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审计程序的现实要求与设计要素_审计质量论文

简单审计程序的现实要求与设计要素_审计质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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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审计制度的不断完善,审计程序日趋详尽严密,对加强审计过程控制、防范审计风险和提升审计质量,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基层审计机关审计人员也反映,一般审计程序在实施小型审计项目时降低了审计工作效率。本文试就简易审计程序的现实需求和设计要素进行探讨,期望引起上级审计机关的重视。

一、实行简易审计程序的必要性

(一)一般审计程序不尽适应基层审计工作实际

近十年来陆续颁布施行的各项国家审计准则,对审计质量控制全过程作出了系统全面的规定。确实是确保了市县审计机关大中型审计项目质量,但用来控制市县审计机关所有审计项目质量,就不切合审计实际了。

市级以下特别是县(市、区)审计机关,有相当比例项目涉及的被审计单位,或业务单一,或资金量小或会计基础较好。对这些小型审计项目,有的被审计单位一年只有几本凭证,审计人员即使实施详细审计,也只需要3至5天时间,如果开展审前调查、进行内控制度测试、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编写审计日记,就显得画蛇添足了。特别是三级复核程序,县级审计项目很多情况下主审、组长、部门负责人都是同一个人,无法达到质量把关的效果。

(二)一般审计程序不足推进提升基层审计绩效

从目前基层审计机关队伍建设情况看,一个县审计局一般有20至30人,一个区审计局一般有5至10人,剔除领导班子成员和后勤服务人员,从事一线审计的人员只占到机关人员的一半左右。如果按照一般审计程序实施小型审计项目,审计人员需要草拟大量内外部审计文书,并因送交机关内外审核签字需要耗费大量时间,若考虑双休日、学习培训、领导外出等不可预测因素,完成1个审计项目至少需要1个月时间,大部分时间耗费在文书草拟和流转签批环节上。这样,就会拉长审计周期,增加审计人员负担,造成审计人力资源、办公资源的浪费,降低审计效率和质量。

(三)不分繁简的审计程序不尽符合科学审计理念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被审计单位规模大小各异,经济活动有多有少,财务收支内容有繁有简,对不同的审计项目,只有启用适合项目实际的审计程序,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审计程序,应当从审计工作实际出发,统筹兼顾审计效率与质量。适用手续繁多、环节复杂的一般审计程序,不一定提升审计质量;因地制宜实行简易审计程序,不一定降低审计质量。无论实行何种程序审计,都应以事实为依据,以问责为制约,才能兼顾审计质量与效率。

二、实行简易审计程序的可行性

(一)法律法规对制定简易审计程序留有余地

2004年审计署在颁布施行六号令时,审计长的签发令以及第九十七条均作了如下明示:“在审计署机关及派出、派驻机构试行。地方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试行范围。”而2006年2月28日修订后的《审计法》只明确了送达审计通知书、现场查证、审计组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议审计组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报告、审计处理处罚程序,并在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对此,根据基层审计工作实际,对《审计法》未明确规定的程序,可以在实施小型审计项目时进行适当简化,以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从其他法律和相关行业看,一方面,一些法律根据行政、司法机关工作实际,相应制定和实行了相对简易的程序,如《行政处罚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有关条款专门规定了简易程序。另一方面,简易程序在行政司法实践中得到了积极运用。如公安机关对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办案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样,国税、地税、质监、工商等行政机关,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二)部分地区对简易审计程序进行了实践

浙江省审计厅于2005年4月制定了优化项目审计流程指导意见(浙审办[2005]76号),对实行简易审计程序作了规定。山东省审计厅2005年7月在印发贯彻审计署六号令若干问题的意见(鲁审法字[2005]63号)时,对适用简易审计程序进行了明确说明。安徽省审计厅于2009年5月发布了县级审计机关审计简易程序(试行)(皖审综[2009]37号)。

此外,江苏省南通、苏州、南京、灌南、赣榆、昆山等地对简易审计程序进行了试行,省审计厅法制处2007年对简易审计程序进行了理论研讨。河南省焦作市、湖南省洞口县、河北黄骅市、吉林省吉林市、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等地在近几年也实行了简易审计程序;湖南省对审计复核简易程序进行了规定,广东省深圳市、云南省澜沧县、贵州省瓮安县、辽宁省辽阳市、天津市塘沽区分别就政府投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制定了简易审计程序等。

