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北魏地方官吏考课制度的演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北魏论文,官吏论文,制度论文,地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关于北魏时期的官吏考课制度,不少文章有所论及,但对于北魏地方官吏考课制度的前后演变过程,却尚无专论。本文试就这个问题略述己见。
一、从道武帝拓跋珪到文成帝拓跋珪时期,为制度的草创阶段
这个时期,对地方官吏的考课主要是通过二个途径进行:
第一,不定期的派遣使者,巡查地方官吏。道武帝拓跋珪时,“分命诸官,循行州郡,观民风俗,察举不法。”①太宗帝拓跋嗣于神瑞元年,“诏使者巡行诸州,校阅守宰资财,非自家所赍,悉簿为赃”②。泰常二年,“遣使者巡行天下,省诸州,观民风俗,问民疾苦,察守宰治为”③。文成帝拓跋珪在太安元年,“遣尚书穆伏真等三十人,巡行州郡,对于治道不力者“黜而戳之”,善于政者“褒而赏之”④。和平二年,“诏南部尚书黄芦头,李敷等考课诸州”⑤。
第二,通过诏令,督查地方官吏。太武帝拓跋焘在太延三年五月诏曰:“比年以来,屡诏有司,班宣惠政,民与宁息。而内外群官及牧守令长,不能忧勤所司,纠察非法,废公带私,更相陷置,浊货为官,政存苟且”⑥。四年后又诏曰:“朕承天子民,忧理万国,欲令百姓家给人足,兴于礼义。而牧守令宰不能助朕宣扬恩德,勤恤民隐,至乃侵夺其产,加以残虐,非所以为治也。今复民赀赋三年,其田租岁输如常。牧守之徒,各励精为治,劝课农桑,不听妄有征发,有司弹纠,勿有所纵。”⑦文成帝拓跋珪和平二年诏曰:“刺史牧民,为万里之表。自顷每因发调,逼民假贷,大商富贾,要射时利,旬日上间,增赢十倍。上下通同,分以润屋。故编户之家,困于冻馁;豪富之门,曰有兼积。为政之弊,莫过如此。其一切禁绝,犯者十疋以上皆死。布告天下,咸令知禁。”⑧三年后又诏曰:“朕宪章旧典,分职设官,欲令敷扬冶化,缉熙政绩。然在职之人,皆蒙显擢,委以事任,当历己竭诚,务省徭役,使兵民优逸,家给人赡。今内外诸司,州镇守宰,侵使兵民,劳役非一。自今擅有召役,逼雇不程,皆论同枉法”⑨。
从以上来看,这期间对地方官吏的考课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其一,重视地方官吏考课,是由北魏国情所决定的。北魏初期,连年的战乱和饥荒,弄得民不聊生,家无蓄积,北魏王朝面临的主要任务是使人民安定,社会有秩,以便完成统一北方的大业。而这个任务必须由地方官吏的配合治理方能完成。北方统一后,战争逐渐减少,国家把注意力集中在劝课农桑,恢复和发展社会经济,这也需要地方官吏的通力合作才能实现。所以北魏统治者对地方官的作用性非常重视,把“刺史牧民”提到“为万里之表”的高度上来认识。基于这种思想,北魏统治者有必要采取不同措施对地方官进行督查,使他们经常保持克己奉公,尽忠竭诚的精神,以确保北魏统治的“长治久安”。
其二,地方官吏考课的内容主要是劝课农桑,旨在养民安民。据《魏书·食货志》载,早在天兴初年,北魏统治者已经把地方官吏“劝课农耕,量校收入”的情况用来作为衡量其殿最的依据。上述的诏令也反映出北魏统治者对地方官吏的严格要求。如拓跋焘把地方官吏“废公带私”、“浊货为官”看成是不能“班宣惠政,与民宁息”的原因,认为作为牧守令宰就必须协助最高统治者“宣扬恩德,勤恤民隐”,以达到“家给人赡”。所以规定各级官吏都要积极地组织和管理农业生产,不能“妄有征发”,否则将绳之以法,绝不留情。
其三,地方官吏考课尚未形成严格完备的制度。主要表现在:(一)北魏前期,“官无禄力,唯取给于民”⑩,加上当时法律宽简,致使这个时期对地方官的考课只能靠强制性约束,而难以形成严格的考课制度和适度的法律准绳。(二)拓拔焘统一北方后,在实行计赀定课,九品混通的租赋征收的同时,也曾实行一种分级考课的办法,“若有发调,县宰集乡邑三老计赀定课,裒多益寡,九品混通,不得纵富督贫,避强侵弱。太守覆检能否,覆其殿最,列言属州。刺史明考优劣,抑退奸吏,升进贞良,岁尽举课上台”(11),即太守考核其县令、刺史考核太守,然后交中央统一考课。这里虽然规定了层层考核的程序,但对于官吏考课的年限,具体的黜陟方法,尚无明确的规定。
