防上,都对整个国家整个中华民族有很大的帮助”(35)。
第四,少数民族干部培养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关键。毛泽东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现关键在人,必须依靠大批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具有民族团结意识的少数民族干部去实施。他强调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地区要搞建设,便要有自己民族的干部,自己的科学家”(36)。因此他非常重视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工作,将此作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自治管理的重点和基础。建国初期他就提出要“帮助少数民族训练他们自己的干部”,要求一切有少数民族存在的地方“都应开办少数民族干部训练班,或干部训练学校”。并强调:“要彻底解决民族问题,没有大批从少数民族出身的共产主义干部,是不可能的”(37)。1954年4月,他在给班禅额尔德尼的信中指出:“西藏每年有些人来内地参观是很好的。此外,每年还可以选送一些青年来内地学习,长期学习和短期学习都好。因为这样可以更多地培养一些建设西藏的民族干部”(38)。根据毛泽东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指示精神,1950年11月政务院批准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筹办中央民族学院试行方案》,在北京创办了中央民族学院,继而在西北、西南、中南地区也创办了民族学院。在促进民族教育事业发展,提高少数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培养大批少数民族干部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奠定了坚实的人才基础。
综上所述,毛泽东以人民民主专政为理论基石和政治指导,以民主、合作、团结、发展为核心,为新中国设计并创立了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区域自治三大政治制度,具有战略性、系统性、创新性、实践性等鲜明特点,在制度层面为中国的政治发展和政治文明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其中诸多重要的政治原则和思想观点,是我们今天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坚持和发展的。
注释:
①(20)(21)(24)《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版第1056—1057页,1057页,1057页,1064页。
②③④⑤⑥⑩(19)(26)《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版第1375页,第1471页,第1478页,第1479页,第1475页,第1437页,第1308页,第1238页。
⑦⑧⑨(18)(22)《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版第683页,第742页,第760页,第677页,第739页。
(11)(12)(23)(25)(27)(28)(29)(30)(34)(35)(37)《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84页,第385页,328页,第20页,第269,第240页,第168页,第311页,第312页,第405页,第20页。
(13)(17)参阅梁昱庆《我国民主党派性质的历史考察》,载《争鸣》1987年2期。
(14)(15)(32)(33)(36)《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4页,第235页,第204页,第34页,第7页。
(16)(31)《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5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3页,第46页。
(38)《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4册,第4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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