三、实行简易审计程序的设计要素

要科学合理设计与应用简易审计程序,需要划定实行简易审计程序的审计项目标准,并通过建立相应的制度明确下来。

(一)审计项目分类及简易审计程序的适用标准

根据审计项目的工作量,可以将审计项目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审计项目。根据基层审计工作实际,参加人员为2人、实施时间在5个工作日以内的审计项目可以定性为小型审计项目;参加人员在5人以上且实施时间在15个工作日以上的审计项目可以定性为大型审计项目。

对大型审计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审计法》和审计署六号令的规定,全面深入履行各个审计程序。对中型审计项目,严格履行《审计法》规定的各个审计程序,根据审计工作实际,基本履行审计署六号令规定的各个审计程序,但可适当简化。对小型审计项目,严格履行《审计法》规定的审计程序,同时实行简易审计程序,有选择地履行审计署六号令规定的程序。

按照审计项目实施的频率,可以将审计项目分为经常性审计项目和不经常审计项目。对经常性审计项目,如果存在被审计单位会计基础较为扎实、财务管理较为规范、审计组成员对被审计单位情况熟悉的情形,即使是大中型审计项目,在全面履行审计程序的同时,对其中部分的审计程序,可以比照以前年度的做法适当简化。对不经常审计的小型审计项目,仍然应该按照审计署六号令的要求,切实履行好不宜简化的审计程序。

由于行政职能及其工作量存在差异,各被审计单位的资金管理量与会计核算量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因此不建议以资金总量为标准划分审计项目的大小。对政府要求急办和相关部门要求协办的审计事项,可以适用简易审计程序,或直接持有关批示或文件进点审计,最后提交报告。

(二)审计程序分类及简易审计程序的适用标准

1、按照审计质量控制的要求,可以将审计程序分为可以简化的审计程序和必须履行的审计程序。《审计法》是规范审计执法行为的行政法,它所规定的审计程序是实施审计项目必须履行的程序;审计署六号令在《审计法》基础上所增加的审计程序理当得到贯彻执行,但它也作了地方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试行范围”的说明。因此,这些增加的审计程序是地方审计机关可以简化的审计程序。

2、根据审计程序涉及的对象分类,可以将审计程序分为内部审计程序和外部审计程序。如果审计程序涉及到被审计单位的权利与义务,就属于外部审计程序。外部审计程序是否履行,涉及到是否依法行政的问题,履行不好可能产生行政复议甚至诉讼,因此必须得到完全执行。在审计机关内部各层级之间流转的审计程序,主要用来控制审计风险、提升审计质量,属于内部审计程序,可以根据审计项目的大小有所选择和简化。

3、从近几年基层审计机关工作实际情况分类,还可将审计程序细分为可以删减的审计程序和适当简化内容的审计程序。可以删减的审计程序包括审前调查、审计实施方案编审、审计日记编写和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四项。适当简化内容的审计程序包括审计证据搜集、审计工作底稿编制、三级复核把关以及审计结果文书出具四项。

四、实行简易审计程序后需要配套解决的问题

(一)审核把关简易审计程序的适用标准

目前,一些地方规定了实行简易审计程序的审计项目比例,有的地方规定实行简易审计程序的审计项目比例在三分之二以内,有的地方规定县级审计机关限制在50%左右、市级审计机关限制在30%左右。为科学处理审计绩效和审计质量之间的统筹关系,防止恣意扩大实行简易审计程序的审计项目范围,应加强对实行简易审计程序的审计项目的审核把关工作。对以前年度已经审计的小型审计项目,可以在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确定下来;对未经审计的审计项目,在审前调查后发现可以适用简易审计程序的,由审计组组长确认,并报请审计业务会议或质量委员会审定。

对已实行简易审计程序的审计项目,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审计单位违法违纪问题较多、发生重大违法乱纪问题,或者收到群众举报线索需要深入审计核实的,在呈报机关领导后,即终止简易审计程序,转按一般审计程序执行。

(二)尽快出台有关简易审计程序施行的指导性意见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制度建设是规范简易审计程序施行的可靠保证。根据《审计法》规定,参照审计署六号令要求,各地可以先行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简易审计程序操作指南或实施办法,并要求相关审计人员对搜集的审计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推进质量问责管理。建议上级审计机关在广泛调研、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出台简易审计程序施行的指导性意见,既划定一个框框,又留有余地。一方面,为基层审计机关实行简易审计程序指明方向,提供执行依据;另一方面,加强对基层审计机关实行简易审计程序的工作指导,确保审计项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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