二、从献文帝拓跋弘、冯太后到孝文帝元宏,为地方官吏考课制度的形成时期
从献文帝拓跋弘开始,对地方官吏的考课制度开始逐步地进行改革。延兴二年十二月诏曰:“书云:‘三载一考,三考黜陟幽明’。顷者已来,官以劳升,未久而代,牧守无恤民之心,竟为聚敛,送故迎新,相属于路,非所以固民志,隆治道也。自今牧守温仁清俭、克己奉公者,可久于其任。岁积有成,迁位一级。其有贪残非道、侵削黎庶者,虽在官甫尔,必加黜罚”(12)。延兴五年又下诏曰:“县令能静一县劫盗者,兼治二县,即食其禄;能静二县者兼治三县,三年迁为郡守。二千石能静二郡,上至三郡,亦如之,三年迁为刺史。”(13)这时虽然对于考课的期限和方法没作明确的规定,但是已经开始把地方官吏的考课与升迁结合起来。
冯太后执政时期,由于班行俸禄和制订新法律,为地方官吏考课制度的形成提供了条件。太和八年,北魏向官吏班行俸禄,规定“户增调一匹,谷二斛九斗,以为官司之禄”(14),班禄之后,重订“义赃一匹,枉法无多少皆死”(15)的新法律,是年秋天即遣使巡行全国纠察守宰的不法行为,因贪赃而服法的达四十余人(16)。新法律的执行,给那些贪贿者以迎头痛击,使百僚震肃,众吏警省,于是“食禄者无不跼蹐赇赂殆绝”(17)。班禄与新法互为表里,使统治者对地方官吏的考课有了一定的原则和法律准绳,不仅开了北魏清明吏治之端倪,而且也为考课制度的进一步形成创造了条件。
孝文帝亲政以后,对于地方官吏的考课制度又作了进一步的改革。《魏书·高祖纪下》太和十五年十一月载:“已亥,大定宫品,戊寅,考诸牧守。…丁亥,诏二千石考在上上者,假四品将军,赐乘黄马一匹;上中者,赐衣一袭”(18)。《魏书·广陵王羽传》也记载,太和十八年春,羽奏:“外考令文,每岁终,州镇列牧守治壮。及至再考,随其品第,以彰黜陟”(19)。这里所说的外考即是指对地方官吏的考课,从上述史料可看出其改革有三:其一,已按考核等级对官吏进行迁降迁转。其二,继续和发展了北魏前期的分级考课制度。州、镇以下首先实行分级考课,然后刺史、镇将把本州镇所辖郡太守的治绩上报中央进行审核,以作为黜陟的依据。其三,破除了古人“三载考绩,三考黜陟”的陈规,把黜陟的周期由九年改为六年。中央在第三年评一次等级,第六年再评一次等级,然后在两次考课的基础上决定对地方官吏的提升或贬降。
太和十八年秋,孝文帝对以上的规定又作了修定,“三载考绩,自古通经;三考黜陟,以彰能否。今若待三考然后黜陟,可黜者不足为迟,可进者大成赊缓。是以腾今三载一考,考即黜陟,欲令愚滞无妨于贤者,才能不壅于下位。各令当曹考其优劣,为三等。六品以下,尚书重问,五品以上,朕将亲与公卿论其善恶。上上者迁之,下下者黜之,中中者守其本任。”(20)太和十九年“诏诸州牧精品属官,考其得失,为三等之科以闻,将亲览而升降焉。”(21)这两条诏令包含了二个新内容:
第一,行“三年考绩即行黜陟”之新法,把黜陟的周期由六年改为三年,既可以防止“无恤民之心,意为聚敛”的地方官吏长居其位胡作非为,又可以及时地发现和提拔良吏贤才,使“愚滞无妨于贤者,才能不雍于下位”,这种“三载黜陟”的做法在以后各朝中逐渐成为制度。
第二,明确地把被考课官吏的考第分为三等九级,其原则为上者迁,下者黜,中者守本。官吏考课品级为九,是北魏的首创,为前代所无。这种做法,从渊源上来讲,一是吸取了魏晋时期九品中正制的定品方法,二是吸取了前代的殿最方法,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新的创革。与前代相比,这种新法有一定的进步性,前代考核以殿最来分,等第比较粗疏,最者为少数,绝大多数为非殿非最者,从而使考格不太严明。新法摒弃了以往简单的优劣标准,明确细致地对考第加以划分,把政绩的殿最加以量化,分为九级,凡考皆有等第,每等之中又有三级,增加了考核成绩的精确性和公正性,有利于鼓励官吏忠守职守,励精图治和勤于为政。值得指出的是,三等九级之法在迁都后略作变动,中等只有一级,不再细分为中上、中中、中下三级。目的是为了突出黜陟,使上下二等分出丝发之美,以决定升降的幅度,而中等不升不降,所以不再区别品差。
由此可见,经过几次改革,到太和年间,北魏统治者对地方官的考课有了重大发展,使其更加严密具体。它不仅规定了考第的划分及其及奖惩的关系,而且还明确了考核者的职权范围以及考课的年限,并且在吸取前人经验基础上有一定的创新,基本上形成了自己的一套考课地方官吏的制度。
三、宣武帝元恪时期为地方官吏考课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时期
宣武帝时,曾经三次颁布考核令。一是在景明年间“景明初考格,五年得一阶半”(22)。二是在正始年间:“后任事上中者,三年升一阶;前任事上中者,六年进一级。”(23)三是在延昌年间:“今之考格,复为九等。”“公清独著,德绩超伦,而无负殿者为上上,一殿为上中,二殿为上下,累计八殿,品降第九。”“考在上中者,得以前,有六年以上迁一阶,三年以上迁半级,残年悉除。考在上下者,得以前,六年以上升半阶,不满者降。其得以后考在上下者,三年升一阶。”(24)
从上述三条考核令,使我们得知当时的考课制度在太和年间的基础上又有新的发展:
第一,恢复了曾在太和年间被略去中等品级的九品考课制。
第二,进一步明确了考课等级的划分,以殿最为依据。“寡惩为最,多戾为殿。”(25)至于负殿如何规定,八殿怎样细分,郭祚只称“应杖十者为一负”(26),而未详细论述。但我们可以从北齐有关制度中得到旁证,“在官犯罪,鞭杖十为一负。闲局六负为一殿,平局八负为一殿,繁局十负为一殿。加以殿者,复计为负”(27)。即负越多,则殿越高,而等级就越低。北齐之制多源于北魏,此制也当如此。
第三,出现了“折考法”。在正始和延昌考格中,多次出现“汎”字,所谓“汎”,是指全体或一部分官吏不经考课在逢到大赦或其他盛典时普遍被赐予升级。罚愧汎前任事者因已获“汎阶”,所以升降时考第上中者延长年限为六年一阶,考第上下者,六年以上升半阶,这种情况称作“折考”,而汎后者则仍按常规制度为三年一阶。之所以出现上述情况是因自太和末年到宣武年间,朝迁多次赐群臣阶、级,由于不少人获得汎阶,所以在考课升降时稍加抑制。这种“折考”方法成为北魏后期官吏考课制度的一种弊端。它使“下第之人,因汎上陟,上第之士,由汎而退。”(28)张普惠也指出:“汎前汎后,有考无考,并蒙令汎与愿乖违,勒屈弥旧。”(29)由此可见,这种方法直接影响了考课应该起到的整饰吏治,提高工作效率的作用。
第四,把官吏的赏罚与官阶直接联系起来,明确了黜陟的标准。官吏考绩为上品者,即以升阶奖励,考为下品考,则以降阶为罚。以等级定阶,再以阶为升降标准,比过去有所进步。
从以上可以看出,北魏地方官考课制度经过宣武帝时期的发展,已经形成一套比较完善的制度。它不仅可以防止考课过程中单凭主观印象取人和任人唯亲、门第观念等弊端的出现,而且对于提高考课官吏的速度和质量以及整饬吏治都有着积极的意义。所以说这个制度的形成和完善,不仅是北魏而且是我国古代考课制度的一个重大发展。
四、从宣武帝元恪后期到北魏结束,是地方官吏考课制度衰败时期
宣武帝时,中央多次直接或遣使对地方官进行考课,如景明二年六月“考诸州刺史,加以黜陟。”(30)永平四年诏:“从景明二年至永平四年,通考以闻”。(31)至孝明帝无诩后,史籍上仍有不少对地方官考课的记载。
孝明帝于熙平二年正月“诏中尉元匡考定权衡(32);孝昌元年又诏曰:“劝善黜恶,经国茂典。其令每岁一终,郡守列令长,刺史列守相,以定考课,辨其能否。若有滥谬,以考功失衷论。”
孝庄帝曾在武泰元年五月“以尚书右仆射元罗为东道大使,征东将军,光禄勳元欣副之,巡方黜陟,先行后闻”(34)。
废帝时,“羊深奏曰:‘考课之程,咸依旧典。’废帝善之。”(35)
但是,北魏自从宣武帝后期,“政纲不张”(36),特别是孝明帝以幼年接位、灵太后专制朝权后,“朝政疏缓,恩感不立,天下牧守,所在贪惏”(37),考课虽在进行,但弊端已比较严重,考课制度出现了衰败现象。
其一,考课严重失时。宣武帝在永平四年十二月诏曰:“正始二年以来,于今未考,功过难齐,宁无升降”(38)。其间有七年未对官吏进行考课。《魏书·任城王澄传》载其奏疏云:“臣窃唯景明之初,暨永平之末,内外群官,三经考课,延昌之始,方加黜陟。”也就是说,前后有十二年时间没对官吏施行黜陟的举措。正是由于考核失时,所以使与考课制度密切相关的黜陟因为“功过难齐”而无从进善退恶。
其二,考核官吏不再以政绩的殿最定等品,而且与官阶相分离。宣武帝延昌二年沿书郎崔鸿议曰:“窃见景明以来考格。三年成一考,一考转一阶。贵贱内外万有余人,自非犯罪,不问贤愚,莫不上中,才与不肖,比肩同转。”(39)孝明帝正光四年,尚书左仆射萧宝也说:“自比以来,官罔高卑,人无贵贱,皆饰辞假说,用相褒举。泾渭同波,薰犹共器,求者不能量其多少,与者不复核其是非。遂使冠履相贸。名与实爽,谓之考功,事同凡陟,纷纷漫漫,焉可胜言。”(40)可见景明以后,考核官吏政绩,只要未犯罪,便“事同汎陟”,都可品为“上中”而升一阶,以致于造成“泾渭同波”“冠履相贸,名与实爽”的结果。这种普遍的升级实际上否定了考课制度应有的积极作用。
到了教明帝元诩即位灵太后专政时,这种情况更加严重,由于张仲瑀“上封事,求铨别选格,排抑武人,不使预在清品”(41),引起羽林虎贲几千人闹事。终于使北魏政府作出了让步,“令武官得依资入选”,这样一来则加深了北魏固有的“官员既少,不可同溥”的危机(42),促使吏部尚收崔亮停年格的创立。崔亮奏曰:“不问士之贤愚,专以停解日月为断。虽复官须此人,停日后终于不得,庸才下品,年月积久者灼然先用。”(43)也就是说,对于官吏的作用和升迁,不再考其人才之高下,也不核其原来政绩如何,而专以年资深浅为标准,“累日以贵,积久以致官”(44)。这样做的结果,一方面使许多才能超群,品德高洁的人才,因年轻资浅而该被任用的得不到任用,该被升迁的得不到升迁,出现“贤者当陟,或反以资浅而抑之”(45)的情况。另一方面,却使一些愚钝之徒,平庸之辈,皆因年资居长而被任用或高升,这种以资格用人的制度实际上等于取消了考课制度,不仅挫伤了地方官吏勤以为政、锐意进取的积极性,而且极易造成庸才当道、暴吏为政的局面。但是由于“停年格”简而易行,又不得罪大批官吏,所以后继者相沿不改,直到北魏结束。考课制度的衰败使北魏自建国到宣武时期黜滥陟贤的政风至此完全消失。
综上所述,北魏地方官考课制度经历了一个逐渐形成和不断完善,然后又渐趋衰败的演变过程。在此过程中,北魏统治者不但吸取前代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地修正和完善其考课制度,而且在考课年限、评定等第以及赏罚的方法等方面又有所创新,从而形成一套具有本朝特色的魏晋以来最为完备的地方官吏考课制度,它不仅为前代考课制度增添了新内容,而且为隋、唐地方官吏考课制度奠定了基础,成为我国古代官吏考课制度的重要发展时期。
注释:
①②《魏书》卷2《太祖纪》。
③④《魏书》卷3《太宗纪》。
⑤⑥⑨⑩《魏书》卷5《高宗纪》。
⑦《魏书》卷4《世祖纪上》。
⑧《魏书》卷4《世祖纪下》。
(11)(12)(13)(16)《魏书》卷7《高祖纪上》。
(14)《通鉴》卷136四八四年元月条。
(15)《魏书》卷111《刑罚志》。
(17)《通鉴》卷136四八四年九月条。
(18)(20)(21)《魏书》卷7《高祖纪下》。
(19)《魏书》卷21《广陵王羽传》。
(22)(24)(25)(26)《魏书》卷64《郭祚传》。
(28)(23)《魏书》卷21《高阳王雍传》。
(27)《隋书·刑法志》。
(29)《魏书》卷78《张普惠传》。
(30)(31)(38)《魏书》卷8《世宗纪》。
(32)(33)《魏书》卷9《肃宗纪》。
(34)《魏书》卷10《孝庄纪》。
(35)《魏书》卷77《羊深传》。
(36)《魏书》卷9《史臣曰》。
(37)《魏书》卷13《皇后列传》。
(39)《魏书》卷67《崔光附子崔鸿传》。
(40)《魏书》卷59《萧宝寅传》。
(41)《魏书》卷64《张彝传》。
(42)(43)(45)《魏书》卷66《崔亮传》。
(44)《文献通考》卷39《考课》。